德礼法监四者,德为道家信用,礼为儒家仁礼,法为法家法治,监即监察举措。
春秋以后,到战国时期,统治阶级加强对人们思想和行为控制的工具分为四个部分:一部分是由不完全的周礼演变成系统的儒礼,一部分是由隐秘的刑令变成公开的成文法,一部分就是提倡"无为"、主张自我约束的道德信用,还有一部分是皇权控制下的监察体系。在中国历史上,伴随统治阶级思想的主要就是此四者。历朝历代统治者,忽而重礼,忽而重法,忽而又重德,或者力举监察,在四者之间构成了统治者加强其统治的政治精髓。
《吕氏春秋》说:"德也者,万民之宰也","圣人形德乎己,而四方咸饬乎仁" 。(1)后来布信、施仁便成为中国道德政治传统的主要内容。但最终,因为"德"主要强调个人的操守和修养,而面对社会大众的信用、仁德便逐步融合到了其它思想特别是儒家思想之中去了,因而"德"往往是一个不见于形的空泛概念。但是,在中国文化的底蕴之中,"德"始终是第一位的。"德"是礼、法、监三者的总纲,又根置于三者之中。
由于中国在八帝时期,实行的是原始的民主政治,而民主是与法分不开的。因此,法比礼,在中国要早出现,法在八帝时期已经存在了,而礼在商周之际才系统产生,周代才形成制度体系,至战国时期才至臻完善。而德则自古有之,它融于远古圣人的思想和行为之中。将其升华为一种理论,则要归功于孔子和老子。不过,孔子的德是要人们遵从严格的人际秩序,而老子的德则主张无争而无为,以信用为上。
礼,笼统地说,就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2) 认为礼是人的行为规范。孔子提出"齐之以礼",要求人的言行符合周礼,"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3)荀子也认为,"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4) 战国时期的儒家学者,把礼进行了系统阐述,直接提出了"礼治"的思想主张。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5)认为,用政令和刑法治国不如用德和礼治国,要求统治者以"礼"节制人的情欲,约束人的行为,使人安于名位,维护贵族等级秩序。这种德礼治国和齐家一致的理论,及孔子儒礼理论的确立,成了中国"家天下"的政治形式得以"长治久安"的理论基础。这个理论把治国和齐家融合一起,提出了"仁"和"礼"学说,教人们"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尊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秩序。
隋朝初年,太子少保兼纳言苏威对隋文帝杨坚说:"臣先人每诫臣云:'唯读《孝经》一卷,足以立身治国,何用多为!'"(6) 集儒礼思想于一身的《论语》,被北宋初年的宰相赵普视为政治天书,他曾对宋太宗赵光义说:"臣有《论语》一部,以半部佐太祖定天下,以半部佐陛下治天下。"可见儒礼对立身治国,在世袭政治时代是何等重要!
任何事物都有其正反面,儒礼道德也不例外。关于这一点,许倬云先生分析得比较清楚:"礼仪的系统化与制度化,一方面意味着一个统治阶层的权力已由使用武力作强制性的统治,逐步演变到以合法的地位的象征。另一方面,规整的礼仪也代表统治阶层内部秩序的固定,使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有明白可知的规律可以遵循,减少了内部的竞争与冲突,增加了统治阶层本身的稳定性。相对的,统治阶层也为了安定而牺牲其灵活适应的能力。"(7) 一方面,长期的分裂征战,礼仪道德丧失,社会需要更为残酷的战争整肃,然后依靠道德礼仪和法律重整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规范、烦琐、无有法律支撑的礼仪道德,在新生社会秩序中,由于利益的作用,又漫漫地被侵蚀掉,社会又重现危机。这是中国历史社会的一个根本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好道德礼仪与法制之间的关系,因而中国总是反复出现相同的社会危机。
在中国世袭政治制度下,皇权高于一切。因此,法也不能例外地被置于皇权之下。但说起其历史来,又可谓历史悠久。帝禹时就有"禹刑";夏有"政典"、"常刑"、"常宪";商有"汤刑"、"殷彝"、"先王成宪";周有"九刑"、"吕刑"、"文王文彝训"等。除此之外,还有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诰"、"誓"、"令"等。但在春秋以前,中国的刑律是不公布的,对当时的平民,什么时候用什么刑,完全由贵族临时决定,这种"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8)的历史局面,到了春秋末年,随着周王室衰微、公室卑弱、大夫专政以及大夫之间的兼并而有所打破。
法,真正从贵族手中走向公众,是郑国政治家子产的功绩。西历前536年(郑简公30年),子产"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将贵族阶级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加以公布。这个改革,使贵族阶级的习惯法,因铸刑书而成为成文法,使公众了解具体法律内容。这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有此变革,列国称法变革者,不断出现。仅在战国时期,继子产之后,李悝、邹忌、申不害、商鞅、韩非等理论与实践并举,法治成就斐然,强国迭起。
魏国李悝"撰次诸国法",编成一部《法经》。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和"具法"六篇。开中国法典之先河。
齐国邹忌推行法家的"谨修法律而督奸吏"的政策,惩办"田野不辟,民贫苦",却贿赂国王左右的阿大夫和欺骗国君的官吏,使齐国"人人不敢饰非,务尽其诚,齐国大治。"(9)
韩国在西历前354年任申不害为相,他认为"法者,因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10) 主张"明法正义","任法而不任智。"(11) 并努力实践他的法治思想,虽国家强大不如魏、齐、秦等国,但使狭小的韩国,居战国七雄而有其一。
秦国在西历前356年和西历前350年任用商鞅两次变法而得大治,集中反映商鞅一系列新的法治观念和治国思想的《商君书》,其生产的影响是震古烁今的。《商君书》和另一部法学著作《韩非子》,成为横贯古今的中国法治思想的两座丰碑。《商君书》明确提出,国家治理,主要在于推行法治。明确提出,"任法而国治也。"(《商君书.慎法》)而法治之要,在于"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时。"(《商君书.更法》)阐述了其变法论的基本实质。略出于后,以法治为其主要内容的《韩非子》,则在立法、执法两方面,则具有更大的进步。
特别是,《商君书》和《韩非子》二书明确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更是难能可贵的。《商君书.修权》说:
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
韩非也说:
以法治国,举措而已也。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2)
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疏贱必赏,近爱必诛,则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也。(13)
但是,韩非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同时,又主张君权至上,并且法治限于赏罚,这样,他的理论缺陷,又限制了其先进的法治理论的推行。所以,尽管其影响致深,但在中国始终没有形成为正统思想,这既是韩非的悲哀,也是中华民族的政治悲哀。
除了《商君书》和《韩非子》,《管子》的法治思想也是具有相当重要地位的。《管子》上说:
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爵禄毋假,则下不乱于上。三者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其馀不强而治也。(14)
尧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15)
自夏至清,中国的最高统治者就是"家天下"的帝王,帝王集国家权力和民众的生杀大权于一身。但是,不管帝王权力是如何的大,终究不能操守一切,明了一切。于是,置监举错就被统治者重视起来。但首创监察制度的恐怕应该是黄帝,据《史记》记载,他曾"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管子也曾说:
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贤也;尧有衢室之问者,下听于民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建鼓于朝,而备诉讼也;汤有总街之庭,以观民诽也;武王有灵台之囿,而贤者进也。此古圣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忘者也。(16)
《吕氏春秋.不苟论》也有类似记载:
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汤有司过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革召 。
可见,设置监察制度在中国也是一个很早的事情,它在黄帝始建国家体系时就有了。这与当时的帝位"禅让"制度是相对应的,这也进一步印证了黄帝建立国家体系时期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到了西周时期,有专门掌管纠察的官职"司寇"。到秦朝时期,主掌监察事务的"御史大夫"成为仅次于丞相的中央最高长官。在其下的"侍御史"或者给事殿中,或者举劾非法,或者督察郡县,或者奉使外出执行指定任务。到西汉时期,改为"大司空",置机构御史府,东汉时称为御史台,成为正式的监察机关,长官称为"御史中丞"。后来,历代沿袭,直至明初,才改为都察院,其长官为左右都御史,其下还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地方分十三道,每道又置监察御史,巡察州县,考察官吏。至清雍正元年(1723年)将"六科给事中"并一,称为"科道",把它建成为最高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
其中,"给事中"是始置于秦的备顾问应对、讨论政事的官职,到明初的洪武六年(1408年),政府机构分为吏、户、礼、兵、刑、工等六科,各科分置给事中官职,因此称为"六科给事中",以辅助皇帝处理奏章,稽察驳正六部之违误。1723年才并入都察院。
监察御史的工作,在唐代分察很细。《新唐书.百官志》记载,监察御史共计分察六事:
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后来,监察御史兼察尚书省六部,宋朝沿袭。
在地方,唐朝仿汉制"刺史"之职设立"按察使",以巡各道,考核吏治。711年(景云二年)分置十道按察使,成为常设官员。732年改为采访使,758年又改为观察处置使。宋变为提刑使,稍有质变。1199年金改回按察使,元代改为肃政廉访使,明又改为按察使,直至清末为"提法使",即臬司或臬台。
总之,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监察机构及其监察官员的存在,确实对加强帝王的专制统治起到了"防蠹"作用。但是,各级监察机构的设置都是在皇权控制之下,其本质不是为民众服务的,而是统治者的耳目而已,因而,其所谓作用是向下的,对其统治者就无所谓"防",更无所谓"监"了。所以,各级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往往都流于形式,这就是世袭政治的固有缺陷。不过,大凡重视监察及其实效的统治者,往往都能兴国家之力,振弱而强。
败亡之国,大都无监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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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吕氏春秋.季秋季.精通》。
(2)《左传.昭公25年》。
(3 《论语.颜渊》。
(4) 《荀子.修身》。
(5)《论语.为政》。
(6) 《资治通鉴卷.第175卷.陈纪九》。
(7) 许倬云,《西周史》,三联书店,2001年第一版,第172页。
(8)《礼记.曲礼上》。
(9) 《史记.田敬仲完世家》。
(10)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11) 《太平御览.卷638》引《申子》。
(12) 《韩非子.有度》。
(13) 《韩非子.主道》。
(14) 《管子.法禁第十四》。
(15) 《管子.任法第四十五》。
(16) 《管子.桓公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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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