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研究室下发一些学术研究课题,廖副院长敏感地抓住这个机会,与凌子鼐商量合作事宜.凌子鼐说搭上董宪章,我见他摘录了很多学术资料.廖副院长平日也关注过文笔好又懒动笔的董宪章,有一次在审判委员会上还提到董宪章是有学术研究天份的人,写起东西来一气呵成,厚积薄发,不象别人如同小猫咬自个尾巴,原地打转.这一比喻无形中触动别人神经,刘副院长就说吃了黄豆子就会上天吗,洪副院长也说有本事没本事不是嘴上挂着要拿来给人看的呀.廖副院长也婉转批评过董宪章,不要把"朝中无人,做死闲成"挂在嘴边,人家把它传给领导听,便成怪话.谁多做少做领导心里有谱,用不着别人提醒,至于能否提拨重用或者嘉奖记功,领导需要的是别人对他的尊重,说白一点,领导没有欠你的人情,为何要提拨重用你,有什么理由要给你嘉奖记功.董宪章是听不进别人话的,唯有廖副院长,他是看重的.廖副院长有着和他相似的经历,但廖副院长有话藏在肚子里,他不说没有人知道.这一点,董宪章学不到的,学不到但对廖副院长很显得谦逊.曾经对廖副院长说过,我是不向别人讨教的,唯有你廖老师.一句廖老师使廖副院长把一生的写作技巧交付出来,认为后继有人.
承领学术课题是第一次,三个人都有合作的意向.经张院长同意,由凌子鼐写请示向省高院申报《妨害司法活动犯罪研究》这一课题.为了申报成功,廖副院长还给省高院办公厅马主任打了招呼,托他出面通融一下.不到一个月,上面批文下来,并拨来二千元研究经费.不足一个星期,廖副院长亲自拟制调研提纲,凌子鼐和董宪章看了十分惊奇,这份提纲就是廖副院长对妨害司法活动犯罪长期调查与思考的结果,是多年来法学理论研究的积淀.俩人佩服之至,有谁敢跳出来跟廖副院长比一高低?在基层法院没有几个.董宪章说全省法院也没有几个.
在廖副院长办公室,廖副院长提出方案.这篇文章分作三大部分来写:第一部分是,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分类的利弊及妨害司法活动犯罪专章归类的必要性.他认为,有关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从内容到排列上均有不完善之处:一是内容上不够完整.表现在没有突出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特殊性,如暴力阻碍、对抗、抵制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也只有类推适用妨害公务罪.同时,表现在忽视了对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声誉的保护.如案件当事人为了打击报复或渲泄私愤,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贬低、损害司法人员的人格,破坏司法人员的名誉,或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事实,损害司法人员的人格,破坏司法人员的名誉,或冒充司法人员骗取钱财或索取案件材料,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等行为,在目前法律无特别规定之下,就不便以妨碍司法活动犯罪予以论处;二是排列上显得混乱.表现在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散见于反革命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等几类犯罪中.要完善刑法分则中的妨害司法活动犯罪的规定,只有将包含在分则各类犯罪中有关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抽出来独立成类,专章设置并在内容上进一步充实.这样的好处在于;第一,有利于保障国家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第二,是法律适用的内在要求.第三,有许多国家的立法例可资借鉴.廖副院长说到这里,喝了一小口茶,继续分析:第二部分是,关于妨害司法活动犯罪的立法建议.他认为要抓住两大方面.第一,分析妨害司法活动罪的特点.第二,提出妨害司法活动罪的立法模式.其中,一是从现行刑法分则中抽出来的几类犯罪作集中规定,二是从现行刑法分则中分化出来的几类犯罪作明确规定.第三,提出进一步完善司法活动犯罪的有关见解,第四,提出妨害司法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至于第三部分是,修改刑法时可供参照的体系与结构.这部分应当包括,妨碍司法活动的犯罪,损害司法权威的犯罪,滥用司法权力的犯罪.他的意见,这篇文章能长则长宜短则短,不定篇幅.三个人每人负责其中一个部分,最后由他负责统稿.
大家商量,第一部分有了比较明显的纲线,由凌子鼐撰稿,毕竟他是第一次接受这样艰巨的任务.第二部分有很大难度,需要谙熟的法理知识,由廖副院长撰稿.第三部分需要耗时费力,必须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由董宪章撰稿.过了三个月,凌子鼐拿出了初稿,二万三千字,廖副院长拿出了初稿,三万七千字,董宪章拿出了初稿,五万六千字.这样一篇宏篇大作,经廖副院长精耕细作,以十二万字定稿,印制十本书,送到省高院研究室.研究室的汪主任非常高兴,建议再推荐给省社科院,作为全省法院唯一的参选作品.
元旦过后,喜气临门.这篇论文,评为全省社科论文特等奖,发给奖金三百元,并推荐参加全国优秀社科论文评选,三个月后又被评为全国社科论文二等奖.省教育出版社有意编审出版专著,向全国发行,寄来稿酬二千元.省高院研究室将其收录《司法座谈》结集出书,列为最新法学研究成果,在全省法院通报表彰.市中院为廖逸宣、董宪章、凌子鼐报记三等功.就连无疆县法院也被省高院授予全省法院优秀论文组织奖.
有点象刘慧明后来讲的,好运来了门板都撑不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