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俱乐部会址设在恋物中心,它是一座现代式建筑,座落在伦敦Ladbroke Grove北端。楼下是虐恋用品商店,< >杂志的编辑部就在这座建筑物中。据说它是全世界虐恋活动场面最大的地方,这个杂志也是虐恋杂志中规模最大的。俱乐部负责人不无自豪地说:"人们不禁奇怪,虐恋活动为什么会在英国如此盛行。英国本是以其压抑著称的。没有人知道这是什么原因。虐恋活动在英国就像音乐活动一样,没有人知道它为什么会显得如此健康和重要。你去到一些更明主、更富裕、拥有更好的卫生与教育体系的国家,比如德国,你会发现他们的虐恋活动或多或少是从我们这儿学来的。英国人一直假装不参与这类活动。没人知道为什么。现在和过去最大的不同就是虐恋和恋物活动是公开的了。"(Green,288)
一位俱乐部成员说:"我很喜欢Skin Two,但你必须得相当有钱--这本杂志要7-8英镑,而且你还要买很多特别昂贵的行头。这和崩克(punk) 大不一样。我不认为虐恋俱乐部的气氛很祥和,但它也绝不像人们心目中所想像的那么可怕。我去参加过几次虐恋俱乐部的活动,在那里遇到非常友好的人们。有些装束看去很吓人,除非你了解他们,知道这只与性想像有关,跟在大街上被人痛打完全是两回事。我认为是公众的看法有问题,他们看到有人身穿黑皮夹克,身上带着手铐,手腕上有皮护腕,就以为他们攻击性很强。根本不是这么回事。这只与性想像有关。人们总是不能把性幻想与日常行为区分开来。搞虐恋活动的人不是喜欢在日常生活中受羞辱,在工作中受迫害,或在大街上打人。这件事与攻击性无关,它只与性有关。它是幻想,是性的产物,与残忍和攻击性无关。在家里痛打老婆的男人不是虐恋者,而是打老婆的人。许多人把二者混淆起来--尤其是激进女权主义者。他们看到穿黑皮夹克手持皮鞭的形象就以为这是针对妇女的暴力,其实,他们这样做是出于自愿,而不是被迫的。"(Green,293) 还有一些不知内情的人认为,虐恋和虐待儿童或强奸只有一步之遥,然而虐恋俱乐部给人的印象一点也没有攻击性,反而有一种十分友好的气氛,即使是发胖、秃顶、年过五旬或丑陋的人在那里也无一例外受到欢迎。
在虐恋的俱乐部活动中,有一些规则和暗号,供人们选择伴侣之用。比如手绢标志:放在左裤兜表示愿做施虐者;放在右裤兜表示愿做受虐者。手绢的颜色也有不同含义:红色表示喜欢重度鞭打;粉红色表示喜欢轻度鞭打;黄色表示喜欢"戏水运动";棕色表示喜欢与粪便有关的活动;还有绿色、浅蓝色、深蓝色、黑色等,各自代表不同种类的性活动。举例言之,如果某人在右裤兜中放红手绢就是表示愿受鞭打,等等。
有人对俱乐部中的气氛做了栩栩如生的描写:1994年,在伦敦一个名为"服从"的俱乐部中,一个女人身着紧身衣,裸露的乳头上戴着铁环,脖子上戴着狗的项圈。另一个女人身穿橡胶猫式服装,手里牵着一条铁链,这条锁链的另一端连在前一个女人的项圈上。一些朋友走过来聊天。穿猫式服装的女人吩咐她的奴隶去给每位朋友拿一杯酒。为了让事情更有趣些,她会在奴隶的脚腕上戴上一条脚镣。酒吧里拥挤的人群都会注意到她迈着小步子走去拿酒再走回来的情景。她臀部暴露,戴着铁环的乳房的颤动也引人注目。她取酒的任务完成之后,跪在主人面前,一手拿着主人的酒杯,一手捧着烟灰缸。她就以这种姿势听着人们在她头顶上的交谈,她的目光紧紧盯着从女主人腰带上垂下来的皮鞭……(Polhemus et al,99-100)
从8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中的人们进行了大量的性实验活动,尝试了各种事情,福柯曾在电视采访中提到旧金山和纽约的"性实验室"。虐恋就是其中最主要的一项,这项性实验的目标在于试验身体忍受疼痛的极限,开发除生殖器官之外的身体各个部位的性感应。在虐恋活动中还盛行一种被称为男性气质受虐狂(macho masochism) 的实验。对这种活动的解释是:"只有真正的男人才敢于承受它。"这些男人们发明了一些刑罚和考验的仪式,来检验自己的男性气质,如严厉的军事训练营地和学校仪式等,当事者认为,能经受住这些严酷考验的人将增强自己的男性气质。
有些虐恋者是喜欢在身体的某些部位穿刺、戴金属环或纹身的,并以此为性感经历。纹身和戴环是永久性的身体装饰。与纹身不同的一点是,穿刺戴环的部位除了脸部之外,大多戴在私处。纹身和戴环大都被人们当作反社会的和难以接受的。原因在于人的面孔好像是一种公共财产,用一般人难以接受的方式装饰面孔会打扰他人的观感。人们会认为它不好看,但是好看是如何定义的呢?一般来说好看的就是自然的。所以任何被认为是不自然的身体装饰方式就会被认为是不好看的。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虐恋者喜欢身体装饰。
一位虐恋者说:"我参观过洛杉矶一家穿刺专营店。那里的主要顾客是男女同性恋者。他们不是穿耳,而是在乳头、阴蒂、阴唇、阴茎、腹部和胸部穿刺,他们还办了<<穿刺迷国际季刊>>,面向同性恋者和一般人发行。参加穿刺活动的人当中有不少是虐恋关系中统治的一方让屈从的一方穿刺,有的男人还亲自动手给女友穿刺。穿刺活动主要发生在男女同性恋者和异性恋女性中,异性恋男性则很少使自己穿刺。"(Jeffreys,218) 一位有虐恋倾向的女性说:"我的阴唇上有五只铁环,它们全都来自不同的情人。它们的意义主要是美学上的。世上没有任何东西能比这更敏感了。"另一位虐恋者说:"穿刺在虐恋亚文化中绝对是驯服的象征。这是奴隶为了讨主人的欢心所做的事……我的阴唇上没有戴环:驯服的女人戴这种环是为了她们的主人可以把它锁上。"(Gamman et al,58)
一位虐恋者这样描述了他对旧金山这个虐恋者和同性恋者最为集中的城市的印象:"在1984年,我同情人一起到了旧金山湾区(Bay Area),我们遇到了许多像我们一样的人:巫女(witches),仙女(faeries),雌雄同体人(androgynes) 和性激进派分子。在异教徒、穿刺者和虐恋者的社区中,我看到了给人深刻印象的重迭现象。现在我把湾区视为我们这个大世界中的'小世界'的首都。"(Ganymede,in Thompson,298)
虐恋者的社会处境
由于虐恋者是性活动中的极端派,或者可以说是边缘派,它一直处于比同性恋还要困难的境地,因此在西方,许多同性恋群体提起虐恋者的公开身分,都会使用"第二次走出来"这种提法,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者需要艰苦的思想斗争,需要蔑视他人看法的勇气,需要承受他人否定的压力,那么承认自己的虐恋倾向就要把这些过程重走一遍,而且要经过更艰巨的思想斗争,要有更大的勇气,要承受更大的压力。作为一个同性恋者,"走出来"已是一个很痛苦、很勇敢、很困难的行动,而虐恋者的公开身分还要更痛苦、更勇敢、更困难一些。
一个有说明意义的事实是,虐恋者不仅抗议过一般人对他们的歧视,也曾抗议同性恋群体对他们的歧视。这是具有讽刺意味的:同性恋者因为被一般的"正常人"视为不正常而受到歧视,而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却认为,同虐恋倾向相比,同性恋要"正常"得多,所以会歧视虐恋者。这简直是悲剧的材料。由此可见在一般人心目中,虐恋者是双倍的"不正常"。这不禁令人想起一位虐恋者所写的与金西交往的回忆录中的一件事:有一次,金西与他的同事讨论问题,同事提到"正常"这一概念,金西说,他不愿意听到这个词,在性活动中,无法区分正常与不正常,没有标准可以区分正常与不正常。这正是他在著名的性调查报告中表达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一切在生理上可能的性活动都没有理由认为是有害的。
如果说同性恋一直被人认为是神秘莫测的,那么虐恋就一直倍受否定。在同性恋权利已经基本能够得到保证的美国,1991年初,波士顿警察在没有出示搜查令的情况下对一个固定举办虐恋活动的私人住宅进行了突击搜查,"娘娘腔"、"混蛋的艾滋病毒携带者"一类的骂声不绝于耳。当时有30位虐恋者在此活动,3位组织者被逮捕,常来此地的人的姓名地址被记入警方档案。后来其中的一人为此自杀。一家同性恋报纸不但没有抗议,反而在评论此事的文章中写道:"这种活动纯属浪费时间。希望我们的组织尽量不要把时间浪费在这种事情上。""这次搜查与男女同性恋无关。"(Thompson,xii) 由此可见,虐恋者不仅长期受到一般公众和警方的迫害,而且受到同性恋者的歧视。他们就像"没人愿意认领的杂种"。好多人还认为虐恋者应当部分地为艾滋病的传播负责。
一件对虐恋法律地位影响最大的倍受争议的案件是发生在英国的斯班纳案件。在1987年,有4盘家庭录像带被兰卡县波顿地区(Bolton,Lancashire) 的警方查获,它们是一场虐恋活动的录像。这些活动包括:阴茎被钉子钉在一块木板上;皮肤被外科手术刀多次划破,直至流血;图钉扎进阴囊;一束火柴头被绑在一个男人的乳头上,然后被点燃;一支钉子扎进阴茎,然后拔出,伤口流血;一个人的名字缩写字母被烧红的铁丝烙在一个人的下腹部。警方调查这一案件的代号是斯班纳行动(Operation Spanner)。因此这一案件被传媒称为"斯班纳案件"。在长达两年的调查中,100多人被询问,42人被逮捕,11人被判刑,罪名是破坏公共道德及伤害罪。斯班纳案件的审判前后耗资250万英镑,成为迄今为止苏格兰场涉足虐恋活动的一个规模最大的行动,也是一场警方干预男同性恋虐恋活动的最昂贵的行动。
英国1967年颁布的性犯罪法规定,发生在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私下的同性恋活动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官兰特(James Rant) 说,在现代社会中,在可以接受与不可接受的行为之间应当划一条界线。这个案件的判决援引了一个30年代的案例,在那个案件中,一位男性通过鞭打一位女性以获得性满足。在1990年12月19日,案件的审判结果是11人被判最高至4年半的徒刑,主要罪名是伤害他人身体,判决说,虐恋的冲动不能成为身体伤害的"正当理由";26人受到警告,因为他们使自己受到了伤害。1992年2月,此案在上诉法庭得到减刑,原判3年的减至半年,原判4年半的减至2年。
斯班纳事件引起很大争议。有人提出,当事人均为成年人,所有的行为都是得到当事者同意的,地点是在私人住宅,并没有人受伤到需要上医院治疗的程度。事情的败露是因为活动现场录了像(不是为商业目的,而是为私下使用)。由于此案的明显不公正,在英国乃至世界引发了关于公民自由权的讨论,国际互联网上至今还能看到对这一问题的争论。
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一案件涉及个人性取向及个人道德问题,以及个人意愿的自由应不应当包括施予和接受残酷行为和变态的愿望的问题。案件的判决说明,尽管沃芬顿报告(Wolfenden Report,关于法律无权裁判个人道德问题的原则) 已有30年的历史,个人的性活动和性倾向仍旧是受到警方干涉的事情。
其次,关于人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利问题。这次审判的效果是收紧了法律对身体的控制:涉及皮肤破裂(割裂、穿刺) 以获得性快感的虐恋活动被视为非法。按照这一判决的逻辑,鞭打甚至性咬(lovebites) 行为均应视为非法,因为它们都会导致皮肤破损,虽然对这类行为的判决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虐恋者认为,这一判决的荒谬之处在于,与虐恋活动相对照,拳击、足球、橄榄球或整容手术往往会对身体造成更大的伤害,而后者在法律的眼中却是完全合法和自愿的身体伤害,仅仅因为这些活动是有所谓"正当理由"的。虐恋为什么就不可以被视为有"正当理由"和自愿的呢?在审判中,法官还对以美学意义为原因的身体穿刺(身体装饰) 和以虐恋为原因的身体穿刺做了区分。虐恋活动为什么不可以被视为具有美学意义呢?被告申诉的理由之一是,此案没有受害人,因为双方是自愿的。但是法庭的观点认为,对于被加害身体的一方来说,不可能是自愿的,因此对受虐者要比照未成年者或不清醒者处理。然而,在橄榄球运动中,参加运动者受伤往往比虐恋活动中受的伤要重得多,在法庭看来,橄榄球运动员是清醒的,虐恋者反而是不清醒的。有虐恋者评论说:"这一案件涉及了人们对自己身体的权利的问题,它说明,我们对自己的身体没有权利随意处置,它使成年人变成儿童,其人身权利是被监护的。如果我们在这个社会里什么其他的事物也控制不了,我们总还可以控制自己的身体吧?"(Polhemus et al,129)
第三,案件涉及文化规范问题。有人认为,斯班纳案件之所以遭到重判,原因之一在于它揭示了一个文化规范不愿接受的事实,即男性不一定天生就是主动的,女性不一定天生就是被动的。在虐恋活动中,性别和阶级的界线变得模糊不清,成为可以随意调换的东西。除此之外,虐恋还违反了生殖的规范,性感的欲望超越了生殖器官的范畴,将其他器官如耳朵、脚、乳头之类包括进来。
第四,女权主义反检查制度组织、男同性恋权力组织和自由主义组织指出,在斯班纳案件中,对自愿的虐恋活动的判决的严重程度超过了对许多强奸、打老婆和殴打男女同性恋者的案件的惩罚量刑的严重程度。这是不公平的。估且不论虐恋中的暴力游戏与现实生活中真正的暴力有本质的不同,仅从同样的肢体伤害程度应当得到大致相同的惩罚这一点来看,对虐恋活动的重判也是极不公正的。
最后,这一判决还涉及同性恋权利问题,由于这些虐恋活动参加者多为男同性恋者,有人指责这一审判为反同性恋倾向的回潮。辩护律师说,很难想像如果同样情形发生在异性恋者当中会引起诉讼。
总之,斯班纳案件使人感到虐恋已成为各种形式的怪异与越轨性倾向的一个总的名称。这一案件揭示了虐恋者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证明了虐恋是社会中受到歧视的一种亚文化。伍德沃德(Tim Woodward) 是< >杂志的出版商和编辑。他说:"一直到1982年为止,如果你有某种特别性倾向,如恋物倾向、虐恋倾向,喜欢捆绑、统治屈从游戏或有易装倾向--这个名单包括人类的性活动系谱的很多方面--你就会被打入淫秽色情之列。淫秽色情原本无甚错处,但被打入其中会令人感到很不愉快。因此如果你有这些倾向,你或许就会以为你是唯一一个有这种倾向的人,你有什么地方不对劲。有这种倾向的人受到折磨,就像此前20年身为同性恋者或黑人的感觉一样。如果你是一名教师,你会因此丧失工作,被描绘成一个虐待儿童的罪犯。我是一个虐恋者。我认识几千这样的人。有850人参加我们的聚会,200-300人参加我们的俱乐部,25000人读我们的杂志。这群人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属于不招人喜欢的人或者罪犯。"(Green,286)
虐恋活动分子柯丽菲亚(Pat Califia) 这样谈到虐恋者社会处境的困难:"如果一个人公开承认自己有虐恋倾向,就要面临求职歧视、街头暴力和丧失子女的监护权等情况。"一位橡胶服装女设计师说:"人们总拿橡胶服装这个话题调侃我,有的人心说,啊哈,她是一个变态分子,有可笑的性活动,穿橡胶服装。"(Gamman et al,188) 一位虐恋者的下列诘问反映出虐恋亚文化和虐恋者所面临的困难处境:"为什么人们不敢付诸实践?是因为难以找到虐恋伴侣(极少有人敢于承认自己这种与众不同的倾向)?是因为有危险(比如说人在被捆绑起来的情况下难以保护自己)?还是仅仅因为大多数人不敢向他们自己承认有这种倾向?"(Marcus,46)如果我们观察门类繁多的性工作者(娼妓、脱衣舞女、色情影视演员等) 就会发现,虐恋专业妓女比一般妓女感受到更大的压力,她们认为现行法律在惩罚她们,而不是保护她们。在英国,一位虐恋妓女与一个朋友合租一套房子有可能被指控为开妓院;而如果她自己单独租这套房子,她的同居朋友有可能被指控靠不正当收入生活。然而,在虐恋亚文化中,一个人单独工作是非常危险的。此外,由于性工作在一些国家是非法的,一位虐恋妓女在被强奸、被殴打或被抢劫时不能或很难去寻求警方的保护。因此虐恋性工作者同所有的性工作者一起,在国际社会不断发出强烈呼吁,争取她们这一职业的非罪化。
许多人对虐恋活动的安全性表示担忧,传媒常常宣扬有人在这种活动中受伤,甚至致残。其中被认为最危险的性活动是阉割和自我窒息,它们会导致永久性肉体损伤和死亡。但是虐恋者争辩说,这种情况大多数是意外事故,不是有意为之。近年来,在西方世界中广泛开展起来的"安全性活动"运动中,一种与前述担忧截然相反的观点正在流行起来:这种观点恰恰是从安全角度对虐恋活动做出正面评价的。在虐恋者的游行活动中,他们打出来的标语口号就有:"虐恋是最安全的性活动。"在美国,虐恋者成立了许多标榜"安全性活动"的组织,其最据说服力的理由是,人在参与虐恋活动时可以完全不交换体液,或者说,虐恋活动不一定包括交换体液。一位双性恋虐恋者说:"我不得不用间接的途径来满足自己的双性恋冲动:通过幻想,以及与男人发生的非性交的虐恋活动。"(Weinberg et al,251)
在艾滋病威胁日益增大的现代社会中,如果防止性病传播这一点得到特别的强调,那么虐恋的确可以成为染病危险性最小的性活动。有人甚至认为,虐恋活动是由于艾滋病的威胁才盛行起来的,因为虐恋活动是安全的。除了不必交换体液这一点之外,虐恋的性质还决定了它很少有可能发生在完全的陌生人之间。一位虐恋者说:"它完全是安全的。没有人会随便找一个人搞虐恋活动。虐恋不是这么个搞法。因为你必须知道对方想怎么做,你应当做些什么事。你需要对对方有相当多的了解。如果一个人对你说,想让你把她捆起来,她究竟是什么意思?是捆上呆三个小时,还是仅仅把她的两个手腕捆在一起?你如果刚认识一个人,你不会知道这些事。你们必须建立起相互的信任。你不能和一个才认识一星期的人做这些事。虐恋是一种深层关系。它至少要几个星期的了解。你只可以同一个好朋友玩虐恋游戏--如果你希望被捆起来鞭打,你会同一个陌生人做这种事吗?这样做简直是发疯。这种延迟的过程本身就很有趣--你遇上了一个人,关系慢慢发展起来。着急可不行。你不会因为这种活动得艾滋病。如果你穿上皮革服装,把各种各样的想像表演出来,你不会有危险。"(Green,291)
有人认为,目前虐恋者所面临的社会处境是这样的:虐恋正在经历与保险套相类似的过程,人们对它虽然讳莫如深,隐而不露,但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很容易地买到一包保险套。同样,随便走进一家商店买到一套橡胶服装(虐恋服饰)的日子也不会太远了。在当今的西方社会中,虐恋活动已经进入数以百万计的家庭和人们的想像空间。虐恋不再是可怕的或令人恶心的事情,而成为有好奇心的消费者可以随意尝试的一种活动。虐恋已经进入西方社会主流文化的视野之内。
作为一种亚文化,虐恋向主流文化提出挑战,也给习惯于主流文化思维方式的人们一些新的启示,使他们能够从一种崭新的从未尝试过的的角度来看问题。虐恋亚文化给人们的启示主要包括社会受虐倾向问题,权力关系问题,与宗教精神的关系,快乐原则问题,男女同体问题,第二次性革命问题,性的解放与从性中解放的问题等。
社会受虐倾向问题
受虐倾向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性受虐倾向;另一种是社会受虐倾向。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寻求疼痛和折磨;不同之处在于,性受虐倾向包含着有意识地在性兴奋中寻求快乐和满足感,社会受虐倾向则没有这一目标,在此类行为中也不一定会获得性快感。
弗洛伊德是最早注意到社会受虐倾向的人,他称这种倾向为"道德受倾向",他指出:"道德受虐倾向是最重要的一种受虐倾向,心理分析的最新观点认为,它源于某种无意识的负罪感。""道德受虐倾向与性的关系不再紧密。在所有其他种类的受虐倾向中,折磨都是由被爱者施予的,都是遵从他的命令来忍受的,在道德受虐倾向中,这一因素被删除了。受苦本身就是一切,指令来自所爱的人还是冷漠的人这一点丧失了重要性。它甚至可以来自非个人的权力或者来自环境。一个真正的受虐狂总是把脸颊转向任何可能来临的打击。"(Freud,1 990,285-289)在这里,重要的是关于虐待次要地位。
在弗洛伊德之后,霍妮是对社会受虐倾向最为关注的一个人,她是这样提出总是的:受虐倾向究竟是仅仅属于性领域还是涉及所有领域的基本性格结构,其中也包括性在内。她认为受虐倾向有两个要素:第一是自我贬低,感到自己很乏味、不重要、愚味、无价值,夸张自己的无能和无力,总爱说:我不行;第二是依赖倾向,感到如果没有另一个人的存在、仁慈、爱情和友谊就无法生活,就像没有了氧气一样。(Marcus,129-130)
瑞克也认为,除性受虐倾向之外,还有一种社会受虐倾向,他认为,受虐倾向这一概念与本世纪初的含义相比已有了极大改变:过去它仅指一种性变态,现在它指称一种生活态度或一种社会行为,即从遭受折磨和陷入无力感中获得享受。这一概念已超出了狭窄的性的范畴,变成一个非性化的概念。由于心理分析,今天人们才把受虐倾向视为一种许多人所具有的独特的行为方式,而不是一种性变态。虐恋已经超出了性的范畴,形成了一种受虐倾向的社会类型,它在一些个人生活和社会群体中占据了统治的地位。这些现象被受苦这一阴暗的欲望所主宰。自我贬低和自我拒绝是社会受虐倾向的目标。(Reik,198-203)为什么许多学者不约而同地用"阴暗欲望"来形容受虐倾向?他们也许认为趋东避苦才是正常的、光明的,反之则是反常、阴暗的。
瑞克指出,受虐性格将受苦受难延及终身,有受虐性格的人们坚信,灾难、痛苦和贬低最终会得到报偿。在内心深处的一个阴暗角落,受虐者像殉教者一样想:为了在天堂里呆一小会儿值得付出生命的代价。社会的受虐倾向表现为激怒周围的人,致使人们用很坏的态度对待他们,以保证他们受到剥削和成为牺牲品。激怒自己又爱又恨的老板、配偶、家长、子女、亲戚等,有意激起他们的妒忌、仇视与愤怒,为自己四面树敌,这是社会受虐倾向的挑逗技巧。这种行为的原因既有童年期得不到爱,也有对更多的爱的需求。最后,受虐者得到这样一个公式:被惩罚即是被受。(Reik,253,363)
社会受虐倾向的原因之一是人生的失败或没有达到心目中的理想目标。社会受虐倾向一般是指社会中的"失败者";他们采取自我否定的态度,用比自己的失败应受的惩罚更加严厉的自我惩罚来达到心理平衡。一般人以为,社会受虐倾向有时会把人的精神完全摧毁。在一个案例中,一位有社会受倾向的男性,智商很高,家庭富有。他在少年时代受到母亲诱惑,对过于成功的父亲产生妒忌心,长大成人后,他或故意或下意识地用自己生活的失败作为武器来对付对儿子期望很高的父亲。这就是社会受倾向的典型表现方式。
瑞克认为,与受虐倾向相似,国家、宗教和民族群体也延迟其最终胜利的时刻,正像性受虐者在忍受痛苦时宣称快乐将临,群体经受的最深重的压迫也会成为最终胜利的信号;性受虐者所受到的羞辱相当于一些国家和宗教所受到的羞辱和贬低。在两种情形中,耻辱和虐待都会变成名誉和光荣,上帝挑选犹太人做选民就是因为他们受了两千年的苦难。(Reik,365-36 6)
德鲁兹是从另一个角度提出问题的,他将施虐倾向和受虐倾向加以严格区分,认为前者具有体制性质;后者则具有个人性质。在他看来,虽然这种种倾向都与权力和控制他人有关,但二者并不共处于同一空间。施虐倾向主要是指政治方面的控制,如对性行为的政策;受虐倾向则属于个人领域,是一种性的游戏。施虐倾向常常表现为群体对个人的阴谋和控制;受虐倾向则往往是个人的幻想,是一个男人或一个女人把自己完全交给另一个人的意志来支配。前者是控制的性感化;后者是性想象力的自由驰骋。前者导致压制,后者导致精神的自由。前者的着装规范强调集体性和严格性,如制服;后者的着装规范则强调幻想的美学意识及伴侣的相互约定,强调痛苦和惩罚的个人化,个性化和家庭化。(Nadeau,in Grosz et al,216 -217)按照他的观点,施虐倾向应划入社会领域,受虐倾向则属于个人领域。
马库斯把社会受虐倾向称为权威主义的受虐倾向,她认为,有许多受压迫的群体,它们由于种族、肤色、阶级、性别或年龄而受压迫,它们被另一些群体所统治。压迫者尽力做到使被压迫者不会过于难以忍受。任何一个统治了一定时间的权力体系都会找到最有效的保持其身份结构的工具,这就是集体的权威主义受虐倾向,又称为错误意识(false consciousness) 。但是,秩序有被破坏的时刻,这就是关于世界上还有其他类型的体系的传言兴起之时。这时受压迫者会按照他们所受的训练对此做出反应:他们会加强法律和秩序,攻击传言的散布者,让他们保持沉默,因为受压迫者最怕听到的就是说他们在受压迫,不是自由人。"囚徒"无论如何要同"越狱者"保持距离。他们会这样想:我们不够听话了吗?我们的生活方式和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老鼠洞不够好了吗?你们想让人们不满意吗?这种权威主义的受虐倾向对造反避之唯恐不及。但是当关于有其他更自由的体制的传言和信息广为传播之后,在人们学会在阳光下生活之后,增强了内部的团结,唤醒了自尊,权威主义的受虐倾向也可以被治好,继之以争取自由的政治斗争,过去被用作加强压迫的力量可以被用来反对压迫。这就要承认奴役不是自由,并且认识到自由优于奴役。但对于那些从未尝过自由滋味的人来说,受虐倾向会增强,于是他们可以在老鼠洞里钻得更深些,甚至更大声地说:他们喜欢那儿。当人们选择奴役和压迫时,这就是典型的权威主义的受虐倾向。(Marcus,214-219)
对社会受虐倾向的研究和分析使人们对虐恋倾向的理解超出了个人性取向的范畴。它可以存在于某一群体、社会或文化之中。它超越了个人心理的范畴,成为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在严酷的统治结构中,被统治者特别容易形成这种社会心理,这是他们生存的智慧,也是他们求生的手段。通过对社会受虐倾向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认清某些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关系的性质,它们不一定是截然对立的,反而往往是相辅相成的,互为因果、相互依存的。一方对另一方并不总是赤裸裸的迫害或屈从,有时也有调性和献媚。双方除了赤裸裸的敌意之外,也带有权力游戏的性质。弄懂虐恋刑讯室中的主人奴隶关系,会大大有助于我们理解现实社会中权力关系的性质及其运作方式。
快乐原则问题
有认为,受虐倾向是对快乐原则的超越,是人类死亡本能的一部分。弗洛伊德也用死的本能来解释过受虐倾向。他的主要观点是,受虐倾向及自我惩罚行为,对于人性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它比施虐倾向更为危险,因为它破坏了"守护我们生活的"快乐原则的功能。
瑞克有一句名言:"人是一种有受虐倾向的动物。"(Reik,199)他引用了一位滑雪运动爱好者的信来说明这个问题,这位滑雪爱好者在报刊上就他热爱的运动发表感想,同时提出一个哲学问题:哲学家怎么会认为人是趋乐避苦的动物呢?以滑雪运动中的伤痛危险与呆在温暖的房间里看书相比,那些选择了滑雪的人就完全是趋乐避苦的反面。以此观之,趋乐避苦还是普遍的人性吗?而从斯宾塞到罗素全都论述过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罗素并且认为,趋东避苦这两种本性中,更本质的是避苦而不是趋乐,因此这种冲动是"推力而不是拉力"。而受虐倾向无法与上述理论吻合,因为它不仅不逃避疼痛和不适,而且恰恰相反,是要寻求痛感,痛感对于有受虐倾向的人来说是一种"拉力",而不是"推力"。瑞克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受虐倾向是这样一种本能倾向,其可能性与现实性在全体人类中是共通的,如不超过某一界限则非病态,它也不具备排斥一切其他本能的特征。"(Reik,343)按照瑞克的观点,受虐倾向就不是少数人的变态,而是人类共有而且是人性中固有的常态了。这一推论的严重性在于,如果它是正确的,趋乐避苦的快乐原则就要被推翻了。
关于有受虐倾向者是否真正喜欢疼痛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有受虐倾向的人像一般人一样不喜欢疼痛,可是为了赎罪或其他一些目标,他愿意忍受这种他不喜欢的痛苦,这种观点以瑞克为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他们就是喜欢疼痛本身,因为疼痛可以导致前文讨论过的"安多酚快感"(endorphin high)。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说受虐倾向以痛感为快感是错误的,受虐者像其他人一样目的在于追求快感。对于虐恋活跃分子来说,虐恋的重心不在于忍受折磨与痛苦,而在于忍受折磨与痛苦愿望的仪式性的性感化形式,在于实现受压抑的幻想的快乐,在于以权力差异作为欲望的标志。疼痛本身不会导致受虐倾向,只有疼痛具有象征意义时才属于受倾向。将人与狗比较会得出只有人才是有受虐倾向的动物这一结论。如果一条饥饿的狗必须挨鞭子才能吃到香肠,它也许能接受这一现实,但它绝不会将鞭打当成快乐的一部分。并非所有的有受虐倾向的人都是喜欢疼痛的。O所接受的鞭打对于她来说就不是很有色欲意义的,也不会导致快感。O的快乐在于被另一个人所控制,至于控制她的人对她做些什么并不很重要。她的快乐就在于为她所尊重的主人服务。如果他们选择鞭打她,那也许是因为这样做能使他们兴奋,或者他们把用鞭打作为她驯服的证据。总之,受虐者之所以接受疼痛或羞辱并非喜欢疼痛和羞辱本身,而是希望通过承受疼痛和羞辱获得快乐。
持第二种观念的人认为,疼痛本身就能够给有虐恋倾向者带来快乐。柯丽菲亚说:"我是这样一种施虐者:我对单纯的身体崇拜、统治游戏、法国女仆扮演或捆绑束缚都没有兴趣,除非这些活动与肉体的的疼痛结合在一起时,我才会感兴趣。"(转引自Polhemus et al,112 )不仅有些施虐者喜欢为对象造成肉体疼痛这件事本身,受虐者也喜欢疼痛本身的。关于虐恋的最新理论对此类活动为人身体造成的疼痛感做出了完全正面的评价,其中最具科学背景的一种理论就是前文提到的:疼痛可以使大脑中释放出一种麻醉剂(鸦片剂)类的化学物质,有产生安多酚快感的作用。因此受虐者是安多酚上瘾者(endorphin junkie)(Polhemus et a l,115)
尽管从以上两种观点在虐恋者是否喜欢疼痛本身这一问题上截然相反,但是从这两种观点中都不能做出虐恋违反快乐原则的结论。在前一种情况中,虐恋者不喜欢痛苦本身,但是他们把痛苦当成了获得快乐的手段和代价加以忍受,他们的最终目标还是快乐;在后一种情况中,疼痛本身就是快乐,当事人仍是以快乐为其目标的,因此他们的目标不是痛苦,而是快乐。
受虐倾向关于弗洛伊德的快乐原则来说是不是一个例外呢?从表面上面,有受虐倾向的人似乎在回避快感,追求痛感,或者说是从痛感中获取快感。受虐倾向是否因此超越了快乐原则呢?我认为它并没有超越快乐原则,因为它的最终目的还是快感,痛感只是到达快感的手段。有受虐倾向者与一般人一样,其行为的目标都是快感,只是途径不同而已。受虐倾向的基本特征是痛感和快感之间的紧密联系。它的基本概念是痛感中的快感。它的特征是寻求肉体疼痛、不适与羞辱,在这一过程中,不快变成了快乐。但这种寻求和快乐本身可以是下意识的。所谓快乐,不一定仅限于性的快乐,还有其他种类的快乐和兴奋。
有受虐倾向的人为什么会将疼痛与快乐混在一起,这一点不容易解释。但惩罚的象征意义是理解受虐快感结构的基本点。对此弗洛伊德也说过,受虐狂并不是纯粹地真正地喜欢疼痛,他们更热衷于追求的快乐。同一般人相比,受虐狂的目标(快乐)并没有变异,只是达到目标的手段不同,是通过另一种途径达到同样的目标。受虐狂是通过自愿承受惩罚、折磨和羞辱,以便赢得此前被否定的快乐。受虐倾向所强调的是痛苦与快乐的联系,无论在性行为中还是在浪漫爱情中都是如此。
那么虐恋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呢?应当说它既有理性的成分,也有非理性的成分。它的理性成分表现为,它并非真正以痛感为目标,痛感是手段,快感才是目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它还是理性的行为;它的非理性成分则表现为,它是戏剧,是人类内心动物性欲望的宣泄。现实生活太乏味,需要非理性和释放。人要是完全现实,完全理性,会生活得很可怜,没有色彩,所谓香草型性行为(寻常的性行为)就是这样。理性统治了太长的时间,所以福柯把虐恋视为一种非理性的谵妄状态,并对它做出高度评价,认为它的出现是欧洲思想史上的一次伟大转变。
对人性中的"病态"的感觉是对人性的一种切近的深刻的感觉:它是有限的,不完美的,低下的,甚至是可羞的。这种苦甜相间的感觉,这种从"病态"中感到的深沉的快乐,甚至享受,使人接近了人性中对限度、缺憾和羞耻的深刻的感觉。人们将受虐倾向谴责为变态,其实受虐倾向是对我们自身基本的深层人性的揭示。痛感和快难解难分地联系在一起,拒绝了逻辑、理性和理由,拒绝了所有那些我们将其称为清醒意识的东西。对这种"病态"及其快乐是无药可医的,或许根本就不应该有医治它的办法。虽然虐恋活动的非理性一面给人们造成了虐恋违反趋乐避苦原则的表面印象,其实它并没有摆脱开快乐原则的范畴。非理性状态其实正是快乐的原始形态。
对权力关系的反叛
虐恋是权力关系的游戏化,也是权力关系的暂时化,使之从不可改的力量变成可以随意改变的东西。正像许多女权主义者所说的那样,虐恋活动不是把权力关系从性活动中扫除出去,而是一种性感化了的统治与服从关系。权力的运用,创造出虐恋活动的性感内容。
根据福柯的研究,惩罚权力的新技术开始于启蒙时期,惩罚的性质从专制君主的个人报复转变成整个社会对犯罪的理性的惩罚。一些人对虐恋的否定态度来自它借用了法律惩罚的模式,同时却重新安置了惩罚的权力,虐恋活动创造了一座娱乐性的权力关系的剧场,将惩罚的权力从理性的自然法规的产物转变为社会的非理性产物。
福柯强调,虐恋中的统治是为了创造快感,而不是个人或政治的屈从形式。他说:"虐恋活动引起我注意的一点是它与社会权力的差异。权力的特征在于,它是一种由制度固定下来的策略关系。因此在权力关系中,变动是很有限的。权力像堡垒一样,非常非常难以去掉,因为它已经制度化了,而且如今普及于法庭、法规等机制中。这一切意味着策略关系变得很僵硬。
"在这一点上,虐恋游戏显得非常有趣,因为它是一种策略关系,但它是不断改变的。当然,有不同角色存在,但每一方都深知这些角色是可以调换的……即使角色是固定的,你也深知它不过是个游戏而已。或者通过违反规则,或者早有明确的约定或默契,使(参与者)意识到某种界限。这种策略游戏作为身体快乐的源泉是非常有趣的。但是我不愿意说它是权力结构在性感关系中的重建。它是策略游戏对权力结构的表演,它可以带来性快感和身体快感。
"虐恋实践是对快感的创造,伴随这种创造的有一种身份(即一种与之相联的个人身份。)而这就是虐恋已确实成为一种亚文化的原因。它是一个发明的过程。虐恋是利用策略关系作为快感(肉体快感)的源泉……令人感兴趣的是,在……异性恋生活中,那些策略关系(例如追求与躲避)是在性活动之前的,它是一种以得到性为其目的策略关系。而在虐恋中,那些策略关系却在性活动之中,作为一种特殊条件下的快感的协约。"(转引自Halperin,86-87)
在虐恋中,人在权力结构中的差异服从于创造快感的总的策略目标,而不是人屈从于僵硬的权力结构的统治形式。可以认为,虐恋游戏是一种颠覆现实权力结构的游戏,它因此而变得十分有趣。
虐恋活动与惩罚犯罪的法律体系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有人将法庭的审判同虐恋活动做了一个比较,其结果颇具讽刺意味。在1987年英国对一位虐恋专业妓女培因夫人(Madame Cyn Payn e)一案的审讯中,她平静地对法庭承认:"是的,我有一两个奴隶。他们做所有的家务活,还粉刷和装修房子。作为报酬,他们需要一点鞭打和羞辱。"法警作为呈堂证供拖上来一个大袋子,里面装满了虐恋的道具:鞭子、皮带、锁链、项圈、棍棒、藤条等。法庭上展示的图片、照片、忏悔记录简直像是恋物倾向的展览。对性案件的审讯同虐恋中的鞭笞仪式如出一辙。首先是地点的相似:审讯的地点是法庭;虐恋活动的地点是地下室、地牢或教室。其次是暴露仪式的相似;在法庭上,被告的隐私被暴露在公众之中;在鞭笞活动中,"奴隶" 的隐私部位被暴露在打击之下。其三是角色分配的相似;二者都穿着戏剧式的服装,法官的假发就像妓女的假发,以此象征将自我与身体区分开来,以使审讯公平无繁。其五是法官和施虐者都因对对象施加惩罚而等到金钱作为报酬。其六是恋物的形象也很近似:二者都有戏剧性的服装、舞台、铁栏、鞭子和手铐。其七是拘禁仪式的相似;被告被关进监狱;"奴隶"被捆绑起来,被锁在鞭笞台上。其八是判决仪式的相似,旁观者和观淫倾向在这两种场合都是必不可少的。其九是双方对话形式的相似;无论是被告还是"奴隶"都必须参加对话,或否定或承认。他们受到警告,他们被宣判,然后是执行。只有在这时,快乐与惩罚的逻辑才相互对立起来:法庭是因为惩罚而获得快东与权力;虐恋是为了快乐和权力来惩罚。审讯是为了产生理性真理判决;而虐恋的真理就是快感,它通过肉体的快乐表达。于是虐恋活动表现为对公开审判的私下模仿:公开的惩罚转换成私下的快乐。性案件的审判惩罚变态的性快感;虐恋活动将对性变态的惩罚变成快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