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现代文学 > 《同性恋亚文化》作者:李银河【完结】 > 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txt

第01节 为什么要研究同性恋现象 第02节 同性恋现象普遍存在 第03节 研究方法及样本 第04节 同性恋成因理论综述 第05节 环境与经历的影响 第06节 感情生活 第07节 与异性感情相异之处 第08节 同性恋恋爱事件实录 第09节 性生活、性观念 第10节 角色问题 第11节 性行为方式 第12节 性感标准 第13节 H的性生活 第14节 婚姻生活 第15节 婚姻关系 第16节 同性恋外遇 第17节 卖淫与敲诈 第18节 J的外地之行 第19节 "鱼场"亲历记 第20节 价值观念 第21节 同性恋是疾病 第22节 来自外部的压力 第23节 同性恋是一种生活方式 第24节 法律地位 第25节 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改变 第26节 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 第27节 Y的遭遇 第28节 同性恋现象给人类的启示 第29节 正确看待同性恋现象 第30节 跋 第31节 注释及参考书目 .16

(艾斯科弗,1985年)

从50年代起,同性恋者开始组织起来。1951年,在美国洛杉矶成立了第一个同性恋组织,创始人是演员亨利·海伊,他是美国共产党员,接受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因此把这个组织的形式搞得同共产党类似,成员的身份是秘密的,有严密的科层制,内设中央集权的领导体系。组织所制定的目标是:联合孤立的同性恋者,教育同性恋者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受压迫的少数派,领导他们为自己的解放而斗争。

这个组织在麦卡锡时代大受迫害,后期转向保守。这个组织同其他争取同性恋权利的团体一起,为广大的同性恋者提供了多处服务,其中包括法律顾问,提高觉悟,心理咨询,赞助刊物,以及提供会议场所等等。1969年,一个更加富于战斗性的组织"同性恋解放战线"宣告成立。

大规模的同性恋解放运动是以1969年6月29日发生在格林威治村石墙旅馆中的警察与同性恋者的冲突为起点的,领导人是富兰克林·凯莫尼。据说参加1969年同性恋示威游行的人数高达400万人。 在石墙旅馆骚乱的10年之后,美国已经拥有了一个世界上规模最大、组织最完备、最引人注目的同性恋群体。每年"石墙暴动"纪念日前后,美国的同性恋者都会举行规模宏大的纪念、游行活动。目前美国大约有600个同性恋者组织以及大量同性恋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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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性恋解放运动之前,美国的同性恋者只能通过地下网络联系,而现在,大多数美国城市都有了同性恋社区,尽管大多数的同性恋者并不在同性恋社区中生活,而继续在一般人当中生活。这些同性恋社区与其他亚文化社区的区别在于,同性恋社区的居民全都是自愿搬去那里居住的,不像其他一些外国移民的小社区,其居民都是被迫滞留在那里的人。

在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影响下,西方各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 长期以来,与同性恋有关的法律的基调是把这种行为当作"违反人类天性的罪行"加以惩处的。在实行"反鸡奸法令"的社会中,法律大多指责同性恋行为是"违反人类天性"的。 这类法令的用语常常极不精确,结果法庭不得不自行决定是否把肛交或口交都包括在法令的处罚范围之内。一般的反鸡奸法令要求证明被告确有针对某些体腔孔道的插入。除肛交外,还包括口交,但一般不包括男对女的口交,却包括女对男的口交,当然还包括男对男的口交。根据美国一些州的此类法令,对鸡奸罪的惩罚是20年监禁,有个别州刑期高达60年。

虽然在有关同性恋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同性恋者实际上很少受到反鸡奸法令的指控,但这一法律的存在会产生具有歧视性的结果:它将同性恋者置于潜在的敲诈勒索的危险之中。由于害怕暴露自己的同性恋倾向,害怕被家人、雇主或警方发现,许多同性恋者即使被偶然结识的陌生人殴打或抢劫也不敢报警。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各国关于同性恋的法律开始明显放宽。例如在瑞典,1944年以前,法律是制裁同性恋的;但自1944年起,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18岁以下的青少年,不卷入特殊类型的关系(如师生关系),就不会触犯法律。由于同性恋经历对非同性恋少年的影响可能会保持终身,所以法律禁止与18岁以下的少年搞同性恋。

同性恋法律地位变迁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事件当推"沃芬顿报告".1954年,约翰沃芬顿公爵及一个著名的委员会开始检查有关同性恋的英国法律。沃芬顿委员会报告的结论是: "除非社会通过法律机构专门去将犯罪与恶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否则就应保留一个由个人来判定行为是否道德的领域,这个领域用简明的话来说,不关法律的事。这么说不是要宽恕或者鼓励私下的不道德。相反,强调道德或不道德的判定纯属私下的及个人的性质,是为了强调个人与私下的责任。可以期望一个成熟的人会在没有法律惩罚的威胁下,自觉地承担起责任。"(拉里亚等,第178-181页)沃芬顿报告以其将法律领域与道德领域划分开来的思想,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划时代的影响。

按照这一思想,英国1956年颁布的《性犯罪法》规定,凡不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厕)双方同意而且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鸡奸,不算犯罪;除此以外的鸡奸行为仍以鸡奸罪论处。1967年,英国法律终于使彼此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关系合法化。这一法律规定:年满21岁,双方同意的同性恋行为不算犯罪。但仍然限定,参与者在二人以上或在公共场合的同性恋行为应视为犯罪。此外,规定军事及警察机构人员中的同性恋行为仍属非法行为。

人们一般认为,法律不应惩罚自愿的、没有受害者的行为,但是在美国,由于长时间的清教统治,"性即是罪"的观念仍有强大的影响力。对于某些行为,法律把社会看成是受害者。这类法律的实质在于,任何不能导致生殖的性行为,都被认定为有罪。这就不仅要惩罚同性恋行为,也将异性恋关系中的非生殖性性行为置于应被惩罚之列了。金赛在他的研究报告中曾提到这样一个安全:一位妇女因为某些与性生活无关的事情与丈夫不各狂怒之处,她报告警察说,丈夫和她进行过肛交。在她丈夫被按其犯有鸡奸罪并在监狱关押一段时间之后,她后悔了,要求撤诉,但她的撤诉申请遭到拒绝。 警察和法庭坚持维护原判的行动,就像州本身才是这一"罪行"的受害者。

一直到1962年,美国各州的法律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的鸡奸行为都属犯罪行为,甚至在夫妻之间进行的口交和肛交行为均属鸡奸罪。从1962年起,美国伊利诺伊州颁布了摩擦的法典,不再严格禁止成年人之间双方自愿的私下鸡奸行为。1972年,康涅狄州及随后有19年州先后废除了鸡奸法令,但大部分的州仍然保留了鸡奸法令。1975年11月,美国最高法院竟然判定,弗吉尼亚州禁止双方自愿的私下的同性恋活动的法令是合乎宪法精神的。最高法院的裁决还引用了圣经的训诫。1977年6月7日,在佛罗里达州,还否决了一项关于保护同性恋者,不许在招工等方面歧视同性恋者的议案。由此可见,美国同性恋者要取得合法的地位是困难重重的。

在80年代末,美国有22个州允许同性恋合法存在,其余各州同性恋仍属非法,但只判处罚款和处罚涉及重罪的行为。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很少有人因同性性行为被捕,因为这种行为多是在私人场所进行的。法律对同性卖淫和在公共场所中的同性恋活动加以管束,制裁往往是以猥亵、流浪、在公厕周围逗留、拉皮条或向同性出卖男色等名义进行的。目前,仍有23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将同性恋视为非法,视阴茎阴道交以外的一切"反常"性交为非法。这23个州对所谓"反常"性交的惩罚大多是自由刑,但量刑幅度从30天到无期徒刑不等,例如:亚拉巴马,20年;亚利桑那, 30年;哥伦比亚特区,1年;佛罗里达,60年;佐治亚,20年;爱达荷,终身监禁;堪萨斯,6个月;路易斯安那,5年;犹他,6个月;马里兰,10年;密歇根,15年;明尼苏达,1年;密西西比,10年;密苏里,15年;蒙大那,10年;内华达,6年;北卡罗来纳,10年;南卡罗来纳,5年;俄克拉何马,10年;罗得岛,20年;

田纳西,30天;得克萨斯,罚款500美元;弗吉尼亚5年。(周华山,第41-42页)

在德国,18岁以上男子与未满18岁男子进行猥亵,或将自己供对方作猥亵行为者, 处5年以下自由刑,并课罚金。若行为人犯罪时尚未满21岁,或犯罪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的,法院可以免除其刑罚。

瑞士的有关规定为,引诱16岁以下未成年同性男女,实施或使忍受猥亵行为者;

或利用他人之穷困状态或公务或职务或类似的从属关系,令同性之人忍受或实施猥亵行为者;或以同性人猥亵为常业者,处以轻刑。致人死亡,而且这种死亡是行为者可预见的,处5年以上重刑;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重刑。

在奥地利,有关同性恋的规定是,对于已满18岁的男人与同性少年之间有猥亵行为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从事同性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同性猥亵行为者,如不属于少年猥亵的情形,处2年以下自由刑。

综上所述,西方大多数国家中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改变表现在,只要不违反以下三项原则,同性性行为即可不由法律追究,这三项原则是:(1)不涉及未成年者;

(2)不在公共场所进行;(3)双方自愿。换言之,法律已不再追究发生在两个成年者之间的自愿的、私下进行的同性性行为。

据说,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承认同性恋同居者可以以家庭名义纳税;一些法院确认了同性恋者向其同性"配偶"索要抚养费的权利;不少教堂还公开为同性恋者举行婚礼。据说澳大利亚对政府公务员渡假作了新规定,过去规定可以携带妻子渡假,现在增加了可以带同性恋人渡假的条款。在这些国家中,一些同性恋组织要求对不雇用同性恋者的公司进行惩处。同性恋者还开办自己的酒吧、舞厅和夜总会。

有些人甚至进入了教会领导阶层了政府机关。在澳大利亚,由于他们一度控制了某一地区的立法机构, 结果产生一第一个要求用法律明确承认同性恋家庭的议案。

(杨遂全, 第82-83页)1988年12月,丹麦国会通过"同性爱婚姻法",使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同性恋婚姻被法律认可的国粗家。在该法案付诸表决时,无反对票。

该法案规定,同性婚姻中的配偶双方在遗产继承、住房津贴、退休和离婚方面,享有与异性婚配相同的权利。 该法案通过后三个月内,丹麦即有600余对同性恋者成婚,其中80%是男同性恋者。(张北川,第643-644页)1994年6月,瑞典国会以171票对141票通过法案, 成为继1988年的丹麦、1993年的挪威之后第三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到1991年底,美国有8个州和一些大城市立法承认同性婚姻。纽约州、加州、阿拉斯加州等6个州通过了准许同性恋"夫妇"领养"子女的规定。

在中国,虽然同性婚姻问题还远远提不上立法的议事日程,但是我们的调查对象已经对此有所思考。一种比较悲观的看法是这样的:"从理论上讲,中国的'同志'们应先争取的是结婚权。 婚姻自由了,恋爱自由也就顺理成章了。可惜的是中国虽有12亿人口,却没有几个'同志'勇敢到自主完婚的程度。我想20年内都不太可能有多少对同志敢于宣布:我们要求结婚。就是有那么一些事实婚存在,人们也会装着没看见,查者看见了也当儿戏不予理睬。我想自己可能是比较悲观地看这个问题,不过我真的没有理由乐观。"

然而在事实上,中国已有同性恋婚姻存在。所报载,在1990年,福建省一对男同性恋者申请结婚许可,经地方报中央获准。1991年,广西一对女同性恋者申请结婚许可,经地方报中央获准。对于同性恋婚姻持反对态度的意见是:同性恋人之间的感情若真是至死不渝,是否需要那纸结婚证书?同性恋者有无必要争取处于所有为异性恋者设立的制度之下,或是一定要进场在一样的的游戏规则下活动,才能享受到相同的权利?(邱彰,1995年)

另一位同性恋者也就同性婚姻形式有无必要的问题发表了如下看法: "婚姻无非有两种含义;一个是爱的结晶,爱的象征;另一个涉及家庭、孩子、经济、财产方面。所我所知,澳大利亚的一个州刚刚通过了一项法律,保障同性伴侣的财产继承权,有的伴侣共同生活了30年,难道没有权利继承对方的财产吗?新法律就是保护事实婚同居者的利益的。我对同性婚姻还没有固定想法,从财产问题看,结婚登记似乎很有必要;从感情上看就没有必要,既然是爱,为什么非结婚不可呢?为什么非要这一纸证明呢?感情一定要通过结婚来证明吗?"

近年来,关于军中同性恋问题在美国引起很大争论。在80年代,新兵入伍时要被问到性倾向问题,如发现是同性恋即被拒绝入伍,每年都有大量同性恋男女被迫离职。美国总统克林顿一上任就提出准许同性恋在军中服役的政策,要求对同性恋军人采取"不问、不讲、不追"的方式,但同时要求同性恋者对自己的性生活保持缄默。同性恋社团对这一政策并不满意,因为克林顿曾允诺走得更远些:允许同性恋者在军中公开服役。尽管如此,不可否认,这项政策仍标志着美国同性恋地位的一个提高。

前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对同性恋的法律与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而这些国家之间却大同小异。

在1980年莫斯科奥林匹克运动会前,警方监视同性恋活动,在外国人来到之前"清理"城市。 这包括醉鬼,轻罪犯人,制造麻烦的人和同性恋者。同性恋在前苏联完全非法,抓住要判长期徒刑。莫斯科没有同性恋酒吧,甚至没有同性恋咖啡厅,没有同性恋出版物。同性恋者当中没有政治意识:恐惧使他们相互分离——害怕他的伴侣是警方的线人,害怕被发现被抓进监狱,害怕丢掉工作成为非人。由于前苏联政府控制所有的就业和教育,某人一旦处于法律的另一端,一旦他的名字被列入另册,他无处可逃。莫斯科同性恋者的地大问题不是怎样找到伴侣——除了公厕和浴池,在地铁街道上都可以找到伴侣——而是找到伴侣后无处可去。 住房非常紧张。

('G'in Denneny et al,199-20 1)

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对于同性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禁止,发生在两个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无人告诉,很少会导致法律制裁。但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则有可能按鸡奸罪论处;如有同性恋的配偶或其他人起诉,也有可能按照流氓罪论处;此外,警方会在同性恋活动场所施行出于治安目的的临时拘捕,但一般会很快放掉,不作记录在案的处罚,但有时也会作15天拘留的处分。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的同性恋者受法律制裁的事例,大多与其他犯罪行为有牵连。 例如有一个与杀人罪有关的案例:"那年年底有一段时间,上海抓人抓得很紧,有人被抓起来了,有人跑出国了。起因是香港有一个26岁的同性恋到上海,他戴着金项链,很有钱。有几个同性恋抢了他,还把他杀了。为这个上海抓了一次。

"另有一个案例是, 某同性恋者在同性恋的一个聚集场所因故与人斗殴,把对方打出了血,所以被捕后判了15天拘役。通过与公检法人员的交谈,我们了解到的情况与同性恋者的说法大致相符:同性恋者被判刑的往往都不是因为纯粹的同性恋行为,而是伴有其他罪行,如偷窃、抢劫、斗殴等。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我们听到的纯粹因同性恋而受到惩罚最重的一个事例是一个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例:有一位成年同性恋者,一个16岁(一说12岁)的男孩发生肛交行为时,被男孩的家长发现,告到法庭。尽管那男孩上庭承认自己是自愿的,那个成人仍以鸡奸罪被判处7年徒刑。 据说这就是同性恋者可能受到的是严重的惩罚。 较轻者有判处半年至3年劳教以及15天拘留。同性恋群体当中还流传着下列一些说法: "听说教小孩的判3年。"此外,据说在服刑期间发现一次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加刑3个月的处分。

另一个由一位调查对象所叙述他的朋友的案例是这样的: "我有一个朋友,他原来是某公司的团委书记,因为同性恋行为败露而受到了开除党籍、劳改的重罚。

在他被释放以后,由于他身份的公开化,家人和工厂都对他采取了不谅解的态度。

他被开除了厂籍, 回到X市在一家街办小厂当搬运工。他在家人的撮合下,娶了一位容貌、人品都和他不相匹配的姑娘为妻子。现在他已有了一个10岁的儿子。可他忘不了他以前那位最好的朋友, 给孩子起名叫X X,和他那位朋友同名。他的妻子对他以前的行为有了解,他也由于身分的公开化而再也不瞒他的妻子。正是因为他妻子知道他的事情太多,我们也由疏远他到完全断绝和他的联系,我们不愿把自己暴露给不相干的人。"

在同性恋的遭遇中值得一提的还有一个特殊时期,那就是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个时期应当被视为一个特例,就像纳粹统治时期在德国历史上应当被看作一个特例一样。在文革中,没有任何问题的的人还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遑论同性恋这种不为一般人所理解同情的性取向。在那个时期,凡是被揭露出来的同性恋者,所受待遇都很严酷,轻者批判审查,重者殴打致死。北京某中学有一位美术教师,因为与男学生的同性恋行为被揭露,便被殴打致死;因为同性恋行为败露或怕被揭露而自杀的案例也有发生;最严重者有被判处死刑的。一个被判死刑的案例是这样的:北京某中学一位男教师,因为与男学生的同性恋行为被揭露,家长告到学校,后该教师被判死刑。

一位调查对象还提到这们一个案例:"70年代有朋友去X市出差,遇到一什轰动古城的稀奇大事。说是有一对老夫妇,本是表兄妹成亲,那时大概已五六十岁了。

一天邻居有客,打发小女找老妇借宿(老夫上夜班)。次日小女说出老妇是个男人。

于是老妇被当特务拘留审查。经验证,确是标准男子汉。'老妇'在被捕拘留期间,觉得再无颜见人,便合目绝食,自杀身亡……如果他不是特务,其中有多少不为人所理解的人间感情,又是多么可怜的人间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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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们案例对我国同性恋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提供了一些线索,这位调查对象将他一生的坎坷经历详细地写给了我们: "我在部队因同同性睡觉,受过党内警告处分,当时把我当作鸡奸错误。1968年至1978年间,也把我当作鸡奸错误处理,直到判刑……我要求到医院检查,由于单位的态度,不准我去检查。后来我还是偷偷地至XX医学院检查,才知道是同性恋。然后又经北京三所医院检查,确诊为同性恋。

1980年省高等法院纠正错判后,才恢复工作,但至今卡住党籍和错处期工资未补发。

"在他寄来的关于撤销他党内处分的决定中有这样的字句: "XXX于1966年因犯有"'鸡奸'行为的错误,受党内警告处分。现根据本人的申诉,鉴于XXX经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确诊, 患有'同性恋'病。据此,决定撤销原给予XXX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另据双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XXX因流氓犯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监外执行,后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现经再次复查:原判认定事实不构成犯罪。

因XXX患有'同性恋'病。为此撤销原判和复查改判的判决,予以纠正。"

通过这位同性恋者的经历至少可以年出以下几点: (1)有同性恋者曾因鸡奸行为按流氓犯罪判刑; (2)一旦被医院确诊为同性恋,可以使鸡奸罪变为错判并加以纠正;(3)发现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扣发工资);(4)

同性恋性得为中只取接受角色一方比取主动施予角色一方受较轻的处罚——该同性恋者没有主动肛交行为, 只有被动肛交行为。用他自己的话说,"在我与男性的同性行为中, 我完全呈现女性一样(扮演女性角色即被动角色——作者注)。"上述案例虽不一定十分典型,有地方执法水平因素有影响,但不失为了解同性恋在我国所受待遇的一个线索。

文革期间同性恋者这些法外的遭遇或过重的量刑与时代有关,那是一个法制荡然无存、全社会陷入癫狂的时代。虽然这个时代已经过去,就像一场噩梦,但是那个时期留在社会意识和人们心中的烙印极深, 对于社会的"同性恋恐惧症"(homophobia)会有意想不到的深远影响,时至今日,也还不能说这一病症已经完全治愈。

不少调查对象有过在同性恋聚会场所被警察抓获或受到盘查的经历。一位调查对象讲了他下警察打交道的经历:"我遇上过一回警察。那是个夏天晚上10点多钟,我出去玩,路过那儿(同性恋聚会场所)玩玩看看。我和一个人正坐在石凳上聊天,警察来了。两个穿警服,两个穿便衣。让我们站起来,跟他们走一趟。我们说,我们没干什么。去了联防办公室,分别问我们地方叫什么,在哪儿工作,都说得不差。

警察说,你们干嘛来了我们也知道,看你们不是疯疯癫癫的人,你们以后别给我们找事,都是人嘛……以后收敛点,尽可能少来。最后当着我们的面撕了那两张审问记录纸。我觉得遇到什么事不跑不躲,不跟那些人扎堆,就没事。"

不有一位说: :"XX的照片登在外国报刊上,公安局都不管他了,他爱怎么样就怎么样,最多抓起十几天。原来老抓他,后来警察来了,重的打他两下,轻的就骂他两句让他滚蛋。"

一位天津的同性恋者说: "那个地方现在没什么人去了,原先有人去的时候,三天两头有警察来,抓不少人,我就遇上了不下四五回,可我从来也没有让警察带走,只有两次警察要看一看我的身份证。我的原则是警察来了,泰然处之,纹丝不动,你如果一紧张,警察就会注意你了。"

"这两天我去XX公园, 我觉得那里的人层次太低。还碰见抓人,警察抓了两个人。"

"我碰上一次联防的, 他们看了身份证就放我走了。听说抓的是在公共场合做爱和和小偷小摸的人,不做这种事的一般不会抓。"

"严打那段时间, 那些地点天天抓人。每天都是夜里10点以后开始抓人。一个冬天的晚上,我去XX厕所,刚进去,时来一个老头往里看了几眼。我刚出厕所,老头就喊:站住,还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我回家,你看我干什么了?这时围上一大群人。幸亏我事先打过腹稿,说下班路过上厕所什么的,对答如流。最后老头说,以后别来了,放我走了。"

"那些地点到周未一大早就有人,中午也有,至晚上9-10点之间,能有几十人。

经常有联防队的去。我认识一个五十多岁的,夜里去那里散步,被警察盘问。有一个小警察为他开脱了几句,他回去以后就想入非非,以为那小警察也是我们这种人。

"

"在XX厕所, 联防队的两头堵,把里面的人都抓住了。那段时间XX也是每天抓人,但是每天还是有人冒着危险去。人们形成了默契,只要见到里面有人玩,就有人主动去门口放哨,见人来了就咳嗽一声。"

"我遇上过便衣以及警察抓这方面的人, 好几次。只有一次警察问我要身分证一看一看,其他时候便衣或警察把我周围的人抓住了,就没有抓我。这也就成了我在这些人面前最值得夸口的地方了。我不喜欢一大堆人在一起围着大呼小叫的,好像是就怕别人不知道他们是同性恋似的。我最讨厌这种人。我就一个人在那里,见了他们当中比较高雅点的也就相互点头,其他人我不理,怕找麻烦。如果和他们说话,正巧警察来,一定会被抓走。我自己独往独来最安全。警察来了他们都要开溜,可我不动,还站在那里泰然处之,神采奕奕。警察也是大傻瓜,从我面前走过,也不瞧我一眼。"

一位东北X市的同性恋者心有余悸地回忆了他受警察羞辱的一段往事:"我的性倾向对家庭成员是绝对守口如瓶的,可有时我们也会遇到麻烦(指被执法人员发现或者被一些不相干的人发现),为了能摆脱麻烦所带来的后果,我们会千方百计地乞求他们高抬贵手,那时的心理状态是地惧怕家庭成员的知晓。在乞求中,有时难免受到凌辱。比如,有一次在公园,我被公安局的同志发现了,当他问明我的身份以后,让我第二天上午去公安分局刑警队一次,并警告我,如不去就通知单位及家属,而且要给予我拘捕处分。当时吓得我大汗淋漓。第二天我硬着头皮去接受教育,在那里,他们像看本洋景一们。十几个人轮流审我,问的详细劲让我都羞于回答提问。在小屋子里有的警察让我表演同性性行为的动作……当时我的泪水伴着汗水往下流,我乞求他们高抬贵手,放我一条生路。当我从那里出来时,就像大病一场一样。愧疚,自责,后悔,一齐涌上心头。在我提心吊胆地等待一段时间以后,没有发生我认为最可怕的事, 在心里认为这场凌辱还是值得的。"这个事例揭示了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暧昧不清的最坏后果:它导致了同性恋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带来什么后果、受到何种处罚;导致了某些人可以随心所欲地盘查、恐吓当事人;导致了某些人窥探别人隐私的变态心理的发作;摧毁了同性恋者作为人的正当权利意识。

最令人心酸的是,当事人竟然觉得,由于警察最终为自己保了密,自己所受的凌辱是值得的!由此,中国同性恋者地位的可怜和可悲可以一览无余。

调查中有少数人流露出较强的对立情绪和法律权利意识; "那次我去XX碰上联防队抓人。我的朋友进了厕所,我在外面等他。联防的拿手电照我,问我在那里干什么。我说等朋友,朋友上厕所。我说:凭什么不可以在这里,在这里犯法吗?后来他们把我们带去办公室审问,还查了我朋友的笔记本。他们态度很粗暴,也不出示任何手续,他们凭什么问我?"一个被警取缔的异装表演队成员说;"他们抓我们时,我们说:梅兰芳可以反串表现古代女性,我们表演现代妇女为什么就不行。公安局的说:你们别跟我说这个……"

对于按流氓罪判处劳教和拘留,许多同性恋者十会害怕,但也有些人不太害怕,尤其是那些已经有过被拘留审查经历的人。他们认为,只要行为不被抓到就无法判刑, 而同性性行为因为大多是在私下进行的,被抓住"行为"的机会很少:"这事是民不举官不究。 有的人不论什么场合都干,让警察抓住现行就不好办。"有些人在同性恋活动地点被治安拘留,关几天之后由单位领导或亲属领回。我们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有学校教师被校长领回、儿子被家长领回、父亲被儿子领回的事例。

调查对象对警方治安拘留后"通知单位"的作法反应十分强烈,一位调查对象说:"我认识一个人搞同性恋被捉后通知了单位, 他们单位不大,人数不多,结果弄得大家都知道了,造成他破罐子破摔,越发上街胡闹去了。我认为即使出于矫正的目的也不应这样通知单位。"另一位讲了这样一什事;"X市不一个同性恋,二十多岁,人很漂亮,因为被抓后警察问他名字,他不说,警察威胁说要通知单位,他就自杀了。 "那些社会地位较低的同性恋者,有些似乎不大在乎,例如一位因盗窃罪判过刑的调查对象说; "通知单位,单位也会为你保密,这事怎么说呀,不是偷也不是摸。 说有同性恋行为又没抓住把柄,单位也没法说什么。"可那些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则相当害怕这种作法。一位调查对象告诉我们,他的一个恋人不慎被抓,材料要送单位。他是军人、医生,又是党员,非常害怕通知单位,于是这位调查对象想办法托人将材料销毁了。

由于同性恋者当中普遍存在对警方的恐惧感,就产生了一些冒充便衣警察的讹诈事件。 一位调查对象讲过一件事:"有个30多内岁的人专爱冒充警察吓唬人,结果让大伙打了一顿,几个月起不来床。记得有一回我打电话,他在旁边非要看我电话号码不可。 "据说有个同性恋者曾干过联防队,后来他常常悄悄跟踪同性恋者,看见人家回家进了门,就到居委会以联防队名义打听出人家的姓名,然后去找人交朋友。还有一位调查对象提到:"有次我碰到一个人装成联防的,追我,我跑掉了。

"一位中年人说:"我有次碰上一个比我小几岁的,说自己是便衣警察,我说我也是,结果他不是。即使去了公安局,如果你跟我做了这些事,也就说不清了。所以我不大怕警察。"

调查对象们认为识别便衣警察并不困难, 有一位说:"便衣的眼光特别横,带着蔑视、 严厉的眼神,表情特别严肃。"但也有人因辨认不出便衣警察而落网的。

有时便衣警察会假装成同性恋者引他们上钩,然后加以逮捕。一位同性恋者讲过他朋友的一次遭遇: "我告诉我那个朋友别出去,他不听我的话,还是去了,结果他搞上的第一个人说是个便衣警察。那人说带他上家里去,一带说直接带进公安局去了。"

同性恋者当中有种说法, 认为公安局的一般不打人,联防队的打人:"上个月抓得最紧。 在X公园厕所里,联防的让他们靠墙站成一排,把鞋脱了,拿电棍打。

一般联防队的打完就放,吓唬吓唬你。有的联防队员晚上值班没事,就弄个人打着玩儿。 "有人传笑话说,联防队员是这样鉴别同性恋者的:先让他们看自己指甲,要是指头往前伸着手心向下看的就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手心向上蜷起手指看的就是同性恋;然后再让看自己的鞋底,从前面抬脚看的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从后边翘起扭头看的是同性恋。如果所传不误,这种同性恋鉴别法倒可以作为一般公众对同性恋无知状态的写照。

同性恋社群中传播着不少有关抓人打人的消息, 有些极为恐怖,如"XX地方抓人把肋骨都打断了"等等。一位调查对象说:"我碰到一个人,他给我讲了他被抓后的经历。警察管他叫兔子,问发生了关系没有,他说没发生。如果承认发生过关系,就算你流氓罪,不承认就拿电棍打他。""一个朋友告诉我,那天夜里十二点半,他和朋友在公园里走。被警察抓住,他被拘禁了15天,在时而警察用电棍打他,还拿走了他的100多元钱。"

对于进公安局后把别人供出来,同性恋群体行为规范是不允许的,这们做的人会引起反感。 一位调查对象说:"圈里也有打架动手,争风吃醋的,可就是抓进去供别人,会有报应的。有个人带着警察抓人,结果被车撞了。那次我们在那儿吹口哨、跳舞,让他去买冰棍,一辆皇冠车把他撞了。"

一位同性恋者讲了他被人供出来而被逮捕的经历: "那次有一个我在XX公园认识的人被警察抓了,他把我给供了出来,警察就到我家里把我抓走了。在派出所,他们让我交待我的全部行为,逼问我'说不说?说不说?'但是他们没打过我。后来家里通过熟人说情疏通关系,把我弄了出来,一共关了我10天。据我观察似乎没给我记入档案,因为单位里的人不像是知道了什么的样子,我后来出国也没受影响。"

在成年人之间发生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目前在我们社会中面临的最大威胁还不是法律制裁和警方的治安拘捕,而是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这一点是中国社会特有的控制方法。在西方国家例如美国,在那些规定同性恋为非法的州,同性恋活动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实际起诉的案例极为罕见;在规定同性恋为合法的州,这种活动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当然更不会受到行政、雇主的公开制裁,而只会受到不予雇用的威胁,这就导致美国同性恋者要求平等权利的一项主要内容:平等的就业机会及与此有关的反对道德歧视的要求等等。在中国,行政处罚却成为同性恋者面临的主要威胁。

目前,对同性恋行为的行政处罚办法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各个单位处理的宽严幅度很大:有的单位不作任何处理;有的单位采取取消一级浮支工资或停发数月工资的处分;有单位给记过或留厂察看处分;有的单位采取内部调动工作或限期调离单位另谋出路的处分;还有开除党籍,军籍、开除公职的处分等等。

调查中了解到的一个个案的处理方法是这样的:有一位作饭店侍者的同性恋者,由于在同性恋聚会场所不慎被抓,公安局通知了他所在的饭店,饭店想起曾有顾客抱怨过,这位侍者听说话声音是女人,抬头一看是男人,令人不快,结果把他调到小卖部去了事。

一位同性恋者曾任某单位干部,后因搞同性恋活动被下放到某工厂当工人。由于他工作能力强,渐次被升为车间主任,副厂长,终于又回到了原单位任职,后来,他的同性恋活动第二次被人发现,加上整个党时被人揭发有同性恋行为,材料报到上级单位,他终于受到开除党籍、厂籍的处分。一位党员调查对象为我们提供了这个事例,看来这种处理方法是目前一些单位对同性恋行为的典型处理方法。

另一个受行政处分的案例是这们的: "我认识一个40多岁的人,他工作勤奋,脑子也好使,给领导印象一直很好。一天晚上他值班,和他一起值班的还有一个小青年, 他硬把那小青年拉到他背窝里,让人家X他肛门,人家不干,把他告了。他受到降两级的处分。"

《爱知简报》 上曾刊登过一位记者以信件方式提供的事例:"我曾相识一个青年朋友,他美俊而且开朗、活泼。他教高中的语文和历史。只要他讲课,教科书上刻板的文字就复活成一种激情,一种生动,课堂上就充盈着一种生气,一种魅力。

所以,他不只成为最受学生欢迎的一个老师,也成为教师中公认的青年才俊。可是,他和一位旧日同窗的同性恋活动不幸败露,被那同窗的太太闹个天摇地动。一夜之间,他就被人当成了另一种人。他被发配到一远郊的一所普通中小学复式校去做行政工作,负责安排师生的吃喝拉撒睡,包括上下课的打铃和烧锅炉——一种没有明确说法的'劳动改造'而已。我借一次到该地采访之机,抽个空闲去看他。在昏暗闷热的锅炉房,他坐在矮凳上,守着一只高凳凳上是一杯烈酒和吃了半个的咸鸭蛋。那个才华横溢的青年不见了,那个潇洒英俊的青年不见了,头发凌乱,胡子拉茌,全揣上下灰扑扑、 皱巴巴。当我用最有诚意又最没有诚意的套话劝他'跌倒了再爬起来', '要振作',不要自甘沉沦时,他对我笑了,那笑容给我一种恐惧感,因为我看不出是他自己苦涩的无奈,还是对我傲岸的嘲弄,他就这么笑着说;您就不必费心了。 我嘛,以往所做的一切的一切,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掩盖我的'流氓本性'. "(《爱知简报》第9期)这个人所遭受的惩罚虽然无不及监禁、劳教严酷,只不过是调动了工作,但对当事人以及对社会正义的伤害并不稍轻。这是因为它是罚不当罪的,因而是不公正的处罚——他的行为并没有受害者,而且也够不上像卖淫、吸毒那类没有受害者的犯罪;而即使最轻微的处罚,如果是他不应得的,必定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和痛苦。因此,同对一桩罪行量刑过重相比,对成年人之间双方同意的同性恋行为的最轻微的行政处罚是更大的不公正,是更大的错误,因而会对一个健康的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

一位年近八旬的老年同性恋者的经历最能说明中国同性恋者所感受到的来自行政机构方面的禁锢和压力, 他说:"我真正的生活是从60岁才开始的。以前在职的时候不敢做这些事,直到退休后才有了一些自由。我此生最大的乐趣是我在60岁以后才体会到的性快感。 "他在这样的高龄,精神仍十分矍烁,,开朗安详,甚至给人一种神采奕奕的感觉。他讲到自己的养生之道,一是经常锻炼,包括游泳;再就是保持一定数量的性生活, "取得性的和谐",据他说,到目前为止,他"每10至15天不X(指射精)一次,就睡不好吃不香".他的经历发人深省,令人感到其中的辛酸和执著,以及生命的隐忍与渴求可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同时也使人意识到同性恋者对于行政处罚的恐惧可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而这种压制是多么摧残人性,多么没有道理。

一位调查对象对自己行为一但败露可能面临的处罚的估计是: "只要是党员一定是先开除党籍,不是党员才进监狱。开除党籍就算是惩罚了。在我头脑中,一旦出事就是最多不当党员。 "他对处罚办法的这一估计,显然参照了我国对许多其他问题(如贪污受贿等)的处置办法,因此较为可信。用西方的标准看,这种作法虽不涉及法律,但涉及了同性恋的平等权利,其中包括就业权利、擢升机会等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一个事件可以反映出同性恋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那就是安徽无为县一对女同性恋者(潘玉珍和林永霞)的恋爱。她们被林的父亲告到公安机关,要求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调查此案后,感到棘手,于是逐级上报,最终得到的省公安厅的批复如下: "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关于你们报的无为县同性恋案件,我们已报公安部,并给予答复如下: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本案具体如何处理,可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公安部的批复为这两位同性恋者免除了按流氓罪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县公安局报批的处罚)。(曹雷等,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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