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节 为什么要研究同性恋现象 第02节 同性恋现象普遍存在 第03节 研究方法及样本 第04节 同性恋成因理论综述 第05节 环境与经历的影响 第06节 感情生活 第07节 与异性感情相异之处 第08节 同性恋恋爱事件实录 第09节 性生活、性观念 第10节 角色问题 第11节 性行为方式 第12节 性感标准 第13节 H的性生活 第14节 婚姻生活 第15节 婚姻关系 第16节 同性恋外遇 第17节 卖淫与敲诈 第18节 J的外地之行 第19节 "鱼场"亲历记 第20节 价值观念 第21节 同性恋是疾病 第22节 来自外部的压力 第23节 同性恋是一种生活方式 第24节 法律地位 第25节 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改变 第26节 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 第27节 Y的遭遇 第28节 同性恋现象给人类的启示 第29节 正确看待同性恋现象 第30节 跋 第31节 注释及参考书目 .17
由于在我国对同性恋行为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法律机构和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置方法又是那么五花八门,以致同性恋群体中的人们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多是模糊不清的。从问卷答案看,大多数调查对象安全感程度不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危险的";其次是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有危险的人;
少数人认为"没有什么危险".在回答"您认为自己的行为一旦暴露会有哪些后果"这一问题时, 大多数人答"不知道".在少数作了具体估计的人们当中,答"可能判劳教"和"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数,略高于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数。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同性恋者对自己行为法律地位的认识全都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状况之中。
对于目前同性恋在我国法律地位的模糊不清,同性恋者当中大体上有两种看法,一种是肯定现状的保守观点;另一种是否定现状的激进观点。
持肯定现状的人们认为: "中国不会有专门针对同性恋的打击行动,一般抓捕活动都是和治安问题连在一起的。我认为中国同性恋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传统婚姻的压力和传媒咨询的缺乏。没立法的好处是,这位首长说应当宽一点,就松一点;另一位说要严一点, 就紧一点。"还有将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与西方作比较,认为中国法律比外国的宽松: "中国比外国松得多。外国同性朋友住一块儿不行,异性住一块儿行。我们的法律也比外国松,谁管你这各。咱们这儿除了抓到现行,一般不管。""我觉得中国人对同性恋比较宽松,只要不买不卖(指嫖男妓作男妓——作者注),不偷不抢,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持保守态度的人们中,一位同性恋者的观点有一定代表性,他就是那位提出"三不主义"的"老年同性恋者",他的"不婚,不怨、不露"的第二"不"提出: "不埋怨自己的处境。比起欧洲中世纪或德国法西斯对同性恋者的残酷迫害,目前中国同性恋者的处境虽不尽如意,但已有天壤之别。随着性学的普及、文化的提高,同性恋者一定会如同少数民族或有色人种那样,受到公正的对待。同性恋者不必再埋怨先天的遗传和后天环境,完全可以自主地顺时度势,善自为之,保持良好的心境,过上幸福的生活,安度一生。""只要看到当今欧洲仍有新纳粹分子迫害犹太人和其他少数民族, 美国仍有三K党残余分子迫害黑人,仍有人对同性恋者咬牙切齿,到处都有容不得异类的小人,同性恋者就不应幻想短期内会有充分宽松的容忍同性恋的社会氛围。同性恋者们本无意于招惹什么反对什么显露什么,只企盼社会容许他们能按自己的性定向顺顺当当地生活下去。"
持这种态度的人一般在同性恋权利问题上表现得相当低调, 例如这一位:"一旦男同胞们染有同性恋的行为,改正和治疗都是不可能的,也许会因为环境的改变,在短时间内有所收敛,但决不是改正。在我所接触的朋友中,随着年岁的增长,对自己的行为有些时候就能好多了,但彻底的杜绝是不可能的。由于我已过不惑之年,对于年岁大些的朋友及年轻的朋友都能谈得来,各层次的朋友们也都敬重我的为人,对他们的思想动态我是十分清楚的。我想为我们的行为辩解是非曲直,我们知道,就我们祖先留下来的传统道德观,对同性恋是不会给予认同的,而且我们自己也不想象西方国家那样给同性恋者以社会上的认同及地位的合法性,只求能在社会文化中人们能宽容一些(稍宽容一些)就已经是很感谢了。"
一位年轻的同性恋者说: "我不希望曝光。我听说过有人搞同性恋聚会,不是让人们理解同性恋,倒像是在推广同性恋。这么做就过头了,超出政府能容忍的范围。我候同性恋权利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想达到合法化,至少还要半个世纪。"
不少中国同性恋者认为,自己所面临的最大困境不是没有合法的地位的问题,而是社会观念中对同性恋的不理解、不接受、不宽容,因此激进的态度无法奏效:"在我看来,同性恋在中国的境遇是,没人说你犯法,但不少人心里会鄙视你为不洁,为怪物,为不道德者,或是社会丑恶现象。社会歧视比法律的作用要大行多。同性恋既不是犯罪,也不是缺德;既不是生理病态,也不是心理异常,是一部分人的生活方式。在不危害社会治安,不妨害他人生活的前提下,希望社会能给他们一定的宽容度,允许他们按自己的生活方式生活。"
因此,持保守态度的人大多只限于呼吁社会的理解和宽容,不主张进一步的行动。 一位同性恋者呼吁社会应对同性恋者持下列态度:"正视他们,理解他们,帮助他们。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好同志间的关系,建立理智的友谊;不要责怪他们,不要用异样的神态看他们。"
有位教育程度较高的同性恋者说出一句令人震惊的话, 他说:"现在不是社会怎样帮助我们的问题,而是我们怎样帮助社会的问题。"他对这句话所做的解释是:同性恋者应当帮助人们来了解自己他还说: "社会为什么会误解我们?他们根本不了解我们,就盲目地批评我们。同性恋都也应提高心理素质,克服自卑感。这就好比大多数人喜欢吃香的甜的,可有人喜欢吃苦的臭的。不应当强求后一种人改变。
他们并没有什么错误,他们想吃苦的臭的就应当让他们去吃。"
一位文化水平较高但自承并不热衷于同性恋权利的调查对象是这们解释自己的想法的: "具体到争取权利的问题上,我想所谓权利就是要求跟别人一样;而这个一样绝对不是一样的倒霉,而是一样的幸运和幸福,可所谓的幸福却完全是个人的事。我相信好些同志在没有所谓的同性恋权利保障时也顺利或顽强地过上了幸福生活,而straight恋人们却不缺打闹离婚,并不全都幸福。真的,个人的幸福与否实在只关乎自己个人。"
对我国同性恋处境持否定和较激进态度的人则是这样看的: "中国的同性恋在法律上地位不明确,并没有具体条款视同性恋为非法。这使我想到了中国的新闻检查制度:虽然没有正式的新闻检查,可大家心里有本账,知道什么可登什么不可登。
可以想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有关同性恋的法律条文还会是空白,可大家心里知道会怎么处理,公检法的心里知道,他们跟着感觉走。苦的是老百姓,他说你犯了流氓罪就是犯了,我又凭什么说我没犯呢?"
持这种观点的人大都比较年轻,文化程度较高,权利意识较强。他们希望中国能够立法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并希望中国也能形成同性恋社团组织,来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同时约束同性恋者的行为。
一位调查对象提出: "我希望当权者方面制定关于同性恋的正式法律。一般老百姓也许较难接受,但不会强烈反对,因为不碍他们什么事。"
"同性恋这种行为完全可以由法律法规加以保护和约束, 好比以前婚姻是群婚制,一夫多妻制发展到一夫一妻制。同性恋这种行为目前不少处于一种混乱状态,许多gay有好几个伙伴, 乱伦。那么,可由法律规定,只能是一个gay对一个gay.实际上同性恋是一种对社会无害的行为,只要社会规范加以约束,调整,完全可以和异性恋一样。"
"组织一个社团确实不失为一种抵御AIDS(艾滋病——作者注) 的办法,它鼓励人们建立一种有责任感的关系,社团活动也有益于缓解一些性紧张。对比于西方。
A mono gamous relationship(一对一关系——作者注)更适合当前中国人的价值观,从而避免性乱。顺便说一句,我虽然没有兴趣于性乱,但我觉得别人有权做他们想做而且对大家包括他们自己无害的事。"
"我希望人们能进一步理解我们。 我相信,随着文明、进步的推进,同性恋总有一天在世界上、也会在中国被人们接受并成为合法,只是时间问题。我们仅仅是生活方式不同,其他任何方面与常人无异。有时,或某种意义上,则更为优秀。至少,毫不逊色。"
"我是一名gay.首先,我毫不认为我的倾向有任何不正当的地方。我是坚信这是人类天性的一部分的。我从未想到过要纠正我的这一倾向。其次,我不快乐,我感到了巨大的压力,感到了别人强加给我的羞耻感。我为此曾感到了精神崩溃般的感觉。 我为社会对我们的不公而感到愤怒异常。 再次。 我对外国告别是美国的gayliberation(同性恋解放运动——作者注) 特别感兴趣,我很留心这方面的报导和论述。 我坚信,要想改变社会对我们的不公待遇,只有组织起来,形成gay们的社团组织,使个人的力量成为集体的力量,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
一位表示愿为同性恋权利贡献力量的人说: "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个觉醒的过程。坦诚、民主和透明比永远躲在角落里好。像在80年代中刚接触同性恋这个词时,一般人都觉得很不理解,很神秘,很不正常;现在人们就不觉得神秘、怪异了,慢慢理解、习惯了。我觉得这总比别人把你看成怪物要强些。希望能继续进步。
"
一位留学生同性恋者从国外写信来说: "来此后, 接触到一个新词, 叫homophobia(同性恋恐惧症或厌恶症——作者注) 其实是25年前Stonewall(石墙暴动——作者注) 事件引发的世界性的gayliberation开始后就经常讨论的问题,只不过以前我没注意到,现在才发现报刊书籍宣传材料电视广播等随处可见。我不知道中文对homophobia的翻译是什么。但现今中国社会的100%的homophobia性是毫不含糊的,应是开始改造改造的时候了。"
凯特(Kite)设计了一套度量同性恋恐惧症的指标:
1、我不介意朋友是同性恋者。2、如果我发现我的室友是同性恋者,我会另找住处。3、如果我的孩子的一位老师是同性恋者我不会意。4、我认为同性恋解放运动应当肯定。强烈同意1分,强烈不同意5分;1、3、4正着算,2反着算;总分越高同性恋恐惧症程度越高。 (Hatfieldetal,118)在中国,同性恋恐惧症的状况是同性恋研究中一个尚未有人涉足的领域。
总之,同性恋在中国的处境也像许多其他问题在中国的情况一样,面临的不是严酷的迫害和极端的仇视——西方的同性恋者一度面临这样的迫害和仇视——而主要是主流社会的忽视和蔑视。这本是一种稍好的处境。然而,也因此使中国的同性恋者滋长了一种苟且偷安的心境,希望永远躲在阴影中生活,与世无争,不愿也不敢发起激烈的改造。这种"中庸"的处世哲学深种于中国人的传统文化和心态之中。因此,这种情况看来还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直到西方同性恋权利运动取得更多进展,例如在更多的边家和地区争得合法地位、同性婚姻权利、平等就业权利,在世界上更多的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有了更大的改变之后,中国的同性恋者才有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为中国社会所接容纳,得到较好的待遇。
Y的遭遇
一位调查对象Y以他半生的遭遇为同性恋者在中国的处境提供了真实的写照:
在我结束了8年的军营生活后,来到了我现在的工厂,由于我的气质及良好的外观条件,我周围的师傅们都特别喜欢我。我在单位某车间发现了一个长相非常像我小时候的体育老师的人,鬼使神差让我一连给他写了3封信,信的内容简直可以让人把我当成一个"变态狂",而且非常富有挑逗性。他出卖了我。回顾当时的情景,虽然经过了很多年,仍然让我心惊肉跳。
那是一个春天的下午,厂保卫科处找我谈话,我一听就明白是"东窗事发"了。
那时由于我从未走上过社会,虽然我和我的体育老师及军营中的几位战友有过同性性行为,但彼此之间是那样的纯,根本不清楚在社会这个大千世界里人们的心态是什么样的。但有一点我清楚,就是从此我将"身败名裂".为了保全和我有过接触的人的名誉,我好汉做事一人当,当时不知从哪儿来的勇气,平时连一句谎话也不肯说的我,竟然咬定了只是给这个人写过三封信,而且和任何人也没有关系。
当时的讯问是十分严肃的,而且一边拘留了我20余天。现在回想当时的情况及问讯的详细情况看,我肯定一点:从讯问我的人员不断更换这一点看,其中也不乏抱有猎奇心理的人。在反反复复的问讯之后,我写出的交待材料也有厚厚一大本了,但也只是重复的几个问题,不外是写了几封信、在社会上有没有行为等等。除了写信有真凭实据外,其他什么也没有。
20天后,在五一节前,单位把我领回去。由于年轻,我根本没有想过事情的严重性。但接着便是灾难性的打击:我站在了"审判台"上,接受同志们的批判。这一次是从我的人生顶峰一下子落到了人人生的谷底。那些批评的语言之尖刻让我无地自容。我以一个"过来人"的眼光去观察他们,他们之中也不乏其人(指同性恋者——作者注),但那种置我死地而后快的兴灾乐祸的劲头让我伤心极了,甚至到过死。
那一年我24岁。
批判会开了一次又一次,党内党外,小组车间,发方的人中有些年长的师傅们语重心长地劝说,陈述严重的后果;而言词激烈的是些和我年岁相仿的同志,他们中有我过去最好的朋友,为了洗清自己,表示自己的清白,午饭都不和我同桌而食。
从此后,小组里最重最累最脏的活成了我的"专利".那时我真是连死的心都有。车间里把我的检查分期分批地刊登在板报上。我的一言一行,甚至连说句笑话,车间都能知道,都有人打"小报告".最让我受不了的是背后的指指点点。那时只要有人对我态度好一点,我都会终身不忘。我有位师兄,他不管别人怎么说,处处照顾我,劝我想开些,直到现在我不能忘了他的恩德。
一年以后,经党支部大会讨论,给了我党内警告处分,这是党内最轻的处分。
据说当时有人主张给我更严格的处分,但一部分老同志认为我很年轻,只要能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达到教育目的就可以了,所以行政上就没有给处分。当我在党委批复上签字的时候,还是很庆幸自己,下决心努力工作去报答这些老同志。领导找我谈话,让我认真地吸取教训,改正不良行为(其实和这个同志之间还没有发生过任何关系)。我也表示要吸取教训,改正错误,重新作人。
当事情发生的第一年,当时有一个保送上大学的机会,如果按我以前的表现,上大学的名额肯定会落在我的头上。我多么渴望能有这样一个机遇,但是却没有让我去,理由是明摆着的,只有眼睁睁看着别人去上大学。为这件事,我不知暗暗地流过多少次泪。这以后,我奋发努力,自学大专课程,终于考试合格,这是多年以后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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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善良的人们逐渐地淡忘了这件事,而且我的才华也被领导接受了。 我又一次面临机遇。但在提干时又旧话重提,为了考察我,我"名不正言不顺"地拼命工作,当了3年"黑干部".后来才正式提为干部。现在虽属于正处级,但想起来,心里还阵痛。
老账又一次翻起是在评定职称中。评定职称需要学历、资历,我的论文获过奖,虽有这些条件,对我来说还是"红灯",原因又是旧事重提。虽然后来评定了中级职称,但让我又一次领受了羞愧,重温了一次恶梦。
随着岁月的流逝,当年知道我的经历的人逐渐地少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些年轻的同事。他们对我的往事一无所知,他们看到的是表面化的我,实际上那不是真实的我,他们不知道我的另一面是什么样子。而我也希望他们不知道,宁愿去过那种外表平静而内心灰暗的生活。
可难堪却经常地袭来,有时让人措手不及。每当有机遇的时候,就是我难堪的时刻。因为第一次的机遇都会有审查这道关口,而这道关口对我来说实际上就是一道不可跨越的天险一样。近几年社会上招聘各种人才,根据我的实际情况,我很想试一试。但结果是"才"合格,而"德"落榜。确实现在让我望而生畏,再也不敢问津"跳龙门"的事情了。
但是,就这样也不能回避现实,人前人后总是有人指指点点。有一次,在我没有出席的一个集会上,当有位我过去的战友称赞我的才华和为人时,厂保卫处长却用不屑一顾的语气说:"不管怎么样,那是他的污点。"当我从其他同事口中知道此事以后,尝到了"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滋味。从此,我有一段时间很消沉,尽力做到少露锋芒。
通过这个变故,我失去的东西要比应吸取的教训多得多。我失去了上大学的机会,失去了提干的机会,失去了做人的尊严。在以后的十几年里,我经过艰苦的努力,才又换回了我往日的风采。这当然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步淡化了那件丑闻。但是其中还是有人不时地在我脆弱的伤口上痛击几下,虽然大多数同志还是谅解和善良的。 在我的朋友中间,有位是原来X厂的团委书记,厂劳动模范,因为他的一位朋友"东窗事发"后供出了他的名字,这位朋友丢掉了厂籍,判了5年徒刑。
和他相比,我幸运多了。我们渴望得到人们的宽容,我们当中去危害社会的人是极少数。而且各个层次的人都有,其中受到高等教育、在为社会做出大贡献的人都有。
我认为同性恋是一件道德上不能允许的现象,也曾下决心去改正这种行为,但就是改不了。即使是在受到处分以后也没有改过。实事求是地讲,我是个好人,受过良好的教育。由于在20年前这种"错误"行为被发现,我失去了很多机遇,我在屈辱和泪水中渡过十几年以后,付出了比别人多出几倍的努力,才重新回到了我自以为早就应功成名就的位置上。直到现在,我在思想上还背着一个沉重的包袱,在晋升、职称等问题上我从不敢去争取应属于我的,而是随其自然,小心翼翼地工作,小心翼翼地做人。但每当有些人在某种场合提出我曾为这件事受处分的事时,我的心却在淌血,懊悔得几乎要去自杀。
但是对家庭、对子女的责任,又让我平静下来。我必须面对现实,勇敢地活下去,努力地工作下去。在我迫于传统观念而娶妻生子以后,却又觉得是给自己套上了一条无形的锁链一样。现在确实有些后悔,不如出家入空门,当和尚,也就一了百了。
在我周围的同志中,部分老同志知道我的事,但年轻的同事们很少知道这些我过去的事。我只希望平平稳稳地渡过一生,但求以后无过。
我的想法是,请求社会和法律能够对同性恋行为宽容一些,因为尽管同性恋行为不符合社会道德,但是我们很少去危害社会。这种请求也许是过分了,我们也不敢妄想。
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改变
尽管同性恋的法律地位已极大地改变了,基督教会的观点仍然认为,即使同性恋在法律上不再成立为犯罪,但它仍属于不道德行为,应当使用法律制裁之外的办法来加以对付。在基督教关于同性恋属于"违反人类天性的罪恶"这一思想统治了十几个世纪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从本世纪初开始松动。当然,这一变化仅仅发生在那些曾经对同性恋采取严厉态度的社会中,像中国这样在历史上一向对同性恋采取宽松忽视态度的社会,并没有这种显著的变化。
在人们对同性恋态度的变化过程中, 一个值得特别加以讨论的事件,是"第三性"概念的提出。 它是在本世纪初,由德国性学家赫兹菲尔德(Hirschfeld)首先提出的。他创造这一新概念,旨在将同性恋者置于男女两性平等的第三性的位置上,使之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至少不致于被视为罪犯。他的观点受到社会科学界的重视,例如弗洛伊德就曾关注过这一新概念。
赫兹菲尔德本人作为德国犹太人、同性恋者和性学家,受到过纳粹德国的迫害,他在同性恋研究史上的地位也是确定无疑的。然而,"第三性"概念是否能够成立,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调查中所接触的一些同性恋者就不赞同"第三性"概念,而认为自己完全是正常的男性,不是什么"第三性".问题在于究竟是只有证明了同性恋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全都属于不同于男女两性的第三性,他们才应当拥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还是同性恋者仍旧从属于原有的性别,也可以拥有这种权利。
在90年代的今天,似乎就连在中国,也已经出现了一批具备了关于同性恋权利的现代观念的同性恋者,。至于究竟这世界上是否存在着一种在生理和心理上与男女两性都不同的"第三性人",仍是一个须做深入研究的问题,尤其是生物学了脑科学领域的研究。
对于将同性恋者指称为第三性的作法,有些学者是从政治策略角度加以理解的,称之为"必要的虚构". 维兹指出:"有人试图将同性恋者定义为一个永久性固定的少数群体, 就像少数种族一样, 以便确定其少数派的法定地位。 例如尤利克斯(Ulrichs) 和赫兹菲尔德就曾试图通过将同性恋定义为第三性或中性,这是最早的性政治。但是它并没有防止纳粹利用同一理由迫害同性恋者,把他们送时集中营。
提出这种观点的人希望以此得到同性恋的共同意识,这对于同那些反对这一生活方式的人作政治斗争是不可缺少的。 因此可称为'策略性的本质主义'(strategicessentialism) ,它不是建立在自然或真实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权力的政治领域,在我看来是一种必要的虚构。重要的因素不在于性身份的真实或虚构的性质,面于其有效性的政治意义。如福柯所说,性不是命定的,它是创造性生活的可能性。"(Weeks,inStanton,396-397)在现代社会学者看来,第三性理论的价值并不在于其可信度和实在性,而在于其策略意义,它可以培养同性恋者的共同意识或群体意识,为他们在狭窄的社会空间中争得一席之地。可历史无情地否定了这一理论的策略目标,纳粹并没有因为同性恋者是第三性就承认他们存在的合理性。
对于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产生过巨大影响的第二人当推弗洛伊德。他在否定了同性恋是犯罪和不道德的观点之后,进一步提出了同性恋不是疾病的观点。虽然弗洛伊德还没有像当代人那样,认为同性恋只不过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而坚持认为它是一种性角色认同的"倒错";但却是他率先提出:医院是治不了同性恋的,因为它不是神经疾病。他的这一观点在1935年至美国一位夫人的著名信件中表达十分清楚。 他在信中实际情况道:"从来信猜想,您的儿子是同性恋者。您在谈到他的情况时没有使用'同性恋'一词,使我印象极深。我想请教夫人,您为何要避开这个词呢?的确,搞同性恋毫无好处,但并非恶习和堕落,也算不得是一种疾病,用不着为此害羞。古往今来,有许多极可尊敬的人物是同性恋者,其中有些是伟人,如柏拉图、米开朗基罗、达·芬奇等等。将同性恋视为犯罪而加以迫害是极不公正和残酷的。 如果您对我还信不过,就请读H·蔼理士的著作吧!(转引自阮芳赋,第194页)蔼理士在这一点上与弗洛伊德观点接近,他曾指出:"我个人的立场一向以为逆转(倒错)是一个变态,而不是病态。"(蔼理士,第289页)
迟至1973年,弗洛伊德关于同性恋不是疾病的观点才终于被多数精神病医生所接受,其标志是,美国病协会在1973年以压倒多数票将同性恋者从精神病患者的队伍分离了出去。在此之前,同性恋一直被列在《美国精神病诊疗手册》上。这一事件极大地影响了一般公众对同性恋的看法。关于同性恋是否疾病这一问题,目前不少国家采取了一个既不认定是病也不认定非病的折衷方案,即对那些自我认定有病的同性恋者就认定为有病;那些不认为自己有什么不适者则被认定为无病。
在人们对待同性恋态度的变迁史中有过重大影响的第三个人是金赛。他的理论特色在于从统计学角度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看待同性恋现象的新视角。为了使人们对同性恋现象有一个客观的了解,金赛创造了性关系连续体的理论。他认为,世界上的事情并不是非黑即白的,现实社会在一切方面都呈现为连续体。他的理论将绝对异性性行为者到绝对同性性行为者的中间过渡状态,概括为七个等级:
0级:绝对异性性行为。
1级:偶有一两次同性性行为,而且绝没有异性性行为中那样感受和心理反应;
2级:同性性行为稍多些,也能不甚明确地感受到其中的刺激;
3级: 在肉体和心理反应上两种行为基本相等,一般两者都能接受和享用,无明显偏爱;
4级: 在肉体和心理反应上,同性性行为多于异性性行为,但仍有相当多的后者,还能模糊地感受到后者的刺激;
5级:只是偶然地有异性性行为及其感受;
6级:绝对同性性行为。
金赛的性倾向连续体有助于人们改变同性恋异性恋二者非黑即白的传统观念,用间色的思想使人们注意到两级间的各种过渡状态。
在金赛之后,又有社会学者(斯多姆斯)创造出一种与金赛的单向度同性恋异性恋系谱不同的双向分类方法:
同性恋倾向 异性恋倾向同性恋者 高双性恋者 低非性者 高异性恋者 低
金赛在谈到同性恋现象时指出: "如果没有社会的禁忌和个人的内心冲突,同性性行为本来会比异性性行为多得多。"他提请人们注意:"如果执行法律的官员能够像大多数人预料的那样具有效率,那至少有85%的男性青年人口可以判为性罪犯。
"他还指出:"把同性性行为说成精神病或人格变形的观点,也已被我们上述发生率和实施频率所推翻。……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最有水平的心理医生已经不再试图改造病人的行为,而是致力于帮助他自我接受,并且引导他认识到自己并不必然与社会公开对抗。……当然,同性性行为者中也有一些人有神经症状,但往往是跟自己过不去,而不是跟社会……恐怕不是因为他们有神经病才去从事同性性活动,而是由于他们有了同性性行为并遭到社会反对, 才产生了神经症。"9金赛,第214页)
在金赛看来,神经症状并非同性恋之因,而是同性恋之果。过去人们一向信以为真的"同性恋是疾病"的说法,不是是一个因果倒置的说法。
金赛对同性恋的观点的重大意义在于,他彻底否定了对性活动作道德判断的作法,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即,任何在生物学上可能的事物其本身并不是内在有害的,因而不能认为是"违反人类天性"的。虽然这一观点一直遭人非议,但它却构成了金赛对一种激进的性价值观所做的重要贡献。由于这一立场十分重大,我们用以下篇幅引述金赛论点的精华,以便人们对他的论点有更多的了解。
首先, 他从统计的角度提出问题:"审理因同性性行为而被捕的人时,法官应该牢记: 这个城市全体男性中近40%的人,在其一生的某些时候也应该按同样罪名被逮捕,而且这个城市所有单身男性中20%到30%的人也都应该在同一年中按同罪被逮捕。"当然,40%这个比例是此生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人的比例,而并非绝对的终身同性恋者在人群中所占的比例。
其次, 他从道德角度为同性恋作了辩护:"如果考虑到我们的数据得自于各个社会阶层、各个职业和各种年龄,那么那些努力强化性法律的警察和法官,那些大声疾呼强化法律(尤其是反'性变态'法律)的教士、商人和其他群体,实际上同性性行为的发生率和实施频率并不比他们那个阶层中的其他人低。……有人会认为,不管同性性行为在总人口中的发生率和实施频率有多高,它本身的不道德实质就必然招来社会的镇压。有人则干脆主张:筛选审查所有的人,对任何有同性性行为倾向的人都加以治疗或隔离,这种行为就会被彻底消灭干净……我们的数据表明,如果照此办理,至少要隔离三分之一的男性。"
最后,在指出了这种作法在统计和道德方面的荒谬之后,金赛又预言了同性恋作为人类性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性质,并提出它是人类的能力的表现这一惊世骇俗之见: "即使真的实现这一计划,真的把所有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人从今日社会中消灭干净,人们也不有丝毫理由相信它的发生率会在下一代人中有任何实质性的降低。从历史之初起,同性恋性行为就一直是人类性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主要是因为:它是人类拥有多种能力的一种表现,而这样的多种能力正是人类的安身立命之本。"(金赛,第215-217页)考虑到40年代末笼罩着美国社会的严峻道德气氛,金赛阐述自己关于同性恋的观点的勇气实在令人钦佩,难怪他的著作能够振聋发聩,使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为之一变。
在对待同性恋态度上影响最大的第四位人物是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他在同性恋问题上的观点,是他整个思想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基调在于批判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蔑视爱欲和摧残人性,揭示出现代工业社会中的人们丧失了完整的美感的爱欲这一事实。
马尔库塞的主要论点是主张使整个身体而不仅仅是生殖器官成为性感的主体和目标,所以他不但不反对同性恋,而且指出:同性恋是性欲讨厌服从生殖秩序而发出的抗议,是性欲对保障生殖秩序的制度提出的抗议。所谓"生殖秩序"是指这样一种观念,即认为正规的性关系应当仅以生殖为目的,否则就是越轨行为。避孕的性交、不能生育的异性性交方式和同性性交都是不道德的。按照这种逻辑,那些不知道性交与生殖之间的联系的人(例如一些原始部落民)的性行为就是越轨行为;而那些以为同性性交可以受孕的性行为却不属于越轨行为了。这可真够荒谬的。
在马尔库塞看来,"性反常"本身无视生殖秩序的压抑的要求,坚持以快乐为性的目的。性反常者是与现实原则对立的快乐原则的拥护者,因为性反常行为表现为某种不受时间空间和对象选择限制的性活动,表现为不受性器官限制的多形态的性活动。他们对当代文明必然造成的部分丧失性特征的个人构成了威胁。马尔库塞对所谓"性反常行为"加以认可,认为这种行为的基础是受到压抑的人类潜能与自发生的释放。他认为,同性恋现象中包含着革命的潜力,是对生殖秩序的反叛,是一个"伟大的拒绝"; 与此同时,同性恋行指明了某种更充分的爱欲意义,代表了肉体的可能性的充分实现: "古典传统认为俄狄浦斯与同性恋的产生有关。他与那喀索斯一样,拒绝了正常的爱欲,这不是为了某种禁欲的理想,而是为了某种更完整的爱欲。他与那喀索斯一样,抗拒生育性欲的压抑性秩序。俄狄浦斯和那喀索斯爱欲的目的是要否定这种秩序,即要实行伟大的拒绝。"(马尔库塞,第125页)
尽管上述几位思想家对人们改变对同性恋的错误观念方面全都拥有重大影响,但是,在同性恋问题上影响最大的思想家恐怕非福柯莫属。他的思想和著作不仅更新了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 而且在人类思想史上占有极重要的地位。福柯对"性到话语的转变"做了大量论述,认为它的主旨"就是要把经不起繁殖经济检验的性形式从现实中驱逐出去,不允许非繁殖活动的性的存在,排斥不郑重的快感,削减或排除不以繁衍为目的的性行为。 "(福柯,第36页)同性恋倾向正是被排斥的非生殖性性行为中首当其冲的一项。
福柯对西方的性发展史做了深刻的研究,认为西方社会目前对同性恋的拒斥态度并非古而有之, 也非一以贯之,而是近100多年才变得很严重。当今社会的同性恋概念和"变态"概念只有100多年的历史。 同性恋作为一个名词被创造出来晚到19世纪下半叶——直到1869年,德语中的同性恋(homosexualitat)这一术语才在这个意义上被创造出来。由于科学特别是职业神经病学的发展,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同性恋行为被病理化,那些有此类活动的人成为越轨者,堕落者,"倒错者",换言之,直到此时,他们才被称为"同性恋者".
福柯在《性史》一书中花费了最大量篇幅加以论述而且其观点最为新颖和引人注目的,是对希腊人的性观念与现代西方性观念之间巨大差异的发现和阐述。他指出,在希腊社会中的同性恋概念与现代迥然不同。希腊人并没有把对同性的爱与对异性的爱视为对立的事物,视为两种互相掩护的选择,两种根本不同的行为类型。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那种使节欲的、有自制力的人与耽于快乐感享用的人加以区别的东西,比起那使众多最令人向往的快感的种类各不相同的东西,要重要得多。
换言之,在古希腊人那里,节欲与纵欲的区别比起同性恋与异性恋的区别要重要得多。这一点同东方传统有很大相似之处,但同西方现代性观念却十分不同。福柯说,偏爱少男还是偏爱少女,在当时被看作仅仅是性格上的特征而不是两类具有不同性倾向的人的特征;欣赏男童与女人,并不构成将个人加以区分的两种类别范畴;偏爱男风的男子并不认为自己与那些追求女人的男子有所不同;希腊人从不会这样想问题,即一个男子为了去爱另一个男子,可能要具备一种迥然不同的天性;他所需要的与其说是另一种天性, 不如说是另一种风格。(福柯,第353-360页)至于为什么一个被动的同性恋者不是因为他的同性恋倾向而遭否定,而是由于他的被动角色而被否定,其主要原因在于它是一种非常严重的道德或政治上软弱的表现。具体说来, 这一逻辑的原因有三个:其一,罗马是一个雄性十足(macho)的社会;其二,古代社会对男性气质极为崇拜;其三,罗马是一个奴隶制社会,主人在性上占统治地位,因此奴隶实际上处于这样一种地位,即必须认为按主人的命令去做的任何事都没什么可羞耻的。(Veyne,inAriesetal,30-31)
即使在现代西方社会的某些区域文化中,还可以见到古希腊遗风的痕迹,即肛交活动中的插入方可能不被认为是同性恋。 在拉丁人中(如墨西哥人巴西2等)和地中海国家(如希腊,土耳其)文化中尤其如此,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是由某种行为或角色来定义的。勃起和插入行为保持了"主动的"男性气质,因此保持了异性恋的身份,而被插入的男性则被视为"被动的"和女气的,因此是同性恋。
福柯对古希腊人及其性风尚的发掘和阐述的另一角度集中在其美学特征上: "照他们的思维方式来看,人们之所以可能对男人或女人产生欲望,只不过是天性植于人心之中的那种对'美'的人的欲望使然,不管其性别如何。"(福柯,第355页)
像福柯这样从闰学角度来理解同性恋爱欲的观点得到了许多共鸣。例如,莱文森指出,在古希腊人那里,性属于美学领域。也就是说,古希腊人被所有的美的东西所吸引,而不论它属于男性还是属于女性。他们不注重对象的性别,只注意它是美的还是不美的。他们在男女两性之间不加区分,认为没有绝对的界限,没有只吸引此性别不吸引彼性别的东西。因此,在异性恋和同性恋的吸引力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吸引力不以性器官的区别为基础,而是服从于秘密的美学原则。对象可以很容易地从男性转到女性,在性角色认同上可以认为是中性的。(莱文森,第43-44页)
其实, 弗洛伊德也表达过类似思想,他曾指出:"古代与现代情欲生活的差别中最为惊人的是:古人看重本能本身,而我们太强调对象的重要性。古人视本能为万有之源,甚至不惜因而提升低级的性对象;我们则蔑视本能的活动本身,只有面对美好的对象时,我们才能纵容其活动。"(弗洛伊德,第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