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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官与权力.6

作者:净素道人 当前章节:12889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5:01

市委要钱一句话,政府要钱自己拿,人大要钱就立法,政协要钱跑烂胯。

7.14 关于纪委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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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是在一种秘密状态下成立的,起初党员之间基本上是单线联系。在这种状态下,党内监督不可能形成一种制度;后来党内监督逐渐制度化了,但因为缺乏透明度,所以常常流于形式。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党内腐败 越来越严重的现象,党中央已经认识到如果不有效竭制党内的腐败现象,社会其他领域的腐败也不会好转。

在这种形式下,加强党内监督和增强纪委的作用,扩大纪委的权力,就成为必然。纪委的改革是在其他政治改革没有跟上的情况下进行的,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改革,增强纪委的反腐败功能是一个比较易行的路径。中央集权有很多种形式,监督的集权是其中的一种。

改革期间腐败行为增长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有大量的权力从中央下放到了地方,然而在分权的同时,又未能针对这些下放的权力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体制。这使很多官员不但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权力,而且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也有了相当大的自由度;两者的结合,就使其能够相对方便地以权谋私;把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中央在前期的反腐败实践中发现,纪检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潜力,纪委的权力不是太大而是太小,所以有必要通过调整工作体制来提高其权威性。

政党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所以应该强调权力制衡,专制是对政党制度的一种异化。宪法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又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而且党与政府在体制上没有分开,使得党的各级机关实际上在社会的很多公共领域行使权力,党的机关进行重大决策,参与公共管理,有些机关还直接履行管理职责。这些情况的结果是给人以“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因此,“共产党高于法律,党不受法律的约束”的认识。

按照宪法的规定,“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然如此,对中国共产党言,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不是一个问题,问题只是共产党怎样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是共产党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或者是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实现形式。但实际情况是:谁也不能向法律起诉共产党,要起诉也只能起诉某一级政府。而且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没有关于共产党犯错误的条款。既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共产党承担法律责任岂不是一句空话。

按照法律规定,纪委等党的机构并无行政执法权,因此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但实际上,类似纪检委这样的党的机构,拥有很大的权力,但他们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纪检委这样的党的机构没有法律上的人格,他们就会游离于法律之外;而脱离法律规范的监督,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就是公共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要做到依法治国,就不能有“法外特权”和“法外机关”的存在。但现实是党的机构游离于法律之外,尤其是地方性的党的机构脱离法律行使公共权力,导致滥用权力并造成腐败,使党的执政根基受到威胁,而百姓还不能告他。

于是,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党的机构犯了错误,难道连法律都没有能力来解决?如果党的纪检监察机关腐败了,谁来监督它们?在现行监督体制中,对纪检委等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般由本级党委和上级纪检委监督管理,特殊情况可以越级到中央纪检委监督管理。邓小平说:反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监督监督者最终要靠法制。纪检委等党的机构,行使权力时承担法律责任是对它的最好监督。洛阳教师状告纪检委这一小小个案触动了中国的“最大问题”。使得“党的机构”与“法制”之间关系的社会性沉默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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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成为法律和党内规章授权纪检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应用这一措施,纪检和监察部门查处了一大批案件,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而“双规”的威慑力,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来自其超常规性。“双规”的调查不同于检察机关的询问和调查,更不同于法院的公开审理。比如在“双规”期间,被调查对象不得于外界联系,也不能聘请律师,不能查阅案卷。因此他不了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中哪些已经被调查者掌握了解,自己的哪些同伙已经反戈一击。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被调查对象处于一种劣势地位,而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双规”制度的超常规性,也体现在期限方面。相关规章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双规”的期限是由相关调查组和其主管机关自行掌握的,而没有硬性规定。也因此,“双规”成为党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

这些超常规性,是“双规”的特殊力量所在,但是,近年来,执政党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双规”的超常规性,与法治是有一定的不协调之处的。比如,按照法治原则,除了司法机构之外,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剥夺个人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要限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双规”同样是限制了个人的人身自由,但其限制性权力却不是来自司法机关的授权。

作为一种有效的反腐败工具,“双规”制度可能无法全盘废止,但有关部门需要按照法治原则对其进行改进,使其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同时,按照法治原则,“双规”的适用范围、对象也应该越来越小,适用频率越来越低。在一个法治社会,腐败行为及官员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由普通司法机关、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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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是党组织内部的一种“家法”,“双规”不是一种在法律中规定的司法程序,它存在的依据是党的条例。就党内规定而言,没有任何级别的党员也可以被 “双规”;在实践中,有一定级别的党内高官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通常都先由纪委出面调查,并使用“双规”这种调查手段。

“双规”一般是以纪委的名义,它是一种党内调查手段 ,适用对象是党员;“两指”是以监察机关的名义,是一种行政调查手段,适用于所有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不论党员还是非党员),不过在实践中,一般只对非党员进行“两指”,党员一般都适用“双规”。“双规”手续简便,又不象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法定的时间限制。因此被认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调查手段。纪检委通过 “双规”等手段把问题调查清楚了,再进入司法程序。

“双规”很厉害,嫌疑人逮捕以后还可以会见律师,但被“双规”者没有这个权利;如果被判有罪,“双规”和不计入刑期。法学界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双规”就是变相拘禁。“双规”缺少法律依据,但在特别情况下有其必要性。

从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来看,“双规”措施确有一定的必要性。官员是特殊的职业,他们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自动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如果确有证据表明公职人员有以权谋私的行为,那么通过采取“双规”尽快查请问题,能够防止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如果不是大胆而坚决地行使“双规”等措施,一些严重腐败案件很难突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也很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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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有这样几种种权力:一是有发现问题提出警告的权力;二是有立案查处问题的权力,对涉及同级党委委员的问题有“初核权”,并报上级党委。但有关专家称,这一权力由于现实中的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而几乎无法实施;三是对下级干部问题的“初核权”、立案权及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权;四是对单位问题有建议权;五是在一些专项治理中的权力。

纪委的立案权和处分权如同脏躁症部门的提名权一样,是最大的权力,也是地方大小干部最为小心的权力。各地纪委建立了一套形式完整的纪检网络,负责收集大小官员不良不法行为的相关信息,官员有无猫腻,并掌握着绝大多数党员干部的升降予夺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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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系到现行体制成败的关键问题:现在对党政权力的监督主要依靠体制内的监督机构,如果监督机构本身也腐败了,把监督权力当作以权谋私的资本怎么办?

审计、公安、检察部门都无法监督纪委——当监督机构本身腐化时,权力监督就出现真空。这种体制下游的真空很快会蔓延到上游,使对权力上游的监督形同虚设,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如果再设置新的监督机构对原来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新机构也可能腐化,又需要增加新的监督机构。如此延伸下去,需要增设的机构将无穷尽。这种链条每延伸一环,监督效力就减弱一分,成本却增大一分,最后将演变成监督效力衰减到徒有其形,权力腐败横行无忌,监督成本却扩大到全社会难以负荷,引发各种危机。

因此,要解决对监督机构的监督问题,不能遵循在体制内增设机构的思路。当下,中央的办法是让纪委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与制衡,所以虽然中央在加强对纪委的垂直领导,却始终未同意对纪委实行垂直管理——如果纪委摆脱了同级党委,只服从上级纪委的领导,由于山高皇帝远,拥有超越现行法律程序的“双规”之权的纪委很可能成为最不受 限制的特权部门。

但这种“党委管纪委”的体制虽然避免了纪委成为绝对强势,却也导致了纪委监督能力的弱化——如果腐败与党委领导成员有关,作为下级机构,纪委很难起到监督作用;进行利益交换才是符合切身利益的选择。体制内权力的互相制衡,其结果往往不是如设计者所希望的那样走向相互监督,而是演变成利益的相互交换。

要走出“体制内权力制衡变利益勾结”的怪圈,只能从体制外寻求突破。国内一些城市有效的交通管理方式似乎为此提供了成功示范。交通管理权力在交警,为防止交警滥用权力或者运用权力不当,设立了交通督察,专门监督交警的执法行为;但督察也有可能滥用权力或者腐败,如果再遵循原来的途径增设“督察之督察”显然已不可取,于是一些地方辅之以交通台监督,将监督权力交给广大司机与市民。

因此,对权力实施监督的已经不仅仅是被权力所管理的对象,同时还有在旁边倾听、观看、暂时还没有发出声音的交通台的无数听众和观众。这种公共参与的压力,才是监督生效的最终动力。

这种交通台模式完全可以引入普遍的公共权力监督中。如果对权力的监督能够公开、透明进行,而不仅仅是在狭小的圈子内暗箱操作;如果民众有公开表达、反映的渠道,那么权力及其监督机构就被置于无数双眼睛的监督之下。这种公众普遍参与的监督远比“少数人监督少数人”的体制内监督有效,因为在这里,监督者是无法被收买。也不会腐败,因此不需要再延伸监督的链条。这样的监督机构才是真正建立在磐石上而不是沙滩上。

更重要的是,这种允许公众参加的互动式只会对官员的滥用权力和权力运用不当构成压力,而不会防碍权力正常的自上而下行使。比之西方的竞选与言论自由模式,交通台模式自下而上的方式与力度更适合中国国情,可以与现行体制实现无缝对接,在制衡权力的同时却不用担心撼动现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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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句名言:“物质的力量只有靠物质的力量才能摧毁”。将此话套用到权力问题上就是:“权力只有靠权力来管束”。权力,靠没有权力的人是管不住的;大权力靠小权力也是管不住的;只有权力才能管住权力,更准确地说,只有大过、超过某种权力的权力才能管住这某种权力。

这些年,社会各方面都在大力提倡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效力如何暂且不说;实事求是地说,群众监督的效力却微乎其微。这并不是群众不想监督,不行使监督的责任,而是群众赤手空“权”,被监督者根本不理会这种监督。所以,真正的监督只能是上级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

7.15 关于学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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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科举制度以前的选拔官员的方式,当局者的随意性很大,常常着眼于当前利益。科举制则是常态社会发展的先进选人制度,突破了门第的限制,一切以知识为标准,使统治层知识化,同时增加了民众与上层的亲和力。

科举制度最重要的特点在于:一、投牒自应,读书人不论其出身、地位、财产如何,均可自行报名参加考试;二、考试定期举行,不必等候皇帝下达诏书;三、考试严格,录取与否完全取决于考试文章的优劣。

1905年中国废除了封建的科举制度,兴新学,在短短一代人的时间里,现代大学群及其学术体系从无到有,创造过世界教育史上的奇迹。这一奇迹的产生,得力于一系列政教分离、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就是“教授治教”,而不是“官员治校”。

但是,1957年以后,“官本位”泛滥成灾,出现一种奇怪的体制:领导的不负责,负责的不领导。绝大多数高校都采取的是“院系领导班子”的模式;现在一些学校改革,要成立“教授委员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拥有决策权。但令人担心的是,经过多年“官本位”对学术职称的侵蚀,各“院系领导班子”已经成为“教授班子”,很难找到没有教授职称的行政领导,会不会将“院系领导班子”直接翻牌为“教授委员会”?

1985年以后,中国的学校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校长拥有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掌管学校的教学、经济、财务、人事大权,校长权力空前膨胀。这种没有约束没有监督的校长权力带来了严重弊端;把“校长制”变成了“家长制”。

要防止“校长负责制”变成“校长专权制”,就要对校长的权力进行制约。权力制约的关键在于权力的授予或权力的来源问题。谁授权就对谁负责;现在的学校校长是由教育主管部门任命的,在这种情况下,校长负责制就变成了对教育局负责制了。

我们的大学其实更象衙门,不象学校。一级学科种种名堂都要评,而且都由教育行政部门来主导。还有没完没了的评估、评比,明明知道下面的大学都在造假应付,但却评估依旧,甚至发现了造假的证据,也当没看见。上面要的只是自上而下的“评”,只有年年“评”,才可以逼迫大学“跑步前进”,确保大学成为大衙门下面的下衙门。

说大学衙门化生存,不仅是因为它拥有全套的党政部门,从纪检委到宣传部,从统战部到工青妇,也不仅仅是因为它所特有的业务机关,诸如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权力特别大,无时无日不发忘发指令派人员指导监督、或者说折腾着教师。即使是作为基本教学单位的院系,也已经衙门化了。

衣分五色,食分九等,从来就是衙门的表象。每年职称评定,学院都要组成一个职称评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成员,每年都有变化。委员是怎么产生的?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院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就是院长和副院长。如果有人要问,为什么职称评定委员会不由学术委员会来确定?院长会告诉你说,因为职称评定不仅仅是个学术问题。所谓的学术委员会也是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

有人说,大学里已经出现了上级皇帝化,下级奴才化的现象。大学里开会,哪怕是学术性的会议,也要按级别说话,小人物如果抢了话头,大家都会对你侧目而视。教师们甘为奴才,也有自身的不得已,现在大学的领导,说是有生死予夺之权可能有点过分,但普通教师收入高低、职称评定,基本上是领导说了算。体制内的所有资源,全掌握在领导的手里,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领导可以给你所有的好处,也可以让你什么都没有份。学校和学院的领导,绝大多数都有教授的头衔,有自己的专业,但无论什么专业的领导,对于中国古代的权术,都无师自通,不仅懂得借刀杀人,懂得分而治之,更懂得维护自己的权位。在上级面前,领导永远都是温柔可亲的样子,但对下级的时候,则会有金刚怒目、厉声呵斥的威风。在这样的衙门里,听话是最重要的美德,教师如果既有学术水平又听话,当然最好;如果没有学术,只听话,也行;如果有学术但不听话,哪怕你水平再高,也不行。

既然大学象衙门,学生象什么?大学里的学生,更象是交粮纳税的百姓,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本质上,衙门是管不好课程质量的,要管的话,也是越程序化、教条化越好。

现在我国的大学热衷“傍大官”。他们认为高校最宝贵的教育资源,不在于有多少专家学者,而在于有多少高官大员;在于校长的行政级别。级别高当然学问高,政治家必然是教育家。这是中国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的表现。

在一个准权力社会,权力的渗透、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无所不至——校园,尤其是行政级别很高的大学校园,那里的官员之多、官气之浓、官僚作风之严重,恐怕与真正的官场相比也有过之而无不及。校园里如果沾染上很浓厚的官场习气,不问学问高低,那就不仅仅是变味,而简直就变成了衙门。

一位高校领导私下透露,他至少有50%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处理关系、揣摩上级领导意图上,做事情如果不符合领导的心意,花再多的功夫也是白费。很自然,不能与领导有不同的意见,即使决策明显有误,大家也会想方设法粉饰太平,除非这个领导被“双规”,大家才会一致声讨他的种种错误。

对上级要小心谨慎,对下级也不能掉以轻心:说不定哪一个下级与某个上级关系非同一般,或者就是某某上级安插下来的。所以既不敢让上级不高兴,也不能让下级不高兴。他们一不高兴就会告状、就会折腾、就会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而对今天的任何一个官来说,稳定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

官场这种严格的等级制度,能让学校的官员活得十分精彩,但官场的那张编制精细的网络,却又会使他们活得很累。

如何平衡学术自治、学术自由与行政权力,成为大学及整个社会所要应付的一个重要问题。

历史上,中国的大学本身就基本上是由政府利用权力创设的,尽管其程度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除了一些例外时期之外,外部的行政权力一直保持着对大学的控制。目前大学校长按照行政级别进行管理,大学校长实行任期制,就是一个象征。因为只有行政官员才需要任期安排。

这种行政权力也向大学内部延伸。大学的整个管理体系是按照行政原则建立起来的,庞大的行政官员群体支配着大学,校内所有教学单位和教职员工按行政原则被安排在不同的等级之中。我国高校的组织结构或原来的校系教研室,或现在的“升级版”校院系,在严格意义上并不是一种学术组织,而是一种教学行政管理组织。相对行政权力,学术自治在校和院系两级都无法实现。大学对学生的管理也是行政化的,大学、院系、教师代表国家对学生进行管理,基本上不存在学生自治。

这种行政化严重地抑制了大学学术生态的健康发育,当代大学种种为人诟病的现象,都与行政化有直接、间接的关联。比如,大学行政化使大学缺少体现自己本质和宗旨的理念和精神,主要以行政官员的好恶为取向,追求一种扭曲的政绩最大化,各个大学热衷于追求那些能够被外部的行政体系看到并且认可的政绩。正是在这样的心态下,从90年代开始,出现了大规模的高校合并、调整风潮,各个大学竞相攀比规模;随后各大学又掀起建新校区的高潮。

凡此种种表明,大学行政化必须予以改变。归根到底,大学是一个教育机构,是一个学术机构,大学承担着教化国民、延续本民族及人类文明、知识、价值的重大使命。而历史已经证明,这个使命是行政权力无法承担的;相反,有能力承担这个使命的,是享有充分学术自由的学术共同体。大学不可能没有行政管理,但这种行政权力不能喧宾夺主,在大学中,行政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且以服务于学术创造为其基本目标。

近年来,高考作憋是年年发生,腐败渗入教育领域。专家认为,从深层次上讲,至上而下的高考集体作憋是官场腐败发展到相当程度的衍生物。导致素质教育和应试考试两张皮。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整个社会将形成扭曲的价值观。

“考试看孩子的,挑学校看家长的。”在越过各地高考最低录取线后,家庭背景各自不同的考生们,不由自主地陷入一个由学校、招生办、家长组成的招生黑幕中。“机动名额”、“定向招生”、“自主招生”等一些招生录取政策,最容易被学校工作人员钻空子。

在高校招生环节还存在一些监管不到位的暗箱操作,比如:个别保送生资格成了权钱交易的工具;由于定向就业招生可以在学校调档线下20分以内、当批录取分数线上录取,一些人就借机向考生收取所谓的“定向费”,有的高达数万元之多;又如调档阶段,有的考生家长通过关系将其考号告诉招生老师,只要这个考生被提档,招生老师就有权将其录取。

过去高等学校的考试招生和录取工作基本上是非市场运作机制,分数是一个人能否上大学的决定因素。可现在,选择学校等只在民办学校或者其他领域进行的一些市场化做法,越来越多地渗透到高校的招生范畴中。在招生工作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招生指标很容易成为敛财工具。问题在于,现在市场已经有了,但规则没有形成,于是就有人钻空子来牟取私利。

在一般人的印象里,类似发生在招生领域中的腐败事件,只是近年来才有的新鲜事物;而实际上,招生领域从来就不比其他领域“清白”。其中的腐败现象早已存在,只不过受贿形式一般比较隐蔽,不一定是现金交易罢了,可称之为“隐性腐败”。这种腐败行为往往不为人们注意,招生工作是一项“肥差”,这已经成了高校人所共知的秘密。

很多家长明知孩子的高考成绩已经达到了录取分数线,却总是觉得没送钱不放心,给了钱才安心。原因在于:招生人员实际掌握着在录取分数线(提档线)以上挑选新生、调配专业方向的权力。如果这些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便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权力基础。

在中国,教师是一个道德色彩极为浓厚的特殊人群,社会对他们的评价体系很大程度上构建在道德的框架内。而由于当前几乎没有什么专门用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的法律。所以当一些教师将道德赋予他们的权力无限滥用时,社会似乎还没有心理准备。

在师生关系中,教师因其年龄、学识、地位、经历,一般总是处于强势力地位,是握有权力的一方;而学生则处于弱势。

由于对教师的权力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和科学界定,在中国的一些校园里,教师的权力正在出现异化和滥用的苗头。在这种背景下,一旦权力和学生之间形成互惠互利的供需关系,我们的教育功能就会变质。

教育部实行的将全国高校招生名额分配到各省的做法,沿用的是司马光“逐路取士”的思路。这个思路本身就有问题,它暗含的一个前提是:通过“计划”,官方就可以公平、公正、高效地配置高等教育资源。显然,这是官本位社会、计划体制下的思维。 “计划”中的公正是官方一相情愿的产物,而社会实践中的公正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后者比前者拥有更高的智慧和技术含量。更重要的是,人的各项权利——包括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都是天赋的,而不是“官赋”的。天赋的平等从来就只是机会的平等,而“官赋”的平等往往是以结果平等来取带机会平等。无视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差异,这种做法看似高明,实际是对社会公正的最大伤害。

据报道,教育部说:为了遏制教育乱收费,二十年间制定颁发了三百份文件。教育腐败以“乱收费”居首,百姓痛恨也集中于“乱收费”。不过它绝对不是绝症而无药可治,难就难在明明知道病根所在,却不敢痛下决心铲除病根。这不是怕痛的问题,还有更大的难言之隐。每种社会存在都不是孤立现象,每种腐败都彼此互动共存,从而形成社会腐败的“并发症”。

东方是“羊”的教育,培养的是逆来顺受的人;西方是“狼”的教育,培养的是个性张扬的人。

一个社会必须向尽可能多的人公平地开放机会,而考试就是在社会资源稀缺的情况下,确保公平的最好办法。

大学生失业,不能不回到社会底层,这种现象如果成为普遍现象,就很危险,就可能威胁到社会稳定。

蔡元培先生认为:政党是要制造一种特别的群性,抹杀个性。教育是求远效的;政党的政策是求近功的。大学为纯粹研究学问之机关,不可视为养成资格之所。学者当有研究学问之兴趣,尤当养成学问家之人格。

7.16 有关权力的其他一些理论

美国的凯特。米丽特把“政治的精髓”定义为权力。

米歇尔。福柯是一位博大精深的后现代思想家。他突破了传统哲学关于权力的论述,他以一种动态的、去中心的、不稳定的权力描述,取代了固定的、实体的权力概念。中国人民大学博士黄华在《权力、身体与自我》一书中对福柯的权力理论作了介绍和阐述。

权力理论在福柯的学术生涯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也是福柯为当代思想界提供的最有价值的方法论。福柯动态的、多元的权力观念,突破了传统哲学中单一的、压制性的权力观念。他一直从事着权力理论建构,由权力的微观物理学分析,到通过生命权力与国家权力等宏观权力形式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权力分析模式。

按照福柯的说法,权力是各种力量关系的集合。“(权力)是各种力的关系在它们所运作及构成它们自身的组织的领域里所展现的多样性;(权力)是一个过程,经由不断的斗争与对立、转化、加强或倒置力的关系;(权力)是这些力的关系在彼此之间找到的支持,于是形成一个锁链或一个系统,或是相反的,是(这些力的关系)的歧义与矛盾,使得它们彼此孤立;最后,(权力)是这些力的关系可凭借而产生效用的策略,使它们。。。。。。可以显现在国家机器中、法律形成过程以及各种社会霸权中。”

在福柯看来,权力不是获得的或分享的某个东西,也不是我们保护或回避的某个东西,它从无数的角度出发,在各种不平等、变动关系的相互作用下运作;权力无所不在,它来自各处,能够在任何时间、地点产生;权力不是一种制度,不是一个结构,也不是某些人天生就有的某种力量,它是人们对既定社会中“复杂的策略性处境”的一个称呼。

这样,与传统权力观将权力看作一种实体,或某种可以被某些人或某些团体占有的观点相反,福柯强调权力是一种关系,一种内在相互作用的关系。

福柯视权力为关系而非实体,主张权力关系论,抛弃权力占有论,这使他超越了西方古典政治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的权力理论。在西方古典政治理论中,权力被看作是可以交换的商品,始终与法律和合法性密切联系在一起。在马克思那里,尽管权力被看作是一种内在关系,但关于权力的相互作用方面一直被忽视。因为与权力机制对人的实际影响相比,马克思主义者更着迷于经济结构中所谓的权力“终极原因”。福柯的权力关系说虽然建立在马克思学说的基础上,但他显然认为权力关系远不止于经济关系,不能将权力关系还原为经济关系。

既然权力是彼此联系、对立的力量关系的总合,包括这些不同力量抗争、转化的过程,那么这种权力关系是动态的、不稳定的。福柯纠正了通常存在的对权力的误解,人们常常把权力与压抑、控制联系在一起,而不太重视权力承受者的反抗。正是由于反抗的存在,使得权力关系经常处于公开冲突的状态,这种不稳定体现在权力拥有者和被支配者之间每时每刻存在的对抗。一方面,这种关系的对权力拥有者的限制,权力拥有者希望用暴力关系代替这种对抗的权力关系;另一方面,只要权力关系存在,权力的被支配者就有反抗、造反的可能。权力的流动关系,通过法律、监狱、军队以及各种主流团体和机构之间的协调、竞争等方式表现出来,成为社会改革和各种政治力量变化的一种动力来源。

福柯的权力概念是对传统权力概念的解构,他对历史的结果、理论化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使之成为解构宏大叙述的一个有效武器。

福柯没有将自己对权力的研究仅仅停留在考察权力拥有者是如何使用权力的,或者权力承受者对权力拥有者的反作用,而是将考察重点放在权力机制的运作上。权力机制决定了权力拥有者和权力承受者,并以不同方式造就了他们。人们研究权力时,不仅要关注权力主体的双方,而且更要关注他们与权力机制的关系。

对福柯而言,现代权力与古典权力不同,它是局部的、持续的、生产性的。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特征是权力所处环境发生变化的必然结果。

权力从制造痛苦的肉体惩罚,到以一种更隐蔽的方式对身体进行限制,由此产生一种“权力的微观物理学”。福柯就这种微观的权力研究提出了几种假设。

首先,权力的这种运作方式不应被看作一种所有权,而应被视为一种战略。这是一种被行使而不是被占有的权力,它不是统治者的特权,而是由被统治者的位置所展示的、有时加以扩大的效应。

其次,这种权力在实施时,不仅成为强加给无权者的义务和禁锢,而且通过他们得到传播,在遭遇反抗时,便加大对无权者的压制。这意味着,这些权力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它们不是固定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也不固定在阶级的分界处,它们在个人、身体、行为的层面复制出一般的法律和政策形式;尽管存在着某种连续性,但它们之间没有相似性,没有同源性,只有机制的特殊性。

最后,权力的这些关系不是单向的,它们确定了无数撞击点,每一点都可能发生冲突、斗争,甚至是暂时的权力关系颠覆,当然这种局部的颠覆,对于整个关系网络而言是微不足道的。

福柯还对现代权力运作的特点进行了总结。

首先,权力关系不在其他形式的关系之外,如经济过程、认识关系和性关系,而是在于这些关系中;权力不仅具有禁止的一面,还有产生性的一面,这集中体现在权力与知识的关系中。

其次,权力来自下面。福柯认为,现代权力不是自上而下加强的,而是自下而上以局部的、零星的方式发展起来的。所谓“宏大的权力”(如国家权力)都是建立在这些权力的微观运作之上的。

第三,权力运作的意向性和非主观性。权力有一系列的对象和目标,带有明显的意向性,但人们不用再寻找权力背后确定的个人、阶层或者某个集团,也不能再把权力的结果归结为人为操纵的后果。权力的运作体现为各种策略在有限层面上的运作,它们互相连接、相互激发和推广,它们彼此支持、互为条件,勾勒出整体的机制。现代权力不在与人的意志联系在一起,而是更多地依赖权力机制的自行运作。权力这张大网编制得越来越细密,几乎没有缝隙,现代人正生活在这张大网中,被重重束缚所包围。

第四,权力内部不可忽视的抵抗力量。哪里有权力,那里就有抵抗。权力只有依靠大量的抵抗点才能存在:后者在权力关系中起着对手、靶子、支点、把手的作用。这些抵抗点在权力网络中到处都有。它们是权力关系的另一极,是权力关系不可消除的对立面。因此,它的分布方式是不规则的:抵抗的各个点、结、中心以强度不等的方式散步在时间和空间中。权力内部压迫和抵抗共存,并相互作用。

权力的威严主要体现在对他人生命的控制和管理上。长期以来,最高的权力就是掌握着对他人的生杀大权,这种权力源于古老的父权,罗马家庭的父亲掌握着子女和奴隶的生死大权,它是绝对的,是捍卫权力者尊严的一种保障。然而,西方从古典时期经历了一次权力机制变化,“占有”某种实体(如东西、时间、肉体和生命)不再是权力的主要形式,而仅仅是具有煽动、控制、监督其所辖力量作用的一个部件,权力嬗变成一个旨在生产各种力量并组织、协调这些力量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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