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现代文学 > 《官场文化与潜规则(又名:道破天机)》作者:净素道人【完结】 > 官场文化与潜规则.txt

第十二章 官与腐败.3

作者:净素道人 当前章节:15479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5:01

宏观上,社会调控体系或者说政府仍然具有压倒性权力;微观上,已经开启的市场是一种无规则可言的畸形市场,其后果之一就是出现“官倒”。

在旧体制模式下,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分配资源,所有企业和经济活动全都是政府活动,公务人员直接组织经济活动,也就是说,公务人员具有双重人格:政治人格和经济人格合一。这种体制模式运转的结果,就是公共权力扩展到最大限度。最大限度的权力,很容易成为最大限度腐败的可能条件。

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政经分开,但在产权关系和利益主体无以明确的前提下,政经实际上是无法真正脱钩的。至于分权,也即中央各部门管理企业的权力下放到企业所在的各省市政府,只是由“条条管理”变成“块块管理”,其行政管理的实质并无变化。行政系统对经济仍具有压倒性的影响,价值的分配权仍然一如既往几乎全部集中在社会调控体系手中;同时,短缺也依然无处不显示出它的存在。

事情的另一端却出现了极大的变化。致富目标确定了,致富手段却不充分;市场出现了,市场规则却几乎没有。企业获得了一些自主权,却又无法真正按价值规律行事,其生存和经营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靠行政系统给它了多少恩惠;而公共权力运用上的某种随意性蒙上了“自主权”这一迷人的外衣后,非公共运用的可能就急剧增大。

价格双轨制忽略了行政权力对经济仍然有绝对影响这一决定性因素,忽略了社会调控体系本身的垄断赋予了各个职位权力的垄断性,忽略了为私利而非公共地运用公共权力者的能量和胆量。双轨制是企图糅合计划与市场这两种性质不一的东西而又未成功的表现。它之所以成为问题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它的双轨并行,而在于两种规则都不明确、不规范。

社会宏观调控体系中的权力运用本来就有某种可随意性。中央所制定的政策,由于中国如此之大,各地的情况是如此的不同,所以只能是原则性的,有待于“和具体情况相结合”,这里面也就存在某种可随意性。上述两种可随意性构成了旧体制权力运用上的不规范。新体制由于不成熟也当然地不规范。这两种不规范结合在一起,就出现了“用话用足政策”的提法和做法。腐败也就不可避免。

从法律角度看,贪污受贿达到一定的数量后就构成犯罪;从社会学角度看,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无论数量,无论以权谋私的私利多么微小,都意味着社会价值的不公平分配(公平分配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按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绝对公正的分配是不存在的,现实世界能做到的只可能是尽量公正的分配。社会价值的不公正分配可以源自两个方面:公务人员的道德沦丧和体制的结构性弊端。前者是贪污受贿分子的主观原因,后者是他们得逞的客观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体制的结构性弊端,指的是体制设计上和程序上的不合理,这些不合理性在一定的条件下会成为腐败的促成因素。

体制也是一种文化,体制的运转就是文化传播的过程。体制的文化作用的影响,远比结构方面的影响绵长而深邃。而且,由于是深层次的影响,往往被直观式浅层思维排斥在考虑范围之外。事实上,体制文化作用的影响,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腐败的促成因素,但其间的机制比较隐蔽和曲折。

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在现阶段,是由国家代表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并由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社会调控体系负责一切社会价值、社会利益的分配。在公有制下,国家是关键,国家至高无上,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以国家的名义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其理由之正当和充分是不容置疑的。这一点已经深入到当代每一个大陆中国人的心里;特别是干部们,由于他们是代表着国家在行使权力,上述的几点已经渗透到他们的潜意识里。

当具体到每一个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干部身上时,情况就出现了差别。有的干部不知不觉地在潜意识里将“以国家的名义”和“以某一集体的名义”等同起来,或者说用后者替换了前者。他们的推理过程很符合逻辑:我要对国家负责,但具体地说,就是对我所担任职务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而我所担任职务的部门或者单位,说到底是国家的,我这个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既然如此,以部门或者单位的名义也就是以国家的名义。这就是“只要以公家的名义,什么事都干得”。

文化与法律在这里发生了冲突。应该遵循文化的律令,还是遵守法律?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一般地说,文化的力量远比法律的力量强大。

从“为公”的越轨到为私的越轨只有半步之差。最能体现这一点的,也许莫过于“小金库”。小金库是多种矛盾的产物。

从社会调控体系看来,企业的一切全都按计划安排得妥妥帖帖,根本没有必要另外掌握什么机动钱款;但在企业看来,小金库可用于行贿、可用于种种不可告人的去处。从理论上说,企业的一切经济行为不只被事先安排好,而且处于严密的监督之下。但实际上,“宏观控制,微观搞活”后,企业却有大量的“小动作”可搞,小金库也就自然受到欢迎。

王亚南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说:“历史家昌言中国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廉吏循吏在历史上之被重视与崇敬,乃说明这类人物该是如何的希罕。历代对于贪官污吏所定法律之严酷,更说明这类人物该是如何的多。”

中国封建官吏贪污受贿的手法,主要是五种:恃权勒索、克扣军饷、贪污所征收的赋税、监守自盗国库、利用国家财政支出之机假公济私。

封建专制和官本位下的封建官吏,只有“父母官”的观念而没有“公仆”观念,是“为民做主”而不是“代表人民”。这是他们鱼肉百姓的原因之一。然而奇怪的是,中国以道德为立国之本,用儒家学说为基础的礼治秩序规范着一切人的一举一动,而整个道德规范里是没有一条允许官吏贪污受贿的,那又何以会形成如此众多的官吏贪污受贿呢?

问题就出在以道德为立国之本上。道德是人类社会极重要的支柱之一,但绝对办事唯一的支柱,也不是最有力的支柱。没有科学与理性、民主与法制等等来济道德之穷,以道德立国就演化为泛道德主义,其特征是:不只牵涉到他人利益的社会性行为它要管,连私生活甚至个人内心里的自然欲念它也要管——而且管得非常严格。要求过高,紧张过度,泛道德化反成为非道德化。经验证明,迫使人们去做他们做不到的或不愿意做的事情,结果必然造就虚伪。

虚伪造就了中国封建官吏的双重人格:一方面信誓旦旦,为国家、为君主万死不辞;另一方面则为了个人利益哪管国家兴亡。于是,出现了“满口仁义道德,行事男盗女娼”这一司空见惯的历史现象。道德在多大程度上沦为谋取名利的工具,也就在多大程度上失去了对人之行为的约束力。

在人治社会里,道德也即个人良心是社会最后的一道防线,此防线一旦崩溃,中国封建官吏就在贪污受贿的路上越滑越远。大家背地里都奉行另一套,最高统治者也只能眼开眼闭。既然权力在握,而且这种权力不受约束和监督,在一般情形下也不会遭遇到反抗,谋取私利最简便、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把为其“作主”的人民当作鱼肉的对象,“做官”与“发财”也就联系到一起了。最终导致了社会学家称为“系统化贪污”的现象,也即某一组织内部的全体或者绝大多数成员都在进行有计划有预谋有一定规律的贪污。

中国人传统地把当官看得很重要,有理由说是因为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伦理政治学说,也有理由说是因为科举制鼓励人们“以学干禄”,热衷于仕途。但更深层的原因,则是长期的官僚政治给予做官的、准备做官的、乃至已经退出官场的人以种种社会经济实利,或种种虽无明文确定但却十分实在的特权。这些实利和特权,从消极意义上说是为了保护财产;而从积极意义上说,则是为了增大财产。

封建社会官吏往往利用职务关系、亲属关系和地域关系营私舞弊,贪脏枉法,严重侵蚀着国家政权的肌体。官吏贪污的手段大多系收受贿赂和利用制度的漏洞为主。

金钱地位的提高也冲淡了传统的人际关系,人际交往中的功利主义色彩增强,人们不再单凭血缘关系和情感来确定亲疏远近,而是“渐加以货币,遂至视多寡为厚薄”。

清朝政治腐败的实质是官僚集团与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官吏的侵贪是对儒家君臣大义观的彻底否定,反侵贪则是对封建帝王为维持其统治与官僚财富分配而展开的利益冲突。

封建社会的官僚政治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制度和传统,官僚政治与官吏侵贪是一对孪生兄弟,中国封建社会历代都实行官僚政治制度,这就决定了各代官吏侵贪从形式到内容都具有很大的共性。

封建官僚政治制度的特点是重人治轻法治,法作为对人民压迫的工具,而对官僚统治集团只是一种摆设,实质上是君主控制、驾驭下属的工具。重人治而忽视法治,只能加重吏治的腐败。

从政治的台阶或官僚的台阶往下看,越往底层腐败行为越频繁,下级官员比上级官员更具腐化性;和生活的混乱、集团之间缺乏稳定的关系、没有公认的权威模式,都是滋生敷衍腐化的“温床”。

由于对官吏的权力没有形成外部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官员漠视民间舆论已经成为一种文化。在这种社会制度中,以任何手段防止贪污腐败的努力都是徒劳的。尤其是以对人类社会文明的反动和倒退的手段防止贪污腐败,更突出地反映出了封建社会晚期专制统治本身的腐朽和没落。

大权可以大贪,小权可以小贪,哪里有权,哪里就会有贪。大贪带动和刺激了小贪,小贪又培养和保护了大贪。小贪是大贪的基础,也是大贪的土壤。要减少和杜绝大贪,就必须从整治小贪着手。放任今天的小贪,明天就必然出现更多的大贪。

对统治者容忍贪污有一段精辟的论述:自古以来贪污是中国官场上永恒的“风景线”,原因就在于鼓励、刺激贪污的吏治是千古不变的。贪污是维持大一统中央集权的必要机制。对于统治者来说,它的作用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让所有的官吏都有把柄可抓,促其服服帖帖,惟命是从;转移老百姓对最高统治者的怨恨,让老百姓把怨恨都撒在“贪官污吏”身上;让所有的官吏都死心塌地踏上最高统治者的战船,同舟共济。具体的鼓励、刺激贪污的办法就是低薪、宽刑和纵容。

柏杨说:中国专制体制下的帝王,是世界上危险感最大的人。对野心家的恐惧心理,助长了一种对中国伤害最大的贪污罪行。贪污在中国数千年不能绝迹,而在大黑暗时代尤其无孔不入,原因之一就是帝王有意培养它,当愤怒的人群纷纷控告某一有权人物的贪污时,帝王往往暗自高兴,认为手握大权的人一旦把注意力用在贪污上,他就再不会有坐金銮殿那种野心了。专制体制是贪官污吏的根源,专制体制不除,贪污现象便不会灭绝。



12.6 关于行贿问题



在每一起贿赂腐败案件中,正是行贿者与受贿者的紧密结合,才上演了一出权力与利益的丑恶联姻。行贿者戏弄和玷污严肃的法律规则,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催发着“有钱能使鬼推磨”的社会心理,是和谐社会与法制社会的天敌。但在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存在着严重的“失衡”:行贿行为的发生与被查处的比例失衡,:行贿行为的危害与惩罚力度失衡,行贿行为的恶劣性与人们宽容心态失衡。

行贿与受贿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从我国近年来居高不下的腐败案件数目来看,行贿之烈,丝毫不亚于受贿,其毒素已经渗透和侵蚀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近年来,与受贿行为不断升级相适应,行贿行为的版本也不断更新。行贿行为多元化:过去行贿人以个体私营企业的从业者居多,如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公务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加入这一阵营。行贿目的多样化:过去行贿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如今参杂了政治利益等因素。行贿领域扩大化:从商品流通、建筑工程、金融证券、房地产等领域逐步向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等行业和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渗透,特别是管人、管事、管项目、管资金等热点部位呈高发态势。行贿手段隐蔽化:从谋求一时一事的短期行为发展到长期进行感情投资,从直接向行贿对象行贿发展到通过其亲朋好友或者身边工作人员“间接”“迂回”行贿,从直接的金钱贿赂发展到美色、古玩字画等贿赂。行贿危害剧烈化:行贿者腐蚀掌权者,败坏风气,坑害国家。

在现实中,行贿者与受贿者的际遇却是天壤之别,受贿者被千夫所指,名誉扫地,身陷罗网,甚至搭上性命;行贿者却有惊无险,甚至继续作恶。

当前查处行贿者与受贿者还没达到应有的比例,行贿者有恃无恐。当前我国体制机制和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大量资源通过行政权力来分配,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动下,纷纷采取行贿手段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在这种环境影响下,大地方和部门,把为了“地方和单位”的发展、为了“争取项目”而行贿的人视为功臣。对单位行贿者更是抱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设立了种种无形的禁区。

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行贿人较之受贿人也更趋宽容。在贿赂犯罪中,受贿方属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两害相权取其轻,将处理行贿人放在次要位置。并且行贿与受贿特殊的对合关系,决定了行贿人既是打击的对象,又是查处受贿行为的主要证据来源和眼看因素。通常采取承诺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来争取行贿人的配合的办案方式。

当然,对行贿者的“手软”,并不只在于执法过程中,应该说,首先是立法的空隙,给行贿人提供了空间。现行法律对行贿罪的规定,总的说来表现为立法导向的宽容,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立法滞后于行贿的发展变化。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对行贿犯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罚,削弱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行贿与受贿,作为一个矛盾统一体,受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是因为受贿方掌握公共权力,在资源和利益分配上处于主导地位,而行贿方往往“位卑权轻”,属于“请求”的弱势,容易得到人们的同情,并且基于社会文化中对官员清正廉洁的人格操守期望,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谴责也更为严厉。

从我国当前反腐败实践来看,对行贿者的过分宽容,一方面使那些尝到甜头的行贿者更肆无忌惮地得寸进尺,胆子越来越大,攻击性越来越强,把越来越多的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这是当前腐败案件产生的重要诱因之一。另一方面,则容易造成社会上是非观念的混淆,在群众中产生“受贿有罪,行贿无罪”的错误导向,增加人们对行贿现象的容忍度和认同感,使人们由见惯不惊到竞相仿效。对行贿行为的放宽尺度,相当于暗示人们可以大胆行贿。长此以往,很容易在社会上形成这样的风气:人们遇到困难,首先会想到行贿 不是其他方法。更为严重的是,当这种风气在社会上逐渐形成,我们社会中所有正常的制度渠道都将变得无效。

当前反腐败实践来中存在着对行贿者的过分宽容,究其原因,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公贿的存在。

公贿,顾名思义就是用公款行贿。它是指党政机关、国有及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小团体利益,用公款对有一定权力的单位和个人行贿的行为。近年来,公贿之风日益猖獗,在我国的贿赂案件中,不仅占有一定比例,而且呈上升趋势。

公贿猖獗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公开化、公然化。

由于目前仍然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项目、资金和各种优惠政策,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重要动力。我国的倒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使人财物权都高度集中于上一级部门。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政治或者经济资源,各地各部门之间就要进行“争夺”;而掌握和支配这些资源的领导或部门往往又拥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因此,如何“争夺”,就成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这个时候,公贿就成了一些人的利器。

在逢年过节或者是重大事项之际,向上级单位或者领导“进贡”,是公贿的又一个重要内容。对于此种类型的公贿,不但行贿的人振振有辞,一些群众和领导也“理解认可”。

其实,争取支持也好,联络感情也罢,都不能抹杀公贿权钱交易腐败的实质。它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政府正常运作的程序,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一个公贿盛行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

除了为“本地区、本部门谋利益”这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外,强烈的个人功利色彩也是“公贿”盛行的一个原动力。公开场合,多数公贿者都宣称是为了争取工作上的支持,私下里很难说没有一点自己的企图:给领导留个好印象,为以后升迁铺路。

据调查,当前公贿的一个重灾区就是在职务调整变动之机,用公款行贿,打通关节,以求得“保位升迁”。从近年来查处的多起“卖官鬻爵”案件中可以看出,相当部分的“买官者”,特别是那些具有一定职权的人,用来行贿的钱都是公款。从最终利益的归属来说,“公款买官者”完全是用公款铺私路。如果说那些为了地方和部门利益的还事出有因的话,这种则是罪不可恕。

如今的公贿现象,是在封建官场余毒影响下,当前体制弊端与个人私利动机相结合的一种政治嬗变,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清明政治的大敌。对公贿的治理不力,影响了对整个行贿问题的治理效果,进而也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整体进度。

因为受贿而东窗事发的贪官天天都有,但将这些贪官拉下水的行贿者被判刑的却少之又少。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逍遥法外,不是一种正常现象。和受贿罪相比,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相对轻缓。在许多贿赂案件中,行贿人的主导因素越来越明显,为了将掌握实权的官员拉下水,各种行贿手段无所不用。

贿赂犯罪多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完成,作为一条绳子上的两个蚂蚱,如果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守口如瓶,案件查处就非常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贿赂案件是因为行贿者揭发受贿者才得以侦破,而行贿者之所以开口,很多时候是以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的承诺为前提。于是,司法机关往往面临着两难,要么案件无法侦破,要么对行贿者网开一面,而后一种选择,显然是一种虽属无奈但又务实的选择。

如此选择,楸出了腐败分子,避免了一无所获,社会效果好,但法律效果却值得思考。揭发受贿,是立功行为,应该从轻发落,但是当绝大多数行贿者被免于处罚的时候,刑法中惩治行贿犯罪的庄严条款,就有被“架空”的危险。

(关于行贿可以参考《官与金钱》一节中的“关于送礼”)

"红包论证"腐败新动向:

中纪委驻交通部纪检组组长金道铭近日表示,近年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出现了新的特点和情况,其中惹人注目的是从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向拉拢腐蚀评标专家变化。

应该说,随着工程建设重点的转移和决定工程建设的主体的变迁,腐败的目标和形式随之转变,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也是尽人皆知的问题,算不上什么新趋向。不过,与上个世纪的腐败相比较,今日之腐败确是在向更深、更广的领域蔓延和升级,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腐败在基建领域里的升级表现为:在一些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不但主管官员,就连所谓“专家”也被纳入腐败体系。只要在专家论证的过程中给足每个专家红包,无论什么样的建设方案,都会获得通过。“红包论证”已成为业内的一种潜规则。

过,这种“红包论证”也并非交通基建领域一家独有。前年召开的山东省风湿病学会会议,其会议费用几乎全由药厂包办。每个厂家交3万至10万元不等的赞助费。会议间隙,宴请、洗浴、旅游、到娱乐场所消费等活动应有尽有。有业内人士指出,近几年一些老药改头换面重新包装,价格便扶摇直上;有些新药一上市价格便高得离谱,其定价过程与医学界部分专家在背后推波助澜有直接关系。

就腐败本身的规律来说,从“腐蚀官员”扩展为“腐蚀社会”,这是一个必然的结果。目前腐败真正的新趋势是:我们时代的腐败事实上已经超越了政治腐败,而成为一种社会腐败,即参与腐败行为的人员越来越多元化。在一些项目建设中,从主要领导干部到基层管理人员,从政府部门到被聘请的专家,参与权钱交易的面越来越宽。这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腐败面扩大的问题。

在社会腐败的情况下,虽然大家对腐败仍然存有道义上的痛恨,但这时不论是精英阶层还是小民百姓,最关心的已不再是如何遏制腐败,而是如何从这种看来难以改变的状态中获益。关于腐败的打油诗在酒桌上的盛行就表明整个社会对腐败的社会态度正在从痛恨转为调侃,下一步很可能就是宽容和羡慕。无孔不入的、弥漫性的腐败不仅在腐蚀社会肌体,也在腐蚀社会人心。

对这种社会性腐败的遏制,仍然要回溯本源,从根子上遏制腐败。这个根子是什么?不是社会公众的反腐决心削弱,不是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变异,更不是专家参与决策等新机制,而是不受限制的权力。一切政府机关的腐败和蔓延至社会其他阶层的腐败,都是以此为发轫的。不受监督的权力缘起于监督主体的缺乏。其他国家反腐败的经验表明,只有在制度上保证舆论监督、权力制衡、官员民选、司法独立和公正,才能培育监督主体、遏止政治腐败;也只有遏止住了政治腐败,社会腐败才能迎刃而解。

交通部门已经成为腐败的多发地带,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交通投资体制是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采用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一个主要特征是交通管理政企不分,官商合一。一切资金由交通部门自行征收使用,对外融资实行统贷统还,独立设置项目法人,如此巨大的权力掌握在厅长一个人手里,不出问题也难。

12.7 关于买官卖官问题



卖官一事,历史悠久。秦始皇时,就有纳栗一千石,拜爵一级的记录,大概要算卖官之滥觞了。汉代沿袭秦制,纳栗拜爵。卖官在汉以后各代,史不绝书。清入关以后,虽然历朝有停止捐纳的上谕,然而持续到清朝灭亡,卖官一事并未停止,与清朝相始终。后期的五个皇帝,个个叫穷,“袼守古制”,大卖特卖。

晚清朝廷公开卖官,明码实价,官职成了商品,官场成了市场。等价交换,市场价值规律起了作用,认钱不认人,银子面前人人平等。花样繁多:

捐实官。京官自五品的郎中以下到未入流的兵马吏目,京外自四品的道员、知府到未入流的县仓大吏,成百种实职官缺均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捐虚衔。按捐实官价格减半或者六成则可以得到同职的虚衔。也可以风光一下。

捐封典。用银子给祖先买个空头衔,显亲耀祖,不限现任及候补人员,缴银即得。

捐出身。对没有进入科举一途获得功名的人,买官先得买个监生的出身,再加钱捐官;一度允许买举人的出身。

捐加级记录。按照清朝的制度,官员有功由吏部加级记录,这种记录可以抵消处分;同时可以捐各种处分。

捐免。这是“加快费”的别名。捐官要经过投供、点卯、验看等手续,还要分发到省,排队等候;捐纳的人员增加,候补候选要安排顺序如按规定交够银子,一切都可以免去。谁不愿意加快得官的速度?时间就是金钱。交钱还可以免去家人回避等规定,一句话,钱能通“官”。

官职既然成了一种商品,卖官的二道贩子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卖官作为救穷良方,却不能视为权钱交易。因为,持有权力者收入了银子,取并没有消失,并不象一般的商品交换,货、款在交易结束时互易其主,买方得到货而失去钱;卖方得到钱而失去货。官职是一种具有特殊秉性的商品,使用价值在于它是权与利的结晶体,有了官职就可图利。运用得当,使用价值不但不会减少消失,甚至可以增长,一官到手,利源在握。这种特殊的秉性,是任何商品都无法相比无从具备的。

卖官也是一种特殊的商业,不需要花费什么成本,不受劳作之苦,不用购买或租赁地皮和门面,各级衙门就是门市部,开门就能营业,买卖双方都有利可图,又都惟利是图,因而大利所在,双方都很踊跃成交额很高,市场的繁荣历久不衰。

金钱与官职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买卖双方都具备了双重身份:就是说,买方也具有卖方的身份,卖方也具有买方的身份。买者用钱买了官,有了将本求利的基础,就可能一本万利;卖方卖去了朝廷要求官员遵守的规矩,卖去了应该承担的义务,卖去了良心和忠诚。“千里为官只为财”,上任只去捞本就是了。

贿赂公行,纳贿受贿,成为社会风气,形成官场惯例。各种衙门的官吏们“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权有大小,官有高低,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中国社会市场十分不发达,但官场率先垂范,使行政行为市场化。

形成贿赂公行的风气,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成为官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一些人积极钻营进入官场,他们惯常的敲门砖就是金钱开路,一旦进入官场,又变本加厉地“追加投资”,求得一官半职,之后再下狠心把投资捞回来。如此一来,,形成了送钱——升官——捞钱的恶性循环,最终制造出一个巨大的官场旋涡,让置身其中的人身不由己。

要建立起“政治生态链”,从而使每个监督者都是独立的,使监督者受到监督。何谓“政治生态链”?最通俗的比喻是老虎吃鸡、鸡吃虫子、虫子吃棒子、棒子打老虎。监督者依法监督是其政治生存的前提,否则就被吃掉。在这样的生态链”中,是不分级别高低或者内部外部的。让每个监督者都有独立地吃掉监督对象的权力,同时又有被吃掉的危险,在制度设计的最佳选择,即法治的选择。

官职交易的机制反思

建国初期,刘少奇说到一种现象:“有人把自己负责的地区和部门看作个人的资本和独立王国。”现在,这些“个人资本”和“独立王国”的官爵已经在一些地方进入“市场”流通了。

清朝就有卖官制度,皇帝遇到灾荒,财政困难,就卖官应急。但是,马德卖官与皇帝卖官不同。首先,官职并不是他家的,他卖的是自己临时代理的人事权;其次,收入完全归己,而不是用来救灾;第三,天下不是他马家的天下,卖官的恶果也不用他马家承担。

在这种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种比“家天下”更糟糕的卖官机制,即“官天下”的机制。

在马德卖官案的四个环节的交易中,每个交易者都不是主人,都是临时代理人,都在追求代理人的眼前利益。

我们知道,每个交易者都有任命他的上级,但上级仍然是代表,并不是主人。在理论上,中国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中央政府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全国人大代表又是由省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省里由县里选,县人大代表才由选民直接选举。那么一个直接和百姓打交道的官员,如乡党委书记距离真正的主人有多远呢?

至少隔了十个环节。按照血缘关系计算,早已出了五服,不算亲戚了。在这十个环节中,每个环节即使只搀杂十分之一的私货,经过十次搀杂,主人还能得到什么东西?实际上,代理人还可能插手选举,在每个环节搀一点私货。如此这般下来,一个代理人的短期行为盛行的社会,一个无人负责的“官天下”,就算发育完全了。

在官天下的机制里,人们只能指望官员凭借超人的道德对抗利害趋势。这种对抗肯定是有效的,但马德认为效果有限,他甚至建议纪委官员下去进行破坏性试验,看看他们能否顶住买官和送礼的潮流。

如果我们不把马德看作天生的恶棍,我们就没有理由漠视失足者的惨痛教训。

从公共物品的角度看,税收与服务、官职与选票,本质上都是一种交易。交易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一报还一报的对应机制,吃亏者不能反击,背德者不遭报应。

这种报应关系密切的的机制,我们可以在村级选举中看到一个雏形。在那里,即使在最糟糕的情况下,在出现贿选的时候,卖官的钱,进的也是民众的腰包。在这种机制里,人们无须指望超人的道德,只要当事人知道维护自己的利益,不甘心一次再次地吃亏,大体公平的交易就会实现。如,在贿选的情况下,选民发现自己选出的是一个贪官,100元卖出的选票导致了200元新增的苛捐杂税,他们就会汲取教训,不再做这种亏本的买卖。主人买卖自己的东西,自然会选最好的货色,争取把自己的权力卖一个最高价。这就是公民招聘公仆的机制。

身处买官卖官链条中的官员们知道,制造需要,保证需求,才有稳定的收益。

官员的腐败,从来就离不开买官卖官和行贿受贿。时代虽然进步了,但就腐败的方式方法,基本上都是老套子。

人事政策成为一把手手中的橡皮泥,想圆就圆,想方就方,可以为买官的人度身定做;民主考察制度被玩弄于股掌之上。

干部任用上的“一把手说了算”,加剧了下级对权力争先恐后的附和与无原则的盲从,下级的附和与无原则的盲从,又助长了其卖官的嚣张。

时下掌握了官帽,无疑是掌握了一种最稀缺、能量又最大的政治资源。

党性挂在嘴上、规矩贴在墙上,办事依照的是官场的“潜规则”:

因为是一把手说了算,所以要在一把手身上多下工夫。

用公款在节日给一把手送礼,早就是公开的潜规则。

买官要走夫人路线也是官场潜规则之一。

社会上买官的事情久禁不绝,趋之若骛,这就说明成功者绝不是少数。

买官的人都要做市场分析,而且会发现卖官鬻爵多半是卖方市场,仅仅从送礼的数量上与他人竞争肯定会有变数,必须送钱外加送尊严。

在买官卖官的过程中,官场上已经形成了潜规则:那就是贪官们贪污、受贿所得来的钱,是不能自己独吞的,自己得一点,向上送一点,否则就有可能翻船落马。于是,在官场中,便形成一条无形的“食物链”,即高官吃大官,大官吃小官,小官吃百姓;反过来,这种从上到下的通吃并不是没有代价的,高官要提供官位给大官,大官要提供官位给小官,除此之外,高官还要庇护大官,大官还要庇护小官,形成一条利益链,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在买官卖官中,一把手的权力缺乏制约是主要原因。但是不知道人们想过没有:一把手是天然就具有不可约束的特性。还是可以受到约束的?如果一把手是可以约束的,为何出台了那么多的办法并非对每一个“一把手”都起作用?如果一把手本身就不可约束,为什么我们的公共生活又非要指定“一把手”?然后又作“监督制约”的无用功,发一番“一把手难监督”的空感慨呢?

卖官的实质,不仅是出售公职个人得利,更重要的是权力不经民意而私授。

某些官员特别是“一把手”,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在上项目、批贷款、股票上市、等经济活动中谋求私利,这种腐败现象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恶果。而“买官卖官”,则把权钱交易运用到干部任用这一关键环节,渗入到党和政府的组织系统,它所带来的危害,远比经济活动中的腐败大得多,是一种腐败升级。

我们经常听到的一个道理,是“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其实,在一些地方,也就是“跟人”。所以,干部作为“决定的因素”,本身就具有决定“路线”的作用。所谓“路线”,无非一张“升官路线图”,只是类型不同而已。“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官位卖与不卖,区别在于“上之所好”不同,不足以区分腐败不腐败。所以,买卖官位,听 好象“性质特别恶劣”,民愤大到极点,实际上与别的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没有太大的区别,官的事情越来越多,不过是现在金钱的作用大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上峰所喜,越来越在于金钱,而且不再乎取之是否有道罢了。另外,得钱以后,是给以官帽,还是给以工程、贷款,也相差无几,无非都是买卖。自然要服从将钱买货的规矩。

关键在于他们“有官可买”,也就是说,关键在于官位事实上变成了一种商品。官员的职位失去了公共性,不需要由公众来认定,也不需要对公众负责,就必然会变成私人财产,被人用金钱、美色、古董、数字、鞍前马后的奉迎等等去交换。如果这种交换需要由一个小圈子来确认,它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了“公义”,其实不过是寡头分肥、利益均沾的交换而已。如果这种交换只需要“一把手”个人拍板,它就变成了赤裸裸地“独吞”。真正说来,人们常说的“卖官”,只是狭义上的;而广义上的卖官,不见得一定要通过金钱,也未必只由“一把手”说来算。只要官员不必由民众选择,不必向民众负责,那么官位的授权就可能存在广义上的卖官之嫌。

我们可以看到一种腐败的生态系统是如何形成的。在这个生态系统中,至少有两个逻辑是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的:首先,腐败有一种欲罢不能的性质。在官场中,升迁是一种正当而普遍的目标。如果这种升迁必须用“买”来实现,那就必然进入一个逻辑之中,即仕途成为一种商业投资,必须用腐败来收回买官的成本并获得收益;其次,腐败具有很强的扩散性。一人卖官意味着多人买官。在当时有中国“卖官第一案”之称的河南某县原县委书记卖官案中,收受40余名干部贿赂70余次。在山东某县,原县委书记任职34个月,先后收受72人175次63万余元贿赂,其范围遍布18个乡镇、30多个委办局。这里涉及的每个买官者几乎都可以看作是潜在的腐败者。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现实生活一再警示我们:用错一个人,凉了一群人;一个腐败分子为官,一大片事业遭殃;那些一掷千金的“买官”者,图的是什么?就是要以钱换官,再以官捞钱。这些人奉行的是一本万利的钱权交易,一旦官位到手,定会变本加厉地把“买官”所用投资捞回来。“买官卖官”盛行,必然是投机钻营之徒得势,清正廉洁之人受挤。这样的风气、氛围和价值导向,必然会是“衙门口朝钱开,有才无钱莫进来”。比如是商场好赚钱,趋利者接踵而至;官场上能买“官”,买官者趋之若骛。由此刮起的必然是一股腐败的恶劣政风,由此带来的必然是党群、干群关系的破裂,党的执政地位的动摇。“卖官”卖的是权力权势,卖的是道德灵魂,践踏的是党纪国法,毒化的是党风政风,丧失的是人民信任。

如果单纯从操作的难易程度上来说,选官不如提官,提官不如卖官。

在民主国家流行选官,并且只能选官,这叫官来自于民,受制于民,奉献于民。而且选官的过程十分复杂和严格。提官就容易多了,顾名思义提官就是上级对下级,官员的任命升迁由组织上决定,官当得好不好,就看你对组织负责不负责,对上级忠心不忠心。卖官就更加简单,只要送钱到位了,就可以当官。

为了升官保位,一些干部以腐败迎合腐败,上下级关系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和依附关系,形成了一个腐败蔓延的“灰色生态链”。

买官卖官在中国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买官卖官的根子不但在于缺乏权力制衡机制,也在于不应该拥有国家权力者掌握着国家权力及其分配。既然权不为民所授,也就难以保证权为民所用。

虽然有些买官者未必都是酒囊饭袋,但是职位和权力一旦成了商品,就必定会形成逆向淘汰机制,劣币驱逐良币。既然是买官卖官,自然就不会遵循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而是唯钱是举。由于买官卖官毕竟是见不得人的违法行为,因此在买卖双方就形成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命运共同体,自然就官官相护。在这样的官场氛围之下,如果不想同流合污,就难以生存下去。

如果我们把公务员放在一个正常人的角度来看待,就能够理解有些地方为什么会那么多人买官卖官。只有是平常之人,眼睁睁看到庸碌的同僚居然平步青云,自然就会心理失衡,进而就会考虑自己为什么上不去的问题。

问题是怎样才能不出现买官卖官或者被迫买官。

以现在的情形,吏治腐败问题不是短期就能彻底解决的。因为吏治腐败即是因,又是果。整治吏治,必是一大系统工程,不可能单项挺进,单独治理成功。中外历史证明,如果不用系统制度的改进和重建的办法来整治吏治,即使动用诸如监狱和杀头这样的极端手法也依然解决不了吏治腐败。

要竭制用人腐败,就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政府官员采取不同的对策。如今之所以会出现买官卖官的吏治腐败,一个原因就是,上级部门,甚至是实权人物就有权到选举类官员的人选,选举实际上是变相的委托。这就为买官卖官留下了制度空间。能够买官卖官,首先就是因为有官可买,有官可卖。

对于那些不是选举类和政治任命产生的公务员,如果没有一套可行的制度的话,同样会出现买官卖官现象。为了防止这一类职位上出现买官卖官现象,就必须建立公务员制度。在公务员的录用原则上必须是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取,公务员忠诚于国家和法律,而不是效忠于任何个人或组织,公务员地位由法律保障,不因各级领导的更迭而更换或者升降,不能任意免职,从而保证难以通过贿赂或者强权来实现公务员职位的变更。

“人事制度缺陷是卖官鬻爵的根源”

目前中国地方公共人事制度存在着不少内在的冲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方人大选举产生地方行政正副长官、地方检察院院长、地方法院院长,然后由地方行政长官提名各职能部门首长,报地方人大任命。这种人事制度在设计上和国际上通行的人事任免制度比较接近。即行政长官有“组阁权”,议会有任命权。但在实践中,由于历史惯性,导致中国人事任免的实际运行是另外一套机制,即由党委决定干部的任免。由于共产党是执政党,各级行政官员基本上都是党员干部,这就导致党委不但决定党内领导干部的任免,还包括对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干部的任免。在客观上,一级地方党委往往凌驾于同级人大之上,影响和决定下级党委以及政府组成人员,实际上掌握着人事大权。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组织部长,对官员遴选和任命有更大的影响力和决定权,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则流于形式。由于人事的任免权高度集中在几个人,就给官员卖官鬻爵提供了可能。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