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设计得很好,但是操作起来还有很大问题,目前在一些基层部门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权力的构架是个“金字塔”,对权力的监督则应该是个“倒金字塔”。权力有多大,对其监督的力度也应该有多大。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做出了详尽的规范,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此外,针对“一把手”的监督,还有人大和政协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相较而言,党内监督、人大和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已经建立了相应的规则,具有了一定的效能,而人民监督和舆论监督最容易被忽视,因而最需要特别强调和保障。
“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监督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但人民监督要真正发挥作用,要需要一定的制度背景作为依托,否则只会消解于无形。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由于官员财产公布制度迟迟未能建立,普通公民无法通过法定渠道了解官员的财产状况,无法从官员的住房、股票、家庭成员供职等方面判断其廉洁程度,对官员的廉政监督几乎无从谈起。同样是“一把手”,一个县里的交通局长和一个省里的交通厅长,差别是很大的。早在十多年前,就有中央领导提议“公布副部长以上干部的经历和财产”,但直到《公务员法》的公布,也没有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文字。
至于舆论监督,现在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不仅是上级媒体如何自上而下对“一把手”进行监督,而且还包括与之平级或者级别更低的媒体如何对“一把手”进行监督。
很多中国人是热衷于当官的,但如果“这么多限制、挣钱不多”,人们还热衷于当官吗?怎么个当法呢?
需要考量或者说存在问题的是,中国官员的管理还缺乏一种长效机制。这种机制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是:官至愈高,限制愈多;权力愈大,监督愈严。如果中国的官场整肃成这样,人们还热衷于当官,瑞典人也会羡慕中国的。
细细琢磨,“机制”和“制度”还是有所不同。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很多高官落马,可能在腐败时的一种借口,就是“死”制度管不了他这个大“活”人。“机制”却是活的:有机的、机体的,都是动态的,用“活”的机制管“活”的官,才会使官“活”得规矩。
从“制度”转变成“机制”很重要的一条是建立透明的社会监督制,让群众雪亮的眼睛发挥作用。即使老百姓不能查到部长们缴没缴电视费和他们因公请客的菜价,也应当让公众知道哪些规定、条款可以让他们考量到干部官员的从政操守。
处以上干部要填写收入申报单是个好办法,很多问题可以从申报单看出来。可惜的是,很多问题并没有从申报单看出来,至少,我们还没听说过一例腐败案是从申报单败露贪官的。为什么会这样,缺少“机制”,即社会监督,这一弊端可以从申报单流程上看出:上级下发申报通知到处长以上干部,公众不知道;处长以上干部填写,公众不知道;处长以上干部上缴,公众不知道;上级单位审核,公众不知道;申报单入库,公众不知道;申报单年长日久,慢慢变黄,公众不知道。
没人知道的申报单,不知道处以上干部是向谁申报呢?
基层讳言“监督真话”
五种心态挡住“监督真话”
谈起监督,干部们普遍认为非常重要,但是,谈起如何搞好监督,干部普遍存在一定的消极情绪,他们表现出来的五种心态,让记者听到“监督真话”很困难。
心态一:监督是敏感问题,既不敢讲、也不愿讲,“不是自己要想的问题”。
他们的态度主要表现为三种:一种是不太愿意涉及这个话题,认为话题太敏感,怕惹麻烦;一种是勉强同意谈谈,但限定了时间和范围,存在“言多必失”的心态;最后一种认为“说了白说”,问题和办法都是在上面,基层只能被动接受。
心态二:监督效果心里没底。工作探索“形式重于内容”,创新限于工作方法,鲜有制度性探索。
基层的探索和创新是完善、丰富监督体系的重要来源。一些地方在这个领域内的探索积极性普遍不高,相对于经济领域内层出不穷的创新做法,监督领域内的新经验、新办法显得少而又少。
监督问题涉及面比较宽,又是主要针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所以进行制度创新的难度很大,导致了部分地方只能在具体的工作方法上进行一点突破。
心态三:等待“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等待党内监督“有突破”。
推进监督工作,主要得靠中央自上而下的制度性安排。目前基层干部关注的重点不在监督制度的自我创新上,而是在大的制度安排上。每当出台一个事关监督全局的制度时,大家都显得很兴奋,把这看成是中央下决心解决腐败问题的又一个例证。在制约权力、加强监督方面,大家更关心中央已出台了什么政策、正在酝酿出台什么政策、还将出台什么政策,认为制度建设要比一个领域、一个部门内的探索管用得多。
干部们在监督上也有攀比心理,即看对班子成员与对“班长”是不是一个样,对非权力领域与对权力领域是不是一个样,对党内监督与对党外监督是不是一个样。
心态四:谈监督“一把手”的多,谈“一把手”抓监督的少。
很多干部一谈到监督,就自然谈到监督“一把手”的问题。不过一些干部认为,“一把手”既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也是抓监督的重要力量,目前“一把手”这两个角色转换处理的不够理想。
“一把手”在谈到监督时,往往谈监督下属的内容多于谈监督“一把手”;下属在谈到监督时,往往谈监督“一把手”多于谈监督本部门。
心态五:监督制度、文件、通知多,执行中的效果很不理想,缺乏让监督刚性起来的法律。
目前我们党在加强监督方面不是缺制度,而是缺让制度活起来的机制;不是缺要求,而是缺让要求具有约束力的办法;不是缺文件精神,而是缺让文件精神生根的土壤。一些监督制度在执行时打了折扣,值得反思。
“一把手”是监督的关键环节
无论换届前后,对一把手的监督都是监督中的最关键环节。“对‘一把手’的监督效果是最不好的”、“‘一把手’监督难……”,是所有被采访干部的共同心声。
“几乎啥事都是‘一把手’说了算”,对“一把手”的监督,现在来看效果是最不好的,也就很难在监督问题上取得突破,形成监督合力也就无从谈起。
“‘一把手’在本部门是难以监督的,因为平级没法监督,底下又不敢监督,所以才造成了这么多大案、要案、窝案。”
之所以对“一把手”监督难,主要是赋予“一把手”的权力过重,而责任追究制度又没有相应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赋予“一把手”的权力过多,尤其表现在任用干部时,发挥班子的整体作用,难度大,做到民主集中制,也非常难。
目前在省里,提拔干部实行全委会票决制,避免了少数人说了算,在县区,实行常委会票决制,决策发扬民主,这的确是个进步,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咋“决”,而是干部的“初始提名权”在谁手里。
“一把手”才有“初始提名权”,但干部出事了,想追究责任却找不到人。在推荐干部人选上,应该搞署名推荐。最好的监督是公开,尤其是党务公开,应该稳妥推进,但目前这项工作推进的力度非常有限。
由党内民主入手凝聚监督合力
“监督动力不足”的原因,在于监督者不是权力的委托者,权力委托者、监督者、被监督者三者之间“错位”。
按照现代政党理念,我们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是党代表大会,党代表大会要强化对纪委等监督机关的监督,纪委等监督机关应向党代表大会负责。而现实情况是,以一个省为例,这一届党代表大会选出的省委委员,却向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且多不谈问题,只是布置下一届的工作。
与此对应的是,下级官员向上级官员负责,这是因为他们的权力,是上级官员委托的。所以出现了监督不了“一把手”的问题。
“权力来自于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应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而不是向‘书记’负责。”
目前,党内、党外有多种监督资源,各种监督形式,综合运用势在必行。专业人士指出,各种监督资源惟有“九牛爬坡,个个出力”,才能形成合力,但前提是,要先破解“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
为突破这个“冰点”、提高监督效果,一些权威专家及监督界人士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一是推出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条件已基本成熟,可在部分市县(区)搞综合试点。在当前,应明确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内最高权力机构、最高监督机构的地位,从现有条件看,适时推出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条件基本成熟。他建议,为了不影响稳定,先期可以考虑在市县(区)进行改革综合试点,逐步推开。
党的代表大会的规模要适度控制,如果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委员会,也应一并考虑,从而防止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虚设。同时,领导干部任期制也要相应明确下来。
二是理顺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监督体系。崔志有说,为了加强监督,应该考虑体制上的改革,比如把纪委设置为派出机构,解放纪委干部的手脚。甄杰则认为,现在地方的纪检组模式,按职能应监督“一把手”或班子成员,但实际是监督不了的,因为纪检组长在班子成员中处在最末位。
专业人士分析,如果实行从机构到人员皆由中央进行垂直管理的监督体系,有利于改变那种“下级监督上级”的先天缺陷,从而使监督机构具有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监督人员行使职权有了可靠的保障,监督作用就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一些专业人士还建议,我们国家的监督制度很多,一些制度应上升到法律层面,成立一个权威的、层次高的、涵盖更多方面的监督法律体系。
防治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一切腐败的根本手段,是构建完善、管用、有效的廉政监督机制。只有形成了强有力的廉政监督机制,各种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空间才有可能被尽可能压缩,从根本上遏制和预防腐败的目标才洋可能实现。
完善、管用、有效的廉政监督机制,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监督形式来实现的。从我国的实际看,主要有三大类:一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二是政府内部的监管;三是外部监督。
党的监督是核心、是关键,廉政建设好不好,关键在于党风好不好。如果党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能够真正做到廉洁从政,那么整个廉政建设就不会有大的问题。
政府内部的监督是根本的制约手段。如果政府内部能够有效地控制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行为,那么整个廉政建设也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外部监督是必然和必不可少的监督,是清除腐败、促进廉政的重要保证。执政党的监督和政府内部的监督,其实质都属于内部监督,有不少问题,自己不一定看得十分清楚,或者自己认为清楚的东西,从外部看来也不一定清楚。监督具有异体性和强制性,一些问题不依靠异体的抗衡和强制性的手段是无法解决的。因此,外部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应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不久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传出信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们党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清楚,作为领导干部的党员,不是一般党员,而是掌握并行使权力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并非是没有任何私欲的圣人,权力的正确行使,既在于领导干部的自律,更在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这是党章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准。
既然监督是针对权力的,那么与权力行使有关的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也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事项,或者说已不完全是自家“私事”,而是和公权力有关的个人事项,是应该通过向组织报告受到监督的“私事”。
或许在一些人看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侵犯个人隐私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自然人或公民,当然享有隐私权,但党员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又决定了其享有的隐私权不同于普通公民。由于党员领导干部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那些与权力行使有关的、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个人事项理所当然地应向党组织报告,接受组织的监督。
在我国,党员领导干部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特殊群体,他们手中的权力因为能够带来利益而被“亲朋好友”觊觎,私人活动由此成为一些有所企图的人接近领导干部进而建立某种特殊关系的最好媒介,领导干部的一些个人活动也就超出私事或家事的范畴。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的所有个人事项都以“个人隐私”的借口掩藏起来,其后果自然可想而知。
所以说,通过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来强化党内监督,不是党组织干涉党员领导干部的私生活,制造不必要的麻烦,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需要,体现着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也可以说是一种通过严格要求体现出来的关心爱护。
我国需要建立“政治生态链”,从而使每个监督者都是独立的,使监督者都受到监督,以达到弊绝风清。什么是“政治生态链”?最通俗的比喻是老虎吃鸡、鸡吃虫子、虫子吃棒子、棒子打老虎。监督者依法监督,是其政治生存的前提,否则就被吃掉。在这样的生态链中,是不分级别高低或者内部外部的,“卒子过了河,遇到老将都可以吃”。让每个监督者都有独立地吃监督对象的权力,同时又有被吃掉的危险是制度设计的最佳选择,是法治的选择,也应该是建制思维的出发点。
现在常常有这样的情况,一个人贪污受贿、违法乱纪最凶的时候,也常常身体被提拔最快的时候。这使我们百思不得其解。大概负责考察的人脱不了干系。负责考察别人的人,如果没有一身正气,贪图一点小便宜,或者走走过场,使考察流于形式,那是极容易使一些人侥幸提升的。可怕的是,有些人明明知道被考察者有问题,却被人收买,与之串通一气,那真是遗患无穷。监督者也要有人监督,这个思路总是没错的。
贪官王怀忠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人民群众的举报和监督“加以压制和阻挠”,这“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他手中为什么会有“压制和阻挠”监督的权力?为什么为人民服务的权力一旦到了某些领导干部手中,不但可以异化成腐败的权力,还可以异化成 “压制和阻挠”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力?
从个体身上找出的原因很难解决整体问题,只有从制度上和干部体制上找原因,才会对每一位领导干部起到警示作用。王怀忠案暴露出来的不是领导干部拒绝监督的问题,而是我们的监督机制软弱的问题,不健全的问题,只要想逃避就能逃避,只要想拒绝就能拒绝。这样的监督形同虚设。领导干部个人手上的权力,远远大于监督部门的权力,大于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监督在他们身上不起任何作用。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在绝对权力下,任何道德、自觉、人格都会发生异化。那些用党票、人格、脑袋作担保的,已经是明日黄花。在领导干部没有被强制加强“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特别是群众监督”的情况下,“权力的运行”是不能自觉地被“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的,“克服权力的专制化”则更是空谈。所以,监督部门如何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如何对权力进行制约,人工让人民群众的监督不再被“压制和阻挠”,才是防止腐败,“克服权力的专制化”的重要前提。这种只有来自监督的权力对权力的监督才是靠得住的,只有来自制约的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才是靠得住的。
现在,腐败案件出现一个新的现象,就是腐败案件中的窝案、串案明显增加。实质上的原因是这样的班子“太团结了”,使得班子内部成为监督的真空地带。“一个声音喊到底”,一呼百应是我们各级领导最愿意看到的班子形象。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一、家长制的存在,特别是一把手扮演的“一霸手”角色,谁敢监督。二、班子成员明哲保身,不敢谁也不愿意说。三、这个班子太团结了,一团和气。实际上是一种假团结,或者是“结团伙”,共同腐败。
从理论上说,对监管者的监管本来就是公共权力构建的应有之义,是必然的必然。原因就在于: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最重要的监管者,其自身就是一个利益主体,也有很强的利益动机,由此导致监管者的监管目的首先是满足政府自己的需要,而不是市场的需要,是局部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是政治业绩而非市场效率。因此,监管者是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诚实可信,公正无欺的;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监管者的机制,其许多承诺不但不会兑现,而且还很可能被扭曲成渔民之利的借口。
国内的政策是任何事情都可大可小。
在官场上,态度决定一切。态度就是要敢于同流合污。道德又怎么样,重要的是目的。手段无所谓脏不脏,如果目的达不到,手段再干净一有什么用?
高薪就能养廉吗?人的欲望有止境吗?
现在的现实是:不是你去找钱,而是钱在找你;不是你去找女人,而是女人往你怀里钻。能顶住的不是什么优秀分子,只能是菩萨。
在我们的政治实践中,自缚权力、自证权力合法性是一种特别可贵的美德,因为更多公共部门习惯于把自己手中权力的清白和合法性预设为是不证自己明、不可质疑和无须追问的,习惯于监督豁免,习惯于“自我清白假设”。有些部门也喜欢拿一些规章制度来表明自身的权力受到了监督,其实这些规章制度都只是部门内部“老子监督儿子”或者是“自己监督自己”,缺乏制度约束力。
监督的价值在于对权力运作过程实施监控,通过矫正权力来实现个体权利的救济,而不是抽象权利的保护。如果监督检查依旧停留在所谓制度完善的层面,延续“运动式”和“参观式”的做法,其结果就如民间顺口溜所言:监督检查人不断,违法事情照样干;写完报告叙经验,来年监督接着看。监督法真要出彩,应该倾听自下而上的社会需求,应该着力于具体、特定的责任追究。
12.19 关于反腐败问题
反腐败是一门极具理论与实践性、历史与现实性、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综合专业,需要厚积才能薄发;反腐败是一场没有硝烟的高科技立体战争,既需要战术的实际操作者,也需要战役的指挥员,更需要战略的研究人员和决策者。
体制的不科学,权力结构的不合理,不但增加了反腐败的成本,而且弱化了监督的效力;而监督的弱化,又突出地表现在监督不到位和监督不力上。
监督不到位,主要表现于绝少事前监督——能让参与决策已实属不易,事前监督必令人生厌;很少事中监督——体制已经决定其是决策,事中监督力不从心; 大多为事后监督——直到权力运行的结果出了严重问题,在群众的强烈反映下,在上级党委和纪委的认真干预下,才有可能进行事后监督。
监督不力,主要表现于发现不力——明确而具体的隶属关系,使被监督者可以轻而易举地摆脱监督者的监督;约束不力——监督的约束力是以被监督者愿意接受约束为前提条件的,如不自觉,是没有办法的;惩处不力——初查难、立案难、处分难,是说了多年,喊了多年,抓了多年,却又多年解决不了的老大难。因此可见,现行党的纪检体制,从客观上决定了监督到位是很难的,而监督滞后和不到位则是必然的。
在对党的领导制度的认识上长期存在一个误区:似乎只有将党内的决策、执行、监督之权集中于党委之手,才能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威信。这种错误的认识和做法,不仅延误了党的纪检体制的改革,而且耽误了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严重影响了党的建设,削弱了党的领导。
邓小平说过:“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的、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从反腐败工作的实践来看,凡是资源短缺的领域必然是腐败的高发多发区。
腐败问题有着根深蒂固的历史原因,也有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国际背景,必须式样也形形色色,极为复杂。我们党执政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成立了各种各样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各种制度,运用了各种方法来竭制和惩治腐败,但收效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切制度和方法都是由人来执行的,人的行为方式至关重要“细节往往决定成败”,如果执行的人敢于碰硬,敢于较真儿,那些制度和办法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
现在人民最关心的事情有两件:一是官员腐败;二是贫富差距,尤其是城乡差距。官员腐败导致官民矛盾,贫富差距导致贫富矛盾。官民矛盾和贫富矛盾是目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腐败可能成为党的一种致命的病,可能成为使党失去民心的理由,成为整个社会反对共产党的一个理由,每个人可能有各种各样不满意的理由,最后都会集中在一个口号上——反腐败。如果共产党不反腐败,执政的地位就不保,强调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与巩固执政地位、维护执政安全是相关的。
治理腐败是党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全党服从中央,这种体制跟国家结构很不适应。党是政府和社会不分的,党是政府和经济不分的,党是公检法也不分的,党是立法、司法、行政都不分的,党和媒体也不分的。党的大一统直接影响到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政府自身的发展和政治文明发展。所以,党一定要让自己在组织结构上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社会越来越自治党的组织结构也应该变化。
要加强党内民主,党内应该有司法性组织,有一定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制,有财政制度、人事制度、领导人竞选制度;不能是书记一个人说了算。书记的权力越集中,越容易发生腐败;书记腐败、组织部长腐败,卖官鬻爵,原因就是手中有权。幸亏党没有掌握财政权、项目审批权,要不然更腐败。
不要让中纪委全权反腐败,中纪委是党的系统,不可能真正承担反腐败的职责。
要使党具有自我纠正错误的能力,党内一定要有派别,没有派别怎么会有自我竞争?国民党失败的原因就是党内没有竞争机制,没有自我纠正错误的机制。一个组织不给他的成员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就是黑社会。共产党过去是秘密的党,现在还继续这种方式,将是对整个社会法治的巨大破坏。
作为唯一的执政党,自我监督非常重要,但是你掌握着权力,完全靠自己的监督是不行的。靠内部的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也是有问题的。更重要的是怎么在全国的政治体制中加大参与,使得各个社会团体都能参与到政治进程中间来。外部的监督有三大块:一是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二是舆论监督;三是非政府组织的监督。
我们不是没有反腐败的机构,问题是一些潜规则还在起作用,比如处治一个县级政府,要经过哪一级的批准和同意。凭什么?这就是潜规则。过去就是这么做的,现在不这么做就“违反”了党的纪律。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凭什么老百姓犯罪就当场抓起来,干部就要通过批准才能抓?之所以还有这样的潜规则,因为没有新的规则去替代它。
一般而言,腐败官员对于刑法罪名都是避之不及的,谁也不想对号入座。唯有《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个例外,众多被惩处的贪官对之趋之若骛。他们都有一个通病:面对从家里搜查出的巨额财产,都不约而同地失去记忆,让这些巨额财产成为“来源不明”的一部分。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贪官们的“免死牌”。
西方的腐败,例如在资本统治下选举被金钱操纵的现象,是与多党竞争制相依存的制度化的腐败,人们已经习以为常了。当然,他们也制定了很多规则,不过再多、再细致的规则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我国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人民不能容忍任何腐败现象,决定了党和政府必须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和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只要腐败的土壤还存在,腐败现象还存在,党、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就要面对这一挑战,坚持不懈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肃清被喻为“政治之癌”的腐败,彻底根治这一顽症,说到底还需要对公众、对党员公开所有应该公开的情况,依靠透明、民主等战胜腐败。
近年来一些地方所暴露的贪腐大案,其普遍性、网络性、强霸性、严控性可算前所未有。单靠“青天式”的明察和决断,可能顾此失彼。而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因此党政领导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权力,要与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权利互补互动。必须强调民众的积极参与,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对党政机关和官员的批评、控告、申诉和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使贪官奸商无可遁形。
肃贪的治本之策贵在釜底抽薪,铲除滋生贪腐的土壤。一些地方之所以贪官丛生,敢于肆无忌惮地权力寻租,就在于存在着不少制度漏洞。特别是有些地方和部门的所谓“第一把手”专权,成了“第一霸手”,缺乏强有力的制度加以管束。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要从根本上遏制贪腐,就必须推进政务公开、审判独立,畅通公民信息表达渠道,加强舆论监督等等,通过一系列体制改革来弥补制度之缺。
尤需警惕的是,在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官场中发生的贪腐案件,往往具有贪官成窝、腐败成风、贪官与奸商勾结等特征,由于这类贪腐事件往往严重损害民众利益,因此在一些地区引发了民众激烈的维权抗争,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深层次动因。这种社会冲突和矛盾,或表现为日趋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或体现于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截然对立,其背后则隐含着由不法官商勾结而成的权贵资产者集团同广大民众的利益对抗。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的村官、政府官员与不法房地产商狼狈为奸,以极低的代价掠夺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和市民祖祖辈辈赖以安身的房产,打着“公益”的招牌侵犯社会公益和公民私利,更是不乏其例。鉴于此,我们必须清醒认识与剖析当今的贪腐形态及其深层原因,并在制度上予以化解。如此,才可望保障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建立真正的和谐社会。
制度性腐败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基本制度方面,如某些不合理的公有经济制度,官员的上级任命制度,对媒体的垄断等;二是具体行政管理制度方面:许多机关部门可以做出对某部门、某行业、某群体、某行为有利的规定,使腐败行为时常能找到政策依据,名正言顺。
中国在坚决打击腐败的同时,应把更多的注意力转向防止腐败、转向通过制度创新、制度建设抑制各类腐败的产生、形成和发展趋势;中国的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腐败规模越来越大,如同传染病一样越来越流行,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已经属于制度性腐败。
并非中共高层没有“共鸣”,而是牵涉到党内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等敏感方面,依据中国目前的状况,大动作改革现行体制的条件还不成熟。
中国惩治腐败的办法很多。其中,“双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已经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但实际上,“双规”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有很大的局限性。难免与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很多腐败行为实际上都超越了国界。反腐败工作国际化,是西方国家早已经遵循的模式。中国近年来也认可了反腐败需要全球治理的理论。一般来说,在西方绝大多数国家不存在制度性的系统腐败。
被誉为“第四权”的新闻自由,在西方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作用非同小可,使得大大小小的官员们都处于众目睽睽的监督之下。
在人类社会史上,唯一大面积成功抑制了政治腐败的“灵丹妙药”是民主制。然而,当许多后发展国家推行民主制度以后,非但没有有效抑制腐败,腐败现象反而变本加厉,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抑制社会腐败有赖于先进的制度,但制度并不能根治所有的腐败难题。
在公路收费站常常见到这样一幅标语::“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官场是“贷款买官,当官还贷”。
有些事情是不能认真的,该大度就得大度,该装傻就得装傻。
有人计算过两个概率:一个是贪污出事的概率,比飞机出事的概率还小;一个是贪污被查出来的概率比中500万大奖的概率还小。
现在的反腐败有点象隔墙扔砖头,砸着谁是谁。就象在官场摸爬滚打多年的被抓出来的贪官说的:查到我是我运气不好。这也是许多贪官在法庭上不服的原因,他们认为在我之前有那么多人做了为什么没有事情,惟独我有事,惟独拿我开刀。
有人把反腐败比喻为“隔墙扔砖”,砸着谁是谁;还有人比喻为“墙上掉砖”, 砸着谁谁倒霉。这些观点的存在,说明反腐败缺乏“公平”,有更多的腐败分子漏网了。
对活着的老虎,明明知道它是吃人的老虎,也无人敢喊打。程维高就是一只虎,郭光允一个人打了八年,为什么没有众人来打?等他成了“死老虎”,大家都来打。这说明我们的社会现实还很复杂,以正压邪常常还有难度,以少数贪官的“倒霉”来解恨,体现不出反腐败的成就,而更多的是遗憾和忧患。
12.20 关于反腐败的心态问题
论资排辈就是干部制度上压制人才的一大弊端,随着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官场职务的含金量也越发加重,一种更丑恶更可怕的官场病已经代替了论资排辈。不要说跑官要官,连买官卖官也不鲜见。
实职是金,虚职是铜。铜的体积再大,也不如金的价值高。这就是腐败越反越多的根本原因。
官员乌纱帽的含金量的问题是腐败严重的根源。凡是腐败严重的国家,官员乌纱帽的含金量都很高。这种含金量不是指他们的正常收入,而是指职务的权力。权力过大,权力介入经济活动,不产生腐败 才是怪事。过去腐败还只集中在经济部门,但现在,只要是有权的部门,各行各业都在千方百计地搞腐败。
只要是人所组成的社会,不管多么完善的体制,都永远无法彻底根除腐败,只能减少到最低程度。人是社会动物,整个社会都在向钱看时,很难独善其身。
反贪工作必须从政治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问题,必须掌握好许多不能摆在桌面上的十分微妙的平衡策略和作出许多有悖法理有违心愿的妥协,否则很可能出师未捷身先死, 反贪工作还没有什么成效,自己就在各种势力的攻击下先倒台。
政府官员腐败绝对不是孤立现象,而是丧失理想信念,一切向钱看的社会现象在官员身上的一种反映。
腐败最原始的根源是人欲望的一种表现。当人类组成了社会,产生了权力,腐败也就产生了。腐败与权力是共生物。但腐败是任何社会都反对的,最起码是从形式上反对的,所以设置权力的同时,都会构建如何防止腐败的机构。上形态越先进,防止腐败的效率越高。但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说自己已经根除了腐败。
欲望有正常的欲望和反常的欲望,在上规范下得到平衡的欲望和超出社会规范的欲望。欲望的产生应该说是种自然属性,满足欲望的手段则是社会属性。
为官者身居潮头谁能一尘不染。不能因为有贪官就说官官都贪;不能因为有墨吏就说吏吏皆墨。腐败不仅仅是政府的事,社会上就没有腐败了?记者搞有偿新闻、医生收红包、教师收礼金、裁判吹黑哨,不是官照样有腐败。社会转型时期有些腐败是不可避免的。市场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也是资源配置、利益分配重新组合的过程,不可能不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
当干部做到大公无私不容易,做到先公后私还是可以的。
搞市场经济就是为了加速发展,为了发展得更快更有效率,甚至是暂时牺牲一部分公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对社会的冲击和影响是深刻的、多方面的,整个社会的利益正在重新分配,思想观念和社会的各种关系正处在冲突和整合的过程中,腐败的问题也必然会在这个时候尖锐起来。腐败问题必须通过经济发展、市场的完善、法制的健全、民主政治的扩大、反腐败机制的建立健全、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升、整个民族精神文化和思想道德的提高,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正处于剧烈变化中的社会责任、权力、利益失去标准,到了政府执行者的手里竟然变成孙悟空手中可大可小的金箍棒。利益驱动,有利的,各部门都来管;没利的都不管。处于社会权力中心的为官者,要做到至清也是不可能的。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许多腐败是因为权力集中、权力过滥造成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将来还要还政于民,很多事情不是政府说了算,而是市场说了算,最终要形成大社会小政府的政治格局。到那时候因权力过滥造成的腐败才能消除。经济转型的阶段,许多界限都变得模糊不清,政府不管不行,管多了不行,管少了也不行。转型阶段思想观念大碰撞,社会道德、社会风气都在这场深刻的变革中面临着深刻的危机。
中国官场自古以来感情因素太多,公私不分。要说这是腐败,那也是收入分配失衡和文化因素多种原因造成的。
腐败现象不仅仅是个政治问题,也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文化问题。看看中国的历史,哪一个王朝不是因为腐败而亡。文化的继承性表明腐败也是有传统的。所谓劣根性,实际上是文化病。
现阶段的一些腐败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意义上说,存在是合理的,有腐败的土壤,有腐败生成的环境条件,还有病根,现在只能控制,防止泛滥。腐败这个病可不是一下就能治好的。
现在有一些能人腐败者,他们首先是能人,其次才是腐败者。他们往往很有能力,能干事,有权力,别人既仰慕他们的才能,也倾倒于他们的权力,于是就给他们送礼行贿。腐败分子倒台的时候,就是他们政治命运终结的时候。还有一些庸人领导,他们手中有权,身上有职务,但没有个人能力,既不能为国家办事,也不能为个人办事,下面的人看不起他们,这属于窝囊的领导窝囊的官。
有人看着权力给你送礼,至少能证明权力的价值;因仰慕你而送礼,说明人格的价值;是朋友而送礼,能说明友情的价值。如果谁都不送你一点什么礼,说明你已经没有任何价值了,那就是官场废物,它比腐败本身更可悲可叹。
经济腐败是个人腐败,政治腐败是集团腐败,政府软弱无能是最大的腐败。
反腐败就象是文物发掘。因为文物发掘主动进行的少,只有在某地要搞工程建设了,先让文物部门进行抢救性发掘,结果挖到了成堆的文物。换句话说,哪个地方不建“工程”,哪个地方的腐败分子就不用担心被“发掘”。反之,哪个地方要建“工程”了,连看起来还“廉洁”的官员也被挖出了腐败的面目。
可怕的不在腐败,而在对于腐败的态度。在西方国家,很多官员都是搞法律出身,所以在他脑子里时刻绷着这个弦,很有法制观念。官员治理一个城市,不需要懂得工程技术,但一定要懂得法律、懂得规则。
清除腐败,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更应该检查放苹果的筐子。
朱元璋统治的洪武年间,是中国历史上杀贪官最多的时期,朱元璋说“无几时不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但是效果也是有限的。大批官员面对朝廷的严刑峻法,前赴后继,气得朱元璋说“我欲除贪官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大规模的杀人而仍不足以杜绝贪污腐败之风的蔓延和盛行,究其原因,仅靠个人的愿望和手段是不可能的。中国的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各朝代、政权不断更迭,无论哪个朝代初期都是政治相对清明、欣欣向荣的,而末期的弊端和不可收拾又如出一辙。究其原因,这种普遍性,恐怕与君主对权力的控制程度不无关系。处于金字塔顶端皇帝,只要还有足够的清醒,总是要惩治时弊的。但是由于是一个人的天下,而腐败是朝廷众多官僚共同之腐败,用一双眼睛去监督成千上万双眼睛,即使鼓励告密、大开杀戒,也是劳而无功;以一人之力和威严监督天下,必然失败。
现在的腐败问题严重不严重,不说人们也知道;因为腐败不腐败,是个客观存在的问题,每个人都有感受;这种感受不是别人说出来的,而是在现实生活中切切实实体会到的。
陈毅将军有句名言“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现在不要说“伸手必被捉”,实际上没有揪出来的腐败分子肯定比揪出来的腐败分子多得多,现行的反腐败机制远远没有达到“伸手必被捉”的境地。前腐后继只能说明我们的预防机制漏洞太多,腐败的破案率太低,惩罚的力度不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成了腐败分子的救命稻草,只要装糊涂,最高刑期5年,可以规避杀头的风险。面对机制疲软、监督缺乏的困境,死刑是防止腐败的最后一道底线,放弃这道底线,则意味着再次向腐败分子退让;虽然死刑的存在并不能完全竭止目前的腐败,但如果废除了死刑,腐败分子无疑将变得更加猖狂。
尽管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恨之入骨,为了打击贪官污吏用尽了心思,但是并未达到其根本目的的原因,正是在于其专制制度。这里的关键在于:由于对官吏的权力没有形成外部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官员漠视民间舆论已经成为一种文化。在这种社会制度中,以任何手段防止贪污腐败的努力都是徒劳的。尤其是以对人类社会文明的反动和倒退的手段来防止贪污腐败,更突出地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专制统治本身的腐朽和没落。
有人说,中国的反腐败进程是:80年代枪毙腐败的县级干部,90年代枪毙腐败的厅局级干部,再到枪毙省级干部如胡长清,最后枪毙了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却始终没有见到50年代枪毙刘青山、张子善那样的敲山震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