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之所以会出现权力寻租和商业贿赂行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领域往往既是权力垄断部门,也是制度设计部门。于是,在防范权力寻租和商业贿赂以及进行权力约束和监管制度设计时,由于部门利益作祟,这些制度的弹性空间就比较大,或者是制度设计虽然完善,但执行力度的弹性却比较强。
商业贿赂由于手段的隐蔽性和专业性,给执法部门的执法造成困难主要在四个方面:
一是概念模糊。商业贿赂不是一项罪名,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直将其作为贿赂案件的一种普通类型对待。在目前情况下,应该对一般商业贿赂行为和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作出专门规定。
二是执法主体交错。按照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乃至立案查处权,这种管理模式容易导致执法不力、打击不力,还可能贻误直肠子佳的侦察时机。
三是缺少侦察手段。贿赂案件多为“一对一”方式,商业贿赂更具隐蔽性和专业性,目前侦察手段单一,使侦破难度加大。
四是一些行业已经形成“潜规则”。这些“潜规则”在诸如医药购销、工程发包等不少领域都成了共同默认的“行规”,操作更加隐蔽,并且根深蒂固。
“商业贿赂”成为“权力腐败”的遮羞布
今年起,反商业贿赂这个词语开始频频见诸报章及官方讲话。
对于反商业贿赂,我举双手赞同。但我又注意到,商业贿赂、权力腐败及所导致的职务犯罪已开始在部分领导讲话及新闻报道中被混用和混淆,并且出现了用商业贿赂取代权力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倾向。
摘录几则近期的新闻报道:“浙江3年查处13名厅级领导干部受收商业贿赂案”,“陕西104名县处级以上官员因商业贿赂遭查处”,“北京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在工程中收受商业贿赂1004万元”……
请思考,上述贪官的落马主因是收受商业贿赂吗?绝对不是!
商业贿赂的法律定义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好处的行为。按此定义,上述落马的贪官,譬如毕玉玺,并不构成交易中的一方,因其本人并不参与工程施工的交易。他背后的北京市交通局属于政府部门,也不具备项目法人的主体地位,也不能构成独立的交易方。众施工队为何向毕玉玺行贿?关键在于毕某人手中的权力在工程招投标中能影响到谁中标谁中不了标。显然,毕某人受贿动用的是公权力,其犯罪性质系职务犯罪而非商业受贿。
大而论之,只要犯罪对象被锁定为领导干部或官员,他就不是商业交易主体,哪怕其犯罪事实为干预甚至幕后支配交易活动而受贿,其受贿罪性质也必须归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事实上,国家现行《刑法》正是这么归类的。
市场经济形态下,商业贿赂一定发生于交易过程中,当然权力腐败及与此相关联的职务犯罪,也有可能发生于交易过程(譬如政府采购、政府工程发包),但多半发生于影响或左右交易的过程(包括资源配置、市场准入行政许可、配额分配、行政审批等环节)。因而,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之间的犯罪构成条件、犯罪种类、犯罪性质和所引发的社会危害绝不可互相混淆。
推而广之,商业腐败与权力腐败虽同属腐败,但二者的腐败性质和危害也截然不同。
众所周知,由权力腐败所导致的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远远甚于商业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因而,包括中国在内,各国法律对两种犯罪的惩罚程度也不相同。相对于后者,前者所受的法律惩罚要重得多。这几年,人们对贪官量刑愈来愈轻(乱)的现象日益不满,完全可以设想,一旦大量的因权力腐败所致的以受贿或索贿为特征的职务犯罪均被定义为商业受贿,其社会后果及对反腐败斗争的负面影响无须在此多作阐述。
此外,权力腐败与商业腐败的性质也截然不同。前者是一种政治性腐败,它危害的是执政之基。与权力腐败的斗争关系到执政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商业腐败则属于经济领域的腐败,其破坏性主要集中于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倘若把权力腐败定义为社会腐败的最高等级,那么商业腐败则属于社会的“亚腐败”。此外,权力腐败与商业腐败虽互为作用,但权力腐败却是商业腐败的源头所在。打击商业贿赂,整肃商业腐败,采用目前这种运动式的手段并非全无必要,其必要性首先在于它还符合中国国情,但运动式整肃商业腐败只治标不治本。若要治本,首先要治权力腐败这个社会腐败的总源头。
总之,商业贿赂该打击,商业腐败亦该整肃。但倘若有意无意地把“老虎”与“苍蝇”相混淆,将严重妨害反腐败斗争的政治严肃性。(鲁宁)
商业贿赂治理难的三大原因。
一是法律漏洞太多。
二是执法力度不严。
三是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种不良的“市场文化”。
商业贿赂成为一种市场潜规则,已经被市场参与者默认为一种有效的经营手段,并被作为市场参与者与执法人员打交道的有效“润滑剂”。之所以如此,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中国社会已经成为一个依赖“关系网”来运作的社会。这种关系网不是人情的关系网,人情社会重视人情,讲究道德,但中国社会的现状是不道德的现象广泛存在,泯灭人性,丧尽天良的人大有人在。
这实际上是一种由权力和利益结成的关系网,权钱交易处于控制和支配地位。为什么执法尺度出现滑坡,为什么各地执法尺度宽严不一,背后也难免有关系网在作怪。
商业贿赂收买了什么?
商业贿赂实质上收买的是“权力”。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个个都是权力垄断部门和经济决策部门。可以说,哪里涉及商业审批,哪里就有商业贿赂的“机会”;哪里有购销权,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可能。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治“权”,要把重点放在查处公务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上,解决好“权力寻租”问题。
有人深忧中国社会的诚信状况,而商业贿赂难辞其咎。商业贿赂收买的白仅仅是个体的道德操守,甚至收买了一个个行业、领域、部门的商业道德和政治道德。满载着脉脉温情的“红包”,在人情往来之中不动声色、轻而易举地颠覆了秩序、公平和操守;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败坏了政府的廉政形象,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危害了公共服务系统的诚信。。。。。。商业贿赂已经成为正义与公平的大敌。
治理商业贿赂遭遇“界定难”和“治理难”与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更与商业贿赂无处不在的“收买”有关。商业贿赂“收买”了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威严,“收买”了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无心靠产品的品质、价格、服务取胜,而是致力于发展“关系网经济”。信仰“关系”胜过信仰规则,对于正在建设的法治社会来说,无疑是一剂强力“腐蚀剂”。
人们担心的是,在尚未形成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之时,高利益化的权力寻租场里,商业贿赂的各种“收买”依然会暗流不断。治理商业贿赂,不仅要让更多的人认识这“收买”之害,更要有刚性的制度来遏制“收买”之恶。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隐形“利益圈”的商业贿赂。
一个独立于社会其他群体的隐形“利益圈”,只要这个“利益圈”不出现人为的缺口,作为“圈”中人的腐败行为就不为人知。这也许是许多收受商业贿赂的人能够多年“保平安”的关键所在。
“利益圈”已经存在多年,这个“利益圈”当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从垄断经营中获得利益。只要“圈”内人不说,“圈”外人永远看不清,“圈”中人的所作所为,正是利益关联,使得罪行得以“隐形”。
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商业贿赂案件当事人都处于一个隐形的“利益圈”中,而外部的人又很难看清“圈”内的事情,因此许多商业贿赂当事人都能够“安全”多年。这类“利益圈”的存在,对反商业贿赂斗争是严峻的考验。
一件件“隐形”在各个领域、行业、部门的商业贿赂犯罪提醒监管部门,只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用“阳光”驱逐“暗箱”,主动发现各式“利益圈”的存在,并调整、重组其利益格局,才能在一些固有“利益圈”上打开缺口,让“隐形”在其中的利益主体逐一现身,使商业贿赂无处遁形。
在各种各样、或大或小的权力与五花八门、或多或少的钱物之间,有一只魔手清晰地画下了一道等号。这只魔手,有人认为是商品经济的大发展,有人认为是封建腐败力量的残余,有人认为是人们精神世界中未消除的劣根性。这就是贿赂机制。
由于市场与行政的双向渗透,逐渐使市场与行政作用在某些场合让位于贿赂机制。没有贿赂,诸多微观经济运行就难以启动和运转。不仅地位特权转化为商品货币,而且职业特权也大量成为贿赂交易的对象,经济机制转换阻滞下的僵持,为贿赂机制的生存和运行提供了良好的作用环境。贿赂机制作为一种无组织力量,既侵蚀了经济生活,也毒化了政治生活和社会风气,是深化改革的障碍因素之一。
经济生活中价格不僵死,本来是一条我们可以在改革中引入的规律。供求矛盾也可以多多少少地改变商品本身的价格。但在中国,却渗入了另一种力量的干预。这就是行政的权力。
经过几十年的集权经济体制,中国的各级行政权力已经牢牢地掌握了对经济生活的支配。这使得权力在最初和理论上虽然是无价的,但它在掌握经济的过程中却创造了空前的价值。这实际上是一种分配上的畸轻畸重的结果。
权柄既然如此之重,那么花一点钱作为感情投资、“面子”的本钱又有谁能认为是没有必要的呢?如此之重的权柄,在一部分掌权人的精神境界尚未达到“保险箱”的高度,而社会监督机制尚不能开展有效的限制和约束的条件下,常常成为某些人滋生贪欲的温床。与权权交换相比,权与钱的交换就更显出了鄙琐、无靠、低挡次的特征。可是在现实中,不正是无权无势者要以钱作为武器打开一扇扇锁着的大门吗?
权力在谁的手上?这在每一个工厂都引起关注、猜测、调查和分析。接着而来的是下功夫。相当多的功夫是往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人士身上使。当然不仅仅是那些中层的实力派官员,只要有可能,还要争取在高层领导人当中提高知名度。
一方面,各种超经济特权侵入市场,行政权力商品化、货币化——无论你是有意为之或是无意间导致如此的结果。
另一方面,市场交易原则侵入了非市场领域,市场内外的“直接挂钩”,编织起各种以权谋私、互利互惠的关系网,使得即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亦要受到严厉制裁的行贿、受贿、索贿等腐败行为的大量滋长和蔓延。
“关系”竟成了“第一生产力”?
商业贿赂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潜规则”,一些跨国公司甚至把这些“潜规则”理论化为“关系是第一生产力”。
“关系”能够成为“第一生产力”有深刻的社会背景。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市场经济的大框架。但是,政府仍然主导资源配置,政府官员掌握着巨大的权力,这种权力往往可以随意介入市场,让活跃在市场上的每一个主体都不能不对其保持敬畏。
在这种情况下,外资企业选择“入乡随俗”几乎已成为业内的“行规”,因为这样更容易获得利益。一些在华外企行贿手段之隐蔽,花样之繁多,让人始料未及。跨国公司的钱当然不会白出,他们换取的回报会远远超出他们的“投资”。官员拿什么来回报跨国公司呢?当然是权力,通过权力之手,为跨国公司提供他们梦寐以求的特殊服务、特殊关照。
只有弱化政府配置资源的功能,弱化政府官员的权力,更多地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才能让“关系是第一生产力”的说法不攻自破,才能断绝跨国公司的非分之想。
(可以参考《官与腐败》中的关于期权化腐败)
17.4 关于产权改革问题
产权作为经济学的概念,其本质意义就是效率,当把国有资产定义为国有产权时,效率就成了它存在的唯一标准。当国有企业没有效率并亏损时,如果它仍然要保持自己是一种产权而不是职工实物形式的养老金,只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一种是委托有经营能力的人(所谓的职业经理人)来经营,被人们称为“委派”;二是把它卖掉,阻止资产的无效损失,被人们称为“卖派”。二者的争论,实质上是国有资产的两种不同处理方式的对立。但是,两者都有自己的缺陷和不足。
“卖派”的最不现实和荒谬之处在于,在中国,既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卖家”,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买家”,因为国有资产主体的缺位,政府官员作为委托人不是真正的“卖家”,而任何老百姓(甚至私营企业主)都不可能有巨大的现金买得起国有资产,所以在中国根本就不存在产权市场,“卖”只是一种文明的谎话,本质上是一种“私分”。“卖派”知道自己在玩一个大骗局,于是就冠以“培育资本市场”、“向前看”、“改革闯关”等美妙词语,用“美丽的谎话”来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合理性。如果卖了以后,资产的效率提高了,社会整体的经济福利提高了,“卖派”的 谎话也是有用的谎话,“卖派”就具有了合理性。
“委派”不存在“私分”的罪名,把希望建立在职业经理人身上。但是,如果仔细思考“委派”的“药方”,也感到象空中楼阁。因为,一是在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官员能当好一个委托人吗?谁能保证他们不怀有私利而任人唯亲?二是即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官员没有任何私心,可是他们又如何知道谁是正直的职业经理人而不是骗子呢?在委托代理制没有真正在中国执行,中国不存在职业经理人市场的情况下,又上哪里去找这种职业经理人?于是,“委派”也开始借助于“美丽的谎话”了:一是“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二是采取“信托”方式;三是对于在“委托——代理”结构中的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用重罚。可是,“培育”只是在为失败找借口,“信托”和“重罚”对于作为“穷光蛋”的所谓“职业经理人”根本不起作用,而且更管不了“委托人”。在实际操作中,国有企业代理人的寻找,只不过遵循最原始的规律:近水楼台先得月。
当然,不论是“委派”还是“卖派”,毕竟是在往前走。从这一角度来看,两者都没有错,就象一个人要行走,是先出左脚还是先出右脚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不是产权改革而是产权化改革,即把生产资料确立为产权,原来的生产资料的产权化,其本质有两个:一是明确责任、风险主体、即政企分开——分离化,它是前提条件;二是提高经营效率,是结果条件。产权化的前提条件,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和伦理问题,涉及经营权从行政中分离的形式,而产权呼的结果——提高效率,则是一个经济问题,取决于有没有一个好的效率评估体系和对体系的管理执行能力。
解决产权化的前提条件——分离,本质上就是一个“给”或者“赋予”的概念,即给予“经营自主权”,因为不存在“产权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的情况下,既不可能买。也不可能卖,只能“给”。有人会问“给谁?”大概也只能是“近水楼台先得月”了。但是在此之后,就涉及到产权化的结果条件——效率,即对被赋予经营权的人进行效率考核,并把效率与个人收入挂沟。
但是,我们的产权化改革并没有做到位。一是没有一个确立产权主体的伦理道德准则和法律体系;二是有一个比较科学的效率评估体系,也没有尊重企业管理者的才能。在企业效率提高以后,没有大幅度的提高他们的收入比例,他们的经营内驱力没有了,心理失衡了,他们自然会强烈要求拥有企业的股份。于是在经济学家的呼吁下,开始了轰轰烈烈的企业改制。
在产权化改革未彻底、科学地完成的情况下,过早导入产权市场化改革,就给企业管理者传递了一个极其恶劣的诱惑:不需要通过提高企业效率来获得自己的业绩收入,只要改制就可以用“美丽的谎话”得到一大笔财富,而且后者显然比前者更省力并且收获更多。这种产权市场化实质上就不是产权而是所有权市场化,由于根本不存在所有权买卖市场,因此,“产权市场化”甚至谈不上公正的私有化,而只是在“卖”的名义下一种文明的对所有权的盗窃。
在产权化改革的法律体系、绩效考核政策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当老板一定比当职业经理人更具有诱惑力。在过早导入“产权市场化”已是既成事实的情况下,人才市场上大概唯一能找到的职业经理人就是“资本运营”的高手——实现“美丽的谎话”的操盘手。依据“美丽的谎话”,过早导入“产权市场化”和“委托代理”的恶果是,欺骗成为人人追求的美丽,上演“皇帝的新衣”成为经济生活的流行剧。由于“卖派”的谎话,造成股市的巨大虚假与金融系统的巨额呆帐;由于“委派”的谎话,企业代理人的胡作非为、欺上瞒下也不足为奇了。在“美丽的谎话”下,无论对国有财产还是股民财产,“文明的侵占”成为大家深陷其中,乐此不疲的游戏。
过去在“吃大锅饭”时期是在“大锅”里面“混饭吃”,现在不准“吃大锅饭”,就从“大锅”里面“分饭吃”,总之,是吃国家而不是吃市场。
香港大学教授郎咸平认为,产权改革是国企改革最大的误区,国内的MBO(管理层收购)实际上是MBI(内部人收购),是掠夺国有资产的好方法,应该立法禁止。
而国内的专家学者认为,中国的国企名义上是国家所有,但落实不到任何一个自然人身上,国企出事了,没人去负责。如果说国有资产全国人民人人有份,处理起来都要发言,岂不是要用大民主的方式来解决国企问题吗?国企是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
国企改制分为增长型和分配型两种。前者的特点是国企产权改变以后,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仍不断地为企业创造价值,企业良性发展,后者的特点是将改变产权后的企业资产变卖成为私人财产,导致工人失业、社会动荡。
在不受制约的权力之下,中国社会一会儿“左”,一会儿“右”。“左”的时候以社会主义为名化平民之私为公,“右”的时候以市场经济为名化公为权贵之私。国有部门在左右循环中成为原始积累之泵:以不受制约的权力为强大的马达,一头把老百姓的私产泵进国库,一头又把国库的东西泵进权贵的私囊。
“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源主要在“卖”不在“买”,在官不在商,在“国”不在“民”。只要治好了“官”的问题,民企再有“原罪”,也不会有“国有资产流失”之说。
没有民主政治和博弈机制的建立,没有资本权利和劳动权利的完善和制衡,没有官权与民权的平衡,单腿走路的精英与权贵之路必与社会大众利益形成尖锐矛盾。在这一点上,无论是中国的“左派”还是“右派”,都很少涉及政治因素,仅仅在一个产权上争来争去,出现“尺蠖”现象是因为中国没有一条“底线”那就是民主政治和民众权利,一个治权受民、权责对应的机制,即宪政民主机制。
“尺蠖”,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尺蠖蛾的幼虫,行动时身体向上弯成弧形,象用大拇指量距离一样。以此形容上下起伏较大。
顾雏军事件反映出中国改革中的“尺蠖效应”:在权责严重不对等的非宪政条件下,“大小政府”的往复常常是缺少公正的“支点”,而无论是“收”还是“放”都只偏向一方,政府变“大”时,权大责任未必大,至少扩权快于扩责;政府变“小”时,责小权未必小,至少弃责远快于限权。在这种“尺蠖效应”中,政策收紧时首先束缚的是老百姓,政策放开时首先放纵的是权势者。一“收”就把老百姓的财产收进了官库,一“放”再把官库的东西弄进了权势者的私囊。改革遇到这种效应,自然是进退维谷。
在关于国有资产改革的两种派别中,一派认为:是“购买者”的良心坏了,低价购买国有资产,想占国家的便宜,至于这场交易中的把主持“卖”给购买者的“政府”好象并没有什么责任。这里的问题是:所谓贱卖者,有买无卖不成交。既然贱卖公共财产是一种罪恶交易,怎么能责买不责卖、责商不责官呢?提出所谓“大政府主义”,就不怕权力越大的官员越有能力贱卖国资?另一派则认为:官员责任太大,而权力太小。现在许多产权交易不顺,不是因为官员害怕“国有资产流失”,而是因为他们缺少流失这种资产的权力——他们“害怕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
而国资“流失”的蹊跷之处就在于,卖方常常并不力求高价。为什么?一是因为卖的不是他自己的东西;二是他的权力不受制约,公众监督不了这种权力,也过问不了价格。实际情况可能是:如果官员没能从中得到好处,那么他就没有什么动力去勇于负责,积极推进产权改革,于是本来并非贱卖的价格他也不接受,一些该卖的国企就没有卖掉。那么,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得给他好处,而且这好处必须大于他可能冒的风险。当好处大到一定的价值时,他就不怕“承担责任”了。明白了这一过程,就可以断言“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源在“卖”不在“买”,在“官”不在“商”,在“国”不在“民”。只要治好了“官”的问题,民企再有“原罪”,也不会有“国有资产流失”之说——你想贱买,我不贱卖,你能奈何?而如果治不好“官”的问题,民企再“原善”也无济于事——你不行贿,你出价再高,我也卖给别人。
经济改革的一个著名口号是“放权让利”,可是由于种种弊端,这种“放权让利”的模式下,往往出现放弃责任易,约束权力难的现象。结果是“放权”变成了“弃责”,甚至在后来的权力部门“创收”风中,发展成为一面放弃公共服务的责任,一面却利用权力设租索贿“与民争利”。“放权让利”就这样蜕变为一种“弃责争利”的模式。
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小政府”的说法,其本来的意义是要减少束缚而不是取消保障,是限制权力而不是推卸责任。也就是说,公共服务出现危机的根本原因不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市场化”取向,而是政治体制的缺陷导致政府的“责任退出易,权力退出难”。
中国在改革问题上,经常出现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抓放循环”,根本的问题在哪里?正在于从基本的政治层面就缺乏一套对于公共权力——公共服务部门的授权
——问责制度。因此形成的“权责不对应”,在任何运作方式的变更中都具有“选择性适应”功能,甚至导致权责不对应在一次次变更中不断“自我放大”:在“抓”的时候往往“集权不集责”,在“放”的时候“集责不放权”。结果便造成:权力部门的公共服务责任越来越弱,“不找市长找市场”成为搪塞公众问责的流行语;而垄断资源自我服务的“部门权力”却越来越大,“市场不找市长找”成为滥用公共权力,阻碍合理竞争的弊端。
从经济上看,中国经济还有发展的空间。在经济发展的时候制订游戏规则比较好。如果经济处于紧缩期,那么新的发展规则就很难推动。
同时,我们要对制订中国发展中的游戏规则有紧迫感,周边国家和地区发展向宪政文明迈进或完善的步伐在加大。从现在看,中国快速发展的经济对资本有巨大的吸引力,但如果没有公平和规范,那么我们必须防止掌握资本的人有一天选择用脚投票,放弃在中国的发展机会。
需要制订游戏规则的领域主要有哪些?
在于企业如何取得社会资源、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力之间如何界定、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权力分配、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如何匹配和市场经济需要怎样的规则等方面。目前出现的公众对改革的冷漠和不关心,主要在于社会出现了相当程度的不公平。而追究其中最关键的原因,是政府权力过大,限制政府权力,向宪政文明靠拢,是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崛起的保证。现在,这个保证没有一个清晰的路径。我们缺少一个民族的共同价值观。现在兴起的国学热,是民族偏好的一种。但我的看法是,还是要通过竞争的原则来设立民族偏好也就是社会价值观。形成一个普适的民族价值观,这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民企原罪问题这个概念被提出来以后,被误用了。当时这个概念的原意,是警戒民企在发展过程中不要越界,不要把钱权交易和打擦边球当作常态,要重视游戏规则,但这个概念现在被拿来当作仇富的理论工具。对于民企,应该有一个为今后的规范而建立的大赦,以达到让社会更为和谐的目的。但目前的法律体系看来未必合理,而在贫富差距拉大、仇富心理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民企应该更为主动地寻求个体的解决方式,比如慈善,比如主动赔偿。透明比隐藏好,寻求解决是一个放下包袱的最好方式。对民企来说,这是一个规范的边界。民企在中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是有贡献的,所谓原罪问题,是一个历史问题。
产权改革是一个大方向。私有企业的效率确实要高于国有。但中国MBO方式中有过多的权力干预,这就造成了对原有资产分配的不公,引起反弹是必然的。没有制约的权力在国企改造中导致了内部人主导,使MBO无法进行下去。但是如果权力没有找到它的边界,那么其他方式来对国企这笔资产进行改造同样也会出现内部人主导的可能。一方的问题在于试图以MBO中出现的现象来否定国企改造,而主流经济学家则忽略了国企改造中内部人导向背后的权力介入问题。
房地产:无制约权力剥夺公民权益的最大表现
事实上,土地是中国最大的资产。名义上属于国家的土地资产在2002年的核算价值是25万亿,相对于国企2003年7万亿、2005年10万亿的资产而言,土地才是最大的资产。如果再考虑这几年的增殖,现在的土地资产恐怕已经达到40万亿的规模。这个领域的权力无制约造成了现在部分失控的状态,而这种状态影响到全中国最多的人群,这也是目前它的影响范围最大的原因。
房价的高涨,使得居民收入进行了再分配,权力通过住房这个高级产品的价格对社会利益进行了巨大的调整,而政府责任在其中的缺失则加剧了这种恐慌。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是有义务帮助中低收入家庭以其付得起的价钱来获得住房的。
现在中国住房体系的问题在于产权不清,住房产权不清,土地产权更不清楚。产权不清的现实造成权力介入的空间,也造成了房地产业的现状。
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来看,它同时还制造着问题的另一面:无制约的权力制造着更为贫苦的失地农民。客观上,土地被应用于现阶段价格水平下的城市房地产和被应用于农业,存在着巨大的价格剪刀差。而在征地过程中,权力介入使农民没有获得足够的补偿。存在着知识差异的失地农民无法融入城市生活,成为城市贫民中的又一部分。
其实房地产商在房价高涨过程中只是链条的一环,政府才是最大的地产商。无论是何种方式,地产商取得土地都要通过政府。而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上的分配不公,使地方政府有着极大的收益冲动,所以土地成了他们最好的收益工具。
在权力介入市场化而造成损害的各个方面中,尤数土地和房产领域的影响最大,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
既然国内政府权力介入市场化带来的都是负面效应,那为什么还在呼唤政府介入呢?
在市场化的国度里,政府的介入还是必须的。就以房地产而言,政府应该起到的是一个监管和保障的作用,监管开发商,防止他们制造信息不对称和克扣行为,同时保障这个市场部分的公共品特性。其实不止在房地产行业,从1998年开始,很多公共品,比如教育、医疗等带有公共品特征的领域市场化进程都存在着公共品供应不足的情况,变成了权力和资本在某种意义上的合谋。政府权力在这些领域的进入应该在一个好的制度下进行,比如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好的制度应该是物业税。没有制度的保障,权力之手就变成了掠夺之手。
在教育、医疗、国企改革、住房等领域,失衡的根本无一不是在权力与市场的边界没有划分清楚,但是没有一个监管者的市场化经济体现的是丛林原则。像教育产业,是市场化的程度出现了一些问题。教育产业的市场化部分需求是存在的,供应应该加强,但低收费的公立教育和补充性的私人教育应该同时存在。在这个产业里的边界不清就导致了寻租现象的存在,权力成为收钱的工具。所以关键还是在于找准政府介入市场的那个边界在哪里。
权力边界不清,是中国目前事实上出现边缘人群的原因吗?
现在的问题是社会贫富差距开始显性化,收入外在化了。住什么小区、开什么车,可以明确地标定你的身份。而不像以前那样,消费的单一性使人们无法界定身份,你总不能拿着自己的存折去炫耀说你有多少钱吧,这种外在化的收入差距使得社会心理失衡。另外一些边缘人群到了生活无着的程度,因此社会矛盾开始加剧。但我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要强调还是对市场化的捍卫和政府监管作用的同时存在,也就是说,既要防止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缺失,也要防止政府的过度干预。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官、学、商身份上的混沌,有些人既有政府机构的所长、主任、部长的头衔,又有研究员、教授的身份,官场、商场、讲堂通吃。
所谓“面子”,就是知名度、影响力;所谓“屁股”,就是立场。
在中国的政治架构中,层层叠叠的研究机构占有大量的编制和财政经费资源,各级党委有政研室、各级政府有经济信息中心,各职能部门也拥有自己的研究机构。它们的绝大部分工作,可以委托或者外包给党校、大学或者社会科学院之类去做。有些官方机构人员,吃着财政俸禄,为私人利益出卖政府牌子。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他们的官方身份而来,他们赖以卖钱的面子,很大程度上不属于他本人。作为政府官员,不是向雇主出售属于自己的智力,而是热中于向私人资本出售并不属于他私人的公共物品——政府招牌和政府公信力。
众所周知,一个和谐的社会能够促进经济增长,一个动荡的社会不利于经济发展。如果社会的平等差距太大,就有不满情绪扩张,甚至出现社会情绪紧张,国家动乱。
现代民主国家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有一个公正、公开的公共财政。现代化的国家更离不开高效能的公共财政。财政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根本所在;在国家权力渗透到几乎所有领域的国家中,国家财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最高”属性,就应该体现在其对国家财政的掌控上面。
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才具有对国家财政款项的拨款资格,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具有这一资格。作为行政机关的财政部门,只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财政预算的执行部门,只能根据权力机关的拨款指令方可执行。
中国的GDP增长的40%是靠新增投资来拉动的。国家投入如此巨大的资金来促进经济发展,国家财政预算规模因而比较庞大,这也是中国政治经济的基本特点。
各级财政预算方案形成和通过的程序设置不合理,财政预算结构不严谨,财政拨付款环节的随意、松弛,预算列支项目在审查过程中存在的实质上的无约束状态,预算项目中预留的用来“埋伏”资金的渠道众多,造成了贪污的空间巨大。
大陆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有自己独特的制度和方式,当是世界上少有的将政府预算神秘化的国家和地区之一,可以说大陆依然处于隐型财政时代,而且按照现在的情况观察,前景并不乐观。看看各地的财政报告,都非常笼统,“笼统”就意味着秘密。
当代民主体制有两个关键性的环节:选民直接选举政府领导人和委托民意代表监管政府钱袋子。引入现代预算制度的财政领域的一场革命。预算问题决不仅仅是个无关紧要的数字汇总问题,而是关系到民主制度是否名副其实的大问题。没有预算的政府是“看不见的政府”,而“看不见的政府”必然是“不负责的政府”,是不可能民主的政府。 预算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把“看不见的政府”变为“看得见的政府”,看得见,人民才有可能对它进行监督。在这个意义上,预算是一种对政府和官员“非暴力的制度控制方式”。
在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和大陆经济学家屡遭诟病的背后,凸显了大陆改革开放20多年来所积累的一系列政治和社会问题。
经济学之所以在大陆成为第一显学,与大陆改革开放奉行的“渐进路线”密不可分。改革伊始,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为补充”的经济政策确立,作为经济体系和社会控制手段的计划经济体制土崩瓦解。在今天看来,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有一大好处,就是可以用相对低廉的成本和落后的行政管理能力,控制住相当程度的社会冲突。虽然丧失了通过自由市场进行个人选择的权利,但对于习惯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中国人来说,在这种平均主义面前或多或少得到了“社会公正幻象”。
在邓小平的“不争论”的政策下,经济改革基本上采取的是一种只有指标考核而无明确系统规划的自发摸索之路。无论是乡镇企业还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几乎都是一种推倒式的由下而上的改革,这就造成了以往政府通过经济体制进行社会控制的能力大幅度削弱或者转为隐形控制,而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也随之消失。与经济改革大踏步推进相对应的是:官方对社会政治制度改革一直讳莫如深,加上上个世纪东欧剧变带来的消极信号,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争论”几乎成为社会共识。在这个大背景下,经济学家有着比政治学家、法学家等其他社会科学学者更多的天然话语权。
片面强调“效率优先”的负面后果是,造就了改革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摊的失衡,以及由此形成的巨大的心理失落群体。而社会保障体系则由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滞后,导致相当多的社会成员丧失了社会福利甚至社会救济的权利,因此失去了安全感。
这种落差,使得主流民意开始从追求发展效率,逐步转变为追求社会公正和程序正义,甚至不乏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均主义的缅怀者。而主流经济学家却忽视了这种民意的变迁,依然奉行效率与分配分离、价值中立,并且以研究资源配置效率为己任,在兼顾公平方面的建议和设计却长期缺失,弱势群体几无代言人。
令人耽忧的是,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相对经济改革的缓步慢行,已经越加显现出可能制约中国进一步发展的苗头。今天市场几乎成为唯一一个政府控制之外推进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动力。对大陆经济学家的指责,已经把公众的愤怒引向了市场化改革正确与否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计划经济体制中的“社会公正幻象”已经暴露出中国改革至今,社会正义缺失所产生的一系列潜在严重后果。改革过程中的是是非非应该有个说法,才是今日民意真正关注的焦点。
17.5 关于收入分配问题
任何社会的经济活动基本可以概括为财富的创造与分配的互动过程,财富如何被创造与分配,是社会进步水平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国民收入作为财富“流量”的概念,如何被分配,不仅关系到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体经济效率和社会财富增长。一个分配相对公平、合理的社会,能够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热情,并使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反之,则会造成社会利益格局失衡,抑制社会财富的增长潜能,并且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绝对贫困人口大幅度下降,但由于分配关系尚未根本理顺和完善,收入分配领域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问题。
首先,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已经形成。由于中国社会二元结构的特征,基尼系数所反映的现实状况与一元社会有所不同,但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这不仅仅是有关公平的价值判断问题,即使单纯从经济角度考虑,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需求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时,收入差距扩大将不可避免地造成需求萎缩。
其次,收入分配差距拉开的速率非常快。一般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差距扩大趋势通常是在较长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或显现出来的,往往是若干代际转换之后才表现得比较突出。而中国收入分配差距几乎是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内迅速拉开。
第三,分配秩序不规范。一方面,大量的农民工和城镇非正规就业者中,工资水平长期被压低到正常劳动力价值之下,并且经常被拖欠;另一方面,垄断企业职工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不仅收入远远高于其他行业,而且享有高水平的福利和职务消费。此外,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内外勾结低价处置资产,一些企业通过关系或贿赂低价获得国有土地,以及利用内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炒作股票等,也使得少部分社会成员“一夜暴富”。分配秩序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工资外收入、垄断性收入和非正常收入成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部分。
第四,居民财产分布差距较大。随着收入差距的扩大以及住房商品化的推进,城镇居民财产分布差距也迅速扩大。
二元社会结构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因素
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条件下,由于个人、群体创造财富的能力不同,必然产生一定的收入差距,这是社会正常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如果收入差距过于悬殊,社会大多数成员不能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好处,不仅会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尖锐化,而且也会抑制经济增长。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在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收入差距扩大成因较为复杂,只有具体分析才能真正寻求到有效解决途径,而有些方面由于受客观经济规律和发展阶段约束,可能需要较长时期的努力才能取得效果。
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并非完全是发展因素所决定,分配关系的扭曲的作用也不可低估,政府公共政策取向和效果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这些方面应该成为促进收入分配合理化的重点领域。
收入分配关系扭曲的体制性因素
不平等的扩大不是市场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一个必然结果。基于个人能力和公平竞争导致的效率和收入差距不是社会争议的焦点,真正引起人们不满或加剧社会分配失衡的根源,在于人们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不平等以及竞争过程中的不平等。这类不平等主要是体制性因素所导致,它既不反映效率原则,又不受公平原则支配,是分配关系扭曲的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