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关于党政关系
在中国,大家都知道,在一个地方负全面领导责任的是党委,尽管党委有领导一切的权力,亲自指挥政府部门总是不大方便,也不符合现在的形势。这就需要一个机构,将党委和政府统一起来。成立一个“领导小组”,既从形式上协调了两大部门的关系,又使党委的意志和作用得到充分地体现和发挥,岂不两全其美?再说,地方上还有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等机关,党委要领导这些机关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也需要成立一个机构,吸收方方面面的人员参加,以便于协调和统一思想及行动。
“领导小组”产生和泛滥的原因,有些是迫于无奈,不得不搞;但根本的原因是我们国家现在的领导制度,是这种领导制度产生了对“领导小组”的需要和使他泛滥的土壤。大家都清楚,建国以来我们在领导制度方面一直实行的是一元化的领导方式,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是其主要表现形式。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有了不少改进,但党政不分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一项工作,往往是政府抓,党委也抓,而且常常是党委牵头抓。因为党委要对一个地方的建设负全部责任,不抓不行。既然党委和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一样的,而且又不能互相倒替,那就只有成立一个“领导小组”。
改革开放以前的年代,“领导小组”这种形式是很少用的,因为那时是一元化领导最强盛的时期,实行的是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方式。改革开放以来,“领导小组”就逐渐多起来了,这与机构庞大固然有关,但更主要的是法制逐步健全,政府职能相对完善,以党代政的做法行不通了,党委要加强对某些工作的领导,就只能采取“领导小组”这种协调性的形式了。“领导小组”的泛滥不是好事,毕竟国家机关达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才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苏联垮台给我们最重要的教训是以党代政的弊端。党是一个简单的社会动员机构,是个权力必须集中的政治组织;权力不集中,党就分裂,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和连贯的路线方针。问题不在于党本身的权力多么集中,不在于党内缺乏民主,问题出在以党代政。由于党的本质要求权力集中,以党代政的时间长了,绝对权力在手,党的干部必然懈怠,滋生当官作老爷的作风。执政党长期执政的前提是不能以党代政。与政党的简单结构不同,现代政府机构讲究分权制衡、司法独立、行政中立,所以政府结构是法治结构。现代社会管理要求复杂的、法治结构下的政府机构来公平地处理日常事物,执政党的任务是把握国家的政治方向。
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要抓主要矛盾。现在的主要矛盾是,党委组织部门管理一切干部的方式已经落伍,难以制止腐败,从而对党的声望构成了严重威胁。在经济建设时代,绝大多数干部应当是专业化的、非政治化的,党委组织部门能做政审,却很难做干部专业水平和表现的评定。大量干部的升迁奖惩取决于非专业的党的组织部门,不仅难以保证评定标准的公平透明,也不鼓励专业精神。最终,政审成为走过场。人事权集中于书记一个人,一旦腐败,必然是结党营私。
20.2 关于政府权力问题
党政党政。两人执政;各有一半,不能全占;男强女弱,逞能惹祸;适当回避,保存实力;年老让少,福星高照;一唱一和,班子楷模。
在官场上,党的一把手才是真正的一把手,政府的一把手实际上是二把手。
政府是权力部门,
权力部门违法,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为
市委书记代表的是党的领导。当市长和书记发生矛盾的时候,为的是保证党的绝对领导。所以调走的肯定是市长而不是市委书记。
从宪法和法律上来讲,由书记承担政治责任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只能是行政官员承担责任。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由于党政不分,各级党委拥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但是人大和选民不能罢免党委成员。党政之间的矛盾就会更加突出。
党政之间如果要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就意味着将逐渐导致党政关系从量变到质变这恐怕需要巨大的胆识和毅力。
党与政府的分工,虽然在讲法上很明确,但操作起来并不是那么一回事情。政府领导分管的工作,党委那边也有对口的分管副书记。副市长往往只是副书记的副手,副市长知道自己无法与副书记抗衡,很多时候只能发发牢骚。部门要做成一件事情,往往要平衡几个领导的关系,以免哪个领导以为不受尊重,自己糊里糊涂就穿了小鞋。
政府只是个抽象的概念,它最终要由人组成,因此,若要分析政府行为,必须从人性出发。政府里的人其实与常人没有区别,既不能超凡脱俗,也非无所不能。他们也有利己之心,也会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官员的最大化利益与企业家不同,企业家追求的是利润,而政府官员不是。由于政府提供的是公共品,不仅难以赢利,就是赚了钱,官员也不能据为己有。因此,官员不会去关心政府赢利,他们所追求的是自己的威信与权力。正因如此,受其“威信与权力”的驱使,官员通常会挖空心思、不计代价地去扩张财政预算。这就是布坎南把“经济人”引入政治学的理论。
长期以来,由于政府代表着国家,是国家的具体化,而政府则通过各个职能部门行使国家权力,因此国家、政府与政府部门三者之间的关系被模糊了:“政府部门=政府=国家”。实际情形是,国家、政府与政府部门三者之间同样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内部人控制”与“道德风险”问题。
依照公共选择理论,作为利益主体的政府,同样存在着自己的“私利”。在当今,由于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转轨,利益集团形成但尚未得到有效制衡以及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这使得政府部门利益趋于膨胀,以维护政府乃至国家利益为名,行部门利益之实的情形不断出现。因此,国家利益、政府利益与政府部门利益存在着较大的甚至明显的差异。
这种模糊反映到国家信用的使用上,就很容易造成滥用。比如,一些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为谋取本部门或者小集团利益,往往打着维护国家利益的旗号,超出职能范围,滥用国家信用,使国家信用持续严重流失,长此以往,必将引发政府信任危机。由于部门利益膨胀与改革不到位,目前在我国一些领域存在着政府大包大揽的情况,致使国家信用资源不断流失,并导致政府信誉受损。
政府不是企业,它不应该把效率作为第一位的要求,政府办事不能仅仅追求效率。难道法律法规一定是制定得越快越好吗?显然不是。只有那些符合公众利益、代表全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法规才是好的,才是有较高效益的。因此,政府立法应当慎而又慎。
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承担着以正确的原则协调各种不同利益要求的职责和压力。现在的利益关系很复杂,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在客观上确实形成了强势群体,他们的利益要求有相当畅通的表达渠道,有学术界所说的话语权,所以他们的声音大,造成的压力也就大;弱势群体却往往发不出声音,或者声音很微弱,需要党和各级政府主动去听取他们的意见。
在拥有较高效益的前提下,政府办事的速度自然越快越。不过,办事速度其实是指政府的回应性。高效率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就是要讲成本收益。
计划经济时期我们不需要这么多法律规范,人们所在的单位靠执行政府政策规定和做思想政治工作,就能解决几乎所有的问题,矛盾大多在基层就能够化解。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去很多单位能管的事情、能解决的问题,现在政府管不了,单位也解决不了。
规范不仅集中在法律上,在整个权力运行过程中,监督与规范的力量都大大加强:党有党章、有党内监督条例以及大量的配套文件;政府有越来越严格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权力运行中,也有公示、听证、招标等种种制度的约束。相关领域的制度建设速度是前所未有的,对权力运行的规范是前所未有的。
法律和制度都不是万能的。如果没有人严格执法,法律和制度就会成为摆设。法律靠人制定,法律更靠人执行。政策也一样,党的方针政策再好,也要依靠一支队伍去贯彻落实。
协调,首先是政府职能划分和定位的问题。换言之,政府职能不能交叉、重叠和碰撞;其次,则是利益协调的问题。但这两个问题又是纠缠在一起的,往往把某个职能划在某一部门,往往就意味着给这个部门带来了一定的利益。
我们过去的理解是,一个行政单位除了代表党和国家的利益,也就是人民的利益外,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的情况下,目前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生长出了团体的利益,而且很可能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将这种部门利益合法化,出现“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规化”的倾向,这些都可能造成政府效益和效率的降低,导致以权谋私。
完成从特权政治向民主宪政转型的过程,也就是清除特权利益集团的过程。当权力从一个集团转移到一套民主规则那里后,特权所耐以生生不息息的土壤就铲除了。
宪制政府的目标与垄断权力的目标是根本不相容的,宪政不但要摧毁暴力本身,也要摧毁暴力支持的特殊利益集团。
实现宪政转型的前提就是不但要成功地将旧的特权集团清除政治舞台,而且要成功地抑制新的特权集团产生。如果在摧毁旧的特权集团后,将自己拥有的党政军一体化的强大力量强化自身权力,继而形成新的利益集团,就不是真正的宪政转型。
用思想去汲引民众,在一个武力争雄的时代是极其艰难的,通过武力实现党的伟大抱负要省事得多。
特权是指合法垄断和侵占社会资源的权力。对统治集团而言,最大和最重要的特权无疑是排他性的政治权,牢牢掌握了政权就牢牢掌握了整个国家的全部资源并服从于自身的政治利益。
一个特定的统治集团出现,为了使自身利益合法化、神圣化,总是把统治集团的利益说成是国家利益。国家控制资源,就是统治集团控制资源;统治集团的思想就是国家的思想。
中国要实现民主,必须由先进的党接管一切权力,保证党的主义在全国人民中得到遵守和执行。
党取得政权,不但在思想和组织上全面加强政府控制,而且在经济上全面加强政府控制。在权力行使上,只允许一个政党,只有党员才可以担任政府职务,以确保政府在党的领导下。经济控制是打着国家的旗号,把金融和工商业变为政府的附属物,为党派利益服务。
执政党的统治危机并不在于主政者,而在于好多时候败坏在自成一体的远近诸侯、目无党纪国法的大小官僚手上。某些黑洞深不可测,有些领域不仅是个乱局,更是一个迷局,甚至已经无法用东方或者西方政治学理论加以解释。
从政治发展史政党政治发展史来看,在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缺乏的国度,未必适合接受与实践西方多党政治模式,或许“一党制”优势更符合基本的政治治理需求。但是这个具有绝对优势的执政党,如果没有改善执政能力,提高执政水平的清醒认识,如果对长达半个世纪以上的执政成败经验教训没有深层次的检视,没有与时俱进、制度创新和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任凭这种现象的存在和恶性发展,其严重的政治后果完全可以想象。
过去共产党是领导党,是领导一切的;现在是执政党,强调执政能力。领导权和执政权是不一样的。领导权是一种旗帜、一种纲领,可以自己去争取,通过口号、路线、方针、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力、动员力和号召力,以及老百姓的追随效应来实现。领导权不是公共权力,所以不需要授权,它是一种精神权力,是做出来的,并且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执政权是公共权力,是需要授权的,而且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时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强调执政能力第一是合法获得政权的能力,是符合宪政体制的合法政权的能力;第二是依法执政的能力;第三是意识形态的创新能力。强调执政能力本身就是意识形态创新能力的一个体现,很多长期执政的党最后都丧失政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变成了官僚党、老人党;第四是驾驭选举政策、经受选举制度挑战的能力,因为一旦需要合法政权,强调合法性,人民就要有一个形式,一个授权程序。
从党的整体能力看,问题很多,不但整体力量不能大于个体力量之和,有时候连个体力量简单相加都达不到。原因是体制和机制不科学,党政关系互相摩擦、互相扯皮,效率低下,官僚主义盛行,对老百姓不负责任,权力无限而又不承担什么责任。执政能力从根本上说,就是执政党能不能赢得民心,得到人民的支持。
共产党现在面临的走大危机是执政的社会基础流失。改革开放后,社会结构变得复杂了,出现了很多新的阶级或阶层,工人农民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农民过去是共产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在很长时间里,对共产党是没有太大的疑问的。现在农村出现了大量的问题。
新兴阶层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各级官员跟他们打得火热;还有资本家入党,提出这种政策可能是新把新兴阶层纳入党内,以扩大执政基础。但是,这就象原来的社会基础是一群羊,现在把几只狼和老虎弄进来,可能把羊都赶跑了。这些变化最后很可能使传统的执政基础流失,而新兴阶层也未必认同执政党的理念;如果原来的执政基础流失了,新兴阶层又不认同执政党的理念,党的执政地位就很危险了。
一个是严格限制政府权力,另一个是严格保障公民的权利。这句话概括了宪政的基本内容。
“诺斯悖论”是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个术语,意思是指政府部门本来应该提供公共物品,提供的却有可能是公共灾祸。经济学家认为,由于政治和法律上的唯一性,政府部门的自然垄断特性一旦走向反面,后果不堪设想。政府部门可能打着提供社会公共物品的招牌,为政府的利益而损害社会的利益;为自己的利益而侵犯他人的利益,却很难受到有效的约束。
权力部门对社会利益的侵害,还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挤出效应”,政府部门利用权力地位,在竞标、投资等方面挤占民间力量的空间;其次是资源浪费问题,如建设资金被挤占、滞留和挪用;三是制度的扭曲,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其实并不是孤立的,每起事件的背后都有着一个由多个行政主体组成的利益链条,当“协同牟利”成为一种惯常的手法时,政府部门提供公共物品的制度安排便面临着南辕北辙的危险。
只要不提供公共物品,一个政府机构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如果它反而制造公共灾祸,那它必定是我们社会应该摆脱的最沉重的负担。政府理财应该运行在“玻璃钱柜”里,而暗箱、小金库操作就是腐败温床。
权力原本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遗憾的是,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为权力异化为部门利益、集团利益、个人利益提供了种种可能。一些地方政府滥用权力,借助权力谋利,诸如非法占用土地、直接卖地赚钱,将公共收入变成自家小金库,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之类,屡见不鲜。
从更大范围观察,权力失衡、权力变现,正在成为一种社会病,大有蔓延流行之势。在社会的权力大系统之中,政府、单位组织、个人构成由大到小的权力链,政府的权力失衡,必然会对单位组织以及个人产生影响。通俗的说法就是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如果最大的权力拥有者——政府,都存在权力的滥用,那么就很难保证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权力控制在恰如其分的界限之内。一旦政府的权力变异行为成为榜样,单位组织也就不可避免地“上行下效”。社会各个环节都形成了某种权力链,从顶端开始,权力就处于缺少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失衡状态,每一个环节都理直气壮或多或少地借助手中的权力为己谋私利;但凡手中有一些权力,就一定要加以利用,使其发挥效益最大化。
社会呼吁取消垄断行业的福利腐败就困难重重。所谓的困难,实际就是利益之争。当某些单位组织的权力大到一定程度,想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改革就会变得困难,加之涉及利益的再分配,想要“开刀动手术”,只会难上加难。
权力带来的种种好处让人艳羡。而个人一旦拥有了权力,也就想方设法地将权力变现。人人都看到权力的好处,人人都会感到他人在滥用权力时自己的被剥夺感,于是,越来越多的人超越权力的使用边界,以权谋私,以权获利;就象传染病一样,人人被感染,成为带菌者。此时要保持鹤立鸡群的良知和清醒,代价太大。
人人都责骂贪官、痛恨腐败、怒斥特权,但当我们生活在一个遭遇权力失衡病毒侵蚀的病态环境时,我们又会自觉自愿地加入追逐权力、以权谋私的行列,只要手里有一点点可以变现的权力,就会加以利用,拿来寻租,并将由此得来的好处心安理得地揣进口袋。
下级政府状告上级政府的思考
近期,河南一起发生在三级政府间的行政诉讼案颇为引人注目。事情的大致经过是:郸城县城关镇政府因不满县政府的一份土地确权决定,越级向周口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周口市政府以超出复议期为由,终止了行政复议。于是,城关镇政府一纸诉状将市县两级政府告上法庭,就此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
这起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只是诉讼双方的身份太过敏感,镇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有着清晰的行政隶属关系,于是“以下犯上”成了该案最大的看点。据说这在全国尚属首例,还有学者指出这类案件在世界范围也极为少见。难怪此案一出,舆论喧哗,从法学专家到各界人士众口一词,大多对此案赞誉有加。
从推动我国依法行政的大业看,此案的进步意义毋庸置疑。毕竟,我国有着漫长的行政权力不受控制的历史,有着深厚的官场文化和官场潜规则,而“依法行政”则是最近这些年才提出的概念,要想使依法行政从一个口号变成一种深入人心的治国理念,需要更多的具有创新精神的“第一次”,也需要更多的部门和个体有这种“以下犯上”的巨大勇气。近年来,为了解决行政权力滥用这一普遍性的突出问题,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督与制约行政权力的制度体系,其中,既有来自人大、政协、舆论、公民等等的外部监督,也有来自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而本案则表明,通过司法这一途径,能够实现行政机关内部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制约,的确可以看作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次重要进步。
不过,在充分肯定此案标本意义的同时,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思考:为何迄今为止,这类“以下犯上”的案件在我国还是首例?为何在法制健全、法制观念发达的国家,这类案件也十分罕见?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当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发生争议时,诉讼能不能成为一种常态性的解决方式,具有普遍推广的可能和价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这起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城关镇政府显然被看作是“其他组织”。不过,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俗称民告官。行政相对人究竟包不包括下级政府,对此人们看法不一。换言之,在现有的法制框架下,下级政府是否有权状告上级政府,仍然存在分歧。
更重要的是,调整上下级政府之间关系的主要法律,并不是行政诉讼法,而是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等政府组织法。由于制订时间较早、对法治理念认识不深等因素,我国政府组织法更多强调的是下级政府服从上级政府的原则,至于上下级政府就行政决定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和渠道,基本上是一片空白,甚至连行政复议这类基本的救济渠道都没有提及。这种法制滞后的状况显然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此外,行政系统说到底是一种下级服从上级的官僚体系,上下级之间即使发生争议也是内部事务。而法院作为独立于行政系统的一个组织,介入上下级政府间的行政纠纷,很可能产生很多不利之处。因此,许多西方国家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法院来处理政府机关之间的纠纷,这种做法,显然更符合行政管理的需要。
由此可见,郸城县城关镇政府状告市县两级政府的做法,虽然进步意义不容小视,但很难得到推广和复制,要想更合理、更有效地解决行政机关的内部争议,根本出路还在于制度创新。
下级领导公开质疑上级领导的权威,下级可以不听命与上级的领导,那官场就不称其为官场了,做官要将规矩,否则便别当官。有些事情是很无奈的,有些事情仅凭法律条文是不能解决的。权利的私用和权利为个人所用,已经成为惯例,所以遇到下级对上级的质疑,那就是“犯上”,犯上就是作乱。
政府有三项基本职能是必不可少的,这就是人们已经非常熟悉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为了一个政府能够有效地行使权力,保护人民的利益,在个体权益和国家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均衡,那么政府所要行使的这些权力就应当有个分工制衡,否则权力容易腐败的特性就会促成权力被滥用,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罪恶。实践证明,各项权力明确边界,并且相互之间有所合作与制衡的政府才是最有效的政府,这就是著名的均衡政制理论。
英国法学家维尔在《宪政与分权》一书中,将极权主义无所不包的政府机构与宪政制度中分权政府进行比较,以阐明均衡政制的合理性。政府权力过大并且没有明确边界就会侵害人民的基本权力,因此政府权力必须分隔,在其各自的行使过程中,形成各自独立的利益中心,对其他各权力形成有效制衡,从而将政府权力驯化成保障而非侵害人权的力量。
政府和民众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权力本来就是老百姓的,只是委托了政府去履行公共职能。这就要求政府必须任何时候都能履行委托代理的职责。行政不作为,其实也是一种腐败。
有些事情,不是政府该做的,政府就不能越位;有些事情是政府该做的,政府就不能缺位。一个是严格限制政府的权力,另一个是严格保障公民的权利,这句话概括了宪政的基本内容。
中国政府体制2000多年变化很大,几乎一朝一变,但是作为地方政府体制,却维持了相当的稳定性,基本上是郡县制,即三级制,只在个别地方实行两级或者四级制。新中国依然延续了这种三级制。
根据中国的宪法,中国目前的地方政府体制明确规定为省、县、乡三级体制,但现实生活中实行的是“市管县”的四级体制。强县扩权就是市管县体制的自我变革。
政府又要领导改革,又要照顾方方面面的利益,不可能一点问题没有。
20.3 关于政府与土地问题
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主要特征是政府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场机制,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不是一个平等的产权交易过程,而基本上是一个行政强制性的过程。
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是当前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一条渠道。土地征用不仅没有富裕农民,而是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失业;不仅没有缩小城乡差距,而是加大了社会不公。
中国的一切土地和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政府成为市场上土地的唯一供给者;土地的行政垄断尽管表面上是为了土地开发的有序发展,但是,其造成的诸多深远问题,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现代公平社会的重大障碍。
市场经济的效率体现在通过价格机制对土地、资本、技术、劳动这四个要素资源进行有效灵活的配置;它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确保这四个要素的自由流动。这四个要素中土地是最基本的要素,因为无论是资本、技术还是劳动都必须在一定的土地上才能形成生产力,土地为它们的配置提供了存在的空间。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把劳动权和资本权从行政权力中解放出来,归还给了个人,他们的自由流动已成大局;但是,但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行政管制却丝毫没有触动,政府对地产的行政垄断,实际上给市场上所有的要素资源套上了紧箍咒。使得他们只能随着政府的行政咒语而动。
开发区好象是政府在经济上的一个壮举,其实不过是民众无奈的选择。因为在土地实行行政垄断下,任何人即使手头有大量的投资和技术或者有能力引进资本和技术,可是没有土地,自己的资本和技术又怎么落脚呢?土地的行政固化,导致资本、技术、劳动不可能自由流动,它们被政府画地为牢,要素配置只能随着政府的“土地之闸”亦步亦趋。由于大城市是中国的行政权力中心,政府的“土地之闸”当然首先在大城市打开,这样导致资本、技术、劳动向着大城市集中,政府的“土地之闸”客观上阻止了要素向低廉的地区自发转移,造成城市越来越大,乡村越来越穷,投资的分散化格局无法改变,地区差异不是变小而是变大。
任何资本、技术在不同地区的优化整合,不可能没有土地生根,也就跳不过地方政府。当地的经济发展不是取决于当地民众的智慧和创业热情,也不取决于外部人的投资热情,而是取决于当地领导的观念。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说过:劳动是创造财富之父,土地是创造财富之母。
由于生产要素只能在政府圈定的土地内进行配置,只有城市的土地对资本、技术、劳动开放,挣钱的机会也只能在城市中才出现,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导致市政公共物品短缺,政府为此要进行宏大的市政投资。这就造成了中国特色的“围城运动”,外面的人想进去而进不去,里面的人想出来又出不来,因为出来以后没有他可以落脚的土地。房地产价格的居高不下也与此有关。
政府对土地的行政垄断,让广阔的农村失去了创造就业的机会,让拥挤的城市失去了降低生活成本的可能;对土地的管制,成了对资本、技术、劳动进行自由配置的紧箍咒,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因为土地的固化而严重扭曲,其效率损失不仅表现在因土地的行政垄断而形成的腐败,更是造成资本、技术、劳动的投入成本增加和边际生产力的下降。
地方政府滥用其权力,以公共利益之名过深介入商业性征地活动,谋取地方政府之私利,常常成为大量征地纠纷始终得不到解决,并演变为暴力冲突事件的根源。
法律中的一个小口子假如符合政府利益,通常会被政府扯成大洞。在现实中,官员们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远远超出宪法学家的想象。在官员眼里,这样的征地是用于公共利益的。你不能说他的想法一点道理都没有,既然整个国家的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那经济建设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而妨碍“公共利益”的实现,那政府就完全可以动用专政的力量。
一些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在官员们眼里,也是公共利益所在。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政府再以另外的形式转手以高价将其转让给企业,政府从中获得一笔巨额财政收入,在官员们眼里也是完全符合公共利益的。
这种扭曲的公共利益观,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公然蔑视农民的权利,肆无忌惮地压制农民维护自己权利的正常活动。权利和利益遭到侵害的农民,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救助,只能走上漫漫上访路。
地方政府官员群体不少已经被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精神”所支配,而形成了不惜牺牲农民权利以发展经济的片面狭隘的施政观念。
利用公共权力,贪婪地追求地方政府的利益,政府的这种做法,当然不可能得到民众的认可。相反,在农民眼里,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本身就是最大的、最贪婪的奸商。它所追求的利益,其实没有任何公共性。
对中央政府来说,这也完全是一种有害无益的私利。一些目光短浅的地方政府过深地介入土地经营活动,固然给当地政府带来好处,也增加了官员的政绩,但却导致了重大社会矛盾,侵蚀了整个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败坏了广大民众对中共的整体印象,最终受到损害的是政府进行统治的正当性。
应当通过制度变革,迫使地方政府追求真正的公共利益,那就是,尊重民众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实现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但如何约束地方政府不计后果的贪婪行为,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这样的制度保障,只能是民主与法治。假如地方政府是对民众负责的,也就不会以GDP增长率为唯一政绩指标,地方官员也就不会肆无忌惮到强迫民众为了经济增长而作 出牺牲,假如司法是独立而公正的,不受地方政府控制,也能够有效约束地方政府的滥权行为。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土地腐败”一直是中国腐败的主要方面。存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农村圈地运动”、“城市拆迁运动”、“开发区运动”中,一些权力腐败者与不法奸商勾结,利用社会转型期改革不成熟产生的漏洞,依靠权力抢占了社会利益的制高点,由此产生了社会危害严重的土地腐败。因此,土地腐败有着鲜明的特征。
一是土地腐败是典型的“大腐败”。在老百姓手里,土地是“无价的贵金属”,说其无价、廉价,是因为其价格往往是取决于有权人的一张嘴、一支笔;但是到了“有权人”和“有钱人”手里,土地则是“比黄金还要贵的贵金属”。土地资源垄断在国家手中,显然只有国家权力,特别是核心权力才能干预、插手土地资源的配置。各级政府及其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土地腐败的潜在者。所以,近年来在土地腐败案件中落马的,几乎都是位高权重的地方党政一把手或是国土局的“土地爷”。
二是土地腐败凸现“迟蠖效应”。迟蠖是一种无脊椎动物,行动时一屈一伸象个拱桥;而“迟蠖效应”就是说,一会收缩、一会放直,可是无论收与放都只朝着一个方向——那就是为了利益共同体的方向。在土地腐败中,权力先以“政府”为名,化民众之私为“公”,再以“市场经济”为名化“公”为权贵之私。不受约束的权力成为“原始积累之泵”,一头把老百姓的私人财产泵进国库,一头又把国库的东西泵进权贵的私囊。
三是土地腐败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土地市场不公开、不透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其操作过程是“有权人”和“有钱人”之间的暗箱操作、私相授受。
四是土地腐败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打的都是“改革开放”的旗号,说的都是“发展是硬道理”之类的话,以政府行为的方式出现,谁敢反对?在一些地方,所谓的“公共利益”需要使“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成为一句空话。
五是土地腐败是典型的“恃强凌弱”。在这场利益分割战斗中,受损的毫无疑问是农民和城市居民等弱势群体,他们在权力机构中没有“代言人”,在公共领域没有话语权。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我国设立了不少高新技术开发区之类的“政策高地”。其实质是以政府力量推动经济超常发展,这种做法固然可以产生阶段性的积极效果,但也要支付相当的成本,其中权力腐败就是一个最为可怕的成本。从统计数据看,不仅许多开发区由于闲置而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而且由于一些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批发政策”,谋求私利,使得开发区之类的“政策高地”成为“腐败高地”。
因此,政府在运用公共权力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一定要警惕“政策高地”成为“腐败高地”。关键是要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消除和约束“政策高地”行政负责人的权力,决不能让权力集中在个别人手中。更重要的是,一旦市场力量形成了良性循环,政府力量就要坚决退出,从根本上消除权力腐败的空间。
政府在拆迁和征用土地上,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政府违法行政行为的破坏力强,对当事人及其周围群众产生的负面影响大,已经成为影响基层稳定、影响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什么因素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挺而走险?其违法行为又为何能大行其道?一是利益之争:地方政府自身直接陷入了其中的利益中;二是人事更迭,单方面毁约。有关部门要象查处腐败一样,严格监督权力部门的违法行政,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
中国房地产行业的问题,主要就是在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上。现在的土地出让制度,是建立在剥夺被征地农民、城市拆迁户的利益之上的。政府给农民的补偿很少。可以说,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的一级供给。这就是腐败的根源,导致开发商与政府官员的权钱交易。
要做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分成。现在,中央政府表面调控,实际则是中央向地方要利益分成。
用钞票排队的规则是,如果你买不起房,但是有人买得起。这是个社会收入分配的问题。一边是老百姓抱怨房价涨得太高,一边还是有人买房。一个国家的社会收入分配问题要张望房地产开发商去调节,是非常可笑和荒唐的。(《南方人物周刊》06.7)
中国政府2006年5月开始对房地产进行调控,
地方政府是房地产游戏中的净收益者,房地产膨胀得越大,地方政府的收益就越大。而与此同时,它的成本却仍然是零。正是这种成本和收益的极端不对称性,使地方政府成为推动中国房地产狂潮的第一大引擎。这种奇特的成本收益格局隐藏在中国现行的政府体制安排之中。在这种体制之中,地方政府一谈到JDP就血脉喷张。在这个意义上,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的热衷不仅是非常符合“经济理性”的,也是难以竭制的,这也是为什么地方政府一直以暧昧态度应对中央警告的原因所在。
在中国房地产复杂的博弈格局中,真正的主角既不是那些被媒体置于舞台中央的地产商,也不是那些吵吵嚷嚷的消费者,更不是诸如“温州炒房团”之类的投机逐利者,而是中央政府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
早在1988年,中央政府将房地产作为拉动内需、重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手段的政策意图已经相当明显。格外具有戏剧性的是,房地产作为上一轮经济过热的罪魁祸首,曾经是1993年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打击对象。然而五年以后,房地产竟然成为政府重振经济的药方。
在中国房地产的这个令人脸心跳的巨大游戏中,地方政府无疑是头号受益者。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土地不仅是财政权力,而且也是货币权力。由于批出的土地几乎立即就可以用作从银行抵押贷款,所以,土地权力实际上就演变成了地方政府的某种货币发行权力。土地由财政而货币,实际上标志着地方政府从中央政府手上重新夺回了两项最重要的权力,因而也重新取得了推动地方经济的主动权。
颇为奇特的是,地方政府尽管是房地产游戏中当仁不让的最大受益者,但却没有付出任何经济上的成本。土地的减少,银行的坏帐,资源的衰竭几乎都与地方政府无关,都不是由地方政府来承担最终责任。这就是说,地方政府是这个游戏中的净收益者
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之间的严重扭曲和失衡,导致地方政府在追求经济利益的时候不仅有强烈的动机,而且有现成的手段将成本外部化。地方政府在追求经济利益的时候存在收益与成本的严重不对称结构,是中国房地产问题在制度上的结症所在。在现有制度框架中,要想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中央政府要么以行政干预的方式进一步拧紧货币和土地控制,从而导致要素配置进一步向中央集中;要么在维持现有控制尺度的情况下,以政治任免的压力为手段,将地方政府的行为约束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前者是向计划经济复归;后者则等同于一种无法预测的艺术,完全仰赖政治领导人驾驭复杂局势的能力和运气,因而也是一种无法稳定预期的非制度状态。中央政府目前对房地产的态度非常接近后者这种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官员实际上也处于一种进退失据,难以拿捏的矛盾状态。
在中国房地产的长期牛市中,地产商与地方政府一直坐在同一条船上,形成了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伙伴关系。对这一点,地产商与地方政府同样清楚。令他们紧密联系的基础就是房地产商对当地税收及JDP的贡献。事实上,这一直就是房地产商与政府博弈时的一张强有力的底牌,也一直就是房地产商人们乐观得接近疯狂的真实理由。
但是,房地产商们值得谨记的是,虽然同样是暴利,但政府是没有成本的,而地产商却是有成本的,这就是官与商的区别。房地产商人的承受能力显然比政府脆弱得多。很多年以来,由于共同利益的扭结,房地产商形成了一个相当标准的利益集团。他们频频在媒体上暴光以引导公众预期,频频抛出万言书之类的政策建议以影响政府决策。
在中国,短期利益的最大化很可能意味着整个行业长期萧条,甚至迅速地死掉。这种教训,今天的中国证券市场已经做出了最黑暗的见证。
当然,中国房地产商们缺乏自我约束的短视和狂热,是有深刻的制度和经济原因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不是在玩自己的钱。
在中国的房地产游戏中,最大的买单者实际上是中央政府。这可能也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提出潜在政绩要求所必然要付出的代价。与地方政府相比,中央政府的处境可谓相当尴尬。一方面它希望房地产能够发挥其拉动作用,维持一个政治上可以忍受的经济增长速度;这是中央政府唯一的收益,也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交集。而在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不仅要单独承受房地产所带来的明显的金融风险、国土资源浪费的成本,也要单独承受房地产所可能带来的诸如财富分配失衡等一系列隐性的政治信用成本。而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对此却可以不闻不问,高高挂起。这种利益分殊,决定了中央政府对房地产会有不同的利益权衡。利益决定态度,这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房地产态度日渐分道扬镳的关键原因。
近来土地纠纷取代税费争议成为农民维护权利的焦点,一些地方开始出现土地纠纷暴力化苗头。而且暴露出地方政府执法黑恶化倾向,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致使土地纠纷升级为暴力冲突,关键在于少数地方政府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官商勾结,漠视群众利益,出现矛盾时不迅速纠正化解,而是冷漠处之或者以“维护大局”为名,强行推进,造成矛盾激化,引发暴力冲突。
农村土地征用关系到农民生存;但在出现大规模土地纠纷或者是对抗升级的地方,普遍存在征地过程不民主,群众参与度低、不知情的情况。一是在某些时候,决策不民主是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有意为之;在现有体制下,政府动用行政强制手段,以公共名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再进入商业市场开发拍卖,低买高卖,获得巨大利益;为保证此利益链条,少数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意忽视农民利益,缺乏民主决策动力;二是在操作程序上,款项、管理、分配、协商的程序不透明,高度随意、高度个人主导,以权谋私,导致矛盾激化;三是补偿标准太低;四是官商勾结,在以前的运作体制中,党委政府没有任何私利在其中,而现在操作过程中程序不规范,开发商和政府部门中的一些人组成利益集团,使少数地方政权或明或暗地在征收土地纠纷中站在开发商一边,致使纠纷无法解决。甚至使用公共暴力出动警察或者武警,更有甚者,使用黑社会暴力。在官商组成利益集团的情况下,官员和开发商都是赢家,只有农民是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