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一位优秀的德才兼备的县处级官员步入正部级党政领导干部序列到底需要多长时间?在县、市、省甚至更高级别的党政领导顾问上最多能干多长时间?这个对官员仕途命运的疑问,长期以来充满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常常会出现两个极端:一是县、市一级的干部职务升迁、岗位变动迅速、频繁,更不乏某些干部因为某种因缘而奇迹般的得到“火箭式”的提升;二是步入高级领导干部序列后,干部的任职时间、岗位、属地经常出现凝固不前的稳态,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退,甚至“官满为患”。
中共中央8月6日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任期、交流和回避的三个文件,对县级以上党政一把手的任期、交流从时间到空间明确界定上下限,这显然是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真正的限制,将有利于进一步打破领导干部终身制。
事实上,越到高层,干部队伍越稳定,基层则反之。一市一县党政正职十年七任、甚至十年八任的现象并不少见。今后在干部提拔任用过程中,“小步快跑”和“越级提拔”的将越来越少,而“稳步推进”,至少干满一个五年任期将成为官场常态。
任期制解决的是领导不到年龄不退,或者在任期内频繁变动太多的问题。任期制与领导干部年龄不画等号。实际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十分重要,否则,对执政党来说长期不守信用很危险。
制度的刚性设计应该进一步加强。即使如此,事实上还是难以避免选“喜欢的人”这样的事情发生,要公平公正地选人,是不是制度设计就能完全解决的问题?对组织部门来说,选任干部时应该严格比照“尺度”,也就是按照规定动作执行,控制人为可能操作的空间。
中共中央8月6日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任期、交流和回避的三个文件,在某些具体操作的程序安排上,仍然存在不明确、不周密的地方,仍然有可能被执行者“自由量裁”。
例如《党政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2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进行打击报复。”——但对于何种行为属于打击报复,文件未有明确界定,这使得此一禁令事实上难以得到正确推行;又如《党政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其中何种情况属于“情节严重”,需要进行何种“组织处理”,也似乎语焉不详。
法规的程序设计本身要包含相互制衡的内容,使法规的贯彻落实易于被监督——不仅易于被权力体系内相互制衡力量监督,也易于被权力体系外普通民众监督;不仅要“以吏治吏”,也要“以民治吏”。前者要求法规设计必须具有分权的特征,后者要求法规明确规定各项操作,都必须在群众的监督下公开、透明地进行。
这次颁布的三项法规,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进行制止纠正的都是同一部门,即拥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这种缺少分权制衡的程序设计,事实上要求权力自己监督自己,显然不利于法规真正有效地落实。与此相应,法规的操作权力集中统一,对操作的公开、透明也没有作出硬性的规定,显然也不利于群众的监督。
中共作为执政党,“党管干部”是实现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而另一方面,共产党作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党管干部”的原则应当与人民群众公认的原则相结合,也就是说,党在管理干部的过程中,要重视和体现民意,实现民众对干部任用的知情、选择和监督。
精确性不够,缺少分权制衡的程序设计,不重视操作的公开透明,是中国许多制度、法规的通病。干部选任不能真正摆脱“少数人选人”与“在少数人中选人”的模式。
法制要真正产生作用,还有赖于权力体系内外均衡力量格局的培育。如果有好的制度和法规,却没有好的程序来保证贯彻落实,那么,设计得再缜密的法规、制度都可能被任意解读、歪曲、甚至视若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