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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改革.5

作者:净素道人 当前章节:14319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5:01

官员为何漠视政改

此据《北京日报》报道,以培训中国高中级官员为使命的中央党校,曾颇有针对性地设计了“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中央党校此次调查显示,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取得成效的决定性因素中,被官员们排在前三位的因素依次是:“进一步转换行政机构职能” (38.4%)、“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17%)、“处理好党政关系”(19.0%)。而“扩大党内民主”、“提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严格推行干部任期制”、“精简党的机构”、“强化舆论监督”等对中国政治改革更具实质意义的因素,则受到领导干部们的冷遇。

其实,这个调查结果一点也不意外,处于中国决策层之下的各级官员,就是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中国大陆经济改革,政治保守的历程,已经把当今社会推向了一条权力垄断市场条件下的不平等竞争道路。掌握权力资源的大小官吏,正好趁经济转型时期权利义务关系失调和社会结构大变动的失序之机,凭借对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垄断,把手中的特权转化为生产金钱的机器,各职能官员政经合一,相互利用,合伙营利,已经形成了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贵资本阶层。他们中不少人贪污腐败,日进斗金,并假各种改革开放名义,通过各种途径,将公有财产据为已有;不少人的资产多达千万、亿万,公众媒体上三天两头都有被揭露出的报道。当今中国,已经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约定俗成的“权力交易市场”。这就如同西方自由资本市场条件下那种资本所有者合伙经营,按股份大小占有企业资本,分享剩余价值那样;在中国权力资本市场条件下,各层官员合伙执政,按权力大小瓜分公有财产,分享剩余价值。他们用“人民公仆”的金字招牌为“免费证券”,在一切社会资源领域“通吃”免费大餐。各级官员不仅暗地权力寻租,而且阳光工资一调再调。他们穿名牌、戴名表,吃喝玩乐,公费疗养,公费旅游,出国观光,各地考察,即使调息、养病都由国家统包,大把、大把花钱,从不受纳税人的制约。更具讽刺意味的是,他们还要“谆谆”教导人民,西方的权力制约国家,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剥削制度,而他们才真正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公平。这样的制度还需要改革吗?保持这样的制度稳定,才是他们最大的心愿,完善发展才是今后的方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他们的“少数人通吃”法则不变。因而他们才漠视民众对社会制度公正性的渴望。由此一来,由于权贵阶层漠视政改,对民众利益不断挤压,社会始终处于一种恶性循环之中:权贵阶层凭助公共权力挤占下层民众的权益,公正分配与调节社会资源的机制失衡,贪婪的权贵阶层与下层民众之间形成强烈的官民对立、贫富对立格局,外部性的制约因素导致大量贫困人口处于生存难境。这种公众感觉和国家宣传的截然背离,反衬了官方“太平盛世说”的虚假。

眼下,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象日益凸显,就业、社保、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问题尤其突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导致各种矛盾累积。与此同时,中国民众的民主意识、自由意识、参与意识、维权意识等普遍增强,和对民主变革的要求十分迫切,以及对社会腐败的一致公愤,已经到了无可复加的地步。

然而,由于不受任何社会力量制约的权贵阶层,是不平等竞争市场上的最大受益者,他们恰恰站在了公众期待的反面,对中国民主化改革本能地持消极或反对立场。对内,他们无视民众怨声载道,因为民间不满的愤怒指向的是中国和政府的整体,而不是他们个人;对外,他们不惧怕国际舆论批评,因为代表共产国家形象的是胡温几个领袖,丝毫也消减不了他们的官位与权力。他们需要的正是在不受制约的权力和没有法治的市场条件下,“两合水”里“浑水摸鱼”,大发横财。腐败透支的是整个国家的公民利益和胡温领袖们的执政资本,肥得却是他们在官一时的腰包。所以他们需要的是“缓政改”。腐败才能维持他们“通吃”社会资源大棋局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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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关于问责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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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委托;政府官员受人民的授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这是问责制产生的法理性基础。问责制虽然外化为具体的责任形态,但其实质却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因此,问责制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过错受追究”的精神,使政府由“强势政府”迈向“责任政府”,是当代政治的发展方向,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目标。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问责”实践虽然有很大的进步,但“人治化”色彩很重,更多的问责是建立在领导个人意志的基础上。虽然被问责的官员犯的有可能是对民众的过错,但实施问责的压力来自于上级领导,因此仍然属于“下对上负责”的范畴。换个角度说,也就意味着领导如果重视,自然是有责必究;如果领导注意力转移,就是该追究的也可能不了了之,使问责往往徘徊于暴风骤雨和轻描淡写之间。从深层意义上讲,它还可能带来负面效应:问责成了领导个人操纵的工具,变相地强化了领导的个人权威;而制定或实施一些明显与现行法规相抵触的举措,无形中又削弱了法律的地位。这种形态的问责是典型的“行政性问责”。行政性问责往往是责任政府运作的开始,但要使责任政府稳定而有效地运作,就需要进一步走向程序性问责。

民主是责任的前提,一个专制政府是无责的;民主是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也只有责任政府才会自觉地推进民主。

问责制的三种情况:

有责任但无责任人

在各种各样的政治和行政废弛情形中,常常可以见到“有责任但无责任人”的现象。

有责任但无责任人”在晚清有着典型的表现。百多年前的康有为,在他的《官制议》中痛心疾首地斥责当时的情景“乃以四万万人之大国,无一人有国家之责任者,所谓国无人焉,乌得不弱危削亡哉?”偌大一个国家,议政者多,“义愤者多”,但就是没有真正负责任的人,人人都可以堂而皇之、理由充沛地视责任为他人之义务,而与自己无涉。因此,尽管国家的责任“诉求”历历在目,但就是落实不到具体的官员身上,无人承担具体的、明确的职责,以致于在一个即将倾倒的大厦下面,官员们不是袖手旁观,就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正是这种“有责任但无责任人”的状态,为清朝种下了最终灭亡的种子。

苏联的垮台也是“有责任但无责任人”现象的很好例子。实际上,无论是苏联共产党的政治教条,还是其发达的国家官僚体制,无处不有“字面”的责任,但就是难有责任的落实,难有责任与具体官员牢不可分的联系。“责任”于官员而言,是国家的事情、公家的事情,而不是自己的事情。

“有责任但无责任人”的现象,生动地揭示了政治与行政过程中客观的责任诉求与主观的责任认同之间的巨大差异:国家的责任诉求不会自动转换成官员的责任认同,要建立起两者之间的直接而牢不可分的联系,有更多的工作要做,而绝非简单的责任诉求设定。国家的责任诉求与官员责任认同之间之所以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分离,有多种原因,其中有些是因为责任实现机制的扭曲——如康有为所揭示的“当今中国能达于上者有权,不能达于上者无权”,这种权力高度集中、垄断的体制,在制度和道义层面上取消了官员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感,表面神气活现的官员事实上不过是敷衍塞责而已。官员主体性、主动性的丧失,本质上抑制了官员履行责任的内在冲动,因此即使是在政治效忠不变的情况下,被动的官员也难以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形式责任与实质责任

犹如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一样,在政府责任领域,应当区分“形式责任”与“实质责任”,此两种责任形同而实异,有时甚至是互相冲突的。两种责任形态的划分应当成为责任制的基础之一。

“形式责任”是指机构、官员所承担责任的外部表现形式,如按时报告,及时出现在特定场合,及时发布应当发布的指令等;这种责任具有特定的检验标准,是常态情况下检验官员履行责任状态的工具。

“实质责任”则是依据政府的根本责任与义务而来的关乎政府、官员根本职责的责任要求。由于政治与行政实践的高度复杂性,尤其是在“形式责任”无法追究的情况下,“实质责任”对政府、官员职责履行情况的衡量是一个有用的工具,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官员职责履行不仅是形式上的,更是实质上的,不仅需要具备程序性价值,更要有上升良知。这样责任制才会给公众带来真正的福利和价值,才会成为净化社会风气、改善社会成员间关系的方式和手段。

权责分离与合理不负责

在“责任政府”理念日盛一日的情况下,不问责是不可能的,但乱问责也不是办法。问什么责,问谁的责的问题并没有随着“理念”的显现而自然地解决。在中国式的“从众”心理作用下,问责制似乎大有包治官场白病的架势,其功用被一些人所夸大、误用和滥用。同时也不排除问责制有时会成为某些官场“油子”的挡箭牌,从而弄不好会成为“权责分离的问责制”——即在没有建立有效责任关系的情况下,而滥用问责制,造成责任承担和归属的随意和混乱,客观上会再次强化权力、权利与责任的分离,从而严重背离问责制的初衷。在随意处置“无责责任人”的情况下,权势最大的官员自然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而揽功诿过,形成“权责分离的问责制”,问责制被当成掩盖官场黑幕的工具。

问责制的异化还可能发生于最大化的“形式履责”而造成社会资源和政府履责成本的扩大化。在无法穷尽一切可能的情景而制定出包揽所有情况预案、同时又无法消除责任承担和追究等级制的情况下,所有责任关系人对可能的责任情景的预防性处置自然是最大化、最极端化的“形式履责”,而意图堵塞日后任何可能的责任追究。为此官员不惜消耗尽可能多的社会资源和财富,把“形式履责”的架势拉得大大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本来发端于减少和降低社会损失的责任制,却将导致新形式的社会资源的无意义的消耗。

以上种种所谓的“问责制”本身并无优于任何“无人负责”的状态——“无人负责”是人与责任的分离,而乱问责,其实是适当的责任与适当的人分离;虽然形似矫枉过正,事实则是形异而实同,都难以建立政府和官员真正的责任、责任意识和责任道德。

“合理不负责”的理念和制度提倡在责任与官员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在官员所具有的权力和所承担的责任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在官员自身的权力和权利之间建立联系,形成具体、清晰、直接的权——责——利的协调统一。在责任追究方面,不仅要体现权责相符原则,而且也要区分“可承担责任”与“不可承担责任”的不同。对“不可承担责任”则需要建立问责制意义下的“免责条款”,免除官员日常工作的后顾之忧,形成正向激励,诱导官员合理化地履责,从而实现社会综合效益的最大化,而非官员职位安全的最大化。对一些不可预料和显然超出人力控制能力范围以外的“事件”,则应当慎用问责制,从而建立起官员内心里的履责道德意识和职业良知,同时也应当尽可能使“问责制”成为官员职业生涯的“交通规则”和指路明灯,从而使官员成为问责制的主人而不是问责制的奴隶。

在西方发达国家,问责制是一种追究公职官员责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官员出现失职、渎职并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出现个人行为不端、生活丑闻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该官员就会立即公开道歉,或者辞职;情节严重的还将导致其上司公开道歉,或者辞职;若是葬影政府的内阁要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内阁官员整体辞职。

问责制一直被外界视为现行体制下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强化权力监督、落实“有权必有责”原则的重要手段。

从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角度看,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问责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刑法》中关于失职、渎职等处罚条款。现在研究的问责制,主要是从政治和道义的层面,对领导干部在某个问题或事件中应负的责任,采取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以外或与其并举的责任追究制度。

问责制的建立健全,可以弥补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的不足。纪律和法律追究一般要坚持谁违纪违法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而我们所要建立的问责制所要求的则是除违纪违法者本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外,其上级甚至上上级领导都有可能要根据问题的程度而承担责任。

问责制首先应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一个领导干部必须为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问责制是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制度的有益的补充,就必须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有机衔接和配套,而不能用问责制代替已有的纪律和法律追究制度。

问责制、法律追究、纪律追究,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责任追究体系,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问责是前提和基础,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有利于尽快平息事态,消除民怨民愤,同时还可以为进一步的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铺平道路。

问责必须坚持公开透明。从某种意义是说,问责是一种民主监督方式,而实施民主监督的一个起码的必要条件,就是要让民众知情,这个前提是事情的全部经过必须公开透明。所以坚持公开透明是确保问责制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之一。

问责规定必须坚持适用性原则。建立问责制的目的是为了应用,所以每一项问责规定条款的制定,都必须以是否适用为基本标准。

有人埋怨执法、执纪部门执行和落实法规制度不力,其实落实不力还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原因,这就是纪律条规和法律法规本身的适用性较差。西方法制国家的法律法规看起来宽松,但执行起来却很厉害,很管用;而我国有的规定看起来很理想,很完善、很严厉,但执行起来却苍白无力,其主要原因就是适用性差。

任何人在生活、工作中都难免会有过失,如果都拿来问责的话,将出现人人都被问责的局面,这显然是不严肃的,按照法不责众的原则,这是不可取的。这么大的工作量,也是问责受理机关所无法承受和做到的。

所以,对应当受责的问题和事件必须设门褴,只有那些事关全局、比较典型、比较严重、不良影响较大的问题或者事件,才能拿来作为问责的理由。问责必须抓住根本、突出重点,尽可能缩小问责面,扩大教育面。

不能用问责制代替现行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中已有的责任制度。要防止把问责制当作选择性惩罚措施,以掩盖和推脱纪律和法律责任。

实施问责制还必须合理配置和划分权力、明确职责。当前我国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职责划分不规范,职能重叠,必须进一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机构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否则,责任人难以确定,最终有可能导致问责制归于无效或者不公平,导致责任虚置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

目前各方面期待的问责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问责官员需要法制化、制度化,通过立法的形式完善而不是行政命令来实施。只有深入政治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改变那种只对上级负责的传统官场文化,问责制才可能扎下根来,成为真正的革命性制度。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是三句话。依法行政是法制社会中政府的必然取向。但在一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并没有真正到位。政府成为被告的现象日益增多,一方面说明群众的法制意识在增强,另一方面则说明政府行政存在问题。

现在中国流行“官员问责制”,但是我们常常看到,一些公务员因为小事没办好就被撤职了;而有些公务员大事没办好,却没有被问责,依然安坐其位。这就让那些因小事被撤职的公务员感到不服气。

因此,“小事问责制”必须以“大事问责制”为前提。一般来说,级别较低的公务员办的多是些“小事”,而级别较高的公务员(领导干部)办的多是些牵涉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大事”。如果领导干部大事没办好——比如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制定政策不合理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监管不力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等——不被问责,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只是在“小事”上问责,只是拿级别较低的公务员开刀,那么不仅会让普通公务员感到不公平、不服气,而且会大大弱化“官员问责制”的积极意义和实际作用。

随着问责制一起出现的是官员的道歉。

官员的道歉,从心理动机上讲可以分为真诚的、虚伪的;从行为动力上讲可以分为主动的、被动的;从目的上讲可以分为承担的、开脱的;从后果上及可以分为可以补救的、无可挽回的。真诚的、主动的、承担的、补救的道歉行为当然值得肯定和赞扬;而虚伪的、被动的、开脱的、了结的道歉行为,则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如果不做区分,简单表现出对道歉行为的道德好感,导致的结果常常是道歉官员在道歉之后照样失职和失误。道歉变成了官员用权失职失误的道德掩饰了,而对道歉官员,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具有真实意义的道歉是建立在现代官员问责制度基础上的道歉;具有实际价值的道歉是法理政治制度中的道歉而不是伦理政治中的道歉,不夸大不缩小;具有现代特质的道歉是边界清晰而不是边界模糊的道歉,那种含糊而沉痛的道歉,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只有这样,道歉才会成为官员有效问责的动力,才不至于成为官僚阶层自我掩饰的工具。

在西方成熟的制度下,官员引咎辞职多数并不是基于制度规定,而是根据政治惯例。它的更深厚背景是沉积多年的政治文化。

在中国,还没有形成有利于“可问责政府”的官场文化和政治氛围。官员的道歉,实际上仍然是“一切听从组织安排”。

真正的“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于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以及更为深厚的政治氛围。如果仍然是“组织安排”,就不是人们期待的真正的“问责”。

问责的困境,是当前行政体制中责权不清之弊。在每一部门和每一官员不能明确自己的权力和责任、也无法通过恪尽职守避免失误发生的情况下,仅为平民愤而去问责,难以令官令民心服口服。

事实上,在权责过多集中于政府,政府权责过多集中于某一人的现状下,单就某一个人而言,制度安排很难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

问责的机制是通过上下互动,即上级与民意的互动来对官员施加压力。这种压力如果力道不当,则可能适得其反。

科学的问责制度的前提,是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以及合理的官员进退制度,而这有待于更深刻更全面的制度改革。

官员问责制度是西方政党政治的产物,其中谁来发动这个程序至关重要。在中国,这种政治责任的追究并不是由民众来发动的,仍然是属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组织处理。

权力架构是一个金字塔型,对权力的监督应该是一个倒金字塔型。尤其是对主要领导的监督,倒金字塔是多层次的,全方位的,如果大家都认为官太好当了,那么可以肯定地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问责的太少,甚至可能没有问责,才会出现“越是大官越好当,越是小官越不好当”的现象。

问责制度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宪政民主政体下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宪政体制下的责任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对其所做的一切,就与国家相关发生的一切,向公众有所交代。

“谁来问责官员?”

官员问责,现在成了大家共同关注的焦点。到目前为止,从2003年至今的几次大的官员问责的实际案例中,几乎都形成了一个固定模式,即发生了重大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然后由中央派出工作组进行调查,再宣布处理决定,除了事故直接责任人外,再由主管的高官引咎辞职,承担政治责任。

目前,在官员问责的实际案例中,之所以出现上级、尤其是中央成了问责主体的现象,一个原因是中国的政府管理体制仍然受到几千年来所形成的官员权力纵向授予关系的传统影响。虽然从总体上说,当代中国政府其权力来源于人民,也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予以保障;但是,在各级政府之间,则更多的是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虽然在各级地方,也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是他们对于各级行政部门,也就是狭义政府的监督是非常弱的,各级政府依然受到上级乃至中央政府的制约;在这种体制下,官员问责制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官员”问责制——官员之间的互相问责。这种问责的特点有:

中央到地方,随着行政层级的降低,一般而言,问责的动力是趋向于弱化的。也就是说,只有中央的问责冲动是最强烈的。

官员之间问责的可预期性不强。目前的问责主要局限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同时官员之间的问责,往往充满隐讳和波折,民众未必充分了解内情,因此对官员虽然有“问责”,却尚未形成制度,远不是常态的政治生活规则。

官员问责,官员成了问责的主体,上级问责下级,中央问责地方,这种由上而下的问责固然有它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依然无法排除它受制于上级和中央的视野局限的不足,以及所带来的事后追究的弊端。

官员问责制最早出自于西方。一般所说的官员问责,指的是:并非由于官员直接造成的问题而去职。官员问责与所谓的责任政府原则是密切相关的,它不仅要求政府考虑人民的利益,而且要求政府对人民解释、说明其决策的目的、依据及结果。

官员问责制有四个层面:一是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二是承担政治责任,向执政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责任,向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责任,向相关法律法规负责。

谁来问责官员,即官员问责制的主体到底是谁,如何保障主体的权利。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世界上所有的现代政府,都是民选政府,也就是其权力来自于人民,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就是民众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人民把治理国家、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权力委托给政府官员,即公务员;由他们代理民众去处理各种公共事务,由此可见,政府的权力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那么,民众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问责的主体。如果权力的授予者没有对权力的监督权,那么这种授予也就成了剥夺,因此,官员问责是否能够真正常态化,而不是由风暴最后变成过眼云烟,关键就要看民众是否真正成为官员问责制的主体。,是否由民众起来问责官员。

我们目前的官员问责能否真正保障民众的问责官员的权利呢?

问责的前提是知情,没有知情权的问责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从宪政民主制度的角度讲,知情权是指公民接受、寻求和获得官方所掌握的情报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能契合于现代社会并且其重要性日益突显的原因在于该权利之客体的“情报”、“信息”的巨大价值。公民是否占有以及占有信息的多少直接影响其参与管理国家和实现自身利益的程度。知情权的客体应当包括国家机关所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利益、公民个人想了解或者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各种信息。

那么如何才能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呢?关键是要保障公共舆论的相对独立性,因为公众自己是不可能去主动获取各种资料的,主要还是要依靠各种媒体,既包括传统的大众媒体,也包括新兴的网络媒体。如果正式的媒体不能承担起向广大公众传达真实消息的功能,那么就会有非正式的媒体来承担这一功能,这就是我们俗称的流言。流言的内容未必是错的,但是流言是无法纠错的,当公众通过流言获取信息时,其对政府的压力也是非理性的。

“公共舆论”的核心,是舆论来源的非官方化。无论东西方,在传统的封建王权社会中,都没有今天所谓的“公共舆论”,有的不过是官府对民情的调查和对百姓的教化。金字塔的权力结构,与金字塔型的信息流动结构唇齿相依。朝廷从来将信息控制视为维护统治权的重要环节。信息的官方垄断和控制,造成了官民信息的高度不对称的社会结构。这种本来由特权之手建构出来的社会结构,被提升成“唯上智与下愚不移”的普遍永恒的客观法则。官员为保持自己的“上智”地位,本能地追求垄断和信息控制。而在“公共舆论”时代到来的今天,这种官场本能的表现所能产生的唯一效果,不过是向社会不断展示着一些失职官员的自私与恶意。

今天中国,,网络的迅猛发展给非官方声音的传播创造了巨大空间,官方媒体吃市场饭的趋向也迫使它不得不面对公众传播,舆论的主人悄然由官场向公众转变。“公共舆论”时代的到来,打破了信息的官方垄断与控制,社会的信息流动从金字塔结构向网络结构转化,信息平等的力量开始冲击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任何制度下都有问责制。官员问责制,古以有之。而公众问责制,则是“公共舆论”时代的产物。皇位上的君主,由上到下授予官员权力,形成层层人生依附关系,君主是主子,官员是奴才。

有不少学者批评,今天中国开始推行的所谓问责制,还是由上到下的问责制,是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问责制,不是公众对政府的问责制,因此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

其实,权力由谁授予,就应该由谁来问责。在权力授予的主体和程序没有转变的情况下,强调所谓的问责制,当然只能是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问责制,最多不过是强调上级的权威而已。

“公共舆论”时代的到来,标志着上天将权力交给了公众,标志着民权革命时代的到来。民权革命的根本指向,就是将由上到下的权力授予制转变为由下到上的权力授予制,就是将问责的终极主体由君主转到公众,就是将君主问责制转变成民主问责制。“公共舆论”时代摧毁了信息的垄断与控制。近年来,那些失职官员被问责的背后,都有强大的公共舆论问责的压力。

真正的引咎辞职应该基于政治责任、职业道德、良心、愧疚感和羞耻心,应该是自觉、自愿、诚恳、主动的行为,而不是在保职无望的情形下,把辞职当作无可回避的惩罚来被动的应对。引咎辞职是“自罚”而不是“他罚”,是官员主动承担责任的一种常规方式。主动的辞职说明了曾经失察、失职的官员尽管在职务上有所缺失,却没有失去职业操守,没有丧失良知和勇气。

在任何组织系统中,高低不等的权力和职务,是与大小不同的责任和义务相对应的。党政组织的成员要尽忠职守,就必须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负责,不愿意负责任的就别去做官,负不起责任的就尽快走人,这就是权力和责任对等的简单逻辑。

中国的党政官员辞职一直是、也仍然是极其罕见的事情。失去民望的的官员主动辞职仍然只是个案,并未形成制度性的常规。通常的情况是,行政级别牢不可破,官民区隔壁垒森严。在此地捅了篓子,就到彼地去做官;在此部门做不下去了,就到彼部门去做官;丢了实权的,还要保留级别待遇,候补待用;如此一来,官员辞职,除非等到中央震怒,身败名裂,谁也保不住的时候,才真正丢官罢职。

亲自面向公众道歉是引咎辞职者必须的一个程序。引咎辞职是一种道义上的愧疚。在西方国家,这种愧疚指向普通民众,因为他的权力来自于民众。但在中国,引咎辞职者是背向民众,而向他的上级领导递交辞呈,他们的愧疚指向上级领导。这和官员的权力来源有关,他的权力来自哪里,他就会对谁负责。

既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什么官员又拥有权力呢?其合法性就来自人民的授予,无授予既无权力。

要承担责任,首先就必须权责划分明确。但中国的政治并非如此,比如,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但实际上是党委领导下的首长负责制。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由于党政不分,各级党委拥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可人大和选民既不能罢免党委成员,也不能在法律上要求党委或者书记承担行政责任。一旦出现决策失误或者领导无方,从宪法和法律上讲,由书记承担政治责任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只能是由行政官员承担责任。

可是这样一来,就会凸显行政机关与党委之间的矛盾。因为一旦问责追究的是政府首长的责任,那么,处于幕后的党委的责任,就自然而然地成为疑问。作为亦步亦趋的执行者遭到处理,而真正的决策者却可以逍遥法外,是难以让行政官员心服口服的。问责制向深处发展,党与政之间的矛盾因此也就会显得更加突出。这就意味着将逐渐导致党政关系从量变发生质变,由中共自身来积极推进宪政体制下的问责制,恐怕需要更大的胆识和毅力。

无论是选举产生的官员,还是人大任命的官员,都不应该有行政处分一说。他们承担的只能是政治责任,要么继续任职,要么下野。他们的责不能由行政机关来问。可以说,无论是记过等行政处分,还是责令辞职,都不是宪政民主意义上的制度创新。而为中国舆论所赞赏的“引咎辞职”也无法成为法律上的规定,因为把“引咎辞职”写进法律,那就意味着可以强制政府官员等于自证其过。

因非典灾难而开启的问责制,给我国公共权力监督提供了新的手段,并迅速走向制度规范阶段。这与我国加快政治文明建设步伐,落实执政为民目标是一致的。

推行问责制的首要意义,在于用制度强化和确保权力的公共属性。我们党始终强调的是,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但在具体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少数公务人员“敷衍塞责”的现象,存在着公共利益被忽视的现象,存在着公共权力没有服务于公共事务的现象。问责制从目标到整个规范、程序的设计,都始终围绕着确保权力的公共属性这一目标。

推行问责制,还将推动公共权力的现代化转型。现代化社会对公共权力的要求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权力要有明确的边界。其次,权力要有明确的分工。只有做到了这两点,才可以将权力明确到人,才能落实好问责制。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看,目前依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缺位、越位、错位”的问题,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情况。在推行和完善问责制的过程中,梳理、明确、定位权力的边界,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政府的现代化转型,也有助于推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步伐。

推行问责制,还有助于公务人员以更高的要求约束自己。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权力的授予就意味着责任的授予,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只讲权力,不担负责任,要在勇于承担责任的同时正确行使权力。而与法律和纪律的约束不同,问责制还具有“道义约束”的特点,被问责的官员,不一定触犯法律,违反了纪律。只要没有尽力履行职责,或履职能力不足,出现问题后,都在问责的范围内。因此,各级官员及其他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员,必须积极作为,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才能承担好自身的责任。

问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形成健全并有效的问责制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因此,完善问责制、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已经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建设责任政府的关键是全面贯彻职权与责任对等的原则,核心是强化责任追究。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为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设透明政府的关键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核心是强化民主监督。健全问责制度,不仅是责任政府建设的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和透明政府建设的要求。因为,责任追究不仅必须要体现法治的原则和民主监督的要求,而且必须要为维护法治和民主服务。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在西方发达国家,问责制度是一种追究公职人员责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可以说,西方国家的问责制是一种对政府内部不当行政行为或官员个人生活问题很有杀伤力的铁面无情的制度。

在中国,目前尚未形成西方国家那么完善和严厉的问责制度,但是,党和政府对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态度是坚决的,并且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始终没有放松过。

现在大都把问责的矛头指向行政机关(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这是必要的,但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仅向政府领导问责是不够的,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所谓问责,应该是问公共权力运行之责,重点是问公共权力机关(机构、单位)的领导干部之责。行政机关是公共权力最集中的机关,应当实行问责制,但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掌握公共权力的机构和单位也应当实行问责制。

因此,我们应该致力于建立一种能够公平地对所有公共权力机关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的程序和机制,同时,还应该制定一个对所有领导干部都适用的从政治和道义层面实施问责的规定。

具体业务层面的问责是一种个性问责,问责的实施必须要以不同类型的公共权力的行为规范和要求为依据,而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则是共性问责,就是说,政治和道义层面的行为规范和要求应该是所有公共权力机关的领导干部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在政治和道义上的衡量标准应该是统一的,不允许有双重或多重标准。

首先,应该坚持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一个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就必须对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坚决改变现行责任追究中“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追当事人不追管理者,小官为大官当“替罪羊”的现象。

其次,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政治和道义问责、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责任追究体系,三者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政治和道义问责是前提和基础,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同时可以为进一步的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扫清障碍。

第三,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需要从政治和道义层面问责的问题,往往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甚至是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造成了不良社会后果的问题。政治和道义问责是一种民主监督方式。而实施民主监督的一个起码的必要条件,就是要让民众知情,让民众知情的前提是事情的全部经过必须公开透明,所以坚持公开透明是确保问责制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之一。

第四,问责规定的具体条文必须坚持适用性原则。建立政治和道义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应用,所以每一项问责规定条款的确定,都必须以是否适用作为基本标准。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问责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监督制度和处理方式,运用问责这一武器对官员进行监督,形成社会压力,赶问题官员下台,已经成为反对党和广大民众的常用手段。

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其实质就是依据宪法、党章和公务员法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基本规范和要求,对公共权力机关的领导干部履行领导职责及其后果的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的生活自律状况及其社会影响的责任追究。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国家的公共权力掌握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以及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手中。所以,问责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上述所有机关和单位的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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