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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中国首例医务人员状告任职医院案第97节 小男婴的“子宫未见异常”

就在我对沈淑萍状告北戴河医院案情进行调查期间,又接到一宗该院因非法使用一名无行医资格的实习生行医,致使一名年仅四个月大的男婴死亡的血泪投诉。

投诉者系家住北戴河区的一对年轻夫妇,女的叫黄梅,丈夫叫刘勇。据了解,2002年2月28日早5时许,黄梅夫妇发现年仅4月大的儿子刘滨越突然发烧、拉稀,便赶紧抱着小孩子跑到附近的北戴河区人民医院看急诊。当班医生韦某没有做任何检查,只是对小孩子看了看,就诊断说:“不要着急,小孩子没什么,只是病毒性肠炎。”随后就开了药,并为孩子打了一针,然后就挥手让他们回家。

当晚7点多钟,他们发现孩子的烧继续升高,又抱着孩子重返医院,发现此时仍是那个韦某当班。韦还称是在替别人值班。在明知孩子仍拉肚子,体温达38c°等不正常状况后,他仍说“没有什么事”,既没测量体温,也没有进行血常规、尿常规等生化指标的检测,便给孩子输液。

输第二瓶液后不久,黄梅夫妇发现孩子出现浑身发烧、眼睛发直、眼周和人中部出现青紫、眼窝下陷等异常现象,吓得赶紧便赶紧四处寻找值班医生,正在值班值班室里睡觉的韦某只是从门缝中递出一支体温表让他们自己去给孩子测量,并称可能是这里面太冷冻引起的。黄梅夫妇坚持说孩子绝对不正常,询问他是不是输液造成的。韦这才转身朝输液瓶看了一眼,脸上露出了惊慌的神情,随后,他突然迅速地拔下了针头,然后掩饰地对他们说:“孩子输液太冷,屋里也太冷,你们先回家暖和暖和吧。”他那躲躲闪闪的神态更引起了黄梅夫妇的怀疑,于是他们一再追问他刚才到底输的是什么液。韦说没什么,只称“这都是补药,不碍事的”。但他们一再坚持说孩子不对劲,要求找别的大夫来给孩子做检查。韦不耐烦地说:“这么晚了,你们叫我找谁去呀?我可以保证你们的孩子没有事……”

第二天早晨6点许,黄梅夫妇半信半疑地抱着小孩刚进门,就发现孩子小脸通红,两眼翻白,呼吸越来越弱,吓得两人飞也似的抱着小孩子就往医院冲,直奔急诊室。到了这个时候,韦某这才显得慌乱起来,吓得不知所措,慌忙四处找人求援。尽管医院后来又对孩子采取了一些急救措施,但最终还是未能挽救孩子的生命……

事后,他们了解到,韦某只是刚毕业的见习生,根本就没有执业医生资格,更没有独立处方权,昨天是因医院人手不够才让他一个人值夜间坐急诊的……

为了息事宁人,院方在没有开具死亡通知单的情况下,多次诱导他们签字,同意在48小时尸检,并且拒绝了家属多次提出要参加解剖过程。

在等待鉴定报告的日子里,北戴河区卫生局以及人民医院有关领导,一方面承认医院有责任,答应一定会公正处理此事;一方面又称给他们经济补偿为借口,让他们息事宁人,不要把事情闹大。在报告出来的前两天,北戴河医院的法人代表、院长孙淑英还振振有词地在职工大会及医院公众场所上说,“那个小孩子的死与我们无关,是吃奶时呛死的……

直拖到20天后,院方才出具了一份漏洞百出的尸检报告,结论是“吸入性窒息致急性呼吸衰竭”

我看到那份检验于2002年3月14日的“尸检报告单”上盖有秦皇岛市第一医院病理科的大红印章。就是在这份长达四页的报告单上,表明的有关尸检结论有二:吸入性窒息致急性呼吸衰竭和病毒性肠炎。在报告的第三页上,我赫然发现有这样一句结论:“盆腔检查——膀胱未见异常。”“子宫双附件未见异常”?!

对于尸检报告这样程序极为严格的鉴定,堂堂的北戴河医院为何能出现这样令人匪夷所思的错误呢?难道说那些参与鉴定的地方卫生局和医院的领导不明白,死者是一位年仅4个月大的男性婴儿么?!

当我就此咄咄怪事电话采访北戴河医院的党委办和院办时,对方一听是记者采访就马上挂上了电话。

后来,黄梅夫妇带着所有资料来到北京,找到有关专家,对方根据所用药物和孩子的症状分析:孩子是因药物过敏导致中毒休克,呼吸衰竭死亡。

尽管有专家做出了权威的分析,但面对现实,院方和地方有关管理却还是对此置之不理。2002年3月22日,秦皇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根本不理睬死者家属的陈述,最后做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

经过多方咨询律师和有关法学专家后,黄梅夫妇认为:北戴河区人民医院的实习医生韦某在根本就没有执医资格情况下对小病人进行诊疗护理工作,严重违反规章,同时他未经检验就乱开处方;当发现孩子异常后,不是采取紧急救治措施,而是哄骗家属,逃避责任,以至于延误了抢救时间,造成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他的行为不仅达到了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的医疗事故构成条件,而且也符合重大医疗事故责任,构成了犯罪,应该请求公安机关依我国《刑法》第335条之规定,追究韦某的刑事责任;参加尸检的人员及北戴河医院有关人员在进行尸检过程中,故意不进行血液检测,意捏造虚假事实,帮助韦某逃避法律追究;市卫生局医政科的有关责任人对当事人家属多次要求进行血液鉴定置之不理,仍然采信作出的尸检报告做出违反事实和科学的鉴定结论行为,也明显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以涉嫌伪证予以查处。同时,家属也可请求公安机关对死者刘滨越的尸体重新进行病理检查和血液分析,查明真正死因。

随后,刘勇和黄梅夫妇当即以韦某非法行医为由,向北戴河区公安分局报案。警方当即立案并对此侦查。但到了2002年6月28日,分局却又向他们夫妇出示了一份撤销此案的通知。

事后,分局一位负责人对前来采访此事的记者感慨地说:其实那位实习医生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但由于医院四处活动,加上其他不便言说的原因,他们只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做出这样的决定。

见警方已撤销此案,无奈的黄梅夫妇只好打民事官司,可当他们来到北戴河法院要求立案时,该法院院长说却明确地告诉他:我们这儿的医疗事故有的是,实话告诉你吧,北戴河医院是告不倒的,最好不要打什么官司。

警方本来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现在已撤销,想以医疗纠纷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又不给予立案,这场民事官司也打不成。夫妇二人只好抱头痛哭。

与此同时,北戴河医院有关负责人和卫生局领导一起竭力做黄梅夫妇的工作,指明只要他们答应不再告状,医院可以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5万元。走投无路的黄梅夫妇只好接受了各路人马的劝告,最后含着伤心的泪水违心地接受医院方的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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