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第86节 法学家为我做论证(4)
2002年7月24日(星期三)上午,我以个人名义在中国现代文学馆举行了一场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国内首宗记者刑事自诉案专家论证会。
这天上午,第一个来到会场的是陈兴良先生。接着,张泗汉先生以及韩玉胜先生早早地来到了会场。这场论证会也吸引了新华社、《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光明日报》、《北京晚报》等30余家新闻媒体的政法记者。
几位专家分别围绕着本案的程序问题,本案的实体问题以及本案的意义等几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证。中国三位著名的刑法专家严肃而认真地对我的这宗自诉案发表了论证意见。
上午9时,论证会在我的朋友、中国现代文学馆著名诗人北塔的主持下开始了。年逾六旬的国家法官学院老教授张泗汉先生是第一位发言的专家。他认为:朝阳法院驳回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程序问题是前提。《刑事诉讼法》第24条以犯罪地管辖为主,如果被告所在地适宜亦可。由被告所在地受理,这是例外的情况。犯罪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两种。本案中,被告人以文字诽谤的形式,发生地在广州,但结果地在北京。所以,北京和广州都可以认定为犯罪地。1998年6月29日对犯罪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一般原则,犯罪结果地仅指财产犯罪,故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歧义。法官是否认为广州管辖适宜,裁定书也没有表达。本案中,法官可能考虑被告人如在北京诉讼,会发生累诉,故从这点说法院也不能说没有法律依据。实体上邓世祥构成了诽谤。在客观上邓世祥不仅捏造而且散布了虚假事实,其对象是指向特定的具体人——石野。主观上邓世祥是直接故意,目的是达到诋毁石野的人格,破坏他的名誉,也企图使他受到刑事处罚,后果是严重的,社会影响很坏。邓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诽谤罪。理应受到刑法的处罚。具体到邓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要看其主观目的是否是意图使石野受到刑事追究,关键要看是否有这方面的证据。
陈兴良教授发言说:本案的程序问题我同意张教授的观点,下面主要从实体问题的角度来谈谈。从实体上讲,本案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邓世祥客观上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并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二、邓对其所捏造的事实进行了广泛的散布;三、邓的主观上具有诽谤的故意;四、邓的诽谤动机属于情节严重。这主要表现在:诽谤的动机是比较恶劣的,所捏造的内容在性质上也是比较恶劣的,并且散布时间较长。所以,本案符合刑法第246条之规定,构成诽谤罪,应当追究邓的刑事责任。
韩玉胜教授认为:从程序上,称诽谤罪是很笼统的,但从刑法本身讲,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因此,朝阳法院的作法虽然不能说违法,但却有点不合情理。相反,受理此案却比较切合实际。实体上,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既有捏造事实的诽谤问题,又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诬告陷害问题,因此,邓的行为又构成了诬告陷害罪,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而不论石野是否受到了刑事追究。从邓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分析,邓编造并到处散布虚假事实的主观意图不仅仅是想使自诉人石野身败名裂,从而达到损害他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的目的,而且企图使石野受到刑事追究。邓的诽谤方式不仅有电话、电传、书信,更有能流传全球的网络,手段极为恶劣,社会后果是极为严重的。
几位专家获知了朝阳法院那位法官的所作所为后,一针见血地指出:其实,像这样的诽谤案,都是白字黑字,根本没有必要去南方调证,只须将有关诬告材料上的字迹作鉴定,就可以了。
最后,与会专家最后一致认为,本案从程序上讲,朝阳法院驳回石野的起诉,虽然不能说违法,但却明显不合理。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之规定,法院以犯罪地管辖更为合适,而本案的结果发生在北京,所以北京朝阳区法院受理此案更合适。
为了能让人民法院更好地听取他们对此案的具体论证意见,三位专家特意让两位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硕士、我的同事王洪坤和白洁将有关意见整理成文字,并在打印稿上当众慎重地签上了他们各自的名字。
第二天,北京地区发行量最大的《北京晚报》以图片新闻的形式,以《国内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即将开庭》为题,向全国披露了此案。随后,《中国税收报》在法制周刊栏目上,以《一篇报道三年麻烦三场官司》为题报道了案件的全过程。稍后不久,国内著名杂志《知音—打工》也以《SOS,援助打工妹的记者惨遭诬陷》为题,以长达6000字的篇幅更为详尽地披露了这宗全国首宗新闻记者刑事自诉案,引起了全国新闻界的瞩目。
中国首宗新闻记者自诉案现案情论证会现场
2002年6月25日,我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重新补充了新证据——由北京市公证处公证的权威证据,以及三位著名法学专家的对本案的论证意见。但令人遗憾的是,2002年10月28日,北京二中院刑事庭还是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决定。
2002年7月3日,我依有关程序向北京二中院提出申诉后,立案庭依法立案,有关法官也找到我和我的代理律师作了调查,如今,又是一年多时间过去了。在这漫长的时间里,我一直在静静地等候法院的消息。2004年6月,当我的律师多次向北京二中院负责此案的法官询问案情时,对方却称早就发出裁定结果了!还说收没收到已与他们无关……后来,直到2004年10底,还是代理律师周剑英上门索要了一份,此时,这份迟到的法律文书已与法定时间相距近两年了。我知道,这场官司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早就下了决心,不管诉讼之路如何艰难,一定要将这场官司打到底。否则,对新闻记者这个神圣的职业就是一种亵渎。
2004年春节期间,在又一次搬家时,我无意中发现了一本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电话通讯录。这是一本印刷精制的小册子,里面全是当时整个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及所辖部门的工作人员名录和通讯电话。就像一个久在外面漂泊的流浪儿在遥远的江湖突然见到家乡的某种物品一样,我的心头陡然涌出一股复杂的感情,尽管那其中有诸多的辛酸和苦涩。此时从窗外正钻入一股凛冽的寒风,我不顾刀锋样的寒风刮得双手生疼,为了看得更加清楚,特意打开了电灯。我擎起手来从头开始,一页一页向后翻,那上面有多少我曾经耳熟能详的名字和电话呀!尤其是《南方都市报》的通联:魏东、刘庆、邱小红、曾华锋、王青草、罗斯文……
突然,我从那一长列熟悉的名字和电话中,又看到了我和邓世祥的名字,更看到了在我们的名字后面的那个传呼机号码:石野,传呼,95961——25971;邓世祥,95961——25970。我又不由仰天长叹,百感交集!唉!如果不是那次报社领导安排我们前去暗访,如果不是我们经历了一次生死历险,如果不是在暗访中我们的传呼被抢,如果不是我们一起去配置了中文传呼,如果我们当时不共用一个密码,如果邓世祥没有告诉陈良琴我们的传呼号码,如果陈良琴没有打通我的传呼,如果我不去多管闲事,也许我走的会是另一条路,我过的也许是另一种生活……
我这样做对吗?我经常在黑夜里痛苦地诘问我自己:我这样做到底值不值呢?我几乎每天都在反思这个问题?但答案总是在黑夜里,在我的噩梦之中……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