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怒之余,秦家当即向灌云县和连云港市检察院及相关部门控诉孙恒俊等人的非法行为。鉴于案情重大,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当即对此立案进行调查。
接到李红的控诉后,2003年7月18日上午,我和《法律与生活》杂志的政法记者晏宴斌、《检察日报》记者李勇一起,从北京来到了灌云,对有关情况开始进行深入的调查。
上午8时许,我们一行三人来到灌云县公安局,找到了一位颜副局长。他称,此事全局的人都知道,市检察院也曾经来调查过,局里很重视,但由于事发时间太久了,加上自己是今年才从外单位调过来的,所以对详细情况不大清楚。他告诉记者,几位局领导很忙,没时间接受采访。但这位热心的领导倒客气地对记者说:“我还是帮你联系当事人吧。”
5分钟后,身穿警服的孙恒俊急匆匆地赶来。他笑容可掬地把我们三人领到了他的办公室,又满脸委屈地向记者喊冤:“秦家诬陷我!他们的非法违禁品被我没收后对我怀恨在心!”记者与孙恒俊对话如下:
记者:“你们在执法时是否出示过有关证件,履行过有关手续?”
孙:我们当时是正常检查,而不是搜查,是不需要出示任何手续的;持证搜查是针对刑事案件,只能是在立案后,而此事是属于治安部门管的。由于当时房东都不清楚租房者是谁,加上天快黑了,我们找不到当事人,就将那里面的违禁品全部拉走了,不过事后找来当事人补充了记录。
记者:听说当时你们执法时有清单,还对现场进行了录像和摄影,能否给我们看一看呢?
孙(有些不自然地):这……这些资料早被检察院拿走了。
记者:你们当时在现场是否还看到其他的物品,比如皮鞋?
孙:这个我不大清楚,我曾听办案人员说,当时只有违禁品,并没有皮鞋。
记者:听说是你亲自带人去查封的?
孙:(理直气壮地):我从来就没有到过现场,因为我是治安大队的领导,这种小事一般都是手下的人去办的,我只是指挥办案。
记者:我们了解到,当时你不但驾驶着一辆白色本田小车第一个赶到现场,而且当时还当众强迫运货的司机做假证,否则就不支付有关车费。有这么回事吗?
孙:这是瞎说。没有这回事。我从没有到过现场。
记者:你们后来找到当事人了吗?对方是否有合法手续?你们执法时向对方出示过查禁的清单了?
孙:我们后来查清了,是秦礼权的老婆李红的,她虽然有一个销售证,有合同,但不合法,因为她的合同是与日杂公司签的,是内部承包的,没有经过我们同意,当然是违法的,她的特许经营证早被工商部门给取消了。特许销售证以前也是在消防部门办的!我们接管后,他们没办移交手续。
记者:你们在后来的取证过程中有无打人骂人?警方手段合法吗?
孙:我们民警从不打人骂人,我们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现象。
记者:听说公安局曾经打算送李红劳教,但被公安局法制科及相关部门退回,是否有此事?
孙:没有这回事!我认为,主要是对她实行劳教太轻了,因为李红公然私存和出售违禁品,而且经我们送交市局检验,火药含量已超过了正常的标准,她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她一直在逃。
为了证实自己的清白,孙恒俊在采访过程中还特意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盖有县公安局纪委大红印章的所谓调查报告,上面也称李红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储存易爆物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记者也清清楚楚地看到上面有“……教导员孙恒俊当即带员赶到现场”的字样。当记者指着上面的黑字询问他时,他揉着眼睛看了看,极为难堪地讪笑着说:很可能是别人写错了……但他真的是没有去现场……
那么,事情的真相又是如何的呢?经我们调查,李红在零售烟花爆竹期间,不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证,而且更有《江苏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编号为公爆销字第X015号),发证机关就是灌云公安局,发证日期是2001年9月20日,有效期是2002年9月30日;同时经营此特殊业务的秦礼权还曾于2000年9月在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受了全省统一的从事烟花爆竹类产品的检验工作培训,经考核后于2000年9月22日拿到了省厅颁发的合格证件。但孙却支支吾吾地称,这些证件都不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