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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晖 当前章节:15407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6:45

而当权者诉传媒诽谤这类司法问题上的“无罪推定”,在司法程序之外就构成一种强势者“有错推定”的原则:为了避免滥用司法权力,强势一方必须承担有罪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你有罪,那你就被视为无罪。而为了约束行政权力,对强势一方的舆论监督实际上不能不依靠“有错推定”原则:强势一方在公共舆论面前必须承担“无错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你无错,那你就被视为有错。换言之,强势者在舆论面前充当“被告”时不能要求弱势批评者承担有错举证责任。正如强势者在法庭上充当原告时不能要求弱势被告承担无罪举证责任一样。

二、有错推定与怀疑权

“有错推定”原则,说穿了就是“怀疑权”原则。如前所述,媒体有对公众人物、公共事务进行监督的职能,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具有“监督权”。但舆论监督权是以怀疑权为前提的。如果毫无怀疑,何必监督?如果无权怀疑,又何能有权监督?其实传媒固然有监督职能,但毕竟与监察机关不同,传媒并没有这类机关的那种监察之权。因此倒不如径直说它有怀疑权更准确。另一方面,我们常说现代社会应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而这在逻辑上也是以怀疑权为前提的。无权怀疑,即对强势者的一切必须无条件信从,公众既无权议论其所以然,又何必知其然?所以,无论监督权还是知情权,归根结底都是怀疑权。而所谓怀疑权,当然不是“心里犯嘀咕”的权利———每个人心里所想他人实际上管不着,也无所谓权利。正如所谓思想自由从来只意味着表达思想的自由而非“心里想想”的自由一样,怀疑权实质上就是表达怀疑之权。而传媒负有代表公众行使怀疑权之责。

说到怀疑权,有人可能会说人民怎能怀疑“自己的”政府、怀疑“为人民服务”的官员?其实第一,“怀疑权”并不等于怀疑本身。所谓权利,就是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的能力。承认公民有怀疑权并不等于鼓动他们怀疑,这就如肯定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动员结婚或挑唆离婚一样。第二而且更重要的是,有权怀疑通常正是消除怀疑的前提,人民当然应该信任政府、信任官员,乃至信任一切公共事务。但世间的“信任”有两种,一种是非理性之信即不疑而信,如宗教信仰。一种是理性之信,实际上即疑而后信,释疑而信,不许疑则无法取信。在政教分离已成为公认准则的现代社会,任何世俗权力都不可能、也不应该要求人们如同信上帝那样对自己无疑而信(反过来讲,能要求无疑而信的宗教势力就不能任意干预世俗事务)。既然如此,那么对世俗权力乃至对任何世俗事务的信任便只能通过允许怀疑—举证释疑的机制来建立。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意识形态化不可避免地淡化而世俗化不可避免地加深,这时世俗权力之不许怀疑,往往正是其失去信任的最重要原因。因此,怀疑之权与举证释疑之责恰恰是建立公信机制、进而建立一般性诚信机制的必要条件。

当然,怀疑权决不等于无端猜疑,怀疑是要有根据的。在这方面强调批评的严肃性与传媒的责任感,是非常重要的。这决不仅仅是考虑到强势者的容忍度,从根本上讲传媒自身也有个取信于民的问题。追求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责任心是传媒的灵魂。公民行使怀疑权必须疑之有据。但从另一方面讲,舆论的功能既然是“怀疑”而并非“判断”,它所要求的“根据”与判断所要求的“证据”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要求怀疑者负有错举证责任既不可能,也不必要。不可能,是因为弱势者针对强势者进行取证,较之于强势者进行反向取证要困难得多。而不必要是因为:怀疑不等于判断。被怀疑者可以抗辩,可以提供反向的“平衡报道”。发表怀疑的传媒有义务对等发表这些文字,当然,传媒本身对双方同样不负文责。

从实践看,无论中国还是外国的传媒,对公共生活中的重要事件进行的初期报道、尤其是第一时间报道,往往都与最后确定的事实存在相当差异。例如众所周知的美国9·11事件,开始报道说是数万人遇难,最后核定的遇难者不到3000。如果机械地要求绝对“真实”,报道,尤其是第一时间报道将很少可能。而在报道涉及封闭性权力的情况下,要求百分之百真实更几乎是绝无可能的。如果让弱势的“怀疑者”负有错举证责任,而不是让被怀疑的强势者负无错举证责任,那很多错误,尤其是强势者的重大错误就永远不可能被揭露。

三、传媒与法庭各司其职

另一方面,传媒不同于法庭,它没有也不应该有审判者的权力,即便它能够负有错举证责任,它也没有最终判断对错之权。即便它的批评报道百分之百合乎事实,即便它行文上用的是判断语气,在社会功能定位上它也只是怀疑者而不是判断者。过去我国在司法混乱冤假错案盛行时出现“传媒判案”、“传媒申冤”的现象,那是人治大行而法治不修的结果,对传媒或许是光荣,对社会来说决不足称道。一个健康的社会是不能把传媒当成法官的。

总而言之,舆论不是法庭,传媒不是法官,舆论监督不应当负有错举证责任,这就是有错推定。正如刑事诉讼中的普通被告不负无罪举证责任,是为无罪推定一样。

有错推定与无罪推定都有可能出错。但常识告诉我们:如果把“怀疑”与“判断”作为一个维度,强势者与弱势者作为另一个维度,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各种出错存在着三种明显的级差:首先,怀疑出错之害本来就小于判断出错;其次,弱势者对强势者怀疑出错之害更小于强势者对弱势者怀疑出错;最后,弱势者对强势者怀疑出错之害,相对于强势者对弱势者判断出错之害而言,更是戛戛乎其小哉。法庭上的无罪推定本来是就“判断”而言的,尤其是就强势者对弱势者之判断而言的。如果把它运用于怀疑,或者运用于弱势者对强势者的判断(例如行政诉讼中),已经未必合适,更何谈把它反过来运用于弱势者对强势者的怀疑了。假如,因为这种怀疑缺乏如山之铁证,就阻止其发表,乃至判断其有罪,这将导致强势者的权力无法受到应有的制约,实际上也就使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这类保护弱者权利的原则无从落实。

所以,司法实践中的“无罪推定”与舆论监督中的“有错推定”是形式相反而实质相同的。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民众有权怀疑公仆出错,公仆有责举证以释公众之疑。当然,怀疑由传媒,判断归司法。传媒的报道即使言之凿凿,在法治的角度看也只能视之为怀疑。哪怕这种怀疑来自公众,公众的怀疑也不应取代司法的判断,更不应当影响司法的独立。否则就有民粹主义之弊。在一个正常的体制下,公众如果怀疑当权者行为不检点,或有其他过失,有权见之于言路,当权者非依“三原则”出证不能禁止言路,更不能以言治罪。但反过来,这样的舆论也不能妨碍后者正常履行公务,不能强迫他辞职更不足以将他罢免———后两个结果只能因司法判决(或可能进行这种判决的压力)而产生。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在维护人权、公民权与维持公共秩序和法治权威这两者上达致和谐与统一,才能长治久安并增进人民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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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之神为改革护航

改革20年来成就巨大,问题不少。成就最显著的是两块,一是增量领域外资与民营的崛起;一是存量领域的农村改革,先是变公社为家庭农场,接着乡镇企业崛起,“从无到有”,从“三分天下有其一”到“半壁江山”。直到现在,改革成就很大程度还是靠农民,而存量中的国企这一块则问题成堆。

农村改革为什么能搞起来?一是改革前体制对农民特别不公,二是农村改革由农民主动发起,上面认可,公共决策,起点平等。“平分土地”,这一条是成功的关键。土地永远平均是不行的,但土地起点平均是必行的。搞改革,农民为什么积极?国企工人为什么消极?不是什么“文化”、“观念”问题。讲文化,城市比农村更“西化”;讲观念,城市比农村更“新潮”,信息也更开放,但农村是起点平等,而城市许多国企是穷庙富方丈,然后让工人两手空空地下岗,或者让他们掏钱“买岗”。这就相当于在农村把公社的土地变成社长的庄园,把农民赶走,或者让他们掏钱“买地”种。这样搞法,工人不比农民更“保守”才怪了。所以20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就是,存量改制要公正,增量投入要自由。而在增量领域自由也就是公正的体现,因此九九归一,就是改革要公正,这不仅是道义问题,也是个可行性问题。

打个通俗的比喻:当一个旧式的宗法大家庭难以为继陷入危机时,会发生是否“分家”之争,即要否改革之争,接着就会有如何“分家”之争,即怎样改革之争。理论家总认为要否分家是大同题,但常识告诉我们,这样的“大家庭”最容易激发人之间矛盾的不是要否分家之争,而是如何分家之争。

改革20年来,“要否分家之争”曾经很热闹,现在也还未消失,但已无关紧要。而“如何分家”之争却日益突显。过去我们说不要争论姓社姓资,现在又说不要争论姓公姓私,我看很快地姓“改”姓“保”也不必争论了——但公正还是不公正则是一定要争的,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们不要以为“要否分家”之争平息了便大局已定,倘若因“分家”不公打将起来,会更难收拾。所以无论回顾过去。还是展望将来,我们都要高度重视公正问题。

不争论姓公姓私,确切地说是不争论“公”好还是“私”好,不是公私不分,更不能允许少数人凭权势占公为私。不争论公好还是私好,有人说是个少说多做的策略问题,但我认为这的确没什么可争的。市场经济中的所谓“私有权”本质上是公民自由产权,它理所当然既意味着每个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单干”,也意味着若干公民乃至许多公民只要各自自愿,也可以自由地合并资产、组织经济联合休,因此毫不奇怪,世界上只有命令经济国家禁止私有制,还无市场经济国家禁止“公有制”的。即如美国这样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历来就是各种“公有制”的实验场,英国人欧文在这里搞“新协和村”,法国人卡贝在这里搞“伊加利亚”,俄国民粹派在这里搞“雪松谷公社”等等。只要是自愿而非强制,就不会受到行政阻挠——至于它们的经济效益如何,内聚力能否持久,那是另外的问题。因此,问题不在“公”好还是“”好,而在于无论姓公姓私都有个公正与否的问题。公有制再理想,也不能用一平二调共劳动者产的办法搞“公有化”;私有制再有效,也不能用以权谋私的办法搞“私有化

过去“文化决定论”盛行,说是改革需要冲破”传统文化”。其实,许多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最容易陷人的并不是什么“文化困境”,而是一种“不公平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平”与之恶性循环。一种竞争若起点不平等,规则不公允,机会被垄断,那就是“伪竞争”。伪竞争最容易激起社会上的反竞争思潮。这种思潮要求一个最高权威赐于人们“公平”而排除竞争因素。但这只是“伪公平”,至少在赐予公平者与受赐者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平等。“伪公平”制度的危机又会产生对竞争的呼吁,但这种体制下的权力集中又易于引发新一轮的不公平竞争,如此往复循环,一个国家是否会陷入这种难以自拔的“怪圈”,不是由“文化”而是由变革方式的起点选择所决定的,不管什么“文化”之下,“不公平的伪竞争”都是“反竞争的伪公平”之母,反之亦然。

随着产权改革在我国的大规模展开,这种选择的关键时刻已经到来。为了我国今后的长远发展、这种改革应当确立如下原则。

管理改革可“集中”,产权改革要民主。实践表明管理上的“民主治厂”往往是乌托邦,现代企业需要一长制与科学管理。但市场经济可以让产权持有者向企业发号施令,却不能通过发号施令来建立企业产权,公共资产既然是公共积累,其“产权明晰化”就应当是个公共决策过程,产权改革要民主,而不能搞一长制。而现在有些人主张在管理上搞“经济民主”,另一些人则主张在产权改革上搞一长制,这恰恰是非颠倒了。

产权改革的方式可“卖”可“分”,但决不能搞“黑箱交易”与“黑箱分配”,无论“卖”还是“分”,原则上都应当是公共决策,那种以减少“交易成本”为理由肯定“双方交易”而否定“公共决策”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产权改革原则上应当是第一步通过起点平等或机会均等原则找到“最初的所有者”(应当得到资产的人),第二步通过市场竞争中的规则平等原则找到“最终的所有者”(最会利用资产的人)。股权适当集中或许是有利的,但原则上它不应在初始配置中、而应在二级市场中实现,股权起点平均或许是公道的,但原则上它只能意味着存量分配而不能意味着增量投入(即强制集资)。以下两种弊端应当防止:一是在“有油水”企业中通过行政手段强调领导持大股;二是在“烂摊子”企业中强制职工出钱朴窟窿。

总之,产权改革势在必行,改革方式必须公正,这是我们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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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自由主义——在杨帆“思想讨论会”的讲演

我认为在所有的主义中,大概自由主义是最没有什么可说的,都是一些简单的常识。

自由主义无须论证,因为它的本质是自由优先于主义。自由主义面临的困难主要不是论证的困难,而是执行中的问题,因为自由主义承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它天然地就不想去驳倒什么公理。比如就社会主义而言,社会主义者一定要证明公有制优越,而自由主义者却不需要论证公有制不行,因为资本主义从来没有禁止过公有制,而只有社会主义国家禁止私有制。你要说南街村很好,你到美国照样可以去办,当年欧文似的公社不知办了多少,政府没有禁止过,是它们自己办不下去了。公社垮台的原因是形形色色的,但从来没有人说是因为是政府禁止。

在经济学上,自由主义和非自由主义的区别从来不在于公有制是不是优越,关键是你让公民有没有自由选择权。我不关心南街村是个什么样子,也许真是一个圣人治理下的乌托邦,这种事情世界上多得很,在任何一个修道院里都能找到,也没有必要去证伪,说有些东西实际上是很黑暗的,也许有的黑暗,有的不黑暗。自由主义是所有主义中最没有主义的,它要表明的是一个人的自由选择权,我写了一篇文章还没有发表,有一句话叫“世人皆知奴隶苦”,表达了人类对自由的追求。社会主义是需要证明的,这是一个非常理想的蓝图,需要有很高的智力去证明它,要证明是合理的,可行的。没看过《资本论》的人,是不能成为社会主义者的。但是,自由主义者却用不着去读自由宪章,自由主义的信念并不取决于你是否看过自由主义的书。人们在追求自由的斗争中,并没有出现什么大部头的理论著作,但在追求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很多大部头的著作,比如《资本论》。

人们在追求到自由以后,又觉得自由很平庸,所以又出了很多自由主义的书。出现了比赛建构思想理论大厦的需要,这对于捍卫自由是必要的,对建立和实现自由并不重要。建立自由主义理论的唯一困难,是一个悖论,自由主义允不允许自由地转让自己的自由,这是无解的。自由主义的一个原则,只要不侵犯别人的权利,自己都是有选择自由的,但是如果我自己愿意当奴隶呢?我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自由,如果我自愿当奴隶主,那就要侵犯别人的自由。这是逻辑上的一个悖论,比如说宽容主义,对不宽容能不能宽容,相对主义本身是不是相对的,解构主义能不能被解构,最简单的是希腊式的悖论,如果有一个说谎者说,我说谎了,你相信不相信?

这个悖论引起的实际问题是美国南北战争关于奴隶制的讨论,奴隶制的辩护者说,南方的奴隶是自愿当奴隶的,奴隶制有契约基础的;但是废奴主义者同样是根据自由主义的原则,他们无法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如果说自愿当奴隶是一个悖论,那么你不许人家当奴隶就等于强迫人家自由了,但强迫人家自由不同样也是一个悖论吗?说自由主义可以导致奴隶制,基本上是无稽之谈,自愿当奴隶可以得出的结论和强迫人自由可以得出的结论在逻辑上同样是荒谬。在现实生活中,抛开纯逻辑,自愿当奴隶的比强迫人的害处要小得多,自愿当奴隶就是雇佣制,我愿意替人打工就替人打工。雇佣制也许不是什么好东西,但是绝对比强迫你自由要好得多。有句话说,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你之手而行,这实际上说的就是强迫人自由的问题。强迫你自由,倒可以导致真正的奴隶制,是非常危险的。

所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就是说自由主义主张自愿当奴隶,比如说马克思批评的异化,就是指自由的异化,他要解决的就是市民社会中人们可以自愿地失去自由的问题。我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人们自由地失去自由的问题,因为如果没有自由,也就没有自由地失去自由的问题,一切对自由主义的批评都归结到自由的异化,就是自愿地失去自由的问题。但在现实中并不是悖论,自由是最典型的公共产品。财富和权利都可以是专有的,一个革命党可以以革命的理由,去强迫社会接受他的理想,为理想付出代价,惟独自由主义者没有这个权力。自由主义对人性的预期是那么低调,对人性的德性和自信层面要求不能太高,似乎是极其现实的,但实际上自由主义并不现实,所以自由主义在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成为人们的追求。实际上自由主义的乌托邦成分也很高,实现低调的自由也很难,中国的问题就在这里。

徐友渔说中国人天然是社会主义者,实际西欧人也是,关键在于人们如果看到了自由竞争,就认为是很公平的,比如运动会,大家都欢迎。但是在现实中,人们看到的却是赢者通吃,人们就会对这种竞争不感兴趣。美国的社会主义为什么没有市场,并不是文化差异,而是由于美国的起点就是公平竞争。与其说路径依赖,取决于孔夫子、秦始皇,不如说我们在进入市场经济时不平等,如果大家长独霸家产,中国人就不喜欢自由竞争,中国人就会陷入民粹主义和寡头主义的恶性循环,不公正的伪竞争和反竞争就会永远存在。中国必须同时实行自由原则和公正原则。我是主张分家的,转轨经济学就是分家经济学,是经济决策权或交易权从集中到分散,如何分散,以及初始交易权问题。只有过渡经济学不能回避初始交易权是否公正的问题,所以自由主义者第一强调分家,第二强调公平。这个问题在任何现代社会中,都不构成争论,左右派看法是一致的,即使是社会民主主义者也是分家派,即使是自由主义者也是公平派。在俄国的沙皇时期,社会民主主义者是坚决主张破坏农村公社的,普列汉诺夫说,俄国就两个阶级,一个是作为剥削者的公社,一个是作为被剥削者的个人。自由主义者恐怕也很少有人说这种话。在分家公平这一点上,即使是俄国的自由主义者也是坚持的,坚决谴责农村公社崩溃时的分家现象,后来和斯托雷平谈判,之所以达不成协议,就是因为在这一点上不能认同。社会民主党也主张无偿收回,自由派主张有国家出面,低价赎买。这是社会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共同体现。在这个问题上我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是面对中国的现实,我也不反对社会民主主义,也可以说我是一个社会民主主义者,但是面对中国现实,我不反对自由主义。我反对的只有两种东西,第一种是寡头主义,主张不公平分家;一种是民粹主义,反对分家。我昨天和王小东说了,民粹主义不等于平民立场,它是一种整体主义,从俄国民粹派的历史到目前在现代话语中,被公认的定义是一致的。如果是反对民粹主义,由自由主义者出面,不如由社会民主主义者出面,这更容易划清平民立场和整体主义的界线。对寡头主义的批判,与其让社会民主主义进行,不如由自由主义者进行,这更容易划清公平竞争与抢来本钱做买卖的界线。

在座各位所称的经济自由主义是不确切的,你们把经济学中以减少公共选择、减低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这样一种思路称为经济自由主义。极端的自由主义者,如哈耶克,诺齐克,有社会民主主义倾向的自由主义者是罗尔斯、阿马蒂亚森、边沁等,他们是针对已经有了私有制,如何限制它的问题,从来没有人谈论如何瓜分公有财产的问题。即使是极端的自由主义者,也没有人主张依靠权力瓜分公有资产的。虽然有些人使用西方经济学中的词汇,如交易成本、科斯定律,说产权的初始分配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易起来就可以实现效率最优,我已经澄清了这个问题,不能称他们为经济自由主义,也不能称他们为自由主义右派。哈耶克也没有给这些寡头提供理论根据,他谈的是如何保住自由,没有谈如何建立自由。现在国际思想界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保守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和新左派——这个新左派不是社会民主主义者,而是以葛兰西、卢卡奇为代表的西马、新马之类,他们在批判理性主义者这点上非常相近。哈耶克讲理性的健忘,哈贝马斯讲理性的罪孽,一个是用经验主义、一个是用浪漫主义来批判理性主义。

中国现在也许并不存在理性的健忘,而是更多的既得利益的健忘,这些东西和我们所说的权贵私有化并没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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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主义:双刃剑下的血腥悲剧——南斯拉夫—科索沃问题的由来

素有“火药桶”之称的巴尔干地区在后冷战时代又一次成为欧洲乃至全球关注的焦点。随政治剧变而蔓延于东欧的民族主义幽灵使这一地区旧体制下的所有多民族联邦国家都发生了解体过程。但捷克与斯洛伐克实现了友好的“协议离婚”;民族、文化组成最复杂、旧仇宿怨也最多的苏联基本上和平解体后还留下了“独联体”这一协作关系,这在历史上超大型集权帝国的“善后”中是仅有的一例。而与此相反,前南斯拉夫解体的每一步都充满暴力,且血腥味还越来越浓:斯洛文尼亚独立打了十余天,死亡62人;克罗地亚独立打了9个月,死亡与失踪逾2万(还不计后来的克拉伊纳冲突);震惊世界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战争打了三年零9个月,死亡数十万人;今年爆发的科索沃冲突更是很快升级为北约与南联盟间的“南北战争”,不仅北约的大规模空袭与塞尔维亚军队在科索沃的地面扫荡都空前残酷,而且以5月7日北约导弹炸毁我驻南使馆这一令中国人民举国震惊与愤怒的惨剧,一下把战争冲击波扩散到了欧洲以外,造成了冷战后首次我们不能置身事外的严峻局势。

5·7惨案激起了中国人民强烈抗议北约暴行的浪潮,这一抗议无疑是正义的呼声。然而正义的激情必须伴之以理性的思考。科索沃危机是怎么回事?南斯拉夫的民族冲突怎么会发展到这步田地?这都是我们需要了解的。

科索沃春秋

科索沃在80年代剧变前原为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8个联邦主体(6个共和国加2个自治省)之一,其自治地位受联邦宪法保护。作为联邦主体她与其他7个成员(包括塞尔维亚)一样有权向联邦主席团(8人组成的国家“集体总统”)派代表,并轮充一年一换的主席;有权与其他主体一样指派议员组成联邦议会的共和国——省院(每共和国各12名,每自治省各8名,共88名议员组成;有权轮充每年在8主体中更换的联邦主席一职。南联邦宪法法院由8个主体派员14人组成:6共和国每国2人,2自治省每省1人,院长由此14人每人轮任一年;作为南联邦唯一政党的执政党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主席团也按类似原则组成:每共和国三人,每自治省二人,加人民军代表一人共23人,其中9人即8个主体的共盟主席加军代表为主席团当然委员,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主席,即党的领袖也由8个主体派出的当然委员每人轮任一年。在此之前,即铁托时代自1972年起的南共联盟最高领导机构为中央执行局,则由8个主体各出一人组成,当然那时铁托为当然领袖,是没有轮任一说的。

由这种体制看,科索沃作为联邦主体在剧变前的南斯拉夫联邦机构内与包括塞尔维亚在内的各共和国似乎是平起平坐的。区别只在于在宪法法院与共盟主席团内的席位少于共和国,同时按联邦宪法,共和国有权退出联邦,自治省则没有此权利。但另一方面,科索沃这个自治省又隶属于塞尔维亚共和国,要承担塞尔维亚宪法规定的义务。这种既是联邦主体又无充分权利,同时又是塞尔维亚之一省的双重身份,自然会引起塞、科双方的矛盾。

在塞尔维亚看来,自己的一个省有如此大的自治权,无异于国中之国,它成了塞尔维亚民族主义或“大塞尔维亚主义”者的一大心病。而在科索沃的主要居民阿尔巴尼亚人看来就更不合理:在前南联邦解体前按官方统计,阿尔巴尼亚族是第四大民族(按阿族自己统计则为第三大民族),其人口仅次于塞尔维亚、克罗地亚与穆斯林(波斯尼亚人),而比斯洛文尼亚人、马其顿人与黑山人都多。为何斯洛文尼亚、马其顿与黑山都可以成立共和国,阿尔巴尼人就不行呢?就以联邦解体后的“小南斯拉夫”即现今的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而论,1991年官方统计阿族人有172.8万(阿族自称200余万),为第二大民族,人口占全联盟17%,而黑山族仅52万,只占5%,凭什么黑山人可以作为一个共和国与塞尔维亚平起平坐,人口三倍半于黑山的阿族却不但不能立国,而且作为塞尔维亚一个省在过去享有的那点自治权还要被米洛舍维奇剥夺了?再则,阿族不但人口多,而且居住非常集中。阿族占科索沃省总人口的90%,而黑山人只占黑山共和国人口的62%,塞尔维亚人也只占塞尔维亚共和国人口的65%,包括前联邦的全部6个共和国在内,没有一个共和国主体民族能占到阿族在科索沃所占的人口比重(1991年波黑穆斯林占波黑人口43.66%,克罗地亚人占克国人口77.9%,马其顿人占马国人口64.6%,斯洛文尼亚号称民族成份最单一,斯人也占87%),凭什么波斯尼亚在其只占43%的土地上能立国,阿族人在其占90%的土地上却连自治权也失去了?

再就前南的两个自治省而论:与科索沃同为塞尔维亚一自治省的伏伊伏丁那塞族人占56%,自治民族匈牙利族人仅占21.7%。阿族人认为,伏省是塞族占多数的地区,匈牙利人少,只有自治权就可以了,而科索沃怎能与之相比?然而实际上,在南斯拉夫联邦建国初期,虽同称自治省而科索沃的自治权还不如伏伊伏丁那:伏省政府结构与共和国相仿,有自己的最高法院与最高立法机构人民议会。而科索沃,那时就没有最高法院,也不设人民议会,仅有一个只执行中央决定而无决策权的“人民议会"。直到70年代初经过长期的抗争,科索沃才争取到与伏省类似的自治权,然而后来又被米洛舍维奇取消了,阿族人怎能不气大呢?

那么,这样一种塞、阿两族都不满意的状况是如何形成的?这就要从更早的历史谈起。

“科索沃”(Kosovo)是古伊利里亚语“黑鸟之乡”之意。阿尔巴尼亚人(古代伊利里亚人后裔)用它指现今科索沃自治省所在的整个地区。但塞尔维亚人则认为地理上所称的科索沃只是今自治省的东部伊巴尔河流域,其西部即白德林河流域以佩奇为中心的地方(下文所称的东正教中心所在地)他们称为梅托西亚,这是一个塞语地名。所以在自治省的命名上就能反映各族矛盾:在塞尔维亚民族主义膨胀的时代(如前南联邦兰科维奇集团主政塞尔维亚时,以及现今的米洛舍维奇治下),这里叫做科索沃——梅托西亚自治省,简称科斯梅特(kocmet),而在阿族地位较高时(如70年代)就叫科索沃。这里总面积10887平方公里(与我国天津市属县区总面积相当),人口200多万。它位于白德林河、伊巴尔河、南摩拉瓦河与瓦尔河等河源头的高原上,地处塞尔维亚最南部,与阿尔巴尼亚、马其顿与黑山接壤,贝尔格莱德通往马其顿与希腊萨洛尼卡港的国际铁路干线纵贯境内,战略地位重要。科索沃地势虽高,与阿尔巴尼亚交界一带更是山峦崎岖,但内地倒很平坦,是南联盟土地最肥沃的地区,在整个巴尔干也以沃土著称,因而农业发达。矿产资源也很丰富,是南联盟最重要的有色金属矿产地,其铅锌矿是欧洲最大者之列。因而科索沃虽是前南8个联邦主体中最穷的一个,却并不仅仅是个包袱,其经济对南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

如今我国许多文章说,科索沃历史上是塞尔维亚文明发祥地,是第一个塞尔维亚王朝的中心,甚至具体说是伟大的斯蒂芬·杜尚大帝的故都,这的确是如今塞尔维亚人的说法。然而前南时期并无此种议论,包括那时的塞尔维亚学术界在内。据1972年贝尔格莱德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权威教材、塞尔维亚历史学家伊万·博日奇等一批教授主编的《南斯拉夫史》之论,作为南迁斯拉夫人一支的塞尔维亚部落是于公元7世纪前期经拜占廷皇帝许可移居今希腊萨洛尼卡地区的,该地因而得名斯尔比加(srbijia,即塞尔维亚serbia的希腊语读法),这是塞族见载于史之始。然而塞族先民不喜欢该地,于是北返渡过多瑙河,又改向拜占廷皇帝求新居地,最后定居利姆河与皮瓦河之间。后来就在这里发展为雏形国家“受洗礼的塞尔维亚”。该地位于今塞尔维亚、黑山、波黑交界处,与科索沃无关。以后“受洗礼的塞尔维亚”在东部的拉什卡(今科索沃以北的塞尔维亚本部境内)形成新的中心,出现了第一个塞族王朝奈马尼亚王朝。到1180年,奈马尼亚利用拜占廷皇帝曼诺言依各一世去世向南扩地,占领了科索沃——梅托希亚,这是塞人入主科省之始。但此后王朝的中心仍在拉斯(即拉什卡)、克鲁舍瓦茨等地,而不在科索沃。到14世纪中叶,杜尚大帝把王朝扩大到空前规模——从多瑙河到爱琴海,今阿尔巴尼亚、希腊的大部均包括在内。但据博日奇等前揭书,“新的国家中心在希腊境内,(杜尚)皇帝本人经常坐镇马其顿的城市斯科普里与塞尔,统治全境”。塞本部则由其子代管,他驻克鲁舍瓦茨等地,也不在科索沃。杜尚死后帝国解体,后继的塞尔维亚诸王公各据一方,而以克鲁舍瓦茨的拉札尔大公为最强,统治科索沃的是拉札尔的女婿兰科维奇,直到土耳其基人全部灭亡塞尔维亚国家。

可见,科索沃在中世纪并没有成为塞尔维亚的古都或王朝中心,更谈不上“发祥地”,它只是在1180-1389年间纳入塞尔维亚诸王公治下而已。但这当然不能否定科索沃在塞尔维亚人历史与民族感情中的地位。这一地位主要由科索沃战役与佩奇大主教区奠定的。

1389年东正教历6月15日,大举扩张的奥斯曼土耳其军队由苏丹穆拉特亲统,与拉札尔大公率领的塞尔维亚诸公联军在科索沃原野展开恶战。战争中塞尔维亚贵族米洛什以诈降计入营账刺死了穆拉特苏丹,使土耳其人一度发生混乱。然而苏丹之子很快继位,并稳住阵脚后发动反击,大败塞军,拉札尔大公被俘后遭杀害,塞尔维亚人从此沦于土耳其人统治下达近500年。科索沃之战以其惨烈和双方统帅均阵亡而震撼人心,米洛什舍身刺苏丹与拉札尔不屈殉难都成为后世塞尔维亚民歌世代传颂的民族魂,而教会追认拉札尔为“圣徒”更增添了此事的“神圣性”。科索沃之役激励了后继者反抗土耳其的长期斗争,“为科索沃的失败报仇雪耻”成为塞尔维亚人反穆斯林斗争中的宿愿,如今也是米洛舍维奇用以号召塞族的资源。

奥斯曼帝国在其统治区实行一定程度的宗教宽容政策,于1557年在科索沃的佩奇恢复了东正教的大总主教区。佩奇大总主教区与此前希腊人主持的奥赫里德大主教区不同,它由塞尔维亚僧侣主持,辖区几乎囊括了前南联邦全境,远及匈牙利与罗马尼亚之一部。在土耳基人统治时期,佩奇大总主教成了塞尔维亚民族精神的象征,出现了政权归土耳其而教权仍在塞族手中的局面,佩奇通过大批教士,把散居在奥斯曼帝国广阔地区的塞族人联合为一个整体,俨然以塞尔维亚人民代表自居,并且促进关于塞尔维亚民族统一的思想,成为“大塞尔维亚主义”的策源地。以后在1683-1699年土奥战争期间,佩奇大总主教号召塞族响应奥地利基督教军队,在土耳其人卷土重来后又率领不愿臣服土耳其的塞尔维亚人离开故土,一直迁到匈牙利境内。这一源自科索沃的“塞尔维亚人大迁移”对塞人民族精神的影响也是深远的。

科索沃之战与佩奇大总主教区的历史使科索沃对塞族具有特殊意义,但科索沃同样也是阿尔巴尼亚民族精神的发源地。比斯拉夫人更早,阿族先民伊利里亚人在公元前就建起了伊利里亚王国,国王根齐耶建都于斯科德拉(今阿尔巴尼亚的斯库台),扩地至科索沃,直至1168年为罗马所吞并。但在奈马尼亚王朝后,塞族人在科索沃成为主流,如今包括首府普里什蒂纳在内的科索沃绝大多数地名均为塞语来源即可见一斑。然而土耳其人统治后,特别是“塞尔维亚人大迁移”之后,阿尔巴尼亚人大量迁入,又成为主要居民。到19世纪后半叶,科索沃成为阿尔巴尼亚近代民族运动与民族主义组织的发源地。1878年科索沃的普里兹伦城成立“阿尔巴尼亚人同盟”,即史称普里兹伦同盟,是近代阿尔巴尼亚民族觉醒的标志,1899年又成立了佩奇同盟,科索沃进一步成为阿族反土耳其人斗争的中心。1909-1912年,巴尔干各民族普遍发动推翻奥斯曼土耳其人统治的斗争,科索沃又是阿尔巴尼亚人大起义的中心。1912年科索沃阿族人首先宣布了阿尔巴尼亚的独立,并在夏天的起义中控制了包括科索沃与今阿尔巴尼亚共和国、马其顿在内的全部阿族地区,一直打进斯科普里(马其顿首都)。土耳其人这时已意识到塞、阿矛盾可资利用,遂承认阿尔巴尼亚起义者在科索沃、斯库台、比托拉与亚尼纳四个行省的权力。此四行省不仅包括现今的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与科索沃,还包括马其顿与希借的一部分,堪称是典型的“大阿尔巴尼亚”了!

而另一方面,这时欧洲基督教国家又想取消穆斯林阿尔巴尼亚国家的存在,由基督教诸国瓜分阿族居住区。而1878年正式独立的塞尔维亚在其中起着重大作用。国际上正式承认塞尔维亚独立的1878年柏林会议同时又是欧洲基督教列强在多次战争(包括塞尔维亚参加的1877年俄土战争)打败奥斯曼帝国并迫使这个昔日的老大帝国沦为新兴的近代欧洲之附庸和半殖民地之后,着手瓜分这个没落帝国的分赃协议。新生的塞尔维亚受德、奥之压制没有得到她想得到的地方——包括科索沃,从此与奥(包括奥属的克罗地亚人)结怨而进一步靠拢俄国,埋下了日后由奥塞冲突引发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伏笔。而阿尔巴尼亚人的普兹伦同盟成立的直接目的就是对付柏林会议,并且也成功地阻止了会议对阿族地区的瓜分。自此阿尔巴尼亚人便与总想突破柏林会议框架的塞尔维亚及其盟友门的内哥罗(黑山)等国发生冲突。1880年,普里兹伦同盟以武力阻止了门的内哥罗兼并北阿尔巴尼亚的企图,但被迫把乌尔齐尼让给了黑山人。1912年的阿尔巴尼亚人起义并控制四行省后不久,俄国支持下的巴尔干东正教诸国(以塞尔维亚为首,包括黑山、希腊与保加利亚)便发动了第一次巴尔干战争。此战名义是对土耳其,实际上很大程度上是为瓜分阿尔巴尼亚。战前缔结的塞、保密约规定塞尔维亚经由阿尔巴尼亚获得出海口,而全部阿族地区则由塞、黑、希、保四国瓜分,当然,其中塞所得份额最大。

第一次巴尔干战争以奥斯曼帝国丢掉除首都君士坦丁堡附近以外的全部欧洲属地而告终,塞尔维亚不仅从此得到了科索沃,从而使塞、阿两族共同反抗土耳其求解放的斗争彻底转为塞、阿的直接对立,而且战争中塞尔维亚与黑山军还占领了今阿尔巴尼亚的大半国土。但消灭阿族国家的目的并未实现:由于奥地利不能容忍塞尔维亚的强大,施加压力迫使塞军撤出了阿尔巴尼亚本部,并且于1912年底的伦敦会议上推动列强达成妥协:确认阿尔巴尼亚独立,但科索沃等地则归塞尔维亚,从此阿族1/3以上人口与一半以上的居住地区便与本民族国家分离。此后在第二次巴尔干战争(1913年)期间塞尔维亚镇压了科索沃阿族起义并再次进占阿国本部,导致奥匈帝国发出最后通牒,强令塞军退出。到了次年,奥、塞矛盾终于点燃了世界大战!虽说直接的起因是普林西普刺杀奥皇储的那一枪,但塞、阿冲突无疑也是诱因之一。

不被承认的民族

第一次世界大战给包括科索沃与塞尔维亚在内的南斯拉夫地区人民带来了空前绝后的惨剧。椐统计在大战中只有1100万人口的南斯拉夫各国就死亡了190万人,损失比例不仅超过“一战”中的其余参战国,而且也超过如今宣传得很多的南斯拉夫在“二战”中的牺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南斯拉夫1300万人口死去了170万人。这样惨重的伤亡中有相当大的部分(用前南联邦时代的说法)是“自相残杀”,因为对塞尔维亚作战的奥匈军队有相当部分是奥匈帝国境内的斯拉夫诸族(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斯尼亚等),就连后来的南共领袖铁托当时作为克罗地亚人也曾参加奥军对塞作战。这一点在前南时期曾使一些塞尔维亚民族主义者耿耿于怀,认为怪不得铁托领导的南联邦压制塞尔维亚。而铁托的这段经历也成为当时官方禁言的忌讳话题。可见这种“自相残杀”留下的后遗症。

这种后遗症使战后建立的新国家南斯拉夫内部各民族问题一开始就十分复杂。这个国家是作为战胜国的塞尔维亚合并了战败并解体了的奥匈帝国境内诸斯拉夫民族居住地而形成的,最初叫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王国,后改称南斯拉夫王国。在两次大战期间即王国的整个历史上一直存在着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制,新的各族联合国家还是一个“扩大的塞尔维亚”这样一种国体之争。而中央集权和“扩大的塞尔维亚”始终是主流。因此以主人自居的塞族与其他民族关系相当紧张,它不仅导致了亚历山大国王被刺杀(1934年)等一系列事件,而且为后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克罗地亚与塞尔维亚人间骇人听闻的种族屠杀制造了土壤。

然而如果说塞、克之间还可以形成民族斗争的话,阿尔巴尼亚族人在这个国家的处境便更为悲惨。当时的“两种国体之争”双方只是斯拉夫人之间的冲突,对非斯拉夫人双方是同样歧视的。以亚历山大国王为代表的大塞尔维亚集权派认为南斯拉夫只有一个民族即“塞尔维亚-南斯拉夫”,而以拉迪奇为代表的各族联邦派则认为南有三个民族即塞、克与斯洛文尼亚,——他同样不承认有阿尔巴尼亚民族存在。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塞尔维亚大军与政府曾退守科索沃与阿尔巴尼亚,战后南王国仍长期占领北部地区,并迟迟不承认阿国独立。1921年9月列强在巴黎会议上再次确认阿独立后,到1926年南才与阿划定边界。对科索沃阿族,南王国根本不承认其为民族,并实行强制同化,禁用阿文阿语,强迫阿族改名换姓加上塞语后缀,甚至搞种族清洗,把阿族从故土赶走而把土地拨与塞尔维亚或黑山人。据估计,到二战前,共有50万阿族人被迫迁移,同时约4万塞尔维亚人殖民科索沃。这一时期科索沃不要说自治,甚至不能构成一个行政区。在集权派得势时全国分设33个州,科索沃被一分为四成为普里什蒂纳、采蒂涅、查查克、弗拉涅四州的各一部。在联邦派活跃时全国改设9个巴昂辖区,科索沃被分划给其中三个:泽塔、瓦尔达尔与莫拉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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