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参见本课题《起点平等之后:捷克大众私有化评述》第二章。.9
1864年成立的第一国际是一个政治俱乐部式的联合组织,其各个支部可以有公开的派别纲领,如里昂支部属巴枯宁派、洛桑支部属蒲鲁东派等,国际只禁止阴谋性的秘密宗派(后来开除巴枯宁即以此理由)而不禁止公开的不同政见派别。1889年成立的第二国际,其各成员党都是按德国社会民主党模式建立的,现代公民政党的特征更为明显。1871年的巴黎公社更是个“多党制”政权,蒲鲁东派、布朗基派与新雅各宾派都有公开组织的俱乐部(雏形政党)在各种公社机构中活动。
除“党内有派”外,“政教分离”是欧洲社会主义运动的又一传统。马克思在第一国际、恩格斯在第二国际与德国社会民主党中都处于思想领袖地位,但并没有特殊的组织权力,更无权随意排斥不同政见者。而这些组织的日常党务工作负责人(如第一国际主席奥哲尔、书记克里默等,德国社会民主党的老李卜克内西与倍倍尔等人)被视为办事人员,地位较低,但并无服从思想领袖的义务。马、恩不仅对一般事务,甚至对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如著名的哥达纲领与爱尔福特纲领)都可以发表激烈批评。但这并不影响纲领生效,也不影响党继续尊敬其思想领袖。这种党务工作者与理论家各自独立的体制形成了社会主义运动中一种类似“政教分离”的传统。“教主”没有组织权力,“党魁”也不干涉理论创新,它与党内有派的多元化传统相表里,使社会主义运动得以在公民政治的轨道上进行。
而这一时期在专制的俄国仍然盛行帮会式政治。以民意党为代表的民粹派体现了一种“职业革命家”密谋团体模式,它强调效忠组织、高度集中、铁的纪律、限制争论。列宁对此极为赞赏,认为民意党是“我们大家应当奉为模范的出色组织”。[25]由此,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党建党伊始,就发生了以民意党为榜样的“布尔什维克”与以西方社会党为榜样的“孟什维克”的建党原则之争。当时这场党务并不涉及理论上的“左”与“右”,列宁在政治上的民粹主义化(如前所述)也是在后来斯托雷平时代才发生,此时他与孟什维克尚无别的分歧。而理论上极“左”的托洛茨基及卢森堡尽管后来在政治上多与列宁为伍,但在党务上他们都持孟什维克式的、亦即第二国际各党通行的立场。然而后来的事实表明,正是这种“布尔什维克建党原则”扭转了马克思以来的现代政党模式,并产生了一系列后续变化。
但社会民主党传统此时并未完全消失。列宁虽因强调集中与纪律而被斥为搞“党内戒严”、搞“农奴制”,但布尔什维克与孟什维克仍然共处一党之中,即使布尔什维克内部,也还允许有派别存在。列宁也一直按“政教分离”的传统扮演思想家角色,终其一生在党内只是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尽管他控制党务的能力已远在马、恩之上。而1917年初设的“书记”只被看作是事务性角色,1921年任“责任书记”的莫洛托夫、1922年任“总书记”的斯大林都并不引人注目。以至于列宁死后以继位者自命的托洛茨基都不屑于控制这个位置。他视自己为马克思、列宁那样的思想领袖,而把党务交给在他看来类似倍倍尔这样的人去管。然而他没料到,俄国传统不同于德国,按民意党模式建立的布尔什维克更不同于第一、二国际,马克思与克里默、恩格斯与倍倍尔那样的关系是决不可能出现在他与斯大林之间的。 1921年俄共(布)十大通过《关于党的统一》决议,严厉禁止“党内有派”,于是用组织手段解决不同政见、用权力解决思想分歧成为惯例。随着列宁死后斯大林利用党务权力一一击败托洛茨基等反对者,成为思想与组织上的双重领袖,马克思以来“党内有派”、“政教分离”的多元化传统终于在俄国消灭,而民意党式的集中制经列宁长期倡导后终于定型。此后的党恰如回到了马、恩以前的“正义者同盟”,忠于组织与领袖代替了忠于真理,纪律纽带代替了思想认同,“职业革命家”组织代替了公民政治组织,传统帮会色彩代替了现代政党模式。如果说在传统专制之下采用集中制的密谋活动方式是可以理解的,那么在合法乃至执政状态下仍采用这种方式便耐人寻味了。
这种组织模式对于造成社会强制状态的作用甚至大于意识形态的“左”。有乌托邦而无强制,与“现实主义的强制”相比实际上可能温和得多。后来的托派组织就是如此。托洛茨基在理论上比斯大林还“左”,但在党务上他却受第一、二国际传统影响更深,从未摆脱孟什维克传统。“第四国际”的困境就在于:它及所属各党在意识形态上是比共产国际还“左”的革命党,但在党务上托氏有浓厚的第二国际色彩,一直坚持“党内民主”。这使它“两头不到岸”:其意识形态上的革命色彩决定了它难以在议会政治中有所作为,而党务上的非集中化和组织涣散又使它难以发动“革命”。但另一方面,这也使它较少背上斯大林主义的历史包袱,而仍能作为民间力量在当今民主社会中承担某种社会批判功能。
六、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悖论
总之,对社会主义的反思主要不在其“左”,其“乌托邦”,而在于其强制性,尤其是党务上的强制性。其实毛泽东早有名言:“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而这种“千奇百怪”的“帝王思想”之所以把马、恩开创的运动扭曲到如此地步,除东方专制传统影响及个案因素外,“不公正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正”之不良循环所起的作用不可低估。
那么,马克思主义在今日还有前途么?这就要看所谓马克思主义究竟何指了。当今世界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可谓众说纷纭。改革前的传统说法是:马克思主义有三大来源与三大成分:源于德国古典哲学的辨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源于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剩余价值学说和源于法英空想社会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80年代以来,又有人不断按“来源-成份”模式进行增补:有人说源于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理论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的第四来源与第四成分或政治学成分;有人说源于摩尔根等美国人类学家的马克思主义文化人类学是第五来源或第五成分。……如果这样理解“马克思主义”,那么它的“来源”与“成分”可以无限列举下去,而这所有的“成分”作为一种“科学”表述也都是可以证伪的。作为这许多“成分”之代数和的“马克思主义”如果说今日仍有前途的话,那也主要是理论研究的前途,而非社会实践前途。
但马克思主义在人类文明史上实际上有着比上述各“成分”更基本的地位。这要从人类文明的总进程说起。简而言之,人类在摆脱前近代人作为“共同体的附属物”的地位、摆脱迷信与奴役的过程中产生了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这两大近代潮流。它们分别体现了真与善、实然与应然、智性与德性、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追求。在“走出中世纪”的过程中这两者是同向的。但近代文明的异化却使二者渐相冲突,尤其在摆脱中世纪之后二者的分裂已成了新的陷阱。早在18世纪,启蒙运动的分裂已导致了两个“法庭”的对峙:伏尔泰的“理性法庭”在审判迷信的同时也显示了对人类情感的审判,而卢梭的“情感法庭”在谴责奴役的同时也显示了对人类理性的排斥,两个“法庭”的对峙使人们陷于冷酷的(不人道的)“规律”与浪漫的(反“科学”的)精神之悖论中,同时也开始了走出困境的探索。从根本上说,马克思代表的就是这种力图使“科学主义”人性化与“人文主义”科学化的努力。这种努力在本质上是超越性的,终极关怀式的,因为它实质上是要打通应然与实然,此岸与彼岸,天堂与人间。这种性质决定了这类努力不可能从人类的追求中消失,但它与“目标”的距离也许无法缩短。
虽然如此,这种追求决非毫无意义,更非万恶之渊。这正如“科学”永远不能消除未知领域,甚至没有缩小这一领域,但爱智求真的精神永存;宗教永远不能建立人间天堂,甚至不能达到千年王国,但人的心灵不能无所归依。把科学追求与人文追求结合在一起的努力不可能有最后结果,但在不出现滥用强制的情况下,它在“头脑”与“良知”两方面都取得进步,犹如发达国家的社会民主主义运动实际做到的那样,还是可能的。然而滥用强制则会使它走向反面,以强制为基础的“伪人文”与“伪科学”之结合,既为借人文之名的反科学蛮干、也为借科学之名的反人道暴行造就了口实。结果是:在反抗中世纪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市民社会的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在这种“伪结合”下反而导致二者同归于尽,出现了既不人道又无科学的“中世纪复活”,以及“良知”与“头脑”的双重倒退。在30年代,波兰共产党领导层为了躲避本国当局的迫害旅居苏联,结果在斯大林暴政下全部被杀光,整个政治局委员中只有在本国“反动政府”监狱里坐牢十年的A .兰普一人活到二战爆发出狱。他于1943年病逝前留下一句著名的“兰普格言”:“如果靠苏联红军的刺刀在波兰建立‘社会主义’,那么社会主义在波兰将会被推迟几代人时间”。50多年过去,兰普不幸言中了,更不幸的是他不仅在波兰言中。
显然,社会主义如果能复兴,“告别强制”是不能回避的必要条件。但复兴后的这个“主义”不管叫什么(如今在欧洲,许多实际坚持左派理念的人也要回避某某主义之名了),如果它不仅是古已有之的浪漫理想、如果它还想从人类文明史上马克思开创的那个传统中继承什么的话,那恐怕不是这个或那个“组成部分”,而是那种结合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理性法庭”与“情感法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努力——如前所说,作为“科学结构”的那些“组成部分”都有可能被证伪,但那种超越性的努力作为一种终极关怀是永存的。
然而从这点看,如今的许多“西马”、“新马”、“新左派”不能说是这种努力的继承者,这倒不是说它们丢掉了哪些不该丢掉的“组成部分”(这个或那个“组成部分”如今是否还能成立,“马克思主义”者中历来有争论,将来也未必能“统一认识”。而且从原则上讲,任何有生命即有新陈代谢能力的“主义”,其“组成部分”都是随时代的变迁而有增有减的。),而是说他们大都已经放弃了上述那种努力。一些人即便把所有的“组成部分”倒背如流并奉为圭臬,但那已经成了获得某种利益的敲门砖,爱智求真的“头脑”与悲天悯人的“良知”都已荡然无存。他们虽然也许自诩正统马克思主义或者被贬斥为教条的、原教旨的马克思主义,而实际上他们与马克思的差别已经比马克思与他的许多论战对手之差别更大了。——这已不值得深论。
如今的许多“西马”、“新马”和“新左派”不是那种人,他们的“头脑”与“良知”并没有问题,也富于创新精神。然而他们创新的方向已经很难说是人文主义的科学化与科学主义的人道化。现代“西马”,有的是科学主义者,而主流即绝大多数是人文主义者。前者如阿尔都塞式“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以批判“人文主义的僭妄”著称,后者则自葛兰西到法兰克福学派。葛兰西等人当初与俄国人的分歧主要是形而上的,即反对唯物主义,更强调文化自觉、阶级意识等类似"主观战斗精神"的东西。显而易见,这里潜藏着一些比俄国人更"左"的苗头。法兰克福学派更以“1844年手稿”为圭臬,开辟了一条扬“青马”抑“老马”、扬马抑恩、扬人文主义抑科学主义的思路。
葛兰西以来的"西马"主流与以哈耶克为代表的保守主义无论其他方面如何对立,在批判马克思(尤其是晚年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理性主义倾向方面却存在着有趣的一致性。"西马"以浪漫主义、哈耶克以经验主义来抵制“理性主义的僭妄”,这或许反映"后现代"西方对启蒙理性的过分扩张之反感已成为超越左、右的潮流。这在欧美自由社会中作为一种批判的声音自有其价值,但这些资源再被国人传入中国后会有怎样的作用,却很值得研究。我们已经指出在自由秩序建立之前过分贬抑“积极自由”可能有副作用,同样,在启蒙目标实现之前过分贬抑启蒙理性也是值得商榷的。
但问题还不在于这些“主义”是否切合中国的实际。即使从纯粹学理的意义讲,20世纪以来社会主义的教训是否只可以归咎于理性主义或科学主义的膨胀,也着实可疑。“西马”主流认为俄国人实践中的一切弊端来自“晚年马克思”、尤其是恩格斯的科学主义倾向。但实证的史学研究证明:科学主义或者“理性僭妄”如果说确实对恩格斯、考茨基乃至希法亭这些德国社会民主党人影响甚大,对普列汉诺夫乃至孟什维克这些“西欧化”的俄国左派也很起作用,但却与从民粹主义到列宁主义的“俄国现象”不甚搭界。事实上正好相反:从“晚年马克思”到恩格斯发展下去的科学主义倾向,与其说导致了布尔什维主义,勿宁说是导致了现代社会民主主义。它在俄国的代表即普列汉诺夫和孟什维克派“西方社会主义”,他们作为自由主义之友、民粹主义之敌在1917年是失败者,而非胜利者。另一方面,“列宁主义”的源头与其说是恩格斯,不如说是俄国传统的民粹派。而对于民粹派,“人文主义”的马克思比“科学主义”的恩格斯更能认同。当代的研究表明,不仅马克思基本肯定俄国民粹派而恩格斯则基本否定,并且对普列汉诺夫等人与民粹派的决裂,马克思也是反对乃至鄙视的,而恩格斯则直接鼓励了这种决裂。[26]事实上,不仅俄国社会民主主义,甚至连俄国自由主义最初都是以资本主义是“必经阶段”这样一种“科学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即当时所谓的“合法马克思主义”)为依据的。而列宁主义的形成与其说是基于“历史必然性”之类的科学主义观念,不如说是基于反对斯托雷平改革的人文主义情绪。[27]
因此,如果要在反思俄国现象的基础上“更新”马克思主义或社会主义,仅仅“回归人文主义”或片面地反对“科学主义”是远远不够的。勿宁说,马克思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如果要在“苏式社会主义废墟”上获得新生,它只能寄希望于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在一个全新基础上的再次结合。而这种结合也不能忽视自由主义一个世纪以来的新发展。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就像“历史上第一个发展中国家”俄罗斯[28]在20世纪初曾显示的那样),“新社会主义”(或“新左派”、“新马克思主义”)如果要有意义,它只能以“自由主义之友,民粹主义(以及专制主义)之敌”的形式存在。而一切依附于专制主义或民粹主义情绪的“社会主义”,则不过是“皇帝的新衣”而已。
如上所述,当今苦于启蒙理性过分扩张的西方,浪漫主义的新左派与经验主义的哈耶克式自由派都在抵制理性的僭妄与科学的自负,但我们这里,无论自由思想还是社会民主思想都应当追求更多的人文主义、更多的科学—理性精神。这就如同在制度层面,他们的左、右派都在趋向于“既非自由放任,也非福利国家”,而我们却希望“更多的自由放任、更多的福利国家”一样。不同之处在于:如果说自由竞争与福利国家的缺乏与我们的发达程度不够有关,那么人文主义与理性精神的结合则是超越性的,无论社会发达到何种程度。
七、未结束语
从“良知”与“头脑”的双重魅力,到德性与智性的双重危机,马克思主义的150年历史足够人们再回味150年的。我们前面简述了马克思主义及其所体现的积极自由精神对建立自由秩序的正面意义,以及马克思的部分(并非全部)后学如何转向反自由的强制立场。在这一问题上,把一切归罪于马克思(或者像“西马”那样把一切归罪于恩格斯与“后期马克思”),犹如归罪于启蒙思想、归罪于希腊理性与希伯来救赎观念乃至归罪于亚当、夏娃的“原罪”一样,是一种大而无当的概括。我欣赏朱学勤先生的一句话:原因的原因的原因,就不是原因。对马克思主义流变过程的研究,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但这当然远不是问题的全部。自由秩序之后怎么办?怎样总结马克思对这一秩序的批判?马克思主义能成为“后现代”的资源吗?马克思主义还有没有下一个150年?
德性与智性是人性的正面。马克思在这两方面都把“人性的自信”推到了极端。因而马克思主义的危机实际上是人性的信心危机。然而对人性完全失去信心的人类能面临问题成堆的现实的挑战吗?甚至就连自由秩序的维持,也决不仅仅受到“自负”的威胁。性恶论也可以导出专制,中国古代的法家就是典型。
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是现代性的两面旗帜,而马克思是深刻认识到两者之间紧张关系的现代性危机的第一人。他力图结合二者,建立一种“科学的”人文主义与“人道的”科学主义,并声称发现了合乎正义理想的“客观规律”和可以“科学”地论证的道德王国。但在号称信奉他的社会里,人们看到的却是“科学”名义下极端的反人道暴行与道德名义下极端的非理性愚昧。那么,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紧张是否还有化解的可能?或者必须两择其一:不是像“西马”的主流派那样,走以人文主义拒斥科学主义的路子,就是像阿尔都塞那样,以科学主义驱逐人文主义?
所谓现代性危机的三个方面:人的意义危机(从“人的异化”到马尔库塞所谓的“一维化”)、人际关系危机(过去讲的阶级关系与如今的南北关系)及“天人关系”危机(环境问题)究竟与“现代性”有什么关系?马克思主义的危机是“现代性危机”的一部分呢,还是前者能为摆脱后者提供资源?抑或是只有马克思主义危机而根本无所谓现代性危机?这些都是关心人类前途的人不能回避的。我们会继续讨论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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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布哈林:《自传》,见中国社科院马列所编:《论布哈林和布哈林思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2年,54页。
[2] С.Ю.Витте,Воспоминания. т.1, Петроград,1923. стр.393-395
[3] 盐川伸明:《社会主义在世界史中的意义》,(香港)《二十一世纪》杂志1997年十月号,18页。
[4] 如今的美国自由右派思想家如李普塞特把那种保守主义称为“托利党的‘父权制社会主义’”、“托利社会主义(Tory-socialism)”,(S. M. Lipset, American Execptionalism: A Double-Edged Sword. New York: Norton, 1996 pp.153-154. )当年左派的马克思把迪斯累利的那一套称为“封建社会主义”,普列汉诺夫称之为“皇帝—国王的国家社会主义”,(分别见《共产党宣言》和普列汉诺夫:《我们的意见分歧》。)今日“第三条道路”的吉登斯也指出:类似“福利国家”的政策历史上曾属于贵族倾向的保守派,而“自由市场哲学”倒是左翼的。(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北京大学出版社、三联书店2000年版,11,40—41页。)
[5] 参见W.Sombart,Why is there no Social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1976.
[6]黄宗羲:《明夷待访录》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3卷,23、29—81、77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20-21页;第3卷27页、第46卷上册104页;第23卷87页。
[9] 马尔库塞对此有系统的论述,参见H.Marcuse, Reason and Revolution: Hegel and the Rise of Social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1.如下所述,笔者不同意他与不少“西马”的反理性主义倾向及扬“青马”贬“老马”的许多观点,但他所说的这些话确系来自马克思的思想:“在严格意义上,真正的人类历史将是自由个人的历史,因此整体利益将被编织进每个人的个别存在之中。……这种‘个人主义’的取向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兴趣。”马克思主义“包括其‘对私有制的积极扬弃’,本质上是一种新形式的个人主义。”
[10] 参见秦晖:《善恶、信仰与自由:两个托马斯的启示》,载《问题与主义》,长春出版社1999年,87—115页。
[11] 诺奇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12] W.Sombart,Why is there no Social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with a foreword by M.Harrington. New York, 1976. S. M. Lipset, American Execptionalism: A Double-Edged Sword. New York: Norton, 1996.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37页。
[14] 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例如罗伊.麦德维杰夫(R.A.Medvedev, Leninism and Western Socialism. London,1981 .)注意到了这一点,但往往解释说这是因为这段时间马克思正专注于经济学研究。这当然是部分原因,但决非全部。
[15] М.Робеспьёр,Йзбранные сочинёния. т.3, м.1965. стр.91
[16] 《列宁全集》中文第一版第27卷,第245页。
[17] 同上,第28卷,第218页。
[18] 《列宁全集》第6卷,34—35页。
[19] 普列汉诺夫:《我们的意见分歧》,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42页
[20]金雁、卞悟:《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219页。
[21]《列宁全集》中文第二版第9卷 ,179页
[22] 普列汉诺夫:《我们的意见分歧》,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43页
[23] 卞悟:《列宁主义:俄国社会民主主义的民粹主义化》,《二十一世纪》,1997年10月号,37—47页。
[24] М.И.Михайлов, Союз Коммун стов---первая междуна-родная организация пролетариата. М.,НАуК. 1960. стр.233-284
[25] 《列宁选集》第1卷,344页。
[26] 参见L.B.Schapiro, The Communist Party of the Soviet Union. New York: Random, 1971. P.10.
[27] 苏文:《传统、改革与革命:1917年俄国革命再认识》,《二十一世纪》,1997年10月号,4—16页
[28] T. Shanin, Russia as a‘Developing Society’, vol.1 of The Roots of Otherness: Russia's Turn of Century. London: MaCmillan ,1985.
学术论文
“制度碰撞”与“文化交融”:全球化中的两种景观
何谓“文化多元化”?
在最近的一次学术会议上,费孝通先生曾经讲过这么四句话:“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我以为这就是所谓文化多元的很好的表述,讲得更简单一点,也可以用《论语·子路》所载孔子的一句名言:“和而不同”。当时另一位学者质疑曰:西方人要普及自由主义,他不会允许你与之“不同”的。但有人又提出:每个人之间都可以“和而不同”,这本身不就是自由主义吗?
可见,这里的根本问题,就在于“不同”的单位究竟是什么?有人提出,民族与民族之间可以和而不同,但是却主张在一个民族内部实行强制原则。这当然是不行的,所谓文化多元就是价值观的多元。价值评判的器官是大脑,而大脑每个人都有一个,这大概是普天下皆同的吧?莫非某个民族是一人一脑,而另一民族却是“共脑人”?没有这个道理。因此,“和而不同”当然是指每个人之间的和而不同。一个民族是否有不同于其它民族的特殊价值偏好?当然是有的。但其所以如此,不是因为这个民族的成员共用了一个大脑,而这个大脑的构造与别的民族有什么区别,而是因为(由于历史、环境等原因)这个民族的每个人,或至少是大多数人各自都有某些价值偏好(无论是衣食住行,还是在形而上层面),而这些偏好恰好又有共同之处。换言之,“民族偏好”是其每个成员个人偏好的“最大公约数”。例如有些人说:西方人尚能,而中国人尚贤。我们怎么证实或证伪这个说法呢?当然不是凭某个中国人(或西方人)写过一本鼓吹尚贤(或尚能)的书,——这样的书和相反偏好的书在很多民族中都会有人写,也不是凭某个民族的当权者是否把这本书挂在嘴边,而只能是看生活中一个个具体的人是否确实表现了这些偏好。尤其在与他民族比较时,更只有在可比场境下才能体现这种差别。
例如在自由的选举中,如果一个民族的选民偏好于选择贤而未必能的人物,另一个民族的选民偏好于选择能而未必贤的人,这种“文化差异”就得到了证实。甚至如果当选者自称己贤而其实未必,你可以说选民受骗了(因此下次不会选他),却不能否定这种“文化”的存在,因为的确是这种偏好使他当选。但如果一个民族自由选举出了能者而另一个民族的“贤者”却是强权自封的,即便后者是真贤,你也不能说这里有什么“文化差异”——因为他的上台与人们的“偏好”并无关系。你只能说这里有“制度”之别,却不能以此证明什么“文化”之别。中国历史上的帝王无不自称贤明,这并不能证明“中国文化”尚贤,正如明清之际大儒们多有“凡帝王者皆贼也”之论,这也不能证明“中国文化”不尚贤一样。
可见,一种“文化”是否尚贤,关键是看这种“文化”中的一个个活人是否自由地表达出“尚贤”的偏好。同样,一种文化是否崇孝,也要看这种文化中的一个个人在没有父权强制的状态下是否能孝敬父母。当年五四时代一些人攻击启蒙者“讨父仇孝”,毁灭中国文化。陈独秀答道:“我们不主张为人父母翁姑的专拿孝的名义来无理压迫子女儿媳底正当行为,却不曾反对子女儿媳孝敬父母翁姑,更不说孝是万恶之首,要去仇他。”[1]这道理本是显而易见的:真正的孝敬决不是父权压迫出来的。真正的爱情决不是“强扭的瓜”所能产生的。真正的“集体主义”也决不是“禁止私有制”禁出来的。一切真正有生命力的“文化”,在它能够凝聚人心以抵制外部之强制同化的同时,也决不需要在自己内部搞强制同化。文化多元化必然是“文化际”多元化和文化内多元化的统一,“和而不同”、“各美其美”不仅应当是“文化间”关系的准则,而且更应当是一个文化共同体内部人际关系、不同价值之关系的准则。
事实上就其原意而言,“和而不同”这个古训在我们的先人那里也确实是就个人之间的价值多元而言的。包括孔子在内的古代先贤在“华夷之辨”这类“文化间”问题上一般都主张以华化夷,很少人有华夷价值平等的主张。“和而不同”本是主张华夏内部各种学派、思潮、观点和价值偏好应当“各美其美”,真正爱好中国文化的人不会不知道这一点!在这个意义上,文化多元化就意味着“自由优先于文化”。
有人说自由只是“西方传统”,其实,如果所谓自由传统是指类似哈耶克等人写的大部头著作,那么在西方人为自由而斗争的时候,他们也没有;如果是指人类对自由的一种本能的追求,那么这是普世相通的。一位朋友写道:
“小时侯我是酷爱自由的,决不愿意被家长关在屋子里,而是在田野、山上、河边到处跑。我也是酷爱平等的,不论是哥哥多吃多占,还是老师厚此薄彼,我都坚决反抗。......我爱竞争,总想木秀于林;但也爱合作,害怕离群索居。而竞争与合作在竞争性儿童游戏中得到了和谐的统一:那就是大伙儿都必须遵守公认(即大家同意)的游戏规则。谁不愿意遵守游戏规则,他可以不参加游戏。他如果既要参加游戏又不遵守规则,那么大伙儿就要开除他。完全可以说,这些竞争性的儿童游戏规则充分体现了自由和平等、自由和民主、自由和法治的高度统一。但是这些规则有时也遭破坏,而破坏规则又没法开除的人,就是队长的二儿子。记得有一次我力主开除他,被他拧掉我一个手指甲。”
这位朋友说:父亲知道他得罪了队长儿子,非常恐慌,把他打了一顿。从此他慢慢明白了有些东西是需要害怕的,“自由的传统”便慢慢萎缩了[2]。我觉得这段大白话比许多关于“自由”的高深理论更耐人寻味。
我也曾经举过一个最浅显的例子:一般来讲,如果监狱不上锁,里边的人都会跑掉,这恐怕中西各国概莫能外。此所谓自由不分中西也。但,事实上有些人也宁可呆在监狱里,假如他们觉得这样更有保障的话。正是在西方,我国报纸曾经报道说他们的某某犯人刑满拒绝出狱,因为出去后会失业,与其流落街头,不如狱中舒服。可见所谓不自由勿宁死,在西方也只是极而言之。换句话说,人们可能为“安全”而牺牲自由,这其实也是中外皆然。因此,实现自由的过程,既是摆脱束缚的过程,也是失去“保护”的过程。假如一个体制既没有束缚功能也没有“保护”功能,就无所谓自由不自由。如果束缚性和保护性都很强,则人们自由的意愿最小(留恋保护),而自由的阻力(强加的束缚)最大。如果保护性很强而束缚很弱,那么争取自由(摆脱束缚)较容易,但自由的代价(失去保护)也会很高。如果相反,束缚很强而没有什么保护功能,人们就会更加向往自由,但也更难得到它。我们的旧体制,恰恰是保护功能很弱的体制,因此,中国人追求自由的动力应该更强,小岗村农民那种集体按血手印,冒死冲破束缚的勇气就是东欧的农民所没有的。 但有人一看到“自由”这样的字眼就想起“西化”。当然这些人对“西化”的态度可能截然相反:有人欢迎,有人极力反对,但他们似乎都认为:今天的世界名为文化多元化,实则文化一元化。西方所谓“强势文化”已经渗透到世界的每个角落,使世界人民普遍接受了西方世界的价值观,一致向西方看齐,一味以西方之标准来衡量事物。[3]
这种对“文化”的理解有问题。打个比方说,儒学、基督教、伊斯兰教等等,应当多元并存,但异端审判与信仰自由可以并存吗?如果后二者可以并存,前三者就绝对不能并存;如果前一种意义的“文化”要多元并存,我们就只能赞成信仰自由,而不能容忍异端审判。我不知道所谓的“西方文化”是指基督教呢?还是指异端审判?如果是前者,我认为它远远没有一统天下,如果是指后者,那么正是西方人自己最先抛弃了这种“西方文化”,当然就更谈不上它的“一元化”了。奇怪的是,对这样一种“西方文化”,许多非西方人反而更为恋恋不舍。
进而言之,什么叫做“西方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与西方人的强权利益是什么关系,他们是不是就那么喜欢别人也“以西方的标准来衡量事物”,也都是个问题。例如当年西方殖民者在非洲等地贩奴掠奴,罪恶很大,可是西方人(白人)自己内部早已普及人权,禁止了奴隶制。后来黑奴们起来奋斗,争取人权(当然不是什么“非洲式的人权”),要求得到与白人平等的地位(“一致向西方看齐”?),并取得了历史性胜利。现在我要问:黑人争取的自由民主人权仅仅是“西方价值观”吗,还是一种普世性的人道主义价值?黑人要求自由平等,就是屈从“强势文化”,“一味以西方之标准来衡量事物”,而俯首帖耳甘心为奴反倒是抵制“文化霸权”、拒绝“西方价值观”的壮举吗?
显然,这些问题只可能有两种答案:或者自由人权等等是普世价值,因而不存在屈从“西方价值观”的问题。或者如果那些东西是“西方标准”,那它与西方人即白人的霸权利益也是冲突的,而不承认“白人人权标准”可以适用于黑人的“双重标准”理论才是霸权利益所需要的。事实上,我们在南非废除种族主义的过渡期就清楚地看到:正是专制的“黑人家园”传统势力和“祖鲁文化复兴运动”(因卡塔)与白人政权在联手阻碍黑人解放,而似乎更为“西化”的非国大则领导了这场解放。历史上这类事真是太多了。
而在另一些人眼里,所谓“西方文化”过强,指的还不是基督教、麦当劳等等,而是指中国公民如今享有的权利太多,而这种权利似乎是一种“西方式的”权利,因此令人讨厌。但这样的问题真是太不成其为问题了。你讨厌某种权利,你完全可以放弃它,但你无法剥夺别人的权利。就算是“西方式的”权利,但它是我们的同胞在行使,并不是“西方人”的治外法权,更与“西方文化霸权”无关。相反,如果是“西方人”行使了“中国式的权力”(比方说秦始皇式的权力),那才是真正的西方霸权了。不是吗?我常常纳闷:为什么我们有些“中国文化”的弘扬者喜欢在人权等领域竖起“华人与狗不准入内”的禁牌?为什么正是他们,喜欢拿西方中世纪的人权标准来强加于自己的同胞?
全球化中的“制度碰撞”与国家利益问题
全球化进程既然是“化”,就意味着对某些普世性规则或制度的认同。例如加入WTO,就意味着接受自由贸易制度。但这一过程十分复杂。人们往往把这种复杂性归之于文化差异,或归之于制度上的意识形态差异,然而历史表明,即使文化、“主义”相同,制度变迁仍然十分困难而多波折。因为制度变迁归根结底是利益格局的调整,利益冲突往往比“文化冲突”、“主义冲突”更难解决。无论单个制度的演变,还是不同领域(经济、政治、宗教等等)制度的互动、国内与国际制度的衔接都是如此。 因此冷战的结束、意识形态冲突的淡化并不一定会使“制度碰撞”的问题更易于解决。而制度碰撞中一些关键事件还会对以后的制度演变、制度互动产生深远影响,形成所谓“路径依赖”——人们往往把它理解为对“文化传统”的依赖,其实更常见的是相反:“传统”倒是在对某些历史关键点起源的“路径依赖”中逐渐形成的。过去一些学者曾经指出:同为“西方”,美、英(欧)人们对市场竞争的态度极为不同,虽然美国的“文化传统”本来自英国,但美国人认可“公平竞争”的价值观,而英国(欧洲)人的公平观念则在相当程度上是反竞争的或“社会主义”的,原因就在于“民主早熟”的美国至少在白人中当初的市场竞争是形式公平的,而欧洲封建特权则使竞争被扭曲,形式上就无公平可言。[4]
而中国目前可能就处在这样的关键点上。我曾经指出:日常生活的常识表明,一个面临“转制”的大家庭最可能尖锐化的矛盾并不是“要不要分家”的矛盾,而是“如何分家”的矛盾。前者可以说是“文化”冲突——“传统宗法”与“新潮个性”的冲突,而后者就是利益冲突即“争夺遗产”的冲突。尽管讲“文化冲突”似乎比讲利益冲突更深刻更“学术”,然而现实中,因分家不公而打架,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打官司的司空见惯,为争论要不要分家而打架倒是极其少见的。以平分土地的方式结束人民公社,农民极乐为之,而“穷庙富方丈”的同时让工人空手下岗,工人怨声载道,这难道是农民比城里人更懂得什么适应市场经济的“西方文化”?无非是“分家”的公与不公之别而已。
一个国家走向市场经济是如此,国际社会走向“全球化”市场经济亦然。全球化中的“制度碰撞”是严重的,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之建设是困难的。但这种困难,主要并不在于(不是完全没有)“文化冲突”。合理的国际市场经济秩序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是各国国内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如前所说,这固然有“是否分家”之争,但至少在中国如今已经主要是“如何分家”之争。
二是即便都是市场经济国家,只要有国界之分,就有利益的畛域。人难免有自利之心,由人组成的国家亦然。同为“传统文化”中人可以有残酷的权力争斗,同为市场经济中人可以有激烈的“商战”,国际关系也是如此。全球化时代仍然会有国家利益的冲突,即使“文化”相同“主义”相同,两个国家因利益冲突而交恶、甚至兵戎相见也不奇怪。但这与“文化冲突”是两回事。在一国之内,“文化国粹”的爱好者同时是卖国贼,西学的弘扬者同时是爱国者,这样的例子还用举吗?当年“满州国”汉奸中许多就是五四时代的国粹派,如郑孝胥、罗振玉之类。而甲午时期发动公车上书的抗日派,恰恰就是不久之后坚决主张学习日本的维新派,他们发动改革难道是要出卖“中国文化”?
而在国与国之间,更未必“同种同文”就能共利害,正如“主义”的类同也未必意味着利害一致。社会主义的苏联当年欺负我们的程度绝不亚于任何资本主义国家,而据说同属“儒家文化圈”、共持“亚洲价值”的日本,给中国的伤害更远远超过西方基督教国家。说到帝国主义压迫,乃至更广义的帝国压迫,早在全球化之前已经存在了上千年,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秩序不能说没有这种历史的遗留物,为此我从来就认为只要有国界存在,就有捍卫国家利益的问题,但这与“主义”、“文化”的选择完全是两回事。在世界贸易秩序的谈判中,即使理论上都赞成自由贸易,各国也都会尽量争取最有利于己的条件,尽量保护自己的市场而打开别人的市场。至于强权政治在国际政治领域的存在就更不奇怪。道理很简单,任何权力都有越界的可能,关键在于有制约它的机制即民主机制,目前人类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已经找到了建立这种机制的方法,这是我们应当学习的,全球化为这种学习提供了方便。而在国际领域确实还没有这种机制,所以“经济全球化”不可能消灭强国的霸权。我们需要反抗霸权,捍卫国家利益,但这与在国家的范围内消灭强权政治,实行公民政治,应该是并行不悖的。
总之,制度演变并不一定意味着某种“文化”的优势。相反,建基于人类普世基本价值认同之上的制度趋同将更有利于全球范围内的多元文化平等交融,正如信仰自由取代异端审判制度有利于各宗教的并行发展与相互交融一样。而过分渲染全球化中的“文化冲突”反而可能会掩盖了真正值得重视的利益冲突。不要忘了,当年日本侵略者与中国的汉奸正是以“同种同文”的中日应该共同对抗异种异文的英美为理由来蹂躏中国的。而冷战后西方出现的“文明冲突论”也有类似问题。S·亨廷顿的那篇《文明的冲突》在大洋此岸引起一片斥责。但斥责者与被斥责者却出自同样的逻辑:亨廷顿挥舞“西方文明”的大旗而夸张“东方威胁”,此岸的批判者则挥舞“东方文明”的大旗而夸张“西方威胁”,双方所持之文化不相容,文化必冲突的逻辑却如出一辙。[5]其实,亨廷顿大讲“文明冲突”,是在替美国的国家利益打掩护。而这种“利益”固然常常与美国外交所标榜的价值理想相悖(为美国的“国家利益”而违反“自由民主理念”去支持一个外国独裁政权,这在美国外交史上不乏其例。正如中国以前在中苏交恶时也曾支持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对抗“社会主义苏联”一样),但更常常与所谓“西方基督教文明”的旗号有违。正如过去的西方列强为自身利益曾与儒教的清廷联手打击皈依“基督教文明”的太平天国一样,当代西方国家支持政教合一的海湾保守阿拉伯国家对抗伊拉克的萨达姆世俗政权、支持原教旨主义的阿富汗圣战者对抗前苏联扶植的喀布尔政权,都有基于世俗利益的考虑。这样的“利益外交”如同做生意,把“外交商人”当作虔诚的传教士,未免太滑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