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有些人会说,“第二次原始积累”虽已无变传统财富为要素资产的意义,却改变了要素资产的配置方式。还是有“抢来本钱做买卖”的意义的。
这就涉及到人文立场的问题。当前有些“人文精神”的弘扬者在揭示理想主义的同时似乎有种排拒世俗权利的倾向。正如八十年代那场“荆轲刺孔子”的文化批判运动于“激进”之余也有几分滑稽一样,如今那种不是针对权贵而是针对市井的“抵抗投降”呼声似乎也是滑稽多于悲壮。有论者批评这种带有红卫兵情结乃至教主情结的“人文精神”,指出以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为代表的本来意义上的人文精神恰恰是一种弘扬世俗权利、赞美世俗生活的精神。这种真正的人文精神恰恰是与教主情结、神父倾向对立的。应当说这话确有道理。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文精神失落”的问题今天不存在。事实表明,道德沦丧、恶欲横流的确已经威胁到我们民族的精神活力。但造成这种危机的不是“做买卖”,而是“抢来本钱”。“人文精神失落”的原因与其说是市场上的等价交换淡化了“终极关怀”,勿宁说是原始积累中的强权原则破坏了社会公正。正如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指出的那样:“一切劳动产品、能力和活动进行私人交换 ”是“同以个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为基础的分配相对立”的。
随笔与时评
国有资产如何公平“减持”?
尽管如今已有“立法太滥有法不依”之说,但是对于处置公共资产这样的大事,我们是不是应该先立个法呢?比方说叫《国资减持法》、《产权明晰法》,不管叫什么,它应该既体现公共委托与监督下代理交易的公正精神,也有关于资产评估、公开竞价、过失问责等程序性规定,以便“减持”过程能够合乎程序正义。
前些时候“国有股减持”引起的轩然大波表明:如今国有股能否减持已经不是问题。但国有股如何公正地“减持”,仍然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十六大以后随着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各级政府有了明确的处置权。人们普遍预料国有资产“减持”的进程会加快。但正如“减持风波”表明的,国有资产能否“减持”也早已不是问题,但如何公正地“减持”?这个问题恐怕比“减持”之争更尖锐。
表面上看,“减持”问题似乎存在着“效率与公平”之争。重“效率”者认为关键在于把国有资产交给“能人”以尽快改进经营绩效,重“公平”者认为关键在于国有资产必须卖个高价以避免公共财富流失。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假如“能人”不愿出高价怎么办?
然而这样看问题未免太简单了。实际上真正的问题在于:在人力资本与资产要素并未市场化的情况下,谁有权、并且依据什么来确定“能人”?谁又有权、并且依据什么来给企业定价?众所周知,如今公共(不仅仅指国有)资产转制归原负责人的情况很多,而且在不少地方得到“转制应当让经营者持大股,经营者中让法人代表持大股”的红头文件鼓励。但是如果原来企业经营得很差以至资不抵债,那经营者能算“能人”么?如果他确系“能人”,但却故意把企业搞成“穷庙”以压低资产价值,低价买下后才发挥“能人”本事使企业妙手回春。那么这人岂不是有犯罪之嫌?反过来说,如果他转制前经营极好,又不挖“庙”自肥,致使企业升值,如今却要他出高价赎买,岂不是惩能奖庸乃至惩廉奖贪?但是假如反其道而行,优质资产贱卖而“穷庙”贵售,那能行得通么!
常规市场经济中的产权交易并不存在这类问题。道理显而易见:市场机制本身既是一种有效的定价机制,也是一种“能人”凸显机制。只要交易权利得到公认,交易双方根据自己利益讨价还价的结果,各种要素自然会以合适的(各方合意的)价格聚集到能人(最能有效利用此要素者)手中。如果企业是出售者自己的,谁也不必提防他可能会贱卖了它。如果购买者掏的是自己的钱,他是否“能人”还用得着别人操心?
然而问题在于,作为“国有资产减持”程序的“产权交易”并不是通常意义的“交易”。我曾指出过产权改革中最大的悖论即“卖方缺位”:产权改革不管是“卖”还是“分”,形式上都可以说是交易行为。但产权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产权“可交易”,而不是如表面上那样似乎是要找到“能人”或确定“价格”。道理很简单:如果产权已经可交易,资源自可优化配置,“能人”与“价格”都不会成为问题,何必还要改革?从逻辑上讲,要交易必先有“卖方”,而卖方就是原所有者。国有资产法理上属于“国民”----如果分级管理,就是属于该级行政区内的全体公民----决策官员只是看守这些资产。但如今条件下产权改革却是一场国民无法参与的“看守者交易”,看守者出售归其看守却非其所有的东西,其目的就是要产生“卖方”。然而“卖方”既尚未产生,“交易”又从何进行?
在逻辑上解决这个悖论无非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把国有资产公平量化给国民(如东欧一些国家出现的“证券分配法”)以产生初始“卖方”,然后由他们来交易;二是建立以公共选择-监督机制(即民主机制)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使“看守者交易”成为合法的“代理交易”。我们不采取捷克式的分配方式应当是明智的,但这就提出了在决策领域亦即行政领域建立公共选择-公共监督机制的问题。如果“看守者交易”无需授权也不受监督,那就很难避免这样的产权改革变成“监守自盗”。相反,如果建立了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规范化的代理交易中正如通常的市场交易那样,定价与买主(“能人”)问题都是好解决的。
进一步分析可知,“卖方缺位”的“交易”不可能是通常所说的“双方交易”,它实质上是关于初始交易权利设置的公共选择。我曾通俗地讲:经济转轨好比“分家”。这个比喻不能狭义地只理解为公共资产的“量化到个人”。从实质上讲,计划经济就是“交易权利”高度集中于计划者的经济,而市场经济则是交易权利高度分散的经济,因而由前者向后者的转轨,不管形式上有没有“分配资产”的程序,实际上都意味着初始交易权利的分配。这样一个过程是不能只有看守者与买主“双方”讨价还价的。即使最终交易在“双方”之间达成,由看守者成为公众委托与监督下的代理交易者的过程也离不开公共选择。“国有股减持”引起的广泛讨论及其对决策的影响就是一个例证。
无庸讳言,公共选择过程就是民主过程。国有资产“减持”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没有民主是不行的。这也就是十六大在加快国企改革的同时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道理。其实如果要讲“经济民主”也只有在这里才有意义:市场经济讲的是自由交换而非“多数决定”,在逻辑上自无所谓“经济民主”;计划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父子”经济,“儿子”固然不能选择“父亲”,“父亲”却也不能不照管“儿子”。这样也就谈不上“经济民主”。只有在由后者向前的“转轨”中,人们不能再指望看守者承担“父亲”的责任,自然就要对交他看守的“家产”多留意,如何处置也得有个商量了。不是吗?只有通过经济民主实现公正地“减持”之后,那时才能形成“亲兄弟,明算账”的正常交易秩序。
当然,民主对于公正“减持”是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俄罗斯的教训既表明那里的民主还不健全,也表明对于公正的转轨而言仅有民主是不够的。例如,“减持”作为一种程序需要法治来提供基本的规则,可是我们的“产权明晰”、“乡企转制”、“国资减持”已经进行了很久,却一直处在“摸石头过河”的状态。这倒不见得会影响“进度”----这样的转轨也完全可以雷厉风行,只是这样的做法难免有过浓的黑箱操作色彩,很难做到公正。
当然,搞产权交易所、让评估公司为国有资产定价,比某些决策者靠红头文件强行界定产权要算进步,但非常技术化的评估也许只能成为交易价格的标准,最后成交价还是要在交易过程中产生,这仍需要一个代有公众利益的人去讨价。
当今世界转轨虽已是大趋势,但“自发私有化”无论在东西方都是个贬义词,就是这个道理。尽管已有“立法太滥有法不依”之说,但是对于处置公共资产这样的大事,我们是不是应该先立个法呢?比方说叫《国资减持法》、《产权明晰法》,不管叫什么,它应该既体现公共委托与监督下代理交易的公正精神,也有关于资产评估、公开竞价、过失问责等程序性规定,以便“减持”过程能够合乎程序正义。
《南方周末》2002年11月21日
随笔与时评
产权改革与民主
过去人们常说,如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就搞不下去,因为特权者会死守旧体制。这话看来不对,事实上无论古今中外许多案例都表明,在某种情况下不改政治不仅可以改经济,而且经济体制可以改得极“彻底”,改得决无半点“社会主义”的残留。只是这种改革将毫无公正可言,它将变成“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一场超级原始积累过程。道理很简单,特权者也许不愿意放弃权力垄断,但他决不反对,也许还比任何民主主义者更乐于当老板!
我们过去说不问姓资姓社,现在又说不问姓公姓私。其实“姓公姓私”早就是个伪问题:市场经济中的所谓
“私有权”本质上是公民自由产权,其中理所当然地包括若干公民自由地(即不是被迫地)把自己的资产加以合并、自由地组织经济联合体的权利。因此世界上只有命令经济国家立法禁止私有制,从无市场经济国家立法禁止“公有制”的。如美国,从当年欧文的新协和村、民粹派的”联盟公社“到如今的摩门教公社,只要它不搞强制,国家就不会阻挠它。倒是在我们这里,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规定“今后禁止新建产权不明晰的国营企业”,规定一年内乃至几个月内完成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改制,甚至合同未到期的承包、租赁企业也要提前终止合同以便拍卖。一些地方在有油水时强调领导层持大股;而在那些“烂摊子”中又反过来强制职工出钱补窟扈,不出钱就解雇。这些做法真是“激进”得可以。
我国如今不少地方雇主可以自由地组织商会,工人却不能自由组织工会。我们过去启发劳动看觉悟时常讲“谁养活谁”:不是资本家养活工人,而是工人养活资本家。其实“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倒从来没有“养活工人”之说,主张劳动价值论的斯密等不用说,即如弗里德曼这样号称最极端的自由市场理论家,也不过说“劳务贡献”与“资本贡献”同等重要,两者间是互利的交换关系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单向示惠。然而我们今天的一些“主旋律”作品却堂而皇之地教训下岗工人“往后得学会自己养活自己”,仿佛过去工人是被“养活”的,如今不“养”了……。
的确,我们如今不应纠缠于姓社姓资姓公姓私这类伪问题了,但我们却不能回避一个真问题:公正还是不公正?无论姓公姓私都有个公正与否的问题。公有制也许很理想,但象红色高棉那样搞“公有制”,马克思在世也会给气死;私有制也许很有效,但无论哈耶克还是米塞斯或任何一个“资产阶级理论家”都不会赞成贪官污吏的化公为私。象“休克疗法”倡导者萨克斯那样的人尚且大骂“权贵私有化”,我们这里却有人撰文宣称只要不把国有资产分给老百姓,其余怎么弄都行,真让人叹为观止!
无论姓公还是姓私的不公正,都与不受制约的权力有关,即马克思指出的那种“权力捉弄财产”之弊。而这只有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才可能解决。在今日中国,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改革”也能进行,甚至还可能进行得又快又“彻底”,但绝不可能缓解不公正,使改革沿着人类文明与正义的方向前进,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近年来海内外一些“新左派”大谈“经济民主”,但他们讲的“经济民主”内容是文革式的“工人治厂”与文革前的“两参一改三结合”。而理论与实践都证明,企业管理上的“民主”大都是失败的。企业决策应当由所有者或受其委托并对其负责的经营者作出,“大众参与”只能限于建议性质。换言之,无论姓公姓私、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较成功的企业家在管理上一般都是“一长制”。然而,由此决不能导出所有者的产生过程也是“一长制”、也要排斥民主。在发达市场经济下,企业主可以对他的企业发号施令,但他之成为企业主决不是发号施令得来的:他决不能下令把“非他的”企业变成“他的企业”或他所看中者的企业。换言之,管理改革可以讲集中,但产权改革必须讲民主,而不能搞“一长制”。遗憾的是我们的情况往往相反:一些人热衷于鼓吹“鞍钢宪法式的民主管理”,另一些人则主张搞一长制的产权改革,这是很可虑的。由于“管理改革要集中”,过去一个时期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消极影响还不明显,现在随着“产权改革要民主”日益成为时代的要求,这种滞后的消极性会大大突出。
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由商品时代向信息时代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也愈发突出。近来一个以关注政治著称的“首富”就信息价值问题频发惊人之论,认为信息时代已使平均利润率概念失效,无本万利、“四两博千斤”已不足怪。此论值得注意。的确,在一个机会均等的规范市场中信息价值的创造是人类劳动质量的一次飞跃,创造者得到超常回报也是经济进步的表现。但在一个机会垄断的不规范市场中,“权力信息化”比“权力商品化”更可怕,“信息官倒”的危害将百倍于“商品官倒”,它的“四两博千斤”将是腐败的一次飞跃。就此而论,我国某些信息价值论者对权力的兴趣远在比尔·盖茨之类洋人之上,是耐人寻味的。而众所周知,消除机会垄断与权力信息化也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
总之,产权改革要民主,走向信息时代的产权改革尤其需要民主。
随笔与时评
改革走到了十字路口——蒋铁刚访谈秦晖
记者:20世纪末期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纷纷走上了改革的道路,前苏东各国尽管改革的模式千差万别,但基本上都经历了一个政局动荡、经济滑坡的痛苦过程,而中国至今并未出现这种现象,于是有人断言中国改革成功了,前苏东各国改革失败了,或者说中国的改革模式优于前苏东各国。您对这种论调持保留意见,认为改革进程是有时效性的,现在还远未到对中国和前苏东各国改革的成败下结论的时候。
秦晖:前苏东各国无论渐进还是激进,其共同点是转轨初期都出现了经济滑坡,而中国改革20年来,经济基本上是持续增长的,只有1990年前后出现过一年左右的经济滑坡,这确实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如何解释这种现象,不同人之间是有意见分歧的。其中,中国人的解释就经历了姓社姓资、渐进激进、增量存量等许多变化,外国人的解释也是五花八门,比如有一种“民主妨碍经济发展”的说法,这种解释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用减少民主或者说减少大众参与的办法降低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说公共选择的交易成本很高,双方交易的成本就小多了。前苏东各国由于有了过多的公共选择,福利搞得太高,工会太厉害,动不动工人就罢工、议会就争论,所以代价很高,什么改革措施都难推行,而亚洲国家不让工人自由组织工会,搞得就很好。这种解释在中国也有响应者,有人曾作过俄越改革的比较,说越南就是休克疗法,物价一步放开,国企想给谁就给谁,工人下岗一脚就踢出去了,谁也不敢说个“不”字,所以越南的经济就蒸蒸日上。俄罗斯因为搞了民主,所以就什么都搞不成,休克疗法只搞了半年就进行不下去了。我认为,长期后果暂且不论,如果仅从已经发生的情况看,这种解释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认为更重要而往往被忽视的是另一点,即改革前经济体制的不同对改革“代价”的影响。
记者:也就是说中国和前苏东各国改革的起点不同。
秦晖:中国与前苏东国家改革前的经济体制虽然名义上都叫计划经济,但这两者之间其实有着巨大的差异。简而言之,改革前中国的农村体制是一种具有社会主义原始积累特征的、有束缚而无保护的共同体,它比苏东那种束缚功能与保护功能相协调的、甚至有保护而无束缚的农业体制更不公平;改革前中国的工业体制是一种大轰大嗡的运动经济或农民战争式的命令经济,它比苏东式的科学主义计划经济更无效率。因此,中国改革在公平改进与效率改进方面都具有特定的潜在优势。
记者:您认为中国的农村改革只不过是一个脱离“不和谐共同体”,放弃“负帕累托改进”的自然而然的过程,比前苏东国家要简单得多。
秦晖:的确,一般来讲一个体制总是一部分人受益一部分人受损,那么改革起来就是受损者欢迎而受益者反对,哪怕欢迎者多于反对者,改革也会很艰难。用经济学术语讲,就是对一个“非帕累托体制”的改革必然也是一种非帕累托过程。但如果一种体制使所有人都受损,那么对它的改革就会使所有人受益,亦即放弃“负帕累托过程”就会形成帕累托过程。这样的事在历史上很罕见,但我们的改革,至少在初期就是这样的。中国的农村改革是从人民公社的解体开始的,我们过去常说人民公社是集体经济,其实,无论哪一级集体,不论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都没有真正成为人民公社经济行为的主体,生产计划、资源调配都是政府说了算,整个人民公社是国家控制牢牢的经济,就对人民公社控制的严密程度而言,人民公社丝毫不逊于国营企业。人民公社和国营企业的区别在于,国营企业是由国家控制并由国家承担控制后果的经济,国家把你管起来的同时也把你包下来了,国家给工人提供了稳定的收入,但农民是没有这种好处的,我们的人民公社是由国家控制但由农民承担控制后果的经济,这种经济国家的束缚非常强烈,但保护是基本没有的,是一种非常不和谐的共同体。这种经济和前苏东国家相比差别就太明显了。我们可以说斯大林时代苏联的集体农庄确实和中国差不多,但那是处于社会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坑农民坑得一塌糊涂,但他们在原始积累过程完成后,工业已停止了对农民的“抽取”,从1966年苏联集体农庄实行“有保障的工资制”起,其体制已变为如城市国企一样的“国家承担控制后果”之经济。多数东欧国家农业体制与1966年后苏联类似,而且原始积累时期更短,捷克、东德等工业化国家甚至基本上没有这个时期。少数东欧国家剧变前就没有搞过农业集体化,如前南斯拉夫与波兰,那里的农业剧变前就是个体农场农业,但国家从60年代后为了增加“社会主义吸引力”仍出资为农民建立了退休、免费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前苏东国家的农村要改革、要摆脱共同体的束缚是需要付出代价的,那里的农民根本谈不上主动改革,俄罗斯政府曾以豁免巨额债务为诱饵奖励愿意改革的集体农庄,然而响应者寥寥。相比较而言,中国的农村改革就容易得多了,因为人民公社不但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管理者的利益,即公社干部和老百姓都不满意,这种经济的转型是一个天然的放弃“负帕累托改进”的过程,这是中外改革史上罕见的“无代价的进步”。套用马克思的话说,农民在这一过程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得到的却是生存与发展的机会,而且这一机会(以土地为载体)在他们中的初始分配又较均等,他们何乐而不为?
记者:我们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是和前苏东各国差不多的,既有束缚又有保护,如今国有企业改革已搞了这么多年了,并没有出现前苏东国家那种经济滑坡的局面,这是不是说明我们选择的改革模式优于他们呢?
秦晖:目前我国以国企为代表的存量经济问题成堆,但从一些指标看尚未出现前苏东国家改革初期那种大滑坡的局面,这成为一些人全盘否定“激进改革”以至于否定公正改革的主要理由。其实,这里除了一些深层问题尚被掩盖乃至尚在积累以外,更重要的因素也是在于中国与前苏东国家改革前体制的不同。以苏联为例,虽然中苏旧体制都是在落后的农民国家里发生革命的结果,带有希克斯称为前市场的传统时代“命令经济”的特征,但俄罗斯受工业文明、市民社会的影响毕竟深一些,其体制较多具有工业文明的“科学主义的理性计划”成分。从列宁欣赏福特制、泰勒制,斯大林时期的“马钢宪法”强调专家治厂、经济核算、科层管理与一长制,直到勃列日涅夫时代大兴数理经济学,强调要素配置的最优化模型,逐步发展了一套“科学计划”体制。这套体制环环相扣的理性化程度是非常之高的,比如说苏联的铁路系统,它的技术水平比欧美落后20多年,但苏联铁路系统的行车密度要比欧美高出四五倍,这可以说是苏联经济高度计划化的产物。但是这套经济体制天然要求按照静平衡的方式来运作,它的设计虽是最优的,但是一种静态的最优,在这个环环相扣的经济体系中只要一个环节出现麻烦,平衡就会被打乱,所以任何改进和创新不但不受到刺激和激励,反而受到压抑。在苏东剧变之前,许多国家都曾经尝试过市场化改革试验,搞利润挂帅、增加企业自主权,但一搞经济马上出现一系列的混乱,经济马上就掉下来了,没有办法,只好回过头来强调另一种改革,即所谓的加强计划科学性,把经济最优化设计程度搞得更完善。到最后,前苏东国家经济的科学化、计划化程度可以说达到了登峰造极、无法想象的地步,把科学计划的潜力基本用尽了,以致在这一方向上已无发展余地。在这种情况下前苏东各国就面临一个非常严峻的局面:要么维持现状、固步自封、停滞不前,要么另寻出路,痛下决心进行彻底的市场化改革。结果他们选择了后者,于是原来搞市场化改革时出现的毛病又重现了,环环相扣的生产环节马上发生中断,原料进不来,产品销不出去,市场化的好处还未看到,生产效率的下降、经济滑坡就先看到了。这是在前苏东国家普遍出现的现象。
中国则不然,其所建立的更多是带有传统农民战争色彩的、“无计划的命令经济”,体现的与其说是工业文明的科学主义和经济理性,毋宁说是农业时代的长官意志与浪漫激情。中国的“鞍钢宪法”与苏联的“马钢宪法”,中国的党委制与苏联的一长制,中国的政工治厂与苏联的专家治厂,中国的群众运动与苏联的科层管理,中国的政治挂帅与苏联的经济核算,中国直到改革前仍只知道“政治经济学”、不知数理经济学而苏联改革前经济学界已很少有人吃前一碗饭,中国的“小而全”、“山散洞”与苏联强调优化分工、规模效应、科学布局……都反映了这种农业时代的“命令经济”不同于工业时代的“计划经济”。因此,中国改革开始时就面临一个非常有利的局面,无论朝哪个方向走都是阳关道。一方面,它可以向加强计划科学性的方向走,因为中国在“计划经济”方面还有极大的改进余地,不象苏联那样已经走到尽头,非得彻底改换“路线”不可。在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的改革一开始也确实不是从市场化开始的,而是从恢复苏联的一些东西开始的。这从邓小平关于“改革实际上在75年就开始了,只是当时叫做‘整顿’”的话中可以清楚看出。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向市场化的方向走,因为中国改革没有享受过“科学计划”的好处,当然也不必承受放弃“科学计划”所要付的代价,扩大市场份额同样也有说不尽的好处。
记者:也就是说中国改革取得的成绩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们的起点低,具有某种“落后的优势”。
秦晖:前两年我就指出过,我们如今的成就与前苏东国家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说是表明我们如今干得比他们好,毋宁说是表明我们过去干得比他们差——我们的公社不如他们的农庄公平,而我们的命令经济不如他们的计划经济有效率。但我们不可能永远吃“落后的优势”的老本。应当看到,以公社制度的极不公平来反衬的公平改进和以“运动经济”的极无效率来反衬的效率改进都有时效限制。如今国企的管理水平不用说远高于文革时期,但国企的困境却远甚于那时,同时权钱结合的原始积累也形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这一切都表明改革进程已进入了又一个临界点,是走向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从获得的公正走向交易的公正,还是从权家通赢走向赢家通吃,陷入“ 不公平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平”循环的怪圈,就看我们此时的选择了。
随笔与时评
从“义务”到“志愿”——为“国际志愿者年”而作
如果说中国是当今世界上“做好事”最困难的地方之一,可能有人觉得不可思议:我们不是一向以“学雷锋”、“义务劳动”、“舍己为人”相尚的吗?虽说改革以来时兴市场经济,使一些人大呼世风日下,但若论市场化,发达国家自然超过我们,要说人心不古,他们岂不更甚?
然而还就是那么怪。2000年12月3日北京电视台“第七日”节目播出了一件事:两位热心女士想利用业余时间作志愿者为残疾者或孤寡老人排忧解难,提供无偿服务。为此她们跑了好些个居委会,询问有无服务对象并请代为联系,不料所到之处碰到的尽是冷漠、怀疑、不解,甚至是一定程度的敌意。人们先是不约而同地把她们当作想打工挣钱的人,很不耐烦地拒之门外;及至听说她们是想无偿地志愿服务,又都惊讶而狐疑起来,有的左右盘问,查看身份证件之余还要求她们出具单位的介绍信,——人们只知道过去“学雷锋做好事”都是“组织上”安排的,根本没有“志愿”行善的概念;有的几乎把她们当作诈骗者而下了逐客令。有人告诉她们:不仅我们不会协助非经“组织上”安排的志愿者,你们想为之服务的那些孤寡老人也不会让你们进门,——谁知道你们到底想干什么?!结果,这两位热心人跑了一整天也没有找到一个志愿服务的机会,疲劳之余,沮丧而归。电视节目主持人元元最后不无诙谐地评论道:毛主席说过“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现在看来,别说一辈子了,“一个人做点好事”也还真难呀!
这则新闻反映的现实当然不能仅仅归结为如今社会治安不好,人们因而谨守门户。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社会治安状况也好不到哪里去,但他们的个人志愿行为与志愿者组织都很活跃。关键在于:志愿者、义工、志愿服务部门这类概念,对于我们是太陌生了。在没有外部强制、外部刺激的情况下人们会仅凭内在的道德动力去做“利他”之举,而且还不是在亲友关系户即所谓“差序格局”的范围内,而是对完全陌生人的行善,这在许多人看来是不可理解的。而这与“市场经济下人心不古”并没有因果关系。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志愿服务一般也很发达,就是一个明证。
改革前我们这里常有“义务劳动”,改革以后市场经济讲究利益交换,“义务劳动”少了,但这不应当使我们远离志愿精神。如今许多人在观念上只认为“义务劳动”与“志愿工作”都是无偿的、非利己的,却忽视了这两种“无偿”有着巨大的区别:前者是外部强制下的无偿,而后者是志愿的无偿、发自内心的无偿。而且从原则上讲,强制与志愿的区别要比无偿与有偿的区别更大。无论“义务”行为还是“志愿”行为,有时并不是完全无偿,例如作为一种军事制度的“义务兵役制”下当兵有津贴,而“志愿兵”制下当兵是有工资的。由于一般来讲津贴远少于工资,因此曾有人认为“义务兵”比“志愿兵”高尚。然而他们忘了:“义务兵”制是一种强制服役制(尽管在和平时期它的强制性很少体现出来),而“志愿兵”则是自由职业制。那么“志愿从军为国”与“国家强制你服役”相比如果不是更为高尚的话,至少也不会有损于高尚吧!
计划经济是“一切行动听指挥”的经济,因此那个时代人们只有有偿、无偿之别的概念,没有自愿与强制之别的概念,是毫不奇怪的。至今人们往往把那时的“义务劳动”视为高尚之举,这当然是有理由的,尤其在这种经济的创建初期,道德理想主义激情的确激励着许多人自愿献身,从事无偿劳动。但无庸讳言,履行“义务”者远非都是自愿者,这与今日的志愿服务决不能涉及强制义务截然不同。“义务劳动”这个概念一开始就不是与自愿、而是与强制在逻辑上相联系的。我们知道这个概念起源于“军事共产主义”时期的苏俄,当时论证“义务劳动”的学理依据就是所谓“无产阶级的超经济强制”论。苏俄理论家布哈林在他那本极有影响的《过渡时期经济学》中就专列一章曰“过渡时期的‘超经济’强制”,他指出,“专政”决不仅仅意味着对“阶级敌人”的强制,“用于工人阶级自身的新型的主要强制形式之一,是消灭所谓劳动自由。……必须消灭所谓劳动自由,因为‘劳动自由’是同正确组织起来的‘计划’经济和劳动力的计划分配不相容的”。所以,必须用“无产阶级专政下实行劳动义务制和国家分配劳动力的办法”来取而代之。这种“专政下的生产管理体系”,可以是有偿的“劳动军”,也可以是无偿的“义务星期六”,但都以军事化的强制为基础(126页)。在另一章中,布哈林还驳斥了那种认为布尔什维克将增加罢工自由的“资产阶级教授的谣言”,他说:“在实行劳动军、星期六义务劳动和劳动纪律的年份还发出这种叫声,难道不可笑吗?”(52页)可见,即使在理想主义激情澎湃的当时,“义务劳动”的基础也不是浪漫的道德自觉,而是“专政下的强制”。如果说在激情高涨时期这种强制还不那么明显,那么在随后激情消退中它的强制性就日益凸现了。斯大林时期著名的白海-波罗的海运河与远东共青城等工程当时都被宣传为理想主义“义务劳动”的样板,然而如今人们都知道:那实际上就是强迫劳动的巨大劳改营。我们在文革时期对这种“以专政的办法搞生产”的模式也不陌生。
其实在字面上,“劳动义务制”就是与“劳动权利”相对的。所谓“义务”就是必须履行的强制规范,就象公民必须依法纳税。相反,“权利”则是指“可以做或不做某事的那种自由能力”,就像选举权意味着你可以选、也可以不选某人。“义务劳动”的出发点无论如何高尚,它既是“义务”,就决非权利,而没有权利当然也就谈不上“志愿”与否的问题。因此“义务劳动”与志愿服务虽然都表现为无偿(即使有偿也不是按市场交易原则形成的“劳务价格”)工作,但其实质却完全不同。因此毫不奇怪,“义务劳动”的传统越发达,志愿精神就越匮乏。当政府强力动员“做好事”不再时兴之后,作为自由公民一种志愿行为的“做好事”会显得如此困难、如此不被人理解乃至令人狐疑而陷入极为尴尬之局面,也就没有什么不可思议了。
事实上,即使在国外,志愿服务与志愿公益事业也是在那些“自由市场”国家最发达,而那些“福利国家”或号称具有集体主义“亚洲价值”的国家则逊色得多。我曾在书中列举过1990年一个国际调查的数据:82%的美国公民至少为一个(平均2.4个)志愿公益组织提供过无偿服务,这个比例在德国为68%,加拿大为65%,英国53%,法国39%,意大利与日本名列七国之末,都只有36%。而最近的资料显示,在我国,志愿服务最发达的地方也是“自由市场”下的香港特区,1998年香港500万市民中参加志愿服务者有100万,占20%,而内地志愿服务相对发达的深圳,当年志愿服务者只占常住人口的2%,如考虑暂住人口,则更只有总人口的0.5%。
人们往往认为,发达国家公益事业兴旺是因为他们的公民富有,所以有能力行善。其实不完全如此。像上海、深圳这样的我国首富城市人们收入水平至少不比发达国家20年前的水平低,但志愿服务的水平却比那些国家当时的水平要低得多。道理很简单,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要求尊重人的权利与自主精神,具有充分权利的自由公民才能成为真正的“志愿者”。而志愿行善才是真善,因此志愿服务的发展水平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尺度。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以“经济人”为预设,但所谓“经济人”预设决不是什么“性恶论”。它只不过如俗言所称,是“先小人后君子”,以防止借道德的名义滥行强制而造成“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黄宗羲语)之害。显然,“先小人后君子”只是限制了伪君子,这应当有利于出现更多的真君子,而不是提倡自私自利,更不是否定人们可以成为君子。相反,市场经济不仅需要竞争与交易,也需要合作与互助,这就是发达市场经济时代建立在尊重公民自由权利基础上的志愿服务精神得以兴盛的原因。
正在告别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我国,也将告别那个靠强力搞“义务劳动”的时代而迎来自由公民志愿服务精神的春天。那时“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将成为现实,这就是2001年——联合国命名的“国际志愿者年”来临之际我们的期望。
随笔与时评
“长沙案例”的联想
中国改革,用我的老话说,如今已不是“要不要分家”的问题,而是“如何分家”的问题了。产权明晰,身份置换,方向不错,关键就是个公正问题。
仅从理论上讲,长沙案例有两个明显的问题:
一是“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这个原则及具体政策实际上只把初始投资算作国有,而以这些投资为本滚动产生的“积累”都被“界定”为内部人(“企业集体”)资产。按长沙市3号文件规定:初始投资包括“1983年底企业的净资产和1984年1月1日以后国家专项拨款形成的资产”。其中前一项不知是按当时价格还是按如今价格算,如果按当时价格,其数额之低是不难想象的;后一项除非经大规模扩建也不会多。这么一“界定”,80%(以“湘江涂料”为例)的企业资产便从“国有”帐上消失并转入内部人手中,再经“优惠”赎买,余下的20%国有资产比率又缩水成了6%,连同未进入新企业资本帐内而是上交财政的赎买金,共为12%。亦即88%的原来人们心目中的国有资产“在10天左右时间里”都被大笔一挥“界定”掉了。这个做法在国内是否最“激进”我不知道,我知道的是号称搞了“休克疗法”的整个前苏联东欧都没有这么干的(当然是指合法、公开形式而言,偷卖私分的违法事就不好说了)。以最受非议的俄罗斯而论,它规定的三种股份化方案中无偿“界定”为企业集体所有的份额最多的一种才25%,另一方案可优惠购买56%,但没有无偿界定份额。就这样俄罗斯的私有化已有“内部人私有化”之讥,而且被视为其失败的原因了。
无疑,企业雇员尤其是其中的经营者对“积累”有很大贡献,对此给予工资外的奖励,包括产权奖励也是市场经济的常见现象。但这种贡献本身不能成为否定企业原有产权结构的理由。一个能干的经理并不能以其业绩为由把股东的企业“界定”为自己所有。除非订有关于股份期权的前约,经理要获得产权奖励,必须由董事会即所有者授予。如今长沙市政府作出了这样的授予,问题在于政府本身只是“全民”资产的看守者而非所有者。试想如果这四家企业是民间公司,董事会会在“10天之内”便把88%的产权让予别人,仅仅因为他们作为雇员干得还不错?如果这些企业是做出“界定”者自己的公司,他们还会这样“界定”吗?
这就是产权改革中的一个悖论即“卖方缺位”:产权改革不管是“卖”还是“分”,形式上都可以说是交易行为。但产权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产权可交易,如果产权已经可交易,何必还要改革?如果产权不可交易,又怎样改革呢?从逻辑上讲,要交易必先有“卖方”,而卖方就是原所有者。国有资产法理上属于“国民”,政府只是看守这些资产。但如今条件下产权改革却是一场国民无法参与的“看守者交易”,其目的就是要产生“卖方”。然而“卖方”既尚未产生,“交易”又从何进行?在逻辑上解决这个悖论无非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把国有资产公平量化给国民(如东欧一些国家出现的“证券分配法”)以产生初始“卖方”,然后由他们来交易;二是建立以公共选择—监督机制(即民主机制)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使“看守者交易”成为合法的“代理交易”。而这就涉及经济以外其他领域的改革了。
第二个问题是“领导人持大股”。股权分散而平均化不利于公司治理,经营者控股有利于减少企业运作中的交易成本,这在理论上是成立的。问题是如何实现这一点?借助行政力量来实现“领导持大股”,不仅会在这几个企业内部产生公平与否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这几个公司属于“靓女先嫁”型的绩优企业,这样做还算可行。对亏损企业怎么办?资不抵债的企业能让领导在债务上持大股么?假如不这么一碗水端平,在有油水的企业用行政手段搞领导持大股,在亏空企业强制工人“平均”掏钱给“穷庙”补窟窿,那就会产生更大的社会问题。所以,“在起点平等的基础上产生最初的所有者,在规则平等的基础上产生最合适的所有者”这个道理是应当注意的。当然所谓起点平等并不是仅仅“内部人”的起点平等,因为国有资产是国民积累,不仅仅是内部人的。
至于“身份置换比产权界定更难”说穿了也与以上两点有关。它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身份置换”的实质是由束缚—保护的广义契约改换为市场上的劳务交易契约。既然是契约转换就得建立在立契者参与的基础上,强加的“契约”尽管强加者认为已经给了很多优惠,被强加者还可能不领情。而强加者如果让步并加强优惠力度,又有可能引起攀比效应,增加了其他企业置换的难度。第二,旧体制下某些享有优势的企业“内部人”(哪怕只是一般工人)身份本身包含着既得利益,如果企业改革不打破“内部人”的局限而在全社会展开,单独要求某个企业的“内部人”改换身份就会遇到很大阻力,尤其在“内部人全员持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东欧俄罗斯在这方面就有教训)。所以这几个企业遇到的问题也反映了“内部人改革”的局限。
但以上是理论分析,在目前条件下民主的“代理人交易”与超越“内部人”的起点平等都不可能,而企业改革又不能不搞,正如“案例”所言:这几个企业原有净资产均上亿,如果不“界定”掉大部分,谁能买得起?这就涉及到现有条件下经济改革、具体地说产权改革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有人说是给企业找到“最能干的所有者”。然而谁“最能干”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来识别,在走向市场的改革中用行政手段是识别不了的。这种改革只能找到“最应得的所有者”,而他能干不能干只有此后之市场中才能识别。
如今文件上改革的目的有一条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实际操作中它往往被忽视,在理论上这种说法从根本上看也是大可质疑的:国有资产归根结底是国民的资产,而国民就是一个个公民的集合,把国有资产量化给国民应当只有量化得是否公平(而且有效)的问题,而没有“流失”的问题。但在“公平量化”的许多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就是一个有意义的、而且十分重要的目标。“靓女先嫁”只有在这个原则下才是可取的。在前述条件不具备时,改革宁可从社会保障体系做起,产权改革宁可从亏损企业做起。在能收回其价值的条件下拍卖绩优企业并以所得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或其他公共产品供应,也是可以的。但以“界定”掉绝大部分公共资产为代价把并无经营危机的绩优企业匆忙“转制”,未必可取。相比之下,建立公共选择—监督下的代理交易机制后再嫁“靓女”可能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