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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见本课题《起点平等之后:捷克大众私有化评述》第二章。.18

作者:秦晖 当前章节:15312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6:45

[2] 参见本课题《起点平等之后:捷克大众私有化评述》第二章。.18

实际上传统中国不同于小共同体本位的西方,除了帝国解体的特殊时期( 如魏晋时期) 外,很难出现真正意义上的“领主”之弊。中国历史上的“庄主”,要么以“国家经纪”身分在官府支持下为弊,类似于《水浒》中的祝家庄、曾头市之“庄主”那样。这种形式的“庄主之弊”实质上与吏治腐败一样是大共同体本位之弊,并不是单纯的“庄主”问题。要么“庄主”作为一种可能制衡全能国家的自治力量起到“保护型经纪”作用,这种庄主自然也会生弊,但比起全能国家之弊、官府胥吏腐败专横之弊来却是次要的。因而我国历史上屡见农民宁当“私属”而逃避为“编氓”的现象,甚至“庄客”支持“庄主”抗官的现象。所以在中国批判“庄主”现象有个从公民权利出发还是从全能国家权力出发的问题。改革时代东南地区的“庄主政治”当然谈不上是“中国传统”超越了“西方民主”,但比改革前“一元化”控制下许多赤贫农村“干部轮流当”式的“民主”还是一种进步。

在文化上,“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在改革中的农村也留下了痕迹。近年来学界对东南农村中的修谱造祠之潮甚为关注,但我觉得更值一提的是浙江等一些农村地区的“村志”现象。如永康县清溪乡( 今永康市清溪镇)1986 年由乡文化站文化员、乡初中卸任教务长等人在乡政府支持下倡修《清溪乡志》,消息一出,乡属各村纷纷响应,结果在《乡志》编成前已有八九部村志先期而出。这些民间编印的

“村志”宗谱色彩浓厚。如《官川村志》356 页中就有314 页即全书篇幅的88 %是宗谱,编者明言是“借编志东风,重修家乘”( 《永康官川村志》,1987 年自印本宗谱页第四) 。但既为一村之志,所以又与传统宗谱不同,除了本村主姓之外,还记载了其他姓氏村民的谱系。如《官川村志》中除了该村主姓的《胡氏宗谱》外,还有《官川其他姓氏支流世系》和《官川村各姓氏传列》。从80 年代后期到90 年代中期,在这种“村志现象”的发展中,不断受到个性解放的公民文化( 从一个方向) 与坚持一元化控制的大共同体本位文化( 从另一个方向) 的双重影响。如后于《官川村志》而出的《山西村志》的宗谱初稿依传统只列男系,付排之后便有村民提议:“在世系排列上应与宗谱有所不同,女的要求排上”,迫使该志抽版重排(《山西村志》,1988 年自印本) 。到了1994 年的《河头村志》,便出现了《村民

世系表》这种形式,它把本村村民从主姓吕氏直到只有一户人的贾氏,从明初最早定居河头,迄今已传23代的吕家直到公社化时代才入居该村的戴、潘等姓,不分男女,人人入谱。而且各姓氏不分大小一律以始居河头者为世系之源,废止了传统族谱乱攀远祖以显其贵的陋习。

另一方面,农民们对来自大共同体的“禁谱令”进行了巧妙的抵制。《河头村志》在寻求正式出版时,出版社根据禁止出版族谱类书籍的有关规定不让收入《世系表》,农民们便来了个移花接木,结果问世的村志虽印数仅1500 册,却有两个“版权”:交出版社发行的没有《世系表》,据说只印了100 本以蒙混上头,而其余1400本都在装订时暗中加上了《世系表》,由河头村自己发行与赠送。闻此内

情者莫不感叹!

从1987年装订简陋的自印本《官川村志》到1994 年以来铜版精装正式出版的《河头村志》及以后的《前洪村志》、《雅庄村志》等,从“宗谱”到“村民世系表”,我们看到当地农民的“小共同体意识”在明显增强,而这显然不是以扼杀公民个性与个人权利意识为代价的。

小共同体与公民社会的前途

总而言之,改革时代中国除了公民意识在成长( 尤其在城市中) 外,最显著的变化是小共同体在经济、政治与文化各层面的凸显( 尤其在农村) 。这些小共同体由于微观上带有传统色彩( 例如宗族色彩) 而引起了两种议论:或斥其为“封建复辟”,或褒之为“传统活力”。然而从“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角度看,这种小共同体的兴起与西方历史上民族国家的兴起一样是有正面意义的。另一方面,这种“宗族的崛起”与西方历史上“王权的崛起”一样只是走向个人本位现代社会途中的阶段性现象。现代化的完成终会消除宗族束缚或其他类型的“小共同体束缚”,正如其在西方消除了王权的束缚一样。当然,这并不排除宗族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象征符号继续存在,正如在西方王室可以作为象征符号继续存在一样。

这自然只是一种可能性。如今断言中国传统社会会经由“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成功地走完西方社会经由“公民与大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而实现的现代化过程,还为时过早。因为即使在西方历史上,“公民与王权的联盟”也并不必然会导致现代化。从逻辑上讲,这种“联盟”既有可能使“公民”利用“王权”战胜领主而走向现代化,但也有可能使“王权”利用“公民”战胜领主,而出现传统中央

集权专制帝国。如16 世纪的西班牙就是如此。在那里王权的胜利和领主的没落并没有在采邑制的废圩上生成公民社会的基础结构,因而公民也就不可能在此后依托这种结构战胜王权。结果,查理五世与腓力二世的集权帝国虽然一度称雄于世,却演变为一个极端保守的老大帝国,并使西班牙长期成为欧洲病夫与落伍者。

同样,“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结果既可能是前者利用后者,也可能是后者利用前者。在后一情况下,“庄头”现象发展为诸候现象,一元化体制的解体不是导致公民社会而是导致传统的乱世,“朝廷”的“自由放任”没有放出一个“中产阶级”,却放出无数土皇帝与土围子。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集权会变成领主林立,统一国家会变为一盘散沙,但这只是历史上“合久必分”的重演而并无现代化意义。

当然,这种情况也可能导致另一种结局,即由于“庄主”过份的负面影响使“公民”重新寻求大共同体的庇护,造成传统一元化体制的复归。这正如西方“公民与王权的联盟”除了可能导致“西班牙现象”外也可能导致“意大利现象”,即由于王权过份的负面影响使公民重新寻求小共同体庇护,造成近代南意大利与西西里的黑手党式帮派社会一样。

因此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现代化与公民社会的实现都不是“必然”的,历史决定论的解释完全错误。“公民”无论与大共同体还是与小共同体结盟都是有风险的。但现代化作为一种价值则对传统中国人与传统西方人同具吸引力,文化决定论的解释同样是错误的。

改革20年来随着小共同体的不断成长,“庄主”现象的负面作用已引起人们的注意,但究竟是以法家的思路还是以现代法治的思路解决这一问题,是以“王权”还是以公民权来制约“庄主”,则事关重大。在此我们不妨再做个历史比较:在西方历史上,“公民与王权的联盟”要避免公民被王权所利用,就要走社会改造先行之路,即先在“传统”王权之下变小共同体本位社会为公民社会,然后再以公民社

会组织为纽带制衡王权( 一盘散沙式的人们是不可能制衡王权的) ,变王朝国家为公民国家。显然,能否先形成公民社会便成为问题的关键。

那么,在“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条件下,逻辑上就要求走国家改造先行之路,即先在“传统”小共同体之上变传统国家为公民国家( 民主国家) ,然后再以民主国家为依托制约“庄主”( 无政府状态下的人们是无法对付“庄主”的) ,变小共同体本位为公民社会组织。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先形成公民国家便成为问题的关键。

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简表如下:

因此笔者反对那种粗陋的类比,即从西方历史的发展得出“先有自由后有民主”,因而民主必须缓行的“规律”论。的确,就西方而言,“王权庇护下的自由”是“公民与王权的联盟”现代化之路的重要阶段。但中国走的是另一条道路,清末、民国的历史已表明,中国式的王权是无法保护“自由”的。而中国式的小共同体能否有助于“民主”,则有待于我们的实践。

注释:

[1] 睡虎地出土《法律答问》:“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不为盗主”。“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 不当收。”“妻有罪以收,妻媵

臣妾器当收,且罪夫。”

[2] 《汉书·贾谊传》。

[3] 当然,从学术史角度人们会把魏晋玄学前后看作儒学危机、黄老复兴、释

道争雄的时代,但社会史的角度看自然不同。

[4] 按布洛克的说法,11 世纪巴伐利亚农村的家庭规模常达到50 人,而15

世纪的诺曼底甚至达到66 人(Bloch,1962,VOL.IP.139) 。注意:这里讲的是农民

而非贵族家庭。

[5] 《汉书·王莽传下》,与罗马的比较可参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群

联出版社1954 年版,第70 ~71 页。

原载《战略与管理》1999/06 

学术论文                         

   外贸顺差逆差与“经济中心”

从考证的角度讲,专业汉学家之外谈论中国的西方人,包括从马克思、韦伯到布罗代尔这些大家,都不免粗疏的。像布罗代尔的书,谈欧洲自然很有功力,一涉及中国,常识性问题一大堆,大至“中国人口增减节奏与西方类同”这样的判断,小至把甘肃而非新疆称为“中国的突厥斯坦”、以及说华北农民用锄头而不用镰刀来收割小麦等等。这些都不奇怪,何况弗兰克这样一个非专业学者。刘禾说他在资料上下过很大功夫,这是可以相信的。问题在于弗兰克动用大量资料证明的只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中国在1400—1800年间的对外贸易大量出超,使大量白银作为贸易顺差流入中国。但是弗兰克从这样一个老生常谈的事实中推出了一个独创性的新颖结论,即中国是当时世界经济体系的中心。而这个推论恰恰既没有什么实证基础也没有逻辑依据。鸦片之祸以前中国有大量外银流入,中外学界不仅早有专家论及(如民国时期就写成的彭信威《中国货币史》),而且我们的中学课本就一直以此来反衬西人输入鸦片之害。但在弗兰克之前的确谁也没想到以此证明中国是“全球经济中心”而西方只是“边缘”地区。

评论界早有人指出这种以外贸盈余来证明经济发达的“贸易主义” 是弗兰克此书的一大硬伤。所以说是硬伤,盖因其不是个资料多少的问题,而是个不合逻辑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现在就是世界外贸顺差最大的国家之一(仅次于日本),而美国则是世界头号外贸逆差国。这能说明我国如今是“世界经济中心”而美国则是比非洲还要惨的最“边缘”之地么?

如果延伸到中国历史,问题就更大了。在中国古代外贸史上,外币与贵金属的流入主要在明清。而我们以往引以为荣的秦汉唐宋辉煌文明都是本国货币(包括贵金属)流出时期,亦即外贸(如果可以把那时的各种中外经济来往形式都称为“外贸”的话)大量逆差的时期。

在流通黄金的汉代,中国的对外贸易就是长期逆差,黄金是比丝绸更重要的对外支付手段。今人把当时的中外商道称为“丝绸之路”,实际上史籍中汉的输出通常都是黄金与绢帛并列,而以黄金居首。如《汉书·张骞传》:“赍金币帛直数十巨万”;《汉书·地理志》:“赍黄金杂缯而往”;《盐铁论·力耕篇》:“汝汉之金,纤微之贡,所以诱外国而钓羌胡之宝也”等等。当时在西北陆上“丝路”以黄金易“宛马”、在西南海上“丝路”以黄金易珠宝琉璃的贸易极为活跃。而由于汉的货币经济更为发达,汉方用作通货支付的黄金在对方往往被视为一般商品:“自大宛以西至安息国,……不知铸钱,……得汉黄白金,辄以为器,不用为币。”显然,在这里如果有什么“经济体系”的话,其“中心”只能是贸易逆差的汉帝国,而不是“顺差”的对方。

唐宋时期中国的贸易逆差就更为明显,这个时期中国贵金属的极度稀缺据说就与此有关。贵金属之外,当时中国一般通货的大量外流更蔚为大观,从“开元通宝”到宋代制钱,都曾广行于周边地区,几成“国际通货”,有似今日美国以美元支付逆差的结果。所谓“两蕃南海贸易,(钱币)有去无还”;“北界(契丹)别无钱币,公私交易并使本朝铜钱,……本朝每岁铸钱以百万计,而所在常患钱少,盖散入四夷,势当尔矣”[10];“四夷皆仰中国之铜币,岁阑出塞外者不赀”;“金银铜钱之类,皆以充斥外国”;“泉州商人……载铜钱十余万缗出洋” ;等等、等等。有趣的是:当时的一般趋势是中国经济越繁荣,通货输出越明显,而在经济衰败时期便会出现通货回流。如宋金对峙时代南宋钱币长期北流入金,但到南宋末的最后数十年间,却出现了钱币回流现象。

实际上,农业时代世界史中相对发达地区贸易是逆差、通货纯流出的现象是大量的,相反的事例反而较少。在汉帝国黄金流向西域的同时,罗马帝国的黄金也在向东流。早在共和晚期,为了与东方的交易等用途而流出的黄金便多得据说“可与19世纪加利福尼亚大淘金相比”,以至于引起金荒,一度使罗马元老院下令实行黄金出口管制。帝国时代与东方的奢侈品贸易耗费的金银更多,据普林尼记载,当时流向东方的金银总值达到每年一亿塞斯退斯之多。而当时作为罗马最大富豪之一的普林尼全部年收入为一百万塞斯退斯,一所科路美拉式庄园初始地价才7000塞斯退斯,房价最贵的意大利地区60%的建筑价格都在2—20万塞斯退斯之间。相比之下每年一亿的外贸逆差实足惊人。西亚、中亚和印度这片地区成了吸纳罗马和秦汉这东西两大文明中心流出之贵金属的贸易大“顺差”地区,而穆罕默德之前六个世纪的不毛之地阿拉伯也是普林尼所说吸纳罗马黄金的主要地区之一。这难道可以证明这里当时的经济是世界第一,而罗马与秦汉两大帝国反而是“边缘”么?

在弗兰克此书论述的16—18世纪,西欧不仅对印度、中国的贸易是逆差,对世界其余地区例如东欧、俄罗斯的贸易也是如此。用布罗代尔的话说:(西欧)贵金属也经由波罗的海流向东欧。这些落后国家为西方提供小麦、木材、黑麦、鱼、皮革、毛皮,但很少购买西方的商品。实际上是西方逐渐促成这些国家的货币流通。16世纪与(俄罗斯)纳尔瓦的贸易便是一例,……1553年英国人在(俄罗斯)白海港口阿尔汉格尔斯克开创的贸易是又一个例子。18世纪圣彼得堡的贸易也属于这种情况。必须注入外国货币,才能指望俄国输出西方期待的原料。荷兰人执意用纺织品、布料和鲱鱼支付货款,结果他们失去了在俄国的优先地位。

众所周知,这个时期正是俄国彼得大帝大力倡导西化改革之时,而按弗兰克书中的逻辑,俄国向西方大量输出“但很少购买西方的商品”便证明它比西方先进很多,那彼得一世就可以说是“龙王”学习“乞丐”的旷古未闻之大傻帽、是使国家由“先进”变落后、由“中心”沦为“边缘”的历史大罪人了。

同样按这个逻辑,明清有大量白银流入中国,因此她是世界第一。那么我们怎么评价秦汉唐宋? 那可是大量通货流出中国的时代,是大量外国商品传入中国的时代,是“贸易”大量逆差的时代。如果用这种尺度评价,那两千多年中华帝国历史的大部分便成了大衰落的时代,一无可取的时代,龟缩于“世界体系之边缘”的时代,只有到了明清间的这几百年,才昙花一现,忽然崛起为“全球经济中心”,尔后又莫名其妙地忽然衰落。同样根据这种尺度,全部产生于明以前的中国四大发明,以及恰恰出现在弗兰克讲的西方“边缘”时代的产业革命前后科学技术的诸多突破都不知有何意义,而处于“世界体系中心”地位的明清王朝(也许还有明以前的西方中世纪?)又不知为什么在技术、制度与文化上都找不到什么突破 这样的逻辑能让人信服么?

应当看到,近年来在“重新发现东方”的时髦中经济史学界除了“贸易主义”(应译为重商主义)尺度外,也还有证明“东方”先进的其他研究成果。如从人口增长、劳动生产率推算等方面取得的的进展,王国斌、李伯重等的研究就是如此。然而弗兰克在这方面汲取的东西很少,他的基本立论几乎完全建立在外贸顺差这一点上,此书中译本取名《白银资本》(据说这个书名征求了弗兰克本人的意见)即因此而来。但是,即使考虑到重商主义之外的这些研究,是否就能得出“重新发现”者希望得出的结论,也是很可疑的。因为历史上人口、土地、产量、生产率乃至生活水平的考证十分复杂、因而争议极大,尤其涉及两相比较时更是如此。许多“重新发现”都是有争议的。倒是在外贸格局方面的确争议不大 如前所说,明清白银大量流入是谁都承认的常识。但从这一常识中能得出什么结论则是另一回事。正是在这一点上,弗兰克岂止是激情有余而论证不足,他几乎是只有激情而无论证的。

其实从情理与世界史上大多数事例而言,相反的结论恐怕要合理得多:农业时代的外贸需求一般主要是奢侈品需求,强大帝国的这种需求(可以货币支付的需求)往往高于衰弱国家,因而容易形成更大的逆差。初级工业化开始后大宗产品供给与大宗原材料需求同步增加,但如果它是与没有投资需求的传统农业国进行贸易,则它的大宗原材料需求会比大宗产品供给更易实现,从而也造成大量逆差。秦汉唐宋与罗马属于前一种情况,而18世纪前后的西欧属于后一种情况。但两者都不表明它们的经济不如其贸易对象。勿宁说,在前重商主义条件下,明清时代中国对外贸易之从此前的历史性逆差转变为顺差,倒更有可能是她开始逐渐转为相对落后、相对“边缘”化的体现。

以外贸顺差的有无及多少作为经济发达水平的核心尺度乃至唯一尺度,这是典型的重商主义标准。这样的标准在某种经济结构中可能是合理的,但在另外的背景下这种标准就会显得荒诞。无论在农业时代的“前重商主义”条件下,还是在自由贸易的“后重商主义”条件下,前者如把明清的“顺差”看成“世界体系中心”的证明,后者如把今日美国的“逆差”看成它的“边缘”化。而“前重商主义”与“后重商主义”都还是就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程度而言。如果放在根本非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比如说在J. 希克斯所说的“习俗命令经济”的背景下,这种标准就更成问题了。

然而许多人在进行“中外比较”或“古今比较”时,往往忽视这种背景的区别,从而导致许多随意性极大的结论。这个毛病不仅弗兰克为然,也不仅研究中国问题的西方学者为然,中国学者也常犯类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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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社之谜——农业集体化的再认识

一、公社建立之谜

1958 年中国农村的「人民公社」制度到 80 年代初在农村改革大潮中解体,标志着「计划经济」在中国农业中的失败。「计划农业」的失败在世界上是普遍现象,甚至由此造成大饥荒的也不只中国,从印度支那到苏俄都有类似经历。本文要解释的,则是中国人民公社在一般「计划农业」中的独特之谜,它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前公社」的传统农村,更涉及到对「后公社」的农村改革的认识。

第一个谜是:为甚么「小私有」的中国农民会比俄国的村社农民更易于被集体化?许多人曾指出俄国农村公社传统对苏联农业集体化的影响。斯大林就曾把俄国农民的米尔公社土地公有、劳动组合传统视为集体化之可行的最重要依据。他宣称恩格斯在改造农民问题上过于谨慎,是由于西欧农民有小土地私有制;而俄国没有这种东西,因此集体化能够「比较容易和比较迅速地发展」。苏联学者也认为,苏联的集体化体现了「社会主义对传统公社的利用」。而中国似乎并无这种「传统公社」可利用,并且农民有比西欧更为悠久的「小私有」传统。因此,当年中国推行集体化时,许多苏联人对其可行性是极为怀疑的。

然而事实证明,中国农民虽然不像毛泽东断言的那样有「巨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也并不喜欢集体化,但他们也并未表现出捍卫「小私有」的意志。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当年苏联为了迫使俄国土地公有的传统村社社员接受集体化,曾付出了惨烈的代价:逮捕、流放了上百万「富农」;出动正规红军和飞机大炮镇压农民反抗;在一些地区的镇压,其惨烈程度甚至导致某些红军部队(他们也是「穿军装的农民」)的哗变。仅在1930 年初,卷入反抗的暴动农民就达 70 万人。「全盘集体化运动」费时四年,而在农民被迫进入集体农社时,他们杀掉了半数以上的牲畜。

而中国农民抵制集体化的高潮则发生在 1956 年的高级社时期。据近年披露的资料,当年在广东、浙江与江苏等东南沿海省份的风潮最剧。广东灵山县有 7 个区、20 多个乡出现「混乱现象」,因闹退社而发生多起包围、殴打区乡干部和社主任的事件;中山县 16 个乡六百多名农民到广州向省政府请愿;还发生了抬菩萨游行、殴打干部的「永宁、曹址事件」。江苏泰县农潮「在几个乡的范围内成片发生」,两千多人到县里请愿,有的地方「由『文』闹发展到『武』闹」,并自发结盟,「提出『有马同骑,有祸同当』,订出退社后互助互济解决困难的办法」。该次农潮较有组织,「许多闹事有党员和干部参与领导」,并提出只准中贫农参加,「不要地主富农」的策略。浙江是全国农潮最严重的省份,宁波专区有5% 社员退社,想退社而未遂的达 20% ,为全国之冠。据当时赶往处置的中央农工部二处处长霍泛回忆:「我们到萧山县和上虞县的公路上,就遇到数百人的农民队伍迎面而来。省里同志说,这就是去闹退社的,我们的车躲开点,免生麻烦,可见农村确实不够稳定。到了上虞县委,得知不久前县领导机关受农民队伍冲击,……全县农业社的生产多数暂时处于涣散状态。」仙居县的事态最严重,在「接近于农民暴动」的「仙居事件」中,数千农民进城「围攻领导,将县政府和公安局的门窗都打烂了,呼喊着退社、退回耕畜、农具和土地」,全县「在群众闹事中合作社一轰而

散,入社农户由占总农户百分之九十一退到了百分之十九」。

但这些农潮若与苏联相比就小得多。为镇压农潮,当局在 1957 年藉反右运动之势在农村采取行动,广东省一个月内批判斗争 1.6 万人、逮捕两千余人,「几乎全部是富裕中农,这才稳定了集体化的初始局面」。而为平定「仙居事件」,浙江省当局在该县逮捕 9 人、拘留 42 人。这些镇压规模不仅无法与苏联相比,而且也没有动用过正规军。 1956 年农潮之后到 1958 年公社化时,农民就再未发生反抗之风,甚至在大饥荒导致上千万人饿死时亦然。另外,中国在 1955 年春初级社时曾发生与苏联当年类似的农民屠宰牲畜之风,但规模要小得多,而到「高级化」与「公社化」时就再未出现这种消极反抗现象。由于当时把未经特许宰杀役畜列为刑事犯罪,因此甚至在三年大饥荒时也未出现大规模宰畜之风。

过去对公社化的理解,流行鼓吹「群众首创」的「自下而上说」。改革时期以来,已少有人再提集体化动力来源于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之说,但「中层、基层干部首创说」仍很流行。现在看来,并非社区自治代表的「基层干部」之「首创」是否很有意义姑置不说,至少 1958年的公社化(与上头曾有过「反冒进」之说的早期合作化不同)完全是自上而下「布置」下来的。早在 195 5 年,毛泽东在他所编辑的《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就为〈大社的优越性〉一文撰写按语,提出「社越大,优越性越大」;「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可以一乡为一个社,少数地方可以几乡为一个社」;「不但平原地区可以办大社,山区也可以办大社」。在镇压了1956 年农潮后, 1957 年 8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农业大规模运动决定」和 10 月公布的 12 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都以反右倾为基调,要求发展「运动」型农业。 11 月 6 日,《人民日报》社论更严厉指责「右倾保守者像蜗牛一样爬得很慢」。 1958 年 3 月的成都会议号称「并大社」之会,会后中共中央于 3 月 30 日发布「并大社」指示,正式发动了后来称为公社化的运动。而所谓的「第一公社」河南遂平县山查岈山卫星农业大社则是在 4 月 20 日才「首创」的。据刘少奇回忆,「公社」这一名称甚至也是「我、(周)恩来、(陆)定一、邓力群」四人在一列南行列车上「吹」出来的: 4 月底,在前往参加广州会议的列车上,「我们四人……吹公社,吹乌托邦,吹过渡到共产主义」。据薄一波后来说,这就是「党内第一次设想用『公社』取代合作社」。刘少奇深为这一灵感所动,车到郑州车站时他便要河南省委书记吴芝圃去实验。不久,参与了这场车上谈话的陆定一向毛泽东推荐了恩格斯论「公社」的一段话,毛泽东便在 5 月间断言:

那时我国的乡村中将是许多共产主义的公社,每个公社有自己的农业、工业,有大学、中学、小学,有医院,有科学研究机关,有商店和服务行业,有交通事业,有托儿所和公共食堂,有俱乐部,也有维持治安的民警等等。若干公社围绕着城市,又成为更大的共产主义公社。前人的「乌托邦」想法,将被实现,并将超过。

接着,负责农口的副总理谭震林奉毛泽东之命到河南,会同吴芝圃授意山查岈山将「卫星大社」改名「公社」,时在 6 月 16 日。以后陈伯达在《红旗》杂志发表「七一」专文〈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承毛泽东之意提出要把合作社变成「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于是山查岈山公社又立即再改名「卫星人民公社」。这样,到毛泽东于8 月间视察河南河北时,他便「发现」了群众的「创举」。

显然,如果说合作化的提前激活是出于粮食收购危机的逼迫,而基层干部或秉承上级旨意或出于自己利益主动的「首创」也加了一把火的话,那么公社化的发动就带有更多自上而下的「命令动员」性质。问题在于:何以俄国把「公有私耕」的村社变成「公有公耕」的集体农庄如此困难,而中国「一小二私」的农户却如此顺从地变成了「一大二公」的公社?土地公有、劳动组合的传统对俄国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帮助,难道还不比千年「小私有」的传统对中国农民走入「共产主义」的帮助更大吗?

国外学界有所谓苏联的集体化是「命令式动员」,中国的集体化是「参与式动员」的说法。但这种说法无非是看到了俄国布尔什维克农村力量的薄弱与中共农村力量的雄厚。然而,与其说这是问题的答案,不如说问题的核心是:为甚么「小私有」的中国农民会比「公有」的俄国村社社员更适宜成为「共产」党活动的土壤?

况且,中苏两党农村力量的差异只是相对的。布尔什维克在革命前诚然是城市党,但在革命后十多年里它在农村中已有可观的发展。在全盘集体化运动前夕的 1929 年 4 月,联共(布)非生产支部党员的社会成分为:工人 39.4% ,农民 36.7% ,职员及其它 23.9% 。从以上数据来看,不能说它在农村中毫无基础。有趣的是:中共农村组织的活动方式基本上是从联共(布)农村活动方式学来的,如主要依靠不脱产基层干部,以阶级路线分化农村,建立贫农团为依靠,共青团、妇女会为助手,通过组织村苏维埃选举控制基层政权等等。在集体化前,两党在农村中的组织运作模式十分雷同。

其实,中苏两党在集体化进程中最明显的差异还不是农村基层力量的大小,而是苏共农村组织不仅并未成为运动的原动力,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同化于农民抵制集体化的努力,成了运动的障碍。与中共在集体化过程中不断膨胀其农村组织相反,苏共在集体化过程中却不断清洗其农村组织。在1928 年冬集体化前夕,联共(布)中央全会称:「在农村组织中,无产阶级份子的比重仍然很小,集体农庄庄员简直寥寥无几。而在某些场合,农村组织成分中占很大比重的却是富裕农民,有时甚至是靠近富农的、腐化的、十足的阶级异己份子。」为此,在1929 年的「总清党」决议中强调「必须特别注意审查农村支部的成分」,结果有 15% 的农村党员被当作「持有党证的准富农」而开除了党籍,另外 15% 受到不同程度处分。到集体化后期的 1932-1933 年饥荒期间,清洗「党内富农」的斗争再度展开,有关决议号召「打退部分农村共产党员的反抗,他们实际上已成了(富农)怠工的执行工具」。这次全国被清除的党员达22% ,比 1929 年的「总清党」还高一倍,其中主要是农村党员。因此,农村党组织在集体化过程中与其说是加强了还不如说是削弱了,而运动的推动除了靠城里派下来的 2.5 万名工

作队员外,很大程度是靠作为农村社会边缘份子的贫农团进行的。

换句话说,并不是由于布尔什维克在农村缺少组织而使农民的抵抗坐大,而是相反,由于农民的强烈抵制使农村党组织也在很大程度上被卷了进去。因此「命令式动员」与「参与式动员」之说不能解答我们面临之谜。

国内流行的解释为:中国农民的土地本是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给予的,所以几年后共产党把土地又拿了回去,农民并不十分难以接受。此说的问题首先是夸大了土改的作用。它源于另一种误解,即认为1949年前土地高度集中,农民尽属佃户,其后来的土地若非全部、至少也是大部分得之于土改。但实际上,民国时期虽有土地集中、租佃率高的地区,然而具有相反特征的地区也并不少见,笔者论证过的陕西关中平原即为典型。这类地区的土改基本上是「政治土改」,农民认同共产党的原因主要是革命的清廉政治与国民党时期乡政腐败的对照,以及和平环境与战乱年代的对照,而地权变动对多数农民来说意义不大。就连通常认为是租佃发达、土地集中之典型的太湖流域,土改中的土地分配意义可能也没有过去说的那么大。张乐天的新着对土改的评价基本沿用旧说,但他书中列举的数据却说明:地处太湖平原的海宁盐官区土改后中、贫农(占当地农户、人口之比均为 81.4% )所拥有的土地中,因土改而增加的部分只有 11.8% ,其余都是土改前固有的。显然,仅从「小私有者」的角度很难设想,只因某人若干年前给了你一亩地,你就会让他拿走十亩地(包括你原有的九亩)而无动于衷。同时,这种说法也不能解释俄国农民何以强烈抵制集体化,因为他们同样也在十月革命后的土改中得到过好处。

再一种解释是张乐天最近提出的「村落传统」说。他认为「村落(小共同体?)传统」是中国传统的关键所在,人民公社最初所采取的「大公社」形式过份地破坏了这一传统,因而造成了灾难。后来改行「队为基础」,而生产队即传统村落之延续,于是这种「村队模式」便使公社在反传统的同时又顺应了传统,遂能运行20 年之久。

张乐天没有提到俄国。如果说「 58 大公社」之大严重地突破了「村落传统」的话,那么苏联早期的集体农庄倒是多数与传统村社的边界重合的,此即西方学者早就注意到的集体农庄与村社「物理地理学上的同一性」( physicalgeographical identity )。因此,若是张乐天论述的逻辑成立,那么苏联集体化应当更加顺利而中国公社化则是举步维艰,然而事实却刚好相反。

中国的「传统村落」在多大程度上能构成一种共同体纽带,这是本文后面要质疑的。但这里,「村队模式」之说要成立首先还得问两点:

第一,「村队模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以「自然村落」为基础?诚然,从数量上看,改革前我国农村生产队数与自然村(聚落)数大体相当。但聚落规模之大小差异却远比生产队规模差异大得多。如 80 年代初上海嘉定县每个聚落平均仅有农业人口 70 人,而河北元氏县聚落平均规模则大至 1,453 人,两者相差 20 倍。因此一个大聚落(大自然村或自然镇)包含几个生产队,甚至几个大队以及几个小聚落合为一个生产队的情况十分普遍。据统计,我国农村聚落类型中规模与生产队相仿的「集团性密集中小街区聚落」(百户以下、边界清晰的中小村落)分布范围仅占全国面积的42% 左右,其它地区都是大街区聚落、稀疏街区聚落、非街区聚落、非集团性聚落等等。因此,在总体上把「队为基础」看作「自然村为基础」恐怕是有些大胆了。

第二,在农村改革后最显著的一个变化就是生产队一级组织消失得最彻底。农村中除了「户经济」外,许多地区乡(即前「公社」)、村(行政村,即前「大队」)二级经济亦相当活跃,唯有原先作为公社「基础」的生产队经济几乎消失得无影无踪,不仅经济核算职能丧失,土地控制权(发包、调整权)也上收到了行政村,就连作为社区组织的「村民小组」在多数农村也形同虚设,社区功能也落到了行政村一级。这就需要解释:如果「村落传统」的力量真是如此强大和富有生命,以至在公社的强大压力下它不但能延续下来,还能迫使公社妥协至「融合」于己,那么在压力消失(至少是明显减轻)后,它怎么反而瓦解了呢?「传统的顽强性」哪里去了?

二 集体化与传统共同体

其实,中国「几千年传统」是有的,只是它与其说是「小共同体本位」传统,毋宁说是「大共同体本位」传统。对公社制度的反思不仅涉及旧体制,也涉及我们民族的整个文明史。

关于这一点,还是从中俄比较谈起。在某种意义上,传统俄国社会类似于传统(中世纪)西欧与传统中国之间的中介类型。与西欧贵族相比,俄国贵族具有浓厚的官僚气味;而与传统中国官僚相比,则又具有浓厚贵族色彩。同样地,传统俄国乡村组织——米尔公社与中古西欧的小共同体相比具有明显的「政社合一」式的官办色彩,但与传统中国的乡里保甲相比却显得更像个自治的小共同体。传统西欧是「小共同体本位」社会,个人依附于采邑、村社、教区、行会乃至家族等传统小共同体,个性发展受其抑制,但「民族—国家与暴力」则是近代过程中才发展起来的。而传统俄罗斯则是个「多元共同体本位」社会,就其共同体本位而个性受压抑这点而言,它与一切前近代传统社会相同,就其集权国家的社会控制能力而言,它与传统中国更类似(这是它后来与中国走上类似体制道路的传统原因)。然而与中国不同的是:俄国传统村社并不是纯由国家对「编户齐民」实行官僚式管理的产物,而是虽由国家控制但仍保有相当自治性的、内聚而排他的小共同体。前苏联学者亚历山德罗夫曾把十七至十九世纪帝俄的村社管理体制分为三种模式:警察式(国家行政控制)、公社式(社区自治)和混合式(前两种方式的综合)。他认为最常见的是混合式。在此形式下,由领主或国家指定的领地管理机构与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公社机构同时存在并形成互相制约之势。

就乡村而言, 1917 年「革命」实质是一场反对斯托雷平改革的村社复兴运动。村社在革命中的地位大大提高, 19 18 年甚至一度出现「 6 个月的农民统治」:由于村苏维埃未及设立,村社自治成为唯一的农村秩序。 1919 年以后,虽然村苏维埃普遍设立,但传统村社的势力仍然强大,形成所谓乡村中「两个政权并存」的局面。在 20 年代,由于大多数村苏维埃没有预算,而米尔村社则控制着土地和社区公共资源,因此往往比村苏维埃更具实质功能。经过革命,「警察式」管理衰落而「公社式」管理更活跃,村社的自治性因而也增加了。当时村苏维埃的选举要讲「阶级原则」,「富农」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而村社及村会的选举则是传统式的,不讲甚么「阶级」,于是所谓「富农」控制村社便成了布尔什维克体制在农村遇到的一大问题。

新经济政策时期,苏俄政府对村社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村社作为前近代的传统共同体阻碍农民个性的发展,并以其强大的平均主义职能成为农村资本主义因素与商品性农民农场(脱离了村社的「独立农庄」)成长的障碍,这是使包括斯大林在内的一些人认为它有利于集体化的原因。事实上,政府政策在新经济政策后期逐渐趋「左」,但又尚未下决心搞强制集体化之际,村社也的确被利用来限制「自发势力」,当时在「反独立农庄化」的压力下不少独立农民又被迫回到村社,从而使村社在市场经济潮中一度有所削弱之后又再度膨胀,并在 1925-1928 年间出现了村社与(当时尚很少的)集体农庄都在扩张,而一度有所发展的独立农民经济却迅速萎缩的状况。

但另一方面,村社作为传统农民自治团体又有抵御外来干预的一面,它的小共同体纽带过去曾抵制了斯托雷平改革的个体化势力,如今对大共同体(集权国家)的一元化势力也起着抵制作用。全盘集体化前夕,国家与村社的斗争激化起来。

1928 年 12 月,苏俄修改土地法,规定村社对一切土地问题的决定都须经村苏维埃批准。1929 年 5 月,全俄苏维埃「十四大」通过「扩大地方苏维埃权利」的决定,进一步规定村社的任何决定都应经村苏维埃批准才能生效,村社的基金也应由村苏维埃控制。在政治上, 1929年在全俄进行村苏维埃改造,不仅使集体农庄庄员大量进入村苏维埃领导层并排挤了村苏维埃中的亲村社势力,从而改变了许多村苏维埃实际上依附于传统村社的软弱状态,而且还把「阶级原则」引进村社,要求把「富农」从村社领导中清除出去,甚至要求取消「富农」分得村社份地的权利(即把「富农」开除出村社)。在全盘集体化高潮中,传统村社终于面临末日。1930 年 2 月,全俄苏维埃中执委主席团宣布在实现集体化地区取消村社,在其它地区则授权村苏维埃直接领导村社,有权批准、改变或撤销村社的决定。同年 7月,更颁布了《关于在全盘集体化地区取消村社》的法令,最终取缔了村社。 35 万个传统小共同体的自治权,最终被一个万能的全俄大公社彻底吞噬了。

这一过程自然充满着强烈的反抗。 1929 年前后的传媒常惊呼农村「两个政权并存」所引起的冲突,并报导了许多「富农」(当时实际上指集体化的反对者)把持村社并迫害「贫农」的案例,如卢多尔瓦伊事件、尤西吉事件等。传媒同时批评许多村苏维埃软弱无为,甘为村社的附庸。显然,自治村社是使俄国农民有组织地抵制集体化的条件。如果抽象地讲姓「公」姓「私」,那么从「公有私耕」的村社到「公有公耕」的集体农庄似乎只有一步之遥,但从大共同体一元化统治对小共同体自治权的剥夺这一角度看,其间冲突之激烈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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