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
日本社会的价值观是强者主导,弱者与其抗争,不如显示出足够可怜以换得强者施舍的同情。
这几天,又有几场中国战争受害者起诉日本国家责任的诉讼正在或将要进行。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民间人士就日本侵华战争中的暴行,向日本国家或企业索赔的案件为数颇多,涉及慰安妇、强制劳工、无差别轰炸及屠杀等多个方面。因法律程序所限,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大多拖沓冗长,就结果论,个别以企业为被告的案件达成了和解,多数是以日方承认受害人陈述的事实但没有责任给予如数赔偿告终。比较典型的,如东京高等法院最近就七名中国劳工起诉日本政府和四家建筑公司并索赔1.4亿日元一案的二审判决。判决承认“强制掳走平民并强迫劳动是政府和企业双方的不法行为”,也“可以理解”原告认为这种行为违犯国际法的主张,但援引日本最高法院之前作出的“在1972年《日中联合声明》中,个人索赔权已被放弃”最终司法裁决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
我去旁听过几次庭审,听到那些风烛残年的老人讲述当年的惨痛经历,是一段非常伤感的过程。可是,诚实地讲,我的心里也逐渐质疑起不断涌现的此类诉讼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