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走向被告席
2月9日,吃过早饭后,我开始准备上庭需要的资料,整理好后装进一个用旧杂志封面制作的大信封中,然后找出一身干净、合身的衣服换上——所有被告人开庭时都很注意这个细节,目的在于给家人和法官留下一个好的印象。那天我没有穿看守所提供的红马甲,事实上只有那些可能提供电视台录像资料的审判案件,才会强制要求被告人穿上写有“临江市第一看守所”字样的红马甲,就象给被告人脸上烙着一个“罪犯”的印记。我这个案件,因为办案单位一开始就陷入了骑虎难下的被动局面,办案人员没法往自己脸上贴金,所以从案发到结束,至今任何媒体都没有做任何报道。既然没有任何人提醒我必须穿上看守所提供的红马甲,我自然心照不宣地弃之不用,穿着自己准备好的衣服上庭。
吃过早饭之后,我就开始焦急地等待着,心情有些紧张、兴奋,有点象电影中描述的那些即将冲出战壕、赴向敌阵的战士。我把准备好的《对证人的提问提纲》拿出来仔细看了好几遍,自觉已经背诵得滚瓜烂熟。我闭着眼睛,脑子里模拟着开庭时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觉得自己击败对手已经胸有成竹。我急切地盼望着在法庭上与公诉人一决雌雄,彻底推翻办案人员强加在我身上的不实指控,击碎那些似是而非的谎言。
看守所里无法知道准确的时间,饭后过了一个多小时,大约8点钟不到,管教打开了监房的铁门,把我叫了出去。
管教没有给我上手铐,把我带到了停靠在院子里的一部警车前。从车上下来一位法警,核对了我的身份之后,又检查了我随身携带的大信封,然后亮出一副手铐在我面前晃了晃。我知趣地伸出双手让他拷上。
这位法警面无表情地说:“你不用多想,我们一视同仁,这也是为了你的安全。”显然这位法警知道我的真实身份。
我笑了笑说:“我知道,没关系的。”
上车后我开始闭目养神。约40分钟后,车子到了二中院,径直开向后院的地下室车库。法警带着我绕了许多道,用他随身携带的电子钥匙用了5、6道门,最好把我带到了一个专门关押被告人的所在地,那里有一排排铁栅栏围成的笼子,极象动物园里关押动物的那些铁笼子。每个笼子的占地面积不到一平方米,靠墙钉着一块木板作为板凳。我被关进笼子之后,法警替我打开手铐,随口问我:“你要不要喝水?”
我说:“谢谢,不用。”我心想,若水喝多了,开庭中途提出上厕所就太不严肃。
过了约半小时,一位法警打开笼子,重新给我带上手铐,说:“我带你上庭。”
我知道一场事关个人生死荣辱的较量登场了,提醒自己必须表现得从容、镇定、得体。
这次又拐了很多弯、开了好几道门,足足走了5、6分钟,到了一个写有“第一审判室”的一处侧门边。法警帮我打开手铐,然后对我说:“我们从这里进去,你跟着我,不要左顾右盼。”
法警推开门,里面的光线比刚才走廊上亮了许多,我本能地闭上了眼睛。法警轻轻拉了我一把,我机械地跟着他走向被告席,尽量表现出从容镇定的样子。法警并没有架着我的胳臂,我与他并行,双方保持着一尺左右的距离,完全不象电视中看到的那样,被告人被法警抓着胳臂拖向被告席。在这些细节的安排上,法院给了我应有的人格尊严。
由于此前过道里的灯光昏暗,带进审判室后照射在我脸上的光线很强,眼睛一时难以适应,我根本没看清旁听席上来了什么人,感觉这是一个很大的法庭,可以容纳200人的旁听席上大约来了六、七十位旁听者。后来律师告诉我,那天除了我妻子、堂弟程平、外甥小方和好友王立波,公司还来了40多位过去的同事,其他是公检法和市纪委的干部。
我在被告席上从容站定,眼睛很快适应了法庭里的光线。其实法庭上的光线并不强,只是有一束光始终照在我的周围,我明白那是为了拍摄清晰的录像资料。
在我正对面高高的审判台上,中间坐着一位年约50岁的资深法官,长相高大威严,我事先从律师处得知审判长仍是曹振林,一年前法院给我的刑事裁定书中写着他的名字;在他两边坐着我熟悉的王宏德法官和胡静苹董事长。他们身后的墙上,挂着庄严的国徽。审判长曹振林、主审法官王宏德身着法袍,作为人民陪审员的胡静苹董事长则穿着一身考究的深蓝色套装,显得既时尚又高贵。
听刘律师介绍,审判长曹振林是位资深法官,现担任二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曾获得临江市十大最佳法官称号,可见法院对此案的重视。审判长主导整个审判过程,但起关键作用的是承办法官,又称主审法官,负责庭审前的资料准备、庭审资料整理、撰写结案报告和判决书等,因为对案件最为熟悉,因此承办法官对被告人量刑起主导作用。相比于第一次对我做出撤诉裁定的那个合议庭,只是将卜文晔法官换成了人民陪审员胡静苹,审判长和主审法官都没变。
法庭上非常安静,只听审判长轻轻敲了一下法锤,宣布:“现在开庭。”
书记员周慧娟站起来宣读了法庭纪律、注意事项和被告人的权利、义务等。然后,审判长询问了我的姓名、住址、何时收到起诉书、曾经是否有过违法犯罪的记录等,我都一一做了回答。接着,他介绍了合议庭成员,问我是否申请回避,我说不用。然后,审判长又请公诉人介绍其成员,我这才注意到公诉检察官一共有3人,除了我熟悉的归科长和秦道炯,还有一位30多岁的男姓检察官。审判长问我是否申请某位公诉人回避,我照样语气平静地说不用。
结束这些正式审理前的例行程序内容后,审判长说:“今天开庭审理的时间较长,请法警给被告人一把座椅。”
对审判长这一人性化的安排,那一刻我充满了感动。
在我坐下之后,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秦道炯面无表情地拿着起诉书,照本宣科地读了起来,过程中完全不朝我这边看一眼,而且越念速度越快。
在秦道炯宣读起诉书的时候,我面带微笑、以坦然自若的轻松面情紧盯着公诉人席上的三位检察官,我相信这样一种自信、大度的姿态,比对他们表现出轻蔑、厌恶和鄙视的神态,更让他们心虚而不想恋战。
公诉人念完起诉书之后,审判长问:“被告人,起诉书指控你的内容是否属实?”
我平静地说:“完全不是事实。第一,我没有贪污6万元的事,第二指控我贪污24万元和徇私舞弊造成亏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我没有受贿一分钱。是否需要我简单说明自己的辩护理由?”
审判长:“等会有的是时间让你详细说明情况。代理人有什么意见?”
刘律师说:“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不成立,被告人应无罪。”
审判长宣布:“下面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三位公诉人拿出厚厚一叠准备好的资料,由秦道炯主问。秦道炯作为主诉检察官,首先询问了我的任职情况,目的在于锁定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资格。我都一一如实做了回答。
接着秦道炯开始讯问我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经过,这才进入了控辩双方真正的交锋。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196、从容应对公诉人讯问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过程冗长,讯问内容事先做过充分准备,应用了各种审讯技巧。好在这些技巧只能帮助法庭发现事实、找出真相,而无助于支持起诉书莫须有的有罪指控,况且以我当时严阵以待、诚惶诚恐的高度戒备状态,公诉人想引我一不小心落入陷阱相当不易。
至今我还清楚地记得接受公诉人讯问时,当年那些精采的交锋过程。对其中一些涉及让我相当难堪的问题,我都恰到好处地做了技巧性的回答。
控:“2008年6-8月份,你是否从小金库中一次性拿过6万元钱?”
辩:“是的,不但拿过这6万元,相隔不远的时间内我还拿过5万元,用于上交上级公司的管理费,一共拿了11万元。”我之所以“画蛇添足”地特别强调还拿过5万元,是为了印证此前笔录中把这6万元说成是“上交管理费”,不是我故意说谎而属于记忆被误导的事实。
控:“这6万元钱你用到哪里去了?”
辩:“用来给公司领导发奖金了。”
控:“为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你一直都说这6万元用于上交了上级公司的管理费?”
辩:“首先是由于同一时期,确实有上交上级公司管理费的事,因为时间久远,我把两件事搞混了;其次,在‘双规’和刑拘前,办案人员问到我这6万元的去向时,我的确有说过也可能用于发放了公司领导奖金,但这个说法当时被办案人员否定了,他们告诉我发奖金的事已经查清楚了,只需要交待上交管理费的事,这进一步强化了我的错误记忆。法庭如果不相信我的辩解,可以调看当时的讯问录像来验证。”
控:“你是否让曹志雄、姚丽等人事后为这6万元补写过支付凭条?”
辩:“是的。那正是我记忆错误导致的结果。”
秦道炯突然脱稿,加重语气说道:“发奖金和上交管理费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怎么会记错?!被告人现在翻供分明在狡辩!”
我一字一顿,冷冷地说:“请公诉人不要使用侮辱人格的用语!事情过了那么久,除非一个人真的做了坏事,否则没有人能记住以往所做的每一件正常工作的每一个细节。”
秦道炯更加激动,失态地对我高声斥责:“被告的翻供分明就是在狡辩!”
我针锋相对地加重了语气:“请法庭制止控方使用侮辱被告人格的用语!”
审判长眼看平静进行的讯问过程起了冲突,朝公诉人席方向看了一眼,说:“请公诉人注意自己的用词。”
秦道炯不服气地威胁道:“你现在翻供是没有用的!”
我不屑地回应:“请法庭注意,自‘双规’以来我从未承认贪污过一分钱,所以根本不存在翻供的问题。”
审判长及时制止了这种无谓的口水战,说:“请公诉人就其他犯罪事实,继续讯问被告人。”
控:“侦查阶段你是否说过从姚丽处借了10万元钱入股公司持股会?”
辩:“是的。但事实上我并没有向姚丽借钱……”
控:“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我问什么你答什么,不需要做不必要的解释!”
辩:“没问题。”
控:“你把向姚丽借钱的具体经过说一下。”
辩:“我刚才说了,事实上我并没有向她借钱。”
控:“那你为何在侦查阶段说过向姚丽借了10万元钱?”
辩:“事实上我的确向一个朋友借了10万元钱入股公司持股会,一年后把这个钱归还了这位朋友。检察院到公司查帐后,我估计检察院会问起当初我入股持股会的资金来源问题,我不想让朋友知道检察院在找我麻烦,同时也不想检察院去找我朋友的麻烦,就跟姚丽商量,让她顶一下朋友借钱给我的事。”
控:“请法庭注意到被告人说谎的事实。”
辩:“在这件事上,我当初的确没有跟办案人员说实话,对此我表示抱歉。不过,我觉得此事与本案无关。”
显然秦道炯在上面这个回合占了点上风,让法庭对我产生了做过虚假口供的不良印象;不过,由于我当庭坦诚了事实,这种为保护朋友表现出的义气,相信一定程度上可以取得法官的谅解。
在讯问到股票转让这部分内容时,我做了一些技巧性的回答,暂时故意隐瞒了我已经掌握并破译了四份重要书证的事实,坚持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流通股协议转让一无所知的一贯说法,避免给法庭产生我故意说谎或者律师帮助我串证的印象。
控:“你是否知道将华贸东南公司拥有的股票转让给东南贸易集团的事?”
辩:“我只知道法人股协议转让的事,不知道流通股协议转让的事。事实下,流通股无法通过协议来转让。”
控:“被告人只需要回答‘是’还是‘不是’,不需要做过多的解释!”
辩:“我上面所说的事实,是本案的要害所在,我无法简单在用‘是’和‘不是’来回答。请法庭完整记录本人陈述的事实。”
控:“你是否批示过将华贸东南公司的股票折价转让给东南贸易集团抵债?”
辩:“我记得领导班子集体商量过用法人股抵债的事。是否有过书面批示,由于时间久远,我记不得了。事实上,我每天要签批至少几十份文件和报销单据,不可能记得每件事。”
在讯问到跟我受贿有关的问题时,控辩双方更加剑拔弩张。
控:“你是否将自己的住院费发票交给周林志报销了?”
辩:“没有。作为一名大型企业主要领导,按规定我可以全额报销任何生病的住院费。”
控:“你的个人发票怎么会跑到周林志公司去了?”
辩:“或许是我手下人为了拍我马屁,觉得不方便公开我的生病住院的事,把住院费拿给客户报销了;又或者是孙明海、周林志接收中国华贸东南公司之后,从以往我的报销单据中找了这张有我个人名字的发票,拿来对我栽赃陷害——法庭应该清楚,我之所以落到今天这地步,都是孙明海、周林志通过内参举报,罗织不实罪名诬告陷害造成的。”
审判长对我提出警告:“被告人不得利用法庭攻击第三人。”
辩:“明白。不过,我在陈述一个与本案相关的重要事实。”
没想到,主诉检察官秦道炯问完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之后,竟然超出起诉书指控的范围,扯到了“双规”和侦查阶段问过我的其他“受贿”问题上。
控:“1998年四季度,你是否曾到北海休假旅游?”
我立即意识到秦道炯问这个问题的真实意图所在。没有片刻犹豫,我立即决定拒绝回答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关的一切问题。我假装十分迷惑的样子反问:“我不知道公诉人问这个问题是什么意思?!”
控:“你是否找某人报销过万余元的旅游费用?”
辩:“开庭前,法庭向我宣读了被告人的权利、义务。我有权拒绝回答与起诉书内容无关的问题。”
刘律师这时反应过来,举手要求发言。经审判长同意后,刘律师说:“请法庭制止公诉人讯问被告与起诉书无关的问题。”
审判长不置可否地对秦道炯说:“请公诉人抓紧讯问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秦道炯并不死心,又抛出另一个起诉书没有的“受贿”罪名:“你在2000年11、12月份,是否在云都浴场收受某人现金5万元?”
我十分生气地说:“我拒绝回答任何与起诉书指控内容无关的问题。我已经被你们查了三年多,关了三年多,办案人员无数次对我补充侦查,先后两次被你们起诉,如果公诉人认为有必要,请就这些问题再退回重新侦查!”
审判长见火药味又浓,对秦道炯说:“请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内容讯问被告。”
秦道炯这才很不情愿地说:“我已经问完了。”
我从容应对公诉人的讯问,不仅强化了自己一贯坚持的无罪辩解,而且有力地澄清了侦查笔录中对我不利的多处误解;对此前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的不实供述,做了合情合理的解释;对公诉人讯问与本案无关问题,采取断然拒答的态度,不仅避免了无谓的节外生枝,而且表现出我即使作为阶下囚,仍然可以做到不卑不亢、有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凸显了起诉书对我的指控十分牵强和虚弱。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197、步步为营,寸步不让
公诉人讯问完毕后,审判长宣布:“下面由审判人员对被告人讯问。”
主审法官王宏德看了一眼显然事先准备好的讯问提纲,只问了两个对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极有帮助的问题,而我对这些财经专业问题通俗易懂的解释,强化了自己无罪的事实。王法官无论是对我讯问,还是接下来询问证人,所提出的问题不仅直指案件真相的核心,而且客观上极有针对性地强化了我无罪的事实,从而实际上对我提供了极大的实质性帮助。我相信王法官是有意为之。对此,我一直心怀感激。
王法官问的第一个问题是:“被告人,你一直强调只知道法人股转让的事,不知道有流通股通过协议转让,你认为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我回答:“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转让方式不同,法人股可通过协议转让,而流通股只能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无法通过协议转让;二是定价方式不同,法人股由买卖双方参照股票净资产价格,在合理的浮动区间内私下协商定价,而流通股则只能在股票市场上通过公开竞价交易,自动生成交易价格。”
王法官问的第二个问题是:“东南贸易集团是否跟股东临江南华实业公司签署了一个固定分红的协议,当初为何要签署这样的协议?”
答:“临江南华实业公司是东南贸易集团股东中惟一的非国有企业,当初以55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价6500万元入股,约定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以相当于当时土地和房屋的租赁价格,获得固定的分红回报。作为一家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同股不同权的分红方式,依据新的《公司法》是完全合法的。”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加上律师提供的相关协议佐证,从根本上推翻了低价折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因为惟一的非国有股东是固定分红,低价折股形成的利益转移发生在不同主体的国有企业之间,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潜在风险或现实可能。在质证阶段向法庭提供的这个重要事实,为后来的法庭辩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王法官结束讯问后,审判长转问代理人:“被告代理人需要询问被告人么?”
刘律师说:“没有。”
赵律师举手要求发言,获得审判长同意后问:“被告人,你是否*党员?”
我说:“是。”
他接着问:“你是否临江市政协委员?”
我再次肯定地回答:“是。”
“我问完了。”赵律师说。
我对他提出这两个问题,觉得莫名其妙,心里很是反感,不过脸上没有表露出来。这是赵敬寿律师在前后两天开庭中惟一的发言,我始终没想明白这位大律师为何提出这两个可笑的问题。
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对书证和物证部分进行举证、质证。请公诉人将证据一一举证、展示,并让被告人及律师逐一确认。”
公诉人先后出示我的任职证明等文件和审计机构对公司小金库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审判长一一询问我是否有意见,我都说没有。问我是否需要看证据,我说不需要。
公诉人出示一份审计机构认为东南贸易集团虚增利润的报告,审判长问我是否有意见时,我说:“鉴于本人失去自由,无法取得相关财务资料,也无法当庭仔细审阅这份冗长的审计报告,因此无法发表意见。但可以肯定的是,我从来不知道有虚增利润的事。”
审判长追问:“你对这个报告本身的真实性是否有意见?”
我重复道:“我认可他的确是由审计机构出具的,但我不认可这个由侦查机关聘请的审计机构所做的结论。”
当公诉人出示我在周林志处报销的住院费和购买纯净水之类的其他发票时,我对自己的住院费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强调我并没有交给他这张发票报销;对其他发票的真实性我都表示不认可,认为这些发票跟我没有任何关系,更不是我本人交给他报销的。
当公诉人出示1999年3月9日《关于临江东南贸易投资公司与临江东南贸易实业公司清算的报告》(详见第34节《四份致命书证的秘密》)时,我表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强调当时签署这个文件时没有认真审阅。
当公诉人出示1998年12月3日的《康达股票转让协议书》时,我说没看到过这个协议,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无法发表意见。
公诉人质问:“在你签字的刘心宇写的清算报告中提及这个协议,你当然知道有这个协议,是不是?”
我说:“前面我说过,我每天至少要签署几十份报告和报销凭证,有时就没有仔细推敲每个报告的每句话、每个字,何况上面那个报告实在看不出有任何问题。基于我对刘心宇的一贯信任,我当时没想到要他附上报告中提到的那个一年前签署过的旧协议。”
秦道炯说:“除了你自己签署的报告,还有多个证人证实你指使曹志雄、刘心宇进行了股票非法交易,你想抵赖是没有用的。”
听到“抵赖”这个词我心生反感,立即义正辞严地予以反击:“请公诉人注意自己的用词。我是否指使曹志雄、刘心宇做了股票违规交易,相信法庭很快会查明真相。”
对公诉人出具的其他所有书证和物证我都没有提出异议,我不想跟公诉人在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问题过多纠缠,只在一些关键证据上针锋相对地做出解释、说明,凸显控方运用这些证据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对不能说话的同样一份书证做出不同的解释,就可以做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当审判长询问是否需要辨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时,我几乎每次都说:“不用看。我对他们存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反对控方据此做出对我有罪的推论。”
对公诉人出示的全部书证、物证进行举证、质证之后,审判长宣布:“现在由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提交书证、物证,进行质证。”接着问:“被告人,你有什么书证、物证要向本庭出示的?”
我说:“我失去了人身自由,拿不出任何书证、物证,只能委托律师提交相关证据。”
审判长问:“被告代理人,你有什么书证、物证要向本庭出示?”
刘律师说:“有。”
刘律师首先提交控方证据目录中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审判长让法警把这些证据交给公诉人和我一一过目;然后,刘律师出示包括复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公司提取到的相关文件,我下属拿到半年奖的收条,在我保险箱中提取到的其他发票和奖金收条,打开保险箱时在场人员对律师复印的资料目录的签字确认书等,一共有四十多件书证、物证。
公诉人装模作样地检视了律师出示的所有证据,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都没有提出异议。其实律师提交的这些证据,在开庭前三天都提交给了法院,由法院复印转交给了公诉人。
对律师提供的证据我自然没有任何异议,并且对一些关键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做了比律师更精准的解释,强化了法庭对这些关键证据的理解。
当刘律师出示检方提供的证据目录中1999年3月9日《关于临江东南贸易投资公司与临江东南贸易实业公司清算的报告》和1998年12月3日《康达股票转让协议书》时,我装模作样地仔细读了一遍,并请求审判长允许我重新验证先前公诉人提供的那份惊人相似的报告和协议。经审判长同意,拿到公诉人出示的那个报告和协议之后,我又装模作样地对照两份报告、两个协议仔细看了几分钟,然后以三年前刘心宇交给我这四份书证时同样悲愤的心情,略显激动地恳请法庭注意两个报告和两份协议的异同(详见第34节《四份致命书证的秘密》)。我最后一针见血、不留情面地说:“公诉人出示的那个报告和协议隐含股票违规交易的问题,而律师提供的这个报告和协议则是完全合法的。刘心宇处心积虑、刻意制作了这两份惊人相似的报告和协议,很明显是为了欺骗领导、推卸责任,掩饰其股票上的违规交易行为。”我这样说,丝毫不担心检察院会找刘心宇麻烦,毕竟他们只是针对我,对其他人没有兴趣,何况我说的完全是事实。
我义愤填膺地陈述完之后,扫了公诉人席一眼,发现三位检察官脸上表现出明显的慌乱!他们万万没想到,被他们刻意隐瞒的两份“阴阳”报告和协议,竟会成了证明我无罪的有力证据之一。这印证了一句中国民间俗语:“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双方对书证、物证部分的举证、质证,大约只花了一小时就结束。
然后,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下午继续开庭审理。”
我意识到中午吃饭时候到了。我被法警带下被告席的时候,下意识到向旁听席扫了一眼,由于旁听席上光线较暗,没有看到一个熟悉的面孔。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198、刘心宇作证(1)
中午我在法院临时羁押被告人的铁笼子里,吃了法警送来的盒饭,饭菜质量自然比看守所好了许多。
下午1点左右,我被法警带上法庭,在被告席上坐了下来。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下面就证人证言部分进行举证、质证。请公诉人传唤证人到庭。”
审判长话音刚落,秦道炯紧接着说:“我们应法院要求,请证人刘心宇到庭作证。”
审判长立即纠正:“公诉人,我要纠正你的说法,控方证人由公诉人传唤到庭作证。”
秦道炯无奈地说:“申请法庭传证人刘心宇出庭作证。”
审判长接道:“传证人刘心宇到庭。”
一名法警闻言立即走向法庭后面的一处侧门,推门向外走去。
秦道炯和审判长的对话,暴露出检法两家在传唤证人到庭问题上的矛盾。看到审判长严肃地“纠正”秦道炯的说法,后者现出一脸无奈、无辜的尴尬表情时,我暗暗感到得意和好笑,并对法院给了我这个最重要的公平审判机会,内心充满了感激。
接下来能否推翻控方的指控,就看自己和律师的质证水平了!
在法警出门带人的那段空隙,我举手示意发言。
审判长问:“被告有什么话可以讲。”
我说:“请求法庭给我提供几张空白纸张和一支笔,我需要对证人质证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做点记录。”
审判长立即回复:“同意。请书记员给被告人提供纸笔。”
书记员周慧娟立即起身,给我送上了纸笔。
法警出门不到2分钟时间,带着刘心宇走进法庭。刘心宇还是那副精明、猴瘦的样子,在法警引导下走向证人席。我压着心中的厌恶,淡淡地看着他的一举一动。不知道是否他内心有愧,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他始终没有朝我看一眼,进入法庭之后,自始至终目不斜视地盯着前方审判台——即使在我对他询问时也是如此。他这种机械、冷酷的表现,加深了我对他的心理厌恶。
审判长让书记员宣读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然后由证人当庭签字确认。
审判长宣布由公诉人开始询问证人。刘心宇对公诉人询问的回答,与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一致,只在一些技术细节的表述上略有不同。我当时听了心惊肉跳,至今还记得刘心宇那些能致我死地的十分关键的虚假证言。
控:“被告人程明达何时指使你将属于华贸东南公司的股票转让给东南贸易集团?你把具体经过说一下。”
刘:“大约是1999年4、5月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总之是1999年春夏之交,程明达在他办公室召集曹志雄、钱文韬、姚丽等人开会商量,把股票全部按净资产折价协议转让给东南贸易集团抵债。”(我知道他在说谎,事实上前面律师已经提交法庭质证的文件中就有在检方证据目录中发现的1998年6月23日研究东南公司拥有的康达流通股全部抛售的决议,以及随后股票抛售后钱文韬、刘心宇所写的报告。我苦苦思索除了用律师呈现的上述证据,还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戳穿他的谎言。)
控:“谁提议将股票按净资产价格转让的?”
刘:“是程明达提议的。”
控:“华贸东南公司是否跟东南贸易集团签署了一个抵债协议?你把起草和签署协议的过程讲一下。”
刘:“程明达做了决定后,我觉得需要一个书面指令才能操作,于是在1999年9、10月间向他汇报如何处理那些股票,他指定我起草了股票转让协议,我把协议初稿交给他后,他让我把协议日期提前到1998年,因为那时已经有部分股票抛售了,将协议日期提前可以将那些已经抛售的股票包含在内。后来程明达指定曹志雄代表双方签署了修改后的协议。”我听了他编造的这些谎言,当时就感觉天旋地转,同时强迫自己必须冷静下来,思索如何戳穿他的谎言。我把脑子上闪现出的反击思路和灵感,立即用法庭提供的纸笔速记了下来。
控:“你后来是否就协议的履行情况向程明达汇报过?”
刘:“汇报过的。1999年3月我给他打了一个专门报告,他指示同意。”
控:“程明达同意什么?”
刘:“同意按协议将股票按净资产折价转让给东南贸易集团,用于抵偿华贸东南公司所欠的债务。”
控:“你后来是否按协议将属于华贸东南公司的股票和抛售股票所得的资金,全部转移到了东南贸易集团?”
刘:“是的。”
控:“转移股票和资金的过程程明达是否知道?”
刘:“知道的。我向他汇报过。”
公诉人询问完毕后,审判长宣布由审判人员询问证人。
王法官慢条斯理地说:“我只问你一个问题,程明达指示将华贸东南公司的股票转移到东南贸易集团,是他私下指示你做的,还是公司领导多人开会决定的?具体有哪些人一起参加了商议?”
刘:“是公司领导集体商量决定的,当时程明达、曹志雄、钱文韬、姚丽和我一共有5人参加会议。”
王:“我再补充问你一个问题,程明达当时提议按净资产价格转让股票,是否有人提出过反对意见?”
刘:“没有。”
刘心宇的上面说法,总算让我觉得他多少还有点良心。
审判长转头向人民陪审员胡静苹看去,示意由她提问。
胡:“你上面所说的协议转让的股票有法人股,也有流通股,是不是?”
刘:“是的。”
胡:“流通股后来都按协议转让,办理了过户手续么?”
刘:“是的。”
胡:“你确认是通过协议办理了中国华贸东南公司和东南贸易集团之间的流通股过户手续?”
刘坚定地说:“是的。”
胡表现出相当惊异的样子,进一步追问:“是哪家证券公司或证券交易所为你办理了这些流通股的过户手续?”
刘:“南方证券公司。”
胡用轻蔑的眼神扫了刘心宇一眼,说:“我问完了。”
胡静苹的提问,终于让这个骗子露出了狐狸的尾巴——因流通股是绝对不可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只能在股票市场公开交易。我更加镇定下来,心想必须千方百计击碎他前面的所有谎言,让骗子彻底现出原形。
审判长宣布:“下面由被告代理律师询问证人。我提请代理人注意,不要重复询问证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
刘律师选择了主攻四份书证之间的矛盾。
刘律师:“我这里向你出示一份1999年3月9日你写的《关于临江东南贸易投资公司与临江东南贸易实业公司清算的报告》和一份1998年12月3日《康达股票转让协议书》,请你确认一下这是否就是被告人同意的股票转让和抵债的文件?协议是何时签订的?”
刘心宇看过法警从律师手中递过来的报告和协议之后,答:“是的。协议是1999年9、10月间写的,协议上的日期是程明达指使倒签的。”
这时,我已经发现他的说法中有一个重大漏洞,并迅速用法院提供的纸笔记录下来。可惜刘律师没有察觉并及时作出反击,仍然依照我事先草拟好的提纲来提问:“是否还存在另外一份类似的清算报告和股票转让协议书?”
刘心宇有些犹豫起来,看着审判长说:“我是否可以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不待审判长做出裁示,刘律师抢先说:“这个问题是本案的关键事实,不能回避。”
审判长说:“证人请如实陈述。”
刘心宇做了一个错误的选择,说:“是的。就是这份报告和协议。”显然,他清楚自己做了两份“阴阳”报告和协议。
刘律师看着审判长强调说:“请法庭记录下证人的回答。”然后转向证人席,继续紧追不放地追问:“请证人确认是否存在相似的报告和协议?”
刘心宇:“没有。”
刘律师:“请证人看一下这份1999年3月9日《关于中国华贸东南公司持有的康达股票职工股清算的报告》和1998年5月25日《康达股票转让协议书》。”
法警将资料传递给刘心宇过目后,刘律师咄咄逼人地追问:“请问你是否见过这个协议,为何要签署与上面那个报告和协议十分类似的这两份报告和协议?这份协议又是何时签订的?”
刘心宇无助地看着审判长,说:“我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审判长不置可否,刘律师说:“这是本案关键的事实,请你做出正面的回答。”
刘心宇:“我不记得了。”
刘律师:“证人到底是不记得了,还是无法对刚才的说法自圆其说?”
审判长打断了刘律师的质疑,说:“证人不需要回答这个问题。请代理律师注意自己的问话方式。”
刘律师:“好的。我继续询问证人,检察院进驻公司初查后,2001年5月1日晚你和曹志雄、姚丽三人是否避开程明达,在曹志雄办公室讨论如何对上面两份‘阴阳’协议做出合理的解释?”
刘心宇:“没有的事。”
律师询问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下面由被告询问证人,注意不要重复前面问过的问题。”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199、刘心宇作证(2)
审判长话音刚落,我立即进入全神贯注的高度兴奋状态。我下意识地看了一眼事先准备好的《向证人提问的提纲》和刚刚速记下来的一些灵感,来不及过多思考,按照前面已经完成的询问情况,迅速调整、理顺了自己的询问思路。
先前我一直目不转睛地盯着证人席,目的上想给说谎的证人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可惜刘心宇一直看着前方,大概没有感受到这种压力。这时我尽量压抑着自己的情绪,先面向审判长表示:“谢谢法庭给我与证人当面对质的机会。”我稍稍做了一些停顿,然后再重新转向证人席方向,语气平静地问:“你说1999年4、5月间我召集你们开会商量,把股票全部按净资产折价转让,其中包括法人股和流动股,之前我是否开会决定把流通股全部抛售了?”
刘:“我不记得了。”
我转向审判长:“能否将律师前面提供法庭质证过的1998年6月23日研究东南公司拥有的康达流通股全部抛售的决议,股票抛售后钱文韬、刘心宇所写的报告,提供给证人过目?”
经审判长同意后,法警从律师手中拿过相关资料给刘心宇过目。
待刘心宇看完、放下资料之后,我问:“请问,中国华贸东南公司拥有的流通股是否按照1998年6月23日的公司集体决定抛售了?”
刘:“我不记得了。”
问:“你认可刚才自己看过的决议,以及你和钱文韬共同提交的抛售股票的报告么?”
刘:“认可。”
问:“既然你认可早在1999年4、5月开会研究股票按净资产转让之前,那就证明流通股确实在1998年7月初就已经全部或部分抛售了,我们后来是否专门研究过这些本来决定要抛售,并且实际上已经全部或部分抛售的流通股,再通过协议来进行转让?”
刘:“研究过,就是1999年4、5月的那次会议上。”
问:“已经抛售变成了现金的股票,早就不存在了,如何通过协议来转让?”
刘:“是你让我这么干的,我只好照办。”
问:“即使是我让你干的,那你如何实现将已经抛售成现金、实际上早已不存在的股票,过户到东南贸易集团呢?”
刘:“你让我用东南贸易集团的资金买了回来。”
问:“用东南贸易集团的资金购买股票,与协议约定要转让的股票有什么关联呢。”
刘无助地看着审判长,法庭上陷入死一般的寂静之中。
足足过了半分钟,审判长开口说:“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一时无法想起的问题。请被告人继续询问。”
我不想让法庭审理过程中断,放弃了自己的追问,换了一个角度来提问:“你记得1999年4、5月间那次商量将股票按净资产转让的会议,是在哪里召开的么?”
刘:“在你的办公室。”
问:“是宁海路的办公室还是新建路的办公室?两者差别是相当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