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当然是新建路的新办公楼所在地。”
我极度失望,因为我记得跟他们商量将流通股全部抛售、有价值的上市公司法人股按净资产抵债,时间应该就是1998年6月底的那次会议,地点应该是宁海路老的办公地,后来并没有专门商量过股票转让抵债的事。我本来指望借这个问题,让刘心宇露出马脚,可惜被他识破了。
我掩饰住自己失望的心理,不动声色继续问:“按公司规定,抛售公司股票和转移资金是否每一笔都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书面授权?”
刘:“是的。”
问:“你将华贸东南公司拥有的股票抛售后,将现金划入东南贸易集团的帐户,是否每次取得了我的书面授权?”
刘:“是的。”
我转向审判长,强调道:“请法庭记录下证人的回答,并注意到事实上刘心宇除了在1998年6月23日取得我的书面授权,后来的股票交易和资金转移并没有得到我的书面授权,而是其擅自违规操作的结果。”
审判长不置可否:“被告不需要做过多解释,以后法庭会提供你说明、解释的机会。现在抓紧询问证人。”
我说:“明白。”然后继续发问:“在我主持的研究所谓股票转让的会议上,当时是否专门研究过将每股15元左右的流通股,按每股净资产元进行协议转让?”
刘:“是的。”
他的回答让我内心无比愤怒,但我强压着怒火,厉声追问:“既然元是我定的,那另一份‘阴阳’协议中折价元又是怎么回事?”
刘:“我不记得了。”
我加重语气,逼问道:“你不是不记得了,而是刚才的说法本来就是公然说谎,是不是?”
审判长立即予以制止:“被告人注意提问的方式!”
我不想给法庭造成自己态度恶劣的印象,但又不想放弃戳穿刘心宇指正我提议将流通股和法人股都按净资产协议转让的谎言,一瞬间做出继续追问的决定。我控制住自己悲愤的心情,强迫自己冷静下来,提问语气上尽可能表现出缓和、诚恳。
问:“那次商量将股票按净资产转让的会议上,到底是说按元转让还是按元转让,或者只是原则性地提出不能流通的法人股按当时的净资产价格转让?”
刘:“元和元本来就是转让时的净资产价格。”
问:“也就是说,当时大家只原则上商定法人股按净资产价格转让,没有谈到具体价格,是不是?”
刘:“是的。”
我抑制住自己内心的兴奋——通过上述问答,我成功地证明了我只是同意将法人股按净资产价格转让,至于净资产价格是多少,我根本不知道这样的细节。我面对审判长,慎重其事地说:“请法庭完整记录下刚才我提问和证人回答中的每句话、每个字。”
说完之后,我继续发问:“你前面回答公诉人询问时说,1999年9、10月间向我汇报如何处理那些股票时,我指定你起草了股票转让协议,并让你把协议日期提前到1998年,那你1999年3月9日给我写的两份‘阴阳’报告中怎么会提到这两个协议?”
刘:“我不记得了。”
问:“可能我刚才没说清楚,我是问,既然1999年9、10月间我才让你草拟那两个转让股票的‘阴阳’协议,为何在你半年之前即1999年3月9日给我的两份‘阴阳’报告中,会提到那两份半年之后才会出现的协议?时间上完全对不上,请问如何解释?”
刘心宇完全被我问懵了,站在证人席上一声不吭,法庭上鸦雀无声。
过了半分钟时间,审判长说:“被告是否还有什么问题需要询问证人?”
我说:“刚才的问题十分重要,请证人在法庭上如实回答。”
刘心宇仍然保持沉默。半分钟后,审判长裁示:“由于时间久远,证人回忆不起一些细节也是正常的。被告人可继续询问证人其他问题。”
我被迫放弃继续追问下去。在我印象中,由于公司流动资金十分紧张,早在1998年6、7月间流通股全部抛售了,而对于法人股,我的确同意按净资产转让给东南贸易集团用于抵债。后来发生流通股“协议转让”的事,我的确一无所知,所以对于刘心宇牛头不对马嘴的说法,当时我只能指出其逻辑上的矛盾,凸显其证言的虚伪性。这类细节上的矛盾之处,事实真相到底是怎样一回事,至今我仍是百思不得其解。
我看了一眼手中的《提问提纲》和速记下来的内容,觉得有必要向法庭揭示刘心宇违规操作股票的动机问题,虽然这样做不够厚道,但对他并没有实际危险。这个问题本来跟律师商量好由他提问的,既然他上面没有提及,我只好自己拉下面子了。
我狠下心来,说:“我问证人最后一个问题,你所在部门的绩效提成是否跟投资收益挂钩?你是否与公司签订了一个经营责任书规定,投资部当年投资收益超过15%的部分,由你们部门提成20%作为奖励,其中70%属于你个人所有?”
刘心宇:“我不记得有这样的规定,我也没拿到过一分钱提成奖励。”
我强调说:“请法庭注意到律师前面提交的书证资料中,有一份证人负责的投资部与公司签订的经营责任书。我问完了。”
审判长问:“公诉人还有什么要补充询问证人的?”
秦道炯:“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询问证人。”
秦道炯:“你们商量将股票按净资产转让的会议上,当时没有涉及具体价格,后来实际上是按元净资产价格转让的,这是谁的决定?”
刘心宇:“反正是领导决定的,我只是负责具体操作的。”
秦道炯:“具体是哪位领导决定的?”
刘心宇:“不是程董就是曹总,我不记得了。”
秦道炯:“这么重要的情节你怎么会不记得?”
刘心宇:“过去这么多年,我真不记得了。”
秦道炯:“你的直接领导是谁?”
刘心宇:“程董和曹总都是我们直接领导。”
秦道炯无奈地表示:“我没有要问的了。”
刘心宇面对秦道炯咄咄逼人的询问,总算没有一口把我咬死,不知道是他突然良心上有所不安,因此不想完全配合检察院演戏,还是被人民陪审员、律师和我之前轮番直捣其谎言矛盾焦点的提问、质疑,把他说谎的心理防线给彻底摧毁了。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有什么要补充询问的?”
刘律师:“没有。”
审判长宣布:“请证人刘心宇退庭。请公诉人继续传唤其他证人。”
秦道炯:“请法庭传唤证人曹志雄到庭作证。”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200、曹志雄作证(1)
在法警带着刘心宇走出法庭之后,我迅速调整了面对刘心宇的恶劣情绪,准备以一种平和、宽容的心态,来面对其他部属的作证——尽管他们是作为控方证人来指证我有罪的,但他们毕竟也是这起冤假错案的受害者,且不象刘心宇那样存在故意违规操作股票而后又嫁祸于他人的卑鄙表现。
曹志雄被法警带了进来,一脸严肃地向证人席走去。他穿着一身得体的名牌西装,很不合时宜地打着一条红色领带,走过我身边时对我微微点头致意。我微笑着点头回礼。
仍是由公诉人先发问,曹志雄的回答基本迎合了起诉书对我的指控。有关我贪污6万元部分,曹志雄的证词没有对我造成实质性伤害,承认的确收到过我给的这笔奖金;对我不利的指控主要还是围绕低价折股的事,尤其是他下面这些证言对我极为不利。
控:“你是何时知道将中国华贸东南公司拥有的股票按净资产转让给东南贸易集团这件事的?你把具体经过说一下。”
曹:“1999年4、5月间,程董在他办公室召集我、钱文韬、姚丽、刘心宇等人开会,商量把股票按净资产折价转让给东南贸易集团抵债。”
控:“谁提议将股票按净资产价格转让的?”
曹:“程董提议的。”
控:“你是否代表华贸东南公司和东南贸易集团的下属企业签署了一个抵债协议?你把起草和签署协议的过程讲一下。”
曹:“大约1999年9、10月间,刘心宇给我一份股票转让协议,说是程董让他起草的,并且说因为此前已有部分股票抛售了,需要将协议日期提前到1998年。我拿了这个协议去找程董汇报,他说协议没问题,让我代表两个下属公司签署。”
控:“你是否知道股票转让协议签署后,具体是如何操作的?”
曹:“不知道。投资部的事主要由程董亲自过问,刘心宇向他直接汇报。”
控:“公司事务平时由谁说了算?”
曹:“当然是程董说了算,我只是一个具体执行者。”
控:“程明达是否知道股票抛售后,资金从华贸东南公司转让到东南贸易集团的事?”
曹:“我想他应该知道吧。”
秦道炯突然以威胁的口吻,严肃质问:“你认为程明达应该知道,还是他实际上知道?!”
我立即举手示意发言,同时不顾法庭纪律,大声抗议:“请法庭制止公诉人如此明目张胆地在法庭上对证人诱供、逼供!”
审判长:“被告人请注意法庭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发言。请公诉人继续询问证人。”
控:“被告人是否知道抛售股票所得的资金非法转移到东南贸易集团的事?”
曹志雄犹豫了片刻,说:“他是知道的。”
控:“被告人是如何知道的?”
曹:“用股票抵债是他让我们这样做的,再说他每月审阅公司财务报表的。”
控:“1999年3月9日你在刘心宇写的《关于临江东南贸易投资公司与临江东南贸易实业公司清算的报告》上签字,同意股票按协议抵债,当时是什么情况?”
曹:“我看到程董已经批示‘同意’,就跟着签字了,当时没有过多考虑。”
听了曹志雄上面的证言,我感到自己做人特别失败!如果说刘心宇因为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在面临牢狱之灾这样的巨大灾难面前,只好选择推卸责任、嫁祸于我,尚且情有可原;曹志雄则是我一手提拔的干部,被我一向视为自己最信任的部下和朋友,明明是刘心宇为了多拿绩效提成,故意设下陷阱、违规操作股票交易,而且该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能算是财务违规,又何必配合公诉机关对我做出极为不利的虚伪指证。这一刻,我真切体会到了什么叫人心险恶。
公诉人询问完毕后,紧接着由审判人员询问证人。王法官仍然慢条斯理地问了先前问过刘心宇的那两个问题:一是问“将股票按净资产价格协议转让到东南贸易集团,是程明达私下指使的还是集体商议的?”曹志雄答“是公司领导领导开会集体商量决定的。”二是问“程明达当时提议按净资产价格转让股票,是否有人提出过反对意见?”曹志雄答:“没有。”
审判长转头示意人民陪审员胡静苹发言,她轻轻摇了摇头。审判长于是宣布由被告代理人询问证人。
刘律师着重攻击了曹志雄关于公司事务都由我说了算的说法,以及按开庭前我们事先约定的部署,揭示刘心宇刻意制造了两份“阴阳”报告和股票转让协议的事实。
刘律师:“请证人把自己1998年1月-2001年6月的职务变动情况说一下。”
曹:“1998年1月,我任中国华贸东南公司业务一部经理,这年4月升任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6月东南贸易集团成立后,担任该公司常务副总裁,2000年6月任东南贸易集团总裁。”
刘律师:“请你说说常务副总裁和总裁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曹:“就是在程董领导下工作。”
刘律师:“具体负责什么工作。”
曹:“程董吩咐和决定的任何工作。”
刘律师:“董事会关于常务副总裁和总裁的职责是怎样规定的?”
曹:“我不记得了。”
审判长这时出面制止:“请律师不要纠缠同一个问题。”
紧接着刘律师按照询问刘心宇的同样思路,向曹志雄出示1999年3月9日刘心宇写的《关于临江东南贸易投资公司与临江东南贸易实业公司清算的报告》和日期为1998年12月3日的《康达股票转让协议书》。当刘律师问他“是否这就是程明达和您批示同意股票按协议转让的报告,以及是否只签署过这一份股票转让协议”时,曹志雄回答:“是的。就是这份报告和协议。”刘律师问“是否刘心宇还写了另外一份类似的清算报告,并且存在一份类似的股票转让协议书”时,曹志雄十分肯定地回答:“没有。”
于是,刘律师请他看了1999年3月9日刘心宇写的《关于中国华贸东南公司持有的康达股票职工股清算的报告》和日期为1998年5月25日那份《康达股票转让协议书》。当刘律师问“为何要签署与上面那个报告和协议十分类似的另外一份报告和协议”时,曹志雄满脸通红、活象被人当众*了衣服,一时手足无措。
刘律师见曹志雄乱了方寸,继续向他施加心理压力:“请证人在法庭上如实作证。”
曹志雄支支吾吾地想说些什么,但我却没有听清他说的一个字。
审判长及时出面制止:“事情过了这么久,证人想不起来完全可以理解。请律师询问证人其他问题。”
刘律师:“请法庭记录证人回避这个关键问题的事实。”
审判长强硬表示:“被告代理人不应过分纠缠一个问题,请询问证人其他问题。”
刘律师显然受到我前面询问刘心宇的启发,就证人说词之中的时间矛盾展开攻击:“你前面回答公诉人询问时说,程明达在1999年4、5月间主持会议商定将股票以净资产抵债,1999年9、10月间你受程明达指使签署了股票一份转让协议,可是早在1999年3月刘心宇给你和程明达的报告中,就提到了用股票抵债的事,并且还特别提到了1999年9、10月间才签署的股票转让协议。时间先后顺序完全不对,这如何解释?”
曹志雄更加慌乱,不过他不再嘴唇发抖、支支吾吾,而是选择了沉默以对,并且眼神不再看着律师,而是傻傻地盯着法庭的天花板。
足足过了半分钟时间,审判长又一次出面干预,避免庭审陷入停顿:“请代理律师询问证人其他问题。”
刘律师:“检察院进驻公司初查后,2001年5月1日晚你和刘心宇、姚丽三人是否避开程明达,在你办公室讨论过如何应付检察院调查股票协议转让的事?”
曹志雄这回反应迅速:“没有。”
刘律师:“请你好好想一想,有没有这回事?”
曹志雄愤怒地回答:“绝对没有此事。”
审判长:“证人已经做了回答,律师不要重复询问这个问题。”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201、曹志雄作证(2)
轮到我询问的时候,我对曹志雄前面的说谎十分生气,心中已经没有了他刚刚迈进法庭时对他的那份宽容和谅解。
有了对刘心宇交手的经验,我更加信心百倍。我定下自己的质证策略:抓住证人证言的矛盾,戳穿对我不利的证人证言的虚伪;采用各种提问技巧,从证人口中套出事实真相,强化对我有利的关键证据。
我压抑着对曹志雄的不满,象对待一位老朋友一样,正视着他的眼睛,脸上微微带着一点点笑容,尽量以一种轻松、诚恳的口吻问:“你说我提议或指使将股票按净资产低价折股,究竟是指法人股还是流通股呢?”
曹志雄小心翼翼地回答:“我对股票不是很了解,不知道什么叫法人股、流通股。”
问:“也就是说,你根本不清楚我指使或提议按净资产价格转让的是流通股还是法人股,是不是?”
曹:“是的。”
我决定通过重复询问来强化这个重要的证据,追问:“你不知道股票有流通股、法人股之分,是不是?”
曹:“是的。”
我乘胜追击:“你是否听说过我要将本来只能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流通股通过协议折价转让?”
曹想了想说:“我没听你说过这话。但那次会上的确你讲过可以将一些股票按净资产协议转让用于抵债。”
问:“你不知道我说的协议转让的股票是指法人股还是流通股,对不对?”
曹:“是的。我不明白什么叫流通股、什么叫法人股,只知道叫康达股票。”
我心中窃喜,立即面向审判长强调:“请法庭将这一重要事实记录在案。”说完,我继续乘胜追击:“你是否在任何场合听我说过,要把股票按每股元或元价格折价转让?”
曹:“当时没谈到具体转让价格。”
我进一步强化这一对我十分有利的证据:“你是否听我说过要将流通股按每股元价格转让?”
曹:“没有。”
曹志雄话音刚落,秦道炯举手要求发言。审判长裁示:“公诉人有什么话请说。”
秦道炯:“证人刚才回答说‘没有’,到底是指没有听说过股票按每股元转让的事,还是自己记不住了?”
刘律师立即举手同时站了起来,未经审判长同意,严肃地说:“请公诉人不要诱导证人!请法庭制止公诉人打断被告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过程!”
审判长裁示:“公诉人,后面还有机会给你提问。下面请被告继续询问证人。”
我不给曹志雄推翻前面证言的机会,不等曹志雄反应过来,紧接着问:“你是否记得1998年6月底我们研究过将东南公司拥有的康达流通股全部抛售,用来弥补公司流动资金不足,以及偿付财政部的国家专项贷款?”
曹想了想说:“我不记得了。”
我请求审判长同意后,让律师相关资料拿给曹志雄过目。
曹志雄看完后尴尬万分,无奈地说:“是有这么回事,不过我没有具体过问此事。”
问:“既然在1999年4、5月开会研究股票按净资产转让之前,也就是在1998年6月底、7月初就将流通股已经全部抛售了,后来怎么会再研究这些流通股‘协议转让’的事?”
曹:“我不懂股票,不了解具体操作细节。”
我不想就此放弃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换了一个角度继续发问:“我理解你可能不清楚股票交易的具体细节,但你应该记得1998年6月底我们商量过将流通股全部抛售变成现金,用于偿付国家专项贷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是不是?”
曹志雄:“是的,这有这回事。”
我心中狂喜,终于套出了我想要的关键事实,没想到对同一个问题从不同角度反复询问会产生这么神奇的效果!
问:“你是否记得那次商量将康达股票法人股按净资产转让的会议,是在旧办公楼还是新办公楼召开的?”
曹志雄下意识地说:“我不记得了。”
我诚恳地说:“麻烦你再想想,我在新旧办公楼的办公室是完全不一样的,房间大小、内部布局和新旧程度都有很大不同。”
曹志雄陷入深思中,片刻之后,他语气坚定地说:“肯定是在旧办公楼。”
我故意追问一句:“你确定那次会议是在宁海路老办公楼召开的?”
曹:“是的。”
我一阵兴奋,决定进一步固定这一重要的证据。我压抑着自己兴奋的心情,尽量用平静的语气问:“你记得我们是哪一年、哪一月搬入新建路新办公楼的么?”
曹:“1999年1月1日我们在新办公楼开业的。”
问:“也就是说,我们商量将流通股全部抛售、法人股按净资产抵债,时间应该就是1998年6月底的那次会议,地点应该是宁海路老的办公地,1999年1月1日搬入新办公楼之后,再没有商量过股票转让抵债的事。是不是?”
这时秦道炯立即站了起来,制止曹志雄回答这个问题:“被告这是诱导证人作证。证人不需要回答这个问题。”
我立即反击:“我刚才是合理的逻辑推理,并没有诱导证人。”
审判长:“这个问题证人可以不回答。”
我笑了笑说:“事实已经清楚,证人的确不用再回答刚才那个问题。”我觉得可以结束对曹志雄的实质性质证了,收起脸上的笑容,转而以严肃的口吻问:“你是否知道,按公司规定,抛售公司股票和转移资金每一笔都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书面授权?”
曹:“我不记得了。”
问:“你是否知道东南贸易集团成立时,与惟一的非国有股东临江南华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以相当于他们投资入股的土地和租房的租赁价格,每年给予他们固定回报?”
曹:“是有这个协议。”
“我问证人最后一个问题,你是否知道刘心宇所在部门的绩效提成是跟投资收益挂钩的?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个经营责任书规定,投资部当年投资收益超过15%的部分,由部门提成20%作为奖励,其中70%属于他个人所有?”
曹想了想,说:“好象有这个规定。”
曹志雄话音刚落,我面对审判长说:“谢谢证人今天出庭作证,我已经问完了。”
我最后三个问题纯粹是为了加深审判人员的印象,其实书证资料和刘心宇的证言已经印证了我说的事实。
在我问完之后,审判长一一询问公诉人、审判人员和律师,是否还有补充问题需要询问证人,各人都说没有。审判长又回头询问我还有什么问题需要补充的,我突然想到住院费发票报销的事,说:“我还有一事要问证人?”
审判长有点不耐烦地说:“就问最后一个问题。”
我问:“按公司规定,我的住院费是否可以全额报销?”
曹志雄这回倒是干脆:“是的。”
“谢谢!我没有要问的了。”
到刘心宇、曹志雄作证完毕之后,我知道法律的天平已经向我无罪的这边倾斜,证人对我不利的漏洞百出的谎言几乎都被推翻,起诉书指控我贪污24万元和徇私舞弊的关键证据已经全面瓦解,接下来是进一步固定对我有利的证据了。
对刘心宇和曹志雄的质证过程,虽然消耗了我大量的体力,但成功戳穿两个关键证人的谎言,一吐三年多来的心中恶气,使我处于精神高度兴奋状态,显得精力充沛,斗志昂扬。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202、姚丽和钱文滔作证
曹志雄之后,公诉人陆续分别传唤姚丽和钱文韬出庭作证。姚丽上庭走过我身边时,带着勉强挤出的微笑对我点头致意;小钱则停下脚步,十分庄重地弯腰对我表示问候和敬意。
两人在法庭上的证言大同小异。为节省篇幅,我将他们两人分别作证时的情形归纳在一起。
在公诉人询问有关我贪污6万元部分,两人都承认的确收到过我给的这笔奖金。当公诉人询问发这笔奖金的钱是从哪里来的时候,姚丽说可能是我的个人奖金所得,也可能来自刘心宇给我的6万元;钱文韬开始说不知道,在公诉人反复询问之下,说应该来自刘心宇给我的6万元。
公诉人在询问姚丽时,提及我让她编造了向她借款10万元的钱,目的是让法庭怀疑我的诚信,同时说明6万元资金去向确有问题。因为此前我已经做了合理的解释,加之这个间接证据的效力实在十分有限,所以我没有特别在意。
攻防的焦点仍是低价折股问题。
当公诉人询问“你是何时知道将中国华贸东南公司拥有的股票按净资产转让给东南贸易集团这件事的?”姚丽答:“好象是1999年4、5月间程董主持的一次会议上定的,因为时间久远,记不清楚了。”钱文韬答:“是程董主持的一次会议上定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公诉人问:“谁提议将股票按净资产价格转让的?”两人都回答“是程董提议,大家一起商量定的。”
当公诉人问“你是否知道华贸东南公司和东南贸易集团的下属企业签署了一个股票转让的抵债协议?”两人都回答:“不知道。没看到过。”
公认人问:“程明达是否知道股票抛售后,所得资金按低价折股的价格从华贸东南公司转让到东南贸易集团的事?”姚丽答:“他知道的,因为我每月把财务报表给他。”钱文韬答:“我不清楚他是否知道。”
审判人员没有对两位证人提问。事实上,证人在前面回答公诉人提问时,对王法官问过刘心宇、曹志雄的两个问题已经做了回答。
到律师询问证人的时候,刘律师与姚丽有一段精采的对话,很能看出姚丽的为人处世态度。
刘律师先问了她在公司的职务、工作职责,然后问:“你是否知道公司股票买卖和资金划转每一笔都要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被告人书面授权?”
姚丽答:“知道。”
刘律师进一步问:“你是否知道刘心宇每次买卖股票,以及从股票帐户早划拨资金,都得到了被告人的书面授权?”
姚丽:“我不清楚。”
刘律师:“你作为财务总监,不监控业务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公司制度么?”
姚丽:“证券业务属于董事长亲自过问的,我不便插手。”
刘律师:“被告人交待过你和其他人不能插手证券业务么?”
姚丽:“虽然没有这样交待,但我们做下属的自有分寸。”
刘律师:“这样说你实际上不清楚刘心宇股票交易的细节?”
姚丽:“是的。”
刘律师:“既然你不清楚股票交易的细节,你如何做出财务报表,让被告人知道你的财务报表中含有股票交易的细节?”
姚丽:“财务报表只反映公司资金往来明细,不掌握股票交易的具体情况。”
刘律师:“也就是说被告人无法从你这里得到股票交易和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是不是?”
姚丽犹豫了几秒钟,说:“是的。”
刘律师就四份重要书证的矛盾,询问了姚丽和钱文韬,两人一致表示对此一无所知。钱文韬在回答律师提问时,甚至说这显然是刘心宇在捣鬼。虽然钱文韬此言纯属个人猜测,并无证据效力,但营造了一种对我有利的法庭气氛,或者说多少会影响法官的心证——这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案子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轮到我询问的时候,我还是紧紧抓住流通股已经转让、法人股可以按净资产转让这个关键事实,突显起诉书对我指控的荒唐;并且揭示即使存在股票低价折股的问题,也不存在、不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实。
我问他们是否知道股票分为流通股和法人股,他们都说“不知道”。
我进一步问“你是否在任何场合听我说过,要把股票按每股元或元价格折价转让?”他们都说“没听说过,会上只原则上谈到一部分股票可按净资产转让。”
我又问:“会上商量按净资产转让的股票是否就是法人股?”姚丽回答:“具体不记得了。”钱文韬答:“是的。我想起来了,当时说将法人股按净资产转让用于抵债。”
我问:“你是否记得那次商量将康达股票法人股按净资产转让的会议,是在旧办公楼还是新办公楼召开的?”姚丽想了半会,最后说实在想不起来了。钱文韬答:“是在宁海路的旧办公楼。”
我象询问曹志雄那样故意追问钱文韬:“你确定那次会议是在宁海路老办公楼召开的?”钱答:“是的。”
我征得审判长同意,让钱文韬看了他和刘心宇给我写的抛售股票的报告,以及1998年6月底的那次会议纪要,然后说:“我们搬进新办公楼的时间是1999年1月1日是,商量将流通股全部抛售、法人股按净资产抵债的那次会议,时间应该就是1998年6月底的那次会议,此后我们是否商量过如何处理康达股票的问题?”钱肯定地答复:“没有。就只1998年6月底开过那个会。”
当我问“你是否知道刘心宇所在部门的绩效提成是跟投资收益挂钩的?”他们都回答:“知道。”
我问:“你是否知道东南贸易集团成立时,与惟一的非国有股东临江南华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给予他们固定回报的协议,几年来实际上是否按这个协议在执行?”他们都回答:“是的。”
我最后问:“据你们所知,按公司规定,我的住院费是否可以全额报销?”他们都说:“那是当然的。”
针对姚丽回答公诉人询问时,说我知道抛售股票所得资金按低价折股的价格转移到了东南贸易集团一事,我在询问姚丽时专门做了澄清。
问:“你说我知道抛售股票所得资金按低价折股的价格转移到了东南贸易集团,因为我每月看到你呈报的财务报表。请问,你每月给我提供了什么样的财务报表?”
姚丽:“你规定每月初将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报你审阅的。”
“这三个基本财务报告中会具体列明股票交易所得么?”
姚丽想了想说:“不会。”
问:“上面三个财务报告会提到具体以什么价格、买卖了什么股票么?”
姚丽:“当然更不会。”
问:“也就是说我无法从你提供的上面三个财务报告中,看出股票买卖和股票帐户的资金变动情况,是不是?”
姚丽:“是的。”
问:“那你前面回答公诉人提问时,说我知道资金转移的事,属于你个人猜测,对不对?”
姚丽不好意思地说:“是的。”
在他们两人结束作证时,我都对他们表示了感谢,并且怀着感激的心情目送他们离开法庭。
姚丽和钱文韬的作证多少给了我一些安慰,减轻了我做人太过失败的心理挫折感。我始终认为,在这起悲剧事件中,刘心宇是始作俑者,为了个人绩效提成违规操作股票,并且一开始就挖好陷阱,企图嫁祸于人;曹志雄开始是一名被蒙骗的受害者,后来面对权力的诱惑和办案人员的威胁,逐步放弃了自己做人的原则;姚丽是那种过分善良的女性,领导提出任何要求都会答应,没有她解决不了的难题,但实际工作能力极为有限,且极其胆小怕事,只要有任何风吹草动就选择明哲保身;钱文韬有能力、有思路、讲义气,但面对牢狱之灾这样的巨大威胁,只能选择在保证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还原对我有利的事实真相。整体而言,大家都是国家不合理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受害者。
在姚丽、钱文韬作证结束后,我知道已经彻底击败了控方。如果没有证人出庭,律师又收集不到那么多对我有利的证据,而只是由公诉人向法庭展示精选出来的证人证言和书面证据,无疑我将控方精心组织的证据链锁死,法院最后肯定会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由判处我重刑,而现在一切都改变了过来。
我相信,如果在刑事审判中建立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制度,相当一部分冤假错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相反,由于中国司法机关特别强大——比如象我案子这样,通过刑拘和威胁刑拘证人来取证,办案人员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想要的任何证人证言,若证人不出庭作证,许多看似铁证如山的案子,可能只是办案人员诱导证人编造伪证的结果。在几乎所有公开披露的冤假错案中,都有被告或证人被迫作出虚假陈述的情节。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刑事审判制度,早已是各界有识之士的共鸣。遗憾的是,十多年过去了,情况似乎并没有丝毫的改变。被冤枉的刑事被告人,只能各显神通、自求多福了。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203、对证人笔录质证
钱文韬退庭后,审判长说:“公诉人,请继续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
秦道炯:“证人石伟良、周林志、杨景新因故不能出庭作证,下面依据刑诉法规定,由我一一宣读证人笔录。”
证人石伟良是中国贸易集团副总裁,即我前面多次提到的石总,他的证言称收到我公司1998年8月上交的管理费5万元,并未收到另外的6万元所谓管理费。
审判长分别问律师和我有什么意见,我们都说没有。
证人周林志在笔录中说,我在1997年12月底,将自己的住院费发票和购买纯净水等发票共1万元,交由其报销,事后他亲手交给我现金1万元。
公诉人宣读完笔录后,审判长问:“被告代理人有什么意见?”
刘律师:“证人的指控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不能采信。”
审判长:“对证人证言,被告人有什么意见?”
我以嘲讽、不屑的口吻说:“证人分明在说谎。请法庭注意到以下事实:第一,周林志是孙明海的儿女亲家,而孙明海是临江市国资委委派接收华贸东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他通过内参对我进行不实举报,企图致我于死地,从而达到控制东南贸易集团的目的,因为存在这样巨大的利益冲突,证人证言缺乏客观真实的基础;第二,本人住院费发票可全额报销,不需要假手于人,至于我拿5000元纯净水发票给他报销,更是天方夜谭的事,我1997年1月才单身1人到临江市工作,不到一年时间如何喝完这么多纯净水。”
我提出上述异议的理由,显然比刘律师的说法更具说服力。通常情况下,无论律师多么敬业、专业,对事实的把握总归没有身处其中的当事人准确、敏感,所以我自始至终坚持依靠自己,来推翻控方对我不利的事实证据,而只在取证和法律运用技巧上,依赖律师的专业帮助。事实上,由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使得律师取证十分困难,而且一不小心可能落入非法取证的陷阱,搞不好律师自己就有牢狱之灾,刑事辩护律师通常很难在事实上着力,只能把主要精力放在法理论述上。因为法理论述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所以绝大多数刑事被告聘请律师对案件本身没有任何作用,只能对被告及其家人产生一丝心理安慰。
接着公诉人宣读证人杨景新的笔录,我这才知道他是周林志公司的会计。他的证言指称,公司总经理周林志一天找他,说一位客户朋友生病住院了,他准备送1万元钱去看望,过几天周林志给了他一张住院费发票,同时让他去附近水站开了一张5000元的纯净水发票,他按公司规定报销后,给了周林志1万元现金。
审判长问律师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刘律师说:“证人与周林志是上下级关系,鉴于周林志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冲突,其证言缺乏客观真实性。”
轮到我表达意见时,我说:“证人证言完全不可信,而且与周林志的说法存在矛盾。周指我病好出院后,把住院费和购买纯净水的发票给他报销,而会计的说法是周林志得知我住院后,即表示要送钱给我,并且购买纯净水的发票是会计本人去弄的假发票。两位证人的证言无法相互印证。”
审判长回头问公诉人有什么意见,秦道炯说:“两位证人在送钱给被告这个主要事实上可相互印证。”
审判长确认公诉人再无其他证人笔录需要质证后,问:“被告代理人,你是否有证人证言需要提交法庭质证?”
刘律师:“有。我受当事人委托,开庭前本来准备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全伟和张文生出庭作证,开庭前交换证据时,经法院和公诉机关一致同意,改为当庭宣读证人证言。”
接着,律师宣读全伟证言。全伟是公司财务经理,他证实了如下事实:1、公司有清欠提成的奖励规定,凡2年以上的逾期应收帐款,收回后都按规定比例提成,我收回一笔本来已经做了坏帐处理的欠款,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拿到提成7万元;2、拿到这笔提成的时间在1998年9月,公司有正规的支出凭证,他把现金当面交给我时打了收条;3、据说这笔属于我个人的奖励最后大部分用于了公务开支,但具体支出情况只有我本人清楚。
公诉人和我都没有对全伟的证言提出异议。
刘律师紧接着宣读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张文生的证言。张书记证实:1、公司对收回逾龄、不良应收款的奖励规定,是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商定的,并且报了上级公司备案,正是因为这个规定的出台,收回了将近1个亿的逾龄、不良欠款;2、他本人在1998年7月中间收到过我给了一笔年中奖励,当时打了收款条,钱是从哪里来的他不清楚;3、他在笔录中特别表示,我是一位有能力、有业绩、有高度责任心、廉洁奉公的好领导,平时一贯强调既要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又必须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他个人不相信我有任何违法犯罪问题。
公诉人和我对张书记的证言同样没有异议。
上午公诉人对我讯问时,曾经提及我拿到那笔7万元清欠奖励的事,但当时公诉人似乎只是随便问一下,并没有深究。若非此前我从王法官的提审中,敏感地察觉到了公诉人的真实意图,后来在律师会见时,提醒刘律师请全伟和张文生副书记就此事做出详细说明,在后来的法庭辩护环节就会搞得相当被动。现在听了两位证人证言,我知道这笔我个人的提成奖励,领款时间发生在我给领导班子发放半年奖之后,对6万元的贪污指控我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我相信,并非所有被冤枉的被告人都有我这样的幸运——若非王法官明察秋毫,在开庭前提审我的讯问中提及此事,引起我的高度警觉,然后我与律师商量好了取证和应对措施,没有人会记得几年前发生过的每件事情的准确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