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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短暂会见律师

作者:感悟生活/程会庸 当前章节:8973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9:27

083、送出无罪的信号

我被刑拘后的第12天,终于见到了律师。这本身是极不正常的做法。即使在《律师法》没有出台前,司法机关虽有内部规定,在侦查阶段会见律师,一是必须经他们批准,二是必须由办案人员陪同会见,三是会见时不得谈论具体案情,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会在被刑拘后3天内批准律师会见。象我这样拖到刑拘后12天才让律师会见的情形,是十分罕见的。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在打击犯罪与保护*的平衡中,更多地倾向于打击犯罪,而不是保护*,这与我们长期宣扬的以牺牲个人利益来保护所谓集体利益的政治理论,是一脉相承的。

那天我一进提审室,就见公司法律顾问刘佩英律师和一名陌生人坐在高高的提审台上,庄卫东和一名我先前没见过的检察官反而陪坐在下面。我与刘律师心照不宣地点了点头,真是千言万语不知从何说起。

我抢先说:“刘律师,我没事,绝对是被冤枉的,请你相信我。”

我当时迫不及待地想把我进来后,他们仍然没有抓住我任何违法犯罪问题的信息传递出去,以便上级领导和公司同事放心。其实我哪里会想到,我一被抓进去,外面已经纷纷传言我至少要被判处无期以上重刑。待一切真相大白,已经是三年多以后的事了。

因为此前我了解到钱文韬、陈昌基、张杰等人被刑拘时会见律师的情况,我知道从刑拘到逮捕的整个侦查阶段会见律师都有办案人员在场监视,而且规定律师不得询问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事情,只能做简单的法律咨询,也就是念念相关的法律条文(到2008年6月《律师法》生效后,这一情况稍微有了一些改变,律师会见时办案人员不得在场监视,也不得录音录像,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仍需办案单位批准)。

当时我只想抢在办案人员宣布相关规定之前,首先把我无罪的事实传递出去。

庄卫东果然迅速制止道:“你们不能谈论任何与案子情节有关的事,如果违反规定,我们有权取消律师会见。刘律师,你不要让我们为难。”

“知道。”刘律师答道,然后对我介绍说:“这位是南京来的高律师。”

我点了点头说:“高律师、刘律师,谢谢你们来看我。”

给我聘请一名外地律师,是我在外面时跟刘律师商量好的策略。因为这个案子是临江市委领导决定的,又有孙明海上蹿下跳,必欲千方百计置我于死地,我对当地律师能否替我申冤、与司法机关唱对台表示担忧,最后叮嘱一旦我出事,请刘律师为我请一名外地名律师。

高律师一本正经地问:“你是否同意我和刘律师作为你的辩护人,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我说:“同意。”

刘律师说:“你这个案子,今后就由高律师负责。我可能要出国去进修,不一定能把你这个案子做下去。”

“是吗?你什么时候出去,到哪个国家?”我掩饰不住失望急切地问。

刘律师明显有些慌乱,犹豫地说:“这个……还没有最后定。”

我十分纳闷,沉默不语。这个谜直到两年多我重获自由后才明白,刘律师之所以不做我的辩护人,一是认为自己对刑事辩护不精通;二是作为公司法律顾问,生怕*烧身;三是当时传说我的事情很大,复出已经无望,不想在费用不高的刑事案件上花精力。而深知自己无罪的我,虽然对我被抓后外面的各种谣言事先有所预料,却仍然大大低估了其对我声誉和合法权益构成的巨大杀伤力。

高律师及时打破了这种尴尬,说:“刘律师已经以你单位和家属的名义,向检察院提出对你取保候审的申请。”

“管用吗?”我苦笑道。

“我们会努力争取的。”高律师说。

“谢谢!”我说

高律师接着问:“你是否知道刑拘你的罪名?”

“知道。刑拘名义上贪污,但他们似乎对受贿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也感兴趣。”

“什么是贪污罪、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你知道吗?”

“知道。我根本就没有做过这样的事,你不用给我做法律条文方面的解释。”我再次技巧性地向律师传递我无辜和没有所谓认罪的信息。

“真的不用我将相关法律知识给你做一个解释吗?”

“是的,真的不用。谢谢你。我坚信,没有事实的任何罪名都不会成立。”

“这样也好。那我要特别提醒你两点。第一,你有权拒绝回答任何与案子无关的问题;第二,对每一份笔录都要认真审阅,你有权提出修改笔录的要求,即使前面说错了,后面也可以做文字上的修改或更正。”

“这两点的确很重要。谢谢你!我想请教的是,什么叫与案子无关的问题,是不是我只需要回答与指控我贪污有关的问题?”

“是的。”高律师肯定道。

“高律师这样说不妥吧。”庄卫东提出抗议。

高律师没有争辩。

我接着问:“如果他们拒绝按我的意思修改笔录,我该怎么办?”其实我知道答案,只是想通过律师嘴里说出来,以免每次我提出修改笔录时,办案人员很不情愿的样子。

高律师解释说:“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口供本人可以任意修改,哪怕开始说错了或者表达不准确、不全面,后来审看笔录时都可以提出修改,甚至你可以要求自己书写笔录,但是一旦签字就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如果办案人员不按你的意思记录和修改,你有权拒绝签字,这样的笔录是无效证据。”

庄卫东插话说:“高律师,你就别教他了,程董精明得很。”

“这是我们的职责。”高律师淡淡地说。

“你还有什么需要咨询我们的?”刘律师轻声问。

“公司情况怎样?”

“不许说。”庄卫东大声制止。

“公司的情况你就不要管了,你管好自己就好。”高律师说。

“我家里怎样?”

“都好。”刘律师简短答道。

“我现在感到特别对不起年迈的父母。我能想象得到他们遭受的打击和屈辱。希望你们转告我父母一定要保重身体,相信我很快就会出来的。”

“行。我们一定替你转告。”两位律师答道。

“你还有什么法律问题要问的没有?”庄卫东显得很不耐烦地说。

我突然想起,补充道:“请公司的秘书张杰给我寄些钱来,我有1万元现金放在他那里,让他先寄1000元过来。”

“好,没问题。”

“我看会见是不是可以到此结束。”庄卫东说。

我说:“谢谢两位律师。请转告外边的人,我没事,要他们相信法律和事实。”

刘律师和高律师点了点头,一同站起身来,对我说了声“多保重”,又与庄卫东道了再见,就离开了审讯室。

第三卷 刑事拘留 084、拒绝变更法定代表人授权

律师走后,审讯继续进行。

庄卫东说:“现在律师见过了,有什么感想?”

“早知道什么都不能谈,见与不见一个样。”

“前几天你不是强烈要求会见律师吗?现在见过了才知道就这么回事吧。律师救不了你的。”

“你说得也对,有事律师救不了,没事不需要律师救。”我感叹道。

“没事你会进来?”

“进来没事出去的还少吗?你是吃这碗饭的,该知道全国每年抓进来没事放出去的总有十万八万吧。单说你们仅仅为了抓我,抓了多少无辜的证人。”

“别人可能抓错,你绝对不会。象你这样有一定职务的人,没有绝对把握,我们是不会动手的。”

“虽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但你们要做掉一个无罪的人,恐怕要费些力气。”

“等着瞧吧,保证你怎么死的都不明白。”

“我还真不相信。”我坚定地说。

“我不跟你乱扯。”庄卫东似乎觉得被我牵着了鼻子,果断中止了在这个问题上的纠缠。

同来的那位检察官说:“曹志雄找我们,让你重新出一个委托书,把东南贸易集团法定代表人变更给他。”

我大吃一惊,本能地追问:“刘律师是公司法律顾问,为什么刚才她没有提出来?”

“这我不知道。”

我意识到了不被部属信任的巨大危险,但绝对不相信我一手提拔的曹志雄会对我公然背叛。我想了想说:“外边情况我不清楚,我不能写这个委托书。麻烦你让他们把公司领导班子开会的会议纪要给我带来,我看看大家的意见再定。”

“我替你转告就是。你的要求,只要法律许可,我们尽量满足。不过,你也应该配合我们的工作。”庄卫东友好地说。

事实上,后来这事就没有再被提起过。曹志雄取得中国贸易集团石副总裁的支持,名正言顺地获取了全部权力。

“我一直配合的,不知为何你们产生我不配合的印象。”我申辩道。

“那好。我问你,你把11万元小金库的钱交给谁了?”

“上次管理费的事的确不是我经手的。我很奇怪,上级拿了这个钱不会不认帐,钱文韬、姚丽具体经办的不会不承认,你们为什么老问这个事呢?”我十分困惑地问。

“哼,为什么老问,你自己心里清楚。”

“我不明白。”

“那你把他们事后怎么向你汇报的说说。”

“这事以前多次讲过,做过笔录的。”我实在不想承认自己不久前组织部下补写过6万元支付凭条的事,只要上级公司收到过11万元管理费,支付凭条是何时书写的并不紧要。

“那我问你有没有找孙明海报销过1万元机票之类的各种发票?”

“这事跟我涉嫌贪污的指控应该没有任何关系,我是否可以拒绝回答?”我突然想到刚才律师的叮嘱。

“行,有你的。你这叫现学现用。如果你不想回答,我们不会逼你,但一个个立案查下去,估计你要准备在里面呆十年、八年的。”庄卫东胸有成竹地说。

“刑事诉讼法不是有羁押期限的规定么?”我一脸茫然。

“你是一知半解。我告诉你,发现新的罪行可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要不让你律师下次来你问问他?”庄得意洋洋地说。

“我相信你说得没错,其实我没有什么不可以说的。”

“你明白就好。那就回答我们的问题吧。”

“两个朋友私人旅游,我在吃住玩方面花了1万多元,他在交通费上花了1万多元,费用各人自理,就是这么回事。”

“机票明明是你自己买的,怎么说是别人买的?”

“我说过,机票是孙明海在他检定楼下买的,这可以查证。再说,假如机票是我买的,他花了什么钱?他请我去玩,凭什么全部由我出钱。这不合起码的逻辑。他这样说,是以为有我名字的机票在他那里,他就可以污陷我受贿;或者认为我会象他一样,把自己花掉的1万多元费用在公司报销,这样就可以算贪污,幸亏我没有这样做。”

“那你的发票呢?”

“很多发票我都不能报销,一般我半年清理一次,大部分扔掉了,也有一些可能还放在办公室或者别的地方。这似乎与指控我的罪名无关。”我强调有发票放在别的地方,其实就是家里还有许多没有报销的发票,但我不敢说出发票在家里,以免给他们提供抄家的把柄。

第三卷 刑事拘留 085、灵光乍现

“是否与案子有关或无关,不是你说了算的。我再问你,报销住院费是怎么回事?”

“没有这回事。”

“他是不是给过你1万元钱。”

“我没有拿过他一分钱。”

“你的发票为什么会跑到别的公司去?”

“我不知道。当时我与李惟康发生争执,他让我暂时不要报销那笔住院费,我与他公开大吵了一顿,公司许多人都知道。不排除有人息事宁人,把住院费拿去报销了。这个费用是公司拿支票去结账的,怎能算我受贿。”

“是不是受贿,要看事实。不光是住院费,还有其他一些费用,你慢慢想想看。”庄卫东口气和缓地说。

“绝对没有。”

“你的发票明明在别的公司账上,还要抵赖?!”

“不是抵赖!是有人对我诬陷!”

“你不是说过财务人员把发票退回给你,你把它放在自己的办公室,现在发票在人家账上,这怎么解释?”

“我没法解释。”我痛苦地低头沉思,接着说:“可能是有心人一开始就想做局陷害我,实际上我到临江任职,当地干部认为是空降干部,抵触情绪是很大的。当然也可能是财务人员为了平帐,把我的住院费拿给他人报销了。我的办公室是公开办公场所,经常人来人往,从我桌上拿走一张发票不是没有可能。”

“你这是狡辩。”庄卫东斥责道。

“法律应该排除各种可能,冤假错案往往就是忽视了那些表面看起来微小的可能性。”我理直气壮地说。

“假充内行,你这种人我们见得多了。康达股票非法转让的事是你让手下人做的,对不对?”

“不是。流通股协议转让的事,我真不知道。”

“他们做的时候跟你说过,是不是?”

“不是。我是在今年5月中旬,你们传唤刘心宇、曹志雄、姚丽他们后才知道的。4月30日,我到检察院主动找你们交换意见时还不知道有这件事。”

“你撒谎!我给你看几份你自己的亲笔批示。”庄卫东说。

同来的那位检察官走下审讯台,向我出示了四份材料。一份是1998年6月23日刘心宇的报告。报告中说,根据公司领导商定的意见,东南公司康达股票全部抛售后用于抵债,建议东南贸易集团全数将股票再买回来。我在上面批示:“如抛售过程中股票价格下跌过多,可由东南贸易集团组织资金购买一些;如股价并未下跌甚至上涨则不必购回。”一份是同一天,由刘心宇根据这个报告起草、我签发的授权他具体执行股票买卖操作的《授权书》。另外两份是1999年3月9日,刘心宇就临江东南贸易投资公司(华贸东南公司下属企业)与临江东南贸易实业公司(东南贸易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以康达股票抵债,给我和曹志雄写的报告,我在两份报告上批示“同意”。

我将这几份材料快速看了后,脑袋发胀,一时无法将其与康达股票流通股按法人股价格转让的非法交易联系起来,但我力求保持镇定。白纸黑字自然是无法否认的,但是我的确从未授意将康达股份的流通股按协议转让,实际是这在技术上也是无法实现的。

庄卫东不给我喘气的机会,追问道:“怎么样,赖不掉了吧。”

“看来这里面有些问题,你得让我好好回忆一下。”

“好,你想清楚再回答。”

我沉思起来,突然脑袋灵光一闪,所有的关键都通过时间关系串了起来——流通股其实按集体讨论的决策,早在6月份已经全部抛售;刘心宇故意把抵债协议的日期倒签至当年5月25日,是为了掩盖1998年12月签订协议时,流通股实际上已经全部抛售的事实;至于1999年3月9日的两个报告中提到的去年初公司领导的决策,指的是1998年6月23日讨论将流通股全部抛售,所得资金用于抵债这回事。这更有力地说明了我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问题出在刘心宇并未执行我的决定,而是私自搞了两个移花接木、瞒天过海的转让协议让曹志雄签署。

至于他为什么这么做,显然是他想得到超额部分20%的提成奖励。制订他的业绩考核方案时,我反复强调,他的前任张丽萍在中国华贸东南公司申购的新股形成的利润不能算成他的业绩。张丽萍在东南贸易集团成立前就已辞职去了美国,刘心宇把康达流通股“协议”转移到东南贸易集团后,抛售股票所得利润自然成了他的业绩,由此可以拿到巨额奖励。

想明白了这一关键所在,我放下了心中仅有的一点包袱,对指控我的所谓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如何辩解有了明确的方向。但鉴于此案的强大、复杂背景,以及办案人员先前不惜刑拘多名证人对我指控,又称有领导批示搞错了也不怕的种种不正常行为,表现出办案人员千方百计将我做死的强大而可怕的办案动机,我决定在侦查阶段不再重复先前明确、详尽的辩解,以免办案人员诱导负有直接责任的刘心宇、曹志雄他们,编造出对我十分不利的证据。

虽然我坚信,我一手提拔、亲如兄弟的部属,绝对不会对我诬陷;但我也知道,在你死我活的巨大灾难面前,除非圣人,常人都会做出保存自己、牺牲他人的选择。

极度危险时刻的这一正确决定,后来终于使我从万劫不复中绝处逢生。这同样证明,改革开放这么多年,司法领域有了长足的进步,除非涉及重大的政治利益,通常禁止人为制造冤假错案,个别办案人员即使因主观上想拿下犯罪嫌疑人而有些出轨的言行,只要犯罪嫌疑人保持清醒的头脑,明目张胆地制造伪证仍是一件相当不易的事。

第三卷 刑事拘留 086、法律条文的争辩

“想好了没有?”庄卫东催促道。

我不紧不慢地说:“我想起来了,1998年6月我们的确商量过将东南公司康达股票全部抛售,所得资金用于抵债。我在6月23日刘心宇给我的报告和授权书上签字,没有任何不妥。”

“刘心宇不就是按照你的授权,后来将这些股票协议转让用于抵债的吗?”

“没有这样的授权。”

“白纸黑字,你授权将东南公司抛出,由东南贸易集团购回,刘心宇只不过奉命行事。对不对?”

“东南公司抛售股票和东南贸易集团购买股票,都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进行,东南贸易集团购回的股票不一定正好是东南公司抛出的股票,即使数量完全一样,也是一卖一买的公开合法交易。”我忍不住又说到了要害所在。

“又是狡辩。”

“你这样理解,我无话可说。”我意识到自己说得太多,及时刹车。

“这样吧,我给你看一条新的法律。你以为不承认你指使,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是打错了算盘。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定不了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亏损罪照样可以定你,而且处罚完全是一样的。你来看。”庄卫东示意我走上前去。

我站起身来,走到高高的审讯台前,看到台上摊开着一本厚厚的法律汇编。

庄卫东指着其中一处说:“你自己好好看吧。”

我看到他指的是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注意到后面特别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我因为已经掌握问题的关键所在,所以心中有数,以轻松玩笑的口吻说:“我以前协助检察机关办过几个案子,知道刑法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个刑法修正案是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康达股票违规的行为发生在1998年,怎么能适用这个新的规定。”

“你倒是懂得蛮多的,修改前的条款一样可以给你定罪。”庄卫东嘲讽说。

“这我得看看。”尽管我手上带着手铐,我还是很快翻到了刑法原条文。

修改前的刑法第168条是“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说:“这个也不大适用,因为我压根就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作为。”

“你就自己胡乱理解吧。今天就问到这里。”庄卫东结束了这次审讯。

我上面提到的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当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这个门外汉的的法律见解,过了三年多后被法院所采纳,而身为全国知名优秀检察院的临江市检二分院,居然在这个常识问题上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因为搞错了我的罪名而被法院的判决书修理了一番。

这次只做了短短的两页笔录,我的辩解基本上没有记录,只记录了我没有指使刘心宇将康达股票低价协议转让的事实。

签字按上手印,我被送回监房,又“坐排头”了一会,才到了中午吃饭时间。

第三卷 刑事拘留 087、放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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