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一起盗窃案的由来
“小浙江”宋涛年龄20岁出头,浙江余姚人,他是209监房惟一处于逮捕侦查阶段、尚未移送起诉的在押人员,2001年12月10日被刑拘,三周后被捕,被指控盗窃国画大师程万里价值2万元的字画一幅。刑拘时关在202监房,被捕后训导找他谈话,让他到209监房照顾有腰间盘突出的老陈,平时帮他洗洗衣服。
小宋谈起自己的案子,总是一脸羞愧和后悔,这给我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交谈中他对我的遭遇充满了同情,有时主动提出帮我洗衣服但每次被我拒绝,这进一步加深了我们之间的感情。
他高中毕业后,投奔在临江市开画店的姑父,学习裱画技术,两年后成为姑父的得力助手。他姑父的画店在临江市字画界名声很大,尤其以裱画技术一流深得当地字画界名人的信任。
一次画店接受程万里先生家人的委托,装裱程大师一幅国画新作,作品尺寸不大,他在裱画剥离宣纸面层与底层时,居然没有把底层弄破,得到了一张完整的底层,除了印章部分有些模糊,如果不是行家,几乎看不出底层与面层的区别。据他自己说,当时他鬼迷心窍,就把这张底层以万元价格,转卖给了一位经常光顾画店的字画商贩。半年后,这张程大师的画作出现在一次展览会上,程大师家人看了大吃一惊,因为这幅新作他们从未示人,而且原作好好地保存在家里。程大师家人怀疑有不法商人专门模仿大师的作品,而且模拟水平实在高得出乎他们的想象,更可怕的是这幅新作没有面世却被模仿,怀疑出了内鬼。一气之下,程大师亲自拨通了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马浩然的电话,要求警方介入调查。程大师不仅在临江文化界,在全国都是响当当的人物,马书记立马指示市公安局介入调查。不到一周时间,案子侦破,“小浙江”落入法网。
“小浙江”最后叹气道:“据律师讲,程大师知道事情原委后,很是后悔不该找马书记报警处理。如果知道是他姑父店里出了差错,大家作为朋友本来可以不予计较的。现在走到司法程序,程大师想帮忙也无能为力了。”
我同情地对他说:“不是他无能为力,而是他不好意思向马书记改口。有身份的人做事不能出尔反尔的。他总不能说你姑父是他朋友,让马书记对你网开一面吧。没进来之前可以找关系、托人情,进来了要想出去就得靠证据、靠自己。”
宋涛用一副佩服的眼神望着我,苦笑着说:“程大哥您分析得有道理,我现在只能听天由命了。都怪我鬼迷心窍,一失足成千古恨呐!”
我有心帮他,听完他介绍的情况后,问了他一些关键问题。
我问:“裱画时都要揭开宣纸的底层与表层么?”
他说:“是的。如果不把底层脱离去掉,字画就会裱不平。”
我问:“底层揭下来后,一般是怎么处理的?”
他说:“剥离底层时,通常会把底层弄破,很少能完整地揭下来。揭下来的底层都会扔掉。”
我压低声音问:“你说到印章有些模糊,一定很容易被内行的画贩看出来,你卖出之前是否做过手脚?”
宋涛犹豫着,似乎不知道如何开口。
我小声说:“我猜你可能找人刻了大师的印章补了用印,你不用回答我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办案人员是否问过你?”
宋涛同样小声地说:“程大哥,我真是佩服你,被你猜中了。不过,这个问题‘承办’没有问过我。”
我问:“那个字画贩子跟你姑父关系怎样?”
他说:“那人是我姑父多年的朋友,跟我关系也很好,否则我也不会把那幅画卖给他。”
我问:“他知道你这幅画作的由来么?我是说他是否知道你这幅画是底层揭下来的?”
他说:“这个当然知道了。象程大师这样的名家,新作如何能到我手上,我当然对他实话实说了。我们本来说好这幅画只能由他私下收藏,至少50年内不能出手流入市场的。谁想到他后来不守信用。”
我问:“出事之后,公安把画没收了,他找你要过给你的万元没有?”
“没有。公安找他后,他立即打电话向我认错,我进来前他还找了我姑父赔礼道歉。”
我问:“你刑拘和逮捕的罪名都是盗窃罪?”
“是的。不过,逮捕后律师来看过我一次,当时律师跟承办人员交涉,好象说应该定什么职务侵占罪,承办人员没有吭声。”
“哦,律师这么说,大约职务侵占罪量刑比盗窃罪要轻得多。你估计程先生这幅画的原作值多少钱?”
“原作最多值3万元,绝对不会超过这个数。”
“程大师不是很著名么?我听到一幅名人字画动不动就是百万、千万的,为何程大师这幅画只值这点钱。”
宋涛说:“在世的国画大师的作品,最贵的也就这个价钱。字画价格一是与年代有关,越旧的越值钱;程大师已经80岁了,一旦去世后,他的字画价格就会飞涨。另外,国画的价格与画作的大小有关,尺寸越大的越值钱。你说的百万、千万价值的国画,要么是古代的,要么就是画家亲属里面有当官的后台,买画人看中的不是画作本身的价值,而是拍他那个当官后台的马屁,那样离谱的价格字画市场是不认的。”
接下来,宋涛具体介绍了一些有强大权力后台的画家,以及他们的画作被人高价收购的背景。我听了“小浙江”的介绍,大长见识。原来中国国画不象舆论炒作的那样值钱,几千元就可以买到在世著名画家的作品,至于在世的“大师”作品卖出百万、千万的价格,则是权钱交易的结果。
听了他的详细介绍之后,我信心十足地对“小浙江”说:“我几乎可以肯定公安抓错你了,你应该尽快提出会见律师的申请,立即与公安交涉放人!”
宋涛激动地一把抓住我,语无伦次地问:“程大哥你快跟我说说,他们怎么抓错了?如何申请律师会见?怎么跟公安交涉?”
第五卷 审查起诉 138、胡乱指控的盗窃罪
我跟宋涛说:“你以前断断续续地讲我讲过你的案子情况,我听了一直觉得你吃这个官司有点冤枉,可是又没有把握。前两次到图书室活动,我已经留心帮你查找相关法律条文了。我现在可以肯定,你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或任何其他的罪名。你得好好地谢谢我呢。”
小伙子一脸的虔诚,连声说道:“多谢,多谢程大哥!请大哥帮我分析一下。”
于是,我跟他详细解释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可处死刑。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就构成盗窃罪。具体的立案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临江市作为经济发达地区,起点应该是2000元。如果作为盗窃罪对你立案,万元显然超过了这个立案标准,甚至构成数额巨大。
表面上看,这个案子似乎涉嫌盗窃,但仔细分析就成了问题。是否构成一个罪,法律上讲要同时具备“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要件,缺一不可。结合这个案子的情况,我认为“主体、主观、客观”都没有问题,“客体”不成立。我进一步解释说,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一旦盗窃行为发生必然导致他人涉案财产权消失的后果。在这个案子中,剥离的那个底层本来就是要丢弃的,不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即作品原件并没有受到任何损害,所以,犯罪客体不成立。同样道理,职务侵占罪也不能成立。
我耐心跟他讲了刑法是“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要件的含义。“主体”即犯罪行为人的身份是否符合,如贪污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金融单位职员,职务侵占罪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自然人,盗窃罪是任何具有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罪中的妇女贞操权、故意杀人罪中的生命权、贪污罪的公务活动廉洁、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财产权;“主观”是指犯罪行为人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盗窃罪必须是主观故意,过失就不成立;“客观”是指犯罪行为、结果是否客观存在。
我断断续续跟他讲了足足10几个小时,他听了似懂非懂。最后,我跟他总结说,重要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没有受到伤害,即他的原作你交给了他,剥离掉的底层本来就是要扔掉的废物,一幅画不可能有两个真迹,这是常识。按行业通常做法,这个废弃物本身没有价值,也不属于被害人所有,画店装裱时通常作废纸处理掉的。至于这个本该扔掉的废物被你偷偷变卖了,虽然不构成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但似乎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宋涛听我说到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有点紧张起来。我连忙跟他解释说:“你不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现在唯一有可能被控侵犯著作权罪。前两次到图书室,我没有找到这个罪的刑法条文和具体立案标准,所以现在不能完全肯定。不过,你不用太担心。按常识分析,侵犯著作权罪不属于重罪,立案起点金额应该比盗窃罪高得多,你涉案的万元很可能达不到立案标准。你申请律师会见时,一定问清楚律师这个罪的立案标准。我最近也会帮你在监房里查找到相关的资料,下次有机会去图书室,你帮我一起查找。相信我,以我的常识判断,万元不到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你不会有事的。”
宋涛答应道:“我相信程大哥。我记住了,下次与律师见面一定问清楚。真不知道如何感谢程大哥好!”
我淡淡地说:“我们都是落难之人,反正闲着也是无聊,不如找点事做,动动脑子才不会被关傻,谈不上什么感谢。”
接着,他又请教我如何申请律师会见的事。我说:“你逮捕后律师会见过没有?”
他说:“见过了。”
我说:“那样就比较麻烦了,从逮捕到移送起诉中间一般就批准一次律师会见。你有什么好办法把消息传达出去?”
宋涛附在我耳边悄悄对我说:“提审室那位年纪很大的张管教是我姑父的朋友,邵管教跟他关照过了,有什么事情可以提出来。”
我说:“那样就有办法了。即使算盗窃罪,万元也是一个小案子,而且你都已经认了,可以直接向训导提出申请会见律师,他们不会为难你的。节后第一天邵训导一上班,你就提出律师会见申请。”
他突然想起什么似的低声问道:“我私刻程万里印章在底画上用印那个事情重要么?”
我说:“不重要。这个事实只与犯罪主、客观有关,与客体是否成立没有关系。他们不问你,千万不要主动说;要是他们问起来,你就如实交待,继续保持好的认错态度。办案人员也是人,你这么年轻,认错态度又好,他们一定会给你机会的。”
小宋涛态度诚恳地说:“我明白了,一定按你说的做!”
我深有感触地说:“从你被公安胡乱定为盗窃罪,到我被检察院冤枉,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领导一批示,办案人员就胡来。”
宋涛气愤地说:“经你这么一分析,我才明白被他们冤枉了。我一直以为真是我盗窃了程大师的作品。”
第五卷 审查起诉 139、中国特色的取保候审
此后几天,“小浙江”总是缠着我问过不停,问得最多的是两个问题,一是盗窃罪是否真的不成立,我说这点我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被害人的财物没有受到损失又不属于犯罪中止或未遂,如何能算盗窃罪,总不能说你偷了他的国画底层吧,那个本来是裱画时的废弃物,没有任何价值的;问得最多的第二个问题是,你觉得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么,我说这要看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了,其他特征是符合的,如果达不到立案标准,就是“犯罪客观事实”不成立,我的感觉百分之九十以上达不到立案标准,并且我特别强调说,其实我已有把握判断他这种情况不构成犯罪,只是因为没看到相关规定,不能把话说得太满,请他放心。我让他春节后即找邵训导试试,看看能否找到相关依据,若找不到立案标准可以向他借一本《刑法》来分析一下。
我安慰他说,一方面他可以抓紧申请律师会见,另一方面下次到活动室,我会帮他查找相关资料。我同时跟他说明,活动室找不到一本专门的司法解释,只能从一些教育在押人员和罪犯“认罪改造”的书籍中找依据,因社会上盗窃罪比较多,这方面的资料也多,所以比较容易找到相关依据,而侵犯著作权罪比较少见,可能不容易找到这方面的资料。
春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宋涛向邵训导提出谈话申请,过了一小时他被送回监房。他带回了一本《刑法》小册子交给我,并且跟我悄悄地说:“我已经向邵训导提出了会见律师的申请,他让我当场写好交给了他。我问他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他说自己不清楚,翻开桌上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找到,然后我向他提出借回来自己看看,他同意了。他说借我看一个上午,下午要收回去。”
“他问你申请会见律师的理由了没有?”我担心他一激动把我给卖了,监房里是严禁串通案情、商量对抗司法部门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活动的。
“他没问。”小宋说。
我松了一口气,然后快速找到刑法第217条,其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我把相关条文交给他自己看了,然后解释说:“你这个案子,符合本条第(四)项的情形特征,但构成本罪,必须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致人重伤、死亡,或同样行为曾经多次被处罚过等,你这个案子不存在这些情形,所以关键是‘数额较大’的定义,也就是立案起点标准是多少。正象前面我跟你分析过的那样,因为本罪处罚较轻,象盗窃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和死刑,所以立案的起点金额就低,而这个罪最高才7年,所以立案的起点金额会很高。贪污、受贿罪都有死刑的,金额5000-10000元,法律规定只要承认都会免于处罚,象临江市通常2万元以下很少会判刑的。无论如何,侵犯著作权罪总不会比贪污、受贿罪更恶劣吧,你非法获利万元,金额实在太少了,肯定不会达到立案标准的。”
春节后第二周,我们有了再一次去活动室的机会,但遗憾的是,一个半小时过去,我们俩人都没有找到任何相关资料。
我能感觉到宋涛兴奋又不安的情绪,每次我都宽慰他,只要律师一来事情就清楚了,本来就是小事一桩何必过于担心,但这样空洞的安慰似乎没有任何效果。
春节后第三周,宋涛律师终于来了。这本身就是一个很积极的信号,象我本人逮捕后过了半年办案人员才批准律师来会见了一次,办案人员明确跟我讲,侦查阶段只批准一次律师会见。
宋涛回来跟我讲,律师没想到监房中有我这样的高人,他们同意我的见解,但律师自我表功说,其实他们也想到了这个关键点,正准备找办案单位交涉呢。我说,既然他们已经想到了这点,你问他们侵犯著作权罪的具体立案标准,他们是怎么说的?小宋不好意思地说,他们说记不住具体规定,我问他们万元是否够得上立案标准,他们也说要回去查清楚才能做结论,看来是他们为自己脸上贴金,这次不管能否出去,我对程大哥都会终生感谢。
隔了三天,宋涛律师又来会见。这次宋涛回到监房的时候,激动地大声宣布:“我马上要出去了!”
我立即提醒道:“事情没最后定下来,你心态还是平和一点好。”我担心他一激动,口无遮拦把我出卖了。
大家立即追问他怎么回事,宋涛这回假装若无其事地说:“律师说我不构成犯罪,正在为我办理申请撤案手续,律师说争取获释的把握性很大。”
过后,宋涛跟我讲,律师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份的一个司法解释,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案“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我听了以后,跟他说,即使把你的万元算作是净利所得,也远远不到5万元的立案标准,估计过几天你就能放了。
我特别提醒他说:“不会是撤案放人的,肯定是以取保候审名义释放。”
宋涛一听急了,连忙追问:“取保候审那不是还要吃官司,随时还可能被抓进来?”
我说:“从法律条文的字面上理解是这样。但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只要你有可能被判刑,除非你得了最多活不过几天的重病,极少可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更多的用于抓错了人,套一个紧箍咒把你放了。说得更明白一点,如果撤案就证明他们抓错了,你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他们内部会追究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如果取保候审,不表示他们抓错了人,而且随时可以把你再抓起来,这样你就不敢找他们讨说法了。”
宋涛心情放松了一些,仍然担心地说:“那不是永远都有一个污点么?”
我说:“中国的制度设计和这么多年的舆论宣传,只要进来了就没有好人,这点你要有思想准备。不过,现在是市场经济了,外面的机会很多,你这么年轻,只要为人诚实、做事踏实,总有出头之日的。无论如何,这次你总是有错,虽然算不上犯罪,但也应当吸取教训。”
宋涛充满感激地说:“谢谢程大哥,我一定记住您的话!”
一周后,宋涛果然以取保候审名义获释。此前,我请他背熟了我家中的电话号码和我妻子的手机号码,请他出去后替我报一个平安。
第五卷 审查起诉 140、真假难辨的毒贩
我对“小浙江”宋涛的帮助,应该说在人情法理上都没有任何争议之处。因为象他那样的错误,的确不构成犯罪,而且这位年轻人本性不坏,又有悔改和羞耻之心,社会本应给予这样的年轻人最大的宽容。
“小浙江”出去不久,进来一位涉嫌运输毒品罪的在押人员,这人很快取得我的信任和好感,我同样帮其出了一些主意,最后由依法应判处死刑变成了仅判5年有期徒刑。对这位真假难辨的毒贩子的帮助,反映了当时那种特殊环境下,我对冤假错案的深恶痛绝,对弱者的本能同情,现在看来可能会有很大的争议。
这是毒贩名叫刘正阳,福建莆田市人,年仅26岁,高中学历,看上去为人诚实、厚道,完全不象我心目中十恶不赦的毒贩形象。
我看了他的起诉书,指控他的罪名是运输毒品,涉及毒品海洛因3187克。常识告诉我,运输这么大的毒品数量,如果罪名成立,通常就是死刑。但这个起诉书最大的漏洞是同案犯一个都没有抓住(全部另案处理),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刘正阳在看守所已经关了一年多,刚刚拿到起诉书。
刘正阳给我看他的起诉书时,眼神里流露出对死亡的恐惧,激发了我极大的同情。刘正阳绝望、无助的眼神,我觉得不是一个毒贩应有的表现。
在我决定帮他出些主意之前,我通过闲聊,断断续续地详细了解过他的出身背景和案件的大致情况。他家中兄妹三人,父母都是农民,小妹在读高中。他去年刚刚成家,妻子是高中同学。他跟大哥合伙在莆田市开了一个服装店,店面约150平方米,每月净收入在6000-10000元之间。
关于案子的情况,他说时间、地点、人物、毒品数量等他都没有异议,冤枉的是,他不知道那个密码箱中装有毒品,托他带密码箱到临江的人是他们店里的一个老顾客,也就是起诉书中说到另案处理的张军来。他本来是到临江来批发服装的,张军来知道他来临江就让他给朋友张宁带一只密码箱,说箱中是一些补品还有当地特产,给了他一个手机号码,还给了他500元路费。
我问了整个案子的关键所在:“既然你不知道,那为何起诉书说你‘明知密码箱中装有毒品’?”
他说:“那是刑拘时被打得实在没办法,被迫按的手印。”说完,他给我看了他两个手腕上一圈明显是被手铐吊伤的伤疤。
据他后来对我断断续续的描述,他一出火车站就被便衣警察按在地上,然后押到刑警队讯问。因为他真的不知道箱子里有什么东西,而且不知道警察为何抓他,几个警察就骂他、打他耳光,说他是毒贩,箱子里是海洛因毒品,人赃俱获,不承认就是死罪,老实承认就会给他指一条活路。警察审问完后,带他出去“钓鱼”抓接货的人,在警察安排下他订了一家小酒店,然后在酒店大厅按张军来给的电话打给他朋友张宁,让他来酒店取箱子。电话接通后,对方说马上到,可等了一、两个小时没人来拿。警察急了,让他再打电话,对方却关机了,随后按警察要求连续打了多次电话,对方还是关机。警察又让他打张军来的电话,也关机。警察就说,看来上、下线已经发觉,人跑了,然后就把他带回刑警队继续审问。他坚持不知道箱子里有毒品,警察就用手铐把他吊在窗户上,双脚刚好脚尖触地,吊了几分钟就鲜血直流,警察在旁边看着,说不承认就吊死他。吊了他好几个小时,血把上衣和裤子都淋透了,后来他把大小便拉在了裤子里,警察才把他放下来。放下来之后,警察带他到厕所里用水管给他冲洗干净,然后带回办公室给他草草包扎了一下,接着又审问,问到他是否知道箱子里有毒品的时候,还没等他开口说话,两个警察就把他提起来说要把他重新吊起来。当时他实在受不了、害怕极了,反正生不如死,就说你们怎么说,我就怎么认。然后警察问他,他就按警察说的意思承认,不承认对方就要再吊他,搞了一天一夜,做了两页纸的笔录。
我帮他分析了一下,这么大数量的一箱海洛因,毒贩可能派人跟着他上了火车,一出事他们就知道了,立即分头跑路。那个电话一开始有人接听,可能是毒贩有意给警方造成错觉,以为他们会自投罗网,这样就争取到了至少一、两个小时逃跑的时间。至于他为何被警方盯上,可能是警方事先掌握了这次交易的情报。
为印证他所说的是否属实,我找了一个时间,专门问了他一些细节。我问:“你是什么时间到达临江市的?白天还是晚上什么时候?”
刘正阳说:“晚上7点左右。”
“从酒店‘钓鱼’失败回来是什么时候?”
“大约过了三、四个小时。”
“开始吊你是什么时候?”
“不知道,当时害怕极了,身上的东西都被没收,也没注意到审讯室是否有钟表。大约是从酒店回来半小时之后。”
“回来后总不会一开始就吊你吧,大约审问多久才开始打你耳光,多久开始把你吊在窗户上的?”
“回到刑警队后,一开始他们重复询问我一些个人身份,来临江干什么事等,他们没有动手。大约问了半小时,他们再逼问我是否知道箱子里有什么东西,我坚持说不知道。然后他们反复逼问,我还是说不知道。这时候他们就开始骂我、打我。”
我没等他说话,追问道:“打你、吊你时,有几个警察在场?”
他说:“一开始有三个警察在场,开始动手打我后,走了一个年纪较大的警察,剩下两个继续对我打骂。”
“你接着说,何时用手铐把你吊在窗户上的?”
他说:“大约打骂我二十多分钟后,看我不承认箱子里有毒品,一个年纪较大的警察就说,就算你不知道箱子里面有毒品,张军来是否跟你说过‘假如是里面装有毒品你敢不敢帮我带到临江?’我说,他没有这样问过我呀,要是知道里面有毒品我无论如何不敢带的。他们就说我拎不清,吊起来想好了再问!然后,两个警察就把我吊了起来。”
我追问道:“两个警察,怎么能把你这么一个大个子吊到窗户上,再说窗户高度怎么刚好可以让你脚尖接触到地面?”
他说:“把我吊起来时,一个警察先拿了一叠书过来放在地上,然后让我举着双手站上去,把手铐锁在窗户铁栏杆上之后,警察抽去了垫在我脚下面的一些书本,刚好让我脚尖能接触到剩下的书本,当时我痛得忍不住大叫,两个警察一人抓住我的头,另一人给我嘴里塞了一块抹桌布。只几分钟时候,我就感觉到血顺着手臂往下流,痛到后来就麻木了。”
听了他的这些说法,我对警察的暴行十分愤慨,对他充满了同情,更加相信他是受了冤枉,至少是警方取证非法且定罪的证据不足,于是本能地就想对他提供一些有用的帮助。
第五卷 审查起诉 141、为毒贩脱罪出谋划策
我有心帮助这个被冤枉的人脱罪,至少免受死刑的严厉处罚,但不想让人发觉我帮他出谋划策,因此,在掌握一些主要事实之后,我找了一个周六晚饭后最喧闹的时间,一口气向他进一步核实了所有关键细节,告诉他如何抓住最后救命的机会。
谈话一开始,我开门见山地说:“我想帮你出些主意,至少可免除你的死罪。不过,你必须向我保证,不得向任何人提及我跟你交流过你案子情况,更不得向任何人包括你律师说我帮你出过任何主意。你发誓能做到我就帮你,若做不到我就不敢冒险帮你。”
刘正阳说:“程哥帮我,我怎会害你。我是要死的人了,如果我再害你就不得好死。”
我说:“你记住不跟任何人提及我们今天的谈话就可以了。下面的问题,你一定要如实回答我,你如果说假话我也帮不到你。”
刘正阳发誓道:“若有任何虚假,我不得好死。”
我说:“那好。你在刑警队被刑讯逼供,送进看守所后翻供过没有?”
他说:“进看守所后仍是那两个打我的人来提审,我因为害怕就按他们的意思认了。过了半年多换了一批人来审问,说他们是检察院的,问我以前说的是否属实,让我把前后经过再说一次,我就按真实情况翻供了。”
我问:“你在公安局里面是如何承认的?只说知道箱子里面有毒品,还是具体知道数量有多少,带到临江后给你多少线?”
他说:“我从来没有承认过知道箱子里有毒品,就是按警察教我的说法,张军问过我‘假如箱子里是毒品,你敢不敢带?’我说‘敢。’就只有这句话。”
我重复了一次:“你是说,你在侦查阶段的原始的口供,所谓承认的事实就只有张军来问你:‘假如箱子里是毒品,你敢不敢带?’你说‘敢。’是这样么?有没有说到你们怎么商量把这个箱子带到临江?接货人是谁?这人你是否认识?你是否跟警察说过,张军来托你带这个箱子,曾给你500元交通费?除此之外,你是否在公安局交待过事后张军来还会给你别的好处?”
刘正阳说:“我承认的就上面那句话,其他都没有。张军来托我带这个箱子的时候,给了我一个他朋友的电话号码,他朋友叫张宁,让我到临江后住下来就给这人打电话。这个我抓到刑警队的时候就跟警察一五一十地说了,然后他们就带我出去‘钓鱼’抓张宁。除了张军来主动给了500元钱,真的没谈任何其他好处,而且那500元钱当时我都不好意思要,他丢下钱和写有他朋友手机号码的纸条就走了。”
“你跟张军来认识多长时间了?”
“认识有半年多了,他多次到店里来买东西,出手很大方。”
“一共买过几次衣服,大约花了多少钱?”
“不下7、8次,每次都是5000元以上,买的都是高档女装,所以我对他印象深刻。”
“印象深刻也只是店主与顾客的关系,你能轻易帮一个陌生人带东西?”
“我接待他买过三、四回衣服之后,他主动给了我一张名片,我这才知道他叫张军来,是福州市军来贸易公司总经理。他自我介绍说做海产生意的。每次买东西他都很大方,从不讨价还价,而且他说跟我有缘,每次见面都聊几句,日子一长就当对方是朋友了。”
“那个张宁后来抓住了没有?”我明知故问。因为我注意到起诉书中未注明这个名叫张宁的接货下家的身份证号码,但注明了交货上家张军来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我猜想办案人员甚至没有查清这个下家的真实身份。
“应该是没有,警察从来没跟我说起过。”
“他给你箱子在什么地方?”
“他送到店里来的。”
“当时有谁在场?”
“我老婆和一个聘请的营业员都在场。”
“你说的这些笔录中有记载么?”
“我都记不得了。笔录怎么写的,我都没有细看。”
“你到临江批发服装是固定找一、两家单位进货,还是在服装市场随意购买?”
“有三家固定的进货渠道,同时也到市场零星购买一些。”
“检察院有没有问你为何侦查阶段你承认知道箱子里面是毒品?”
“我说了,那是因为吊得实在受不了,害怕他们再吊我,就按警察教我的说法承认的。”
“你这个说法检察院的笔录记载了没有?”
“我不知道。笔录我没看,他们让我签我就签了。”
我听了他这些说法,觉得他被冤枉的可能性很大,于是给他出了以下主意。
我跟他说,这个运输毒品案,上家和下家都没有抓住,他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口供又有很大疑点,虽然涉及的贩毒数量特别巨大,但绝对不会判死刑,所以对接下来的法院审理,要沉着冷静,全力以赴争取最好的结果。由于贩毒是重罪,查获的海洛因数量又是如此巨大,虽然案子疑点很多,但警方绝对不会轻易放人,毕竟人赃俱获,能争取到的最好结局,就是少判几年刑。不管最终结果如何,内心必须坚持自己是无辜的,让法院相信他确实是冤枉的。这需要律师调查取证并向法院提供以下四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他与哥哥开店和店面收入的资料,证明他有正当的收入来源,不是以贩毒为生;
二、找他到临江固定进货的那三家单位取证,证明他确实经常到临江进货;
三、向他老婆和聘请的营业员取证,说明箱子交接的情况和给你500元钱的经过,没谈过分钱或给予其他任何好处的事,证明你没有参与贩毒,贩毒是死罪不可能只收他500元钱;
四、让律师申请检伤,证明你确实受到过刑讯逼供,侦查阶段的口供是诱供、逼供的结果,属于无效证据。
同时,他自己务必牢记以下四点:
一、起诉之后进入审理阶段,对于疑难案件,法官有可能会来提审,若法官来提审时,坚持你侦查阶段受到残酷的刑讯逼供,并强烈要求法院验伤证明;
二、不管以前的笔录是否看过,公安局和检察院所作的笔录是怎么记的,法官来提审时一定要一个字一个字地仔细校对笔录,确保记载内容完整反映了你自己的真实意思,错记的内容或者说错的内容要求修改,漏记的重要内容你要求补上,如果法官不同意你修改和补充笔录,你应当拒绝签字;
三、无论过去是怎么说的,反正贩毒的上、下线都没抓住,到法庭上坚持当时张军来说的是补品和土特产,压根没说过假如是毒品你敢不敢带的话,因为你的口供是孤证,否认之后犯罪“主观”和“客观”两个要件就都不成立了;
四、坚持500元交通费是张军来主动给的,当时你还不好意思拿,婉言拒绝过,当时情况你老婆和店里的营业员可以证明,让律师辩解这500元不是贩毒的利益所得,而是朋友间请人带货的人之常情。
我让他把上述几个关键点重复了多次,确保他完全掌握之后就不再跟他做长时间的交流,以免被管教发现我在帮人策划抗审,关进曾经多次深夜传出凄厉嚎叫、让所有在押人员闻风丧胆的看守所禁闭室。
一年后,我从一名管教口中得知,这位名叫刘正阳的毒贩最后被法院判了5年有期徒刑,判决书中特别提到“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期之下量刑”。
我无法判断我出的这些主意,在刘正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挥了多大作用。我在这个长篇纪实中简略记录这个案件的情况,一方面真实反映我当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和所作所为,另一方面说明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真正贯彻《刑事诉讼法》中“疑罪从无”的规定,不但对我如此,对刘正阳如此,对任何人都是如此。生为中国人,你只能每天祈祷不要被司法机关找上门来,如果不幸被他们盯上,除了杀人放火这类需要完整证据链支持的重案,其他任何事情即使你再清白也能关你三年五载,没事也一定能给你找点事来。
第五卷 审查起诉 142、送达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