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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再被移送审查起诉

作者:感悟生活/程会庸 当前章节:9997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9:27

161、再被移送审查起诉

2003年3月份开始,一度被刻意隐瞒了的“非典”疫情迅速向全球漫延,疫情的发源地中国自然首当其冲成为重灾区。由于全球疫病专家们对这个具有极高致死率的新病毒一无所知,人类陷入一片恐慌之中。即使处在看守所这样与世隔绝的环境中,我同样明显感觉到了这种社会恐慌的情绪。首先是看守所开始每天向监房内喷洒消毒剂,并且饮用水中可以闻到明显的药水气味;然后是送进看守所的新人越来越少,而且全部单独关押以防止可能的交叉传染;接着我观察到由于“非典”的影响,办案人员和律师进出看守所的活动频率大幅减少。

我自去年11月底被告知重新转入侦查阶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之后,只在去年12月份做过一次长时间的讯问,此后我似乎就被办案人员遗忘了。

一次,林管教安排我们特殊监区的几位在押人员到院子地拔草,既可以晒晒太阳、呼吸点新鲜空气,又能适当活动一下手脚,市检二分院起诉处的归科长来看守所提审,看到我在院子里拔草,有些幸灾乐祸的样子说:“看来你现在待遇不错。”我冷冷地说:“这要感谢你们的照顾呀!”在一旁监视我们这帮在押人员的林管教,担心我跟归科长发生言语冲突,警告我说:“小程,这里的规矩你懂的!”我连忙抱歉地说:“对不起。”

我想起在押人员常说的一句话:“在看守所、监狱中呆过一年以上的人,看见小狗就点头,撞上电杆树也弯腰。”我在看守所关了一、两年之后,同样地被强大的人民*专政改造得唯唯诺诺了起来。

2003年6月4日,我在被整整被关押两年之后,再次被移送审查起诉。

那天,来看守所送达告知书的是市检二分院起诉处的秦道炯,看来他仍是作为我案子的承办检察官。事实上,那天在提审室一看到他,我就知道自己再次被移送至公诉部门审查起诉了。

当我再次被告知移送起诉时,除了对办案人员感到厌恶与愤恨,我已经不再抱有任何幻想。我心里默默地算了一下,从2002年11月22日我被告之重新侦查、重新开始计算羁押期限,到现在差不多又过了6个半月,离7个月的最长期限已经没有几天。这再次证明他们刻意地用拖延时间的办法来折磨我,以此摧毁我企图无罪释放的抵抗意志,迫使我屈服于他们精心设计的有罪指控。

在我被告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只是履行了签署告知书的程序,并没有进行任何讯问。签完字,秦道炯好奇地问:“你这里条件似乎比其他监区好一些?”我不想跟他废话,答非所问、冷冷地说:“失去自由关哪里对我都一样。”

隔了一星期,秦道炯带着一位助手来提审我。我十分留意这次提审中讯问的内容,因为律师没有在移送起诉后的第一时间来办理会见,我需要从公诉检察官的讯问中掌握移交审查起诉的指控范围,以及将来可能被提起起诉的罪名。

讯问内容仍然是上交上级公司管理费开始,这使我十分反感而且非常纳闷,我拿小金库的那6万元钱发了奖金,律师和法院都已经获得了无可辩驳的书证,难道还有什么疑问或漏洞?!

接着问了股票转让抵债的事情,也就是我涉嫌营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问题。这次针对这个问题的全部讯问内容,并没有超出侦查阶段提及的范围。

最后,秦道炯又问了我找他人报销所谓住院费发票的事。

虽然我对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厌恶到了极点,深知他们一直利用长期羁押手段对我折磨,而且多次刻意在笔录中对我陷害,但我不想给他们留下任何对抗审讯的口实,压抑着极端厌恶的心情,对秦道炯提出的所有问题有问必答。

这次提审大约不到两个小时就结束,我心想,看来他们仍然是指控我贪污6万元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上做文章。至于讯问中提到的找他人报销所谓住院费的事,我倒不是十分担心,一来金额很少,二来以这个指控我似乎太没面子——一个行政级别相当于厅局级的央企老总,难道自己的住院费还不能报销?!拿这个做文章,反过来证明他们真的是黔驴技穷了。

提审结束后,秦道炯跟在林管教后面,试图去看一下这个特殊监区里的究竟。刚刚走到提审室和监房分界处,林管教转身对他说:“这里谢绝办案人员进入。”秦道炯尴尬地退了出去。

把我送回监房后十多分钟,林管教重新返回我所在的监房,站在门口隔着铁栅栏房门跟我说:“刚才来提审你的那个人好象脑子有毛病,说这里条件这么好,向我提出抗议。他说你认罪态度恶劣,为何要把你安排在这里。我当面顶他:案子是你们的事,在押人员管理是我们的事,程明达安排到这里是所领导集体的决定,有意见向市公安局提去。”我苦笑着说:“真是太感谢您了。”

我心想,虽然对部分在押人员进行优待,并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但中国本来就不是一个法治社会,秦道炯就此发泄对我这样一个在押人员的不满,可见其心胸是如何狭隘的了。

这是我被移送审查起诉后的惟一一次提审,此后我又被他们遗忘了。

第七卷 取保候审与再被羁押 162、筹划法律专家论证会

2003年7月底,特殊监区内的在押人员纷纷判刑送往监狱,最后只剩下我和吴见章,以及大约在一个半月前转来特殊监区的原临江新区规划土地局的一位副局长。

一个月前我们多次从管教那里得到暗示,外面对这个特殊监区的存在有些议论,认为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尽管在中国现行体制下这本来就是一个骗人的谎言,但我意识到这个特殊监区可能很快就要撤销了。果然到7月底,林管教正式通知我们,说看守所维持这个监区的成本太高——光是轮班管教就有4人,所里决定让我们三人搬到对面的209监房。

当天我们就重新迁回到二监区209监房,在我们搬进来时,里面已经有了3人,这样209监房就关了一共6人。这是普通监区里的一个特殊监房,一是人数只有其他监房的三分之一到一半,二是保留了稍微特殊一些的伙食待遇——干净的不锈钢饭碗和份量较多的饭菜。

在我转入普通监区不久,刘海波律师带着他那位年轻的助手来看守所办理会见。

我十分迫切地想了解再次被移送起诉被指控的罪名,所以见到刘律师开门见山就问:“刘律师,你看到侦查部门的《起诉意见书》了没有?他们现在指控我什么罪名?”

刘律师一脸轻松地说:“当然看到了,都是上次侦查范围内的事,没有任何新的事实、证据,否则我怎么会过了这么久才来看你。你就再耐心等待一些日子吧。”

我觉得他未能完全理解我作为当事人的焦虑心情,进一步追问道:“你能否具体跟我说说他们这次指控我什么事情?”

“一个是贪污6万元,由于我们手上发奖金的证据充足,这个完全不必理他。另一个是股票转让的事,指控你涉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转让国有资产,这个事情比较复杂,关键是看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因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看不到相关证据,所以我现在很难提出具体针对性的意见。你自己怎么看这个事?”

“这事我不是太担心,一是我从来没指使任何人将流通股当法人股协议转让,二是流通股无法协议转让,三是两个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我觉得应该从这三个方面组织防守、反击的策略。”

刘律师似乎对我的意见没有引起重视,大大咧咧地说:“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法院很难认定的。”

我焦急地说:“这可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如果是一般刑事案件,自然是谁主张、谁举证,我们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只需反驳检方证据不足就可以了,但现在我这个案件检察院奉领导指示非得把我做死,这就需要我们拿出证明自己无罪的铁证来,若听起来可左可右,法院一定会向着检察院一方。您认为,我上面说的三方面的应对措施,或者说我们这方构筑的三条防线是否合适,还有哪些方面是应该注意到的?”

刘律师让我把刚才的意思再讲了一遍,然后想了想说:“第一点,你是否安排或指使他人低价折股的事,证据肯定对你不利,关你这么长时间,第二次侦查检察院一定从你亲信那里取得了突破,如果多位证人证实你有安排这件事,你的辩解就不成立。第二点,流通股无法协议转让,但事实上转让行为发生了,至于是如何实现的,现在还不清楚,关键是这个不可能的事发生了,是下属瞒着你干的还是你指使的,关键看证据,这方面的证据肯定主要是证人证言,跟前面一个问题一样,肯定对你是不利的。第三点很重要,从法律上讲,本罪侵犯的主体是国有资产权益,如果两家单位都是国有企业,只不过是左手倒右手的事,财务违规并不构成犯罪。我会把重点放在法理辩护上,转让方和受让方两家都是国有企业的事实,检方是无法改变的,抓住这个不能构成犯罪的要件,所有的证据就失效了。”

我听了心惊肉跳,绝望地说:“我不这样认为,检察院曾经问过我职工持股会成立的投资公司,租赁经营东南贸易集团7000万股国有股权的事,所谓徇私舞弊正是指通过低价折股、租赁国有股权经营,从而把利润变相转移到了职工持股会的公司,最终一部分落入了我个人的口袋里。所以,必须十分重视如何击破证人的谎言。我相信任何编造的谎言总是有漏洞的,通过均可辩驳的证据来戳穿这些谎言,应该是我们防守反击的核心和重点。”

“以我的经验,这是很难办到的。检方做好了手脚,我们到哪里去取证。你那些手下如果推翻他们对办案人员的证言,不仅面临伪证罪的威胁,而且自己还得面对低折折股罪的指控,他们能为你说好话?”刘律师一脸严肃地说。

“如果不在证据上击破他们的谎言,单从法理上辩护,真的就十分危险了!”我悲愤地说。

刘律师安慰我说:“你放心,起诉书出来后,我一拿到证据,再来商量如何击破证人说谎的方法。目前我还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法理上推翻对你的指控,我上周专门去了北京一趟,向石总和唐总汇报你案子的进展情况,同时请唐部长帮忙,邀请国内一流权威法律专家,专门开一个专家认证会,形成一份《专家意见书》。以这些法学泰斗们的份量,能把他们聚在一起本身就是实力的证明,对他们出具的法律意见,承办法官和法院不采信都不行!”

我充满疑惑地问“这个《专家法律意见书》能起这么大作用?”

刘律师十分得意地说:“专家意见书能起多大作用,关键是看出具这个意见书的专家在司法界的份量了。这次我成功说服了唐总支持,我们会邀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央党校各一名法学院院长级的中国最顶类的知名法律专家参加,另外还会邀请到一到两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退休的*官、大检察官参加。这种份量的《法律意见书》如果法院不重视的话,大约这个法院院长不想在司法界混了。”

受到他兴奋的情绪感染,我一扫悲观心情,真诚地说:“太谢谢您了!”

其实我觉得刘律师的说法实在言过其实,过分夸大了《专家意见书》的作用,但如果真能拿到这样一个专家法律意见书,当然是很有价值的。毕竟法律问题错综复杂,这些权威的法学专家、学者的法律素养明显要高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最大的优势是对法律问题精通,由此形成的《专家意见书》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案情、论证相关的法律问题,对律师的辩护思路能提供重要的指导、借鉴意义,提交给法院之后一定有助于法官客观、公正地做出评判,甚至可以为正直的法官用来对抗来自政法委的施压。

我突然想到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请这么多权威专家开会,是否需要一些费用?”

刘律师哈哈大笑:“费用你就不用管了,唐部长出面自然有人替你出钱。”

我激动地说:“请一定代我谢谢唐部长!”

第七卷 取保候审与再被羁押 163、一场清理超期羁押运动

从2003年6月份开始,我们这些关押时间超过二年以上的在押人员,留意到了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中国最高层要求司法机关立即着手清理超期羁押问题。我们首先是从来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的律师那里不断得到了这个信息,然后又从看守所管教和训导那里得到了证实,而且从不断传进来的消息看,似乎这一次是动了真格的。只是不知道为什么这么重要的信息,上次刘律师来办理会见时没有跟我提及。

随着外面传进来的消息越来越多,我意识到这次清理超期羁押演变成了一次政治运动——尽管*过后官方竭力避免使用“政治运动”一词,但配合舆论宣传的运动式执法,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各级党和政府从来就没有放弃过,而且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在中国官场,不听上级打招呼甚至顶风作案是最犯忌的事。既然这次清理超期羁押变成了最高决策层关注的一场政治运动,我越来越感觉到自己有了获释希望。

从跟我同一个监房的在押人员会见律师带进来的消息中,我慢慢搞清了这场运动的来龙去脉。

超期羁押本来就是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因为对公民的长期超期羁押往往导致家破人亡的恶果。但刑诉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正如中国绝大部分限制或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条文一样,本来就是立法时为了顾忌国际形象应景的产物,实际执行中政府官员从来就不把限制自身行为的法律规定当回事,更没有建立针对政府官员违法行为的惩处机制,相关法律规定如同一纸空文。2003年初一起恶性超期羁押案件的曝光,将中国这一严重侵犯*的司法现象无情地暴露在全世界面前。

2003年,一个名叫谢洪武的在押人员的命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同情。这位广西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的普通农民,在1974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以“反革命罪”拘留,此后,谢洪武在玉林市第二看守所里度过了漫长的28个春秋。到2002年10月30日终被无罪释放时,谢洪武已从一个“总是笑眯眯”的健康青年,变成了一头白发且驼着背、口不能言、记忆丧失的耄耋老者。2003年初,广西法律援助中心为谢某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谢某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773984元。这个当年巨额国家赔偿的提出,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谢洪武因为超期羁押导致的悲惨命运随之见诸报端。国内外媒体陆续对谢洪武一案作了大量报道和对我国存在的超期羁押现象发表评论或建议。

国内外媒体的持续高度关注,特别是国外媒体披露出中国超期羁押三年以上的在押人员超过10万人以上,最终引起中国最高决策层的关注,严令全国人大牵头限制整改,并举一反三避免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因来自最高决策层的指示前所未有地严厉,自5月份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部门一道道明确规定最后期限的“军令”直指一个词:超期羁押。这一道道“军令”很快在公、检、法系统掀起一场限期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风暴。这就是中国运动式执法的巨大威力。

6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全国人大内司委听取了公、检、法关于清理超期羁押问题的专题工作汇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上任伊始,就把工作的重点之一直指超期羁押。从5月份开始,结合正在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了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据公开承诺,截至7月21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检察机关已基本实现无超期羁押。我特别注意到,我所在的临江市不在这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内。

8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11月之前,将各类积存的超审限案件全部清理完毕,肖扬院长更是明确提出“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原则。尽管只有八个字,但意义深远。依习惯思维,即使司法机关抓错了人,也不会轻易认错,证据不足可慢慢收集,绝对不会随便放人。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延续多年。肖扬提出的“八字原则”本来是刑诉法的明文规定,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不能推定被告有罪,但事实上司法实践中还是坚持有罪推定。肖扬这掷地有声的八个字,当年被媒体大肆宣传。

8月,公安部决定从当月起至年底,在全国公安系统组织开展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公安机关超期羁押3年以上的案件10月1日前全部清理完毕,所有超期羁押案件要在12月底前清理完毕。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在一次清理超期羁押专题会议上明确指出:“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他表示,高检已起草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石激起千重浪,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官方媒体纷纷讨论超期羁押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和直接领导的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将导致超期羁押的责任人绳之以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谓震耳发聩,配合舆论大肆宣传,肯定对办案人员和相关领导产生极大的心理威慑作用!

8月底,公检法各部门纷纷开设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专门接受对超期羁押问题的举报,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

9月初,全国人*工委向国内外公开宣布:中国司法机关慎重承诺,超期羁押问题将于10月1日前完成清查摸底,并按照“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原则清理掉3年以上的超期羁押;12月31日前清理掉全部超期羁押案件。

我记住了两个大限:9月30日和12月31日。按照中国官场习惯,面对来自最高决策层对违法办案人员不惜大刑伺候的威胁,谁也不会落在最后一名。我自己获释的日子可能就在10月1日前。

在清楚地认识到这次中国司法机关只能玩真、不能玩假之后,我当然不会放过这个解放自己的轰轰烈烈的政治运动,必须尽力争取自己获释的机会。

第七卷 取保候审与再被羁押 164、申请会见驻所检察官

我在9月初一天早上监房播放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与报纸摘要”节目中,听到了一则振奋人心的消息:中国司法机关向国内外公开承诺,10月1日前清理掉绝大多数超期羁押案件,年底前全部清理完毕的消息。

综合先前多位在押人员转述的律师信息,我判断出中国司法系统正在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清理超期羁押的政治运动。我知道律师多次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要求,一直没有得到批准。这次我打算不依赖律师采取自救行动,争取获释的机会。

经过一番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提出会见驻所检察官的申请。

我本来对驻所检察官是不屑一顾的。驻所检察官一共有两位,每年更换一次,我见到过前后三任驻所检察官的身影。他们很少出现在监区走廊上,我在看守所三年总共就看到过三次他们的尊容,而且他们从来就没有在最应该经常巡视的提审区出现过,即使监房内、提审室内打死人他们也不会知道。他们在看守所的存在,纯属聋子的耳朵——摆设。但现在除了找他们申诉,我实在找不到其他的渠道。

考虑好之后,等到看守所管教已陆续上班,我就站在铁栅栏前等待巡视的管教,刚好看到邵训导从监房外边的走廊上走过,我对他说:“邵训导,我想找驻所检察官反映自己超期羁押的问题。”

邵训导停下脚步,冷冷地看着我说:“你不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呀。”

我坚持道:“表面上看没有,事实上存在。麻烦您帮我联系一下驻所检察官吧,我想向他们申诉。”

“等会我找你。”邵训导说。

大约过了一小时之后,房门打开,邵训导看着我说:“你出来一下。”

我跟着他到了训导办公室。邵训导给我倒了一杯水,然后问:“你怎么突然有这个念头?”

我说:“我从早上的广播和最近律师传进来的信息中,知道司法系统正在清理超期羁押问题,我想把自己的情况向驻所检察官申诉。”

他翻看我的档案资料,然后说:“我对这里每个人的情况一清二楚,你并没有超出法定最长的羁押期限,不属于超期羁押呀。”

我说:“表面上看我似乎不属于超期羁押,但实际上对我重新侦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就是非法的,因为所有发现新的罪行完全是办案人员编造的谎言,其实从‘双规’、刑拘到逮捕,股票违规交易问题一直就是侦查的重点,有大量讯问笔录可以证明的。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这个前提不成立,属于编造的事实,所以现在实际上就是对我非法超期羁押,也就是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的非法拘禁。”

邵训导尴尬地笑了笑说:“关键还是你是否有罪,程序上我看并没有违法。”

我再次坚持道:“我坚信自己无罪,而且重新羁押的程序是非法的。我想向驻所检察官申诉,麻烦您帮我联系一下。”

邵看了我几秒钟,无奈地说:“好吧。”

然后,他让我在一份谈话笔录中签字,算是完成了自己一项工作任务——训导的主要职责就是找在押人员谈话,一方面深挖犯罪线索,另一方面稳定在押人员情绪。

一周之后,邵训导开门把我叫了出去。出了监房之后,邵训导对我说:“我帮你约到驻所检察官了。”我连忙表示感谢。

到了训导值班室,我看到两位驻所检察官已经坐在那里。邵训导说:“我出去一会,你们谈。”

我在两位检察官面前坐定。这是两位年约45岁的资深检察官,两人居高临下、冷冷地打量着我,让我十分反感。

他们看了我足有半分钟,其中一位以嘲讽的语气对我说:“你想向我们反映什么问题?”

我压抑着内心的厌恶,平静地说:“我想申诉市检二分院对我超期羁押的问题。”

另一位带着警告的语气,对我严厉地喝斥道:“对你根本就不存在超期羁押,一切是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的!”

我克制着内心的愤怒,把一周前跟邵训导讲过的申诉理由再复述了一遍。没等我说完,其中一位检察官打断了我的申述,严厉训斥道:“什么‘编造的谎言’,你说话注意点!你搞清楚自己的身份,不要攻击执法人员!”

我终于无法克制自己的情绪,针锋相对地大声回应:“我说的都是事实。”

“凭什么你认为办案人员不可能发现你新的犯罪事实,办案人员是否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你怎么知道?!你以为自己不交待就可以脱罪?!”

“不同阶段的侦查笔录可以证明,股票违规转让问题早就查清楚了,根本不是所谓新发现的犯罪事实,而且只是财务违规本来就不涉及犯罪。”

“没有犯罪事实我们检察院会抓你?!”

“历史上冤假错案还少么!”我反唇相讥。

“你这个认罪态度就有问题。”检察官继续对我训斥。

我觉得再谈下去无济于事,决定结束这种对抗性的谈话,以缓和的语气央求道:“我知道对我罪与非罪的认定,并非两位驻所检察官的职责,我只是循正常渠道向你们反映我的超期羁押问题。这是我的申诉材料”说着我把前几天早就准备好的一份书面申诉材料递到一位检察官面前。

两位检察官大约没想到我会来这么一手,一时接也不是不接也不是。一位检察官说:“你把申诉材料交给看守所,让他们转交给我们。”

我坚持道:“按照我在里面学习的监规和在押人员权利义务的规定,向驻所检察官申诉是在押人员的一项权利,既然已经麻烦你们接待了我的申诉,这材料我觉得还是直接交给你们比较好。”

这位检察官只好尴尬地接了我的申诉材料。

谈话无法再进行下去,一位检察官出门找了管教进来,把我带回了监房。

这次谈话根本没做笔录,我看出检察官自始至终就没有想做笔录的意思,而且对我态度十分恶劣,这份申诉材料或许就被他们随手丢弃了。好在我本来就不对他们抱有太大的希望,只是有万分之一的可能就尽一百倍的努力而已。

我深深体会到,在中国这样一种司法体制下,冤假错案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要想申诉自己的冤屈,真比登天还难!

第七卷 取保候审与再被羁押 165、不断传来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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