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荒谬无耻的起诉书
2004年1月9日,临江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派法警到看守所,给我送达了第二份起诉书。这份起诉书的文号和发文日期居然与第一份起诉书完全相同——不知道司法机关怎会这样编制公文文号,试图以一份新的起诉书完全取代旧的起诉书。
这是一份罔顾事实、内容极为荒谬无耻的起诉书,看了这份依法可对我最高判处死刑的起诉书,让我充满了悲愤和恐惧。
除单位、个人名称和个别错误数字外,我将起诉书原文照录如下: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2001)临检二分诉二诉字第14号
被告人程明达,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817号,暂住本市东川北路2101号105弄A座1706室,系东南贸易集团公司董事长、中国华贸东南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程明达因涉嫌贪污罪,于2001年6月4日被本院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8日以贪污罪、受贿罪依法逮捕。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02年1月17日以被告人程明达贪污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1、1998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程明达利用担任中国华贸东南公司(以下简称华贸东南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和东南贸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南贸易集团)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以上交上级公司——中国贸易集团公司管理费等名义,采取欺骗等手段,侵吞公款6万元人民币。
2、东南贸易集团2000年度实际盈利4000万元,被告人程明达利用在国有公司——中国华贸东南公司内从事公务,以及受国有公司——中国贸易集团委派在有限责任公司——东南贸易集团内从事公务的职务之便,采用指使他人以低价折股等手法(详见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犯罪事实),使东南贸易集团因非法收益,虚增利润1880余万元。被告人程明达由此骗取24万元年终奖励。
二、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
1999年4月、5月间,被告人程明达利用担任中国华贸东南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其东南贸易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东南贸易集团证券投资部经理刘心宇卖出中国华贸东南公司拥有的已上市的康达公司职工股90万余股,所得款项1320万余元于2000年1月、2月有、10月划入东南贸易集团下属临江华贸实业公司证券帐户。
1999年9、10月间,被告人程明达为将中国华贸东南公司财产转移到东南贸易集团,指使刘心宇等人制作一份转让(还款)协议,将上述已抛售和尚未抛售的康达股票,以及价值874万余元(按康达股票1999年度净资产每股元计算)的420万余股康达法人股,以1998年中期每股净资产元计算,折算成660余万元,以冲抵中国华贸东南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临江华贸投资公司欠东南贸易集团下属临江华贸实业公司的债务,并故意将协议签署日期提前至东南贸易集团成立之前,以造成该还款行为系原中国华贸东南公司下属两家子公司之间处理债权、债务的假象。被告人又指使曹志雄代表临江华贸投资公司、临江华贸实业公司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并指使刘心宇将874万余元的420万股康达股票法人股过户转让给东南贸易集团下属临江华贸实业公司。
2000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程明达又指使刘心宇先后将尚未抛售的30余万股康达股票抛售,得款近565万余元划入东南贸易集团下属临江华贸实业公司帐户。
综上,被告人程明达共指使刘心宇抛售中国华贸东南公司拥有的已上市的康达公司职工股120万余股,得款1880余万元,通过将中国华贸东南公司所有的股票低价折算欠款,造成中国华贸东南公司亏损1221万余元以及价值874万余元的420万余股康达法人股,损失共计2095万余元,使东南贸易集团非法获得了中国华贸东南公司的上述资产。
三、受贿罪
1997年7月,被告人程明达利用担任中国华贸东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万豪花园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指定项目总包单位临江市建筑总公司将外墙装满工程分包给临江市华原装饰工程公司。被告人程明达将个人住院费等单据交给该公司总经理周林志报销,收受周所送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贸易部《关于程明达任职的通知》;中国贸易集团公司《关于程明达职务聘任的通知》、《关于程明达等六人任职建议的函》、《关于中国华贸东南公司等资产重组的请示》及收款记帐凭证复印件;中国贸易集团公司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对中国华贸东南公司等资产重组的批复》、《情况说明》;华贸东南公司、东南贸易集团、临江华贸投资公司、临江华贸实业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财政部《关于同意中国华贸东南公司资产划转的复函》、临江国资办《关于中国华贸东南公司国有资产划转问题的批复》;东南贸易集团公司章程、工资分配方案、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康达公司年报、中期报告等财务资料;临江求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其相关书证;从东南贸易集团刘心宇、姚丽等处调取的支付证明、请示报告、收条、在海通证券公司提取现金的帐单复印件;中国华贸东南公司领导班子分工会议纪要、万豪花园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通报、临江市建筑总公司与临江市华原装饰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中国华贸东南公司支付工程款给临江市华原装饰工程公司的财务凭证;被告人程明达住院费专用收据和发票等相关书证;证人刘心宇、姚丽、全伟、钱文韬、曹志雄、石伟良、周林志、杨景新等的证言;被告人程明达的讯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明达作为国有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有公司的财物;还作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382条、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程明达作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严重亏损达2095万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8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明达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现金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临江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秦道炯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章)
二○○二年八月一日
附:
1、被告人程明达现羁押于临江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四册、专项审计报告二份。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182、战胜心中恐惧
到提审室办理签收手续时,我从临江二中院法警手中接过起诉书,看都没看一眼。从提审室返回监房的路上,我匆匆看了一眼,不仅原先指控的6万元贪污分文未变,而且第二份起诉书给我罗列了三项罪名,贪污数额增加到按刑法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我强忍着内心的极度悲愤和恐惧,在管教的押送下步履沉重地回到监房。
回到监房之后,我没有跟任何人打招呼,也没有参与在押人员正在进行的“坐排头”反省,独自靠墙坐在最后一排,将起诉书又仔细看了两遍。
这份起诉书透露出的杀机,让我不寒而栗。首先,尽管所谓6万元贪污问题,律师已经向法院、检察院提供了发放奖金的书面铁证,但检察院仍然予以起诉,说明他们根本不把辩方证据放在眼里;其次,所谓低价折股问题,完全不顾我早在东南贸易集团成立之前,就已经下令将全部流通股抛售,我同意的法人股折价转让完全合理、合法的事实,将刘心宇的违规操作全部说成是我的刻意指使;再其次,将低价折股问题与我的年终奖励挂钩,从而导致的贪污24万元的事实,仅此一项就将面临最低10年、最高死刑的严厉处罚;最后,将明显不存在的所谓受贿问题加以起诉,不仅多出一项受贿的罪名,面临着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处罚,而且将我塑造成一个五毒俱全、令人厌恶的贪官形象。
一言以蔽之,从这份起诉书透露出的信息看,显然市检二分院对我已经恨之入骨,必欲置我于死地而后快。他们将这些完全不能成立的事情提起公诉,同时也给法院施加了强大压力——起诉这么多罪行,法院总不可能全部推翻吧。
我越想越悲愤,越想越恐惧起来。
我只觉得天旋地转,两眼发黑,下意识地突然大喊一声:“他妈的,这是什么世道呀!”
因为是上午“坐排头”反省的时间,各监房十分安静,我被自己突如其来的大叫吓了一跳,一时不知所措。监房里所有在押人员都面面相觑,然后就象看怪物一样看着我,一时死一般沉寂!
过了足足半分钟时间,“排头”走上前来小心翼翼地问:“1814,你没事吧,疯了?”
我盯着他一言不发,两行冰冷的泪水忍不住顺着脸颊往下流。
随后,走廊上有管教跑步过来,隔着铁栅栏大声喝问:“刚才谁在鬼叫?找死呀!”
“排头”指着我说:“他刚从提审室回来,好象拿了起诉书,然后就发疯了。”
这位年轻的管教大约对我这位大名鼎鼎的在押人员有些印象,又看到我失神落魄的样子,一声不响地转身走了。
“排头”说:“妈的,这下子你闯祸了,说不定要关禁闭。”
大约5分钟之后,林管教打开身后的监房铁门,对我示意道:“你出来一下。”
我拿着起诉书默默地跟在林管教身后走向监区训导室,通常在押人员是走在管教前面的,这可能是防止在押人员从身后对管教人员做出任何危险动作。因为林管教跟我已经十分熟悉,所以他似乎没有计较这些规矩。
走进训导室,林管教边给我倒茶,边有些生气地说:“你是怎么搞的嘛,拿到起诉书就沉不住气啦?”
我已经从失态中恢复过来,苦笑着赔礼道歉:“我刚才一时冲动,情不自禁大叫了一声。我完全是下意识的,自己也吓了一跳。对不起,我违反了所里不能大声喧哗的规定。”
“你知道错了就好,这事可不能再发生了。我刚刚知道法院给你送来了起诉书,本来打算下午找你聊聊的,现在正好听听你的想法。”
我把起诉书递给他,说:“检察院的做法太荒唐、太无耻了。”
“这话我可不爱听,就当我没听见。”林管理边说,边接过起诉书认真看了起来。
林管教快速浏览完起诉书,归还给我,说:“看起来你的案子真有些麻烦。能否跟我说说你的大致想法?当然啦,我们不管案子,只是跟你随便聊聊,让你情绪上更稳定一些,将来更好地适应各种可能的结局。”
我悲愤地向林管教倾诉着:“我相信自己的清白,虽说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检察机关指控我有罪应当由他们提出我有罪的证据,我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而实际上我手中无罪的证据铁证如山。痛苦的是,检察院明显知道这是一个冤案,还对我进行起诉。比如,指控我贪污6万元的事,给部下发奖金的收条都交给法院和检察院了,他们第一次做了撤诉处理,第二次还是拿出来起诉;再说这个低价折股的事,本来是下面的人违规操作,我只知道法人股转让的事,从来就没有指使过流通股的转让,他们却硬把这个罪名安到我的头上;更荒唐的是,就低价折股这个不成立的事实,一件事对我进行两项罪名的指控,明显违背了一事不二罚、重罪吸纳轻罪的法律常识;至于说象我这一级的干部,住院费单位本来就可以报销的,何来找人报销受贿之说?我现在真正体会到了什么叫暗无天日,什么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了!”
虽然我当时情绪有些激动,但内心还是牢牢守着关键的秘密,我清楚林管教表面对我再好,不过是真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中国公检法说到底还是就是一家人,只有守住关键的秘密,才能防止过早地暴露自己的底牌。
林管教说:“既然你这么有信心,那到法庭上去据理力争呀。如果你真是被冤枉的,我得提醒你:走到这一步,机会对你不多了,一定要牢牢把握好法庭审理这个最后的机会。”
我感激地说:“谢谢林管教,我明白形势险恶,一定会全力应付的。”
林管教关切地问:“你是否需要做些开庭的准备?”
“当然需要的。通常拿到起诉书到开庭有20天左右的时间,我想争取10天内完成开庭前的资料准备,以免到时措手不及。我需要购买一些纸笔,不知道我的‘大帐’里面家里人给我寄钱来了没有?另外,我申请最近一个星期不‘坐排头’,挤出时间准备开庭资料。”
“纸笔没几个钱,如果你‘大帐’里没钱,先跟房间里的人借一下,我跟他们说一声。不坐‘排头’的事我准了,我会跟监区几个值班管教都关照一声。”
“谢谢您!”
我们又闲聊了一会监房的生活情况,然后他把我送回监房,同时把“排头”叫了出去。
“排头”回到房间以后,二话没说,拿了一本材料纸和一支圆珠笔给我,我连声道谢。
“排头”说:“把你的起诉书给我看一下?”
我说:“没问题。等你看完了,其他想看的人都拿去看好了。”我边说边把手上的起诉书递给了他。
“排头”和监房里的人很快轮流看完了只有两页纸的起诉书,几位关押时间较长的人你一言我一语地议论起来,大部分人认为涉案金额2000多万元,看来真有点麻烦,起码判无期。我忍不住说,那个罪就是涉案几千亿、几万亿最高也是7年,关键是贪污10万元以上可判死刑的。
这时“排头”摆出一副权威的样子,说:“尽扯淡的事,判无期徒刑以上的案子,起诉书最后必定有‘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后果严重或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请求依法严惩或依法从重惩处’这些用语,没有一个‘特别’最多就是一个有期徒刑。即使指控你的三项罪名都成立,加起来最多也是20年到顶,这对呆在一所的人都是小CASE。我们房间10个人,包括你在内拿到起诉书的有4人,其他3人都加了至少一个‘特别’,小刘有三个‘特别’。小事一桩啦。”
我不想跟他们多费口舌,敷衍道:“每个人情况不同,车到山前必有路吧。”事实上,一个无辜的人、一个曾经身处高位、前途无量的年轻干部,突然面对十年以上刑期甚至死刑的处罚,心中的委屈与绝望又怎能是这些本来就背负重罪的在押人员能够理解。
那晚我并没有失眠,我告诉自己一审是最后的机会,必须保持最好的体力、清醒的头脑,仔细设计好每一个细节,才能在法庭上击败对手。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183、律师与家属的忠告
在我拿到起诉书的第五天下午,刘海波律师带着助手来看守所办理会见,赵敬寿律师没有同来。
见面之后,刘律师大骂市检二分院无耻。我反过来劝他说:“事已致此,惟有全力以赴,争取法庭上一辩清白了。”
律师似乎有些信心不足,有气无力地说:“你有这个信心就好。”
我真诚地说:“我这个案子还得麻烦你,象我这样特殊的案件,其他人都不如你合适——既要担风险,又要有激情。我真得好好谢谢你!”
“客气话就不要说了,这是我应该做的。你这样的案子,对我也是很大的挑战。做律师的人一生难得遇上几个这种特殊的案子,法律事实并不复杂,政治技巧方面难度却很大。在中国,不讲政治光讲法律,注定会碰得头破血流。”
我虽然觉得他说得很有道理,但不想打击他对我做无罪辩护的信心,故意淡化在我这个案件上的政治压力,说:“你们法律人不是只相信法律与事实么?只有法律与事实站得住脚,没人敢乱来的。”
“这倒是。”刘律师身为法律人的自豪感似乎被我调动了起来。
“外边有什么消息?我家里人怎样?我父亲是否知道我又进来了?两位老人家身体怎样?”
“你那天被检察院重新收押,当晚我就见到了你外甥女和你爱人,今天上午又跟你爱人见过一次面,家里一切都好,你父母知道你又进来了,身体还好。只是北京和你单位上各种传言就多了,说什么的都有。”
“可以理解,按一般常识,我二次进宫,当然是在劫难逃了。”
“就是。您父母、爱人和你外甥女都有这个担心。”
“他们的担心也是正常人的思维,只有我自己知道是怎么回事,这个案子不是正常思维能理解的。我对在法庭上讨回自己的自由和清白充满信心。”
刘律师受到我的感染,说:“我不信临江检察院真能把这个冤案做死,一审之后还有二审,二审之后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我一定帮你讨个公道!”
我深知刘律师是一个激情满怀的人,有时甚至言过其实。我觉得有必要提醒他一审的重要性,严肃地说:“如果一审结束,再翻案就几乎没有可能了。一审、二审都是临江的天下,象我这样由领导指示办理的案子,加之案子本身争议很大,必定由政法委统一协调,二审基本上就是走过场,毫无实际意义。至于申诉,不要说临江在中国官场本身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北京很少受理来自临江的申诉案件,即使就全国一般情况而言,申诉成功的案件连万分之一也没有!因此,我们必须在一审精心准备,一决胜负。”
“您说得非常有道理,在中国一审处于关键地位。不过,如果在二审或者申诉时拿出有力证据,翻案的机会也不是没有。”刘律师为自己找了一个台阶。
我担心他对一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语气十分坚定地说:“刘律师,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达成高度一致,所有有力的证据和辩解都必然在一审完成,不能对二审和申诉抱任何希望,而且我不想旷日持久地与他们耗下去。检察院是一个政府机构,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这人走了那人来,办案是他们的职业,他们有的是时间、精力;我作为个人却精力有限、生命有限,现在关在这里和将来申诉都是浪费自己的生命。如果我们一审尽了最大努力,哪怕最终还是牺牲在一个罪恶的司法制度之下,良心上也不会留下个人努力不够的遗憾。”
刘律师大约见我有些生气的样子,慎重表态:“我同意您的意见,一定全力做好一审的各项准备。”
我觉得让他相信我一定可以无罪获释,对他认真办案至关重要,于是继续鼓动他的自信心和斗志:“你看过我的卷宗,对我的为人又十分了解,难道你对这个案子最终获胜没有信心?”
刘律师停顿了片刻,犹豫着说:“我想征求一下您的意见,我们能否做有罪的辩护,争取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这样对临江市委政法委、检察院、法院都比较容易下台阶,或许能争取让你早日恢复自由。今天上午,我专门听取了你爱人的意见,这也是她对您的建议。”
我觉得一个有罪的判决,无异于对我进行人格侮辱和政治谋杀,但我必须耐心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消息,以便做好各种心理准备。我想到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平心静气地请教:“我想了解,你们做出这个建议,是基于政治上的压力,还是案件本身的事实对我不利,或者纯粹只是亲人们病急乱投医的忠告?”
“没有任何政治上的压力,我看了检察院提供给法院的卷宗,指控您贪污6万元的证据没有任何改变,只是增加了几项指控。我们只是觉得,在明确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院仍然不断加码对你提出指控,显然受到了来自更上层的压力,说白了就是临江市政法委左右了这个案件,如果不做适当的让步,很难短时间让你恢复自由。如果直接告诉他们,你准备接受缓刑可免于刑事处罚的有罪判决,可以争取一审早些开庭、早些宣判,甚至在一审开庭之后、宣判之前,争取到对你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检察院、法院有这样的明确暗示么?”
“没有。这只是我们律师所几位律师专门针对您这个案子,依据以往疑难案件做出的分析建议。您爱人也同意我们的意见。”
我苦笑道:“看来检察院和法院的人比你和我爱人更了解我呢,我是绝对不会做出任何妥协的!已经关了三年,我不在乎最后6个月了。最重要的是,我已经无路可退,退一步就是万劫不复的深渊。我明明无罪,认罪就必须提供有罪的事实,绝对不是声明自己认罪那么简单。一旦按照检察院的办案思路,编造出自己有罪的口供,之后法院是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还是判处重刑,就完全不由我们自己的意志左右了。我不想冒这个没有任何胜算的风险!若是我真的有罪,刚刚进来的时候就接受反贪局长郝立民的妥协建议了。”
“你有这个信心就好。只要抓住关键的要害,我有充足的把握推翻他们对你的指控!”刘律师一下子找回了一向拥有的自信和激情。
我真诚表示:“谢谢你!我现在关在这里与世隔绝,没有你的帮助,我就象瞎子一样找不到方向。”
刘律师豪爽地说:“您放心,有您对我的信任,无论遇到多大困难,我会负责到底的!”
简单聊完家里的情况,并再次鼓起刘律师对我无罪辩护的信心后,我们很快进入案件的实质*流。我们都判断检察院不会再监控律师跟我的会见了,因为这种监控本来就不合法,况且案子已经由检察院移交到了法院来管辖,安排这样的非法监控因为涉及公检法三家,就基本上没有可能,因此我们的谈话就畅所欲言。尽管如此,我们的谈话还是尽量避免涉及任何不法的讨论。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184、生死攸关的关键所在
我切入正题,虚心向他请教:“我想听听你对起诉书的看法:我要做哪些开庭准备,重点在哪些方面做好功课?”
刘律师说:“起诉书指控您的贪污罪,第一部分我们有发奖金的收条在,时间上又完全吻合,没有任何问题;第二部分与低价折股是一回事,只要低价折股罪不成立,贪污24万元自然也不能成立;低价折股的事看上去有些麻烦,过去我们在这方面交换意见不多,你一直不承认有这个事实,但审计结论和其他证人的笔录证明事实存在,我个人认为这是财务违规问题,不涉及犯罪,详细情况等会听听您的意见;受贿部分我们律师所几位律师看了都觉得好笑,象您这样的身份,住院费是能全额报销的,不存在非法所得的问题,何来受贿之说,这个百分之百不能成立。这个起诉书一看就知道检察院心虚。”
“正因为心虚,他们才罗列了那么多罪状。不过这样一来,法院就为难了,总不能把这么多罪名全都推翻吧。”我说出了自己的担心。
“法院那边我会想办法,关键是政法委对他们的压力太大。”
我不想刘律师被鼓动起来的信心又发生动摇,语气坚定地说:“现在毕竟不是*那个时候了,事实和证据很关键,若能在证据上彻底推翻检方的指控,相信没有任何人会明令法院违法判决!”
刘律师露出他那标志性的有点玩世不恭的自信笑容,附和道:“这倒是,现在的领导个个精明得很,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非同儿戏,谁也不敢明目张胆下令法官乱来的,所以,私下做好法官的工作非常重要。”
我完全同意他的见解,强调说:“法官是整个司法制度最重要的一环,当整个国家体制和制度设计出现问题时,唤起法官的良知和正义感,或许是我们能做的最后努力。不过,鉴于我这个案子的特殊性,你自己一定要十分小心谨慎,一切依法行事,提防检察院找你麻烦,不要被他们抓住任何把柄。”
刘律师苦笑着说:“实际上一年前他们就间接威胁、警告过我了。在你第一次被起诉后,我找全伟做了份对你有利的笔录,检察院马上把全伟找去,对他重新做了笔录,最后特别提到律师曾经教他说了一些对你有利的证言。我在法院看到这份笔录后,去找全伟问他是怎么回事,全伟害怕得要命,最后吞吞吐吐地说是办案人员威胁他,他不得不那样说。我让他做一份笔录,他不肯,还好我偷偷将谈话录音了。如果检察院找我麻烦,我就公开这份证据。看得出全伟对你十分敬佩,内心有些愧疚,所以才同意见我,你原来那些亲信其他人根本就不见我。”
“你为何不把这个证据交给检察院上级纪检部门或政法委呢?”
刘律师无奈地说:“没用的。证人这种一面之词,可以推翻检方对我非法取证的指控、起到保护我自己的作用,但远远不足以对办案人员进行非法取证提出指控。”
我觉得他说得很有道理,检方可以凭证人一面之词立案刑拘抓人,律师可没有这个权力。我只好再次善意提醒他:“有前面这件事,你更是要小心一点好。”
“这个你放心。”刘律师又露出他那玩世不恭的自信笑容。
我最关心检方起诉我贪污24万元和低价折股的证据何在,但被告与律师之间是禁止串证串供的。我对刘律师说:“麻烦你帮我查一下低价折股的法律规定,我上来看看。”我边说边走上前去,小声问道:“低价折股问题,检方在第一次对我起诉失败,重新侦查之后补充了什么新证据么?”
刘律师开玩笑似地同样小声说道:“按规定我是不能回答你这个问题的,或许你可以换一个角度来提问。”
我会心一笑,问:“我相信他们找不到任何所谓新证据,为何他们第一次没有起诉,第二次却拿这个事情来说事呢?”
刘律师严肃地说:“我可以肯定地告诉您,在第一次起诉之后,检察院重新找您的部下做过笔录,证据对您相当不利!这也是我最担心的事。您真的不清楚股票转让的事?”
我心里一沉:“流通股转让的事我不清楚,法人股转让的事我是清楚的,两者之间有何不同等会我们详细交流。我特别想请教,证人笔录前后不一致法院会采信么?”
“当然可以。这是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情况,除非证人在审理阶段推翻了前面的说法,法院都会采集检察院提供的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自相矛盾,法院如何采信?”
“检察院不会提供证人自相矛盾的证人证言,只有二审阶段才会提供案件相关的全部卷宗。检察院提供给法院的卷宗里面又分内卷和外卷,律师只能复印到外卷,内卷看不到。通常内卷中会有一些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检察院不会提供给我们。象领导指示等案件相关的背景资料,也在检察院的内卷中,我们同样看不到。”
我突然想到问题的关键:“我相信那些部下之所以改变供述,是受到了检察院的强大压力,比如刘心宇和曹志雄如果不指控我,他们就有牢狱之灾,但只要在法庭上公开对质,我相信他们一定会说出实话。”
刘律师叹气道:“问题在于,刑事案件的控方证人极少会出庭质证,通常都是检察院念一下证人证言,质证只是针对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发表辩护意见。换句话说,你不可能有跟他们对质的机会。”
“那就死定了!”我恐惧起来,证据坚定地说:“你一定要争取法院传唤证人到庭质证,否则低价折股和依法24万元就可能弄假成真!”
“那倒也未必。我会从法理上推翻他们的指控。两个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不存在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问题,无非是左口袋弄到了右口袋里。”刘律师胸有成竹地说。
“我不同意你的意见!只要事实成立,就坐实了贪污24万元的事,那可是10年以上到死刑的处罚!我认为,在辩护策略上应坚持以推翻检方的事实为首位,在法理见解上推翻他们的指控为第二位。”
刘律师说:“检方有取证手段,而我们取证十分困难,推翻检方的证据事实谈何容易!相对而言,从法理上反驳就比较容易。不过,我尊重您的意见。我正想在事实部门听取您的意见,您是当事人,细节比卷宗描述的应该更清楚,比如您刚才讲到的流通股与法人股的区别。”
我退回到被提审人的座椅上,跟他详细交待了有关低价折股的细节,特别强调了流通股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上按市价公开交易,不可能协议转让,法人股则可以按净资产协议转让。
最后,我故技重施,走上前去,特别小声地提示他:“刘心宇搞了两个请示、两个协议,其中大有文章,一般人绝对看不明白其中的含义。请高度关注这四份重要书证。如果检察院提供的卷宗内找不到这四份重要书证,可以从我司机小杨那里找到复印件,出事之前我把重要资料装在一个大信封里面交给了他保存。”
刘律师当场般出一尺多厚的复印卷宗,花了足足十分钟时间,最后告诉我卷宗内有这四份书证。
我松了一口气,说:“有了检察院提供的书证,就没有必要再核实证据来源和他本身的真实性了。”
“您现在成了法律专家了。”刘律师边说边翻看着这四份书证,皱眉道:“我怎么看不出这四份书证有任何对你有利的地方呀。”
我指着这四份书证,一一详细说明了其中的关键所在(参见第34节之《四份致命书证的秘密》),刘律师这才恍然大悟。我特别提醒:“如果证人到庭,曹志雄一定会说只有一份请示和一份协议,不会发现他事际上签了另外一个移花接木、刻意做了手脚的请示和协议,而刘心宇心中有鬼,一定无法对此自圆其说,完全可以用这四份书证在法庭上戳穿他们的谎言。”
刘律师说:“关键还是证人能否出庭的问题,如果检察院不让证人出庭,还是各说各话,法院当然采信检察院提供的证人证言。”
经刘律师这么一提醒,本来情绪激昂、充满自信的我,立即浑身不寒而栗。我坚定地说:“我们无论如何必须争取证人出庭,这才是生死攸关的关键所在,否则我们会一败涂地,让谎言变成事实!你回去立即申请全部控方证人出庭,并把法院的回复第一时间告诉我。申请证人出庭的报告要写得十分坚决,一定要写上如果证人不能出庭作证,你将拒绝向被告提供法律服务,请被告更换律师或请法院提供司法援助。”
刘律师说:“好!”
最后刘律师拿出临江天问律师事务所的一份委托合同,我再次聘请赵敬寿、刘海波律师作为本人案件辩护人,并特别注明律师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关系。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185、精心设计质证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