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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殚精竭虑备开庭

作者:感悟生活/程会庸 当前章节:9446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9:27

185、精心设计质证提纲

从收到起诉书的第二天开始,我就着手开庭前的准备。

首先必须明确主攻方向。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来看,6万元贪污无罪的事实铁证如山,1万元受贿虽有住院费发票在对方手上的不利,但没有一分钱非法所得,这两件事基本上我不予重点考虑。麻烦的是24万元贪污和2095万元低价折股亏损问题,按起诉书的指控实际上一件事情,即将股票低价折股问题。如果单纯从法理上去反击检方的指控,不从事实证据上击破证人编造的谎言,显然属于避重就轻,最终或许只能达到一事不二罚的目的,却无法实现无罪辩护的目标。所以,我确定质证的重点在于:从事实上推翻检方关于我明知和指使他人将股票低价折股的事实,证明我确实对刘心宇的这一违规操作一无所知。

确定主攻方向之后,就是精心思考如何戳穿证人谎言的问题。由于股票交易、转让涉及十分专业的财经知识,办案人员一知半解或者干脆一窍不通,除刘心宇之外的大部分证人也是糊里糊涂,这对我戳穿证人证言的虚假陈述,特别是推翻检方从证人证言和书证材料中得到的错误结论十分有利。我必须牢牢抓住法人股与流通股的区别、四份笔录陷阱、股票转让和资金过户每笔都必须经我书面授权等这些关键所在,从多角度、多方位揭示我并不知道更没有指使流通股协议转让这件事,而法人股按净资产协议转让则完全合理合法。

流通股最终以“协议低价”折股到了东南贸易集团这个事实客观存在,无法否认,虽然实际操作不是通过办理股票过户,而是通过中国华贸公司在市场上抛售股票,将资金过户到东南贸易集团再购买相同数量的股票来实现的。

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如果违规操作股票的事并非受我指使,那就只能是刘心宇刻意冒险乱来,为何他要进行这种掩耳盗铃的违规操作?如果我不揭示刘心宇违约操作的动机,所有的证据事实和辩解就少了重要的一环,大大降低了我被蒙在鼓里的说服力;如果我说出刘心宇的绩效提成与投资收益挂钩的事实,他就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这是我不愿意看到的结局。

我冷静分析了刘心宇被法律追究的可能性。一为检察院目标是我,这个案子本来就是一场利益之争,搞掉我才是幕后黑手的目的,刘心宇并非他们的目标;二来刘心宇的部门由于在国债回购和二级市场操作上的几次失误,当年投资收益并没有达到15%的奖励标准,最终没有拿到一分钱的绩效提成,我只在年终象征性地发了5万元奖励给他,为此他还跟我翻脸大吵了一次,阴差阳错,他在此事上的个人利益并没有实现,自然无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在保护下属的道义和法律风险之间反复权衡之后,我认为说出刘心宇绩效提成与投资收益挂钩的事实,虽然在做人的道义上不够厚度,但考虑到一来对他没有实际风险,二来我自己坠入了深渊,失去了保护他的能力。至于他在检察院对我初查时的背叛,那是他的自我保护之举,经历三年多的关押之后,我已经体会到牢狱之灾是多么的可怕,从心底完全谅解了他。

下定决心之后,我放下了心里最后一个包袱,还原事实真相的前景就豁然开朗。剩下的是如何精心设计一个个问题,争取在法庭调查中,通过对证人技巧性的提问,来推翻检方的虚假证据和错误结论了。

通过两、三天时间的全面思考和反复推敲,最终我确定了向证人提出的15个问题,并分别标注由律师提问和本人提问。为了避免在法庭上我自己表现得过于活跃,给人造成我有反侦查能力、擅于钻法律空子的不良印象,我准备将绝大多数问题交由律师来提问,特别是对其中涉及到下属责任、属于道义上我心中有愧的问题,全部交由律师来提问。当然我也做了最坏的打算,如果律师在庭审中忽略了应由他进行的这些提问,我就拉下面子自己来质证——在法庭上澄清关键事实证据,总是比给人不良印象重要得多!

我保留了后来在法庭上发挥了决定性作用的这些提问资料,身为当事人我知道当年付出的这份心血是多么珍贵!具有一定财经专业知识、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澄清这些关键问题,对戳穿被告人指使他人低价折股的检方指控又是多么重要!我甚至想,当年办案人员要是象我一样对证券知识这么专业,完全是可以把我这个冤案做死的。

现除人名、单位名称外,一字不改地照录如下(四份重要书证的详细内容及分析,见第34节《四份致命书证的秘密》):

对证人的提问提纲

一、关于贪污6万元

1、(向法庭提供并分别出示各证人书写的收款条)请问,这是你写的收款条么?(问证人曹志雄、钱文韬、姚丽、张文生副书记)

2、你是否收到收款条上的款项?(询问的证人与上同)

二、关于贪污24万元和低价折股

1、你认为流通股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仅问刘心宇,并提请法庭将其回答记录在案。)

2、协议转让的流通股过户手续,你是通过证券交易所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的,还是在市场上抛售变成了现金?(询问的证人同上)

3、(向法庭提供并出示公司股票交易、资金划转的相关规定,检方证据目录中已有的授权书样本)按公司规定,转移资金是否每一笔都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书面授权?(问曹志雄、钱文韬、姚丽、刘心宇、全伟)

4、(向法庭提供并出示投资部与公司签订的经营责任书)刘心宇所在部门的绩效提成是否跟他们部门的投资收益挂钩?你是否知道刘心宇与公司签订的经营责任书规定,投资部当年投资收益超过15%的部分,由他们部门提成20%作为奖励,其中70%属于刘心宇个人所有?(询问的证人同上)

5、(提请法庭向证人出示检方证据目录中已有的1998年6月23日研究东南公司拥有的康达流通股全部抛售的决议,股票抛售后钱文韬、刘心宇所写的报告)请问,中国华贸东南公司拥有的流通股是否按照1998年6月23日的公司集体决定抛售了?后来是否专门研究过这些本来决定抛售的流通股通过协议进行转让?(询问的证人同上)

6、你说公司集体研究过股票协议转让的问题,你是否记得那次会议的时间是在1998年、1999年或是2000年?(询问的证人同上)

7、你知道流通股和法人股有什么不同?(询问对象同上。如果法庭干涉不让问,强调事关本案重大事项,请求法庭允许证人回答)

8、在被告人主持的研究所谓股票转让的会议上,你们是否专门研究过将当时每股15元左右的流通股,按每股净资产元进行协议转让?(询问对象同上,并提请法庭记录在案)

9、(向证人出示检方证据目录中已有的1999年3月9日《关于临江东南贸易投资公司与临江东南贸易实业公司清算的报告》和1998年12月3日《康达股票转让协议书》)这是否就是被告人同意的股票转让和抵债的文件?协议是何时签订的?(问刘心宇和曹志雄)

10、(待证人回答完毕后追问)是否还存在另外一份类似的清算报告和股票转让协议书?(询问对象同上,如果回答只有一份,请求证人再次确认)

11、(向证人出示检方证据目录中已有的1999年3月9日《关于中国华贸东南公司持有的康达股票职工股清算的报告》和1998年5月25日《康达股票转让协议书》)请问你是否见过这个协议,并追问为何要签署与上面那个报告和协议十分类似的这两份报告和协议?这份协议是何时签订的?检察院进驻公司初查后,2001年5月1日晚你和曹志雄(刘心宇)、姚丽三人在曹志雄办公室是否讨论过这个协议?(询问对象同上)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186、草拟自我辩护书

完成对证人提问的目录之后,对整个辩护思想我更加清晰,于是紧锣密鼓地开始草拟自我辩护书提纲。

这是一件十分辛苦的工作。

首先是因为完全不清楚检方证据目录中的内容——按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开庭前检方证据只有律师能看到,且不得向被告人泄露,否则律师面临串证坐牢的风险,这与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不相同。我认为这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最大的不公正之一,被告人被关押在与世隔绝的地方,本来就无法与外界做任何沟通、律师取证又十分困难,到了开庭审理之前仍不让被告人知道控方指控的事实证据,被告如何做好针对性很强的辩护?!

其次,不知道律师能拿到哪些证据,特别是前面提到的那些公司签字授权制度、经营责任书等,如果曹志雄拒绝提供,法院又不同意出面代为取证,虽然事实存在,但基于法庭只相信有证据的事实,也就不能纳入自我辩护引用的证据之中。

最后,因无法预测将来证人在法庭质证中会如何表现,是否能达到自己设定的目标,所以需要设计多种辩护思路。

经反复思考,几易其稿,我终于完成了这个自我辩护的大纲。我每次修改完成后,就不厌其烦地抄写一遍,过一晚又会有新的修改、补充,每个关键细节都牢牢地印在了脑海中。

这是当时我拟定的自我辩护大纲:

自我辩护书大纲

(根据进程情况不断修正)

一、关于指控我贪污6万元问题

(一)6万元钱有明确的合法去向。

(二)所谓上交管理费纯属误解。

二、关于指控我贪污24万元和低价折股问题

(一)我没有贪污和徇私舞弊的动机

1、动机和作为上的时间倒置。

2、利益驱动上的背道而驰。

3、“贪污”时机上的不可思议。

(二)我没有指使和参与康达股票的违规操作

1、1998年6月集体决策将流通股全部抛售,所得资金入帐中国华贸东南公司后用于还债,此后的违规行为正是违背了我的明确授权。

2、我对日期倒签为1998年5月25日的违规还款协议书一无所知,从来没有听说过流通股协议折价抵债的事。

3、我从未授权曹志雄在两份康达股票转让协议上签字,只在2000年初刘心宇到深圳证交所办理康达法人股过户手续时,让曹志雄在《法人声明书》上签过字。

4、我在1999年3月9日审批刘心宇报送的两份报告时并无过错,也导致不了康达股票违规操作的后果。

5、用康达股票法人股协议抵债是合规合法的,公诉人指控法人股转让存在亏损不符合事实。

(三)我不知道东南贸易集团虚增利润的问题

1、公司利润在正常合理范围内,我未发现有异常。

2、我从未得到过公司利润来源存在问题的提示。

3、因我不分管具体业务,加之作弊者刻意隐瞒,未能察觉康达股票违规操作问题。

(四)股票违规操作行为未产生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后果

1、华贸东南公司与东南贸易集团一直存在债务往来,违规转让的资金不足以冲抵前者所欠后者的债务。

2、东南贸易集团唯一的非国有股东每年按出资入股的土地的租金领取108万元固定回报,国有资产没有也不可能流失到非国有单位。

三、关于指控我受贿1万元问题

(一)我没有把工程指定分包给周林志的公司。

(二)我没有给过周林志任何发票。

(三)我没有拿过周林志一分钱。

(四)证人周林志与我有重大利益冲突,不惜出具假证言、假书证对我陷害。

最后做无罪辩护的结语。

我在完成上述自我辩护大纲之后,又随时加入了翔实的观点、证据,不断丰富其中的内容,最终形成了一个约15000字的《自我辩护书》。这份把我从生死悬崖上拉回来的珍贵资料,我一直保存到今天。这是我能够顺利完成这个长篇纪实写作的最重要原始文件。

写作这样的辩护大纲是一件十分辛苦的事,正如我前面说过的,困难在于:一是我无法知道检方用什么证据来对我指控;二是我无法知道律师能取得哪些证据;三是长期关押、事过多年,我无法准确地回忆起每一个对我有利的细节。法庭只相信有证据的事实,自我辩护如何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法官最多只能内心里产生一些同情,而丝毫不会影响其做出支持公诉人的判决。

为了把所有我能回忆出的对我有利的事实证据串联起来,并尽量利用我所知道的公诉人提供的书面证据——书证是死的,重要的是利用好这些无法改变的书证,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解释。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而言,光有书证是无法完整还原全部事实真相的,只有与被告人的供述、解释和证人证言这些活的情况相印证,才能最大限度地逼近已经发生过的客观事实,这就是为何古今中外十分重视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的原因所在。

最成功的辩护,不是在法庭上口若悬河的演讲,而是向法庭充分展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证据。鉴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使得辩方取证十分困难,要特别注意充分利用控方(公诉人)提供的书证,做出符合情理的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并尽量提供自己能收集到包括申请法院帮助取证获得的相关书证、物证资料,来强化自己的辩护意见,从而推翻控方的指控。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哪怕对自己再有利也只能忍痛放弃,最好少说或不说,以免模糊辩护的焦点。在后来的庭审之中,我成功地达到了这个目标。

可以肯定的是,不是所有被冤枉的刑事被告人都有我这样头脑清醒,并且意志坚强、应对得当,他们之中的绝大多数注定只能含冤一生。当然,不排除有极少数被冤枉的人比我做得更好。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187、婉拒帮助诈骗犯脱罪

我一连几天盘腿坐在地板上,两腿间夹着一个倒扣的脸盆,趴在上面写写画画。写这样的材料需要绞尽脑汁思考,用脑本来就很辛苦;那样一种低头曲身的写字姿式,则是一件十分辛苦的体力活。

我不但休息时间旁若无人地埋头整理资料,而且得到林训导的特许平时不用“坐排头”,整天独自坐在最后一排的角落里,或冥思苦想,或奋笔疾书。我时而为自己受到的冤屈和背叛感到悲伤,时而又为自己找到新的反击证据感到喜悦自豪。

为了不引起他人反感,分配我的洗碗、打扫清洁卫生等内务劳动,我一样卖力完成。

我不断增加的文字资料,以及时喜时悲的情绪反应,引起了同监房在押人员的好奇心。他们之中的大多数人都看过我的起诉书,虽然我很少跟他们交流,但他们对我的案子大致有些了解,当然至少一半人是看不懂起诉书实质内容的。

同监房人员有人吃醋道:“有文化的贪官就是不一样,训导还专门提供写材料的方便。”

有人嘲讽道:“拿到了起诉书,再怎么狡辩都没用了,等死吧。”

有人酸溜溜地说:“我要是多读点书,多掌握点反侦查本事,他们根本就抓不住我。书到用时方恨少,到这里才体会到知识真管用呀!”

也有人对我认真准备开庭资料的自救行为表示敬佩,“排头”就几次打断同监房人员的冷嘲热讽,说:“你们有种也学学人家,谁不想为自己脱罪,或者争取少吃几年牢饭呀。”

有人鼓励我说:“你既然认为自己是冤枉的,扛到现在最后一个环节了,当然只能继续扛下去。那帮办案人员也是人,不管他们表面上怎么恨你,内心还是敬佩你这种硬骨头的。”

一天晚上看电视的时间,那位一直自称无罪、年约30多岁的临江本地人,悄悄坐到我身边,一副虚心向我请教的样子对我说:“程总,我看您很懂法律的。我的起诉书估计也快来了,等您忙完了自己的事,能否帮我参谋参谋。”

我爽快地说:“没问题。”

大部分人看到我十分辛苦的样子,总会怀着各种心理说一声:“你觉得这样有用么?”或者怀着对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不信任,发泄道:“法庭审理都是走过场,你再怎么辛苦准备都是没用的。”“人家公检法是一家人,一条龙服务,拿到起诉书基本上就定型了,法庭审理不会给被告和律师申辩机会的。”

面对这类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质疑、劝说,我都抱以一笑了之的态度,有时忍不住会说:“尽人事听天命吧,我只是不想给自己将来留下遗憾。”“反正闲着也是无聊,多做点准备总是没错。”

大约一周左右,我完成了第一阶段全部资料的准备,该考虑的细节全部都考虑了一遍,剩下的事情是跟律师交换意见,不断丰富和完善自我辩护的内容和策略了。

在完成《对证人的提问提纲》和《自我辩护书大纲》,并丰富了大量我能回想到的具体事实、证据之后,我主动恢复了每个工作日都进行的“坐排头”反省,不想让其他人认为我滥用林训导对我的特殊照顾。

隔了两天,那位自称无罪、希望我帮助他出些主意的临江本地人,拿到了法院送达的起诉书。他自己看了一遍,就马上把起诉书交给我,我心领神会地接过来很仔细地看了。

这是一起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亿元,其中4亿元下落不明,共有11名同案被告,第一、第二两名被告是夫妻,找我帮他出主意的这位,我已经知道他叫黄来福。他排在全部被告人的第6位,属于第二被告的哥哥。起诉书最后用了“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提请法院依法严惩”等字眼,果然语气相当严厉,一看就知道两位主犯面临死刑的处罚。

这位名叫黄来福的被告与第一、第二被告是亲戚关系,主要工作是搬运和保管大量集资诈骗来的现金,起诉书写明文化程度是初中,但言谈举止相当精明,见过不少世面的样子,完全不象他姓名那样土里土气。

我看了起诉书之后,觉得他既冤枉也不冤枉——冤枉的是此人只是这个诈骗集团主犯的亲戚,似乎并没有从中得到太多的好处;说他不冤枉,是因为他明知这种非法集资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巨大伤害,仍然助桀为虐。加之我几年来与各种犯罪嫌疑人关在一起,对诈骗犯一向特别反感,决定不对他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

在看守所监房那么小的一个空间里,拒绝对他人提供帮助也是大有学问的。简单生硬地拒绝他人的请求,弄不好就会造成血光之灾。

到了晚上看电视的时间,那位涉嫌集资诈骗的在押人员悄悄地坐到我身边,一副虚心请教的样子,说:“程总,我的事您怎么看?我想做无罪辩护,请您帮我出出主意。你要是帮我出去了,将来一定重重地感谢您!”

我反问:“你准备具体从哪几个方面做无罪辩护?”

他说:“第一,我没有分到一分钱,只是一个拿工资打工的;第二,我妹夫和妹妹不会出卖我,他们都主动把事情往自己身上揽。”

我说:“起诉书认定你是诈骗团伙的一员,总是有些对你不利的证据。你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办案人员是否问过你公司的经营情况,比如公司做什么业务的,每年利润是多少?你的工作职责是什么?每月收入是多少?为何那么多素不相识的人,每天会送来这么多现金给公司?你过去是怎么回答的,现在原原本本告诉我。”

他想了想说:“这些问题似乎办案人员都问过的,我当时具体怎么回答的,已经不记得了。”

我清楚他不想跟我说真话,就试探着启发他:“你是否说因为你只是一名打工的,不清楚公司从事什么业务?还是说没见到公司生产什么产品,除了对客户承诺高额利息,整天忙着收款和发放利息,没看到公司做过其他业务?”

他说:“程总你厉害,我当时犯糊涂,老老实实回答公司除了收款、偶尔给客户发放利息,没看到有别的业务。”

我进一步试探他:“你一定老老实实说清楚了自己的工作职责,比如帮助到客户家里收款,转运和存放现金等。是不是?”

“是。他们已经查到我每月工资有2万元,我总不能说拿这么高工资,自己任何事情都不干吧。”

“起诉书还指控你多次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核心成员内部会议,又是怎么回事呢?”

“他们经常晚上开会,有时我在旁边搞些后勤服务工作,就是买些吃的、为他们倒开水之类。”

“一共有多少次?”

“很多次,具体记不清了。”

“办案人员是否有问过你,公司核心成员开会,是否讨论过公司拿到这么多钱,没有用一分钱来做生意或者搞实业投资,将来如何偿还这么高的利息?”

“这个问题他们反复问过我许多次。我一开始跟他们说,我没有参与过他们的讨论,自己文化程度又不高,听不懂他们讨论什么内容。后来办案人员跟我讲,我妹夫和妹妹把所有事情都揽自己身上了,让我配合办案机关,保证没事的。办案人员还给我看了我妹夫和妹妹劝我配合办案人员的笔录。办案人员说我经常参加他们的讨论,不可能什么事情都没听到,如果不配合,就是态度问题,事情就严重了。我想想自己反正只是一个打工的角色,最后就跟办案人员如实讲了一些他们开会的情况。我当时具体怎么讲的已经记不得了。”

我明白他实际上已经出卖了自己的妹夫和妹妹,同时自己落入了办案人员的陷阱——交待得越多、越详细,说明自己犯罪主观意愿越明显。

我一脸严肃地对他说:“在这里呆过一段的人都知道:一个人做的事是铁门——只要当事人不开口,办案人员拿他没办法;两个人做的事是木门——只要一个人死咬着不说,单凭另一人的口供很难定罪;三人以上做的事就没门了——同伙之间争着“抢跑道”,不可能守得住任何秘密。听你介绍的情况和起诉书的指控,你这个案件一共11名被告,几乎所有关键证据都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你自己又跟办案人员讲了那么多细节,想要推翻检方的指控没有任何可能,弄不好给法官留下不良印象,结果只会适得其反,反正你只是第6被告,还是争取以认罪态度好获得法院从轻处罚吧。”

这位原以为自己无罪的人,听我这么一说,情绪一直就十分低落。后来他多次找我商量,我本能地拒绝对他提供帮助。三个月后,他这个案子一审宣判,第一、第二被告处死刑,第三、第四被告判死缓,第五被告判无期,第六至第九被告判15年有期徒刑,第十、第十一被告判了各12年。一审宣判当天,他就换到了二审上诉区,离开了我所在的监房。

我觉得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责任,这样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让一个有罪的人逃脱应有的处罚,同样是不公不义。当然,人是感情的动物,一向坚持的价值观遇上实际情况,往往会因人、因时、因事而变。我随后面对一位部属涉嫌犯罪问题作证时,就做了完全不一样的选择。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188、法官提审时的刀光剑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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