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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不信落草凤凰不如鸡

作者:感悟生活/程会庸 当前章节:13409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9:27

188、法官提审时的刀光剑影

2004年1月19日是,在我收到起诉书10天后,法官来看守所提审我。

以我在看守所多年的观察,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法院在送到被告人起诉书后,会安排在三周以内开庭审理,通常法官不会来看守所提审被告,除非是极少数疑难案件法官才会来提审被告人。

进了提审室,我一眼认出坐在提审台上的还是第一次起诉时的承办法官和书记员。

“王法官好!旁边这位女士好!只是不好意思,我忘了您的姓名。”

“我叫王宏德,你案子还是分到我手上了。旁边这位是我们法院的书记员周慧娟。”

“这回记住周女士大名,以后不会忘了。关了这么长时间,脑子不灵光了,以前我脑子还算好使的。我这个案子又麻烦您们了”我自我解嘲地说。

“大祸临头,你还这么轻松,难得。”书记员周慧娟笑着说。

我友好地回应道:“事情到了这一步,痛苦和焦急都没用,索性心平气和、沉着应对,否则死得更惨。”

王法官笑道:“程先生是心态好、口才好,难得。”

我苦笑着摇头不语。我尽量表现得不卑不亢,礼貌得体。我深知,必须给法官留下诚实、正派、坦然、自信的良好形象,形成法官对我无罪的心证判断,这样有助于唤起法官的同情心和正义感,让法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做到公平、公正的审理,并采纳有利于我的证据和法律见解。虽说有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但司法务实上,经常会遇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说公有理、婆说婆的理的情况,这时法官的对被告是否有罪的心证就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我必须在法官面前尽力营造有利于自己的正面形象。

王法官翻阅着面前的卷宗,严肃地问:“你看过收到起诉书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什么想法?”

我语气平和而坚定地说:“纯属无中生有,典型的冤假错案。”

“到了今天这一步,你仍然坚持自己是无罪的?”王法官追问道。

我坚定地说:“是的。我自信可以在法庭上戳穿这些所谓犯罪的事实,为自己讨回清白!”

“你简单谈谈对你的每一项指控的看法。”王法官特别提醒我:“你小心应答,也注意听清我的提问。”

“好。”我充满感激地点了点头,尤其觉得他后面的提醒另有深意,似乎有意帮我。我缓慢而又小心翼翼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先说贪污罪。第一项6万元的贪污指控,第一次起诉后,律师就把发放奖金的领款人收条交给了您,同时还有律师对他们所做的笔录。我不知道检察院做了怎样的补充侦查,如何推翻这些铁证如山无罪的事实。现在把这件事重新起诉,可见检察院这份起诉书多么荒唐。”

“我不是来听你攻击公诉机关的。”王法官制止我对检察院的抱怨。

“不好意思。我刚才没说检察院荒唐,是说这份起诉书荒唐。”我笑着辩解。

“看看,你脑子很好使么。”书记员周慧娟善意地嘲讽我。

“继续说。”

“贪污24万元的第二项指控,同样荒谬,怎么把我的提成薪水说成是贪污呢。2000年1月1日起至今,董事会对我实行年薪制考核,之前我的月薪是9800元,实行年薪制后每月底薪降为5000元,2001年3月底完成公司经营效益审计后,提取了2000年度经营者年薪约24万元。年薪的考核、提成方法计算复杂,跟虚增利润没有直接关联,何况这个所谓虚增利润的事情我根本就不知道,更别说故意指使他人这么干了。”

说到这里,王法官插言道:“24万元的事不用考虑,没有低价折股的事,自然24万元也不成立。”

“是,我明白。”我立即心领神会。我认为王法官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他已经认识到一事不能二罚,即使低价折股的罪名成立,也不会追究贪污24万元的问题,而是采用中国司法务实中“疑案从轻”的习惯性做法。当然这是我自己的理解,如果庭审对我不利,同样可以按“重罪吸纳轻罪”的法律规定按贪污罪对我处罚。

王法官接着严肃地问:“你说6万元发了奖金,奖金什么时候发的?”

我记得一年前他问过同样的问题,于是小心翼翼地回答:“时间太久,很难回忆起准确的时间,应该是发放半年奖,大约在7、8月间。”

“你同一时期是否拿到了一笔清欠专项奖励?我记得以前你说过,为顾及群众影响,一些奖金你不敢拿,你用这些奖金来奖励了下属。”王法官紧紧地盯着我的眼睛。

我觉得这句话里充满了杀机,这是我没有想到的问题,他的言下之意似乎是6万元我贪污了,给部下发奖金的钱来自于上级给我的那笔清欠的专项奖励。我的确说过一些属于自己的奖金不敢拿,给部下发了奖励的事,如果出尔反尔,就会给法官留下不诚实的恶劣印象。电光石火间,我想到了进可攻退可守的答案:“那笔属于我个人的奖金和刘心宇交给我的钱,都放在我办公室的保险箱里,钱放在一起,很难分清他的来源了。怎不能说一方面我合法的资金不拿,一方面又冒坐牢的风险贪污吧。事实上,我的个人奖金,不仅用于奖励部下,也用于公务应酬,重要的是我支出的这些钱超过我从刘心宇那里拿来的6万元。”

王法官有些不满地追问:“从刘心宇那里拿来的钱,你到底是用于奖励部下了,还是用于公务应酬了?钱的去向不能模棱两可。”

我迅速做了选择:“用于奖励部下了。”我心里知道,到底用于哪里了,根本就分不清楚,问题是那些用于所谓“公务应酬”的开销都是见不得人的,而且没有任何收条、收据之类书证来支持我的说法。

“你确认用于奖励部下了,而没有用于其他用途?”

“是的。”

“还有5000元缺口呢?”

这个问题我早已深思熟虑,如果推说做了公务应酬之用,自然会牵涉到他人,要是对方否认更是麻烦,我毫不犹豫地说:“作为领导班子都有的奖励,我自己拿了5000元。”

王法官慢条斯理地说:“还算你头脑清醒。下面谈谈你对低价折股问题的看法。”

法官提出这个很容易回答的问题,似乎有意给我一个喘息的机会,我松了一口气,说道:“这涉及到十分专业的证券知识。请给我十分钟时间来做详细的说明。”我详细地讲了当年法人股与流通股的区别,谈到了四份重要书证的陷阱,然后自信地说:“我相信办案人员所做的证人证言都会指证我知道股票转让的事,但实际上我知道的只有法人股转让,而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即使我指使这样做,实际上也无法实现。至于法人股转让,当年我签批的文件都是按当期净资产转让,不存在低价折股的问题。”

王法官耐心听过我的解释后,问:“按你的说法,低价折股的事你压根就不知道,更不是你指使他们那样做的,你手下人为何要这样做呢?”

“首先,我认为股票违规操作只是违反了财务制度,违法而不属于犯罪;其次,不排除刘心宇这样做有个人私心,事实上,刘心宇的绩效提成是跟他们部门的投资收益挂钩的,具体规定资金年收益超过15%的部分,由他们部门提成20%作为奖励,其中70%属于刘心宇个人所有。”这是我第一次向司法人员说出这个心中的秘密。

“如果所有人都指证你知道并指使他们将股票低价转让,你觉得法院应该采集谁的说法?”王法官语气冷冷地反问道。

“戳穿证人谎言的最好办法是当庭质证,我请求法院传唤所有证人出庭。只要证人出庭,我有足够的信心和办法还原事实真相!”我慎重其事地提出这个要求。

“这是律师给你出的主意?”

“不!相反是我要求律师这么做的,这事麻烦您在今天的笔录中载明。”我断然否认律师指使的说法,事实上的确是我自己的要求。王法官这么说,应该是刘律师已经向法院提出了证人出庭的申请。

“法院的权力也有有限的,我现在无法答复你这个要求。事实上,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传唤证人出庭的情况少,宣读证人证言的情况多。这不是我们法院一家能定的事。”王法官诚恳地说。

“事关我的罪与非罪,麻烦您一定帮我争取到证人出庭的机会。”虽然这个问题对我生死攸关,但这时我还不想把双方关系搞得太僵,没有提出若证人不出庭,我将拒绝配合庭审、法院爱怎么判就怎么判的威胁。

“我会在今天笔录中载明你这个请求的。”

“谢谢您!真的,这是我最后、惟一的机会了。”我一字一顿地强调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王法官说:“你还有什么话要讲?”

“关于受贿的指控,我认为同样荒唐……”

王法官打断我继续说下去:“这事简单,你不必多说了。”

我相信王法官对受贿罪的指控,已经有了不能成立的见解,所以才会打断我的申辩。

这次提审大约一个小时就结束。做完笔录后,王法官特意跟我说:“如果你有什么要求和想法,可以写成书面材料让看守所转交给我。”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189、法院拒绝证人出庭申请

过后我仔细回顾每一个细节,觉得律师似乎已经做通了法官的工作,法官在提审中表现出对我一定程度的同情和关照。这对我产生了极大的心理安慰。

随后发生的事,很快粉碎了我对法官一厢情愿的天真幻想。

转眼又过了10天,林训导转交给我一个临江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大信封,我拆开一看,里面是一封律师致法院的解除委托关系函。我只看了一眼信函的标题,立即从头皮凉到脚底——按照我跟律师上次见面时的约定,我知道法院拒绝了律师提出的传唤证人出庭的申请。几天来我对法官为我主持正义的幻想,一下子被击得粉碎。

律师致法院的信函原文如下:

关于解除与被告人程明达的委托代理函

我所赵敬寿、刘海波律师受当事人程明达委托,代理其刑事诉讼案件的辩护律师。现鉴于法院拒绝了律师提出的控方证人出庭的申请,我们认为无法通过法庭审理查清案件真相,不能依法履行律师职责、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本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的约定,自即日起中止与被告人程明达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果证人出庭的合理要求能够实现,且当事人程明达本人同意,我们愿意恢复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此致

临江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业律师:赵敬寿(签名)、刘海波(签名)

临江天问律师事务所(印章)

2004年2月25日

我知道在这个生死攸关的问题上,绝对不能有任何让步!如果临江司法机关刻意要把这个冤案做死,那就干脆让他们做得更加露骨,凸显他们制造冤假错案的荒唐和无耻,为将来翻案留下更多的证据。我来不及细想,怀着极为悲愤的心情,提笔写了一封给王法官的信。

我保留了这封信的底稿,全文如下:

撤销委托律师并拒绝配合庭审的声明

收到贵院送达的律师解除与本人委托代理函。

本人蒙受巨大冤屈,已被三年关押、两次起诉,本指望通过公平、公正的法庭审理查清事实,还本人自由和清白,无奈法庭拒绝传唤本案关键证人出庭质证。鉴于法庭不同意传唤证人到庭质证,将无法澄清本案关键事实,法庭审理只是走过场,本人经慎重考虑决定:即日起解除临江天问律师事务所赵敬寿、刘海波律师作为本人案件辩护人的委托关系,并不再接受家属委托和法院指定的任何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人将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拒绝签署一切法律文书。如果法庭能传唤本案关键证人刘心宇、曹志雄、钱文韬、姚丽、全伟、周林志等人出庭质证,给我一个公正的审判机会,本人将万分感谢,届时将立即恢复对赵敬寿、刘海波律师的委托授权,并完全配合法庭需要,完成所有司法程序。

特此声明。

此致

临江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程明达

20004年3月2日

我意识到这封信很不礼貌,但我已经没有任何退路。我把这封信交给林管教,麻烦他转交给二中院承办法官。林管教很仔细地看了信的内容——按规定在押人员不得向外写信,给办案人员的信件也要通过看守所审查,然后对我说:“你确定要这样做么?”

我坚定地说:“是的。我知道这样做的各种可能的后果,我愿意坦然接受。这是我慎重考虑后的决定。争取公平、公正的法庭审理,是我惟一自救的机会,我已经没有任何退路了!”

林管教劝道:“给承办法官写信反映情况,是你的权利。我跟你谈点纯粹个人看法,绝对不是所里的意思。前面你跟检察院关系搞得那么僵,已经吃了苦头。现在给承办法官写这样的信,不是把法院关系又搞僵了么?虽然说法官会依照法律和事实来做出裁决,但法官也是人,人都是感情的动物,如果法官没开庭就对你产生了对立情绪,无疑对你是相当不利的。”

我感受到他的真诚,感激地说:“我知道您是为我着想,但证人出庭质证,是洗清我这个冤案的最后机会,如果证人不出庭,冤案就一定成立,判轻判重对我在而言没有任何意义。”

“你现在这样想,我理解。不过,我劝你再谨慎考虑清楚。我们跟办案单位每天都有机要交换,这封信只要转交出去,就没法再收回来了。”

我慎重其事地说:“我做这个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麻烦您一定要帮我这个忙,把这封信尽快送出去。”

林管教说:“既然这样,我按规定帮你转交就是。这是我职责范围的事,你不用客气的。”

见他答应了转信的事,我虚心请教道:“林管教,我在看守所三年,很少听到控方证人出庭质证的,似乎都是公诉人念一下证人证言,您在看守所干了一辈子,听到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多么?”

“我听到的也很少,但也不是完全没有。这么说吧,至少90%以上的案件审理,控方证人是不会出庭的,通常就是宣读证人证言。”

“有什么方法可以让证人出庭作证么?”

林管教立即警觉地说:“这个你别问我,你可以问你的律师。”

我说:“我问过律师,他也没有好办法,因为刑诉法没有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公检法三家担心证人出庭作证节外生枝,通常不批准证人出庭申请。”

林管教马上变成一副公事公办的样子,说:“他们这样做肯定是法律允许的、合法的程序,违法的事谁都不敢做,是不是?”

我无言以对。

那天晚上我做了一个梦,至今印象深刻。

那是一个风雨交加、漆黑一团的夜晚,家乡村前的那条小河洪水滔天,我手中拿着时亮时暗的手电,心急如焚地想渡河过去与对岸的父母会合。我淌着齐腰深的洪水,刚刚摸索着走到河中央,手电筒突然从手中滑落,四周立即陷入一片漆黑之中。我象一片树叶般在洪水之中摇摆,周围风声、雨声、雷声轰鸣,我已经分不清东南西北,完全被死亡的恐惧所笼罩。正当我彻底绝望之时,突然对岸亮起了一个火把,火光照亮了我前面直达对岸的河面。一阵温暖涌上心头,给了我巨大的力量和勇气,风停了、雨住了、雷鸣声不见了,我沿着火把照亮的方向,从容镇定地一步步走向对岸……

梦境至此,就听到管教在走廊上大声叫喊:“起床了,起床了!”我条件反射、一骨碌地坐了起来。

起床之后,我对这个清晰的梦境做了解读。我认为这个梦喻示着案子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但绝望之中绝对不能轻言放弃,最终将有一线光明指引我抵达彼岸。但因为梦境被管教的起床声所打断,能否安全、成功地上岸,留下了一个令人不安的悬念。

我想,冥冥之中自有上天的安排,现在真的只能尽人事听天命了。

案子最终的结果表明,在我这个案子中,王法官无疑就是梦中那个拿着火把、在黑暗中给了我一丝光亮的好人。虽然他是一个正直的人、一位忠于职守的好法官,但受到体制内大环境和制度设计的约束,单靠一己之力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能起到的作用相当有限。

事实上,王法官当时只不过真实履行其查清事实真相的职责,自始至终并未对我有任何超越法律的偏袒,相反在后来所做的审讯笔录和判决书中,处处维护公诉人的面子,删除和隐藏了所有涉及办案人员滥用职权的证人证言,并且在我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最终还是只能服从市政法委的决定,对我作出免于刑事处分的有罪判决。

经历这场冤假错案的洗礼之后,我深刻地体会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根本上讲必须依靠制度来保障;当制度失灵时,执法者的良知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丝希望。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190、渡人亦度已(1)

正当我陷入绝境的时候,却发生了一起与本人案件无关,但对法官公正处理本案产生了积极影响的小插曲。我当时对此事的处理方式,今天站在理性、客观的立场来看,无疑在道德和法律两方面都充满了矛盾和争议。

在我将《撤销委托律师并拒绝配合庭审的声明》信,请林管教转交给承办法官后第三天,我再次被管教叫出去提审。走出监房之后,我问管教:“是律师会见么?”

管教说:“不是律师会见,是办案人员来提审。”

一进提审室,我就看到了坐在旁边靠墙椅子上的王法官,而端坐在高高的审讯台后面的两位却不认识。

我主动微笑着打招呼:“王法官好!不知道您收到我那个撤消委托律师的声明了没有?”

王法官态度友好,微笑着说:“今天不谈你的案子。”然后指着台上的两位说:“他们是东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找你了解些情况。”

我一下子反应不过来:“东城区检察院找我什么事?”

王法官说:“具体什么事情他们找你谈。你人在我们手上,我今天只是陪他们来看你。”

我理解他所说的“来看你”这个“看”的意思是“看守”而非“看望”。

我坦然地面对台上两位检察官说:“有什么事情你们尽管问,我保证知无不言,如实相告。”

台上两位检察官一脸严肃的样子,先简单介绍了自己的身份,然后就东拉西扯地跟我闲聊起来。他们先是问我什么时候到中国华贸东南公司任职的、担任什么职务、具体什么职责,然后问公司有哪些下属企业、负责人是谁、各从事什么业务、注册在什么地方,我都一一如实做了回答。中间他们有两次对我的回答似乎有些不满,语气严厉地质问和反问,一副作威作福、狗仗人势的样子,令我内心十分反感。

在问到我对下属企业的管理职责时,产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我说对下属企业我就管人、管制度、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检察官追问:“下属企业负责人的工资、福利待遇,由谁定?”

我说:“有明文制度的依制度,没制度的报我决定,重大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重大问题是如何界定的?”

我如实回答:“没有明确的界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检察官突然声色俱厉地斥责:“胡说八道,那不是你一个人说了算么?!”

我立即予以反击:“请你注意自己的身份,说话文明点!”

这位检察官呼的一下站起来,手指着我喝道:“你这么嚣张,知道自己什么身份么?”

我站起来,针锋相对对回答:“我清楚自己的身份,一位刑事被告、犯罪嫌疑人,同时是一位公民、一个人!我有自己的人格尊严!”

王法官见状,站起来微笑着打圆场说:“在话好好说,都不要意气用事。”

我当然不能不买法官的面子,立即坐了下来。那位激动的检察官只好自讨没趣地重新坐下。

王法官对两位检察官说:“你们继续问吧。”

我觉得应该适当表现一下自己在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能让这两位狗仗人势的检察官小看了自己,平静地说:“本来我是不计较今天的讯问或谈话程序的,但两位检察官既然这么咄咄逼人,我倒不能不较真一些了。我想知道,今天我是以被告、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的身份回答检察官的问题?”

两位检察官面面相觑,停顿了一下,其中一位说:“以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身份,要看接下来你的配合态度。”

我转向王法官,苦笑着说:“王法官在场可以证明,检察官原来可以这样办案的,没决定我是证人还是被告身份就问话,这不是开法律玩笑么?问话前不告之我权利、义务就算了,我主动提到这个问题居然故意骗我,换一般老百姓还不被他们吓死。”

这回连王法官也尴尬了,苦笑着说:“我理解这次你是以证人身份接受检察官询问。证人的权利、义务你应该都清楚了,他们就没必要重复了。”

“我当然听王法官的。”我只好自己找了台阶下。

花了差不多两个小时,兜了一大圈,两位检察官才慢慢切入主题。

当检察官问到“肖劲松是否中国华贸东南公司下属出租公司总经理”时,我立即明白昔日部下肖劲松出事了。

在我做出肯定的回答之后,检察官继续以向我施加强大心理压力的方式来询问:“肖劲松是你部下,他是你介绍进公司的?”

我如实相告:“1997年1月,我到中国华贸东南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当时总经理是李惟康;1998年3月,我接任公司总经理。1997年6、7月间,国家贸易部人事司一位领导向我推荐肖劲松,他是正规大学毕业,在河南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担任中层干部有5、6年时间。考虑到当时公司中高层管理干部严重不足,我征得公司总经理李惟康同意,把他调到我分管的下属出租车公司担任总经理。事实证明,他是一名称职的好干部。在华贸东南公司下放后,他仍然担任这家出租车公司的总经理。”

“这么说,你们之间有很深的私交?”检察官嘲讽地说。

我不卑不亢地说:“我不知道法律上对‘私交很深’怎样做定义。事实上,他虽然是我介绍进公司的,但他在几次关键时刻都没有站在我这边。比如,当李惟康想筹钱投资海南一个项目,让肖劲松卖掉100部出租汽车换取2500万元现金时,我认为该项目没有投资价值,且出租汽车的牌照有继续上涨的潜力,坚决予以反对,为此我请肖劲松私下不予配合,但他最终还是执行了李惟康的错误决定。再比如,华贸东南公司下放前,我私下找他谈话,希望将出租公司这块优质资产并入东南贸易集团,但他居然召开出租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否决了我的决定。可以说,我们之间没有任何私人情谊,相反我一直认为自己引进了一只白眼狼。说起来,这也是我人生很失败的一面。”

检察官对我的解释显然相当不以为然,说道:“我们掌握的情况跟你说的可大不一样,你这样说,莫非是有什么见不得人的秘密掌握在人家手里?”

我不卑不亢地说:“如果你们掌握了我任何见不得人的秘密,正可以向市检二分院办案人员举报的。”

两位检察官无言以对。

王法官适时出来再打圆场:“你好好回答他们的问题,不要呈口舌之勇。”

我苦笑着说:“我如实回答他们的提问,大约是没有顺着他们的办案思路说假话,才引起他们的不满。虽然我现在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但若让我昩着良心说假话害人,那是绝对不可能的。”

王法官说:“你实事求是回答问题就好。”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191、渡人亦度已(2)

检察官继续询问:“肖劲松当时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怎样定的?”

我直觉这个问题是一个陷阱,于是小心翼翼地回答:“这么多年我已经不记得了具体细节了。”我相信这个回答是完全符合情理的。

“他的工资大约是多少,你应该记得吧?”

“准确数字真不记得,大约是月薪5000-8000元之间,当时国有企业的中层干部都是这个水平。”实际上当时公司中层干部的工资在4000-5000元之间,我尽量往高一点说,以免他万一涉及贪污问题,工资说低了难以自圆其说。

“他当时从外地到临江,住房问题公司是怎么约定的?”

“不记得了。”

“公司答应过替他解决住房问题么?”

我小心应付道:“华贸东南公司职工都有分配住房的,而且绝大部分中层以上干部都不止一套。他调进来时间不长,是否分配到住房我记不清楚了。”

“你同意他用公款租过住房么?”本来负责记录的那位检察官终于忍不住,单刀直入地提到了问题的核心。

刹那间,我明白了检察官这次找我作证的真实目的所在,肖劲松一定是用公款报销了他的房租,已经被检察院立案侦查。他一定是推说得到了我的批准,检察院才来看守所对我取证。我面临一次十分艰难的选择,头脑中翻江倒海——如果我说不知道他用公款报销房租的事,他就面临贪污的指控;如果说是我同意的,则立即可以帮他脱罪。

我记得肖在调入临江后半年,即将妻子、女儿接来,他跟我说过女儿马上要上小学了,临江的教育质量全国一流,他想把女儿接来临江上学。一年后,为说服他将出租公司并入东南贸易集团,我曾专门到他家去拜访。看到他住着160多平方米四室二厅的大房子,当时我有些吃惊,觉得三个人租住这么大的房子实在浪费,随意问过房子的租金,他说房租不贵,每月才2000元不到。我当时有些怀疑,但没有多问。现在肖劲松被人举报后,一定会推说用公款租房是我同意的,这样才能逃脱法律制裁。

想到我自己三年多来吃尽了苦头,加之对办案人员狗仗人势、盛气凌人的不满,当时我没有过多的思考,断然回答:“这事是我同意的。”

负责问话的那位检察官跳了起来,厉声喝斥:“你这样说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我冷冷地说:“请教您,我会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那位检察官以为我害怕了,坐下来一本正经地说:“肖劲松五年来用公款12多万元报销了自己的住房房租,如果是你同意的,鉴于你们私交深厚的关系,就构成共同贪污,至少属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我转向王法官坐的方向,嘲讽道:“王法官,您现在知道检察院是怎样办案了吧,对被告人不利的证人证言,就是这么威胁利诱搞出来的。”我看着台上两位检察官,一字一顿地说:“我可以肯定地告诉你们,肖劲松由于来公司的时间不长,暂时不够分房条件,在没有分配到住房之前,用公款临时租房居住是我同意的。”

“谁给你这个权利?!”检察官威胁道。

“国企一把手的权利有多大,你们自己去找依据呀。中国华贸东南公司的规定是,只有涉及一次性50万元以上的费用开支,才需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定。”我胸有成竹地说。

“你这是包庇犯罪。”

“从共同贪污到滥用职权,现在又成了包庇犯罪,罪名越来越多了。”我开涮起两位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极差的检察官来。

王法官苦笑着,象看戏似一言不发。

问话的检察官不死心,继续对我威胁道:“你确定这样说的法律后果么?!”

我斩钉切铁地说:“请你们如实记录我的证言。”

“你这是罪上加罪!”两位检察官几乎同时对我发出威胁。

我好整以暇,嘲讽道:“你们若认为我有罪,请尽快报告给市检二分院并案处理,他们正发愁无法将我定罪呢!”

王法官微笑着插言道:“你不要故乱牵扯,实事求是作证就好。”我相信自己表现出的勇担责任、不惧威胁的风骨,让这位法官产生了好感。

检察官只好放弃对我的威胁,严厉地说:“既然你这样说,把当时批准他用公款租房的详细情况跟我们说清楚。我们看你怎样编造故事吧。”

我思索着按肖劲松进公司的时间、接他妻子和女儿来临江的时间,以及按常理推测他在检察院所做的口供,开始胡编乱造:“大约1998年初,在我接任总经理不久,有次他提到想把妻子、女儿接过来,希望公司给他解决住房问题。我说他进公司的时间太短,先用公款租房住一段时间,等分配了房子再说。”

“谈话是在你家里进行的?”

我模棱两可地说:“在我家里谈过,在办公室也谈过。事实上,我妻子当时没有来临江,我常常在住处开会,住处也是处理公务的地方。顺便说,我的住房也是公司免费提供的。”

检察官显然不想让我蒙混过关:“到底是家里还是办公室。”

“在家里谈过,在办公室也谈过。”

“只是随便聊聊,不是正式的工作汇报,是不是?”

“不对,当然是正常的工作汇报。两个老爷们有什么好闲聊的,他又不是小姑娘。”看他们那副气急败坏的样子,我忍不住开了一句玩笑。我看到王法官笑了起来。

检察官厉声警告:“严肃点!”

我假装道歉:“刚才不好意思。跟小姑娘聊天那句话就不用写进笔录了。”

检察官问:“你们是否谈过租房的标准?”

我想了想,刚才他们说到5年报销了12万多元,马上就有了答案,而且把报销标准说得稍微高一些最保险,于是我煞有介事地说:“没谈到具体租房标准,我只是原则性跟他说,要注意群众影响,不要太过分,房子月租最好不要突破3000元。”

两位检察官无计可施,让我最后在笔录签字时仍威胁道:“你想好了再签字,这个字签下去,后果不是你能承担的!”

我笑了笑,一语双关:“我很清楚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王法官在送我去看守所值班室的路上,突然做出一个出人意料的动作,拍着我的肩膀说:“你不要胡思乱想,过几天我再来找你。”语气中似乎对我的为人义气充满了赞许。

我在重获自由后得知,东城检察院在对我取证之后,很快撤消了对肖劲松的刑事拘留,此案最终不了了之。这使他避免了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我获释后半年,肖劲松带着妻子登门对我表达了真诚感谢之意,并送给我1000元现金,我当场坚决退还了他。

六、七年时间过去了,今天冷静想来,当年我处理此事的方式,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充满了矛盾与争议。

我替这位昔日部属开脱罪责的行为,站在避免当事人家破人亡的立场上看,是善良的;但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立场,则是邪恶的。站在保护下属、勇担责任的立场,我的行为无疑是勇敢的;但

为了在法官面前塑造一个有担当、讲义气的正面形象,从而寄希望于有利自己问题的解决,故意为有罪的人开脱罪责,则是胆怯的。

在这件事上,善良与邪恶、勇敢与胆怯,是如此自然地融为一体,或许这才是真实的生活、真实的人性。

聊以*的是,我始终只是一位平凡人,而不是那种高高在上、整天把正义和道德挂在嘴上的伪道士,何况我在那样一种特殊环境下,一切高尚的法律与道德对我来讲都是无法消受的奢侈品,当时我惟有按照自己的本能行事。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还是会做同样的选择。

我知道依照刑法规定,肖劲松这个案子还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如果相关部门看到这个长篇纪实,派人来找我,我会对他们说:“我这是文学创作呀,开篇的《作者声明》中我说过,‘本长篇纪实虽源于作者的亲身经历,但其中包含作者合理的创作与想象,文中所述的每一个细节并非全部依赖可经法律验证的事实,任何单位和个人切勿对号入座。’你们怎么就对号入座了呢。”

我特意写下上面这段话,是不希望有关部门再来找我调查取证,以免浪费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

第八卷 再被起诉和法庭审理 192、强硬申请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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