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国内的那次法律培训已经让我充分认识到了这些道理,并且我也想告诉同行们这一切,是做些什么来改变这一行业的行为准则了。
拳头不是硬道理,记住法律的存在!
2.在课间休息时,我来到布菲台前取了一些饮料,这时有几个同学也在旁边喝咖啡,他们问我:“Lee,中国的保镖没有枪?那你们都用什么武器呀?”我看着他不知道如何回答好。我难道告诉他,嗨,美国人,你们不要大惊小怪,我们那还是古代冷兵器时代呢,不需要用枪,我心里这样想着,但我脱口说出来的是:“你们难道不知道中国的法律对枪支管理是很严格的吗?不像你们国家可以自由买卖武器,所以中国是很安全的,我们用的武器是法律。”我惊讶自己说的话。
“法律是武器,呵呵,Lee你可真会说话啊,刚学完就用。”他们调侃着,我们都笑了。
10分钟的课间很快就过去了,我们又回到了座位上,老师的声音再次回响起来:“使用非致命武力,指的是袭击或殴打,保镖只要有意对他人使用武力就会发生这两种民事侵权行为。
“举个例子,斐尔里斯?福斯迪克是一名从事高层管理人员保护的保镖。某天正陪同他的委托人某公司的主管经理达迪?沃尔布克斯沿着纽约城的街道散步,突然经理以前的一名雇员怒气冲冲的向他们逼来。当发现保镖挡了他的路后,这名雇员猛击了保镖,然后抓住他的外套翻领想把他扔到一边。保镖挨了一拳被激怒了,对准对方的脸回敬了一拳,然后抓住他的胳膊扭到了背后,结果这家伙的手腕被扭断了。”
老师讲到这里,停顿了片刻,然后向大家提出问题:“保镖是否发生了袭击或殴打的民事侵权行为?”
同学们开始叽叽喳喳地讨论,老师咳嗽了一声,大家安静了下来。老师接着说:“毫无疑问,答案是肯定的,保镖违背了不能故意伤害他人的责任,而且造成了伤害。但是,可以以民事侵权到法院起诉保镖吗?当然可以了,但保镖是否有义务给予受害人资金赔偿?”老师的问题一个接一个, “根据上面的事实是不用的,为什么?保镖作了法律辩护,对他的行为给出了正当理由这就是对自卫的辩护。法律允许使用必要的武力,只要武力对应威胁的性质和程度相称,可是这种自卫的权利,要在声称实施了自卫的辩护人不是攻击者,且未曾使用辱骂和挑衅的语言时才合法。在判断武力是否合理相称时,法院不止考虑威胁是否明显,而且还考虑诸如年龄、体格、臂力、名誉、武术技能、使用武器等等次要事实。”
听到这里,我感觉虽然美国与中国的文化、教育背景、国情等等不同,但法律上还是有很多共同之处的。保镖在行使他的工作权利时,很难把握住自卫的标准,对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更是糊涂。我清楚地记得在国内学习法律时老师讲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那么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首先是有不法侵害存在,并且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如果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侵害已结束,正当防卫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老师当时举过一个案例,一个小偷夜间进入一个民宅偷东西,在偷盗的过程中,将室内熟睡的男主人惊醒。男主人开灯起床与小偷搏斗,又惊动了主人的儿子,爷儿俩奋力与歹徒搏斗,终于将小偷制伏。这时,儿子进厨房拿出刀来,又过去扎了小偷一刀。这个案例中,存在着正当防卫,但儿子这一刀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
所谓不法侵害已结束,主要是指三种情况:其一:不法侵害行为自动终止,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放弃了犯罪;其二: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被偷事主的儿子那一刀就属于这种情况;其三: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不法侵害人也没有实行进一步侵害的明显意图。对于不适时的防卫,无论是事先防卫,还是事后防卫,如果构成犯罪的,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从事保护工作的从业人员为了自己,也要很好地掌握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