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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法律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5)

作者:李旭 当前章节:1743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6:45

  老师讲完了案例问大家:“福斯迪克是否对水手发生了袭击或殴打的民事侵权行为?”大家答到:“Yes,sir.”

  “他是否在民事诉讼中对水手负有赔偿资金的责任?”老师又一次问着大家。“Yse,sir.”老师看着大家点点头,说到:“因为保镖并非受到水手的攻击,他不具有实施自卫的个人权利。就算他有自卫的权利,那也是从委托人那里获得的,但是,委托人因为挑起事端,失去了在告发对其进行的民事侵权的诉讼中,或可能的刑事诉讼中声称自卫权利。保镖为了保护委托人而对水手使用了武力,但因为其不能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防卫权利,所以他没有任何防卫的权利,并且要为殴打水手而负责。”

  老师又讲到了保镖与委托人的关系。告诉我们委托人可以对该保护人员的民事侵权负责,这种责任被称作“替代责任”,也被称作“雇主责任”,他们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代理关系,《代理法》源自于过去的主—仆关系,而今天都被归纳入《雇佣法》。

  美国的法庭鉴于代理人是保护人员,在处理第三方时可能会发生对抗。近些年法庭一直倾向于在保镖无意造成民事侵权时,不深究或索性绕过这种情况,并认为委托人对保镖所造成无意民事侵权负责。委托人既明知保镖的职能可能引起对抗,当初就应该对他们采取适当的控制。

  老师强调着:“但在很多案件中,对第三方造成了民事侵权的保护人员,对第三方仍然负有责任,其委托人也被判定对第三方负责。这样一来,进行保护的人员使用武力的话,不仅自己可能在民事侵权诉讼中承担责任,而且自己的委托人也要承担责任。如果民事侵权构成犯罪,仅是保镖可被起诉,因为委托人并不对代理人的犯罪行为负责,除非代理人是在委托人的指使下犯罪。

听着这些理论,我想一般保镖一般不爱听或听不进去,但我认为一定要学。如果你想长期从事这一行业的话,为了自己的安全和责任,需要我们努力学习。

4.中午吃饭的时候,满脑子都是刚学的法律东西,笔记也记得很乱,所以中午胡乱吃了些饭,就拉着迈克回到了教室,我有一大堆的问题要向他请教。其实老这样影响迈克休息,从心里有些不安,但现在也没办法,只有拉下脸来多问,要不然就囫囵吞枣地过去了。迈克到很高兴,很耐心地解释着我的问题,并用不同的英文单词解释着我不明白的事情。我庆幸带着电子字典,它也帮了我大忙。幸亏我有很多的实际工作经验及学习过一些中国的法律,正因为有了这些基础,才使我能勉强跟上。

  中午休息的时间很快就在我不断的提问中度过。同学们又陆续的回到了教室,赫鲁晓夫这时来到我的身边,关切的问:“Lee有问题吗?”我感激地向他摇了摇头,说:“Thank you ,sir, 没有问题,因为有迈克的帮助!”赫鲁晓夫拍了拍迈克,并赞扬他,迈克笑了笑说:“Lee 很努力,我应该向他学习。”正说着上午讲课的老师走了进来,开始了我们下午的正式上课。

  “这节课我们讲的是美国针对枪械的规定。”老师说着。

  在中国人的眼里,美国的枪支泛滥是很严重的,导致屡次发生校园枪击案。但在中国的保镖从业人员眼里,美国保镖合法的拥有枪支也是值得羡慕的事。殊不知,美国的枪械管理是那么的复杂,现今美国的枪械管理法律就超过了2万部,这样多的枪械规定被分为4大类,确切说来就是:

  1营销——针对厂商、进口及零售商的规定。

  2注册——与各类公务员一起登记或记录武器的拥有或隶属情况,主要是某种形式的许可执照,因为几乎人人可以注册。

  3.限制性执照——武器执照的颁发对象仅限于凭据合法的目的而拥有该武器的人。

  4。禁令——彻底杜绝一般公民拥有武器或某些类型的武器。

  针对武器的规定和控制并不是今天才有的新鲜事。早在1328年,当时英格兰的《北安普敦法令》就禁止公民携带武器出入公共场所或出现于被选任的官员周围。北美最早有记录的武器规定于1692年在马萨诸塞省获得通过,其禁止在公共场所携带武器的行为。在19世纪,许多州、郡和城市陆续采纳了针对携带私藏武器的规定,这些法令的初衷并非是保护公共的安全,而是维护美国公平竞争这一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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