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年间,对部分“贱民”“开豁其贱籍,编为民籍”尽管其局限性很大, 但毕竟是一项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措施。
清代,虽然已经进入封建社会晚期,但是却残存着大量的奴隶制残余,主要表现为三部分人。 一是奴婢,其数量是相当大的。清兵入关时,满族社会已拥有奴隶 万甚至 万以上。二是佃仆,三是雇工人。 这三类人同属“ 贱民”等级, 政治上受到歧视,人身受到束缚。但是这三类人的法律地位又不完全相同 。奴婢的社会地位最低,他们是贱民的最低等第 ,他们不能与“良民”通婚,他们的子女亦为贱民,他们没有独立人格,没有人身自由, 而是隶属主人佃仆亦属贱民等级,他们和主人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他们的子弟不能应试出仕,生活上也有严格的等级规定, 如服式、鞋式都要明显标志属贱民等级,他们和奴婢属于同一等级的不同等第, 但也还有所不同。佃仆为主人服役是按条文规定而不是如奴婢是无条件的佃仆的,人身只是部分隶属主人 佃仆有自己的家庭经济生活等。而乐民、丐户、 户等虽无固定主人,但其法律地位基本上和佃仆相同。雇工人在契约规定的期间内和主人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和其他人仍属凡人关系,契约结束,和原主人的隶属关系也结束。确切些说,雇工人应属于良民与贱民之间的一个等第,雍正期间所开豁的贱民基本上属于第二类,即佃仆乐民、丐户这一类。
雍正年间对第二类贱民采取豁贱为良的政策。主要原因:一是自康熙中期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佃仆制度逐渐衰落。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下,清代的地租主要采取实物额租,有些地方甚至出现货币地租,地主日益和生产相脱离,不再过问生产,对佃农的约束力越来越小。另一方面,佃农生产的积极性有一定提高。在商品经济比较发展的某些地区, 一些致富了的佃农,要求改变为人役使的地位,并使他们有条件改变地位(指有钱赎身),就是佃仆为地主服役,也从无报酬到有报酬,从给工食到给工钱,反映了商品经济对佃仆制的冲击。二是奴仆的不断反抗奴仆在主人的残酷剥削与奴役下,过着近似奴隶的生活,他们实在无法生活,只好逃亡。清初以来,广大的奴婢、佃仆曾不断地掀起反抗斗争,其斗争的目标十分明确, 即脱离贱籍。正是在奴婢、佃仆反抗斗争的打击下,清政府才被迫作出一些缓和阶级矛盾的措施。三是对于那些自明代甚至更早些时候就存在的乐户、丐户、 户、惰户等,清政府认为他们是“前朝弊政”的产物,似此有伤风化之事,亟宜革除以示清政府的廉明,便于安定人心,巩固其封建统治。
雍正朝的豁贱为良首先就是从剔除前朝的“弊政”入手,雍正元年(1723年)四月,清政府下令,除山西、陕西“教坊乐籍”改业为良民, 这是雍正下的第一道豁贱为良的谕旨,即开豁乐户的贱籍改业为良民。“乐户” 又称“乐籍”,明初即有之,从事歌舞、音乐、曲艺等业,被视为贱民,他们服装的颜色式样都不能和良民相同,所使用的器具也必须符合他们的身份。他们既身为贱民,而且, 世世子孙不得自拔为良民。雍正元年(1723年) 三月,监察御史年熙疏请开豁乐户的贱籍,编为民户。雍正令礼部讨论此事,礼部认为乐户的产生,是“压良为贱,前朝弊政,应当剔除”这样雍正皇帝就在这一年四月下令开豁乐户贱籍,令他们改业从良。
在雍正元年(1723年)四月,下令开豁乐户贱籍的同时,又令各省检查,如发现本地也存在类似乐户的贱民,也准许他们出贱为良。
关于佃仆,首先是雍正皇帝提出来,后根据安庆巡抚魏廷珍的疏奏、礼部议复,经雍正同意,开豁了这部分人的贱籍。
广东沿海,沿江一带常年生活在船上,以捕鱼水运为业的一种贱民称 民,亦称 户 乌 户 龙户、獭家,他们在政治上受歧视,并不准他们登陆生活。雍正七年(1729年)五月,雍正皇帝谕广东督抚:“凡无力之 户,听其在船自便,不必强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栖身者,准其在于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以便稽查。势豪土棍,不得借端欺凌驱逐,并令有司劝谕 户,开垦荒地,播种力田,共为务本之人,以副朕一视同之至意”。
但是,雍正朝豁贱为良还是具有很大局限性的,这个时期并没有开豁全部贱民的贱籍,特别是没有开豁贱民最低等第奴婢的贱籍,就是雇工人在契约时间内和雇主的主仆名分也没有开豁,所以开豁的仅是贱民等级的一部分,甚至连清廷某些规定,也反映了他们实际上仍然和良民不同。比如,一般的平民可以出钱捐纳官员或参加科举考试而入仕,可是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六月, 清政府却规定“凡削籍之乐户、丐户、 户、渔户,应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本族亲友皆清白者,方准报捐应试。”可知就是已经削除贱籍编为民户者,仍然不能和平民一样捐纳、应试 而必须附有上述附加条件。
尽管雍正朝豁贱为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他毕竟是开豁了部分贱民的贱籍,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首先,雍正帝的豁贱为良,在剔除封建社会中的奴隶制残余方面向前迈了一大步,这一步比乃祖顺治皇帝和乃父康熙皇帝迈的步子都要大些, 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其次,刺激了被豁除贱籍者的生活积极性。那些开豁了贱籍的佃仆 由于减少了为田主服役的时间,使他们更能集中力量从事农业生产,无疑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再次,开豁部分贱民的贱籍,解除了对他们人身的束缚,这适应了封建社会晚期,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削弱的历史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