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积欠,是雍正的一项政策。这主要是指向民间的,重点在江南地区。
江苏每年的赋银约 万两,在 个直省中名列前茅,而赋额多的又是苏州、松江、常州三府因为赋重,逋欠也多。五年(1727年),江苏巡抚张楷奏称,自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 )起至雍正元年(1723年) 的11年中,积欠赋银 万两,苏、松、常三府和太仓州各欠 万至万两之间。他请求将积欠分 年带征。雍正予以首肯,但实行不通,雍正因而认为,江苏吏治民风颓蔽已极,必须整饬。遂于六年(1728年)底决定派户部侍郎王玑、刑部侍郎鼓维新率领候选、候补州县官 余员前往,分赴各州县清查。这些官员到地方上,就一面清查,一面追索逋欠。因系多年积欠要在短期内一并征收,所以叫做“汇追”,凡是交纳清楚的民户,官吏于门首用红笔写明“清查”二字,不能补清的就投入监狱追赔。一时之间,狴犴累累,无容囚处,一个苏州府就关押了 多人,钱粮多的绅衿,欠赋更多,他们也饱尝了铁窗的滋味,这样造成人心惶恐和社会不安定。雍正获知这种情形下令暂时停征逋赋,要求先查明积欠中哪些是官员侵占的,哪些是吏胥及包揽人侵蚀的,哪些是民间拖欠的,然后分别处理。到九年(1731年)清查完毕,自康熙五十年(1711年)至雍正四年(1726年)积欠 万两,其中官吏侵蚀、豪民包揽为 万两,民欠 万两 雍正命将侵蚀的分作 年带征,民欠分作 年带征,又表示开恩,若民户将本年带征之数完纳若干,即照所完之数捐免下年应纳钱粮的数目,还吸收清查亏空的经验,规定官吏侵蚀的,只由本人名下追赔,不得株连,民户所欠,也只由该户完纳,得波及兄弟亲戚。
对浙江钱粮的清查,雍正派性桂为钦差大臣前往会同督抚李卫协力办理,查核清楚,将逋欠分年带征,五年(1727年)、六年(1728年)两年,每年带征 万两, 到七年(1729年)已将三至五年未完的赋银 万两带征了 余万两,其余的也可在规定期间内完成。雍正表示满意,特命将七年(1729年)赋银蠲免十分之二,即 万两。这个数字约与清欠所得相当。
在福建,积欠和亏空两事一并清理,经过钦差大臣杨文乾、许容等查核,从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到雍正四年 (1726年)积欠 万余两,其中属于民欠的 万多两。六年(1728年)雍正因福建欠收“命蠲除”不再带征。
由于雍正的严厉追查,加上耗羡归公的作用,不久就使各地的财政亏空问题基本解决,国库存银逐渐增多。由康熙末年的 万两增加到 多万两。对此雍正皇帝曾满怀喜悦地说:“ 数年之中, 库帑渐见充裕”。 由于国库充裕,清政府就有力量从国库拨款兴修较大工程。魏源在谈及康雍乾三朝的财政时曾说:“康熙六十载之休养,何以部帑止存八百余万两,而乾隆朝财政丰盈。乾隆五十一年(1712年)虽经南巡、用兵、蠲免,户部仍库存 万两,皆雍正十余载清厘清饬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