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的西南地区辽阔广大,山河纵横,物产丰富,风景秀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大家庭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汉民族和西南各兄弟民族在长时期共同的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中开发了祖国的边疆,对祖国西南地区的历史发展都作出了贡献。但西南地区距中原政治中心较远,地势险要,民族众多,又与外国接壤,在历代封建王朝时期 这个地区的政治情况比较复杂。由于封建中央政府受政治,军事力量的限制,往往无力直接统治这个地区。于是采取了给各少数民族上层头目以一定的世袭官位,承认他们对本民族地区人民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上的世袭统治地位,由他们代表中央或地方政府征纳赋税,以取得各少数民族上层统治者对中央政府主权的承认。这种特殊的统治方式, 在唐、宋时,中央政府就一直对西南实行一种与内地不同的怀柔政策, 即“羁縻政策”,到了元、明以后发展为土司土官制度,这种制度有两个类型:第一种是选少数族酋长的子孙充任世袭的土知府、土知州,即“土官”,土,有当地的意思,而辅助官职如州同、县丞是“流官”,流,是流动的意思,“流官”,就是说可以经常更换的官制。
第二种是任命酋长为土司。土司是世袭武官,负责为中央或地方政府征收钱粮贡赋,维护地方治安具有代表政府代管所辖地区的名义, 地位略高于土官。这种制度开始实行时对维护中央对西南边疆地区的统治和安定社会秩序有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到后来越来越表现出它的落后性。明代以后,土司势力发展越来越大,有的拥有百十里、几百里的世袭领地和数万数十万的人口。入清以后,甚至到了康、雍时期,土司问题依然严重,有的土司自己的军队甚至达到数万人之多 ,他们设立独立的官吏、法庭和刑狱,成为割据一方、称王称霸的土皇帝。土司势力的膨胀,对当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对国家统一局面的巩固和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在土司统治的大多数地区,土司不仅拥有绝大部分生产资料、资源,而且对土民拥有人身占有权力,土民受到土司残酷暴虐的压迫,甚至在土民被处死时其家属还要交给土司,至 两不等的所谓“玷刀钱”,土民的生命财产毫无保障,如同牛马牲畜一样可以被土司任意买卖、转让、屠杀,或将之当作牲畜杀戮以祭神祭祖,土民如受冤受苦赴省控告者,土司即派土弁半路截杀。
在经济上,土司对本民族人民进行横征暴敛的经济剥削,清中央政府要求土司地区缴纳的贡赋是比较轻的。土司地区的贡纳在全国赋税总收入中的比例是极小的,其目的不过是在经济上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存在的象征意义,在实际执行中清地方官员和兵丁随意征派赋税徭役兵役,给少数民族人民加重负担是有的,不过这种加派一般都通过土司土官进行,土司们藉口要向政府缴纳贡赋,向土民榨取超过国家规定数目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贡赋, 广大土民在土司土官的残酷剥削下,往往无尺土可耕,无锥地可居,无一日宁息,而不得不逃亡他乡,有的沦为土司的家奴。
政治上,土司土官对地方上的土地和人民有世袭统治权, 随着土司们势力的扩大,他们滋长了割据独立称王的野心,经常发动反抗中央政府的武装叛乱和彼此间争权夺利的内战,使西南地区长期不得安宁有的战争规模之大 ,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之巨,触目惊心。云、桂等省边疆地区一些反动土司,还常常勾结外国势力到我国境内骚扰掠夺,在西方殖民主义者已经东来并侵占了我国神圣领土台湾、澳门的情况下,西南地区的不法土司为非作歹祸乱边疆,就构成了对我国国防安全和国家统一的严重威胁。
由于土司土官制度已经产生了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严重阻碍,明代统治者早就在寻求改变统治方法以安宁边疆之策,并开创了“改土归流” 的先例,改土归流就是将土官世袭制,改为流官等级制。但限于明王朝政治军事力量不足,这一政策始终未能大规模进行。清朝建立后,在康熙年间也曾废除过不少土司,但还局限于部分地区的改革。雍正登位后于二年五月上谕川、 陕、湖广、云、贵督抚提镇,指出:“各处土司,鲜知法纪,苛待属人,生杀任性要求各级地方官,严饬土司,勿得肆为残暴”。但不革除土司制度,西南地区土司们的叛乱以及残害人民的情况是改变不了的。
提出全面推行改土归流的是雍正最宠信的名臣,任云南巡抚兼云贵总督的鄂尔泰。他在雍正四年三月上呈长篇奏折请改土归流。其中说到:“云、贵边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这一长篇奏折很重要,它全面分析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现状,指出了改土归流的必要性,并对土知府、土司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如何调整提出了具体办法,表现了鄂尔泰的远见卓识。
雍正详细研究了鄂尔泰的建议,决定实行改土归流。立即谕令将东川、乌蒙、镇雄三土府改隶云南鄂尔泰按照雍正谕令,立即在川、贵全面推行改土归流 。雍正六年,鄂尔泰又被任命为云贵广西总督,统管了三省的改土归流工作 。在雍正的大力支持和鄂尔泰的积极努力下,自雍正四年至九年,贵州、云南广西的改土归流工作全面展开,取得了很大成功,其雍他各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改土归流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