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立法者之言曰:今所宽优皆村乡朴愿不能自达之穷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并能致人言之豪右,知新法之行,不便彼辈,而挠之者必众矣。果也当时所谓士君子者交起而攻之,而其所持之理由,则不外出于自利。今略举一二:
苏辙之言曰:役人之不可不用乡户,犹官吏之不可不用士人。
苏轼之言曰:自古役人之必用乡户,犹食之必用五谷,衣之必用丝麻,济川之必用舟楫,行地之必用牛马。虽其间或有以他物充代,然终非天下所可常行。又曰:士大夫捐亲戚弃坟墓以从官于四方者,宣力之余,亦欲取乐,此人之至情也。若厨傅萧然,则似危邦之陋风,恐非太平之盛观。
神宗尝与近臣论免役之利,文彦博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上曰: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于百姓何所不便?彦博曰: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
呜呼,当时之攻新法者,其肺肝如见矣!如二苏,认乡民之服役为天经地义而不可拔,此陷溺于阶级制度之陋俗,以为天之生民生而有贵贱也。法国大革命时之贵族、俄国现今之贵族,皆持此论以自拥护其不正之权利,而不意吾国所谓贤者乃若此也!夫在今日,无论中国外国,皆无所谓役人,无所谓用乡户者矣。是得毋不以五谷而得食,不以丝麻而得衣耶?东坡见此,其将何说之辞!况东坡所痛恨于免役者,徒以厨傅萧然无以供从官于四方者之取乐云尔。如其所言,以此饰太平之盛观,夫盛则诚盛矣,曾不记吾民缘此,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弃田与人以免上等,非分求死以就单丁者乎?曾不记吾民缘此,而不敢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乎?夫以少数官吏取乐之故,而使多数人民离析冻馁祈死惟恐不速,是直饮人之血以为乐耳!是豺狼之言也!稍有人心者何忍出诸口?不意号称贤士大夫者,靦然言之,而数百年之贤士大夫且附和焉!以集矢于为民请命之谊辟哲相,吾有以见中国之无公论也久矣!至如文潞公所言,尤有深可骇者,曰:“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信如后言,则尽戕夺百姓之生命财产,以求容悦于士大夫者,其得非郅治(zhì zhì 大治)之极也耶?吾请正告天下后世之读史者曰:荆公当时之新法,无一事焉非以利民,亦无一事焉非不利于士大夫。彼士大夫之利害与人民之利害固相冲突者也。今吾辈所能考见者,则当时士大夫之言也。其人民之言,则无一而可考见者也。而欲摭一面之词以成信谳,则其冤岂直莫须有云尔哉!夫免役则其一端而已。
当时造作言说以相谤讪者不可殚纪。据《文献通考》载有同判司农寺曾布条奏辩诘之文,则夫谤者之虚构诬词与夫不审情实而漫为揣测者,皆可以见。今录其略云:
畿内上等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输钱,比旧受役时,其费十减四五。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下等人户,尽除前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大抵上户所减之费少,下户所减之费多,言者谓优上户而虐下户,得聚敛之谤,臣所未谕也。提举司以诸县等第不实,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开封府司农寺方奏议时,盖不知已尝增减旧数,然旧敕每三年一造簿书,等第常有升降,则今品量增减,亦未为非。义况方晓谕民户,苟有未便,皆与厘正,则凡所增减,实未尝行。言者则以为品量立等者,盖欲多敛雇钱,升补上等,以足配钱之数。至于祥符等县,以上等人户数多,减充下等,乃独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谕也。
凡州县之役,无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尝不典主仓库场务纲运,而承符手力之类,旧法皆许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最为轻役,故但轮差乡户,不复募人。言者则以为专典雇人,则失陷官物;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又以为近边奸细之人应募,则焚廪烧仓,或守把城门,则恐潜通外境,此臣所未谕也。免役或输见钱,或纳斛斗,皆从民便。为法至此,亦已周矣。言者则谓直使输钱,则丝帛粟麦必贱,若用他物准直为钱,则又退拣乞索,且为民害。如此则当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谕也。昔之徭役,皆百姓所为,虽凶荒饥馑,未尝罢役。今役钱必欲稍有余羡,乃所以为凶年蠲减之备,其余又专以兴田利增吏禄。言者则以为助钱非如税赋,有倚阁减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类,亦尝倚阁减放否?此臣所未谕也。两浙一路,户一百四十余万,所输缗钱七十万耳。而畿内户十六万,率缗钱亦十六万,是两浙所输财半畿内,然畿内用以募役,所余亦自无几。言者则以为吏缘法意,广收大计,如两浙欲以羡钱徼幸,司农欲以出剩为功,此臣所未谕也。
观此则知当时之谤者,皆务扬恶而隐善,又于变法前之利病,与变法后之利病,未尝一比较而权其轻重,其言悉为意气之私,而非义理之公。夫免役则其一端而已。及神宗殂落,司马温公执政,首罢募役法,复差役法。而前此攻新法最力之范尧夫,则谓差役之事当熟讲,不然,滋为民害矣。前此以差用乡户比诸丝麻五谷之苏子瞻,又极言役可雇不可差,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且谓农民应差,官吏百端诛求,比于雇役苦乐十倍矣。同是一人也,而前后十余年,其言论之相反如此,岂非前者骇于其所未经见,及成效卓著,乃始不得不从而心折耶?语曰:“非常之原,黎民惧焉。”又曰:“凡人可与乐成,难与虑始。”以尧夫、子瞻之贤,而其识乃不过与黎民凡人同科,则荆公概目之为流俗,岂得曰诬。然尧夫、子瞻,悟前说之非而幡然以改,终不失为君子之过。独怪彼司马温公者,当荆公未行此法以前,已极言差役之弊,首倡募役之说。及其继相,乃听一佥壬反覆之蔡京,以尽反故相之所为,且并弃前此己所持说而不顾焉,谓其恶功名之不出自我,而倾人以自快取私耶!以温公之贤,吾固不敢以此疑之,然舍此以外,吾又不能得其居心之何在也。
第六 其他关于民政财政诸法
以上青苗、均输、市易、募役四法,皆当时荆公特创之法之关于民政财政者也(保甲法亦民政之重要者,今以荆公行之之意在整顿军政,故以入次章)。其他就旧法而整顿改良之者尚多,今略论焉。
(甲)农田水利
荆公初执政,即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沟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其后在位之日,始终汲汲尽瘁于此业。史称自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所兴修水利田,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云。
荆公所开水利,不可悉数,其大者曰浚黄河、清汴河。公之言浚黄河也,曰:“北流不塞,占公私田至多,又水散漫,久复淀塞。昨修二股,费至少,而公私田皆出,向之泻卤,俱为沃壤”。时司马、欧阳二公皆沮之,欧阳之言曰:“开河如放火,不开如失火。与其劳人,不如勿开。”荆公曰:“劳人以除害,所谓毒天下而民从之者。”夫即此二说,而一为偷安,一为任劳,其孰贤盖易见矣。清汴之议,则荆公早倡之。直至乞休后,元丰元年始行之,用功四十五日而成。此两事者,为利为害,吾未能言之。要之足以证公之尽心民事而已。而当时苏轼上书诋之,谓天下久平,民物滋息,四方遗利已尽,今欲凿空访寻水利,必大烦扰。此皆以一切不事事之主义者,当时之士风然也。夫中国直至今日,遗利犹且遍地。况宋代承大乱之后,而真仁间之凋敝,又如前所述耶!谓曰已无遗利,抑谁欺哉!
(乙)方田均税
方田均税者,荆公整理田赋之政也。史记其始末如下:
熙宁五年八月,诏司农以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墟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取蹙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皆禁之。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路沟坟墓,皆不立税。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埄(fēng 熙宁方田法立于田角的界标),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
此盖当时调查土地整顿赋税之一政策,虽非荆公所特创,然亦言理财者所首当有事也。方田法盖如近世所谓土地台帐法,言地税者称此法最善焉。但其每年厘定一次,未免太烦数,不能持久耳。先揭以示民,一季无讼,乃著为令,此又至仁之政也。方帐、庄帐、甲帖、户帖,虽其内容今不可考,然与今世文明国之法度,盖甚有合矣。严禁越额增数,豁免瘠卤及公利之地,惠民之意尤多,孰谓公之立法损下益上哉!
(丙)漕运
累朝建都北部,仰食东南,故漕运实为国家一大政,北宋时尤甚。前此漕运吏卒,上下共为侵盗贸易,甚则托风水沉没以灭迹,官物陷折,岁不减二十万斛。熙宁二年,荆公荐薛向为江淮等路发运使,始募客舟与官舟分运,互相检察,旧弊乃去。岁漕常数既足,募商舟运至京师者,又二十六万余石而未已云。此在荆公相业中,虽甚为微末,然其知人善任综核名实之效,盖可见也。
以上所列,皆荆公兴举民政财政之大略也。其条目班班可考,其本意无一不出于利民,乌有所谓损下益上如俗吏掊克之所为乎?虽其时奉行不实,致有与立法之本意相迕,而收效不如其所期者,盖亦有焉。然吾固言之矣,当交通未便之时代,而欲以干涉政策治大国,其事实难,然则是固不足为荆公罪也。况当时所谓廉洁之君子,莫肯为之助,则虽有用人不当,而其咎则所谓君子者当分之矣。吾故详述当时财政之真相如右,俾后之读史者省览焉。
11 荆公之政术(三)军政
第一 省兵
宋以养兵敝其国,拥百余万之兵,所费居岁入三之二,而不能以一战,稍有识者未尝不尽焉忧之。然而卒莫之能革者。积重之势,非豪杰不足以返之。而当时士大夫习于偷惰,其心力未有足任此者也。今请先述当时诸贤所论养兵之弊,次乃及荆公省兵之策(下所录者虽颇冗长,然读此方能知当时法之极敝,不得不变。又以见荆公保甲法与省兵相辅,而攻之者为无理取闹也)。仁宗嘉祐间知谏院范镇上书云:
今田甚旷,民甚稀,赋敛甚重,国用甚不足者,正由兵多故也。议者必曰以为契丹备也,且契丹五十年不敢南入为寇者,金缯之利厚也。就使弃利为害,则大河以北,妇人女子,皆是乘城之人,其城市无赖陇亩力田者,又将焉用而预蓄养之以困民?夫取兵于民则民稀,民稀则田旷,田旷则赋役重,赋役重则民心离。寓兵于民则民稠,民稠则田辟,田辟则赋役轻,赋役轻则民心固。与其离民之心以备契丹,契丹未至而民力先已匮,孰若固民之心以备契丹,虽至而民力有余,国用有备?其利害若视白黑若数一二,而今以为难者,臣所以深惑也。昔汉武以兵困天下者,用兵以征匈奴空漠北得所欲也。陛下以兵困天下者,不用兵养兵以至是也。非以快所欲也,何苦而为是乎!
欧阳修亦论之云:
国家自景德罢兵,三十三岁矣。兵尝经用者,老死几尽,而后来者未尝闻金鼓识战阵也。生于无事而饱于衣食也,其势不得不骄惰。今卫士入宿,不自持被,而使人持之。禁兵给粮,不自荷而雇人荷之。其骄如此,况肯冒辛苦以战斗乎?前日西边之吏,如高化军齐宗举,两用兵而辄败,此其效也。夫就使兵耐辛苦而能斗战,虽耗农民为之可也;奈何有为兵之虚名,而其实骄惰无用之人也。古之凡民长大壮健者,皆在南亩,农隙则教之以战。今乃大异。一遇凶岁,则州郡吏以尺度量民之长大而试其壮健者,招之去为禁兵;其次不及尺度而稍怯弱者,籍之以为厢兵。吏招人多者有赏,而民方穷时争投之,故一经凶荒,则所留在南亩者,惟老弱也。而吏方曰不收为兵则恐为盗。噫,苟知一时之不为盗,而不知终身骄惰而窃食也!古之长大壮健者任耕,而老弱者游惰;今之长大壮健者游惰,而老弱者留耕也。何相反之甚邪!然民尽力乎南亩者,或不免乎狗彘之食;而一去为增兵,则终身安佚而享丰腴,则南亩之民,不得不日减也。故曰:有诱民之弊者,谓此也。
又云:
古之善用兵者,可使之赴水火;今厢禁之军,有司不敢役,必不得已而暂用之,则谓之借倩。彼兵相谓,亦曰官倩我,而官之文符亦曰倩。夫赏者所以酬劳也,今以大礼之故,不劳之赏,三年而一遍,所费八九十万,有司不敢缓月日之期。兵之得赏,不以无功知愧,乃称多量少,比好嫌恶,小不如意,则持梃而呼,群聚欲击天子之命吏。无事之时犹若此,以此知兵骄也。兵之敢骄者,以用之不得其术,而法制不立也。前日五代之乱,可谓极矣。五十三年之间,易五姓十二君,而亡国被杀者八,长者不过十余岁,甚者三四岁而亡。其主岂皆愚邪?其心岂乐祸乱而不欲为久安之计乎?顾其力不能者时也。当时东有汾晋,西有岐蜀,北有强胡,南有江淮闽广吴越荆潭,天下分为十三四,四面环之以至。加之中国又有叛将强臣割而据之,其君天下者,类皆为国日浅,威德未洽。强君武主,力而为之,仅以自守,不幸孱子弱孙,不过一再传而复乱败。是以养兵如儿子之啖虎狼,犹恐不为用,尚何敢制天下之势。方若敝庐,补其奥(室内西南角)则隅坏,整其桷(jué 方形椽子)则栋倾,支撑扶持,苟存而已,尚何暇法象规矩而为制度。今宋之为宋,八十年矣。外平僭乱,无抗敌之国;内削方镇,无强叛之臣;天下为一,海内晏然。为国不为不久,天下不为不广也。然而兵不足以威于外而敢骄于内,制度不可为万世法,而日益丛杂,一切苟且,不异五代之时,此甚可叹也!
苏轼亦论之云:
夫兵无事而食,则不可使聚,聚则不可使无事而食,此二者相胜而不可并行,其势然也。今夫有百顷之闲田则足以牧马千驷,而不知费,聚千驷之马而输百顷之刍,则其费百倍,此易晓也。昔汉之制,有践更(受钱代人服役)之卒,而无营田之兵,虽皆出于农夫,而方其为兵也,不知农夫之事。是故郡县无常屯之兵,而京师亦不过有南北军期门羽林而已。边境有事,诸侯有变,皆以虎符调发郡国之兵,至于事已而兵休,则涣然各复其故。是以其兵虽不离农,而天下不至于弊者,未尝聚也。唐有天下置十六卫府兵,天下之府八百余所,而屯于关中者至有五百,然皆无事则力耕而积谷,不惟以自赡养,而又足以广县官之储,是以兵虽聚于京师,而天下亦不至于弊者,未尝无事而食也。今天下之兵,不耕而聚于畿辅者以数十万计,皆仰给于县官。有汉唐之患,而无汉唐之利,择其偏而兼用之,是以兼受其弊而莫之分也。天下之财,近自淮甸,而远至于吴楚,凡舟车所至,人力所及,莫不尽取以归于京师。晏然无事,而赋敛之厚,至于不可复加,而三司之用,犹苦其不给,其弊皆起于不耕之兵聚于内而食四方之贡赋。非特如此而已,又有循环往来屯戍于郡县者。昔建国之初,所在分裂,拥兵而不服。太祖太宗,躬擐甲胄,力战而取之,既降其君而籍其疆土矣。然其故基余孽,犹有存者。上之人见天下之难舍而恐其复发也,于是出禁兵以戍之,大自藩府而小至于县镇,往往皆有京师之兵。由此观之,则是天下之地,一尺一寸,皆天子自为守也,而可以长久而不变乎?费莫大于养兵之费,养兵之费,莫大于征行。
今出禁兵而戍郡县,远者或数千里,其月廪岁给之外,又日供其刍粮,三岁而一迁,往者纷纷,来者累累,虽不过数百为辈,而要其归,无以异于数十万之兵。三岁而一出征也,农夫之力,安得不竭?馈运之卒,安得不疲?且今天下未尝有战斗之事,武夫悍卒,非有劳伐可以邀其上之人,然皆不得为休息闲居无用之兵者,其意以为为天子出戍也。是故美衣丰食,开府库辇金帛,若有所负,一逆其意,则欲群起而噪呼,此何为者也!天下一家,且数千百年矣。民之戴君,至于海隅,无以异于畿甸(jī diàn 都城、都城附近及其郊外一带地区),亦不必举疑四方之兵而专信禁兵也。曩者蜀之有均贼,近岁贝州之乱,未必非禁兵致之。臣愚以为郡县之士兵,可以渐训而阴夺其权,则禁兵可以渐省而无用。天下武健,岂有常所哉?山川之所习,风气之所咻,四方之民一也。昔者战国常用之矣。蜀人之怯懦,吴人之短小,皆尝以抗衡于上国,夫安得禁兵而用之?今之士兵,所以钝弊劣弱而不振者,彼见郡县皆有禁兵,而待之异等,是以自弃于贱隶役夫之间,而将吏亦莫训也。苟禁兵渐省,而以其资粮益优郡县之士兵,则彼固以欢欣踊跃,出于意外,戴上之恩,而愿效其力,又何遽不如禁兵邪?夫士兵日以多,禁兵日以少,天子扈从捍城之外,无所复用。如此则内无屯聚仰给之费,而外无迁徙供亿之劳,费之省者,又过半矣。
又云:
三代之兵,不待择而精,其故何也?出兵于农,有常数而无常人,国有事要,以一家而备一正卒,如斯而已矣。是故老者得以养,疾病者得以为闲。民而役于官者,莫不皆其壮子弟,故其无事而田猎,则未尝发老弱之民;师行而馈粮,则未尝食无用之卒。使之足轻险阻,而手易器械,聪明足以赴旗鼓之节,强锐足以犯死伤之地,干城之众,而人人足以自捍,故杀人少而成功多,费用省而兵卒强。及至后世,兵民既分,兵不得复而为民,于是始有老弱之卒。夫既已募民而为兵,其妻子屋庐,既已托于营伍之中,其姓名既已书于官府之籍,行不得为商,居不得为农,而仰食于官至于衰老而无归,则其道诚不可以弃去,是故无用之卒,虽薄其资粮,而皆廪之终身。
凡民之生自二十以上至于衰老,不过四十余年之间;勇锐强力之气,足以犯坚冒刃者,不过二十余年。今廪之终身,则是一卒凡二十年无用而食于官也。自此而推之:养兵十万,则是五万人可去也;屯兵十年,则是五年为无益之费也。今天下募兵至多,往者陕西之役,举籍平民以为兵,加以明道、宝元之间,天下旱蝗,次及近岁,青齐之饥与河朔之水灾,民急而为兵者日益众。举籍而按之,近世以来,募兵之多,无如今日者。然皆老弱不教,不能当古之十五,而衣食之费,百倍于古,此甚非所以长久而不变者也。凡民之为兵者,其类多非良民。方其少壮之时,博弈饮酒,不安于家,而后能捐其身,至其少衰而气沮,盖亦有悔而不复者矣。臣以谓五十以上,愿复而为民者,宜听。自今以往,民之愿为兵者,皆三十以下则收,限以十年,而除其籍。民三十而为兵,十年而复其归,其精力思虑,犹可以养生送死,为终身之计。其应募之日,心知其不出十年,而为十年之计,则除其籍而不怨。以无用之兵终身坐食之费而为重募,则应者必众,如此县官常无老弱之兵,而民之不任战者,不至于无罪而死。彼皆知其不过十年而复为平民,则自爱其身而重犯法,不至于叫呼无赖以自弃于凶人。今夫天下之患,在于民不知兵,故兵常骄悍而民常怯,盗贼攻之而不能御,戎狄掠之而不能抗。今使民得更代而为兵,兵得复还而为民,则天下之知兵者众,而盗贼戎狄将有所忌。
读此则当时养兵之积弊,其万不能以不革也明矣。则范欧苏诸公所建议者,乃即荆公后此所实行者也。而其必有待于荆公者,何也?则甚矣言之易而行之难,天下大业,终非坐论者之所能了也。夫仁宗固优柔之主,不可以语于大计矣。若夫神宗则英断天纵,宜若可辅之以行其言。然帝一议及实行,则群臣相率动色,莫敢负此责任矣。其首沮挠者则司马光也,其言曰:
沙汰(拣选、淘汰)既多,人情皇惑,大致愁怨,虽国家承平,纪纲素张,此属恟恟(xiōng xiōng 嘈杂纷乱),亦无能为。然诏书一下,万一有道路流言,惊动百姓,朝廷欲务省事,复为收还,则顿失威重,向后不复可号令骄兵。若遂推行,则众怨难犯,梁室分魏博之兵,致张彦之乱,此事可鉴者也。
温公此论,殆可为当时反对党之代表矣。问其理由,则不过虑骄兵之不可制,一省之遂激而为变,而务为姑息以养痈而已。使非有荆公,则此举亦以筑室道谋而废耳。当帝与公议省兵也,帝曰:密院以为必有唐建中之变。公对曰:陛下躬行德义,忧勤政事,上下不蔽,必无此理。建中所以致变,以德宗用卢杞之徒而疏陆贽,其不亡者幸也。今但当断自圣心,详立条制,以渐推行。帝意遂决。于是熙宁元年,诏诸路监司察州兵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军者降厢军,不任厢军者免为民。寻又诏拣诸路半分年四十五以下胜甲者,升为大分,五十以上愿为民者听之。旧制兵至六十一始免,犹不即许也,至是免为民者甚众,冗兵由是大省。二年,遂诏废并诸军营,陕西马步军营三百二十七,并为二百七十。马军额以三百人,步军以四百人。其后总兵之拨并者,马步军五百四十五营,并为三百五十五,而京师之兵,类皆拨并畿甸诸路及厢军,皆总会畸零,各定以常额。自熙宁至元丰,岁有废并甚众,而增置武卫军,严其训练之法,不数年皆为精兵云。
夫冗兵之当省,当时夫既尽人而知之,然而不敢发难者,谓惧兵之为变也。然以荆公毅然行之,匕鬯不惊(bǐ chàng bù jīng 匕、鬯是宗庙祭祀用物,宗庙祭祀不受惊扰。形容法纪严明),则其所谓可惧者安在?毋亦诸贤惮于兴作,不肯负责任,不肯贾(招惹)劳怨,宁坐视国家之凋敝,而终不以己之爵位名誉尝试于成败不可知之数也。夫自为计则得矣,但不知国家果何取乎有此大臣也。治平间之兵,凡一百十六万二千,至熙宁,省为五十六万八千六百八十八。元丰稍有增置,亦仅为六十一万二千二百四十三,盖视前省其半矣。夫以荆公初执政,而能省宫廷费及其他冗费十之四,执政十年,而能次第省冗兵十之五,此其魄力之雄伟果毅,岂复可以测度耶!而其任事之艰贞劳瘁,亦可以想见矣。夫此二者,皆当时言论家所日日鼓舌以谈之者也。谈之而不能行,荆公行焉,则又从而诋之,其可谓无人心者也。而后之论史者,于此伟绩,熟视若无睹焉,其可谓无目者也。荆公所省之兵,《宋史·兵志》详胪其废并之迹,以建隆以来之制与熙宁以后之制两两比较,学者欲知其细,可以覆视,今弗具也。
第二 置将
荆公之省兵,非退婴政策,而进取政策也。宋之兵所以虽多而不可用者,其原因不一,而其最病者,则将与兵不相知,兵与将不相习也。艺祖鉴晚唐五季之敝,惧将之能私有其兵也,于是创为更戍之法,分遣禁旅,戍守边城,其以弭悍将骄卒之跋扈,计良得矣。然其敝也,非徒践更旁午(纷繁),蚀财病民而已。而以将不知兵兵不知将之故,而有兵等于无兵。及荆公执政,始部分诸路将兵,总隶禁旅,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士,平居知有训厉,而无番戍之劳,有事而后遗焉,此实宋兵制一大改革也。今考当时将兵之数及其配置之地,列表如下:
(一)拥护京畿
之兵凡三十七将
(熙宁七年置)河北四路……自第一将以下共十七将
府畿……自第十八将以下共七将
京东……自第二十五将以下共九将
京西……自第三十四将以下共四将
(二)西北边防
之兵凡四十二将
(熙宁八年置)鄜延……九将
泾原……十一将
环庆……八将
秦凤……五将
熙河……九将
(三)分戍东南
之兵凡十三将
(元丰四年置)淮南东路……第一将
西路……第二将
两浙西路……第三将
东路……第四将
江南东路……第五将
西路……第六将
荆湖北路……第七将
南路潭州……第八将
全邵永州……第九将
福建路……第十将
广南东路……第十一将
西路桂州……第十二将
邕州……第十三将
总天下都为九十二将,而尚有马军十三指挥,忠果十指挥,土军两指挥,都为二十五指挥,与将并行,此荆公所定常备兵之编制也。其一将一指挥之下所属之兵数几何,史无明文,今不可考。但知其忠果十指挥额各五百人,而东南路诸将所属兵有三千人以下者耳。大约各随屯地之险易以为多寡,其额非一定也。
其所谓将者,非将帅之谓,而一团体之名称也。殆有类于今日新军制之所谓镇,有类于日本军制所谓师团。其以第一将第二将等为之记号,亦与今制暗合,而其择全国险要扼塞之地,而分配之各得其宜,则又今之治兵者所未能望其项背也。其第一项之三十七将,所以拥卫京师,且防契丹也。韩琦请撤之以免契丹之疑者即此也(颜习斋尝斥韩说,即《御批通鉴辑览》亦不直之)。其第二项之四十二将,所以图西夏也。公之于二虏,处心积虑以图之,故其兵力之集于此者特厚焉。其第三项之十三将,则以保境内之治安而已,故置之远在后,而其兵力亦仅全国五之一也。将兵之制,所以与晚唐五代之制异者,以其悉为禁旅,天子自为大元帅以统之,将官不得私有其兵,故兵权无旁落之患也。其所以与建隆以来之制异者,则将与士相习,有训练之实,而无更戍之烦也。求诸今世,惟德国日本之陆军编制法最近之,若中国现今之制,则犹学焉而未能至者也。呜呼,荆公倜(超然)乎远矣!
自元祐推翻新政,将兵之制,虽未尽废,然兼令州县官得统辖兵队,与将官分权,军令不出于一,而兵之偷惰乃日甚。驯至女真长驱,莫之能御,而宋遂以此南渡矣,悲夫!
第三 保甲
省兵也,置将也,皆荆公一时权宜之政策,聊救时弊而已。若其根本政策,尚不在是,荆公者盖持国民皆兵之主义者也,欲达此目的,则必废募兵以为征兵,于是乎保甲法兴。
保甲之性质有二,其一则为地方自治体之警察,其一则为后备兵及国民兵也。荆公办保甲之意,本欲以改革兵制,而其下手则先自警察始,请先言警察之保甲。熙宁三年,始颁保甲法,其内容如下(《宋史》原文所载颇繁,今撮而诠释之):
(一)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
其同保不及五家者,附于地保。有自外入保者,则收为同保,俟满十家乃别置焉。
(二)每保置保长一人,每大保置大保长一人,以主户有干力者充之。每都置都保正一人,副一人,以众所服者充之。凡任保正副保正,皆以选举。
(三)每户有两丁以上者,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
(四)凡不在禁内之兵器,许保丁习之。
(五)每一大保,夜轮五人儆盗,凡告捕所获,以赏从事者。
(六)凡同保中有犯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掠夺人口)、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等罪,知而不以告者罚之,但非法律所听纠者,毋得告发。
(七)有窝藏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以上者,邻保虽不知情,亦科以失觉之罪。
(八)此法先行诸畿甸,以次推及诸路。
由此观之,则保甲法最初之性质,与今世所谓警察者正相类,明甚。而其警察权,则委诸地方自治之团体者也。警察权当集诸中央乎?抑当分诸地方乎?当以官吏专任其职乎?抑当以人民兼任其职乎?此两者各有利害,至今言政者犹未能断定。而在境宇寥廓之国,中央政府之力,苦难综核以及于微末,则以官吏谋之,良不如使民自为谋。而荆公之保甲法,则地方警察之性质也。
荆公之行保甲,非徒以为警察而已,实欲改募兵以为征兵,而借保甲为之造端。当时宋制,有所谓义勇兵者,数颇不少,然其无用亦与禁兵厢兵等。公乃欲用其形式,而变其精神,此立保甲之本意也。草创伊始,廷臣莫或以为然,公与神宗及诸臣反覆辨诘,乃克实行。今据《宋史·兵志》录其辨诘之词如下:
帝谓府兵须与租庸法相须。
安石曰:今义勇土军,上番供役,既有廪给,则无贫富皆可以入卫出戍。虽无租庸调法,亦自可为。第义勇皆良民,当以礼义奖养,今皆倒置者,以涅(刺字涂墨)其手背也,教阅而縻费也,使之运粮也,三者皆人所不乐。若更驱之就敌,尤人所惮也。
冯京曰:义勇亦有以挽强得试推恩者。
安石曰:挑强而力有不足,则绝于进取,是朝廷有推恩之滥,初非劝奖,使人趋武用也。今欲措置义勇,皆当反此,使害在于不为义勇,而利在于为义勇,则俗可变而众技可成。臣愿择乡间豪杰以为将校,稍加奖拔,则人自悦服。矧今募兵为宿卫,及有积官至刺史以上者,移此与彼,固无不可,况不至如此费官禄,已足使人乐为哉!陛下诚能审择近臣,皆有政事之材,则异时可使分将此等军矣。今募兵出于无赖之人,尚可为军厢主,则近臣以上,岂不及此辈哉!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长计也。
帝曰:然。
帝又言节财用。
安石曰:减兵最急。
帝曰:比庆历数已甚减矣,因举河北、陕西兵数,虑募兵太少,缓急或阙事。
安石曰:精训练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习兵,则兵可省。臣屡言河北旧为武人割据,内抗朝廷,外敌四邻,亦有御奚、契丹者,兵储不外求而足。今河北户口蕃息,又举天下财物奉之,常若不足以当一面之敌,其设施乃不如武人割据时,则三路事有当讲画者,在专用其民而已。
帝又言边兵不足以守,徒费衣廪,然固边疆又不可悉减。
安石曰:今更减兵,则诚无以待缓急,不减则费财困国无已时,臣以为倘不能理兵稍复古制,则中国无富强之理。
帝曰:唐都长安,府兵多在关中,则为强本;今都关东而府兵盛,则京师反不足待四方。
安石曰:府兵在处可为,又可令入卫,则不患本不强。
韩绛吕公弼皆以入卫为难。
文彦博曰:如曹濮人专为盗贼,岂宜使入卫?
安石曰:曹濮人岂无应募?皆暴猾无赖之人,尚不足以为虑。义勇皆良民,又以物力户为将校,岂当复以为可疑也?
陈升之欲令义勇以渐戍近州。
安石曰:陛下若欲去数百年募兵之敝,则宜果断,详立法制,令本末备具,不然无补也。
帝曰:制而用之在法,当预立条制,以渐推行。
彦博等又以为土兵难使千里出戍。
安石曰:前代征流求,讨党项,岂非土兵乎?
帝曰:募兵专于战守,故可恃。至民兵,则兵农之业相半,可恃以战守乎?
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亦可以战守。臣以为募兵与民兵无异,顾所用将帅何如耳。将帅非难求,但在人主能察识而善驾御之,则人材出而为用,不患无将帅,有将帅则不患民兵不为用矣。
帝曰:经远之策,必当什伍其民,费省而兵众,且与募兵相为用矣。
安石曰:欲公私财用不匮,为宗社久长计,募兵之法,诚当变革。
帝曰:密院以为必有建中之变。
安石曰:陛下躬行德义,忧勤政事,上下不蔽,必无此理。建中所以致变,德宗用卢杞之徒而疏陆贽,其不亡者幸也。
时有造作谣言,谓朝廷教练保甲,将徙之戍边者。乡民惊扰,或父子聚首号泣,或自残伤以避团。韩维等请暂停以安民。
安石曰:乃者(从前)保甲,人得其愿上番状,然后使之,宜于人情无所惊疑。且今居藏盗贼及为盗贼之人,固不便新法。陛下观长社一县,捕获府界剧贼为保甲迫逐出外者至三十人,此曹既不容京畿,又见捕于辅郡,其计无聊,专务煽惑。自古作事,未有不以势率众而能令上下如一者。任其自去来,即孰肯听命?若以法驱之,又非人所愿为。且为天下者,如止欲任民情所愿而已,则何必立君而为之张置官吏也?今宜遣官先谕上旨,然后以法推行之。
帝一日谓安石曰:曾孝宽言民有斩指诉保甲者。
安石曰:此事得于蔡骃,赵子几使骃验问,乃民因斫木误斩指,参证者数人。大抵保甲法,上自执政大臣,中则两制,下则盗贼及停藏(窝藏)之人,皆所不欲,然臣召乡人问之,皆以为便。虽有斩指以避丁者,不皆然也。况保甲非特除盗,固可渐习为兵。既人皆能射,又为旗鼓变其耳目,且约以免税上番代巡检兵,又自正长而上,能捕贼者奖之以官,则人竞劝,然后使与大兵相参,则可以销募兵之骄志,且省财费,此国家长久之计也。
帝遂变三路义勇如府畿保甲法。
冯京曰:义勇已有指挥使,指挥使即其乡里豪杰,今复作保甲,令何人为大保长?
安石曰:古者民居则为乡,伍家为比,比有长。及用兵即五人为伍,伍有伍司马。二十五家为闾,闾有闾胥。二十五人为两,两有两司马。两司马即闾胥,伍司马即比长,第随事异名耳。此三代六乡六军之遗法,其法见于书,自夏以来至周不改。秦虽决裂阡陌,然什伍尚如古制,此所以兵众而强也。近代唯府兵为近之。今舍已然之成宪,而乃守五代乱亡之余法,其不足以致安强无疑。然人皆恬然,不以因循为可忧者,所见浅近也。
或曰:保甲不可代正军上番。
安石曰:俟其习熟,然后上番,然东兵技艺,亦弗能优于义勇保甲。臣观广勇虎翼兵固然,今为募兵者,大率皆偷惰顽猾不能自振之人。为农者朴力(专心尽力)一心听令之人,则缓急莫如民兵可用。
冯京曰:太祖征伐天下,岂用农兵?
安石曰:太祖时接五代困极,豪杰多以从军为利。今百姓安业乐生,而军中不复有如向时拔起为公侯者,即豪杰不复在军,而应募者皆偷惰不能自振之人耳。
文彦博曰: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
安石曰:以兵强天下者非道也,然有道者,固能柔能刚,能弱能强。方其能刚强,必不至柔弱。张皇六师,固先王之所尚也,但不当专务兵强耳。
帝曰:保甲义勇刍粮之费,当预为之计。
安石曰:当减募兵之费以供之,所供保甲之费,才养兵十之一二。
帝曰:畿内募兵之数,已减于旧,强本之势,未可悉减。
安石曰:既有保甲代其役,即不须募兵。今京师募兵,逃死停放,一季乃数千,但勿招填,即为可减。然今厢军既少,禁兵亦不多,臣愿早训练民兵,民兵成则募兵当减矣。且今保甲阅艺八等,劝奖至优,人竞私习,不必上番然后就学。臣愚愿期以数年,其艺非特胜义勇,必当胜正兵。正兵技艺,取应官法而已,非若保甲人人有劝心也。
以上皆初设保甲时荆公廷辩之言。所以不惮冗沓而详录之者(所录尚有删节),一以此法为荆公精神所寄,宜有以传之;一以《宋史》所载荆公政绩,恒务为简略,无以考见其立法之精意,惟兵志于此事,言之稍详,更不可以不表而出之也。呜呼!吾读此而叹荆公识见之远,忧国之诚,任事之勇,诚旷古而无其匹矣!夫服兵役者,国民对于国家至大之义务,无所逃于天地之间者也。故士农工商,举宜为兵,而万不容于士农工商以外,别有所谓兵之一阶级者存。使于士农工商以外别有所谓兵之一阶级者存,则此阶级必为藏垢纳污之所,而其兵未有能用者也。宋以募兵之故,而致兵别为一阶级,彼其积敝,当日诸贤言之既详。然岂必远征诸宋,即以近今之旗兵、绿营、防勇,其腐败之迹,固已与我辈以共见矣。荆公欲清其病源,乃发明专用乡民农民之义,此曾胡江罗之治湘军所以能有功也。其言曰:“农民朴力一心听令,缓急惟民兵足恃。”试番曾文正函牍中,其类此之言,不可悉数,盖非实心治事而有经验者,未易能见及此也。而其所以用之之法,则首在奖养之以礼义,而鼓舞之以名誉。夫曾罗诸贤之所以克建大业者,恃此而已。夫日本人所日日自夸炫以为大和魂,遂以屡奏奇捷使天下万国瞠目而相视者,恃此而已。而中国自秦汉以后二千年间所称贤士大夫,其能知之者有几人耶?其能知之而复能行之者更有几人耶?荆公当时所行诸新法中,惟保甲法所注心力尤多,而其受谤贾怨也亦最重。盖其他诸法,大率专以便民,故非之者惟朝廷意气之徒,民莫或和也。独至保甲法以其与减兵交相为用也,故募兵从而怨之者一矣。以其职司警察以维治安也,则为盗者与藏盗者从而怨之者二矣。然此犹未足以为病也,乃其为法也,举天下成年之壮夫,无贫无富,无贵无贱,而悉劳之以武事,范之以纪律,则夫不愿从事而从而怨之者三矣。夫常人之情,好佚而恶劳,好放纵而恶束缚。况以中国数千年来久惯放任之人民,重以有宋中叶,纪纲荡然,上下习于偷惰,以为成性,乃一旦欲取而衔勒之,劳其筋骨而张其负担,民之以为厉己,固其所耳。故夫当时廷臣耳目所接,谓有斩指以避丁,聚首以号泣者,此实情理所宜有,未必纯为虚构诬罔之词也。虽然,此足以为保甲病乎?子产(春秋时郑国政治家和思考家)有孰杀之歌,孔子有麛裘之谤,(像子产、孔子这样的人物,行政之初也不被人们理解)凡一政党改革之始,则必有多数人大感其苦痛者矣。缘是而遂废法不行,则天下宁复有能革之弊耶?公之言曰:自古作事,未有不以势率众而能令上下如一者。又曰:如止欲任民情所愿而已,则何必立君?此岂漫为法家专制之言哉?盖政治之大原理,实如是也。夫所恶乎专制者,恶其病民病国而自以为利耳;若夫事之关于国利民福,而总揽主权者强制以执行之,则何恶之有?夫强国民以服兵役之义务,则正国家之所当有事也,其有抗焉,则是对于国家而行叛逆也。而荆公当时对于此辈,曾未尝一惩艾焉,惟反复劝谕,且多为其途以诱导奖劝之使徐以自悟,吾但见其仁心之盎然而已。而议者乃反以为束淫之政,则甚矣群盲之论不足以为是非也。
史记训练保甲以为民兵之次第云:
熙宁二年十一月,始立府界集教大保长法,以王中正、狄谘兼提举府界教保甲大保长,总二十二县为教场十一所。大保长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每十人一色事艺,置教头一。凡禁军教头二百七十,都教头三十,使臣十。弓以八斗、九斗、一石为三等,弩以二石四斗、二石七斗、三石为三等,马射九千、八斗为二等,其材力超拔者为头等。当教时,月给钱三千,日给食,官予戎械战袍,又具银碟酒醪为赏犒。
三年,大保长艺成,乃立团教法,以大保长为教头,教保丁焉。凡一都保相近者分为五团,即本团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以大保长艺成者十人衮教,五日一周之,五分其丁,以其一为骑,二为弓,三为弩。
府界法成,乃推之三路,各置文武官一人提举,河北则狄谘、刘定,陕西则张山甫,河东则黄廉、王崇拯,以封桩(即封桩库,封桩库的钱物主要备急需之用)养赡义勇保甲,钱粮给其费。是岁引府界保甲武艺成,帝亲阅,录用能者,余赐金帛。
四年,改五路义勇为保甲。其年,府界河北河东陕西路会校保甲,都保凡三千二百六十六,其正长壮丁凡六十九万一千九百四十五,岁省旧缗钱一百六十六万一千四百八十三,岁增费缗钱三十一万三千一百六十六,而团教之赏,为钱一百万有奇,不与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