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很维新中的真改革241
出戊戌维新的社会政治蓝图但它由‘师夷韶走向“变法”,由“变器”
走向“变道口,又说明它比洋务自强运动走得更远。它并没有完成
向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近代政治体制的转变,改新制而不易旧
人也大大地冲淡了它的革新色彩但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新的设置,
如资政院、谙议局,却是封建政休的异军,是中国近代政治体制新
陈代谢的一个重要环节。这种政治休制的改革尽管是表面的,有
形式而无实际效能,但它已触动了传统中最保守的东西,相对于那
种‘权限不分,、.职任不明”的旧政治体制来说,无疑是一种进步.
(三)法制改革。一时代有一时代的精神,一时代有一时代的
法制。周秦以来,中国形成了自创一格的“中华法系气成为公认的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①在历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虽代
有损益,但‘诸法合体.、“政刑不分,的旧法律结构形式却始终未
变。直到八国联军之役后,朝野上下,争言变法,于是而有新律之
萌芽。。“新政,开场后,刘坤一、张之洞在“会奏三疏,中率先提出
修订刑律。1902年S月,清政府派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
臣伍廷芳兼取中西,修订法律1905年,设修订法律馆,命沈、伍为
修订法律大臣,着手修订旧法和制订新法。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以
‘务期中外通行”为修律原则,参考古今,博稽中外,折冲搏姐,“以
中国法律与各国参互考证”,制订中国新法。⑧
概而言之,‘新政,期间的法制改革大休有三个方面:
其一删改哎大清律例》,制订新列律。《大清律例》开始制订于
顺治初年,基本完成于乾隆初年,系中国历代刑律中最繁苛的一
即中华法系、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罗马法系和英笑法系。
参见赵尔R.s青史稿A.:}792.志117,刑法。
(刚除律Al内盒法折H。见沈家本.《寄落文存》〔上).卷1.台间商务印书
馆1976年版。
心③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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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彼维新中的真改革243
.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和“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制订了
《大清民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等部门
法与单行法规。1910年农工商部据各商会所编的商律调查案,编
订了《大清商律草案》。这些部门法及单行法规大多因清王朝灭亡
而未及领行.
其三“政刑,分离.司法独立。在中世纪的中国,政刑之权‘丛
于一人之身气上自皇帝,下至州县长官莫不如是。沈家本根据资
本主义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力主“司法独立,。他认
为:“东西各国宪政之萌芽俱本于司法之独立。,①司法独立不仅
可收统一事权之效,且可为“异日宪政之始墓。.④因此,他“考古今
之沿革,订中外之异同.①,制订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
编制法》。编制法规定全国的法院分为初级、地方、高等审判厅,大
理院四级,分设于县、府、省、中央,采用四级三审制。并在大理院和
地方审判厅设立相应的检察厅,各级审判厅和检察厅专司审判而
俱受法部的行政监督。1907年,在法部的主持下,创设审判厅于东
三省,并试办于直隶、江苏两省。中国之司法、行政分立自此而始
旧律的删改修订,新法如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的编接,司
法独立的试行,这三个方面合成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一步。新法
富于近代法律的色彩,但由于旧观念旧势力的抵制而没有发生多
少实际作用
(四)奖励实业。清政府“奖励实业.之举发端于甲午战争后,
但作为一项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却是在
1903年商部设立之后。1902年,清政府在“精项奇细”、“库储一空
①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nR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843贞。
⑧同上书,第827页。
⑧同①。
224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
如洗,的财政困境中,开始注目于份商政,,讲求商务,并接受了餐办
政务大臣奕助等人的奏请,于翌年7月在中央设立商部.以为“振兴
商务,之地①由载振任尚书,伍廷芳、陈璧分别为左右侍郎,后来
又聘张赛为头等顾问官。在中世纪的中国,农本商末,商在社会生
活尤其是政抬生活中一向被歧视而处于四民之末,没有什么地位
可言.所以商部之设,由政府出面倡导实业,不能不说是一个大变
化。
商部成立后,即着手制订商律,先后颁行了众商部章程》、欢奖励
公司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商会简明章程等
一系列商法。这些商法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大多流于形式,但它们
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为工商业者的经营管
理活动和合法权利提供了某种保护,也为解决商事诉讼提供了若
干法律依据,因而又多少改变了崇本轻末、重农抑商的古老传统,
对于扭转“扭于积习,、‘耻言贸易目、卑商贱商的社会风气也还是有
些好处的.1906年,清政府对中央各部进行改组,将工部并入商部,
成立农工商部,将原由商部管辖的轮船、铁路、邮政事务划归新设
立的娜传部。虽然农工商部的地位有所下降,但继续推行商部的
奖励实业政策,同年颁布了《奖励商勋章程》,第二年又先后顽行了
‘华赛办理实业爵赏章程》和《奖励华商公司章程,。这些章程构成
了清政府奖励实业政策的基本内容。奖励可分三类:一是有高超技
艺的手工艺人和有所发明创造者,二是实业提倡者,三是投资于实
业者。章程中规定,办理1000万元以上实业者赏给男爵,办理2000
万元以上实业者赏给子爵。这比1903年《奖励公司章程,规定头等
顾问官加一品顶戴需5000万元少得多。尽管受到奖励的实际人数
C《光绪朝东华录烈5).总第"0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