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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天赋人权不可侵犯

作者:笑蜀 当前章节:11729 字 更新时间:2026-7-23 18:14

切实保障人民权利

从来的革命运动都是人民争取民主的伟大运动,革命与反革命的分野,只在于要不要民众,给不给民众以民主自由。对于英勇斗争中的中国,民主始终是团结与进步的基础,因为离开了民主就不能团结全国人民起来战胜日本帝国主义,没有民主也就没有新民主主义在中国的胜利。而民主与不民主的尺度,主要地要看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其他自由权利是不是得到切实的保障,不做到这点,根本就谈不到民主。

这是为什么边区施政纲领明确的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移之自由权”,责成当选为行政人员的共产党员应坚决执行之,并指出“人民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可以想像得到,在帝国主义借战争的掩护把人民从多年斗争中获得的民主权利剥削殆尽的时候,在中国大资产阶级实行高压政策以致人民的人命、财产、自由没有一点保障的时候,在陕甘宁边区从过去的民主传统向新民主主义的路程前进的时候,这样的尊重民主自由与保证它的彻底实现,是具有怎样伟大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一向是忠实于它对人民的诺言的,一向是言行一致的,因此它的纲领中的每一条文与每一句语,都是兑现的。我们决不空谈保障人权,而是要尊重人类崇高的感情与向上发展的愿望,对犯过错误而愿走向光明的份子采取宽大的态度,禁止不经过法定手续来逮捕、审问、处罚任何人,反对把人拖到卑鄙无耻的道路上去,用这些事实来使得人权得到充分保证。我们决不空谈保障政权,而是真心诚意地要人民起来参加政权的管理,承认各抗日党派的合法地位,提高民意机关的职权与威信,建立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投票选举制,并实行三三制,保证民意机关与行政机关中的人员有三分之二为党外人士充任。我们决不空谈保障财权,而是要在实际行动中做到保护私有财产,奖励私人企业,严禁随意动员征发,实行合理的统一累进税收制度,维护农民从过去土地革命中获得的利益,保证佃农债户向地主与债主交租交息,使得一切抗日人民都能安居乐业。这样就不只是给人民带来了美丽的希望,还真正地要他们享受到新民主主义的果实。

对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边区过去早已注意保护,今后仍当循此前进。只要是抗日的有利于中华民族解放事业的言论与出版物,无论是出自任何抗日党派与团体个人,都有发表与出版的自由,政府还给予使用会场与印刷机器的便利条件。在这里,不会有思想的统制,我们鼓励自由研究,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欢迎边区境外愿做抗战工作人士来此开办学校,设立出版机关,组织文化团体,并且给予必要的帮助.人民不仅有集会结社的自由,还有武装自己的权利,我们不怕人民的组织与活动,只怕他们不能积极动员起来。我们要保障的居住与迁徙的自由不是消极的,因此我们帮助外来移民解决他们各种困难,保护因革命行动被迫来到边区居住的人民,救济流亡学生与灾民难民使得他们不仅能够自由地生活,还可以幸福地生活。只有这样,才真正的保障了人民的自由权利。让全国人民看到我们高举起来的民主旗帜,是飘扬着多么鲜明的色彩!

仅仅政府明令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是不够的,公务人员知道要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还是不够的,必须人民自己珍贵这种只有在抗日民主根据地的边区才能获得的权利,要求它在边区得到切实的保障,并把它推到全国的范围里去。

当广大的人民掌握到民主自由的权利时,它不仅成为物质的力量,还将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

——《解放日报》194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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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权

“除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处罚……”。这是二届参议会通过,经边区政府命令公布的“保证人权财权条例”规定得极明白的。

但是,在延安,却发生了不幸的“学疗人命案”:学疗的总务科长、秘书和管理员,竟然把运输员刘世有捆押起来,以致酿成人命大案。

从这事件里,我们看出,我们有的同志还不懂得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乃是建立革命秩序的起码条件;还不晓得,随便捆人押人是应该肃清的“游击作风”之一。

这类违法事情,在边区恐怕不只这一件。我们愿意唤起社会人士严重注意它的揭发与纠正。让我们共同努力于革命秩序的建立与巩固!

——《解放日报》194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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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人身自由是政治民主的标尺

昨天本报和别的几家报纸都刊载了一段本市新闻,说是朝天门屠户张德操家在本月四日被保安队的几个警士借口捉赌,劫去钱财。事后张德操和他的弟弟及街坊三人(其中有一个是保长),反被拘押毒打。这十几个警士是派驻民食供应处仓库的库警,依理根本没有在夜间侵入民家捉赌的权利。出事时,当地保长签署证明书,证明张家并未聚赌,且有卫戌总部稽查处水上检查所人员到场目击并无赌具,则捉赌之说,显属无稽,但纵然真是赌犯,也绝对不能把本人及其街坊和保长一起关在警察局里,毒打成招,而且还不准其家人探视,比对付江洋大盗还厉害!所以这件事情的是非是很清楚的。无怪乎张德操的家属和该街居民百余人要到卫戌总部王总司令公馆门首伸冤,又拦截汽车、呈述冤状了。

这样的事也许算不了是新奇的事。中国的普通老百姓受冤屈,被栽诬,遭虐待,简直已习以为常了。但正因为这类事情一向层出不穷,我们更不能不唤起社会的注意。就在同一日《大公报》上又有中一路永新服装店被一群也以抓赌为名的军人冲入,损失了数十万元的消息。军警可以不经过任何手续而冲入民家,人民有什么居住自由可言?人民的财产可以这样地被劫掠,还有什么私有财产的保障之可言?对平民的拘押拷打,如此随便,又有什么人身自由可言?假如政府和法律竟不能保障人民的人身、居住、财产的自由权利,叫平民怎么能安居乐业?

据说,这一案的被害人家属现已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卫戌总部王总司令对此事也极为震怒,想来法院与当局对于这样一件事,应该能很好的处理吧。由这一类事件,我们更不能不感到,政治法律各方面的除旧布新实在不容稍缓了。假如兵士警士在平日的生活较有保障,又经常施以卫国爱民的教育,经常督责他们以爱护人民为天责,就不至于发生这种骚扰民间的事情。在张德操家保安队的一个队长曾向到场的卫戌部人员说:“我们是一条战线上的,大家不要为难”(《商务日报》所记为“我们军警原是一条阵线”)。这话分明是把军警看做是在一条阵线上共同对付老百姓,岂是卫国爱民的军警说得出口的?又假如现在各方所主张的《损害人民自由治罪法》早日颁布,且根据此法,严办几次,则虽有不法之徒,也会有所忌惮,不敢胡作乱为了。再假如政府早就宣布的提审法已经实施,并且法院对平民诉冤给以最大方便,使人民感到法律真是为保障平民而设,那么虽有冤狱发生,也立即可得到法律的保障。象张德操等五人的被拘押案,只要向法院要求出一纸提审状,就可很好地处理了,何至于在今日的陪都街头还要演出封建专制主义时代的“掷舆告状”?保障人权,严禁非法拘捕,实施提审法,改革司法,这都是在《和平建国纲领》中明白规定的,都该快快实现才好。

假如实行民主而不能使普通老百姓个个能安居乐业,免于强暴侵凌的危险,那么民主还是落了空的。所以我们断不能把张德操案以及其他与此类似的事件看做是无足重轻的社会小事。

——《新华日报》社论194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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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自由的开端

国民政府蒋主席在政治协商会议开幕日,宣布了《政府决定实施的事项》四条,其中第一条就是关于保障人民自由的。这个宣布深得各方面舆论的欢迎。不过我们也需要指出,政府当局在抗战中和抗战结束后宣布保障人民的自由已经有好几次了。远的不说,较近的如三十三年八月,当局就曾颁布过一次保障人身自由条例,最近的是在三个月前的双十会谈纪要中,当局又一次表示“政府应保证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国家人民在平时应享受身体、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现行法令当依此原则,分别予以废止或修正”。但是政府当局这种诺言,并未兑现,其中道理何在,现在我们也不必再来深究。无论如何,这些基本自由本是在一般民主国家中人民所应享受的最低限度的权利,政府无论用什么理由,只要是侵害人民的基本自由,在民主国家中是总不能容许的事情。我们自然希望这回不再落空,当局如果真有与民更始的决心,就不应再行拖延,或另行前提条件,而应立即切实地做到。

政府当局要使人民的自由权利得到保障,其实是不难的事,无论如何,这比束缚人民的自由权利要容易得多。过去政府当局为了限制和妨碍人民的自由,真可说殚精竭力,用尽了一切办法。既订立种种法令,使得人民动辄得咎;这还不够,又另外想了许多办法,设立许多机构,以补法令之不足。本来,在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都是“公仆”,这些“公仆”都应该为人民服务,可是在中国竟有为数很不少的“公仆”,专门以迫害人民为本领,难道真是中国人民的命运不好么?国家的财政一向都很困难,但在拮据的国库中却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却用来残害人民。譬如拿过去大后方的各大城市都有的新闻检查所和图书杂志审查处说吧,每一个这种机关中的人员,都比一个大报馆的编辑部还多。现在这些“公务人员”又纷纷到“收复区”去办同样的事了。而在大后方各地,航空邮电检查员至今还在忙于检查和没收。为了控制纸张、印刷所、会场、出版所,当局所费的人力和财力更是不可胜计。官办的出版所,虽然出版品不受欢迎,但仍无限度地赔钱,无所顾惜;官办的团体,虽然得不到群众拥护,仍大量地给以津贴,这都无非是出于包办一念,要使人民的出版和人民团体活动困难。还有庞大的特务机关及其所属的集中营等等,更不知道每年要从国库中开支多少经费。这一切经费从何而来,还不都是人民的完粮纳税的聚积么?以人民的血汗来养活许多迫害人民自由的人,来创立许多压迫人民自由的机关,天下还有比这更不合理的事么?

当局花了这许多人力财力,究竟收效如何呢?结果只是证明了一句老话:就是“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人民到底是不会在强制的力量下面屈服的,人民的进步意志究竟还是缚束不了的。现在政府既已作了改弦易辙的表示,那么第一步做法就应该是立刻放弃一切害怕人民的想法,取消一切为了束缚人民自由而设的法律、办法和机关。这是最不花钱,最不费力的事。只要当局有决心做,立即就可以做到,决不象束缚人民要费那么多的手脚,花那么多的人力财力。

蒋主席所宣布的第一条关于“人民之自由”说:“人民享有身体、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现行法令当依此原则分别予以废止或修正;司法与警察以外机关,不得拘捕审讯及处罚人民”。由此可见,政府当局也已承认蹂躏人权的特务机关不应再存在,妨害人民的法令不应再有效了。在这方面,人民也应该帮助当局来考虑,哪些法律条例、哪些措施、哪些机关都是残害人民自由权利的,一一公开提出。事实上,人民已经这样做了,如出版界指出现行出版法应该废除,对收复区的民间出版事业的限制法令也应该取消。只要人民的建议的确有事实根据,符合民主的原则,政府就应立即采纳,立即实行。取消过去一切妨害人民自由的镣铐,就是保障人民自由的最切实的开端。

——《新华日报》社论194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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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基本民主权利的保障

——论张君励先生的建议案

宪政实施协进会第二次会议里,通过了张君励先生提出的《人民基本权利三项之保障之建议》一案。早在一月三、四、五日,张先生就曾在成都的新中国日报发表了《人民基本权利三项之保障》一文。这次提案的内容,是和那篇文章相同的。

张先生所说的三项人民基本权利是:一人身自由;二结社集会自由,三言论出版自由。第一项自由,是为了人民不致遭受非法的秘密的拘捕、限制、审判和处决。第二项自由,是为了“第一,可使人民以集体发抒政见;第二,各种政治结社可以互相切磋;第三,养成民间领导政治之人,使其发为负责的言论;第四,在朝党在野党各有互相监督之机会。”其主要建议,是人民可以组织团体、政党可以合法存在公开活动。第三项自由,是为了人民能够发表意见、批评,监督和改进政治及社会等等的各种设施。其主要建议是实行图书杂志新闻的事后检查。张先生所提出要保障的三项人民基本权利,虽然并不包括全部民主权利,却已经涉及了重要的三项。一个国家是否民主,必须以此三项为重要的标帜。因此,我们和张先生一样,很重视这三项人民基本权利。

单说英美吧。英美是民主国家。这是人人公认的。英美人民有各种民主权利,除了上述三项外,包括选举权、思想信仰自由等等在内。英美更有其议会等等。就是这样,英美人民也还认为目前的民主制度缺点还多,还不广泛、不充分,连罗福斯总统也主张在经济民主的基础上扩展政治民主,使民主制度带更广泛的人民的性质。我们在中国谈民主政治,还是把它当作要建树要实现的东西。而且,我们现在谈实现民主政治,不是单纯的因为人家如此,我们也要来搞一下,装装样子。也不是单纯的添为民主国家联盟的成员之一,不能不急起直追,以便列身四强。主要的还是因为新的民主主义已成为世界政局的主流。如果我们不能实现民主政治,我们就不能充分的动员、积极的奋战、亲密的合作,取得抗战的胜利。我们该知道,一个国家在战后世界民主大家庭里的地位,是以战时努力的程度来决定的。这里说的战时努力的程度,应该包括打仗的努力和民主的进步。所以,尽管还有人反对民主,民主已经和战争的胜利及战后的和平分不开了。尽管中国的民主政治要根据实际情形、循着自己的道路发展,可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权利,民主必须以广泛的人民为基础,却是不能改变的原则。这样,人民必须获得基本权利,并予以保障,难道还有怀疑和犹豫的余地吗?

为了抗战胜利,为了战后和平,为了政治的进步,为了国际的地位,必须从保障基本的民主权利开步走。恐惧是懦夫,疑虑是自私,反对便是倒行。我们再度呼吁:保障人民的基本民主权利。

——《新华日报》社论194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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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结社自由的实现

国防最高委员会在一月二十八日通过废止的三十八种法令中,属于集会结社自由的,有十四种之多。其中应由国民政府明令废止的有《非常时期取缔集会、演说办法》、《共产党人自首法》、《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共三种,规定由原公布机关废止的还有十一种。到现在我们还没有看到国府及各原公布机关的废止这些法令的明令。想来总该马上能做到。让我们来看看究竟为什么这些法令要废止,废止了对人民有什么好处。

所讲《共产党人自首法》,自然是在各党派不能取得合法平等地位时的产物,和民主原则根本违背,当然应该废除。至于别的十三种法令,也都是对于人民集会结社的自由加上了一重严格的束缚。所以的确是非废除不可的。我们可以指出这些法令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害的几点内容:

首先,这些法令对于人民的集会结社加上了极严格的特许制度的束缚。本来集会结社自由是人民基本权利之一,不能稍加侵犯的。英美民主国家的人民集会结社,是无论性质,地点及参加者的职业性别如何,事前均无须请求警察许可,亦无须报告警察。假如参加集会结社者有违犯普通刑法的行为,则亦按普通刑法治罪;否则,听其自便,在所不禁。但是,在我国就与这完全两样;“各种人民团体组织之成立,无论下级团体或上级团体,均应先经政府之许可”(《人民团体组织纲领》第四条)。在《人民团体开会规则》第二条也有同样的规定:“……每次开会应于会期前将开会事由、时间、地点等呈请该主管官署及目的事业主管官署……”。这就是把人民的基本自由交给行政机关控制,人民要集会结社,必须去请求“恩准”,反之,就构成“犯法”行为。可是,现在既然废除了这些法令,那么这种不合理的“特许”制度就不应存在了。人民可以自由集会结社,不受单行法令的束缚。

其次,这些法令又赋予军警宪兵及行政机关以任意干涉和解散人民集会结社的权力。所谓《非常时期取缔集会、演说办法》,就是在民国二十九年为此目的而设的。规定警察可以有权随时命令一个集会一个人的演说中止。又如《非常时期团体组织纲领》第一条上规定:“各种人民团体,除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政府主管机关之监督外……并受军事机关之指挥”;同时也有“明令解散”之权。这样,凡主管官署认为不适合的就可任意加以刁难或解散。以如此广泛的权力交给官署,便是给以侵害人民自由的全部权力。所以英美警察在平时就根本没有解散人民集会结社之权的,只有认为某种集会可能发生骚乱时,英国警察才可以禀准内政部,当场宣读骚动法,使会众自动解散;假如警察机关判断错误,还须负一定责任。美国的法律亦大致如此。显然地,两相比较,英美是合理得多了,我国的作法是要不得的。这次政府当局既已通知过废止,当然就是把所谓“主管官署”的这种权力取消了,不再给军警机关以侵害人民自由的“令法”权利。

最后,由行政官署委派民众团体中重要主持人员的制度,也是在这些法令中规定的。人民集会结社,原本是自己的事情,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组织的形式和选举与任用一切负责人员,而不应该遭受外力之牵制与干涉。可是,我国过去就不是这样的,政府硬要指定职位,派遣人员,比如在《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第十条确定:“各种职业团体应设书记一人,以曾经特种训练合格之人员充任,……得由政府指派”,其职权是:“负推进各该团体各种活动之责任”。这一来,纵然除指派职员外,民众团体另外还选出了大家信任的人物,也还是没有用处,因为已给政府指派的“书记”一揽大权,全都包办了,这还说得上什么人民团体呢?这种制度当然也不是应该可保留的了。

从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些法令未废止前,中国人民的集会结社自由既受到特许制度的束缚,又随时会受军警和“主管官署”的干涉,经常会务也常为官派人员所把持;另一方面在废止了这些法令以后,一切束缚人民自由的行为已失去法律的根据,那么,人民就应该努力把已失去多年的自由拿到手,而且立即把它运用起来。

我们希望,政府方面赶快把这些已决定要废除的彻底废除,并且继续审查是否还有别的同类的法令也应废止,在这次决定要修改的法令中,有三种是关于集会结社的。当局到底准备如何修改,也希望快快公布,因为这三种法令原文也有种种极不合理的定规。如《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中规定“人民团体之组织,应由发起人向主管官署申请许可”(见该法第十条)。这和已决定废止的《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中的规定也是一样的,也应该废除才好。又如工农组织团体,在《工会法》、《农会法》尚未废除的今天,也照样有法可凭而加以限制的。因此我们希望彻底废除这些法令的束缚;我们人民也尽量帮助政府,搜集这方面的法令,提供出来,请求政府以明令废止。

在人民方面,在恢复了自由的时候,为了运用这些自由,就应该充分运用起来,因此,就可以成立各种必要的团体会社,并且依法改造和充实原有的人民团体。过去的人民团体,内部的组织与人事,可能有很多地方是不合民主原则的,不适合各该团体会员的要求,就可以根据各该团体会员的意志来加以改造过,使它成为名符其实的人民团体。

集会结社自由的根本权利,又重新回到人民手里来了,我们应该好好的运用它,发展它,让他在整个民主建设事业中,表现出更辉煌的成果来。

——《新华日报》社论194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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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自由又遭损害,内政部颁限制游行法

——在“呈报”、“审查”的一串规定下人民游行已无自由可言

本市消息内政部公开颁行一种限制人民游行自由的法令,借口是“恐稍有不慎,足以影响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宁”。据中央社讯,其要点如下:负责筹备游行的人员,需于事前将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游行宗旨、集会地点、进行日期及时间经过路线等呈报当地“治安主管机关”。散发的印刷品和张贴的标语须事先送当地“治安主管机关”审查。上项法令,已由内政部发致全国各省市地方机关,本市市政府业已接到,且已分令警察局及各区公所“遵照办理”。有了这个“法”的根据,今后各地当局更可以随意于事先防止临时禁止一切人民团体之游行。人民游行已无自由可言了。

——《新华日报》194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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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释放政治犯

政府早经明令公布释放全国政治犯,但直到今日仍有成千上万的人被囚冤狱,未获释放;并且仍有成千上万的无辜被囚的人,在遭受着非法的毒刑拷打,甚至暗地惨遭杀害。今日何日,人民仍受此荼毒?啊,死者不得瞑目,生者能不刺心痛愤!

杜重远先生不明不白的死了,今又闻得羊枣先生含冤殁世,中国呵,你的优秀的儿女究竟犯了何罪?抗战胜利、和平建国开始,国家正在用人之时,他们却竟屈死冤狱,怎能不叫人感到万分痛心!成千成万的学者、专家、教授、进步的青年,无故被捕入狱,受着非人的待遇。他们正是中华民族的精华,才高有能的优秀儿女,他们为国家为人民奔走呼号、不遗余力,不但不得国家的敬重,反而治罪下狱,有些害民祸国的败类,不但不遭诛戮,反而冠戴优加,横行不法。这样下去,民心怎能得乎?

我大声呼吁:立即实行蒋主席四项诺言,立即释放全国政治犯!严惩虐待犯人、毒杀犯人的凶手!未获释放的政治犯应切实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不准再有虐待和私刑拷打犯人的非法行为。

——《新华日报》194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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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权

(一)立法必须依据人民的公意创制

衡阳《大刚报》:“……一般对法治往往有所误解,以为法治之极,只在要求人民守法。其实法治和非法治(人治)之分,初不在法律之有无,亦不在人民之是否守法。真正的法治和非法治的分别,是在于这所谓法,是否最后渊源于民主的公意?这所谓守法,是否执法机关的本身行为也须依照一定的法律?而法治之极,则不在人民是否守法,而在执法机关的政府本身的一举一行,是否悉合法度?”“法治的真义,不在人民是否有法为‘守’,而在政府官员之是否依法为‘治’。

然则怎样才算真正的法治?从政治学的一般的观点看来,至少有下列几点:(一)法治状态下的所谓法,最后必依据于人民的公意而创制,故法治必须以民主为其内涵,倘法律最后决定于个人或少数人的意思,则一切依法,便成为毫无意义……。(三)最后而最重要的一点,即在法治之下,一切合法进行的公私行为,非依法律,绝对不能变更之。因为法治的起码要求,在于建立合法的社会秩序,合法的社会秩序之所以能建立,在于一切合法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障”。

(二)真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云南《正义报》:“所谓法治,即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度,这个法度是全国人民所共同议决的,也就是全国上下,都要在这个法度的规范之内行动,任何人不得违反,任何人不得加以变更”。“我们认为今天问题的关键,倒不是要不要法治的问题,而是要哪一种法治的问题。因为法治有真法治和假法治之分,这是我们不能不加以分别清楚的。什么是假法治呢?我们且看封建时代,同样有一套法律,可是这个法律是为了便利控制人民而设的,皇帝及其特权阶级是站在这个法律之上的,他们可以执行法律,也可以抛弃法律;他们可以创造法律,也可以毁灭法律。换言之,法律的执行是他们束缚人民的工具,而他们本身则可以不受法律的支配”。

“什么是真法治呢?概言之就是建筑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而作为民主政治之表现形态的法治,它必须具有这几个特征:第一、国家必须有一个真正上下共守的根本法——宪法;而从这个根本法所派生出来的一切法律,也为全国上下所一体共守……,第二、宪法的作用,主要在保障人民的权利,而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其滥用权力。故国父中山先生说:‘宪法者,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在这种原则之下,诚如中山先生所说,政府只是人民的公仆,它没有无限制运用法律的权力,它必须受宪法的支配。同时,在宪法的规范之内,它必须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得侵犯。第三、选择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及其所派生的一切法律,其制定权、修改权及废止权,应当掌握在人民手中,或委诸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同时,政府当局不仅要受人民的监督,而且人民应有选举及罢免之权。一名话,要认真实行中山先生的‘民权主义’,要行使直接民权,使人民获有选举、复决、罢免、创制之权。”

(三)应有一可守的法

柳州《阵中日报》:“厉行法治,先要养成守法的观念及具备完善的法典,人民方能了解法律的重要,然后有所重知所守。惟有法可守而人民能守之,方够得上真正的法治,其所遵守者方为真正有价值的法律”。“中国历史辗转于封建专制的束缚之下,政治上从来就没有出现过一部完美的法典。……封建时代,‘天下一家’,帝王为一切人的主上,即区区一个县官,也号称‘民之父母’;‘圣旨’便是法律,‘宪谕’尽成典章。民国以来,诸法纷立,可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至今没有正式产生。……欲期法治真正建立,则于逐渐养成法治精神以外,一部为人民共同要求的良好宪法决不能不早日具备”。“抑法治和治法互为因果,不是说法律产生于先,法治即必然兴起于后,须知徒法不足以行,法律究竟是死的条文,非另有一种制度,即法治和实行法治所寄托的根本——宪政实行以后,法律固难以发生充分的实效。”“官吏的敢于违法,人民莫从检举,就政治的角度视之,又为法治制度的根本——宪政没有实施之故。所以重申法治精神,诚为实施宪法的张本。但最后完成法治,仍有赖于宪政的实现。二者互为结果。也互为前提。”

(四)立法精神要大公无私

成都《华西日报》:“要想国民虔谨奉法,必须对于立法与执法的各个方面,均须详为考虑,乃能收效。先就立法而论,应当以‘立德’作基础。所谓‘立德’也者,一种法令精神,应当以最多数的最大幸福为出发,而不能含有任何偏私之用意,同时还应当切实体检国民之实际生活环境,勿使法令有任何扦格难通之处。”“其次谈到执法,政府当首重‘立信’……,假使朝令夕改,假使不能公平贯彻,某甲可以逍遥法外,而某乙却又尽法惩治;或者今日之诺言,明日即成废话,而不能使人民发生坚强之信赖,则人民之玩法恶习,必难根除”。

(五)先决的问题是保障人权

成都《新中国日报》:“要变宪政、谈民主,必先要保障人权;要人权得到保障,则必须有一定的法纪,所谓法治轨道是也……。”“要建立法轨、保障人权,行得彻底、行得普遍,不只是一道命令、几番条告便可以成功,便可以使玩法违法者有所畏惧”。“要法轨和人权被尊重,必须人民自己起来监督官吏,必须实现民主的监察制度。人民一日没有权来监察政府、特别是下级机关的行动,则人民身体自由的保障,虽重申、三申、四申其法令也是空话”。“要建立法轨、保障人权,必须先使人民有言论的自由。违法犯纪的事无论大官小官,人民都不能秉笔直书,把他宣布于报纸,则贪顽之徒,不啻得着了保障,而社会舆论便不能表示公是公非……。因之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是不可分开的,我们希望言法轨与人权者同时加以注意”。

——《新华日报》194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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