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说纷纭是意料中的事。从问题的回答中可以看出,对《焦点访谈》在片中采取的立场、态度和方法,多数组员基本是认可的。值得注意的是,高学历与低学历之间似乎存在认识方面的距离,新闻工作者与观众的观察角度也不尽一致。
问卷二:对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的问卷调查
在受访的49人中,49%使用过隐性采访(3人常用,14人偶尔为之,7人少用),45%未用过,另6%未答。其中,非常赞同的占10%,典型理由如:
l “不这样有些人不说实话、真话”(摄像);
l “国情如此,矫枉过正”(策划);
l “只有采用‘隐性’手法才能保证真实、客观和公正”(策划);
l “新闻监督性”(编导)。
l 赞同但要慎重使用的占78%,典型理由有:
l “尊重被采访对象的隐私及相关权益”(编导);
l “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采访方式”(编导);
l “扛着大机器去赌场?找死啊!”(编导);
l “为了保证新闻真实性”(编导);“播出安全”(制片人);
l “隐性采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方可采用: 记者有明显证据,为调查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 没有其它正常途径收集材料; 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状况; 经集体协商决定。”(《新闻调查》栏目策划);
l “处理不好,会带负面效应”(节目制作)。
反对使用的占12%,理由是:
l “打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名义,实则为了个人的名利,是采访技能低下的表现”(策划)。
对于使用“隐性采访”初衷的备选项选择从高到低依次是:
l 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28人,74%;
l 曝光内幕,引发轰动效应14人,37%;
l 吸引观众、以提高收视率5人,13%;
l 满足观众好奇的心理3人,8%;省时省力3人,8%;
l 尝试这种采访手段3人,8%;好奇、好玩、刺激1人,3%。
对于使用“隐性采访”的依据,在回答此问题的37人中,
l 86%的人认为是舆论监督的使命
l 22%的人选择新闻自由
l 14%认为没有依据或就是需要
在回答“隐性采访”使用不当的负面影响时,备选项由高到低依次是:
l 有可能侵犯被拍摄对象的隐私权39人,占80%;
l 有可能损害媒体的声誉28人,占57%;
l 干扰被拍摄者的原有生活28人,占57%;
l 容易引起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25人,占51%;
l 记者的安全会受到威胁24人,占49%;
l 给人们的心理造成不安21人,占43%。
l 还有人补充说:会给别有用心的行政官员造成制止监督的借口。
认为隐性采访在电视节目运用过度、适中、不够的人数比例分别为35%、24%、33%。
五 关于隐性采访的学术论争
最初,制约隐性采访的主要是技术方面的因素,比如声像设备是否能达到现场偷拍偷录的要求,而非道德法律问题。随着设备的改进,越来越多的记者用隐性采访来完成违法犯罪新闻,偷拍偷录的镜头和声音变得司空见惯,其涉嫌滥用的倾向和新闻诉讼的增加使从事新闻理论研究的人士提出了争论,进行着反思。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学者在各地报刊开展了关于记者隐性采访的大讨论。较早的讨论文章如李小冬《记者采访行为亟待具体规范》(明确提出要按程序、有限度“秘密使用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即隐性采访)”, 和刚子的《提倡隐性采访》 ,两文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两种观点。一些学者认为提倡隐性采访的主要理由是“对方是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我用偷拍偷录的方式揭露他们就变得合法了。”“衡量可以采取隐性采访方式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为了公共利益。另一方认为,以‘正义的’违法行为对另一种‘非正义的’犯罪行为就合法,这是一种民间道德,而不是法律意识。‘公共利益’是一种主观标准,难以把握。较为折中的认识是: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不得以而为之’。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相对说来值得研究的手段来采访新闻。”
记者隐身采访及报道的确应当受到隐私权法等有关规范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到什么程度,说法不一。多数认为,记者不公开身份的采访时,要区分公开场合还是非公开场合(私人场合和涉及其他应予保守秘密的场合)、观察还是询问意见、所采访事项与公共利益相关还是无关、采访对象是特定个人还是不特定多数人、消极地不公开身份还是积极地伪造身份等等。例如关于记者不暴露身份或以其他身份出现的采访的合法性,就有很多文章研究探讨。 这场讨论,实际上涉及采访权的法律规范问题,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而中国社会科学院陈力丹教授则认为:暗访和偷拍从未成为专职新闻采访的主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