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众利益难以界定,因此不可为之。
隐性采访一般是暗中进行的,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悖逆采访对象的个人意愿,或者直接触及到采访对象的某些不愿为人知晓的隐私。有关法律规定,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前,要把公共利益作为前提,在脑海中先过滤一遍。而所谓公共利益应遵循的原则是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情,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进行公开的事情,不受隐私的保护。”
公众利益,从本质上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以人民群众的利益前提下,进行隐性采访,无可厚非,但是我们国家现在并没有对“侵害”公众利益的程度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如果说,有人在这个情况下,打着维护“公众利益”的“合法”旗号,肆无忌惮的滥用隐性采访、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出现该怎么办?
日本有一个偷拍的纪录片,偷拍的地点是在一个“风月”色彩的娱乐场所的洗手间,出现的画面里基本上都是一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年轻女性——在洗手间里的大镜子面前整理容颜的、打电话勾引别人老公的……各种形态各异的女人们在这里把自己曝露得一干二净。虽然此片在播出后极大的满足了观众的偷窥心理。
前些日子,在社会上曾经引起很大争议的“陈杰人事件”,相信大家都有所耳闻,陈杰人是中国青年报的一名记者,因写了一篇暗访报道《女大学生卖淫现象调查》,而被开除。开初原因:陈在文章中出现的‘湖北高校女生8~10%存在卖淫现象,25%从事陪侍活动’内容,没有任何根据,这严重伤害了湖北省高校女大学生的感情,损害了大学生形象。我们姑且不去争论在文章中所写的这个比例是否属实,但是其中存在的一点我们必须引起注意,那就是,如果女学生卖淫现象存在,是不是属于“公众利益”的范围?陈杰人的这一做法是不是侵犯了这些女性的隐私?现在“公众利益”的界限还很模糊,个人理解事物的角度不同,意见也不相同。我们很难从中评定谁孰谁非。
从社会一般的伦理道德角度讲,对于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的现象,记者一般不宜随便使用隐性采访,即使使用,也要做一些技术处理。例如,一家电视台在报道城市不文明行为时偷拍偷录了这样一组镜头:一个中年男子在公用电话机前,一边抽着烟,一边不紧不慢地同对方讲一些无实际内容的话;旁边几位等着打电话的人焦急不堪。作为一种不考虑他人、只顾自己的社会风气,进行批评是应该的,但法律没有规定打公用电话的时间及通话速度,其行为没有违法;而记者的偷拍偷录是否合法尚无定论。所以,“对于这一问题的把握,关键是对于社会心理的把握……社会心理的另一变化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意识也在增强。这就使报道必须考虑民众的承受能力,否则,受众在‘推己及人’的考虑中会对媒体的无所顾忌心存反感。” 从长远看,公民素质的提高、社会文明的促进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并非一“曝”就灵。如果记者滥用偷拍偷录,并且在播放时不做任何技术性的处理,置对象于“众目睽睽”之下,就会对其造成过度伤害。长此以往,只会造成人人自危、过度紧张的社会环境。
的确,我国目前的确存在一些这类的偷拍,不但没有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而且严重的侵害了人们的隐私,新闻记者不应采纳与效仿。
4. 暗访行为是“撒谎”和“欺骗”因此不可为之。
有人说,目前中国的社会状况与上个世纪鲁迅所说的是一个“瞒”和“骗”横行并无二致,公民普遍缺乏诚信意识,社会机制在一种“不公开”“不透明”的氛围中运行。此话有理,而作为社会监测器的新闻媒体如果也习惯于用隐性采访这种不公开、不坦诚的手法获取新闻信息,不论其理由如何冠冕堂皇、光明磊落,也难免使媒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
使用隐性采访方法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媒介的公信度。单从暗访报道本身来说,记者和被采访者一方主动、一方被动,一方了解底细,一方不明就里,一方有技巧、手段和机器,一方则没有,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而在此时此地,公众可能更同情“弱者”,从而对媒介失去信任。
前文我们提到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一则偷拍新闻,在播出之前,编导恰当的剪辑掉了一些过分的黄色淫乱对话,既揭露了丑闻,又恰到好处,而不久另外一家电视台播出的黄赌毒曝光节目就不甚妥当了——某电视台播出一期题为《扫黄不留死角》的节目,展示一次性交易的全过程,除了一个身份可疑的“嫖娼者”面部被打了马赛克外,性内容的交谈、挑逗的细节以及卖淫女的脱衣镜头被观众一览无遗。这样的暗访,观者汗颜、同行不齿。
保证新闻的真实、新鲜是记者在考虑采访手段之前必须先考虑的内容。隐性采访虽然也是采访手段之一,但应当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显性采访的补充,记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应当考虑是用一种相对合适的隐性采访手段来获取新闻。
三、对于隐性采访持中立的态度,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考虑使用
我国目前新闻界关于隐性采访的评价,有这样一种认识:“在今天,隐性采访已被新闻界看作是记者深入采访的一种标志”。 隐性采访只是新闻采访方法的一种,是在不得已情况下对显性采访的补充。
我们大家都知道,新闻媒体对于一些通过正常采访无法采访得到的新闻素材,运用隐性采访的手段,全面、真实地了解事实真相,将那些见不得阳光的丑恶事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受到正直的人们的鞭挞,满足了广大民众知悉社会真实情况的要求。“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以考虑是否用相对说来值得研究的手法来采访新闻。”而不能事情不分大小、情节不分轻重,动不动就来个偷拍偷录。对于隐性采访应有一个适用范围的选择:
1.为了拍摄社会不良现象或不道德行为,取得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对于一些社会不良风气和不道德行为进行采访时,假若记者公开身份或公开采访意图,就难以拍到具体真实的事实,而对这些现象进行舆论监督与批评,只有抓拍到真凭实证才能令人信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电视记者可以谨慎地使用隐性采访的方式。
2000年冬季,哈尔滨电视台《早安哈尔滨》新闻节目中播出连续报道《雪天,出租车拒载现象严重》,出租车司机随意拒载乘客的大量真实画面,全部为记者采用了偷拍式的隐性采访的方式抓拍得到;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播出的《天之骄子上大学》中,有大量反映用公车送孩子上大学的镜头。如果记者当时向采访对象吐露真实的采访目的,结果可以想象。记者在采访时隐去了采访意图。在采访现场,记者因为隐去了自己的真实身份,被摄对象才会对记者吐露实情,对诸如“车是不是来送学生、车是哪个单位的、这样送学生费用怎么收”等问题都作了如实的回答(比如:“专程来送学生”、“是单位领导派的车”等等)。这些真凭实据在整条报道中起到了作用,如果没有这些靶子,后面的批评就会无的放矢,也会缺乏应有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