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隐性采访报道的新闻客观性不等于“袖手旁观”
新闻客观性这一新闻原则一百多年来被业界公认是“负责的新闻业”的普遍标准,新闻客观性是西方新闻学最重要的价值观,它体现为一种工作态度:无偏见、无党派色彩、平衡、公正。通常,隐性采访有两种方式,一是“旁观记录”,二是参与其中。单从形式来看,似乎“旁观记录”更符合客观性的要求,一旦参与其中,就难免有“诱导事件”和“设置陷阱”之嫌。其实不然,要求记者在隐性采访时进行客观记录,并不是说让记者绝对放弃谈话式采访或提问。适当的角色扮演,恰到好处的提问,可以更全面完整地反映客观事实,前提是坚持客观性原则。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罚”要依法》节目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范例:
1997年11月15日,中央电视台记者搭乘一辆运煤的空车,在309国道河北省涉县到山西省长治市230公里的路段进行了采访。正常行驶的车辆在山西省黎城县遇到了这样一件事。
309国道上(山西省黎城县境内)。
民警刘代江拦车罚款。
记 者:多少钱?
刘代江:20。
记 者:给10块算了。这是什么钱?
刘代江:来,来,你下来我告诉你。
记 者:你给我写上吧。
刘代江:我给你写的有啊!
记 者:照顾一下吧!
刘代江:再来20!
记 者:谢谢。
刘代江:拿来!
记 者:你照顾一下吧,好吗?
刘代江:快点!
记 者:空车,谢谢。
刘代江:40!
民 警:往前走一下,好不好!
司 机:算了,再说就揍我了,我给他40块钱算了。
拿着这样一张罚款单,记者辨认了半天,也没搞清圆珠笔写的罚款原因到底是什么。
《罚要依法》报道中刘代江吼出那两句“20”、“40!” 的画面,从此成了曝光“三乱”的经典影像。记者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装扮成会计的模样,与驾驶室外的违法交警讨价还价。提问不多,但完全符合随车会计的身份,没有掺杂记者的任何评价,将违法交警蛮横粗暴、强取豪夺的“原生态”展示无余。在积极而适当的角色扮演中,记者同样很好地坚持了新闻客观性原则。
三、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之争:永不终止的口水战
新闻自由按传统新闻理论的界定涵盖言论和出版自由。“研究采访权、报道权等属于新闻媒介特有的问题时,使用新闻自由加以概括,比起出版自由来说行文上更自然一些。”新闻自由中比较重要的内涵包括创办权、采访权和报道评论权。“采访权是指新闻媒介为报道新闻而接近信息源的权利。”“报道评论权在诸项权利中是最为重要的,其他权利可以说都是为了这一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的。” 目前“新闻自由”一词正式进入中文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仅见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两部《基本法》。
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强调新闻自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要求新闻工作者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同时又不滥用手中的权力。新闻责任理论被认为肇始于1947年美国“哈钦斯委员会”的研究报告《自由与负责的新闻业》,之后,美国学者施拉姆等人合著的《报刊的四种理论》正式为社会责任理论定名。
关于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的争辩由来已久,目前比较认可的观点是新闻自由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并且这种自由的最后边界定为道德责任,但是,对于“责任是什么”、“怎样负责”、“为谁负责”这些基本问题仍然莫衷一是。
关于隐性采访的评论也存在自由与责任的争论。有研究者认为,隐性采访是基于我国宪法第35条“言论出版自由”和第41条“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规定及有关新闻出版法规 的概括式授权,是新闻媒介和新闻记者的一项合法权利。 另有研究者认为,正当的隐性采访活动是经过国家授权的、依法进行的采访、报道活动,如果隐性采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则既不符合“新闻自由”的理念,也不在授权之列。在自由与责任的争论中,双方均认可这样的观点:“在一系列禁止和限制的前提下,确认新闻记者享有秘密采访也就是隐性采访的权利,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正确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这种“禁止和限制”的依据主要来自现有的法律和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