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性采访的价值判断原则
记者在将隐性采访用于报道新闻时,所达到的效果和运用的手段极易引发人们的争论。运用隐性采访是正当抑或不正当、应该或者不应该,是一种善意或恶意行为?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本文试从社会公认的伦理观角度来寻求答案。
如果要对隐性采访行为进行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评判,那么,我们就应明确“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的基本定义或判别标准。在伦理学的概念体系中,“所谓善也就是事物所具有的能够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是人们所赞许、所选择、所欲望、所追求的东西” 。“正当与不正当”,即道德善恶,是从属于善恶的,是“行为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相符者即道德善或者正当;相违者即为道德恶或者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可以理解为:“应该是并且仅仅是行为的善,是行为对于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所具有的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实现欲望的效用性。”“在行为领域,应该与善或正价值不过是客体对主体的同一效用的不同名称,不过是同一概念的不同称谓”。
要论证隐性采访能否成立和在什么条件下成立,首先要论证隐性采访行为是不是应该的、善的或具有伦理意义上的“正价值”的。根据以上对于三个概念的定义,我们可以做出以下推论:
报道的事实是什么→记者报道的需要、欲望、目的→应该、善、价值
这种推理的逻辑可以表述为:
大前提:报道的事实是怎样的小前提:记者的需要、欲望、目的是什么
两前提的关系:报道的事实(符合/不符合)记者的需要、欲望、目的
结论:应该/不应该、善/恶、正价值/负价值
这种推理逻辑应用于隐性采访,可表述为:
大前提:记者实施隐性采访及其产生的结果
小前提:记者和社会的需要、欲望、目的(这里主要指道德目的,如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增进每个人的利益)
两个前提的关系:隐性采访行为及其结果与记者和社会的道德目的的关系(符合/不符合)
结论:隐性采访的道德规范(应该/不应该、善/恶、正价值/负价值)
从以上的逻辑推断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隐性采访行为及结果与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目的相符,那么这种隐性采访就是应该的;如果不相符,则隐性采访就是不应该的。而做这样的逻辑判断,关键在于我们对隐性采访行为事实的认识和对道德目的的确认,这将影响我们所假定的前提的真伪,不同的前提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不同的。
二、确定一个标准:隐性采访是否为了全社会的利益
一般而言,新闻采访最直接的目的是采集获得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真相)并进行报道,它和人们的道德终极标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应该是一致的。而隐性采访通常是在运用其他采访手段难于或不能获得真实新闻时采用的获取真实新闻的一种行为手段,即隐性采访的直接动因也源于采集报道有新闻价值的真实事实,由此则衍生出许多具体的目的,如: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揭露黑幕以实现舆论监督的职责;引发轰动效应;满足观众知情权;制作精彩节目以提高收视率;避开说情保播出:保证采访安全等。
这些目的中可以综合概括为:利己(做好工作、引起轰动、收视提高等可使个人和单位得到名誉和利益)、利他(提供真实情况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害他(揭露被访者的不法行为并予以阻止),这里出于害己目的的隐性采访行为几乎是不存在的,如果是这样,隐性采访就不可能进行,我们关于央视的调查显示,大多数人把隐性采访的初衷定为“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并经常考虑安全因素,这都是出于利己目的的考虑。
而作为手段的隐性采访,其效用至少包括以上所述的四个方面内容:利己(如完成采访任务)、利人(如实现社会公正,满足公众知情权)、害己(如欺骗导致信誉度下降,受到被访人的拒绝、报复和恐吓)、害人(如在采访中欺骗被访人,造成侵权)。
在现实社会中,行为会受到许多意想不到因素的影响,而且,隐性采访行为往往是多种行为方式的叠加,最终会由多种行为的“合力”产生的事实和结果,种种行为代表的利益掺杂其中,这也使隐性采访的价值判断比较困难。
三、 隐性采访手段是否具欺骗性
2003年10月,美国影星迈克尔·道格拉斯与凯瑟琳·泽塔琼斯控告英国《Hello!》杂志雇用狗仔队摄影师私闯他俩婚礼偷拍照片的官司,由伦敦高等法院判定夫妻胜诉。
2000年,泽塔琼斯夫妇在纽约Plaza大饭店举行婚礼。他们将婚礼的照片版权以100万英镑独家卖给英国的《OK!》杂志,不料《OK!》的对手《Hello!》杂志抢先刊出未经授权而且品质欠佳的婚礼照片,使得这对夫妻气愤不已,因而一状告上英国法院,要求《Hello!》赔偿60万英镑,弥补他们的商业及精神损失。同时,《OK!》杂志也经由法律程序,要求《Hello!》杂志赔偿175万英镑,以弥补《OK!》因销售量下降所蒙受的损失。
伦敦高等法院前天宣判泽塔琼斯夫妇胜诉,《Hello!》杂志需赔偿影星夫妇14600英镑。另外,《Hello!》赔偿《OK!》1033156英镑的损失。
上文这种不惜侵犯他人隐私、公然违法偷拍的现象不仅仅发生在西方国家。正如前文所述,隐性采访的最直接目的是采访到真实的新闻信息,这和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标准”并无矛盾。但隐性采访采用的手段和方法是对被访者隐瞒采访的身份、意图或工具,显然,这种不诚实的行为方式可能构成对社会和他人(被访人)的损害,包括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同时有违新闻职业诚信原则,对社会已建立的秩序造成破坏。
对于现实中的人能否欺骗、何时可以欺骗的问题,人们所持的意见是有分歧的。其实,欺骗的害人害己的恶的大小是与其善意成反比而与其恶意成正比的,正如阿奎那所说:“如果一个人通过说谎来达到损人的目的,那么谎言的罪孽就加重了,这就是恶意的谎言。如果说谎是出自善意──不管是开什么玩笑──谎言的罪孽就减轻了……越是趋于善意,罪孽的严重性就越是减轻。” 同理,诚实的利他利己的善的大小是与其善意成正比,与其恶意成反比的。因而,人们创造了“两利相权取其重,两恶相权取其轻”等善恶原则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行为依据,尤其是诚实之善和其他更大的善发生冲突难以两全的时候,这种权衡便成为一种必要的选择,这也是隐性采访在一定条件和范围被使用的原因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