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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第13节 隐性采访的电视摄像拍摄技术(1)

作者:政旭 当前章节:3077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8:20

隐性采访和偷拍是两个经常放在一起的词汇。看似相近,实质不同。偷拍只是隐性采访需要应用的技术手段之一,偷拍并不是隐性采访,隐性采访也绝非就是偷拍。现代社会中,公众急切需要新闻媒体提供大量真实的、有现实意义的消息,尤其是揭露现实中阴暗面的事实,隐性采访大量使用偷拍技术,用镜头还原最真实的现场,无疑满足了社会和公众的这种需要,因而受到群众的欢迎和肯定。下面主要谈电视摄像、平面摄影两部分隐性拍摄的技术问题。

一、 隐性采访使用的器材介绍

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用于偷拍、偷录的器材也越来越多,真可谓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由于隐性摄录设备的不断小型化,具有便于携带、不易发现等特点,也越来越多的被记者应用到暗访中,成为记者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的工具。我国目前电视台最常使用的暗访器材有钢笔式、眼镜式、背包式、钢笔式四种。这些偷拍使用的最普遍的机器设备也有另外一个比较模糊的名字:针孔摄像机。针孔摄像机属于标准的监控器材。目前国内的监控器材90%来源于境外,其中的45%又来源于日本。 著名的台湾政坛璩美凤光碟事件热炒过后,针孔摄像头等监控器材进一步广为人知,开始在我国的其它一些省市“热”卖。 像一种名叫“WAT”的日本公司生产的报价1650元的“WAT”针孔摄像头。这种针孔镜头直径不足1毫米,细如缝衣针。据介绍,只须在固定地点挖出小孔,将探头嵌入,外贴一层纸,在对准镜头的地方用缝衣针的大头刺个洞,整个房间即全部在针孔镜头的监视之中。

事实上,大量贩卖偷拍机是一种违法行为。监视、监听设备不是随便可以买卖的。监听、监视设备的生产要经过公安部门的批准,销售者要有销售许可证,非法销售者要受到查处。如果有人利用偷拍手段偷窥他人隐私,受害人可根据民事法律,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对于性质严重者,还可根据刑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监控器材的使用,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侵犯他人隐私为原则,其使用范围应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侵犯他人隐私的范围里。但目前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具体的保护公民隐私方面的法律,因此监控器材的使用范围的界定便显得有些模糊。 近期,深圳爆出一则新闻:女老板在员工如厕过程中使用监控器;广州也出现类似情况:一名女病人指责受到男医生利用摄像设备进行性骚扰。对于老板用监控器材对付员工是否合理,对于诸如医生与病人、银行职员与取款人、户主与保姆之类一对一的关系处理上能否私自使用监控器,对于夫妻关系处理上能否请私人侦探用针孔摄像头针对“花心丈夫”和“红杏妻子”,目前国内法律界人士还都在讨论中。但无庸讳言,随着人们维护个人隐私权益意识的日益高涨,监控器材有着实际而又广泛的市场前景。

一位长期从事隐性采访的老记者说:尽管西方也不乏针砭时弊的力作,但其主要着眼点更趋于愉悦大众、赢利、猎奇。在西方,摄影界中的所谓偷拍者,其实更像是一些明火执仗的强盗,他们对名人的追拍就很典型。如一名摄影记者为了能偷拍到一位著名影星与她的情人从海滩别墅裸跑进海里的镜头,不惜雇潜水艇在海底等半月之久。我们的媒体搞偷拍目的很明确,针砭时弊,曝光丑陋,更多是的出于为国为民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

一些评论家也赞同说,让一些人时时警惕偷拍,让偷拍监视着一些人的言行举止,使新闻舆论监督多一种手段,使人多看到一些真实的情况,还是有其必要。但是,很多人对此却颇有非议。这部分人认为,隐性采访得以存在,只是依据法律没有禁止便可以做的一般原则,因而它的法律保障是脆弱的。针孔扰乱了世界,然而,中外法律似乎难以对此做出直接的判决,是与非,罪与罚,有的时候难以判定。 一名国内著名的律师说:用摄像机在街上随便拍摄,理论上不构成任何罪行;假如摄像机具有“透视”功能,使用者又用这些器材在公众场所作为偷窥的工具,才可构成行为不检罪。香港法律规定,如果透过钥匙孔偷窥被当场抓住,警方可以拘捕,但罪属轻微,无须入狱。假如在公厕偷窥令当事人受惊,罪名可以加重至“非礼”。至于以伪装镜、伪装烟雾探测器等工具去偷窥或偷听,却难以入罪。因为在法律上,此属监视行为。去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若把监视行为列为刑事罪,会因私人与公众空间有太多的灰色地带难以界定,执法上会有困难。比如,摄影记者在商场中以长镜头拍摄,算不算监视呢?

二、 隐性采访中摄录设备使用应注意的几点

隐性采访使用的器材与市面上售卖的器材有很大的不同,通常,只使用法律上不禁止使用的器材。由于隐性摄录设备体积小,通常是放在记者身上的某个部位或放在随身携带的提包中,记者在进行拍摄时,并不能从摄像机的寻像器中直接获取影像资料,只能凭经验的累积和感觉来拍摄所需要的素材,这对于记者的拍摄水平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考验。因此,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对于隐性摄录设备的使用要注意以下几点:

1.镜头要尽可能稳

虽然在隐性采访中,对于镜头的要求没有显性采访的多,但是也不能摇晃得太厉害,记者应特别注意掌握“偷拍机”的平衡性,让观众能看清楚画面内容。

2.注意位置和角度

不能损害被采访对象的个人形象和个人的隐私权等问题,尤其是谈到隐私问题,拍摄过程中更是要特别注意拍摄的角度选择,画面提供给观众的信息必须和新闻事件相关且不要涉及与事件关系不大的个人隐私,画面给人的视觉信息不仅要符合人们观察理解事物的逻辑,还要考虑是否侵犯了采访对象的隐私权。1998年7月13日,湖北省竹山县电视台的一名记者暗访了本县街头的一些算命摊点,以“算命先生”程道平在摊前的讲话和录像制作成电视新闻《暗访街头算命摊》,播出后程道平提出民事诉讼,状告竹山县电视台和记者侵犯了名誉权和肖像权。本来这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题材,角度也切入的很好,但是电视中的镜头把程道平从底下往上拍,把他的整个裤头都照的清清楚楚,据有关报道引述,“程一边用右手按住腹部一边说,‘他还照了我那个部位呢!他又照我的脸,又照了我的头,对着我上下哪脏照哪。我就穿了个裤头’。”这样就对其造成了侵害个人的隐私,侮辱了个人的人格尊严,虽然最后法院判决程道平败诉,但是此事件也有必要给我们的新闻记者提个醒,在拍摄时对于镜头的选取角度要有个度。

3.掌握好录音时间

在进行偷拍时,由于受到电池拍摄时间的影响,不能一意的开机。有的记者为了怕麻烦,往往从暗访开始就开机拍摄,不管所拍的内容有没有用,先录下来再说。但是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不但为自己在后期编辑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且有可能在一些重要的对话中,因电池没电而漏掉重要的一段。一般偷拍机的电池不可能支持太久,因而偷拍时我们必须对被采访对象的谈话有所取舍,适时的开机,适时的关机,完全在于记者的知觉。

在一般情况下,采访应当是公开进行,并且应当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公开记者的身份,体验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新闻事件,获取新闻素材,应当是合法的。虽然隐性采访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但是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超越限度介入,也可能对新闻事件发展方向产生影响,有违社会伦理道德,甚至违反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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