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权力:暗访的重点区域
一般来说,采访是一种信息采集行为,采访权利的法源可以追溯到言论自由的原则。“采访权来源于言论自由,是知情权的具体化。采访权是一种职业权利,而不是受人民委托而行使的权力。采访权表现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形式,在许多场合必须通过同采访对象约定而取得。” 但是,有一种情形是例外,那就是对于公权机关的监督,这时,采访权不再仅仅是职业权利,却是发挥了行政权力延伸的功能,成为权力机关自我完善和监督的重要途径。行政权力,不可避免地成为暗访的重点区域。隐性采访使藏于黑暗之中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曝光于众目睽睽之下。同时,暗访行为让普通公众大快朵颐。
法国总统希拉克到乡间城堡度假,赤身裸体的希拉克信步走到阳台上,藏于暗处的摄影记者不失时机地按动快门,锁定了希拉克的形象。2002年,美国一名资深记者在耶鲁大学拍摄到一个秘密社团骷髅社的入会仪式,许多知名的政商界人士,据说都曾经是社员。从画面上人们可以看到入会者在亲吻骷髅头的恐怖情景。2001年12月8日,土耳其“ShowTV”电视台以暗访形式向全国现场直播了政府高官索贿的全过程。画面上,土耳其总理办公室主任和议会政府公务员与暗访记者扮演的“大商人”进行“交易”,而这一切被针孔录像机全部录下。事件暴露了土耳其政府中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埃杰维特政府的形象大受影响。与之类似,印度一家新闻网站于2001年8月3月揭开军方官员贪污受贿的“黑幕”,令印度政府和民众大为震惊,最后导致当时的国防部长乔治·费尔南德斯和执政联盟的两名领导辞职。该网站称他们偷拍的录像中还包括军方官员嫖娼的镜头。
二、暗访记者“以身试法”
记者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时,如果对于颁布的文件(抽象行政行为)合法与合理性有异议,或者对于其具体进行的行政处理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偷拍公路乱收费)的违法性要进行调查,往往会“以身试法”,即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接受来自行政机关方面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样,记者不仅依程序保护了自己且增强了报道的直观性。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记者在拍摄《“罚”要依法》中,就在山西省黎城公路段受了一回罚。报道中偷拍镜头显示了以下场景:
一个戴墨镜的交警在车离数十米远时已举起罚款单。“20”。交警递过一张没写明罚款理由的罚单。记者说:“给10块算了。”交警刘代江一把抢过10块钱。记者要求刘代江将罚款理由写上,刘代江用舌头舔了一下手指,又撕下一张罚单:“再来20”。记者请求刘“照顾一下”,刘代江用力将罚款单扔进司机驾驶室。坐在记者身边的司机连忙说:“给他40算了,再说就揍你了。”
镜头将交警不写明罚款理由、不告知罚款程序与被罚人有申诉权利等违法执行公务的恶劣行径,暴露得一览无余。
一位从事隐性采访的记者出版的图书《一个反腐记者的偷拍手记》记录了一次引发争议的偷拍。一段时间来,记者采访受阻事件屡见报端荧屏,被曝光者轻则遮镜头,抢相机,重则对记者殴打谩骂,非法拘禁。于是,反腐记者们实施了偷拍。在北京一些培训中心,他们偷拍了大量鲜为人知的情况。原来这些培训中心除了珍禽野味、生猛海鲜以外,桑拿、保龄、歌厅、异性按摩……应有尽有。更不可思议的是,这里面香烟、首饰、高档服装、高级礼品一应俱全。一结账,这些统统以会务费列支,让你什么破绽也看不出来。来开会的单位中,不少人一小时会也没开,纯粹是来高消费的;还有的尽管例行了公事,但太不成比例,开了两小时会,却玩了三天。
片子播出后反响极大,市民纷纷打电话表示支持。记者们也沉浸在极大兴奋中,但很快这种兴奋就被采访者的骚扰所中断。一家医药公司的人在节目中露了脸,他们看了节目后立即打电话称:“我们在培训中心高消费是外商花钱,开订货会用的,这是我们正常的业务活动。我们出钱先请客户,然后外商再把钱拨过来。你们一曝光,外商不拨钱了,损失由你们电视台负责!”还有一些人扬言要把记者告到法院,说他们侵犯了隐私权,没有经过同意就用偷拍机。
偷拍偷录行政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依据,来源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行政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行政相对人或与案件无关的公民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采取偷拍、偷录等手段取得的行政执法活动的视听资料,不构成违法。因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公开进行的,行政相对人或与案件无关的公民未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意,采取拍摄、录制等方式获取的证据,没有侵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未妨碍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再者,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弱势一方,取证较为困难,要取得行政违法的证据更是难上加难。如果将这种证据定为违法,显然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如果经审查这类视听资料是真实的,采信这种证据有利于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力,减少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