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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第24节 司法活动中的暗访记者(4)

作者:政旭 当前章节:2792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8:20

在我国,避免过度炒作的“媒介审判”首先要把它和正当的舆论监督区分开来。对于监督来说,声音的强弱不是正确与否的标准,媒体的理性公正不可缺席。2001年8月27日的《人民日报》著名栏目“人民论坛”刊发了题为《假如媒体缺席》的言论。言论针对媒体对南丹事件的报道(媒体最初的介入便采用了隐性采访),指出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本身,不是有意制造信息不对称、过滤掉已知的某些事实,而是尽可能地以客观公正、平衡的方式介入。这种对媒介的责任认识本身便是一个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

图18:比例图表

自九十年代中央电视台开办《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等新闻评论类节目以来,一些大案要案、冤假错案因为媒体的曝光而得到公正处理。很多人从中看到自己的曙光,于是很多在中央电视台门口排队等候的人经过办事人员反复解释也不起作用,一心只希望自己的案子能在电视台披露,好促使上级部门妥善解决。新闻评论性节目火了。各个地方电视台也纷纷开办起自己的《**访谈》、《**调查》节目,大量的用新闻眼监督法眼。渐渐的,上访者在电视台门口排大队的景观在湖南电视台、广西电视台等地也屡屡可见,民众有冤要申,不找法院专找媒体,甚至有流传“找法院不如找媒体”的悖论。在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只能说这是极端不正常的。

我们不能片面的否定说司法与传媒存在矛盾。传媒与司法不仅仅是简单的监督与被监督。无论大案小案,有记者介入就能减少成为冤案的可能性。为什么媒体有这么大的力量?媒体力量源泉何在?应当怎样看待这种源泉呢?

这种力量首先来源于我国司法制度亟待完善的迫切性。今日中国,司法制度正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进行着重塑,发挥着略带稚嫩的尊严,与此同时,其本身设计和执行上存在的漏洞给腐败蛀虫提供着优越的寄生空间,司法不公使人们对法律能保证多大程度的正义公平,产生了极大怀疑甚至渐渐丧失了信心。用老百姓的语言说,法律“惩君子不惩小人”。脆弱的个人面对利用法律犯法,钻法律空子犯法的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人们只能寻找代表公众舆论的媒体,寄希望于用舆论维护自己的权利,媒体也就渐渐成为司法不公的特殊社会救济手段。

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它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给予人们对国家、政府、社会的安全感和信赖感。“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要求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等等因素对法官的干扰和影响,使法官真正依法律、依事实审判。而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不恰当的偷拍,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有可能给法官、给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最终使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法律公正的判决。正确维护法官适度隔离的需要,是每个记者都应当重视的。

理论上,司法的封闭性使程序具有过滤的功能,排除了审判过程中非法因素的干预,使法官能不受任何势力的影响,以一种近乎绝对的权力只依法律和事实公正审判。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的法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还有待提高是其一,法官要其受制于法院行政领导,法院又受制于掌握其人事权和财权得上级领导是其二,综合此二者因素,很大程度上,一个案子的最终裁判权就不是法官一个人可以决定的了,公开审判制度没有真正有效实施,一遇到强权势力和利益诱惑的机理就脆弱,何来封闭和独立呢?

面对这种遇强就弱、遇弱则强的媒封闭、独立,长此以往将会带来的是对绝对权利的崇拜,绝对的崇拜也就是绝对的腐败。传媒介入司法监督,等于给司法过程中这个独立封闭的闷罐开凿出通进阳光的豁口,是否存在闷罐中的暗箱操作也就清清楚楚,既有利于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保证司法公正,也满足了公民知情权的要求。而且有利于国家长期法治风尚的建立。

从媒体角色定位分析,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重要的宣传工具,中国媒体与西方国家的媒体不同,先天就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是旗帜、是喉舌,受政治环境影响大,必须贯彻正面宣传引导为主的方针,从而也导致批评监督的相对不足。但另一方面,传媒又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具有一定解决纠纷的能力,起码是影响纠纷以何种方式解决的能力。一些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往往经其具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后,就有了最终审判结果基调。我们在一些刑事犯罪的判决书中,经常可以找到“民愤极大”、“影响极其恶劣”等用语,这些多体现于公众媒体的多方位报道,多角度讨论上。2003年年初震动全国的孙志刚案,网络作为新生的第四媒体也彰显其强大力量,成为促使国家收容法规更改的策动力之一。有学者认为,这种状况的存在从表现上看是传媒借助政府权力或个人权威(尤其是领导者个人权威)发生了身份上的异化,获得了法官身份;而实质上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力的侵犯,是人治权威对司法独立的法治原则的践踏。应当理智的看到,司法与传媒的这种不甚合理的制约监督关系,只能视为制度改革中一个过渡环节。真正健康的司法传媒关系还在前方并未达到,要走上这个台阶,必须有进一步完善的整合重构。

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并不说明我国传媒不应当介入司法。事实上,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结合媒体监督在特定历史时期应当具备的特殊功能,我们在给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定位时,也应当采取一种更为实际的立场---司法领域应允许传媒的适当介入。

司法与传媒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借力道德来评判事非,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一个法治的国家,应当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一个发达、健全的国家体制,应当是良好的司法体系运作与传媒舆论监督的双效整合,应当达到的是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而不是案子交给法官,判得了就判,判不了就交给媒体曝光。这反映的是相当程度上我们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当今时代是一个传媒愈来愈活跃的时代,也是一个司法对社会的监控治理愈来愈强有力的时代。无论在哪个国家,传媒与司法体系的良好运作之间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媒体不是给司法补墙角的,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特别是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之间的关系,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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