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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第24节 司法活动中的暗访记者(5)

作者:政旭 当前章节:1207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8:20

三、隐性采访介入司法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怎样才能做到及时与深入报道司法新闻,又避开受到法律的制裁?英国BBC的两个电视专题节目提供了有益经验。节目之一《库克报告》是以电视记者库克常乔装打扮去调查犯罪现象,揭露官员和政客的不法行为。一旦警方介入,展开立案侦查,库克就会另找选题。《判之不公》节目则专门批评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这两个节目,一个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个在诉讼程序结束之后,它们都避开了《藐视法庭法》的制约范围。

应当看到,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绝对。赋予采访权并不意味着采访无边界,什么都能拍,什么都不能阻止我拍。国家法律具有崇高无上的尊严和权威,运用法律工具执法断案的司法部门,有其所必需的保密空间存在。也就是说,允许现阶段媒体监督司法,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采访随便拍。记者行使采访权必须依据司法机关工作特殊性,遵循一定的秩序。即便乔装打扮成一个普通市民、一个法庭上的旁听者,但只要携带着偷拍机,你就还是一个记者,隐形的应当仅仅是手里的机器,而非头脑中的职业纪律。

具体说,记者在司法活动中监督的对象包括:(1)对司法机关内部建设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其非法行为的批评。这种监督并不涉及司法特别要求的独立性,因而与传媒对其他权力机关、普通公民的监督只是对象不同,没有本质区别。这种监督有助于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塑造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2)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传媒作为社会守望者的功能,通过接收群众提供的线索,对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私自接见单方当事人、接受贿赂枉法裁判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揭批,促使有关主管部门立案查处。(3)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外部势力的监督,为司法独立原则的真正建立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4)公正客观地展示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查阅报道依法应予以公开的司法文书,如已终审的案卷.(5)配合司法形势,积极从不同角度真实准确地报道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

应当着重指出,司法机关在保护传媒依法介入司法活动的权利时,规范传媒的介入行为是必要的。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传媒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要努力作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可先在内部提出或登内参反映,待达成共识后于适当时间予以发表。另外,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否则,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传媒本身也要扫除有偿新闻等腐败现象,加强管理,廉洁自律;同时提高综合素质和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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