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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第25节 “隔岸观火”引发争议(3)

作者:政旭 当前章节:2855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8:20

“新闻专业主义”这一概念虽发源于西方,但它却较好地揭示和规范了新闻职业的普遍特征,特别是对于事实的信念,要求事实的准确和报道方式的客观冷静,尽管实施效果未尽人意,但却是新闻行业赖以存在的“红宝书”,也是媒介界定自身在社会系统中的角色和地位的依据。在中国,尽管“新闻专业主义”的概念尚不被人熟知,但维护新闻的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则是业界的共识,怎样才是专业的新闻机构?怎样才能成为专业的新闻工作者?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新闻专业的定位远非那么简单:

(1)市场因素的影响。

当前中国处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时期,西方“便士报”时期煽情、“黄色”新闻的负面影响有可能在中国重演(如某些小报即是),同时,在新闻业注重“企业经营”的过程中,由于重视“企业形象”的树立,媒体自身的炒作也逐渐多了起来,“幕后新闻”、“新闻行动”比比皆是,“新闻界的新闻”妨碍了新闻本身。在嘉禾事件的讨论中,有关“记者如何偷拍的过程”是否过滥当然见仁见智,但正如盛道洪所说,对“高考腐败”的报道力度明显不够。记者的精彩经历绝对不应遮蔽事件的本质、影响事件的“追根究底”;

(2)社会大众对媒介角色的误读。

这是“嘉禾事件”折射最突出的。无论是对 “事先报告”还是对“记者有无良心”的争论,都必须廓清“媒介究竟是干什么的”这一问题。在西方,媒介是独立等级。而在中国,媒介往往被认为是一个行政权力的延伸,人们对媒介仅仅是“反映问题”并不解渴,总希望直接“解决问题”或者通过“反映问题”必然达到“解决问题”,中央电视台门口为《焦点访谈》排起的长队就是明证。因此在嘉禾事件中,许多人责问“记者为什么不事先报告?”因为他们认定,只要记者报告,高考舞弊就会避免,这种想法是否天真姑且不论,其实这本身就不是媒介的应尽之责。

其次,有人又对记者在高考舞弊过程中“隔岸观火”表示不满,这一观点涉及到心理与道德问题上可以讨论,但从根本上说,记者的职责只在于报道事实。

第三,当舞弊案昭告天下,许多考生因此“无端受罚”,以及为记者提供拍摄场所的洗头店老板娘受人责骂后,不少人又认为“都是记者惹的祸”,其实,媒介只负责报道事实,至于事件的处理是有关权力部门的事,公正也好,偏颇也好,都不能把帐算在新闻媒介的头上,当然媒体对公众的不同意见应该反映(《南方周末》等多家媒体已经这样做了,如对于撤消考点带来不便的报道),至于当地某些人把“家丑外扬”迁怒于有关当事人,不但在道德上站不住脚,如果付诸行动,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3)道德良心与职业行为的冲突。

记者这一职业有时候是很残酷的,残酷到甚至剥夺了其作为一个普通人的情感宣泄和行为选择,特别在中国,更容易遭致社会的压力。“嘉禾事件”中,对记者漠视几百考生“无端”受罚,许多人颇有异议,他们认为记者尽管有可能警醒更多的人,但就事论事,还是不应该看着考生“滑入深渊”。这就涉及到职业道德的约束力问题。如果我们把各种角色对个体的约束力画成一个个同心圆的话,那么最里面的那个应该是人的生物本能,然后是性别、家庭角色、社会角色,最外面的可能是职业角色。我们可以发现,每一个外圈的角色都对内圈的角色有着制约作用。记者的职业角色限制了他的一些作为普通人的行为冲动。不管记者多么激动(如在体育比赛中看到本国选手夺取金牌)或多么愤慨(如受到民族歧视),你都有责任把正在发生的事实告诉受众,不能因为自己的情感宣泄“图一时之快”而漠视了你身后受众对事实的需求,漠视了你的天职。所以“嘉禾事件”中记者的行为无可厚非,他们只是做了任何一个记者应该做的事情。

此外还牵扯到另一个问题,许多人怀疑:记者存在不存在“制造新闻”的动机?其实,关于“制造新闻”,嘉禾事件并不算一个让人难以抉择的案例,因为无论如何,作弊被罚(不管主动还是被动,有意还是“无辜”)从法律上讲都是公平的。更难抉择的是下面这个例子:普利策新闻奖得主凯文-卡特1997年在苏丹拍下了这么一张照片:一个饥饿的黑人小孩几乎快要昏倒在去救济所的路上,旁边是一只等着进食的老鹰。(类似的作品还有有关非洲难民或灾民的几幅)卡特的作品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但最后他还是获得了普利策奖这一新闻记者梦寐以求的殊荣。因为他的作品引起了全世界对苏丹以及像苏丹一样国家的难民的关注,普利策奖的评委们是带着绝对的理性去投下这庄重一票的。所以不管嘉禾事件中的记者动机如何,在客观上,他们毕竟让全社会看到了

四、纯客观型暗访中记者应具有的专业意识

暗访记者作为旁观者应当具有以下专业意识:

(1)坚持报道的事实性。新闻工作者有时不得不以职业角色压倒普通人角色,必须坚持记录、观察、报道事实,以事实回报受众;

(2)媒体不是权力部门。虽然中国新闻媒体拥有比外国同行更多的政策优势,并肩负一定的宣传任务,但这并不构成媒体“转化”为权力部门的理由。媒体“传播信息”的基本功能没有改变,媒体没有干涉其他事务的权力,没有宣判的权力。因此,在“嘉禾事件”中媒体无须“越俎代庖”,对事件处理的异议也不应归咎于记者;

(3)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应体现为服务于全体公众的利益。警醒大多数人远比制止少数人的错误更能代表责任心。在前不久《南方周末》记者卧底广州火车站毒窝,冒着生命危险拍下第一手照片资料的事迹中,如果记者当时看到那些丑恶现象时,立即指出不妥的地方,也许那样做的后果是当时的个别吸毒人员被暂时清理,记者当然也可作一报道,但是,我们还能看到那些令人震惊的照片吗?会有当地有关部门基于报道而采取的彻底清查行动吗?“嘉禾事件”同样如此,记者的报告、制止也许能使舞弊稍许收敛,但事情一过呢?明年呢?其他各地的侥幸者呢?惟有以鲜活的画面大白于天下,其产生的震撼力才是无与伦比的,它可以促使所有的企图作弊者警醒,维护高考的纯洁和公正,同时也使人们进一步反思现行教育观念和教育制度,推动高考改革。

“嘉禾事件”和“卡拉麦里偷猎事件”中折射出的东西是发人深醒的,中国新闻专业主义期待走出目前的困境。这当然需要新闻工作者的自我觉悟,同时也需要国家政策、法律的完备,需要社会公众文明程度的提高。

总的说来,笔者认为,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即构成违法或犯罪,记者没有义务做出积极的行为。当然,道德的谴责可能因此出现,但是如果从经济成本的角度,记者的暗访行为因此产生的综合效果大于不作为导致的负面效应,记者的行为仍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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