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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第26节 暗访记者禁止扮演的角色

作者:政旭 当前章节:1864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8:20

应当指出的是,记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是随意的。实际工作当中,记者自觉不自觉的扮演不恰当角色的事情还是屡有发生。《羊城晚报》曾于1998年8月25日头版刊出《本报记者在上海街头报警》的新闻。为了测试上海警方的快速反应能力,在得到有关部门特许后,羊城晚报记者阮巍冒充遭抢劫的外地旅客,向上海“110”报警。报案后仅2分钟零10秒,先后便有4辆警车呼啸而至。山西阳泉的新闻媒体也曾策划过类似报道,在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配合下,几家媒体汇集一地,同时拨打几家医院的急救中心电话,声称某处有危重病人需急救,请派救护车,不明真相的几家医院的救护车先后赶到。这样的采访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社会应急系统的正常运作,白跑一趟的救护车,很有可能就耽搁了真正遇到急病的患者救治;白跑一趟的警察,很有可能就耽误了某地罪犯的抓捕。还有的记者用“隐身”去干预和影响新闻事件发生、进展。浙江某报记者冒充应聘者,携带偷拍机参加杭州市招聘副处级干部的考试,结果被选中,直到有关部门决定商调时,才知道这是报社派记者“考察”招聘活动的公正性。这样的采访,可以说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严肃的考场纪律。

  隐性采访中记者的角色定位问题,也同样发生在国外。《世界新闻报》是《太阳报》的姊妹报,它的一位阿拉伯裔编辑一直想采访英国王室的内幕,苦于没有机会和渠道。后来他知道索菲王妃办有一个公关公司,于是他就扮成阿拉伯酋长,去跟索菲做生意,做成几笔生意后,取得了信任,索菲就在他面前对女王、查尔斯、布莱尔攻击了一番,他都悄悄录了音。这在世界报业上被称为“最伟大的采编行为,最可耻的狗仔队行为”。这个记者这样做不是第一次,他还化装为阿拉伯酋长采访过萨达姆,得过世界采编奖。事实上这里很大程度上都存在一个“诱导”的“度”的问题。记者暗访中的“诱导”涉及的已不仅仅是伦理层面的问题,而且很可能上升到法律的界面。

记者在暗访中言行不能具有诱导性,也尽量不要主动,有记者采访卖假发票的情况,就假扮成购买者,问:“有假发票吗?”暗访“三陪”的记者一进娱乐场所就问:“有小姐吗?”暗访倒卖假发票,就去问:“有假发票么?”这样属于典型记者主动的发问都是不妥当的,如果对方先问,则属于对方主动,记者被动。可以这样设想,如果记者假扮成购买毒品者,问:“有海洛因吗?”我国法律规定,毒品交易达到50克就可以判处死刑。那么,如果记者实施了购买行为,能否给记者定罪?又该怎样定罪?难道因为是记者暗访,就可以网开一面,在守法与犯法的界限左右随意行走,而置法律于不顾吗?

哪些身份是记者不能涉足的呢?笔者认为,记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是随意的,想装扮成什么就装扮什么,没有任何限制。

(一) 记者不能装扮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记者不能装扮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处理政事获取政府新闻;不能装扮成司法工作人员,借审理案件获取法律新闻。记者不能以行使公务的名义获取新闻。因为国家公务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其身份和职务具有法定性。

(二)记者不应装扮成违法犯罪之徒。

笔者曾见过一些隐性采访报道中有这么一段描写:“为了留下‘证据’,几天后,记者又随线人携带着微型录像机来到这里(指中街地下赌场)。由于里面根本没有夹男士手包的人,所以夹包的记者一进屋便引起了注意,先是几个服务员从不同角度注视夹包,继而总是有一名身着西服的男子经过记者身边,事后线人告诉记者,此人即当晚的值班经理。无奈,为了完成采访录像,记者只得‘大张齐鼓’地赌了起来,在输掉了200多元后大骂今天没点子,然后起身离去。” 这个记者的赌博行为显然已经触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违法犯罪之徒不是正常的社会角色,是社会予以打击的对象,具有社会危害性。装扮成这类人易卷入违法犯罪的漩涡,记者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同时会使记者的良好形象受到玷污。

(三) 记者不能改变其固有的自然性别角色。

记者如果改变其固有的自然性别角色,而深入到另一个性别世界中采访,这是传统习俗和道德不允许的,亦侵犯他人隐私利益。

总之,暗访记者在介入新闻事件能够消极隐瞒就不应积极参与。不能虢夺特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应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性力量,更不能干涉事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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