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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第28节 隐性采访在西方国家

作者:政旭 当前章节:710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8:20

西方国家对于隐蔽采访和偷拍偷录有不同的态度。以美国为例, 在美国的50个州中, 有35个州(外加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规定新闻记者在采访中录音应事先通过被采访一方的同意。联邦法律也规定,采访中的电话录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事先通知对方。其他15个州中的6个州无关于电话录音的法律规定, 9个州的法律规定面对面的录音和电话中应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而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也有一个电话采访规则,规定新闻记者在电话采访中录音, 必须事先通知采访对象正在录音并且事后可能被播出。

1992年,美国ABC公司的两名记者持假身份证到狮子食品公司的超市工作,用藏在假发里的微型摄像机和带在身上的小麦克风摄录下狮子公司出售过期食品,把腐肉清洗后改包装等情况。电视播出后,狮子公司以欺诈公司雇员和违反进入私人场所、违法获取公司工作现场情况的罪名起诉ABC,法院最终在1996年判ABC侵犯狮子公司隐私权的罪名成立,赔偿550万美元。

在英国,英国独立广播节目委员会1998年制订的《电视节目准则》在进行电话录音与隐蔽麦克风和隐蔽摄像机时,有相当严格的规定:在电话采访录音方面,将电话采访或电话交谈录制后用于节目中要获得被采访人同意,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无法遵守上述规定,如在调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它犯罪行为时。这时,制片人必须获得持牌人的最高节目负责人明确的同意才可在节目中播出。且媒体应保存记载同意书的日志,并能够证明对随后出现的投诉采取了措施。”

基于法律的严格限制,西方国家媒体与学者对隐蔽采访和偷拍偷录通常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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