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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待遇

作者:仲大军 当前章节:15399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12:27

 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自然的和社会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权是人的尊严的价值的集中体现,是人的需求和幸福的综合反映。否认人权,就是否认做人的资格,使人不成其为人。人不是为国家与法律而存在,而是国家与法律为人而存在。权利与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人权问题,法律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全面地、充分地实现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律的根本目的。因此,党的十五大报告反复指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从历史上看,人们对人权的认识有一个过程。整个封建社会以前的国民待遇都是等级社会的不平等的国民待遇。但到了18世纪,欧洲的启蒙学者们从自然法则出发,提出了抽象的天赋人权的概念,提出了平等的思想。在是当时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但实际上在那之前的人类历史上,人的权利和待遇从来就没有天赋过。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具体的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紧密相连。生产力发展水平越高,国民待遇水平和标准越高。马克思曾说过:“权利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观念。”这就是说,权利和待遇是约定俗成的,是在社会中形成的。因此,研究待遇不能仅从抽象的人性出发,要从社会分析入手,只有通过改造社会,才能使人类获得新的权利。

黑格尔有句名言:“人权不是天赋的。”换句话说,那就是国民待遇也不是天赋的。那么人类之间的相互待遇是怎样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形成的?这要从每个时代、每个社会的特定环境谈起。社会间的人际待遇没有固定的格式,在每个时代和每个社会都不相同。环顾当今世界,各国的国民待遇形形色色,都是各国历史发展的结果。

尽管如此,人类总是有些与生俱来的东西,这些东西具有普遍性,譬如爱好自由,渴望平等和尊严。实质上这是人性中好的一方面,正是这些好的基本人性被近代欧洲启蒙学者所挖掘,所发扬光大,总结成天赋人权,即人的自然权利。它区别于人的社会权利,但影响着人的社会权利。到了当代,人的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尊重。也就是说抽象的权利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具体的权利,抽象的权利更多地变为社会权利,普通法的原则得到了普遍地承认。

由此来看,马克思、黑格尔与天赋人权学者都是正确的,前者强调了人的社会权利,即社会对人的制约和影响,让人们注意改造社会,后者发现了自然界的普遍性,人的好的本性,让人们祛恶扬善,共同追求美好。也就是说,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制度不合理,不符合好的人性,必须去改造去创新。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以及一批国家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使下层人民的待遇和地位获得了极大的提高。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运动和人权运动也不断推进,各国的国民待遇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在这样几股社会潮流作用之下,到了二战之后,人类的一些共同权利和普遍待遇标准被确立起来了。这些标准符合人们追求美好的共性,它们就是联合国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代表的各个人权国际公约,它们对世界各国人民的国民待遇提高有极大的影响。尽管对某些国家来看,这些权利的实现还不现实,但这些国际公约象大海岸边的灯塔一样,可以做为一种社会奋斗的目标和前进的目标。这就是普通法的精神。

旧社会的中国为什么有剥削、有压迫、有欺侮?就是因为没有人权,没有保障平等权利的社会制度。说到底,剥削和压迫与政治制度有关,而不是产权制度的事。在一个政治清明、制度合理的民主法制国家,即使在经济制度上实行私有制,这个国家也不会有横行霸道、仗势欺人、残酷剥削的现象。只有在没有民主法制的封建专制特权国家里,富人和官员才会利用手中的钱财和权势为所欲为。在一个民主法制健全的体制下,即使穷人,其权利也会得到保障。

中国今天特别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思想和文明。这是因为直到今天中国仍然残留着大量的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特权等级思想以及种种不平等思想和制度。这一章就算是一个对联合国公约的学习。让我们头脑中先注入一些陌生或说新鲜的概念。在本章里,我想围绕着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一些条款,谈谈我们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的生存权利。

2001年2月28日,经过长达4年的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式批准通过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是中国朝正式承认普遍人权迈出的重要一步。这一公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但对其中的自由组织工会权利条款,中国则予以保留。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社会福利和劳动就业等基本人权内容。该文件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中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签署了这个人权公约,经过长时间的审议后,终于在今年批准正式加入这项公约。这意味中国政府正式接纳了一些基本的国际人权标准,如公约中规定的尊重公民具有自由选择政治信仰的权利,尊重公民的结社自由权。下面就让我们简单地对这些内容做一浏览。但我还要补充一句,联合国出台这些公约都是有针对性的,正如《世界人权宣言》之所以制定,是因为世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受到了法西斯主义的祸害。人类在总结这些惨痛经验教训之后,针对发生过的事件,写出了这些维护人类权利的宣言。下面让我们来看看这些国际间流行的普遍法则。

[1].人格尊严权。

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序言认为,“人类家庭所有成员都拥有固有的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这种权利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条件下,才能使人类免于恐惧和匮乏。各个国家都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仔细体验这些话,确实是至理名言。人类之所以被称为人,就是他已经有理性,有文化了,就是因为他们已经组成社会了,就是因为他们区别于动物。在这个共同生存的社会里,大家要有一些共同拥有的东西。这就是基本人性和人权,如固有的尊严和平等而不可转移的权利。在我国的宪法中,也有对尊严权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是这样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想我国宪法这一条的内容是接受了文化大革命教训之后加上去的。

在历史上,尊严这一概念对于中国人来说比较陌生,即使讲究尊严也往往是上等人的事,小民百姓没有尊严。这种现象都是儒家伦理等级排序的结果。现在国际社会把尊严定为人人必须有的东西,这对于提升一个民族的形象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尊严是人类第一重要的事情,中国古代有“士可杀而不可辱”的信条,这句话是指那些有身份的“士”,不是指普通老百姓。但即使是老百姓也是讲究尊严的。“人要脸树要皮”。联合国公约把尊严赋予每个公民,使每个人都有尊严意识,都有自尊和被尊重以及尊重他人的意识。但尊严意识也是需要长期培养的,中国人可能要花费相当的力气来培养这种气质和习惯。回想文化大革命时期,对人搞批斗,便是没有人格尊严意识的表现。抓住人便戴高帽子游街,让人弯腰撅屁股,百般羞辱。这一传统应当说起自土地革命期间的打土豪分田地。五一节期间一天晚上看电视,就在大型音乐舞蹈史诗《东方红》中看到了这一镜头。现在看,这种做法都是不符合尊重人的固有尊严的。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犯人,也不能进行人身侮辱。象湖南常德的杀人魔头张军,被他杀害了的那些受害人家属恨不能将其千刀万剐,如果将其置之街头,可以想象他会立刻被愤怒的受害人家属撕成肉片,但法律仍将保护他的人格尊严,最多判他死刑。这就是现代法律于古代民情不一样的地方。人人都具有尊严,即使是刑事犯,也只能剥夺其政治权利,也没有听说有剥夺其人格尊严一说。人类的文明在哪里表现出来?就在这些方面。

但是,中国人曾经度过了一个及其严重的斯文扫地、道德沦丧的时期。有一天晚上打开收音机听广播,正好朗诵的是著名文学评论家雷达先生写的纪念田汉一百周年的文章。雷达先生以他的亲眼所见叙述了田汉如何在文革中受迫害的事情。特别是讲到红卫兵批斗田汉并逼迫他下跪的情节,我不仅被震惊了。就是这样一位受人尊敬的国歌作者,居然在文革中被勒令跪下。在跪下的一刹那,不知这位后来割破血管自杀而死的田汉先生是怎样的心理。我们从小就学会唱国歌,就熟知国歌的歌词。这样一位歌词作者居然受到这种凌辱!

在田汉跪下那一刹那,实际上是整个国家都跪了下去。国歌作者的下跪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下跪,是国歌尊严的被剥夺。连这样一位具有崇高尊严的人都跪了下去,我们这个国度里那里还有一点斯文、文明和权利!我真为有这样的国民而感到羞辱,真为有这样的同胞而感到羞辱。回忆这样的历史,实在值得好好检讨,反思!

其实,任何人都不愿做有背自己良心的事情。但在一个历史上跪惯了的国家,在人们的意识里,下跪并不是一件多么难堪的事。因此,在那些批斗田汉命令他下跪的红卫兵眼里,这不算是什么不道德的事情。他们当时不会带有任何愧疚的心理,而是理直气壮。在他们看来,让坏人下跪是理所当然的。这就是尊严在不同国家表现出的不同形式。有人评论说,今天的老百姓见到当官的不下跪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仅仅是在100年前,如果皇帝出巡,路边的百姓也是必须下跪的。

最近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徐友渔先生在《南方周末》报上写了一篇文章《“文革”究竟好不好?》,起因是他在《读书》杂志上见到有人撰文说,文化大革命是中国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方面达到最好的黄金时期。为此,徐先生进行了反驳。

在这里,我没有必要站在哪一方进行辩论,我所能肯定的是,文化大革命肯定是一部分人获得了利益,一部分人受到了迫害,丧失了权利和利益。对于社会上出现的越来越多的怀念文革现象,我们不能做简单的否定。今天人们怀念文革,是不是说明当前社会哪些地方又出现了问题呢?

从均贫富角度上讲,我是同情穷人的。但从人类文明角度,从人的尊严、人格和人性角度讲,我是不同意那种手段和手法的。如果人类总是以打打杀杀来争夺财富,解决争端,那么今天变富了的人早晚要变成穷人,明天变穷了的人,早晚也会变成富人。反正以同样的手段你杀了我,我杀了你,你镇压我,我镇压你,几千间循环着一场财富和权力大争夺。如果这样做,我想中国人的人格尊严永远不会提升,中国人会永远生活在一种野蛮之中。

难道中国真的跳不出这种文明吗?受益者真得不能进行点检讨和反思吗?真的不能摆脱一面之词的偏颇吗?当你通过粗暴的行为获得了利益,心里就心安理得吗?当你以凌辱他人的方式获得了心理满足,就不感到惭愧吗?反过来谈受害者,真得不能增添些宽容和谅解吗?真的非要以牙还牙吗?有人赞扬南非总统曼德拉,坐了20多年的监狱,上台后对过去的迫害者却并不计较。这是什么胸怀和气魄!如果中国人不能这样做,那么中国的历史今后仍然面临着旧模式循环的危险。中国人的命运永远摆脱不了传统的悲剧。

雷达先生在那篇散文中最后的几句观察特别好,就当前人们对财富和权力疯狂地掠夺和贪婪来看,文革时期的人性丝毫没有改变。不仅没有改变,相反,石家庄靳如超制造的大爆炸和江西芳林小学被炸事件的出现,说明中国的人性可能在倒退。

这种种现象不仅使人发问:中国真得进步了吗?30年间中国发生了多大的变化?粗暴的野蛮的时代是否已经消失?人们心中的噩梦是否已经消失?这些提问发人深省。如果不洗刷民族的灵魂,再过多少年,中国将永远是没有尊严的国家。那么怎么来洗刷我们民族的灵魂呢?仅仅是坐而论道式的空谈,或隔靴搔痒式的批评?

[2].自决权。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一条这样说:“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所有人民都可以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见《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第110页,]

这里最重要的是“自决权”概念,这种自决权可以说是人类最常见的权利,买东西时,想买这个不想买那个,都由自己来决定。自决权分政治自决和经济自决。在政治上,譬如一个人愿意加入共产党还是九三学社,都由自己选择,没人来强迫。在进行选举时,愿意投张三的票还是李四的票,也由自己决定。

自决权还表现在管理方面。譬如国有企业的职工有自决权,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通过职工大会表决选举出合格的管理人员。但在现实中,这种自决权往往被某些领导代替。厂长任命都是上边的事,与职工无关。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剥夺了企业主人职工的自决权。一些国有企业搞不好,就是因为职工的自决权被剥夺。因此,认真研究自决权问题,对于中国社会、中国经济有重要作用。我们这样的国家,一个封建意识浓厚的国家,自决权意识可以说极其淡漠。什么都是听领导,领导怎么说,群众怎么干。走入市场经济之后,如果再不加强自决意识,那么市场经济就没法搞,人民群众的独自自主的创造性就难以发挥。

在经济方面,公民有权利自由处置自己的财富,譬如,卖掉手中的股票,买进债券。到了市场经济的今天,中国人在经济上的自决权越来越大。城市居民可以买卖住房,农村居民可以转租自己的土地,私营企业主可以买卖企业。在这一条里,中国由于国情不同,中国公民可能很少拥有天然财富和资源。在资本主义国家,有的公民拥有父辈遗传下来的工厂、农庄、草场。不过,随着情况的变化,中国一部分人的财产会越来越大,他们支配财产的权利会越来越大。随着富人阶层的出现,继承遗产的现象也已经出现。继承人将来对这些遗产怎样配置?都是未来的新问题。

经济自决权实际上是个经济自由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今天看好象已经没什么意义了。企业可以私有了,产权可以转移了。中国还需要什么样的经济自由?在有些人来,中国的经济自由还不够吗?私人的经济权力还不大吗?的确,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人在经济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自由,比起改革开放前不知自由和自决了多少倍。但是,在从某种程度上看,中国的经济自由还差得远。

完全的经济自决权和经济自由必须有一个根本的前提,那就是社会财富的个人所有,即个人拥有财产。如果一切都是公有那就谈不上经济自由和经济自决。但是,财产占有达到什么程度或说私有化达到什么程度才算经济自由?是象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主要以私人经济为主体,还是象目前中国这样以国家经济为主体?经济自由要自由到多大程度?这些问题说到底,是财产由谁来支配的问题,是由国家官员来支配还是由公民个人来支配?个人支配财富可以达到什么程度?是象李嘉诚那样能左右香港经济,还是象目前中国这样私有经济仅仅是公有经济的补充?目前中国思想和行动上的模糊和争论主要就在这一点上。

在改革开放前,在完全的公有化时期,中国人的一切行动几乎都要受人管,这是因为中国人没有经济自决权,没有经济自由。经济自由是人类最基本的自由,如果连这最基本的自由都没有,那就可以说一个人的自由权利基本已经完全丧失。文化大革命期间就是这么一个时代。那时候,个人所能支配的仅仅是生活中身边的日用品。除了这点可怜的物品,其他的一切几乎都是公家的。干什么事情都要到单位报帐,出门交通费要报销,房子要靠单位分配,食品要靠票证供应,需要多少,可用多少,都由单位来决定。由于公有化进行得很彻底,所有人都失去了私有财产。城市里的市民不拥有房产,农村里的农民不拥有地产。在一切都失去的情况下,也就意味着很多自由和自决的权利被剥夺了。

很多在计划经济下走过来的人都感受到了这种制度的苦恼。例如住房问题,我在这方面的感受真是太深了。大学毕业后,就一直住集体宿舍,不结婚就不分房子。这种政策对于那些晚婚晚育者简直是一种惩罚。早婚早育者都获得了房子,并且那些多生多育者还分到了比少生少育者更多的房子。通过深刻体验和观察这种经济体制,我深深感到这种制度的确是个多吃多占多消费的人沾便宜的制度。计划经济下的公有制好了什么人?只能是生孩子多的人,平庸无能但照样能平均领取工资福利的人。这种经济体制之所以不能长久,是因为它不公平,也不符合人性,更不符合自由的原则。如果要问:世界上什么原则最重要?我看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自由。

什么是经济自由?经济自由便是一个人能自由地进行交换、自由地获得和自由地使用以及处置自己的财产。但由于人类恶劣的本性,完全的经济自决和经济自由是没有的。国家和政府的作用始终不可削弱。对于中国来讲,由于实行了多年的经济禁锢,直到今天还仍然处在一种解禁的状态。但在这一解禁过程中不要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自决权还表现在就业方面。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公民的就业自决权也越来越大,市场经济给了人们更大的人身自由。今天的中学毕业生或大学生毕业和我们这些人年轻的时候大不一样了。工作、单位、地区都由自己挑选,完全体现了一种自我裁决。有一天与新闻界的人士聊天,得知这些年北京出现了“北漂一族”,即新闻媒体业的一些流动性比较大的编辑记者。这些人大多没有北京户口,只是在京打工,但能力特强,完全靠本事吃饭。他们在就业方面已经实现了完全的自决权,户口这些计划经济下遗留的产物对他们的择业和流动丝毫不起作用。

可我们那个青年时代,工作权全由学校决定。记得在我初中毕业的那个时候,负责工作分配的工人宣传队的师傅可忙乎起来。班里50多个学生,谁该下乡,谁该留城进工厂,谁该去建设兵团,都要一一调查分析做决定。我是由于家中的哥哥姐姐都下了乡,才被分配到工厂的。后来大学毕业时,也是完全的国家分配,我们复旦大学中文系78级这个班有大约30人被分配到北京各大中央单位。当然,在毕业分配的过程中,班主任又少不了一番忙活。

自决权最主要体现在对职业和生活方式的选择上。人的天性各不相同,兴趣爱好、志趣志向也不相同。因此,职业对于一个人来说至关重要。但是在计划经济的年代,人对职业的选择和自决完全被组织分配所取代,由此引发了许多人的痛苦。在那个年代,人们象螺丝钉一样被拧在各自的岗位上。无论是干部还是普通工作人员,党的一声令下,打起背包就出发,没有二话可说。那个年代经常唱的一首歌就是“毛主席的战士最听党的话,哪里艰苦到哪里去,哪里艰苦哪安家”。这样一种精神在夺取革命胜利和对抗帝国主义侵略时,全体人民同仇敌忾团结起来反抗外部侵略时是绝对需要的。但在和平建设年代,再用战争年代的精神行事就不相适应了。

回忆起来,我们这代人年轻时期很多人都被不顺心的工作折磨过。譬如我自己,青年时代特别想学习,但就是与学校的大门无缘。上大学要靠上边发下来的名额,还要靠单位推荐。有了名额,领导看得中你,群众没意见,你才能上大学。但至于你想学什么专业,那就没你挑选的余地了。给你一个什么学校和什么专业你都要接受。在那个年代,人就象机器,没有一点个性,没有一点个人挑选的余地。

大约是1970年,我家由省教育厅搬到山东大学第一宿舍,那时我已进工厂工作两年了,年龄也已经到了上大学的时候。在这几年,不知怎么回事,中学时期一向调皮捣蛋爱玩不爱学习的我,突然变得求知欲格外强烈。下班以后就卷不释手地看书。1971年,中断几年招生的大学开始重新恢复招生。我亲眼看着第一批工农兵大学生被腰鼓队敲锣打鼓地迎进山东大学的校门。我站在路边看着,心中充满了羡慕和渴望,也充满了痛苦。这痛苦来自巨大的反差。一边是天子娇子式的学校生活,一边是沉重的车间装炸药劳动。

当时上不了大学并不是自己天资愚笨,或家庭收入担负不起,而完全是一种政策造成的。在这一体制下,多少人在多少方面失去了自决权。在那个年代,有多少人为了调换工作,一再折腾。对比之下,改革开放的今天真是让人心情舒畅之极,再也不用为自己不喜欢的事情忙碌了。人事制度的改革,使中国公民有了更多的自决权。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人在各方面的自决权会越来越大。

任何一项权利的提出必然是有针对性的。自决权这一条的提出,我想主要是针对公民不能自由决定的现象。上边我已经讲了文革期间人们不能对就业进行自决的情况。那么在今天,中国人民缺少自决权的表现在哪里呢?在那些地方还存在对公民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限制呢?我认为目前中国社会最突出的问题是自由迁徙的问题,自由选择工作地和居住地的问题。计划经济时期留下的户籍管制已经严重不适应新形势了,已经严重制约和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追求。

例如在今天的北京市,一个市民如果娶了一个农村妻子,那么生了孩子后连在北京落户口的自决权都没有,还非要到孩子的母亲户口所在地落户口。外地人找北京人结婚,至今也不能自由地将户口迁进北京。这些事例都是没有自决权的现象。好在随着社会改革,中国人的自决权比计划经济时期多多了。但尽管如此,当前社会仍然还有数不清的管制。这些管制有的是合理的,有很多已经不合理,但仍在延续。这些制度和规定为什么仍能延续,说到底是中国人的观念意识落后的原因,是国民待遇标准低下的原因。

[3].工作权。

公约第六条这样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

在获得了工作之后,还要保证享有这样一些待遇:A,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有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过得去的生活;B,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C,人人在其行业中有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D,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总起来看,这一条大家看了可能没有任何异议。工作吗,人成年了之后都要工作,这有什么难的!是的,对于有些中国人来说,的确不存在工作权的问题和困惑。但千万别以为联合国的权利公约是随随便便制定的。可以说公约中的每一条款都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内容。之所以制定这些权利都是事出有因。工作权对中国人无关吗?决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现在各大城市都有许多工种不允许外地人涉足。北京就明文规定一些行业限制使用外地人员,如金融与保险业的各类管理员、业务员、会计、出纳员、调度员、星级宾馆前厅服务员、收银员、话务员、核价员、出租车司机、办公室文秘等,这些工作都不许没有北京市户口的外来人员从事。对于此条公约后面规定的ABCD四个内容,要想做到也不容易。譬如说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和报酬及给薪休假,上海青浦区发生的陆健一案便反映出这里面的差距。另外C条的规定也很难做到,人人有提级的同等机会,在中国许多企业里或机关里,提级往往并不按一个人的资历和能力,而是由上级或上司的爱好决定着的。

从历史上看,工作权曾经非常突出的表现在种族之间和国家之间。例如,在19世纪80年代,由于美国西部的开发工作接近尾声,就业机会不断减少,导致一些白人无活可干,于是在旧金山这种地方白人闹事抗议的活动增多起来。这种抗议的目标和对象就是中国华工。不久发生了许多排华事件,白人捣毁华工的住所,驱赶和杀死华工。在这种情况下,1883年美国制定出台了排华法,明确规定企业不许招收华工,一般华工不得入境。从此,中国普通劳工便在美国失去了工作权,大约有十几万华工退出了美国。

在种族歧视严重的南非,也发生了禁止华工进矿工作的事情。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南非由于金矿的发现,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淘金者,其中不乏大批的华工。由于华工和当地黑人工资价格低廉,矿主一般都喜欢用低廉的劳动力,这样就抢了一些白人的饭碗。于是带有种族歧视性的抗议活动爆发了。高薪的欧洲血统工人组成的工会提出了控诉,接着发生了罢工。在这种压力下,1911年南非政府改变了原先的劳动政策,通过了矿山与劳动法案,或称“有色人种歧视法案”[Colour Bar Act]。这一法案从文字上读起来似乎是无害的,但在实施中则实际上限制了雇主使用非洲劳动力从事技术或半技术性工作。该法案所颁布的有关条例阻止了德士瓦尔和奥兰奇自由州的非洲人从事许多种采矿职业。这些条例甚至详细地规定监工(白人)同采矿工(非洲人)之间的比例。

这种比例引起了争议。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矿主要求非洲人同白人工人的比例是10.5:1,而工会要求3.5:1。结果于1922年在约翰内斯堡附近的金矿区爆发了一次总罢工。这次罢工及引起的骚乱最后导致保守的南非欧洲人和共产主义、社会主义领导人团结在一项共同事业中,因为他们全都支持拒绝向那些同白人劳动者竞争的贫苦非洲人提供工作机会。南非工党是一个仿照它的英国同业而建立起来的党,它随这次罢工的浪潮而发展起来,并且在联合政府中与主要由南非欧洲人组成奉行白人至上主张的民族主义党实行了联合。这个联盟政府不久便推出了第二个“种族歧视法案”,即1926年的矿山与劳动法案。这一法案也许是世界种族歧视法规史上前所未有的最严酷一章。伴随着该法案的是一种进一步限制非洲人就业机会的劳动政策。

廉价劳动力的竞争是世界性的主题。老板总是与工会矛盾的。任何企业主都喜欢用廉价的劳动力,这就是为什么当今世界跨国公司到处出现的原因。老板们就是要利用廉价劳动力。而工人们和工会呢?就要抗议和抵制。为了反对全球化和工作机会外流,2000年美国西雅图的市民在工会组织的领导下把世界贸易组织的大会搅得一塌糊涂。

国与国之间排斥劳动力还有情可原。但一国之内也排斥异地劳动力或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就有点说不通了。有一天我特意上网在北京市政府所办的“首都之窗”查了一下外地民工在京就业的政策待遇。1996年3月28日北京市劳动局颁布的通告第2号里,清楚地规定了1996年外地人员在京务工的范围,允许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共计12个,工种共计204个。现在我把它们摘录如下:

一、允许从事的行业和工种

1,民政:尸体整容工、尸体火化工、墓地管理员。

2,商业:制冷设备维修工、生猪屠宰加工工、牛羊屠宰工、禽类屠宰加工工。

3,农业:农艺工、果树工、蔬菜工、家畜饲养工、家禽饲养工、孵化工、挤奶工、饲料制粒工、饲料粉碎工、饲料原料清理上料工、农业机械操作工

4,林业:造林工、油锯工、人力采伐工、集材拖拉机司机、集材工、索道工、伐区机修工、带锯工、框锯工、圆、截锯工、选材检验工、木材搬运工、积材工、修锯工、木材干燥工

5,机械工业:钳工、车工、铣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

6,水力:砌筑工、河道修防工

7,建设:木工、瓦工、抹灰工、石工、建筑油漆工、防水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测量放线工、管道工、中小型建筑机械操作工、电梯安装维修工、筑路工、下水道工、道路养护工、管函顶进工、隧道工、液化石油气灌瓶工、热力司炉工、绿化工、道路清扫工(初)、粪便净化处理工(初)、公厕保洁工(初)、垃圾处理工、粪便净化处理工、环卫机动车驾驶员。

8,冶金工业:翻车机工、炼焦工、焦炉调温工、运焦工。

9,化学工业:硫化物焙烧工、氯化氢合成工、盐水工、蒸吸工、纯碱碳化工、重碱煅烧工、纯碱石灰工、变电整流工、烧碱电解工、氯氢处理工、烧碱蒸发工、固碱工、液氯工、电解槽修槽工、合成氨总控工、水煤气工、合成氨转变工、合成氨净化工、合成氨气体压缩工、氨合成工、甲醇合成工等。

纺织工业:清花挡车工(熟)、梳棉(毛)挡车工(熟)、并条挡车工(熟)、粗纱挡车工(熟)、细杪挡车工(熟)、络筒挡车工(熟)、并筒挡车工(熟)、捻线挡车工(熟)、摇纱挡车工(熟)、转杯纺挡车工(熟)、整经挡车工(熟)、浆纱挡车工(熟)、穿扣挡车工(熟)、结经挡车工(熟)、织布挡车工(熟)等。

建材工业:水泥生料制备工、水泥烘干工、水泥均化工、水泥供料工、水泥熟料煅烧工、水泥风机工、水泥回转窑轮工、水泥煤粉制备工、水泥熟料冷却工、砖瓦原料工、砖瓦成型工、砖瓦装窑工、砖瓦干燥工、砖瓦码窑工、砖瓦烧火工、石材加工工、石材制造工、石材装修工、石棉精选配料工、石棉梳纺工、石棉纺织工、石棉盘根工。

矿山采造业:采煤工、支炉工、爆破工、充填固收工、水采工、采煤机司机、液压支架工、输送机操作工、液压泵工、井筒掘砌工、巷道掘进工、装岩机司机、锚喷工、钢缆皮带操作工、绞车操作工、电机车司机、拥罐工、信号工、翻罐工、矿井轨道工、矿井通风工、巷修工、洗选供料工、筛选工、手选工、采掘电钳工、抓岩机司机。

有关行业:公路、铁路、粮食及运输部门的各类重物、危险品装卸搬运、倒码工。

二、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

金融与保险业的各类管理员、业务员,会计,出纳员,调度员,星级宾馆前厅服务员,收银员,话务员,核价员,出租车司机,各类售票员,检票员,计算机录入员,办公室文秘。

三、对未经明确的行业、工种需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必须首先招用本市常住户口的劳动力,如招用不足的,凭市、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向市、区、县劳动局申报使用外地人员的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招用。

刚看到这项规定的第一个行业工种“尸体整容工、尸体火化工、墓地管理员”,我心里就直想笑。我们的劳动部门也真好意思将这些工种内容公布出来,也真好意思将这些人身歧视大白于天下。早听说中国人到日本打工,最差的工作但收入较高的工作是背死尸。今天我们的农民在伟大首都也只能干这样的工作。真使人不知是什么滋味。时代已经进入21世纪了,难道一个国家的公民在择业方面还要有这样的等级差别吗?难道外地民工天生就只适宜干“粪便净化处理工、公厕保洁工、垃圾处理工、粪便净化处理工”一类的工作吗?自1996年起,北京市劳动局每年都会发布新的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这些行业和工种从1996年的15个,增加到1997年的34个,1998年的36个,直至2000年的103个。这种带有歧视性的就业政策同时又配以严厉的治安行政手段。

工作权是有关人类生存最重要的权利,在中国这样的国家,由于劳动力大量过剩,因此今后工作机会的争夺是残酷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全民来进行讨论。那一天我在中国政法大学做报告,有一学生提问:广东一些地方靠内地廉价劳动力发展起来,现在又限制这些劳动力,排斥这些简单劳动力,这与当年美国的做法有什么两样?用华工开发了西部,开发完后又一脚将华工踢开。这一问题提得好尖锐,真使我无言以对。

用工问题的确处处存在,不仅在国际国内,甚至在一个企业里到处都可以发现工作权问题。请仔细理解联合国公约的这句话:“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要做到“人人应有机会自由选择工作”实际上是很难的。不要说计划经济时期了,就是在今天,要想找一个称心如意的工作也要费尽心机。许多家长为了孩子就业找好工作,走后门拉关系,请客送礼递红包。尽管如此,能达到心愿的也不多。

我在年轻时代深深尝受过不能自由选择工作的苦恼。例如,我们文革中那几届学生到了1968年被统统剥夺了继续学习的权利,被统统分配到农村、工厂或农场。1968年那年我才16岁,还未到法定的工作年龄,身板骨也不结实,不适合干沉重的体力劳动。尽管这样我还是被分到济南456厂工作。这是当时五机部的一个下属企业,主要是制造矿用硝胺炸药和TNT炸药。厂里最苦最累的活就是装药车间,我偏偏就被分配到这一车间。这个车间不仅累,而且有毒。说累是指它的工作量,一上班就坐在装药机前一管接一管的装药。搞过爆破的人都见过那种管状硝胺炸药,这种炸药我一天装过大约上万根,曾创造过车间的最高记录。那工作状态就和卓别林电影中的一个角色一样,整天机械地拧螺丝,最后整个身体动作都成了一种机械地拧动状态。这就是马克思说过的单一职业对人的“异化”。刚进厂的那一年我才16岁,用今天的眼光看还是一个身体十分单薄的中学生。

这个车间令人最不愿干的还有另一原因,那就是有毒。硝胺炸药中掺有TNT,TNT这种东西通过呼吸、食道和皮肤进入人体后,能破坏人的肌体,导致贫血和肝炎等病症。所以,我们上班前第一件事情就是去更衣室换衣服,把平常穿的衣服从里到外统统扒光,换上一套完全在车间里穿的衣服。然后再戴上帽子和厚厚的大口罩,将领口、袖口、裤口都统统扎严实。因为硝胺炸药是用粉碎了的药面做成的,车间里整天弥漫的是炸药的粉尘。工人们所穿的工作服就是为了挡住药面粉尘进入人体。但要想阻挡粉尘不进入人体是不可能的。口罩再厚也有粉面被呼进肺中。衣服再厚,也有粉尘侵入。特别是到了夏天,不管天气多热,都要被衣服包裹得严严的。一出汗,粉面都沾到了衣服上,顺着汗水向皮肤里渗透。所以,工人们抵挡毒害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下班后回宿舍喝茶涮肠子,到食堂吃大肉强壮身体。当时我们那个车间每个工人每个月的保健费是9.5元,这可是一笔不少的数目啊。在那个年代一月伙食费也不过十元八元的。尽管如此,这个厂的老工人多患肝炎等病。肝炎是厂里最常见的现象。幸亏我只干了三年就离开了这个车间,如果时间长了真不知自己的身体会怎么样。

现在回想起这些经历,使我感到十几年的工农兵生活对自己获益匪浅。最起码使我体验了社会上各种苦脏累毒的工作,知道了社会上工人农民是怎样生活和工作的。记得在工厂那个期间整天羡慕的就是那些车工、钳工和电工的工作,人家不用接触TNT,不用整天戴大口罩,那是一种什么滋味啊!所以,现在我到一些工厂参观,用我年轻时的眼光看,感到这些工人真是过着天堂一样的日子。

后来好不容易通过当兵入伍离开了工厂。几年野战步兵生活后,我利用父亲到青岛工作的机会复员到了青岛。当时最大的愿望是不回456厂,一想起那段生活就不寒而栗。就是因为有着456厂那么一段生活,以致在我后来的潜意识中留下了某种恐惧,这种心理经常在梦中反映出来,动不动就梦到又要复员回工厂,一梦到回厂就是一阵痛楚。这种痛苦直到大学毕业分配到北京后,还时时在梦中萦绕。

但是,从部队复员到青岛后是否能获得喜欢的工作呢?也不能。也就是说在那个年代,个人完全没有选择工作的权利。复员军人就是等劳动局的分配。分到哪,就到哪。结果我被分到了青岛邮电局到火车上搞邮件分理和押运。这是一趟新开的线路,从青岛到西宁,来回在车上要五六天。当时青岛家中只有我一个孩子,如果出发时间长了,父亲没人照顾。于是就要求换工作,这愿望总算达到了,但被分到大窑沟营业所去当营业员。这是个女同志干的工作,对于我这个刚从部队里滚爬摸打下来的大青年来说实在不相符。但也没办法,只有硬着头皮干。回想起来,整个青年时期,在工作上没有几个顺心的地方。

后来考到了复旦大学,谈起这些经历,一个到北大荒插队呆过八年的上海同学朱晓农嘲笑我说,你够幸运的了,你受那点苦算什么。在他的意识里,好象呆在工厂里就比下乡好得多。但对于我这个从小就在农村里长大的孩子,初中毕业时我宁肯回家乡种地,也不愿去那个工厂接受那样的工作。当然我的经历仅仅是一般中国人的经历,比起当时社会上那些受迫害受歧视的人来说又是一回事了。

那是一个漂亮姑娘的故事,她是我在山师初中班上的一个女生,是我们小组的学习组长,负责收作业本之类的事。记得每次她到我面前收作业本时,都象一支绽开的花朵,冲着我笑嘻嘻的,或许她是在笑我这个从农村转来的调皮孩子。她那种清秀美丽、亲切可爱给我留下了终生的记忆。我们两家住在省教育厅同一个宿舍大院里,父母都在一个单位工作。尽管这样彼此也很少说话来往。文革爆发后,她的父亲受到批斗,还没到初中毕业,她的全家就被遣返回了老家惠民农村。从此再也没看到这个姑娘的身影。

毕业后好多年我一直在思索这个姑娘的去向。她回到家乡后会变成什么样?是不是会嫁给一个农民?是不是现在已经变成了一个五大三粗的农村妇女?这个疑问一直到30多年后才解开。那是我1998年回济南过春节的一个同学聚会,在闲谈中,我谈起对这位女同学的追忆。这时,大家似乎和我一样陷入了一种悲惜的心情。是啊,毕业30多年了,大多数同学都获得了联系,只有这个同学不知去向。这是一个被命运粉碎了的美丽,大家的关心程度一点都不亚于我。于是,奇迹发生了。几天以后,一位男同学便打电话告诉我:他找到了她,在东营的胜利油田。后来我们通了电话。她的确度过了一段艰苦的日子,下乡那年才不足15岁。一个从小在城市里长大的女孩,猛然来到贫穷落后的农村,人最难经受的就是这种生活反差。可以想象当时她心灵上忍受和经受的痛苦。不过好在后来被招了工,进了923厂,后来又与一位也是山师附中毕业的同学结了婚。听到这些,我心中宽慰了,30多年的悬念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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