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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待遇 .3

作者:仲大军 当前章节:11229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12:27

但是,这种对死的要求居然遭到现行法律的抵制。现在我国的法律认为,帮助人自杀就等于故意杀人。这样一来,哪个医生还敢让病人安乐死!并且,按现行的法律,病人甚至连要求死的权利都没有。也就是说人一旦生出来,就只能活不能死。那么,到底是病人的要求提错了,还是法律制定的错了?生命诚然宝贵,但当生命已经成了一种浪费和痛苦的时候,生命还有什么价值?还有什么必要存留?

是不是人类发展得有点过头了,对生命看得过重了?是不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使人类也患上了一些富贵病?本来吗,生生死死,自然现象。有生就有死,何必大惊小怪。更主要的是,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与死的问题往往都与经济承受能力相联系。对于生与死的问题,还是要顺其自然一些。不一定非要模仿西方发达国家。试想一个肾衰竭的病人,活上5年,花掉40万元。这40万元是多大的一笔财富啊!以2000年中国农民年现金纯收入1640元来衡量,40万元相当于244个农民的一年收入。相当于一个每月1000元工资的国家公务员33年的工资。另外,从资源和生态环境角度来计算这40万元,以北京市2元一吨的高水价来计算,40万元可购买20万吨水,以100元一吨煤来计算,40万元可购买4000吨煤,以3000元一吨钢计算,可购买133吨钢。要是以粮食来计算,40万元折合2000亩地一年的收入。再以贫困地区小学生的学费来计算,40万元可以使4000个小学生摆脱辍学的命运,是4000个山村孩子一年的学费。即使对于一个年收入上10万元的家庭,摊上这么个病人也得搞得倾家荡产。因此,这种苟延残喘的确没什么必要。特别是当病人已经受不了这种病痛的折磨,已经自己要求结束痛苦时,应该考虑他们的权利和要求。

或许我是搞经济的,看问题总爱算经济帐。中国还是一个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这是我念念不忘的一个事实。或许我这一生看到的贫困和艰辛太多,总是不愿奢侈,总是站在节省的立场上说话。看看我国的正在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也许很多人不了解我国的经济发展是多么脆弱,不知道这些年的经济成果是在消耗了多少资源和环境的基础上才取得的。生命的权利说到底不仅受政治环境的影响,更受经济环境的影响。生命的权利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经济条件和生存环境的制约。因此,生命权虽然人人拥有,但生命权在社会财富差别方面的确显出了贵贱差别。有钱人的生命往往就宝贵,没钱人的生命往往就不值钱。在那些贫困落后的农村,由于缺医少药,生命在这里显得那么微不足道。往往就是因为一场小病,缺少几千元钱或几百元钱,一个人的生命便被夺走。而在有钱有权的人那里,有人在公费医疗的条件下,可以每年几十万元地花着。而西方一些富人,只要有钱,可以做换肾、换心脏等各种昂贵的手术。更有甚者,有钱可以赎买生命。一些被判死刑的罪犯只要交了钱便可以免于一死。今天在中国的社会里,这种事也在发生着。

因此,要想享受较高的生命权,就必须有丰富的物质基础。要想减少在生命权上的差别,只有减少穷人和富人之间的贫富差别,减少上等人和下等人之间的等级差别和身份待遇。在中国,这种差别今天主要体现在城乡二元结构方面。不减少这些差距,不打破传统的城乡分割,公民就难以获得平等的生命权。总之,今天人们要重新审视公民的生命权,重新审视公民生命权的价值。

仲大军 国民待遇启示录 二元结构下的中国

(下)

[2].人身权

此公约的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十条的第一款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这两条可能在我们国家的刑法中也有,其精神我理解为公民所具有的人身权和尊严权。

生命不可随意剥夺,身体也不可随意侮辱。那就是说,打死人不行,打人骂人和侮辱人以及随便逮捕和判刑也不行。在西方一些国家,有嫌疑犯沉默权利和法庭辩护权利。一九六六年美国发生了米兰达案件之后,就有了“米兰达权利”。警察在逮捕嫌疑犯时必须说的这样几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米兰达权利的产生是因为当时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亚利桑那州的米兰达(Ernesto Miranda)被当地警察逮捕之后,在没有咨询律师又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经过两个小时的审讯,他承认犯下过强奸拐骗的罪行。但在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後,九位大法官中有5人认为米兰达的供词无效。为什么米兰达的供词无效呢?最高法院对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沉默权)作出解释,说嫌疑犯在被审讯之前,必需被告知他咨询律师以及可以让律师到场的权利。如果嫌疑犯没有被告知上述权利,那么他的一切供词在法庭眼里均无效。相比之下,我们中国人就没有这种待遇。

就在我写作此书期间,2001年6月的一天,电子邮箱里突然发现一封从美国来的信,这是一位出国多年的老朋友,他说自己的弟弟在北京可能是因嫖娼被抓起来了,请设法营救。于是我拨通了他弟媳妇的电话,弟媳妇说,其丈夫李某在前几天去上夜班后,再也没有回来,后来得知被关押在北京市北郊清河的一个收容所,是因为在发廊嫖娼而被抓的。据说凡是遇到这种情况,一般要被劳动教养半年。一个多月后我又得知,李某被转移至昌平县的沙河七里渠北京市第二教养所。被抓整整一个多月了,家人未能与被抓者见上一面,更不了解情况,甚至到收容所去送东西和送钱时也被告知“不许问”。

一个人被抓捕被关押,居然不许家属问明情况,这种待遇甚至比不上那些刑事犯罪者。那些触犯刑法的人员还有找律师辩护的权利,可这些没列入刑法之列的人却得不到任何法律援助。后来我专门了解了一下劳动教养的性质,这种惩罚属于一种行政处罚,不属于刑事处罚范畴。因此,与律师辩护和法院判决无关,只要被抓起来就失去了任何人身自由和权利,其待遇反而比不上罪行更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社会上很多人为此鸣不平。

远离刑法的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据说是中国的一种特色,是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现在一时还不能取消。它处罚的对象是那种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又破坏了社会规范的人。因此,他受到的待遇是一种介于刑法与民法之间的行政处罚待遇。譬如那些扰乱社会秩序的***功练习者所受到的就是这种劳动教养待遇。目前,法学界和法律界对这种劳教制度多有争议,日后有什么变化还需要观察。

但就李某这一件事,我感到中国的这种行政处罚量刑似乎过重了。李某此人我在80年代见过,是一个很朴素的河北易县农村青年,80年代初即来京打工,在环卫部门工作,由于吃苦耐劳,几年后被转成正式工,户口也转进北京,后来还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就是这样一个40多岁的男子,一向老实巴交,在单位一向没有任何差错,一向被认为是一个优秀的骨干职工,勤奋工作,简朴生活,养着户口至今还在农村的妻子和女儿,今天却突然犯了嫖娼的错误,被送去劳动改造。并且,所受到的惩罚远不仅如此,单位不仅不出面交涉,反而落井下石,宣布开除李某的工职,党职也被开除了。

这无疑对李某一家是个天大的打击。李某的工职丢了,收入失去了,家中的老婆和10岁正在上学的女儿怎么办?并且,在半年的劳动教养期间,还要自负生活费等几千元。这种行政处分对于李某一家无疑是五雷轰顶,一个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幸福美好的生活眼看着就这样破灭了,未来等待李某的将是重新就业等等难关。

我国的法律不健全的确是事实。没有正当的法律辩护,就容易搞出许多冤假错案来。在文革期间,一个人一旦沾上了某种罪名,就根本没有途径为自己辩护,更不用说坚持自己的权利了。保护嫌疑犯权利的概念,只是在近些年才开始引进我国的司法部门。尽管这样,屈打成招之类的冤假错案仍然不断发生。

人身权是与人类生活最密切的一项权利,人类的道德和文明礼貌稍一失控,便容易侵犯这一权利。尊重人身权和尊严权的程度也与文化教育水平和道德教育水平有关。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经济有了巨大的增长,物质财富有了极大的丰富,精神文明也随之提高。看看城市这代青年已经普遍没有了文革时期那代青年的武斗性和野蛮性,遵纪守法在一些发达地区已经蔚然成风。但是,社会的发展往往是进一步退一步,有些地方前进了,有些地方后退了。更值得注意的是,经济的增长和物质的富足不等于文明程度的提高,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有时并不划等号。

1998年某一期的《深圳风采》杂志就登出一篇野蛮执法的文章,题目是可能“市劳模被囚活活打死”。文章说1998年4月4日,湖北荆州石首市供电局副局长、市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王崇高,被石首市检察院口头传唤29小时,超过法定时间17小时,即未补办合法手续,也未立案,审讯地点竟在一偏僻民宅内,最后不明不白地死了,身上却留27处伤痕。这件事到今天没听到结果是怎么回事。到底是检查人员动刑折磨死了这位劳模,还是由于他身体虚弱不堪审讯自然死亡?至今搞不清楚。

中央电视台在1998年8月份的节目里播放过陕西的一件事,题目好象是“榆林万名农民状告乡政府”。故事的内容是,榆林市子洲县裴家湾乡一位名叫王信田的农民,有一天突然遭到乡政府的拘捕,被抓到乡政府后,抓人者二话不说动手就打。打人者就是当时的乡党委书记苗XX,一边打还一边说,村支部书记就是我喂的狗,你怎么能随便惹我的狗。为了杀一儆百,好好惩罚王信田,乡政府的人员将他绑在三轮车上,在全乡十几个村子里游斗,美其名曰“搞税法宣传”。都90年代了,中国居然仍然在发生这种严重侵犯人身权的事情!

这个乡1995年遇到大旱,人均年纯收入仅有200元。乡里硬按600元的标准收税,并且手段野蛮,不是打就是骂,乡长和书记一起参与打人。结果引起了全乡农民的反抗。后来,乡政府的横征暴敛激怒了当地人民群众。1997年4月,农民代表将起诉书送上了榆林法院。经榆林地区经济律师辩护,法庭宣告乡政府多收了8万元的税款,必须退还农民。即使这样,乡干部仍然不认错,思想仍然转不过弯来。

象这样的事情在全国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着。《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2月31日据新华社福州2001年1月30日电发表这样一篇文章:“催收农业税致农民死亡”。1999年12月9日上午10左右,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驻村干部戴志武等8名镇、村干部到林清年家催收1996年至1999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提留统筹费共4120.4元,因林清年对自家只有6口人,而村里要求交纳9口人的税费不理解[招赘女婿和两个外孙已另立门户],镇村干部又未细说原因,双方发生争执。戴志武、郑辉动手卸下林清年家一扇大门,郑辉搬来一块石头砸大门的横闩,林清年拿锄头并喊儿子林泉明与郑辉、戴志武拼命,被村干部郑金春等人阻拦,戴志武将林请年按倒在走廊的地上,郑辉拿着一把锄头到屋里砸坏一台电视机,衣柜一架及镜框等物后,将电视机搬到门外,还取来碎竹片准备烧掉大门,后被人劝解。工作队员告诉林清年10天后再来收费。

12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林清年因筹集不到钱便与妻子陈秀莲两人服下老鼠药,林清年还加服了安眠药6片,被人发现两人服毒时,林清年已经身亡,陈秀莲被送往医院抢救,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

曾几何时我们的基层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已经变成了这样。想起当年的红军、八路军和解放军,军民鱼水情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靠农民起家的共产党今天与农民的关系为什么变得这样紧张?我们的党是否还代表农民?这些问题我在后面的“发展与待遇”一章里详细分析。

我在这里分析的已经不是乡干部素质低的问题了,而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变得素质如此低?他们的表现已经超出了他们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水平。裴家湾乡的干部心里还憋着一肚子气,不这样做能完成上级的任务吗?要是按县政府的要求标准看,这些乡的干部还都是优秀干部呢。

从这些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人身权和尊严权在一个国家里受到哪些影响。“仓廪足知礼节,衣食足知廉耻。”古人早就观察到物质条件与人身修养的关系。在一个贫困落后的欠发达国家,要想根除侵犯人身权的现象,似乎是十分困难的。尽管存在着物质水准落后的因素,但是,在这里我还是不能不强调教育和宣传的作用。人身权概念,我们何时听说过,何时准确地了解过它的内容?小时候在学校里所学的都是黄继光、罗盛教、雷锋一类的英雄,何曾被灌输过要尊重人的人身权!

在这里我要着重指出中国教育和我党宣传的失误,那就是我国的教育是一种崇高理想教育,而不是基本行为规范教育。我们的宣传整天让人们学习极个别的优秀人物,却忘记了告诉人们应该注意和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规准则。首先要让人不超越这些基本规范,然后再倡导人做好事。把住不让人做坏事这道基本的底线,再追求高尚。

这些做人最基本的行为规则是什么呢?就应该是象《圣经》“十诫”里那样的内容:不杀生、不偷盗、不淫荡、不欺负弱者、不说假话等。实际上红军之所以能打胜仗就是因为毛泽东早早地为军队制定了三大纪律和八项注意。“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有了这些具体的规定,红军才能照此约束自己,并在这一基础上做出许多英雄举动。但是,到了建国后,各项教材越来越空洞,调子越来越高。最后高得使人都忘记了基本的行为准则。标准被拔高离开地面后,便对人不起任何作用。由此看出几十年的“假大空”说教对民族和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最近社会上有人提出“底线伦理”。这些人认为一些脱离实际、好高骛远的伦理道德建设的目标和口号,不能解决问题,必须用符合当今社会实际的口号、目标去替代它。“作为上层建筑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伦理道德,只有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才能相互促进,有利于各自的发展。而抓伦理道德建设,提口号,不能单从主观愿望出发,更要看有无实现它的客观可能。提口号、目标,只有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这样的口号和目标才能真正成为社会伦理道德水平不断提高的巨大的牵引力。”[《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2月7日,易杰雄文章。]

“底线伦理”这一概念提得好。即先要求人起码不做坏事,再要求人做好事。如果连一个基本守法的人都做不到,谈何做高尚的人!值得深刻检讨的是,几十年来,我们的道德要求严重脱离了人民群众的实际觉悟水平,这就决定了那些拔高的标准不可能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所普遍接受。既然做不到,但又要强制人们这样讲这么做,那么结果就是弄虚作假,虚伪横行,象拔苗助长那样,最后使社会最基本的道德水准也濒于沦丧。

“避免崇高”,我非常同意著名作家王蒙先生提出的这种观点。也许是天性使然,本人从小就讨厌虚假,讨厌道貌岸然。当兵时最讨厌有些学习毛主席著作的积极分子,看着那副夸夸其谈的样子就觉着虚假。但中国就是这么个有着悠久伪善历史的国家。晋朝时,有个社会知名的孝子,在父母坟上三年守孝期间,居然生了三个孩子。欺世盗名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普遍存在,其原因可能与儒家教育模式有着密切的关系。

[3].迁徙的权利。

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一、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二、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三、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四、任何人进入其本国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但是,这样一条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对于中国人来说还是相当陌生的。人一生下来就有

户口区别,就有户籍管制,这在中国似乎已经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了。

中国的户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代,在封建统治时期,为了征赋纳税,便于管理,早在数千年前,保甲制的雏形便诞生了。《周礼》记载说:“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这说明周朝时,“保”这种户籍制度的单位已经出现。两千多年间,“保”这一户籍单位的范围大小经常变化。《文献通考》中有“畿内之民,十家为保”这样的记载。

秦孝公采纳商鞅的建议,施行变法,其中一条就是建立户籍制度。当时为了有效把民众组织起来进行生产和作战,加强中央集权,普遍推行郡县制。全国设31个县,官吏由中央直接任免,同时进行户口编制,实行连坐法,规定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什伍中互相纠察告发“奸人”,有坏人不告发的,什伍连坐。从此,户籍制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一种人口管理制度。但当时的户籍制还是有相当大的进步意义的。施行商鞅变法之后,废除了奴隶制的井田制度,在法律上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从而地主阶级开始出现,奴隶得以解放,虽然什伍连坐很残酷,但他们毕竟从奴隶变成了自由人,社会地位的提高自不待言,而秦国由一个弱国一跃而成为当时的强国,并进而统一全中国。

然而,在春秋战国时代,各国人民还有较大的迁徙自由,举例便可知道。有一天梁惠王问孟子:“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察邻国之政,无如寡人之用心者。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孟子听了梁惠王的话讽刺地说,你这是五十步笑一百步而已。但从这个古代故事里,我们可以看出当时各国的人口是可以自由迁徙的。鲁国的人可以跑到齐国,齐国的人可以跑到魏国,魏国的人可以跑到赵国,相互之间没有多大的限制。哪个国家兴旺,哪个国家的人口就多。当时的封建君主不但不排斥人口,反而希望自己的国家人丁兴旺。这和今天的世界完全不一样,各国都在限制外部人口。

到了宋代,王安石正式创立了保甲制度。他主张“变募兵而行保甲”,“什伍其民”,以维护封建统治。什么叫“什伍”呢? 即户籍与军队的编制。《周礼》记载: 户籍以五家为伍,军队以五人为伍,二伍为什。可见自周朝已有什伍单位了。到了宋代王安石,保甲制度大大强化了历代的户籍管理。

自此,保甲制度在明清两代世代相传,一直延续到国民党的统治时期。1932年8月1日,国民政府在河南、湖北、安徽三省颁布《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规定: “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1934年11月7日起,保甲制在国民党政府统治的各省市推行,实行各户互相监视和互相告发的连坐法,以及各项强迫劳役办法。即使如此,人民还是可以迁徙,进城经商、做工,或到别处投亲靠友,户口并没有跟其它的东西关联起来。

中国人偏好人口管制,看来与悠久的封建历史和文化积淀有着极大关系。保甲制这一套户籍管理制度,是历代中国统治阶级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的社会稳定有着极大的维护作用,但对劳动力的自然流动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尽管如此,1949年建国之前,中国人口流动还是相对比较自由的,特别是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人口迁徙并没有什么障碍。只是到了建国之后,特别是到了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之后,中国城乡人口之间的户籍壁垒便最终形成了,城市人和农村人的“二元结构”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鲜明特点。农村人不能随便到城市居住,以至北京市的一个户口在黑市上可以卖到10几万元。一个外地来京大学生在一篇题目为“北京户口,我心中永远的痛”文章中幽默而自嘲地写道:

我人在北京,可是我没有北京户口。刚来北京,不明就里,以为自己有学历,有工作经验,在家乡时也是人中龙凤,虽说北京林子很大,可是找一份工作应该不是什么问题吧。可当我看到招聘启事上一律注明:须北京户口的字样后,我开始紧张;发出去若干封求职信都石沉大海后,我知道了,我没有北京户口,我就没有敲门砖,我的本科学历,不如持有北京户口的一个大专女孩。

我人在北京,可是我没有北京户口。我渴望爱情,可是因为我没有北京户口,它将大大地阻碍我渴求家庭的进程,大大影响我选择爱情的范围。北京人不愿意找一个没有北京户口的外地人,虽然政策说孩子的户口随父随母都可以,可是不知道这一政策完全落实还要多久。母亲没有北京户口还说得过去,孩子没有北京户口,将来的入托、上学都是问题。外地男人在北京闯荡,受了多少委屈,他自己知道得越清楚,就越不愿意让自己的孩子将来再遭受与自己相同的境遇!

我人在北京,可是我没有北京户口。我没有北京户口,找房子住也倍受磨难。别人给介绍了一个房子,见了房东,他首先问,有北京户口吗?然后又开始张口闭口的你们外地人我不敢租,出事儿的可全都是你们外地人。虽然我用比他标准十二分的普通话对他说我保证安分守已不给您添麻烦,没有北京户口也不代表我就是违法乱纪分子,可他还是拒绝了我的租房请求。

情急之下,到街头办假文凭、假证件的地儿办了一个[身份证]。我想我也不是用这个东西干别的,只不过是让房主放心一下嘛。三百块,就为了让房主放心。这不都是户口闹的吗?

我没有北京户口,最怕去办暂住证。到了派出所,一听说你是办暂住证,那工作人员就不拿正眼瞧你:去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最令人可气的是,办暂住证要居住证明!这不是一个悖论嘛!

最让人不能忍受的是查身份证的时候。当我出示暂住证的时候,我总觉得自己是二战时的犹太人,因为暂住证上写着:请随身携带以备查验;要么我就觉得自己是《红字》中的女主角,在胸前有一个不同于别人的标识:我是外地人![文章作者:gee,发表时间:2001-02-17,可以上网搜索找到,]

最后一段写得很深刻。这反映了一个国家人民生活自由的程度。在和平时期怎么能动不动检查人们身份证件呢?有一天和一些官员学者吃饭,在饭桌上讲起一个真实的笑话,北京某某机关一个司长也许由于长得象农村人,打扮也朴素了一点,结果在一次外出时遇上了身份检查。检查人员要他出示证件,他没带,谁没事出门带着身份证!结果就被值勤人员带走了,最后硬是费了好一番周折才回得家中。

相比之下,其他国家的人口管理是怎么进行呢?让我们来看美国。美国对人口的管理大致通过出生登记、死亡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人口调查两个途径。出生登记最重要,出生证明是每个公民上学工作等所必须的证件。因此,在孩子出生时,父母都要为其子女进行出生登记。婴儿出生登记表的内容非常多,出生登记表由医院定期报到州政府,然后存入电脑,被长期保存。公民平常所持有的只是一个连照片都没有的社会安全号码卡,到哪儿办事都要出具社会安全号码。有关部门可以在电脑上通过社会安全号码查出此人的所有信息,如出生年月日、照片、血型、指纹、教育状况、财产状况、不良信用表现、公益贡献记录等。在电脑网络大发展的今天,美国人口管理已经十分先进,巡警坐在警车里就可以调出一个犯罪嫌疑人的一切档案资料。

法国也是通过人口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登记和居民身份证制度以及人口普查进行人口统计的。法国自1956年1月1日起实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55年10月,法国内政部颁发了关于国民身份证的规定,共7条。1982年重新颁发了有关《国民身份证》的法令,共计五章23条。法令规定:国民身份证为证明其持有人身份的法定证件,由共和国警察局长或警察副局长通过市、镇长或警察分局长,发给住所在其行政管辖区内的所有提出申请的法国人。申领人无年龄限制,但必须提供法定的其他身份证件,如出生证明书、婚姻证书、本人或父母户口簿、国籍卡片等。国民身份证上印着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身高、特征[眼睛、头发等]、住址及住址变更、发证日期、发证人,还贴有持证人的照片,有持证人的签名。法国的国民身份证证件有效期为10年,公民可以持有它在20多个国家内作旅行证使用。

总起来看,在西方国家里,没有任何迁徙方面的限制,只要有活干,有饭吃,公民可以到任何一个自己想去的地方,也不会遇到任何歧视性的待遇。由于没有迁徙的限制,美国每年约有1/5的人口在搬迁,各类技术人才和大批年轻力壮的劳动力源源不断地流动。在日本,人口流动的比例是1/5。法国、德国、瑞典等国家每年的人口迁移率也超过了10%,而中国至今只有1%左右。只是在农民的打工潮带动下中国才有了一定程度的人口流动。否则,在僵死的计划经济户籍管制下,中国人的生活会象死水一潭。

[4].法律平等权及其他权利

第三部分的第二十六条这样说道:“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平等,便没有公正,没有公正便没有正义,这样的社会是难以持久的。但一个社会如果把平等强调得过分,如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盛行的平均主义,那就是把平等要求得过头了。因此,自建国以来中国在一个时期里公民并没缺少平等。相反,平等过了头就是不平等。因此,改革开放之后又在打破平均主义的大锅饭上下工夫。今天中国社会中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社会群体即城乡居民之间的不平等。有权有钱的人待遇高于没权没钱的人,城市优越于农村,就是一种不平等。总之,平等在中国表现得很矛盾,一边是过分的平等,一边是严重的不平等。改革开放之后,平均主义慢慢消失,城乡公民间的不平等到始终存在。因此,在今天,平等自由的价值在中国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各种特权思想和特权人物,并消除司法中的腐败现象。

平等的原则对一国的国民待遇至关重要。可能自有人类历史以来,人类就在研究平等。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发现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是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对于后者,卢梭竭力主张要创造条件,使人们变得平等。到了今天,平等的原则已经主导着国际社会一切的事务。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非歧视原则都是建立在平等理念之上的。

平等与自由一样是人类追求的几个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自由和民主是不可分割的。没有平等,民众就无主权可言。平等是自由的实践基础和道德基础。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公民权利也是在刚刚起步发展的阶段,各项公民权利还不能全部落实,这就需要好好学习。借鉴国外的好东西,国民待遇才会慢慢提高。我想中国公民的权利和待遇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达逐渐好转的。遗憾的是,中国由于它特殊的历史时期,出于战争年代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人的这几项基本权利。下一章我要阐述的就是由发展观带来的不平等国民待遇。

综观整个公约内容,还有这样一些权利,我这里简要地把它们归纳如下:平等权、隐私权、思想和宗教信仰权、言论权、和平权、集会和结社权、婚姻权、姓名权和国籍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歧视权、文化权和语言权等。由于这些问题太涉及到法律的专业知识,不是我的专项特长,在这里就不一一加以评论了。这些内容都可以在联合国的网址上找到,也可以从本书后面的附录中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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