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学者们一般认为:“合理怀疑”是指一名公正的正常人,在具体案件情况下,会在心中产生的怀疑,或者说,一名谨慎从事的人,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内心深处对该决定的依据所产生的犹豫。由此可见,这等于要求法官或陪审员对公诉方的证据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
文章表述了欧美国家“证据”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
一、原始取证时期:即司法裁判人员为获得证据,常常借助神意来原始取证,具体方法有水审法、火审法、热油审法、毒审法、圣谷审法等等;
二、被告人自白时期:即欧洲国家进入封建社会后,法典规定把被告人自白作为完全的证据,就是不管内容如何,被告人怎么说就怎么算,所以也叫“证据之王”时期;
三、法官自由裁量时期:即完全由法官或陪审员,根据自己的良心或理念,对证据进行自由的判断。其判断标准是看他们的心里,是否对证据相信,故而也叫“自由心证”。“心证”的关键是证人所出证据,只要有可合理怀疑之处,即可判定被告人无罪。
其实,我国的证据发展过程,大体也是这么过来的。但是对照沈卫华一案的取证方式,我们不得不遗憾地说,还仅仅停留在原始取证这一层面上。